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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衡阳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衡阳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衡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规划、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物等成份,经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废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逐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专用设备购置、生产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等,按照相关规定可从原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扶持。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经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

作。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生

产企业的布点规划、登记备案以及产品目录;同时负责会同住建部门、环保部门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住建部门负责预拌砂浆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编制并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格;负责配合做好对施工现场的日常执法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市质监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规划布局

第九条市经信委会同规划部门按照统一布点、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有序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衡阳市预拌砂浆布局专项规划。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衡阳市预拌砂浆布局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衡阳市预拌砂浆布局专项规划在未颁布实施之前,新增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在现有合法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现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新、扩、改,未经规划

许可不得擅自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第四章生产和运输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环保要求和布点规划。

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同时配置必要的储存和运输设施,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进行生产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生产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废水、废气、噪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生产经营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遵守城区货车限行的规定,确需在限制、禁止的时间、路段通行的,应当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通行手续。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载、超速和遮挡、污损号牌。

装载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1 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

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第十八条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必须密闭运输,保持车辆清洁,防止沿途撒落和渗漏。

第五章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自2018 年1 月1 日开始,衡阳市主城区新二环路之内的建设项目禁止现场预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自2018 年7 月1 日开始,衡阳市全市城区(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南岳区、高新区)的建设项目禁止现场预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第二十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报建时应签订使用预拌砂浆协议,承诺使用预拌砂浆,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住建部门相关单位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巡查。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条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应当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

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住建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依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预拌砂浆规范

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J13-2005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Practice Code for Ready-Mixed Mortar 2005年11月3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科(2005)356号 关于发布《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由东南大学、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经审定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13-2005,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 抄送:厅有关处室 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厅新技术推广站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江苏省建设厅2003年科技立项(编号JS200333)要求,由东南大学、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和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主编单位,汇同参编单位共同制的。 建筑砂浆在现场拌制存在质量不稳定、文明施工程度低和污染环境等问题,而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成品预拌砂浆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预拌砂浆是根据江苏省推广砂浆商品化的要求而出现的新生事物,编写组经过大量调研和科学试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是:1总则;2分类和术语;3标记和符号;4引用标准;5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6生产质量控制;7订货与交货;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9产品与施工验收;10试验方法。 本规程统一了预拌砂浆生产、施工的质量控制标准,使在生产、施工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推动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程,有关各方在执行本规程时有何建议和修改意见,请与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地址: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邮编:210013)联系,以供今后修订时采用。 本规程主编单位:东南大学、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南京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南京臣功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一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宏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南京丽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协和建材有限公司、常州亚帮骏马建材有限公司、无锡江加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潘钢华、王然良、刘加平、刘建忠。 本规程参加起草人:毛永琳、张金山、费宗欣、苏峥。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预拌砂浆规范

预拌砂浆规范

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J13-2005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Practice Code for Ready-Mixed Mortar

2005年11月3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科(2005)356号 关于发布《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由东南大学、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经审定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13-2005,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 抄送:厅有关处室 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厅新技术推广站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江苏省建设厅2003年科技立项(编号JS200333)要求,由东南大学、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和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 限公司为主编单位,汇同参编单位共同制的。 建筑砂浆在现场拌制存在质量不稳定、文明施工程度低和污染环境等问题,而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成品预拌砂浆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预拌砂浆是根据江苏省推广砂浆商品化的要求而出现的新生事物,编写组经过大量调研和科学试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是:1总则;2分类和术语;3标记和符号;4引用标准;5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6生产质量控制;7订货与交货;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9产品与施工验收;10试验方法。 本规程统一了预拌砂浆生产、施工的质量控制标准,使在生产、施工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砂浆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质监站·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9-29 来源:烟台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 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 烟建质监[2011]22号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站,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提高砌筑和装饰施工质量,降低因砂浆质量引起的各类投诉或纠纷,现就执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和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淘汰现场搅拌砂浆,全面推行应用预拌砂浆。各县市区质监站应严格按照烟建质安[2011]5号文《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预拌砂浆推行应用工作。在推广使用阶段,市区内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成片开发住宅小区应优先采用预拌砂浆;在实施阶段,市区内所有建筑工程一律采用预拌砂浆,对新开工工程,设计单位应将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在建筑设计总说明中给予明确;已开工工程应进行设计变更或通过技术洽商给以确认;其他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出淘汰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表。

二、对抹灰砂浆应将体积比改为强度等级。凡主体尚未进行验收的在建或新开工工程,均应执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设计单位应明确不同基层上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或抗压强度)、工艺和性能要求等。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搅拌,应根据试验室提供的砂浆配合比通知加强计量控制,必须采取质量计量,且不得随意更改配合比;砂浆配合比应严格通过试配取得,砂浆的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或保水率)及拉伸粘结强度必须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预拌砂浆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核查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的批次抽样检验。干混砂浆现场拌合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加水或其他配 合组份,不得擅自添加其他成份。 三、增加抹灰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和抹灰层拉伸粘结强度的检测。 (一)试块抗压强度验收批的划分、试块数量。应根据检验批的划分留取试块数量,将其中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且用于同一抹灰部位(具体分外墙、内墙和天棚)的,分别划为一个验收批,且同一验收批的试块数量不应少于3组。 (二)拉伸粘结强度验收批的划分、数量。按划分的检验批数进行粘结强度检测,将其中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且用于同一抹灰部位(具体指外墙和天棚)的,分别划为一个验收批。 (三)同一验收批试块抗压强度合格标准。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且抗压强度最小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

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对应关系

预拌砂浆与传统建筑砂浆的对应关系 一、建筑砂浆抗压强度等级划分 传统建筑砂浆是按材料的比例设计的,而预拌砂浆是按抗压强度等级划分的,为方便工程造价人员计价,现给出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对应关系供参考。 品种预拌砂浆传统砂浆 砌筑砂浆DM M5、WM5 M2.5、M5混合砂浆;M2.5、M5水泥砂浆DM M7.5、WM7.5 M7.5混合砂浆;M7.5水泥砂浆 DM M10、WM10 M10混合砂浆;M10水泥砂浆 DM M15、WM15 M15水泥砂浆 DM M20、WM20 M20水泥砂浆 抹灰砂浆DP M5、WP5 1:1:6、1:1:5、1:2:1、1:2:3、1:2:6、1:3:9混合砂浆DP M10、WP10 1:1:4混合砂浆 DP M15、WP15 1:1:3混合砂浆;1:3、1:4水泥砂浆 DP M20、WP20 1:1:2、1:1:1、1:0.5: 5、1:0.5:4、1:0.5:3、1:0.5:2、1:0.5:1、1:0.3:3、1:0.2:2混合砂浆; 1:1、1:1.5、1:2、1:2.5水泥砂浆 地面砂浆DS M15、WS15 1:1:3混合砂浆;1:3、1:4水泥砂浆 DS M20、WS20 1:1:2、1:1:1、1:0.5: 5、1:0.5:4、1:0.5:3、1:0.5:2、1:0.5:1、1:0.3:3、1:0.2:2混合砂浆; 1:1、1:1.5、1:2、1:2.5水泥砂浆 备注:其它砂浆可根据强度和性能要求,选用相应的预拌砂浆。 二、砂浆代号的意义: 1、砂浆(Mortar):按照应用形式可以分为预拌砂浆(商品砂浆)与现场拌合砂浆两类;按照所用胶凝材料可以分为水泥类、石膏类、石灰类、水玻璃类和磷酸盐类;按照使用功能大致分为结构性砂浆、功能性砂浆与装饰性砂浆,其中结构性砂浆用于砌筑、抹灰、粘接、锚固、界面处理、非承重构件等,可以按照抗压强度分为不同的强度标号;功能性砂浆可以用于保温、防火、防水、修补等;装饰性砂浆可以用于外墙、内墙、地面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2011(完整版)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 计规程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m i x p r o p o r t i o n d e s i g n o f m a s o n r y m o r t a r J G J T98-2011 2011年

修订过程及主要内容 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8〕102号“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修订、修改计划(第一批)的通知》”要求,《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从2008年4月开始进行修订,主编单位为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及浙江八达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接到任务后,主编单位立即组建了编制组,确定了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嘉兴市春秋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嘉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西安天洋建材企业集团,编制人员为: ?李荣孙占利张秀芳赵立群刘军选徐鹏如王文奎何希铨金万春王转英袁永福钱建武张雪琴薛天牢金裕民徐建 黄春文毛国强何富林陈华沈文忠。 任务下达后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各编制单位进行沟通,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颁布实施至今,距今已有10年之久,该标准对保证作为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范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一般构造物中所采用砂浆的质量配合比设计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材料的更新换代以及其他标准的变化,特别是预拌砂浆的蓬勃发展,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及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的修订,都使该标准的继续使用出现了一些困难、可操作性差、工地现场执行难度增大,因此,迫切需要对《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进行修订,以适应建筑技术的发展。根据这些主要问题2008年8月在西安召开了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编制大纲,明确了主要工作内容及验证试验方案。在上述大量验证试验及调研的基础上,并参考国外先进标准3月形成了初稿, 2009年三月在江苏省姜堰市召开了编制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编制组内部对初稿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会后,主编单位根据会议要求及各单位的补充实验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通过网络在编制组内部进行充分沟通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定稿, 2009年7-8月全国范围内开始征求意见工作,收到来自上海、北京、山东、浙江等全国各地从设计、施工、检测等科研机构、施工单位、大专院校的专家的宝贵意见。针对这些意见我们又认真研究,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验证试验,最终确定了送审稿的内容。 原标准分五章: 1、总则; 2、术语、符号;3、材料要求;4、技术条件; 5 、砌筑砂浆配合比计算与确定(5.1 水泥混合砂浆配合比计算;5.2 水泥砂浆配合比选用;5.3 配合比试配、调整与确定);本规程用词说明。 新标准分五章: 1、总则; 2、术语;3、材料要求;4、技术条件; 5 、砌筑砂浆配合比的确定与要求(5.1 现场配制砌筑砂浆配合比的试配要求;5.2 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试配要求;5.3砌筑砂浆配合比试配、调整与确定);本规程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明。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粉煤灰水泥砂浆和预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的内容; 2. 根据新型墙体材料性能,对砌筑砂浆稠度进行了调整; 3. 在砂浆强度等级上去掉了M2.5增加了M25和M30两个等级; 4.取消了分层度指标,增加了砂浆保水率的要求; 5.根据不同气候区提出了砌筑砂浆抗冻性要求; 6.增加了根据砂浆表观密度实测值及理论值校正砂浆配合比的步骤; 7.将砂浆试配强度计算公式修改为?m,0= k?2。

昆明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昆明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7-18 ·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预拌砂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干混砂浆,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组分拌和使用。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和物、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 专项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有利环保、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原则,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钢渣等掺合料和符合标准的工业尾矿等固体废物;鼓励使用人工机制砂。

预拌砂浆规范标准[详]

DGJ 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J13-2005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Practice Code for Ready-Mixed Mortar 2005年11月3日发布 2006年1月1日实施 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省建设厅文件

建科(2005)356号 关于发布《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由东南大学、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经审定为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13-2005,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 抄送:厅有关处室 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厅新技术推广站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省建设厅2003年科技立项(编号JS200333)要求,由东南大学、省建设厅

新技术推广站和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汇同参编单位共同制的。 建筑砂浆在现场拌制存在质量不稳定、文明施工程度低和污染环境等问题,而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成品预拌砂浆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预拌砂浆是根据省推广砂浆商品化的要求而出现的新生事物,编写组经过大量调研和科学试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容是:1总则;2分类和术语;3标记和符号;4引用标准;5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6生产质量控制;7订货与交货;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9产品与施工验收;10试验方法。 本规程统一了预拌砂浆生产、施工的质量控制标准,使在生产、施工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推动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程,有关各方在执行本规程时有何建议和修改意见,请与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地址:市虎踞北路12号,邮编:210013)联系,以供今后修订时采用。 本规程主编单位:东南大学、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臣功节能材料,一夫建材实业、宏洋混凝土、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丽固新型建材、协和建材、亚帮骏马建材、江加建设机械。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钢华、王然良、加平、建忠。 本规程参加起草人:毛永琳、金山、费宗欣、峥。 目次 1围 2规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分类和标 4.1分类 4.2标记

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湖北胜力合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鉴发部门:生产技术中心 2014年3月2日

前言 为了落实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文件精神,加强预拌湿砂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预拌湿砂浆产品质量,起草了本规程。 本规程对我公司的质量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原材料、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以及预拌湿砂浆的出厂、验收、运输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本规程由公司生产技术中心起草,总工程师批准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1)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2) 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3) 第五章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管理 (5) 第六章预拌砂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6) 第七章预拌砂浆出厂质量和验收管理 (7) 第八章附则 (8) 附表1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项目表 (8)

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企业管理,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参照GB/T 19000- ISO 9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三条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技术部负责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第五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化验室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原材料、成品质量的检验、监督与管理工作。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五)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第七条化验室的职责 (一)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材料、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

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 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加强预拌

(完整版)干混砂浆替代传统砂浆

干混砂浆替代传统砂浆 成本直接增加额计算举例及经济可行性简析 一、计算依据 1、《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范》(JGJ/T223—2010); 2、《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3); 3、《聊城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二○一三年第四季度); 4、市场价格信息。 二、干混砂浆对应的传统砂浆举例 1、干混砌筑砂浆DMM5相当于传统M5混合砂浆; 2、干混地面砂浆DSM20相当于传统1:2水泥砂浆; 3、干混抹灰砂浆DPM15相当于传统1:3水泥砂浆; 4、干混抹灰砂浆DPM20相当于传统1:2水泥砂浆。 三、传统砂浆配合比举例 1、传统M5混合砂浆每1M3配合比:32.5水泥0.216T,石灰膏0.102M3,中粗砂1.020M3,其它忽略; 2、传统1:2水泥砂浆每1M3配合比:32.5水泥0.550T,中粗砂0.930M3,其它忽略; 3、传统1:3水泥砂浆每1M3配合比:32.5水泥0.404T,中粗砂 1.020M3,其它忽略。 四、砌筑、楼地面、抹灰砂浆消耗定额举例 1、3-1-1基础砖墙1砖及以上每10 M3消耗定额:M5混合砂浆2.36M3,综合工日12.18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0. 295台班,其它忽略; 2、3-3-25加气混凝土块墙每10 M3消耗定额:M5混合砂浆0.6527M3,

综合工日11.23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0.082台班,其它忽略; 3、9-1-9水泥砂浆楼地面20MM厚每100 M2消耗定额:1:2.5水泥砂浆2.020M3,综合工日10.03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0.340台班,其它忽略; 4、9-2-21水泥砂浆砖、混凝土墙面抹灰12+8MM厚每100 M2消耗定额:1:2.5水泥砂浆0.92M3,1:3水泥砂浆1.390M3,综合工日15.60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0.39台班,其它忽略。 五、干混砂浆容重举例 1、干混砌筑砂浆:≥1800kg/M3; 2、干混楼地面砂浆:≈1900kg/M3; 3、干混抹灰砂浆:≈1700kg/M3。 六、相关市场价格信息 1、散装干混砌筑砂浆DMM5(配备散装罐和搅拌器):255元/T; 2、散装干混地面砂浆DSM20(配备散装罐和搅拌器):280元/T; 3、散装干混抹灰砂浆DPM15(配备散装罐和搅拌器):285元/T; 4、散装干混抹灰砂浆DPM20(配备散装罐和搅拌器):290元/T; 5、散装干混砂浆运费:20元/T; 6、32.5水泥:350元/T; 7、石灰膏:220元/M3; 8、中粗砂:120元/M3; 9、200L灰浆搅拌机(含折旧、运输、安装、维护、用电等费用):61.82元/台班; 10、干混砂浆替代传统砂浆砌筑多孔砖墙人工费降低约:20元/ M3; 11、干混砂浆替代传统砂浆砌筑加气混凝土块墙人工费降低约:10元/

现拌砂浆和预拌砂浆的换算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应用预拌砂浆工程计价问题的相关解释 杭建造价投资办[2011]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政办函[2011]3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我市自今年3月份起在市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由于近来涉及工程计价依据对使用预拌砂浆如何进行调整处理方面的咨询较多,为进一步做好预拌砂浆计价行为的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使用浙江省现行工程计价预算定额时,如定额为普通现拌砂浆而工程实际使用预拌砂浆的,应按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中所明确的定额调整方法执行。 二、对于预拌砂浆和现拌砂浆的分类对应关系,可参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08年颁发的《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2003版省补充定额)》第141页的附录五“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分类对应参考表”进行相应砂浆材料的换算调整。 三、已招投标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竣工的工程,使用预拌砂浆部分所涉及的相应工程计价按上述办法调整。 附: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分类对应参考表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砌体所使用的砂浆均为普通现拌砂浆,若使用干混砂浆采用以下方法调整: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工日,灰浆搅拌台班数量乘以0.6 砌体所使用的砂浆均为普通现拌砂浆,若使用湿拌砂浆采用以下方法调整: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灰浆搅拌台班数量乘以0.6 (注: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只是收取少量整理收集费用,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的通知 穗建质…2008?8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日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

预拌砂浆

普通砂浆主要包括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砌筑砂浆、抹灰砂浆主要用于承重墙、非承重墙中各种混凝土砖、粉煤灰砖和粘土砖的砌筑和抹灰,地面砂浆用于普通及特殊场合的地面找平。特种砂浆包括保温砂浆、装饰砂浆、自流平砂浆、防水砂浆等,其用途也多种多样,广泛用于建筑外墙保温、室内装饰修补等。 1.预拌砂浆的品种选用应根据设计、施工等的要求确定。 2.不同品种、规格的预拌砂浆不应混合使用。 3.预拌砂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和工程要求及预拌砂浆产品说明书编制施工方案,并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4.预拌砂浆施工时,施工环境温度宜在5℃~35℃。当在温度低于5℃或高于35℃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大于等于五级风、雨天和雪天的露天环境条件下,不应进行预拌砂浆施工。 5.施工单位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互检和专职人员检验制度,并应有完整的施工检查记录。 6.预拌砂浆抗压强度、实体拉伸黏结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

2.储存 1.湿拌砂浆储存 施工现场宜配备湿拌砂浆储存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储存容器应密闭、不吸水; ②储存容器的数量、容量应满足砂浆品种。供货量的要求; ③储存容器使用时,内部应无杂物、无明水; ④储存容器应便于储运、清洗和砂浆存取; ⑤砂浆存取时,应有防雨措施; ⑥储存容器宜采用遮阳、保温等措施。 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湿拌砂浆应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储存容器中,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和使用时限等。砂浆应先存先用。 湿拌砂浆在储存及使用过程中不应加水。砂浆存放过程中,当出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合均匀后使用。砂浆用完后,应立即清理其储存容器。 湿拌砂浆储存地点的环境温度宜为5℃~35℃。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2011(完整版)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2011(完整版)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 计规程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m i x p r o p o r t i o n d e s i g n o f m a s o n r y m o r t a r J G J T98-2011 2011年

修订过程及主要内容 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8〕102号“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修订、修改计划(第一批)的通知》”要求,《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从2008年4月开始进行修订,主编单位为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接到任务后,主编单位立即组建了编制组,确定了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嘉兴市春秋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嘉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西安天洋建材企业集团,编制人员为: ?李荣孙占利张秀芳赵立群刘军选徐鹏如王文奎何希铨金万春王转英袁永福钱建武张雪琴薛天牢金裕民徐建 黄春文毛国强何富林陈华沈文忠。 任务下达后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各编制单位进行沟通,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颁布实施至今,距今已有10年之久,该标准对保证作为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范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及 一般构造物中所采用砂浆的质量配合比设计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 着建筑技术的发展,材料的更新换代以及其他标准的变化,特别是预拌 砂浆的蓬勃发展,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及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的 修订,都使该标准的继续使用出现了一些困难、可操作性差、工地现场 执行难度增大,因此,迫切需要对《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进行修 订,以适应建筑技术的发展。根据这些主要问题2008年8月在西安召 开了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编制大纲,明确了主要工作内容及 验证试验方案。在上述大量验证试验及调研的基础上,并参考国外先进 标准3月形成了初稿, 2009年三月在江苏省姜堰市召开了编制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编制组内部对初稿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 稿,会后,主编单位根据会议要求及各单位的补充实验对征求意见稿进 行了修改,并通过网络在编制组内部进行充分沟通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定 稿, 2009年7-8月全国范围内开始征求意见工作,收到来自上海、北京、山东、浙江等全国各地从设计、施工、检测等科研机构、施工单位、大 专院校的专家的宝贵意见。针对这些意见我们又认真研究,并进行了相 应的补充验证试验,最终确定了送审稿的内容。 原标准分五章: 1、总则; 2、术语、符号;3、材料要求;4、技术条件; 5 、砌筑砂浆配合比计算与确定(5.1 水泥混合砂浆配合比计算;5.2 水泥砂浆配合比选用;5.3 配合比试配、调整与确定); 本规程用词说明。 新标准分五章: 1、总则; 2、术语;3、材料要求;4、技术条件; 5 、砌筑砂浆配合比的确定与要求(5.1 现场配制砌筑砂浆配合 比的试配要求;5.2 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试配要求;5.3砌筑砂浆配合比 试配、调整与确定);本规程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 明。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粉煤灰水泥砂浆和预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的内容; 2. 根 据新型墙体材料性能,对砌筑砂浆稠度进行了调整; 3. 在砂浆强度等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共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市区布点方案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要求,并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后,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

一向社会公布。 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从事预拌砂浆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质量合格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100%。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等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九条市区建成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鼓励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干拌砂浆。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23 【实施日期】2009.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7月11日发布实施、2004年8月26日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代市长王荣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工程建设中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规定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家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

关于印发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市、县发展改革、公安、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土、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 预拌砂浆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从事预拌砂浆生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质量合格的散装水泥。企业干拌砂浆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其中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凡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或者工程总造价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建设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鼓励家庭装修过程中使用干拌砂浆。 第十一条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但是应当在施工前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因道路交通等原因,运输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内容;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的结算价格,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和有关规定确定。该结算价格在设计中列入工程概算、施工中列入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列入工程总投资。 第十四条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应当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在规定场所以外冲洗运输车辆。 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运输。 第十六条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在市区二环路以内运输时,应当凭施工单位介绍信和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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