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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秩序,规范交易市场参与者的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为参与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ohai Exchange Spot Trading,简称BEST交易)的参与者提供商品交易、货款结算、现货交收和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检验机构等参与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 交易)活动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挂牌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五条交易所挂牌交易品种为:塑料、成品油等石油化工商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金属商品;煤炭、铁矿石、稀土等资源商品;大宗农林商品及交易所推出的其它商品(具体挂牌交易品种的推出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电子交易合同

第七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商品的交易而订立的现货买卖合同。

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的,进行挂牌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的申报,经过计算机处理成交后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八条交易所通过专业网站公告挂牌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示范)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商品名称、商品代码、成交数量、订货价格、交收地点、交收时间、质量规定、保证金、货款结算、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责任及附件说明等。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中注明挂牌商品交易所需的参数,包括但不限于:最小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价单位、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等。

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与电子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商品代码是指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挂牌交易品种的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最小变价单位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一条现货交易(BEST交易)必须以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最小交易单位的商品数量在该交易品种的电子交易合同(示范)中载明。

第十二条电子交易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四章交易商

第十三条交易商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并租用交易所交易商位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

第十四条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方可参与交易。

第十五条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能独立从事现货商品交易活动;

(三)承诺遵守本办法和交易所制定并发布的交易、结算、交收规则等规定;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成为交易商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应填写《开户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按交易所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如下事项:

(一)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资金账户;

(二)按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的要求与交易所及指定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或与指定结算银行签订双边协议;

(三)与交易所签订《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四)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的规定向交易所缴纳相关费用;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它需办事项。

第十七条交易商位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现货交易(BEST交易)的专用终端。每个交易商可拥有一个交易商位。

第十八条为保证电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所对交易商实行交易代码管理,一个交易商位对应一个交易代码。

交易商应向交易所书面申请一个交易商位,经核准后,交易所为其交易商位确定唯一的交易代码。

交易商自行设定并管理其交易商位的交易密码。交易密码经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后,作为交易商通过其交易商位计算机终端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的钥匙。交易商在交易时间内必须输入与其交易商位相对应的交易密码,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现货交易(BEST交易);

(二)享有交易所提供的货款结算服务;

(三)享有交易所提供的现货交收服务;

(四)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有关服务;

(五)使用交易所提供的有关设施;

(六)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条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及交易所其它相关规定;

(二)妥善保管其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在交易所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按交易所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接受交易所的监管;

(五)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六)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一)拒不执行交易所有关规定的;

(二)不按交易所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三)连续一年以上无交易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章授权服务机构(会员)

第二十二条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是指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交易所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分为综合类会员和自营交易商会员两种。综合类会员为交易商提供交易所挂牌交易品种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自营交易商会员在交易所市场内从事自营贸易业务。

第二十四条综合类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

(二)协助交易商办理交易所入市交易手续;

(三)代理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交易业务培训;

(四)代理交易所进行交易所挂牌商品的市场推介;

(五)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送结算单、交收通知单及其它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

(六)协助交易所对其所开发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

(七)交易所书面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综合类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可以在交易所规定的限额内向其开发的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六章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

第二十六条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挂牌交易的商品进行买卖申报,成交后生成电子交易合同,持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应在当日提出交收申报实现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采用延期交收补偿制度来平衡实物交收申请未获得满足的交易商的利益。延期交收补偿制度是指交易商订立电子交易合同后,进行交收申报但申报当天未获得满足的,将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费。

交易所根据挂牌商品的情况采用中间仓申报制度来促进现货交收。中间仓申报是指中间仓交易商通过提供资金或实物满足每交易日交收申报差额部分的交收需求来获取延期交收补偿金收益的交易行为。

交易是指在交易所的主持下,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对交易所挂牌商品申报自己的采购价格或销售价格,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电子交易系统处理成交后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挂牌商品的报价标准参照该商品的现货电子交易合同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分为买入订立报价、卖出订立报价、买入转让报价和卖出转让报价。

第二十九条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信息的名词定义为:

(一)开市价:某一挂牌交易商品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十分钟,由交易系统按照最大成交量原则,根据交易商的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确定的成交价格;开市时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开市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市价。

开市前交易商的买入和卖出申报成交原则为:高于开市价的买入申报和低于开市价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开市价的买入申报或卖出申报,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全部成交。开市前十分钟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交易。

(二)收市价:某一挂牌交易商品某交易日停止交易前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三)最高价:某一挂牌交易商品某交易日最高成交价格。

(四)最低价:某一挂牌交易商品某交易日最低成交价格。

(五)结算价:指某一交易商品在某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结算价按照最小变价单位取整。该交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持有电子交易合同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幅限制的基准价。

(六)交收结算价:某一挂牌交易商品交收申报成交当日的结算价,是否含税由各商品现货交易结算细则规定。

(七)最新价: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八)涨跌: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九)买入量:某一价格对应的买入商品数量的总和。

(十)卖出量:某一价格对应的卖出商品数量的总和。

(十一)成交量:该交易日累计成交的商品数量。

(十二)订货量:交易商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且尚未进行实物交收的商品数量。

第三十条交易商通过其交易商位进行交易,交易商在其交易商位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交易商必须对其交易商位发出的所有交易指

令及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交易商进行交易应按规定向交易所缴纳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二条交易程序:

(一)交易所实行订货保证金制度,交易商在进行交易前应有满足其交易所需的足额交易资金。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订立报价后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订货保证金,买卖双方交付订货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电子交易系统将买进或卖出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匹配,当买进价大于、等于卖出价时,则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匹配成交。匹配成交价等于买进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笔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时,最新成交价=SP;

当BP≥CP≥SP时,最新成交价=CP;

当CP≥BP≥SP时,最新成交价=BP。

成交价是买卖双方订立、转让或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三)交易成交后,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附有标示交易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电子交易合同。交易结果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

(四)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如果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然存于电子交易系统中,继续参加当日电子交易。

(五)电子交易系统将根据交易结果对交易商的交易资金进行实时计算。当交易商交易资金余额不足时,电子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其增加订货量的买卖指令。

(六)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在该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七)交易商在交易所订立电子交易合同后,买卖双方约定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单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协议转让给其它交易商,合同权益转让的损益由合同的转让方承担。买卖双方合同一经签订成交,即视为已同意另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核对交易记录,如对交易记录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交易所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三条交易所实行每日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每日涨(跌)幅限制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的涨幅上限或者低于的跌幅下限,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即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报价指令无法录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

在达到涨幅上限或跌幅下限时,电子交易系统将买进或卖出指令按照“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匹配,但当日新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不适用“转让优先”的原则。

根据市场变动情况,交易所有权调整涨(跌)限幅,控制交易风险。

第三十四条新推出的挂牌交易品种的首日挂牌指导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首日挂牌指导价是确定新挂牌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第一天交易价格涨(跌)限幅的依据。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订货量的电子交易合同,当其结算价与市场存在较大差距时,交易所可以公布新的指导价。

第三十五条延期交收补偿金的收付及计算方式

(一)延期交收补偿金收付

提出交收申报但未实现实物交收的买方(卖方)和中间仓申报成交的中间仓交易商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所有未提出交收申报的卖方(买方)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二)计算方式

延期交收补偿金总额=交收申报差额×当日结算价×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某交易商(或中间仓交易商)应收延期交收补偿金=该交易商申报交收但未配对成交数量(或中间仓交易商成交数量)×当日结算价×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某交易商应付延期交收补偿金=总延期交收补偿金总额÷支付方未申报净订货总量×该交易商未申报净订货量

交收申报差额指所有提出交收申报的买入订货量和卖出订货量的差值。

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商品的仓储成本、银行贷款利率发生大幅变动或者商品价格出现涨(跌)限幅单边无连续报价)对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进行调整。

补偿天数是指该交易日交收申报时间至下一交易日交收申报时间的天数。

延期交收补偿金的分配与缴付精确到0.01元,分配采用小数化零的原则,缴付不足0.01元的按0.01元收取。

第三十六条交易商进行现货交收应按规定向交易所缴纳交收手续费。

第三十七条交易所对现货交易(BEST交易)、结算、交收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0年。

第七章结算业务

第三十八条交易所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第三十九条交易所在各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订货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

第四十条交易商须在某一指定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交易所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结算银行的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资金账户办理。

第四十一条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商订货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结算。如交易商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的交易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交易所向该交易商发出追加订货保证金通知。

第四十二条当交易商交易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商应在下一个交易日上午9:30前补足需追加的资金数额,否则交易所将对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代为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

第四十三条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货款结算服务。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卖方按照提出交收申报并交收配对成功当天该商品的结算价收取货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按提出交收申报并交收配对成功

当天该商品的结算价支付货款。

第四十四条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向结算部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四十五条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帐册等以备查询。

第八章交收业务

第四十六条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交易所相关交收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四十七条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采用每交易日现货交收申报制度。

交易商根据订货情况在每个交易日9:00-11:30,13:30-16:15的交收申报时段进行当日交收申报。

(1)16:15前,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

(2)16:15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集中配对。

每个交易日申报结束后,如出现交收申报差额,中间仓交易商可以在该交易日16:15-16:30时段对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订货进行中间仓申报,调节实物交收供求矛盾。

交收申报配对成功后,由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作为买卖双方履行实物交收依据的电子交易合同。

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收业务处理工作,见交易所相应公告。

第四十八条申报交收的交易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条件由各挂牌商品的交收办法规定。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征求意见稿) 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焦煤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丁: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商品名称:焦煤 1.2商品代码:BCC 二、数量 2.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焦煤数量(单位:吨):。 三、订货价格 3.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焦煤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 价)为元/吨。 四、交收地点 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交收仓库,详细参见交易所公示。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焦煤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渤海商品交易所葵花籽产品手册

渤海商品交易所葵花籽产品手册 二〇一四年十月六日

目录 一、产品简介 ---------------------------------------------------------------------------- 1 1.1产品概述 ------------------------------------------------------------------------- 1 1.2质量标准 ------------------------------------------------------------------------- 2 1.3产品用途 ------------------------------------------------------------------------- 3 二、产业简介 ---------------------------------------------------------------------------- 7 2.1产业链简述 ---------------------------------------------------------------------- 7 2.2原料种植 ------------------------------------------------------------------------- 7 2.3原料贸易 ------------------------------------------------------------------------- 9 2.4加工产品销售 ------------------------------------------------------------------ 10 三、价格机制 --------------------------------------------------------------------------- 11 3.1产品价格历史分析 ------------------------------------------------------------ 11 3.2价格影响因素 ------------------------------------------------------------------ 12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枸杞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枸杞交收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枸杞行业生产者和消费者,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枸杞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枸杞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和交易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 第四条交收申报方式包括“提交方式”及“响应方式”。 “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部分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展示。 “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并填写申报数量(部分申报需同时选择存货凭证)进行申报,申报成功的同时完成交收配对。第五条枸杞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公布的为交易商履行枸杞电子交易合同实物交收提供现货交收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六条枸杞交收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枸杞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的枸杞生产企业。 第七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将商品交付指定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枸杞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八条《厂库存货凭证》是指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由枸杞指定生产企业出具的记载该枸杞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的一定数量的枸杞有效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厂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枸杞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九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仓库提取。 第十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厂库提取。 第十一条枸杞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交易所枸杞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产品的生产企业。由枸杞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枸杞方可用于实物交收。 第十二条枸杞指定交收品牌是指由枸杞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枸杞电子合同规定的枸杞商品的注册商标。枸杞指定交收品牌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枸杞指定交收品牌》,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十三条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枸杞产品经营资质及与枸杞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拟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经审核确认后才能申报交收。持有枸杞买入方向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均可申报买入交收。 第二章《仓库存货凭证》生成与注销 第十四条枸杞入库: (一)入库申请

关于渤海现货商品交易所

关于渤海现货商品交易所 渤海商品交易所渤海商品交易所在国务院赋予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政策鼓舞下,在天津市委、市政府支持鼓励下,在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在控制市场风险的同时,秉承创新服务宗旨,在发展和完善市场交易方式、保证金结算方式、实货交割方式、客户服务方式等交易所业务创新的同时,不断创新推出既符合国家战略利益,又符合国内、国际市场需求的交易品种。经过二三年时间创新开拓,渤海商品交易所将会发展成具有国际重要影响力的多商品交易中心和定价中心。 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优势: 一、政策优势 二、交易方式优势 三、结算方式优势 四、服务机构优势 五、上市品种优势 成立背景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明确了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功能定位和主要任务,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国务院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中明确要求天津“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北方对外开放门户的作用,按照把天津建成北方国际贸易中心的要求,加快石油化工、煤炭、钢材、棉花、粮食等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进行商品远期合约交易业务的探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加快天津现代服务业发展,在天津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天津市人民政府发起并批准设立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津政办函【2009】6号)。为确保交易所的健康、规范发展和市场功能的发挥,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并成立了由分管市领导担任主任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交易所、交易商以及交易所内的商品交易活动进行规范、监督和指导。 现货开户河南现货开户郑州现货开户漯河现货开户平顶山现货开户全国各地现货开户开户渤商所现货开户现货开户公司网上现货开户现货免费开户全国现货免费开户创新优势 渤海商品交易所在天津市政府和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支持和指导下,将秉持创新、高效、务实的服务宗旨,坚决贯彻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为商品生产贸易企业和合格的商品投资者提供最佳的商品交易服务。 交易方式 渤海商品交易所在充分研究分析了现货贸易商和商品投资者的商品交易需求的基础上,进行了现货交易方式创新,推出全球首创的现货连续交易方式,创造性的解决了100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暂行) 2009-12-15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交割仓库、交易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提供货物交割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 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向储货交易商收取有关费用; (二) 对交易所制定的交割业务及仓库管理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所规定要求的储货人办理入库手续; (四) 有权拒绝不符合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商品入库; (五)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 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交易商库存货物品种、规格、产地、重量的每日库存报表,准确、及时地向交易所报送仓储库存统计资料及库容情况; (二) 健全仓库管理制度,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主动配合交易所的工作,积极协助交易所交易商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入库、验收、仓储、倒库、出库等相关事宜; (三)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交易所交易商的货物入库; (四) 确保其出具的《存货凭证》与实物相符,并对其出具《存货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 向交易所交易商详细介绍仓库管理的有 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货物的最长的保管期、出入库的费用、运输、消防措施等; (六)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七) 保守与交易所交易商储存商品有关的商 业秘密; (八)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注册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注册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或发生可能涉及交收商品安全等诉讼、仲裁等事项,须及时通知交易所; (十) 原始单据(存货凭证、提货单等)至少保存一年; (十一)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严禁指定交割仓库发生以下行为: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尽快实现跨越式、超常规、规模化的发展,将渤海商品交易所打造成亚洲乃至世界石油、金属、煤炭、农林产品等大宗商品的定价中心,更好地服务全国的现货交易商和合格的现货投资者,方便异地企业和投资者参与交易所的现货交易和投资,提升交易所的现货市场服务功能,渤海商品交易所采用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方式,构建遍布全国的面向交易商和合格现货投资者服务网络。为规范交易所和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行为,加强对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制定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是指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渤海商品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渤海商品交易所审核批准,在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渤海商品交易所的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两种。 综合类会员,即根据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为交易商和合格现货投资者提供所有渤海商品交易所上市品种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的授权服务机构; 专业类会员,即根据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为交易商和合格现货投资者提供渤海商品交易所某一类上市品种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的授权服务机构。 第五条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渤海商品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 (二)协助交易商办理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交易手续; (三)代理渤海商品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交易培训; (四)代理渤海商品交易所推介交易商品; (五)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送结算单、交收通知单及其他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 (六)向所开发服务的交易商收取不超过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导限额的交易服务费。 (七)渤海商品交易所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严禁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发生以下行为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交收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交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指定PTA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现货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PTA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PTA交收仓库及指定PTA交收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指定PTA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PTA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指定PTA交收点(以下简称交收点)是指由指定交收仓库下辖,报备交易所审核,并为交易商履行PTA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企业。交收点出库的商品由该交收点实行质量承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精对苯二甲酸(PTA)的交收点及相关规定参见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四条 PTA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PTA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产品的PTA生产企业。由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PTA方可用于实物交收。 第五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PTA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六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仓库提货单》到仓库提取。 第七条交易商自行处理《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之前,无论该《仓库存货凭证》是否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均须先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所核准后,由仓库注销。 第八条申报现货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PTA经营资质及与PTA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PTA入库及《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 第九条入库验收及码放要求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交易所要求向指定交收仓库提交《入库申请单》。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单包净重、入库数量、拟入库时间、运输方式等,如通过传真方式,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交易商应根据指定交收仓库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向仓库缴纳一定的入库定金。 (二)货物入库 1.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并提供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及相关单证。 境内生产的PTA应备单证:本批PTA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收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境外生产的PTA应备单证:本批货物的船运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

(精选文档)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焦炭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焦炭 1.2 商品代码:BCK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焦炭数量(单位:吨):。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焦炭的含税单价为元(人民币)/吨。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和交收厂库,该商品交收仓库包括山西省焦炭集团天津仓储有限公司、天津市中焦物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森工贸有限公司,交收厂库为临汾万鑫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焦炭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炭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焦炭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标准品为质量符合下列标准的焦炭: 灰分Ad/%:≤13;硫分St,d/%:≤0.70;抗碎强度M40/%:≥80.0;耐磨强度M10/%:≤8.0;反应性 CRI /%:≤26;反应后强度 CSR/%:≥62;挥发份 Vdaf/%:≤1.5;水分含量 Mt/%:≤7;粒度:小于25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8%,大于90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5%。 6.2 符合下列标准的焦炭可以作为标准品的替代品用于交收: 灰分Ad/%:≤14.0;硫分St,d/%:≤0.80;抗碎强度M40/%:≥78.0;耐磨强度M10/%:≤8.0;反应性 CRI /%:≤32;反应后强度 CSR/%:≥55;挥发份 Vdaf/%:≤1.8;水分含量 Mt/%:≤7;粒度:小于25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8%,大于90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5%。 6.3 电子交易合同中质量标准关于水分含量的规定,用于实物交收的重量计算,不作为判定质量违约的依据。实物交收过程中,水分含量超出7%的部分不计重量,即按照超过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 7.21%,扣重0.2%);水分含量小于7%的部分作出奖励,即按照小于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加重(例如,实测水分为6.83%,加重0.2%)。 6.4电子交易合同中质量标准关于粒度的规定,不作为判定质量违约的依据。粒度小于等于25mm的焦炭比例大于8%小于等于12%的部分,按照交收申请匹配成功时该交易日结算价的50%结算;粒度小于25mm的焦炭比例大于12%的部分,按照交收申请匹配成功时该交易日结算价的30%结算。粒度大于25mm小于40mm的比例应小于等于30%,如粒度大于25mm小于40mm的比例大于30%,该批交收货物按照交收申请匹配成功时该交易日结算价减100元/吨结算。粒度大于90mm的焦炭比例超出5%的部分,按照交收申请匹配成功时该交易日结算价的90%结算。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香茶松阳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香茶(松阳)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征求意见稿) 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香茶(松阳)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商品名称:香茶(松阳) 商品代码: C50001 二、数量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香茶(松阳)数量为公斤。 三、订货价格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香茶(松阳)的含税单价为 元/公斤。 四、交收地点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仓库及其下辖的提 货点。

五、交收时间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香茶(松阳)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香茶(松阳)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香茶(松阳)应符合以下规定: 标准品为一级春季香茶(松阳)(白茶树种),该标准品符合DB331124/T 11—2006及香茶(松阳)指定生产企业相关定级标准,质量指标如下:

渤海商品交易所苹果(烟台)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渤海商品交易所苹果(烟台)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征求意见稿) 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苹果(烟台)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苹果(烟台) 1.2 商品代码:BAPYT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苹果数量(单位:斤):。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苹果的含税单价为元/斤。 四、交收地点及方式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该商品交

收仓库为栖霞建辉工贸有限公司及下设的提货点。 4.2 买方可选择到库自提或仓库代为发运。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苹果(烟台)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苹果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苹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标准品为符合GB/T18965-2008《地理标志产品烟台苹果》的烟台二级果80mm标准的苹果,具体标准如下: 6.2苹果在本上市年度(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内用于交收。 6.3苹果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式:按±1%执行。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

渤海现货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明确了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功能定位和主要任务,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国务院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中明确要求天津“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北方对外开放门户的作用,按照把天津建成北方国际贸易中心的要求,加快石油化工、煤炭、钢材、棉花、粮食等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进行商品远期合约交易业务的探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加快天津现代服务业发展,在天津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天津市人民政府发起并批准设立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津政办函【2009】6号)。为确保交易所的健康、规范发展和市场功能的发挥,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并成立了由分管市领导担任主任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交易所、交易商以及交易所内的商品交易活动进行规范、监督和指导。 渤海商品交易所在国务院赋予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政策鼓舞下,在天津市委、市政府支持鼓励下,在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在控制市场风险的同时,秉承创新服务宗旨,在发展和完善市场交易方式、保证金结算方式、实货交割方式、客户服务方式等交易所业务创新的同时,不断创新推出既符合国家战略利益,又符合国内、国际市场需求的交易品种。经过二三年时间创新开拓,渤海商品交易所、渤海商品交易所华东服务中心将会发展成具有国际重要影响力的多商品交易中心和定价中心。 资金三方托管安全可靠,银期转账快捷方便。 交易时间:早9.00—11.30,下午13.30—16.00,晚19.00—3.00. 交易方式:双向T+0交易,可做多也可做空.资金在当天的交易中可以反复使用。 入市资金:采用20%保证金交易方式,门槛低,交易手续费低。 适合人群:现货商、及各类金融投资人士(特别为白天工作忙没时间的投资人士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秩序,规范交易市场参与者的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为参与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ohai Exchange Spot Trading,简称BEST交易)的参与者提供商品交易、货款结算、现货交收和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四条交易所、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检验机构等参与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 交易)活动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挂牌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五条交易所挂牌交易品种为:塑料、成品油等石油化工商品;钢材、有色金属等金属商品;煤炭、铁矿石、稀土等资源商品;大宗农林商品及交易所推出的其它商品(具体挂牌交易品种的推出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六(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电子交易合同 第七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商品的交易而订立的现货买卖合同。 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的,进行挂牌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的申报,经过计算机处理成交后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八条交易所通过专业网站公告挂牌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示范)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商品名称、商品代码、成交数量、订货价格、交收地点、交收时间、质量规定、保证金、货款结算、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责任及附件说明等。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中注明挂牌商品交易所需的参数,包括但不限于:最小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价单位、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等。 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与电子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商品代码是指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挂牌交易品种的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最小变价单位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一条现货交易(BEST交易)必须以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最小交易单位的商品数量在该交易品种的电子交易合同(示范)中载明。 第十二条电子交易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四章交易商 第十三条交易商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并租用交易所交易商位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 第十四条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方可参与交易。 第十五条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能独立从事现货商品交易活动; (三)承诺遵守本办法和交易所制定并发布的交易、结算、交收规则等规定;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钼铁(商品代码:B10009)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钼铁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钼铁指定交收仓库、钼铁指定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 第四条钼铁交收申报方式分为“提交方式”和“响应方式”两种申报交收方式: (一)“提交方式”申报交收 “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部分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再展示。 (二)响应方式申报交收 “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根据自身需要填写申报数量(部分申报需同时选择存货凭证)来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方式,“响应方式”申报成功的同时即完成交收配对。 第五条钼铁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钼铁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交易所交钼铁品种的指定仓库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六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铁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的规定将商品交付指定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批次、入库验收结果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照规定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生成、仓库确认提交、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化仓库存货凭证。只有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才能用于交易所的实物交收。 拟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有效《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经交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精矿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精矿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 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钼精矿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钼精矿 1.2 商品代码:B10008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钼精矿数量(单位:吨度1)_______。 三、订货价格 3.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钼精矿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 1每1干吨钼精矿所含钼金属(化学量)的数量,也表示钼精矿的纯度。1吨度表示1干吨钼精矿中含有10千克钼金属。1吨度=1干吨X1%(钼化学量)=10千克X100%(钼化学量)=10千克钼金属量。

价)为_______元/吨度。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钼精矿交收仓库,详细参见交易所公示。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钼精矿申报交收,需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钼精矿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具备钼精矿交易资质、且持有对应存货凭证的企业法人,经交易所核准后,可以进行钼精矿电子交易合同的卖出订立,未经交易所核准的交易商不得进行钼精矿电子交易合同的卖出订立。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6.1用于交易所交收的钼精矿标准交收品,其钼金属含量(化学量%)范围必须在≥44%~≤46%之间,且杂质含量符合下表1-1的质量规定: 钼精矿标准交收品杂质含量要求 表1-1 6.2 用于交易所交收的钼精矿为非标准交收品时,其钼金属含量(化学成分%)范围必须在≥30%~≤75%之间。

渤海商品交易所大红八角产品手册

渤海商品交易所大红八角产品手册 目录 1、项目产品概述 (2) 1.1产品简介 (2) 1.2分类 (2) 1.3质量标准 (3) 1.4制造工艺(方法) (4) 1.5商品价值 (5) 2、大红八角市场概况 (6) 2.1大红八角种植情况 (6) 2.2大红八角供应与需求情况 (11) 2.2.1大红八角市场分析 (11) 2.2.2大红八角供应情况 (12) 2.2.3大红八角需求分析 (13) 2.2.4 大红八角未来发展潜力 (13) 3、大红八角价格分析 (13) 3.1目标商品价格形成和传导机制 (13) 3.2影响目标商品的价格波动因素分析 (14) 3.2.1天气、病虫害等因素影响供求关系 (14) 3.2.2市场影响 (15) 3.2.3产品质量的影响 (16)

1、项目产品概述 1.1产品简介 八角(学名:lllicium verum),又称茴香、八角茴香、大料和大茴香,是八角茴香科八角属的一种植物,原产于我国西南及越南等亚热带地区,属南亚热带常绿乔木,是世界主要天然香料品种之一,我国南方历史悠久的珍贵经济树种。 八角有强烈的山楂花香气,味甘,性温,生长在湿润、温暖半阴环境中的常绿乔木,一般高10—14米,高可至20米,主要分布于中国大陆南方。果实在秋冬季采摘,干燥后呈红棕色或黄棕色,气味芳香而甜,全果或磨粉使用。 八角号称“香料之王”,其作用为其他香料所不及。它既可以直接用于烹饪,是很多菜肴中必不可少的调料,也被普遍应用于十三香等各种调味品的制作,还是一种用途广泛的传统中药。 八角市场遍布全国,任何一个乡镇,凡中药店、集贸市场、土产杂货店几乎都有八角出售。它虽然生长在南方地区,却因为饮食风味习惯的原因,在我国北方地区大受欢迎。 八角是我国的传统大宗出口商品,早在1897年就已远销欧美,长期美誉全球。 八角是我国的特色植物资源,也是传统的优势农业产业。目前,我国八角产业已基本上形成了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市场化经营的格局,实现了从农村副业向区域农业和农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的跨越。 中国的八角产量在世界上处于绝对领先地位,全国八角栽培面积约600万亩,八角干果产量12一15万吨,茴香油产量为5000吨左右,约占全球产量的85%,直接产值40一50亿元。八角经济价值高,是重要的调味料、香料,并可入药,也是很有用的化工原料之一,其产业链可延伸数百亿美元。 近年来,我国八角产业通过种植面积的扩大,良种选育、丰产栽培与精深加工技术的推广应用,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1.2分类 按八角的结角习性和加工的客观规律区分为大红、角花、干枝三类。 1、大红八角,指秋季成熟采收,经脱青处理后晒干或烤干的八角果实,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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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111 渤海商品交易所:中国最大的现货交易平台 摘要:核心提示:目前在渤海商品交易所(简称“渤商所”)上市的品种共有21个,较两年前的5个品种已经翻了好几翻,而目前在渤商所等待上市的品种亦高达百种,由此可见渤商所用其先进的交易模式为实体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开创了一个新型格局 核心提示:目前在渤海商品交易所(简称“渤商所”)上市的品种共有21个,较两年前的5个品种已经翻了好几翻,而目前在渤商所等待上市的品种亦高达百种,由此可见渤商所用其先进的交易模式为实体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开创了一个新型格局,为了更进一步了解渤商所的交易模式和优势,我们采访了温州联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商品运营总监陈政晓先生,请他为我们介绍一下目前渤商所的发展情况。 Sarah:请问您觉得渤商所的优势在哪? 陈政晓:我认为渤商所最大的优势在于渤商所方便企业最低渠道成本提到现货,方便生产厂家最低销售成本卖出货物。同时由于目前大多数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库存积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完全可以通过渤商所的平台进行销售,从而解决企业库存问题。而商品当日价格波动也是比较大的,适合普通投资者投机。 Sarah:请问您为何会选择渤海商品交易所? 陈政晓:渤商所是一个新型平台,对于我个人而言从事现货投资也是个更大的挑战,因为渤商所的定位非常好,与期货的区别在于期货的投机成份比较大,而渤商所主要是用来服务实体企业的。 Sarah:那您认为渤商所的未来发展前景是怎样的? 陈政晓:渤商所的商品种类从前期只有5个品种发展到现在20多个品种,它整个品种的上市速度也是很快的,它的成交量比之前两年已经翻了好几翻。同时渤商所也通过自身的推广,目前影响力已经非常广泛,据我了解期货交易所在刚发展两年内的成就远不如渤商所的发展成就,我预计不出五年渤商所就会成为家喻户晓的交易所。 Sarah:作为普通投资者该如何正确选择商品? 陈政晓:从渤商所现有的整个形势来看,活跃度和日成交金额最高的就的是PTA这个品种,目前针对于散户的话还是投机的形式比较多,其次是电解镍、动力煤和焦炭也是发展得比较好的商品。钢材板块的话我不太建议个人投资者介入,要是介入的话还是以短线操作为主,因为钢材板块的企业用户基数大当日申请交割的量占总持仓比重高,延期交割补偿费相对其他板块品种相对要高。 Sarah:请问贵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是怎样的? 陈政晓:目前我们发展的方向还是以发展区间、代理商,维护代理商增加收益为主,虽然现在渤商所的授权服务机构,营业部数量很多,但是辐射的地域还是很限,从长远的发展角度来讲,只有开拓空白的市场才能使渤海商品交易所的发展速度更上一个台阶。 Sarah: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最后您是否有想对投资者说的话? 陈政晓:投资机会的多少,投资风险的大小是投资者衡量投资平台好坏的重要标准,渤海商品所夜盘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机会,5倍的杠杆比例有效的控制了投资者的风险。期货投资者也可通过渤海商品交易所实施套保,保证收益。本文来源: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豆(国际)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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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购销合同(示范) (征求意见稿) 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的商品购销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绿豆商品购销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丁: 1. 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入市协议》; 2. 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商品名称:绿豆(国际) 1.2商品代码:PG5001 二、数量 2.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绿豆重量为(单位:公斤) 、订货价格 3.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绿豆的不含税单价为元(人民币)/公斤。 四、交收地点 4.1本合同项下绿豆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仓库、厂库和提 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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