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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汉代行政监察制度

评汉代行政监察制度
评汉代行政监察制度

评汉代行政监察制度

汉的行政监察网并不是一开始就建立的,而是在中后期才成网配套。在西汉前期,主要是沿袭秦朝,其中央监察系统分为三部分:一为中央主管监察的机构御史府,一为主管行政但兼理监察的丞相府,一为地方诸侯王国的监察机构。这三个监察机构是相互独立的,它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御史府和丞相府的监察职任分别对皇帝负责,而诸侯王国监察机构则直属诸侯王,其官员由诸侯王任命,对诸侯王负责,它不是中央御史府的派出机构和下属机关,无论是御史府还是丞相府对诸侯王国的监察官员都没有任免和差遣的权力。御史府,其监察对象主要是中央机关及其官员,基本不负责对地方的监察。丞相府,其监察对象是除诸侯王国之外的直属中央的郡县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监察形式是由丞相临时派遣属员进行,不常置。这种监察虽然是临时性的,但因其权力甚大,连监察御史也在其纠举之内。诸侯王国的监察机构,其监察对象则是诸侯王左右官员及王国所辖郡县及其长吏。但由于御史府不直接纠举地方官员,中央对地方官员的监察实际上削弱了。

西汉中期,主要是从汉武帝开始,重视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公元前106年,汉武帝撤销监察御史,下诏将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即州),每一州设一名刺史,刺史在州内有常设的官署。他们除每年年底到京述职之外,其余时间在州内执行监察任务。13个州的刺史皆隶属于中央御史府,由中央御史中丞具体督管。西汉中期的州刺史有几个特点:秩卑,仅为六百石官员,只相当于低级县令;权重,负责监察地方两千石长吏,对其中的贪赃枉法者,刺史可以举奏弹劾·也可以直接拘捕。地方两干石长吏一经刺史弹劾,轻者贬职免官,重者处死。所以刺史是代表中央的,被认为是“居牧伯之位,选第大吏,所荐位高至九卿,所恶立退,任重职大”的官员(见《通典·职官典》);赏厚,刺史在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可由六百石官员直接升为两千石官员。这是其他六百石官员很难享受的优厚待遇。同时,中央对刺史的监察权有一定的限制,使其不致滥用权力,明确规定其监察范围为六条,即所谓”六条问事”。依此六条,刺史的监察范围主要是两干石官员的下列行为:违法贪赃;残害百姓;任人唯亲;放纵子弟;勾结豪强。在六条之内,刺史可以调查核实,上章弹奏;六条之外,则不得过问。如果刺史过问六条以外之书,便是“逾越故事,信意举动,妄为苛刻”,要受到弹劾处分。

由于州刺史无权监察两千石以下的官吏如县令、县尉、县丞等,因此,西汉中期,在郡一级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的监察,也即对于属县长吏中的贪赃枉法者,督邮要负责查其罪状,然后上报郡太守处置。当然,督邮的监察权力同郡刺史一样,是有严格规定的。他们举劾县级官吏必须“应法”;他们只有监察权而无处性权。对属县中违法官吏的惩处和对优秀者的提拔,督邮只能上报郡守决定,也即只有“分明善恶”之责,而无奖善惩恶之权。督邮也有自己常设的官舍处理日常监察蛳务.他们也定期巡察部内诸县,定期向郡太守汇报。他们虽然没有赏罚权,但他们是郡内唯一的专职监察官,他们依据监察结果所提出的意见常被太守采纳。因而,他们对于属县长吏的升黜及吏治的好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使督邮一职在郡内也显得“任重职大”。因此,《汉官仪》中说,“督邮,功曹,郡之极位”。这对加强对县一级官吏的监察是十分有利的。

由上可见,到西汉中期,汉朝形成了从上至下的三级监察网:御史府监察中央级官吏;州刺史监察州郡两千石官员;督邮监察县级官员。刺史和督邮之间没

有隶属关系,刺史对御史府负责,而督邮则对郡太守负责。这种三级监察网显然使中央对地方各级官吏的监察更加完备,从而促进了监察以廉。

汉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监察机构逐渐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这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

2. 有颇为系统的监督法律体系作保证:如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六条问事”,它是古代最早的有系统的监察法规,成为汉代刺史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起到了约束刺史活动和防止权力滥用的作用;对官吏的监察和限制渗透于任用,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如东汉实行的“三互法”,在理论上是较为完善和严密的法律。

与刺史制度相比,当代的行政监察制度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具体而言,就是当前的监察制度无法实现监察官员在采取自立行为的同时实现组织目标的目的,究其根源在于当前监察制度下,检察官员的利益无法脱离行政权力。

在当前行政监察制度中,监察官员的晋升取决于党政机关领导的同意,既然官僚体系中,官员的自利行为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获得晋升,那么官员在判断一种行为是否符合自身利益时,往往会先考虑如何取悦党政机关的领导,即便是这个行为违背了组织的目的。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很难想象监察官员付出足够的努力去行使自身的职能。同时在现行制度下,监察官员的监察级别称号并不能为其带来实质的利益,决定其工资收入、福利和待遇的是其行政级别,而行政级别评定的决定权又被行政机关所掌握,因此对于监察官员而言,努力行使起职能并不能为其带来实质的经济利益,在有压力的情况下,监察官员并不愿意和行政机构对立,从而影响到其自身利益,大多数时候其优先选择的是对地方政府采取不作为态度。在行政监察制度实际运行的过程中,监察官员对于其行使职权的另一个顾虑就是自身的身份权得不到保障;刺史能够直接得到皇权的保障,因此其行使职能时无需担心会受到打击报复,但当代的行政监察官员没有这样的保障,这一点对监察权的行使产生了反激励的效果。

与激励机制相对完备的刺史制度相比较,当代行政监察制度在设置上存在相当多的漏洞和缺陷,缺乏内在的激励机制以鼓励监察官员发挥其职能,相反,其制度安排会削弱监察官员的积极性,影响到监察机构职能的发挥。

刺史制度是对中国古代御史监察的继承与发展,是在地方监察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总结经验和教训,开创性设计的一套地方监察制度。其蕴含了较为深厚的历史经验总结,体现出中国古代政治智慧,对于当前亟待改革和完善的中国行政监察制度,完全可以提供弥足珍贵的经验和借鉴意义。

从刺史制度的经验来看,一个完善、成熟的行政监察制度应当具有以下三个基本要求:第一、监察体系必须保持相对的独立性;第二、监察机构拥有适当的权力,能够对行政机构形成全面有效的制约;第三、监察机构需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刺史监察制度是汉武帝为监察地方政府官员,维护地方统治秩序所设立的制度,是当时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纠举不法官员,监督地方官员对中央政策的执行情况。汉武帝为了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维护纲纪,保持官员廉洁性所制定的地方监察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改善了吏治。汉武帝所设置的刺史制度在职能上类似于当代的地方检察制度,其中某些制度和规定,体现出中国古代的

政治智慧,作为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其经验值得研究与借鉴。

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行政监察对于国家来说至关重要,追溯到行政监察制度的起源,不难发现,中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漫长岁月的沉淀,发展出独特的韵味。本文以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为切入点,探讨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总结其发展特点。 一、探讨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纵观世界千百年来的发展史,中国是最早建立行政监察制度的国家。追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演进,其起始于先秦时期,在秦汉时期即秦始皇统一六国时正式建立,于汉代时期改革完善,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以强化,经历了隋朝、唐朝、宋朝、元朝、明朝、清朝几个时期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伴随着改朝换代,不断的更新演进,且各朝代有着各朝代独具特色的行政监察制度,在各时期治理国家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对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的具体探讨。 1.秦汉时期中央监察与地方监察。古代行政监察制度演变到秦汉时期,已经被正式建立。秦始皇赢政统一天下,为避免历代以来的分封之争,维护统一的政治局面,采纳相李斯的提议,确立以三公九卿制度为中央行政管理体系,以郡县制为地方监察制度的中央集权国家。 御史大夫与中央行政监察制度。秦始皇根据权力制衡的原则,把中央政权分成政务、军务、监察三个部分,分别交由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位重臣负责管理。所以,御史大夫在秦汉时期的行政监察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据古文记载:“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相。”作为副相,对相的政务处理有着监察权力,除此之外,还要辅助相处理相关事务,从当时的法律角度衡量决策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从而对相的权力有着一定的牵制作用。秦始皇时期,御史大夫下设有御史中,司辅佐天子,有着“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的职责。在当时看来,朝廷大大小小的政事商议,御史大夫都有权参与,可以说,御史大夫集行政、秘书、监察三大权力于一身,这一官职的出现,体现了秦始皇时期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监察制度。而发展到汉成帝时期,原本隶属御史大夫的监察权力就移交给御史中。汉武帝继位后,实行改革,将御史中更为御史台率,掌察举非法,并赋予相兼理监察的权力。尽管汉朝在秦朝中央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加以变革,监察权力上出现变动,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秦朝还是汉朝,中央行政监察制度都是以高度集权制度为主。 中央监察地方行政。在秦始皇统一六国时期,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监察制度。对于中央,实行了中央集权行政监察制度,而对于地方主要采用了中央监察地方郡县的方法,实行具体的行政监察。为了确保中央对地方的密切监察,设立了监御史一职,不同于御史大夫的是,监御史掌管地方郡县,且不专职地方行政监察,还兼管治渠、领兵镇压农民起义等。 汉武帝时期,为了监察地方行政,设立刺史一职,每个地方区域的刺史都有着固定的监察范围,具有独立监察权力。发展到东汉末年,刺史一职被更为州牧,在政治权利上,由司监察转变为司行政。纵观秦汉时期的行政监察制度,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其行政监察制度都处于初始时期,影响着秦汉朝代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故而随着朝代的不断更新,行政监察制度也在不断发生转变。

三从汉到元政治制度的演变

三从汉到元政治制度的 演变 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

专题一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三 从汉到元政治制度的演变 教师用案: 课程标准:列举从汉到元政治制度演变的史实,说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 课前提示: 1 一、从汉到元中央行政制度的演变(解决皇权与相权的矛盾)

1、演变过程 (1)汉朝: ①汉初:继承秦制,丞相有相当大的权力,位高权重。 ②汉武帝时期: A、频繁更换宰相; B、确立内外朝制度:内朝又称中朝,由皇帝左右的亲信近臣构成,拥有决策权; 外朝由丞相、御史大夫为首的官僚机构,沦为执行机构。 (2)唐朝:实行三省六部制 ①源流:三省六部制由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 ②主要内容: A、三省:中央设立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三省,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 B、六部:尚书省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负责贯彻各种政令,处理日常事务。

③影响: 在当代:A、三省分权,又相互牵制,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 B、三省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提高了办事效率。 在后代: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中央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以后历朝基本沿袭这种制度。 补充:唐代三省六部示意图: (3)宋朝: ①初期:设立中书门下为最高行政机构,其长官为宰相。 ②后来:增设参知政事、枢密院和三司,分割相权。 参知政事是副宰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

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权; 三司长官为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财政权。 (4)元朝: 设中书省,代替三省,是做高行政机关,长官行使宰相职权。 2、演变原因: (1)防范宰相擅权,加强皇权,巩固统治。 (2)提高行政效率; (3)弥补政事繁多而宰相才干不足的缺陷。 3、演变趋势:相权不断削弱,皇权不断加强。 二、从汉到元地方行政制度的演变(解决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1、演变过程----地方行政区划的演变 (1)汉朝:①初期:郡、县②中后期:州、郡、县 (2)唐朝:道、州、县

唐朝行政监察制度供参考学习

杨鸿年、欧阳鑫. 《中国政制史》. 武汉大学出版社. 8 2005.李孔怀.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 三联. 4 2007. 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 体现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要求。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建立了庞大的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同时为了保证皇帝对整个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的控制,为了皇帝的意志能贯彻到庞大帝国的方方面面,封建统治者相应的建立了规模同样庞大的御史机构(监察机构),以监察各级官吏的行为。因此可以说,作为一种系统化、制度化的监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为适应封建国家的行政管理而产生的。 组织成熟阶段:监察制度在唐朝时期更为完善,唐代监察机制沿袭隋朝制度,仍称作御史台,设副职御史中丞二名。并把御史大夫职责确为“掌持国家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即由御史大夫主理国家刑法,并有弹劾众官的违失、违反朝廷纪律。御史中丞辅助御史大夫实施其职。唐朝御史台一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各司其职。三官的官阶各不同,各有不同职责,形成唐代严密的监察系统。 而唐朝另外建立了另一套更有效的谏官系统,虽然谏官以皇帝为监察对象,把皇帝当作为国家最高官吏,对传统的以法治官,不失为一项重大突破。谏官,职能为对君主言行等违失进行直言直谏,劝使其改正错误。唐太宗时期的魏徵则为好例子,魏徵进谏二百多次,促使唐太宗更正错误。谏官系统作为皇帝的监察镜,及时纠正不少决策错误,避免祸国殃民之政。虽受到皇帝,谏官自身政风受到局限制约,但其监察功能是无容置疑的。 唐代台院监察系统。唐代三院分置。沿隋制设御史台。“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御史台总领监察之职,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是御史台本部。弹劾违法官员是侍御史基本职责,主要针对诸王和中央大员。有独立弹劾权,允许风闻弹事。殿院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奉之仪式”。也有分巡两京任务。察院监察御史职司风宪。巡按州县,检查地方官吏为主要任务。至玄宗时“分察尚书省六司”。唐代地方监察,以十(后十五)道巡按方式进行。每道置采访处置使,由巡回制转变为监察常制。后道逐渐从监察区向行政区转化。“三院一道”构成唐代严密完备的监察体系。 唐代谏官系统。唐代行政监察体系完善更在于有一套有效的谏官系统。谏官,古有之,到唐代才形成制度。它以皇帝为监察对象。谏官,职在谏诤。唐代谏官行谏有制度保障。谏官,以给事中、谏议大夫为长,故唐谏官制度也称给谏制度。谏官有权与闻政事,当场置言,“掌侍左右,分判省事”,[6]“侍从赞相,规谏讽谕”。对朝政直接监督。 论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张旭日 唐代监察与行政分离倾向明显,监察体制臻于完善,御史台已成为独立监察机构。表现在:其一,御史监察不受官员任何约束,“台官无长官”;其二,御史可以风闻奏事且能“与大夫抗礼”;其三,给谏官独立行使职权;其四,御史任用不受吏部支配,人事权独立。(监察渐与行政分离) 唐代台院监察范围几乎涉及所有国家机关。给谏制度也是其监察职权扩大的表现。此外,六察官的出现,以及“三司推事”的实施都表明监察权力已渗透到了行政、司法部门。(职权范围逐步扩大) 唐代为地方监察也制订了“察吏六条”。《巡按条例》对御史巡察范围、内容及程序都作了详细规定。(监察法规日趋完善) 纵观中国古代监察与行政的关系,是由混淆到分离、并逐步独立的过程。汉御史大夫尚未从行政中分离。汉还没有建立对行政有效的监察组织体制。而唐监察御史有权对尚书六部监察。明建立六科给事中,分别监察六部官员。六科给事中设置是监察与行政关系完善的标志。监察与司法日益结合联系。唐“三司推事”,则是明“三法司”之肇始,做出了奠基。(相关

汉代监察制度评述

汉代监察制度评述 09级行政管理国防班张正宗(09366099)内容摘要:我国作为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文化源远流长。封建统治阶级在长期的统治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治制度。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监察制度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官吏监察体系,职能齐全、机构独立,对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统一和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1】两汉王朝共400余年,期间封建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逐步走向成熟。两汉的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与秦朝是一脉相承的,同时监察制度在继承中又有发展和创新,体现了我国古代政治家高超的政治智慧。下面我将分别对汉代监察制度的产生建立、发展、特点、对后代的启示进行介绍。以期对汉代监察制度能有宏观的解释和微观的认识。 关键词:汉代行政监察历史借鉴刺史制度地方行政 一汉代监察制度的产生与建立 为政清廉,是古今中外一切政治文化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性与手段上可能存在差异,但在反腐倡廉、对官员实行监察这一点上,却是共同的。中国汉代监察制度的产生与建立,对以后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制度有着重要影响,为我国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书写了浓墨重彩的一笔。那么我国汉代是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的呢?这套旨在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权力运行的有效性)的监察制度是如何运行的呢? (一)西汉监察制度在继承中发展 《后汉书·百官志》有言:“秦有监御史,监诸郡,汉兴省之。”刘邦在秦的废墟上建立起西汉王朝后,首要的任务就是恢复官僚制度,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他在中央继续实行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核心的三公(三者合称“三公”)官僚体制。”【2】而行政监察的组织和机制是在中央设御史大夫一职,其办公机构为御史台,其中御史大夫为副丞相,并兼负监察全责,是监察机构御史府的最高长官。《汉书·百官公卿表》中记载:“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同时沿用秦制,丞相职位出现空缺时,可由御史大夫递补。“有人作过统计,西汉43位丞相中,由御史大夫递补的就有25位。”【2】并在此之下建立刺史制度,对地方行政进行监察。《汉书·百官公卿表》有记载:“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在御史制度之外又建立了司隶校尉和丞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演变: 黄老(黄帝、老子)学说占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从汉武帝起:独尊儒术 1、黄老思想: 先秦黄老是战国时齐国稷下学宫的一派,道法兼容,突出政治排除儒术。陆贾的“无为”理论,以道为本,秉承黄老。汉初黄老将儒家理论上升到与道、法并重的地位,揉入“仁义”学说,融儒、道、法三家为一炉,完成可供统治者选择的理论准备。 黄老学说的核心:清静无为,要求统治者能够面对现实、因势利导、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2、儒术独尊与刑辅理论: 先秦儒学法律观和国家观的核心“天人感应”,派生“德主刑辅”(董仲舒的阴阳学说论证了德行关系) 董仲舒总结“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 3、法律章句学(马融、郑玄) 秦汉律学开创了以经释律的传统。 秦代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到的诞生 立法形式及内容: 一、律:(基本、统一的法典) 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 1、《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汉代最重要的法典,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秦律中的内容。共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刑罚总则)、(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婚姻)、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厩律(畜牧、驿传)。 2、《傍章》即《汉仪》,又称《礼仪》,汉高祖时期,共18篇。内容为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3、《越宫律》:——张汤制定,共27篇,是宫禁警卫的有关法律 4、《朝律》——赵禹所作,共6篇,诸侯百官朝会制度的相关法律。 二、令: 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作为律的补充,统治者运用权力将自己的意志上升形成的法律规范,是在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适应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需要产生的新的法律载体。 令是律的重要来源: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令有其立法程序,由于操作性强,数量剧增。 三、科: 是对犯罪者科刑之意,是律令以外的刑事法规。具有律令同等的功能。 作用在于具体规范、禁约某种对象行为,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和补充,具有较强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四、比: 指司法类推的行为。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 又称“决事比”,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秦朝称“廷行事”。

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摘要]:中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萌芽于春秋战国以前,从先秦时期到隋唐以至明清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期间共历经两千多年;体系完备,特点鲜明,内容丰富,对中央和地方的监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统治阶级巩固其统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的监察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行政监察;发展历程;历史特征;现实意义 监察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维护统治秩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处理违法失职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不断的发展壮大和完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监察体系,职能分工不断的明确,逐渐独立的机构和权力不断增强的一个组织体系,对统一国家,稳定社会,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未来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但监察制度由于经历的朝代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发展、演变过程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一、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历史悠久,建立了完备的行政监察制度,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起源于春秋战国以前,秦汉时期得以形成,魏晋南北朝到隋唐时期的进一步完善,宋辽金至明清时期进一步的加强和巩固。 (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 我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此时,完整的监察制度尚未形成,只出现了为数甚少的监察职官,且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由史官兼领监察权,另一类是由行政、执法官兼领监察权。据相关文献记载,西周产生了第一代的监察官员,并有御史的记载,在周代还有“府、胥、徒”等职务在内的史官系列。总的来说,先秦时期的行政监察制度,简单且原始,没有特定的官员、机构和监察法律法规,只是一种非正式的监督行为和监察活动,但监察因素已在国家管理事务中存在,且初具萌芽,对后来建立起来的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是中国监察制度的准备时期。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 秦灭六国,统一天下后,形成了以皇权为中心,创建了从中央到地方层级节制的官僚体制为基础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在中央设置“三公”分别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其中御史大夫的主要职责除了辅助丞相处理朝廷政务

如何监督行政管理制度执行

如何监督行政管理制度执行 课程描述: 行政管理制度是企业行政管理的纲领,是约束企业人员的制度准则,而很多企业在行政管理制度执行上都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大部分员工对制度理解不透彻等共性行为。因此,做好行政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工作就成为行政部门人员的一项重要课题。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您会清晰地了解到监督行政管理制度执行的重要性。同时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提供监督行政管理制度的实用技巧与方法。 解决方案: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虽然各行各业在监督行政管理制度执行时,都有不同的方法和技巧,但万变不离其宗。下面我们从实战经验中给大家总结一些方法流程,以便大家参考,帮助我们少走弯路,直达成功。 在监督行政管理制度执行时,我们要注意做好三个阶段的工作:一是颁布宣导及培训; 二是执行检查及考核; 三是执行公示及反思。

首先,我们要针对制度颁布宣导及开展制度培训工作。 其次,我们要检查制度的执行以及考核制度的执行,包括制度的检查方式、检查周期、检查标准,还要确定制度的检查成员、编制检查报告、制定检查考核。

再次,我们要对制度进行执行公示,同时还要反思制度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公示的目的、公示的周期、公示的方式,以及对制定内容和执行方法的反思。

最后,我们把这几个步骤串起来,就形成了“监督行政管理制度执行”的完整流程。 或许文字的话大家并不是很清楚,我们可以看下面的思维导图,能让你更加形象的理解和明白该如何监督行政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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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历史必修一:3.《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演变》知识点归纳

高中历史必修一:3.《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演变》 知识点归纳 一、中央集权的发展 1、汉朝:地方管理由削弱到加强 (西汉时期地方政治制度基本沿袭秦朝,但又有所变化。为巩固封建统治,西汉初年实行郡县制、封国制并行制。后来,诸侯国的势力日益强大,导致“王国问题”,严重威胁到西汉中央政权。景帝“削藩”到武帝推行“推恩令”,逐步削弱王国的势力,解除了王国对西汉中央政权的威胁。) (1)汉高祖:实行郡国并行制,王国势力逐渐强大,威胁中央集权。 (2)汉景帝:削藩,平定“七国治乱”,将诸侯任免权收归中央。 (3)汉武帝:颁布“推恩令”,弱化王国,中央集权得到加强。 汉武帝后期,分全国为13州,州作为监察区,设刺史一名,代表中央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东汉时期,刺史的监察权进一步加强,并逐步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到东汉末年,州演变为地方行政区,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两级制转变为州、郡、县三级制。 2.隋唐的道州县 隋文帝废郡,地方行政机构实行州县两级制。唐太宗时,在隋朝州县两级制的基础上,分全国为10道,作为监察区。唐肃宗时,道演变为州、县之上的行政实体。 3、唐朝:中央集权削弱 藩镇——————————→安史之乱————————→藩镇割据 唐玄宗在边境置藩镇,长官叫节度使,后发展为割据势力 节度使安禄山、史思明发生叛乱,长达8年,唐朝由盛而衰。 4、北宋:进一步加强 (北宋建立后,宋太祖为改变唐后期以来“君弱臣强”的局面,防止地方割据势力的形成,对地方采取极端限制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举措是:削减地方节度使的权力,主要将领的兵权收归中央,设置枢密院调军,兵部统军,充实禁军并实行更戍法;中央派文官做地方官,防止武将割据;财政上,地方税收一小部分作为地方开支,其余全部由转运使转运中央掌控。宋朝地方政权分州、县两级,又将唐朝的“道”改为“路”,在州县之上。) (1)措施: ①军事(兵):收兵权,编禁军 ②行政(权):派文臣做知州,设通判负责监督 ③财政(钱):由中央掌控地方赋税开支 (2)评价: ①改变了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局面,加强了中央集权;

述评汉代行政监察制度

述评汉代行政监察制度 作为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监察制度是我国封建集权政治体制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标志。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变迁大致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即战国秦汉时期的萌芽与确立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缓慢发展阶段、隋唐时期的日趋成熟阶段、宋元时期的发展阶段和明、清时期发展完备到崩溃阶段。两汉的监察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研究汉代的行政监察制度及其特点,对我们今天的行政监察制度改革,也有一定的史鉴价值。一、汉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御史监察和言官诤谏制度。1 (一)御史制度 御史监察制度是指设立专门的御史机关,负责上对中央下对地方各级官员的监察。秦朝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一职,与丞相、太尉并称“三公”,位高权重,是副丞相,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御史大夫“内承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统理天下”,其“位次丞相,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2汉承秦制,也设置了御史大夫为监百官之官,“宰相之辅,九卿之右。”3。御史大夫每朝会则“举不如仪者”,4并与侍御史、监察御史察 举非法,分别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对官吏的所有违法案件均有权直接进行案问。御史大夫为中央政府最高监察官员,而御史府为中央监察机关,又称为御史台或兰台寺,与丞相府并称“两府”,汉初御史大夫和丞相、太尉也并称“三公”,地位隆重。 汉代,御史大夫有两个主要的属官,即御史中丞,另一个称为御史丞相较而言。御史中丞权力远大于御史丞,御史丞地位和作用远不如御史中丞。西汉后期,御史大夫的地位和职权发生了很大变化,御史大夫被改名为大司空。“成帝缓和元年,更名大司空,金印;紫绶,禄比丞相……哀帝建二年,复为御史大夫。元寿二年,复为大司空。”可见御史大夫的名称在不断变化。直到东汉初期,汉光武帝改大司空为司空,而他的职务与西汉成帝以前的御史大夫太不相同了,其不再掌监察职权,“而是成为专门掌管水土之官了。”5司空也正式脱离御史府,成为其他性质的政府官员。东汉光武帝时期,御史中丞成为实质上最高监察官。至此,监察机构和行政机构相分离,中央监察权统归御史中丞为首的御史监察官所掌握,其他官员不得干涉,享有相对独立的监察权。 中央御史监察和地方刺史监察至此结合一起,组成极具权威的监察体系,其智能明确,组织关系比较清晰,对以后封建历代王朝监察制度的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言官谏诤制度 言官诤谏制度则是对皇帝或中央政府决策的直言规劝,是自上而下监督皇权的制度。 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除了监察百官之官的御史外,还有更早出现的颇具特色的诤官制度,即监察皇帝的官。秦朝曾设言谏之官,当任者为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秦朝虽设言谏官吏,由于统治者的专政残暴,言谏之路基本行不通,一切言路都被阻塞。汉高祖刘邦就特别注重吸取秦亡的教训,广开言路,博采众议。言诤制度在汉代得到继承与发展,并真正实施起来。相比秦朝,汉代皇帝在言官谏诤上要进步很多。秦汉时期谏官制度初步形成并有了一定的规模,后面的统治者不断继承和发展这种制度,唐朝时达到成熟和完备。纵观古代行政监察制度,言官谏诤制度的确是具备浓厚的人治色彩,言谏官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完全依赖于皇帝个人,极具人治色彩,所谓“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但无任如何,自下而上的 1邹瑞彬,吴火才《论汉代行政监察制度》.2007. 2《汉书》卷83. 3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4《汉书﹒叔孙通传》 5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山东: 齐鲁书社,1985.

行政监察制度

xxxx 行政监察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公司管理,完善公司制度化、专业化、差异化经营管理体系,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公司健康持续向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xxx公司行政监察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1.2公司行政监察是公司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监察审计部门在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本制度对本单位聘任、聘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各部门和所属单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政策、规章、指令和本公司的计划、决定、命令、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 公司行政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1.4 监察对象是指公司高层管理、各部门、子公司所聘用、聘任的工作人员,对各部门、子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相关政策、规章、指令和本公司的计划、决定、命令、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5 监察建议指监察部门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或者有权处理的有关领导提出处理问题及改进工作的建议的文书。 1.6 监察决定指监察部门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监察决定具有强制性,能够直接产生后果,被监察部门或者人员必须履行监察决定所要求履行的义务,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7 监察工作必须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积极有效的开展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为推动公司向前发展服务。 1.8 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方针。 1.9 监察审计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 战国时期 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秦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办法

姓名:吕兴伟 专业:行政管理 学号:201002111067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办法

摘要:行政监督是现代公共行政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监督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督体制对于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以及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经过长期发展已逐渐完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其积极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我们需要针对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使其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为我国构建高效、权威的行政监督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is the modern public administration process important link, also is the national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ctivity important compon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for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achieve the legal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nd the maintenance of the party's principles, policies and national laws, regulations implemented correctly, the promotion of government organs and their staff diligent administration, improv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ha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hina after long-term development has been gradually improved. However, due to various reasons,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hina still has some problems, so that its positive role can not be given full play. Therefore, we need to solve the problem put forward to perfect the countermeasure, make it play a positive role, for our country to build efficient, the

公司行政监察管理及处罚管理制度

公司行政监察管理及处罚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为了规范我公司各项经济往来行为,加强对外经济往来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堵塞管理漏洞,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运行质量,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经济往来项目。 2 管理职责 2.1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行政领导对行政监察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2 公司党委、公司部主要领导对行政监察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的部门、科正职负责人的行政监察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党政领导对本部门人员的行政监察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办事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主要责任。 2.3 公司行政监察室和各单位党政领导在公司行政监察室和公司党委、公司部的领导下,负责本公司、本单位的行政监察和组织协调工作。 3 管理内容 3.1 在采购及招投标工作中损害企业利益,弄虚作假,贪污、

收受贿赂。 3.2 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方案制定、施工及招投标活动中违规操作,损害企业利益,弄虚作假,贪污、收受贿赂。 3.3 向供货商或协作公司家索要、收受现金、礼品、有价证券及加班费等。 3.4 在编制和执行采购计划时,对采购产品的质量、数量以及对供方评价的准确性方面,弄虚作假,损害企业利益。3.5 在重大经济活动中,泄漏企业经济信息(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6 为本企业竞争对手提供相关经济信息和企业秘密。 3.7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私设小金库。 3.8 违反规定,公车私用或者擅自借与他人私用。 3.9 租用或长期借用其他单位(协作配套单位)的车辆归个人或单位使用。 3.10 企业员工或亲属利用员工在企业的各项职务之便,经营或参与与本企业相竞争的同类产品,损害企业利益。 3.11 对因为责任原因造成坏账金额巨大;对账不及时,超过法律诉讼时效期而造成损失。 3.12 在来往经济账物中弄虚作假,收支不平衡给企业造成损失。

(完整版)汉朝政治制度的高考试题

(13年全国卷13)1.汉文帝说:“盖天下万物之萌生,靡有不死。死者天地之理,物之自然,奚可甚哀……厚葬以破业,重服以伤生,吾甚不取。”汉文帝在此强调的是 A.无为而治 B.轻徭薄赋 C.崇尚节俭 D.民贵君轻 (12年全国12)2.秦汉而后,官府下层文职人员俗称“刀笔吏”,这一称谓起因于秦汉时期此类人员的 A.工作器具 B.工作内容 C.工作职责 D.工作性质 (12年新课标24)3.汉武帝设置十三州刺史以监察地方,并将豪强大族“田宅逾制”作为重要的监察内容,各地财产达300万钱的豪族被迁到长安附近集中居住。这表明当时 A.政权的政治与经济支柱是豪强大族 B.政治权利与经济势力出现严重分离 C.抑制豪强是缓解土地兼并的重要措施 D.经济手段是巩固专制集权的主要方式 (12年上海10)4.右图中的斜线部分是中国古代某王 朝的直接统治区域。该王朝是 A.西周B.秦朝 C.西汉 D.唐朝 (12年北京12)5.秦汉至明代,商人长期处于社会底层,一个重要原因是统治阶层认为商人 A.不事生产 B.不尊儒术 C.不敬宗族 D.不纳租税 (11年湖南24)6.董仲舒认为孔子撰《春秋》的目的是尊天子、抑诸侯、崇周制而“大一统”,以此为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服务,从而将周代历史与汉代政治联系起来。西周时代对于秦汉统一的重要历史影响在于 A.构建了中央有效控制地方的制度 B.确立了君主大权独揽的集权意识 C.形成了天下一家的文化心理认同 D.实现了国家对土地与人口的控制 (11年四川13)7.清代史学家赵翼据西汉初“其君既起自布衣,其臣亦自多亡命无赖之徒”的现象,认为“秦、汉间为天地一大变局”。下列主张体现了这种“大变局”的是 A.废除苛政,休养生息 B.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C.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D.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10年北京12)专制集权的不断加强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大特征。回答12、13题。

唐朝监察制度

浅析唐朝监察制度及其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内容摘要:在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早已存在并在各个时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而其中尤以唐朝监察制度的发展最为显著,其上承各个朝代监察制度的优点与长处,下对以后各个朝代的监察制度,甚至现代法治建设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介绍唐朝监察机构的组成、职能、作用以及其职权的行使等内容,以期能揭开唐朝监察制度的神秘“面纱”。 关键词:监察制度御史言谏制度 中国监察制度是随着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加强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到了唐朝,其在继承和发展秦汉以来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在专制集权制度显著发展的时候,其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在我国监察制度中它是比较完备的,所起的作用也是积极有效的。 一、唐朝监察机构的组成、规模及职能 唐朝监察体系有两套制度组成:一是御史台,一是言谏制度,下面我们逐一介绍一下: 1、御史台 御史台, 秦朝时叫御史府, 到东汉时被称为御台, 唐朝承袭了这一监察制度, 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唐朝的机构设中央设置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 是全国最高监察机构, 统管全国监察工作。唐朝时在机构名称上也曾发生过几次变化, 唐高宗时, 龙朔二年( 660 年) , 改御史台为宪台; 武则天光宅元年( 684 年) , 御史台分左右肃正台; 唐中宗神龙年间复为左右御史台; 睿宗延和元年废右台, 合二为一, 改称御史台

1。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掌邦国刑宪点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2有权弹劾百官,参预大狱,审查礼仪。这在当时被看做是维护封建政治统治的重要机构,是皇帝的“耳目官”、“凤宪”,可以说是无所不纠,无所不察。他们还经常承诏为特别使者,出使外藩或检查灾情,这些也反映了监察机构是皇帝御用工具的特性。 唐朝在御史台中分设了台院、殿院、察院,统管三国两晋以来常因事设置职权不清的诸御史,从而使监察机构进一步扩大。 (1)台院,设有侍御史六人,主管弹劾及判断中央及京都官员的违法犯罪,其中一人为“知弹侍御史”,协助台官处理弹劾案件,还有“知推侍御史”二人掌管刑狱之事。由于侍御史职权极重,在御史中品位最高,所以受到了特殊重视,其由皇帝直接任命,或者有宰相、御史大夫商定有吏部选任。 (2)殿院,设监察御史九人,主管殿廷礼仪、国家财政及京城风纪的监察监督朝会、巡幸、郊祀活动的礼仪,以维护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 (3)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人及侍御史九人,主要执掌对地方州县、驿馆事务、军队及派员驻尚书省六部的监察,唐朝还建立了定期的巡视监察制度。此外,各道还设置执行特殊使命的具有地方常态监察性质的按察使。在御史台中,监察御史的职位最低,但是任务却是最繁重的,其权力也极大,可以不经过御史台长官,而直接向皇帝报告,是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但是御史的活动并不是不受拘束的,其权力利的行使要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进行。武则天统治时期,曾广置行使弹劾权的监察御史里行,其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御史的权力,来加强封建专制统治。关于监察御史的职能,在唐朝初期,其仍按汉代的六条问事进行弹劾。武则天 1 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408页 2《唐六典》卷一二

中国行政史试题及完整答案单选

单选 1.中国封建社会地方政府行政体制的变革主要是基于中央集权与地方割据的矛盾 2.原始社会末期部落联盟领导集团通过民主推选军事首长的制度是禅让制 3.春秋战国时期军赋改革的基本精神是将军赋落实到田亩 4.汉武帝揭开了汉代宰相制度改革的序幕,到汉成帝时,形成了三公宰相制 5.北魏宣武帝时,以年资作为续用和提升官吏的唯一标准,这种制度称之为停年格制 6.东汉末年,提出“惟才是举”选官原则的是曹操 7.隋唐尚书省下辖六部为吏、户、礼、兵、刑、工 8.五代时期,掌握军政两方面决策大权,并拥有军务方面执行权的中枢机构是枢密院 9.宋代皇帝的最后裁决以诏敕的形式公布,有“内、外制”之分,负责“内制”的是翰 林学士 10.元代最高行政机关是中书省 11.金代在女真族聚居区设置的相当于州、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单位是猛安谋克 12.明代对各级官员和人民进行秘密侦察的特务机构是厂卫 13.唐朝时期,政事堂经历了门下政事堂和中书政事堂两个阶段,到唐玄宗开元十一年, 政事堂改称中书门下 14.明代负责宣布和执行中央政令,考察官吏、征收赋税的地方机构是承宣布政使司 15.清初对京官的考察称为京察 16.清政府的“预备立宪”开始于“厘定官制” 17.广州国民政府掌握全国政务的最高行政机关是国民政府委员会 18.南京临时政府的核心是临时大总统 19.依南京国民政府1935年公布的《公务员考绩奖惩条例》惩处分为解职、记过和降级) 20.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考试机关是考试院 21.1938年3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正式设立的“民意机关”是国 民参政会 22.1949年1月1日,南京政府为了整顿日趋腐败的吏治,公布了所谓的“三法”,即 《公务员任用法》、《公务员俸级法》和《公务员考绩法》 2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级苏维埃政府主席产生的方式是选举制 24.1942年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 组织间关系的决定》,正式确立抗日根据地的领导体制为.一元化 25.解放战争时期,对各大区人民政府、各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的领导统一集中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1.天子向诸侯,诸侯向卿大夫“授民授疆土”以建立邦国的政治制度是分封制 2.中国春秋时期赋税制度改革前旧的田税军赋制度建立的基础是井田制 3.汉代时期可称为隋唐六部制度雏形的制度是尚书分曹制

行政监察制度完善

行政监察制度完善 一、行政监察主体的完善 20世纪80年代以来,监察专员制度传播到世界各地。在亚洲,巴基 斯坦、印度、菲律宾、斯里兰卡、孟加拉、韩国等榜上有名。在非洲,毛里求斯、莫桑比克、津巴布韦、马达加斯加等国也步其后尘。这股 旋风同样吹遍南美大陆,短短10年间,阿根廷、秘鲁、哥伦比亚、墨 西哥、厄瓜多尔、乌拉圭、巴西都出现了“人民卫士”,即监察专员。原东欧的匈牙利、波兰也仿效之。监察专员制度在全球范围的推广, 促进了行政监察领域的国际交流。1978年,国际监察专员协会成立。 各洲也相继成立了地区监察专员协会。1除了行政监察主体数量的发展以外,行政监察专员的类型也有了新发展,使行政监察制度更加完善。 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据其138e条设 立了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前芬兰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杰考伯·索德 曼(JacobSoderman)被选为首位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并且于1995年9月1日开始办公。2(p69)介此,一种新型的跨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产 生了。按照规定,监察专员必须为欧洲公民,具备在本国最高司法机 关任职的条件,能胜任职位要求,保持独立性。其地位级别相当于欧 洲法院大法官。监察专员由欧洲议会选举产生,向议会报告工作,任 期也由议会决定,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能被解职,除非个人提出辞职,或不能再胜任工作,或犯有严重错误。监察专员必须以欧洲整体利益 和公民利益为重,完全独立地履行职责,不得寻求或听从任何政府或 机构的指示,不得担任其他政治或行政上的职务。监察专员犯有严重 错误时,经议会要求,由欧洲法院将其罢免。3在国际上还有已建立的类似制度,这类行政监察官制度有: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欧共体统 计局高级专员,波罗的海地区高级专员等等。 还有一种重要的行政监察官就是国内人权行政监察官。在很多国家, 特别是在那些存有大量社会紧张状况的国家,人权行政监察官是提倡 并保护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八十年代末期,拉丁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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