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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调整和扩充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调整和扩充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调整和扩充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调整和扩充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农发[2005]62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05.09.21

【实施日期】2005.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调整和扩充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渝农发[2005]6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局:

鉴于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部分委员工作调动、调整和退休,并根据我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改革的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和扩充我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调整和扩充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一、品种审定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洪松

副主任委员:张文王小佳张钟灵

委员:张洪松张文王小佳张钟灵王国华

苟小红余国东李加纳蒋其春李道高宋明孙彭寿罗其荣刘小川邱明生张启堂孔军喻朝宪史明元

二、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主任:史明元(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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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京民防发[2015]5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5]56号) 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 2015年7月20日

附件1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未取得人防监理资质,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渝农发[2014]21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8.25 【实施日期】2014.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 (渝农发〔2014〕2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员会(局),果业局,蔬菜局,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有关单位: 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显著标志,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设施农业的快速发展,为有效保障我市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季节性均衡供应,改善城乡居民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市设施农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不高,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和标准化程度较低;科技创新能力较弱,生物技术、工程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集成运用不够;资金投入

不足,基础设施、机械装备和生产条件不配套;支持措施不尽完善,发展的规模、质量和效益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设施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设施农业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设施农业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设施农业通过工程技术、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的综合应用,按照动植物生长的要求控制最佳生产环境,具有高产、优质、高效、安全、周年生产的特点,实现了集约化、商品化、产业化,具有现代农业的典型特征,是技术高度密集的高科技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设施农业可以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 (二)发展设施农业是调整农业结构、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有效途径。设施农业充分利用自然环境和生物潜能,在大幅提高单产的情况下保证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具有较高的比较效益、市场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仅是城镇居民的“菜篮子”,也是农民的“钱袋子”。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有利于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三)发展设施农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的重要手段。资源短缺和生产环境恶化是我市农业发展必须克服的问题,发展设施农业可减少耕地使用面积,降低水资源、化学药剂的使用量和单位产出的能源消耗量,显著提高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效率。设施农业技术与装备的综合利用,可以保证生产过程的循环化和生态化,实现农业生产的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发展设施农业是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食物安全的有力措施。优质园艺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的供应与消费,是衡量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农业基础地位和战略意义的具体体现。设施农业可以通过调控生产环境,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保障食物安全,保证农产品的鲜活度和周年持续供应。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农田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农田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京农发[2007]8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07.11.22 【实施日期】2007.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农田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农发〔2007〕87号)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 今年"三秋"治理季节性裸露农田(以下简称"治裸")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当前,全市农业生产已步入冬季管理阶段,为进一步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农田对绿色奥运和宜居城市建设的作用和价值,按照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小麦冬前管理的通知》(农明字〔2007〕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市领导对《关于2007年全市季节性裸露农田治理初步情况的报告》的批示精神,提出进一步加强我市冬季农田管理工作的意见,请各区县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治裸"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秋"期间,按照全市总体部署和要求,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把"治裸"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初步统计,"三秋"期间,全市共完成"治裸"面积278.9万亩,郊区农田覆盖情况明显好转,可有效减轻农田扬尘发生的强度和频度。总体来看,全市"治裸"工作呈如下几个特点: (一)生物覆盖面积增幅较大。据初步调查统计,全市生物覆盖面积140.8万亩,较上年增加50万亩,增幅53.4%。由于今年政策出台早、补贴力度大,加之各级政府对"治裸"的工作力度大等原因,全市秋播小麦、小黑麦面积呈恢复性增长,总面积同比上年增长73.8%。 (二)综合"治裸"得到充分体现。除生物覆盖面积增幅较大外,全市秸秆覆盖面积达138.1万亩,覆盖形式呈多样化,立秆覆盖、倒秆覆盖、粉碎还田覆盖、留茬不秋耕四种保护性耕作"治裸"模式分别占秸杆覆盖面积的14.1%、20.5%、19.8%和45.6%;此外,今年全市还完成征而未用耕地治理面积2.222万亩,主要种植小麦、小黑麦和牧草等冬春季节覆盖效果好的作物;重点区域"治裸"成效显著,京承都市型现代农业走廊和奥运场馆周边基本实现了全面生物覆盖治理。 (三)越冬作物出苗和长势良好。由于"三秋"期间各级农业部门工作准备充分,加上气候条件比较有利,郊区农田土壤墒情好,小麦等生态作物出苗、长势都较好。据近期市农技推广站组织有关单位对8个区县65个示范点约4.2万亩小麦示范田土壤水分和苗情的调查,10月10日前播种的适期麦约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确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的函》(京防办函[2001]1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640元。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和减免的范围按照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收取。此项收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须执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四、本函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第三节人防工程 7.3.1.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 (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 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应配套齐全。包括:人员掩蔽工程、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储备库、汽车库、区域备用电源、水源、连接通道等。 a.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公建等应相应做人防规划设计。人防工程建设指标、位置及防护等级等需经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备案;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b.人员掩蔽工程应设在居民居住地点适中的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c.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地面医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修建。 d.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应选择交通便利位置设置。 (3) 人防室外出口应设管理用房,室外出入口的面积为应建人防面积的5%左右;室外出口应与主体和周围景观协调一致,并尽量远离主体,无条件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4) 小区中相邻的人防工程之间相互连通。 (5) 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整合连通。 (6) 小区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配套建设1部防空警报器,50万平方米以上至1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2部防空警报器,100万平方米以上至2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3部防空警报器,200万平方米以上至3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6部防空警报器。 (7) 人防工程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可作为小区平时的配套工程使用,如:社区活动站、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库房等,设计时应满足上述使用功能的要求,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三品一标”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农发〔2017〕154号)_0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三品一标”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农发〔2017〕154 号) 【发布单位】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渝农发〔2017〕154号 【发布日期】2017-06-19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http:///?topicId=684594&ci=501&psi=32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局、果业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现代特色效益农业发展,按照农业部《关于推进“三品一标”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现就加快发展全市“三品一标”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三品一标”发展的重要性 “三品一标”是重要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公共品牌。近年来,全市“三品一标”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也存在总量不足、规模不大、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和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率低等

问题。新形势下,发展“三品一标”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公众消费升级需求,增加安全优质特色农产品供给的必然要求;是坚持质量兴农,实施农业标准化和品牌战略的主要抓手。全市农业系统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加快推进“三品一标”持续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三品一标”发展的总体要求 发展思路 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化拓展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和现代特色效益农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推动作用,以标准化生产和基地创建为载体,全面推进“三品一标”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立足安全管控,在强化产地认定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产地准出功能;绿色食品突出安全优质和全产业链优势,引领优质优价;有机农产品彰显生态安全特点,因地制宜,满足公众追求生态、环保的消费需求;农产品地理标志突出地域特色和品质特性,带动优势地域特色农产品区域品牌创立。 基本原则 一是立足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发展。依托各地农业资源禀赋,围绕“371+X”农业产业体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2016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2016年度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的表彰奖励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京政农发[2016]3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1.23 【实施日期】2016.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2016年度北京市农业 技术推广奖的表彰奖励决定 (京政农发〔2016〕30号) 2014-2016年度,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北京市各级农业科研推广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聚焦科技创新驱动,聚焦农业“调转节”,组织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广泛开展农业技术示范推广和农民科技培训工作,在郊区农业生产中示范推广了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兼具技术先进性和实用性,技术覆盖面广的科技成果,为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集约、高效、绿色、安全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改善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

水平,表彰奖励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推广方面所做出的突出贡献,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主要粮食作物‘三率’提升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等15项科技成果为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授予“蔬菜集约化穴盘育苗技术集成与推广”等25项科技成果为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二等奖,授予“小麦化学农药减量控害技术体系集成与推广”等40项科技成果为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 希望首都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以获奖者为榜样,发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根基层、甘于奉献的优良作风,不断提高北京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为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质量与效益进一步提升,首都生态环境质量、郊区城镇承载力、农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升做出更大贡献。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23日2014-2016年度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获奖名册 (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二○一六年十月) 说明 2014-2016年度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共评定80项奖励成果,其中:一等奖15项,二等奖25项,三等奖40项。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 序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防办发[2002]4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2.04.19 【实施日期】200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京防办发〔2002〕46号) 各区、县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现将我办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审批项目向社会公示。《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RF001-2002(北京行审A类人防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82号) 审批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依据《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公示》)。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受理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粮油产业结构的意见(渝农发〔2017〕88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委员会,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粮油产业结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优化调整粮油产业结构的必要性 2016年我市粮油产业稳定发展,全年粮食总产量达到1166万吨,连续9年稳定在110 0万吨以上,口粮安全得以稳固。油料作物继续增加,油菜实现“十连增”。为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七大特色产业链”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全市粮油结构调整初见成效。一是调优品质。优质稻比重达到43%。品质较好的菜用马铃薯销售势头良好,效益较好的甜糯玉米、青贮饲料玉米面积有所增加。二是调减低效作物。2016年调减普通籽粒玉米和小麦40余万亩,为发展特色效益经济作物提供了空间。 近年来,我市粮油虽连续多年稳定增产,但主要农作物结构性矛盾开始凸显,品质不优,特色产品不足,品牌建设滞后,导致价格偏低,种植效益低下,严重制约了粮油产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下大力气调整粮油产业结构。 二、优化调整粮油产业结构的思路和目标 (一)发展思路 全面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农业部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五大发展新理念为统领,推进粮油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新形势下“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发展战略,坚持市场导向、科技支撑、生态优先,巩固提升粮食产能,转变发展方式,改革生产经营体系,提高机械化水平,优化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提升品质效益,构建粮经饲统筹、农牧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格局,逐步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粮油产业现代化道路。 (二)发展目标 2017年全市粮食总产量要实现基本稳定,其中:水稻播种面积稳定在1000万亩以上,以稻谷为主的口粮作物产量稳定在500万吨以上。油料稳定在55万吨。同时要以效益为中心,市场为导向,大力调整产品结构,调减普通籽粒玉米,优先发展中高档优质稻,因地制宜发展甜糯玉米、青贮饲料玉米;适度发展优质、菜用、保健的马铃薯、甘薯、荞麦、杂粮杂豆等。力争2017年全市特色效益粮油作物种植面积达到900万亩,亩均增收200元以上。 三、全市主要粮油作物结构调整布局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农兽医字[2007]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07.02.06 【实施日期】2007.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的通知 (京农兽医字[2007]1号)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四城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检查验收规定另行制定下发)。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 2. 北京市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审批现场验收表

3. 《兽药经营许可证》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4. 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七年二月六日附件1: 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 1.机构和人员 1.1.企业应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具有组织机构图。 *1.2.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持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学历证书,并且从事兽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名,应持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学历证书,并且从事兽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 1.3.兽药销售、技术服务人员具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知识,并且从事兽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采购、库房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1.4.企业应在经营场所公示组织机构图和人员名单。 2.场所与设施 2.1.企业应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库房、设备。经营场所与库房应相对隔离,并提供经营场所、库房平面图和方位图。 *2.2.经营场所面积应在15平米以上,并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 *2.3.化学药品、中药的库房面积应在20平米以上,并提供库房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库容不得超过70%。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4.06.21 【实施日期】2014.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 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受理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本办法执行。原北京市民防局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09〕83号)有关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部分废止。 北京市民防局

2014年6月21日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市级人防指挥所、重大特殊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区县民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民防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

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 (渝农发[2005]48号) 渝农发[2005]48号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 《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局: 《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1月15日由重庆市农业局第十八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12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编号分别为渝规审发[2005]1号、渝规审发[2005]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植物选育、生产单位和个人的植物检疫管理,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农业植物检疫范围的粮、棉、油(不含木本油料)、麻、桑、茶、糖、菜、烟、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本中药材、草本香料、食用菌、牧草、绿肥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或种用材料均属农业植物检疫登记范围。 第三条凡生产、繁育前条规定范围的繁殖或种用材料的,应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登记。 所在地未设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向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登记。 第四条植物检疫登记的内容、格式和有效期限由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统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五条登记单位应确定1名植物检疫报检员,代表本单位向植物检疫机构申办有关检疫事宜: (一)报告本单位应施检疫植物生产、繁育计划及有关情况,办理植物检疫登记; (二)申报应施检疫植物生产期间产地检疫,协助检疫机构做好产地检疫工作; (三)申请办理应施检疫植物调入、调出植物检疫手续; (四)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协助做好隔离试种期间疫情检测和疫情处理等工作; (五)负责实施本单位有关检疫措施。 第六条植物检疫机构对登记的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检疫规程,搞好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工作。建立专项档案,定期召开报检员或单位领导会议,总结交流情况,通报存在问题,部署工作任务,深入单位检查、督促检疫工作落实情况。 第七条植物检疫登记的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市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需调出或调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函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京政农函[2013]8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13.12.02 【实施日期】2013.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 业监管工作的函 (京政农函〔2013〕83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近年来,本市大力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有力地促进了设施农业(包括设施种植业和设施养殖业)的发展,为保障首都“菜篮子”有效供给、拉动农业产值增加、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设施农业规模的扩大,也出现了部分农业设施闲置,个别农业设施违规建设、非农利用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制约了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障本市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设施农业保障首都“菜篮子”供应、

实现农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遏制以农业结构调整名义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就加强设施农业监管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目的是提高设施农业利用效率,杜绝设施农业非农利用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设施农业监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审核备案与责权统一的原则。农业结构调整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审核备案管理。区县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谁审批谁监管,落实责权相统一的要求,强化对项目建设内容的审核和后期使用的监管,确保农地农用、有效利用。 二是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设施农业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区县和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设施农业巡查制度,指导和督促乡镇加强设施农业日常监管;市、区县有关部门针对设施农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确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 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03 点击数:4540 各区、县民防局,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对原《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补充,现印发给你们。原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京防办发(2001)74号)及其附表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人防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质量标准,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市人防站受北京市民防局委托,具体办理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人防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负责所属人防工程的竣工认可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防工程竣工认可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重庆市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重庆市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等重要精神,深入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件作出的“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重要部署,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关于实施2020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20〕8号)等文件工作要求,扎实推广先进适用的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加快构建全市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我委制订了2020年重庆市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以下称“五大行动”)方案,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是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要把实施好“五大行动”,作为当前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水产品稳产保供的重要任务之一,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渔业渔政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层层压实责任,通过广泛开展“五大行动”,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稳步推动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持续促进水产养殖用药减量,积极探索配合饲料替代冰鲜幼杂鱼,因地制宜试验推广水产新品种,示范推广一批符合水产绿色健康养殖发展要求的技术模式,建立各类示范推广主体,达到加快转变水产养殖方式、持续改善养殖生态环境、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主要工作目标。 二、统筹协调,细化分工 我委渔业处牵头组织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各项工作,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组织实施“五大行动”;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要统筹抓好“五大行动”等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五大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联动协作,构建渔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把方向、出政策,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水产科研、教学等相关机构积极配合,各类企业主动参与,上下联动、多方协作、分工明确的“五大行动”工作机制。 三、把握进度,有序推进 (一)部署准备(3—4月)。各区县根据2020年重庆市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方案(见附件),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报送至市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积极选择确定推广点,启动宣传动员和工作部署。 (二)实施阶段(5—10月)。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对推广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开展推广基地遴选、集成熟化技术模式,对推广基地技术模式进行改进完善。通过科技咨询、技术培训、交流研讨、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各项行动技术模式示范推广;指导示范户开展对比试验,评估替代成本,评价配合饲料替代冰鲜幼杂鱼后养殖品种的营养品质,研究建立相关配合饲料替代冰鲜幼杂鱼的应用技术操作标准规范;建立健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绿城发〔2010〕16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 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 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第四条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bd17365260.html,),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 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 (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 (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

(京建发〔2018〕48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 京建发〔2018〕4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各主管部门和专业服务企业联合验收行为,大力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档案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2018年10月18日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联合验收行为,大力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通知》(国办发2018第33号)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8〕11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适用于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其它项目均由各区住建部门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民防部门、

重庆市农业局致全市农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慰问信

重庆市农业局致全市农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慰问信 重庆市农业局致全市农业系统广阔干部职工慰咨询信 全市农业局系统广阔干部职工: 您们辛苦了! 今年入夏以来,我市发生了50年一遇的特大干旱灾难,造成所有区县(自治县、市)受灾,全市农业生产遭受了巨大损失。面对特殊旱情,全市农业局系统广阔干部职工主动放弃高温酷暑期间轮休待遇,仔细降实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依赖科技,突出重点,紧密协作,快速行动,积极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和生产自救工作,为夺取抗旱救灾工作的时期性胜利作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广阔农业科技工作者顶烈日、冒酷暑,奋战在第一线,表现出了作风扎实、情系“三农”的精神境地和别畏困苦、战天斗地的优良作风,涌现出了许多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迹,演绎出了一曲波澜壮阔、气吞山河的抗旱救灾战歌。实践证明,关键时间,全市农业局系统广阔干部职工是一支拉得出、冲得上、顶得住的坚毅队伍。在此,重庆市农业局向你们表示衷心的谢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和亲切的慰咨询! 目前,旱魔仍在肆虐巴渝大地,多数地点旱情蔓延,旱情解除后还可能发生洪涝等自然灾难,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任务十分艰巨。全市农业局系统广阔干部职工要发扬别怕疲劳和延续作战的作风,大力弘扬“自强别息,开拓开放”的人文精神,切实做好“抗大旱、抗大灾”的思想和货物预备,始终战斗在抗灾救灾第一线,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取得抗旱救灾的全面胜利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我们坚信,有市委、市政府的坚毅领导,有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有广阔农民群众的负重拼搏,只要我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就一定可以夺取农业抗旱救灾工作的最后胜利,全面开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展的新局面! 重庆市农业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建设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 农业建设和利用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京政农发[2017]2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日期】2017.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的通知 (京政农发〔2017〕28号) 郊区各区农委、农业局、种植业(农业)服务中心: 为提高我市农用地和水资源的利用水平,更好地保障鲜活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富裕农民,促进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2008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30号),我市设施农业得到快速发展。 根据2015年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5〕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规定,为促进我市设施农业规范发展,防止以设施农业名义违法违规建设,防止设施农业低效利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摸清设施农业底数。由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乡镇政府,对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填写《设施农业利用现状调查表》(见附件),于8月8日前报送市农业局蔬菜处。 2.强化属地责任。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责任主体是区、镇(乡)政府。各区农业部门要督促镇(乡)政府严格执行72号文相关规定,将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台账、完善制度,禁止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存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杜绝设施农业非正常闲置。 3.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各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生产利用情况的检查,建立设施农业日常巡查机制,对巡查中发现的设施农业非农利用情况和趋向,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于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前向市农业局蔬菜处报送巡查情况。 附件:区设施农业利用现状调查表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局 2017年7月24日 附件 区设施农业利用现状调查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 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防工业 【发文字号】京民防发[2015]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5.01.22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民防局关于修订《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并继续试行的通知(2016)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 知 (京民防发〔2015〕10号)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本市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创新审批机制和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我局制定了《结合建设项

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自2015年3月1日起试行1年。 北京市民防局 2015年1月22日 附件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 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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