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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一)

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一)
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一)

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一)

论文摘要

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经济关系”指的是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关联系的统一整体。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

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

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

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有二个: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

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

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

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笔者以为不然。3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的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

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4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018法硕考研复习: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2018法硕考研复习: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的构成 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分析】有法可依是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其相关法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 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和起着特殊的 作用。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有一些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 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 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致管理活动中国 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组成的。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 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 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 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等。 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关于民法和商法是 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268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 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涉及的范围 很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社会法 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

2010年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2010年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2010年,中国面对极为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极为严峻的各类自然灾害等挑战,虽然我国宏观经济政策框架基本稳定,但汇率不断升级、通胀压力不期而至、外部需求持续变化、资本流动大幅波动,宏观经济形势未可乐观,就如温总理曾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如果说2009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最为困难的一年,那么2010年是中国经济最为复杂的一年”,不过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科学决策,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巩固和扩大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使得2010年国民经济运行态势总体良好。 2010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39798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2009年增长10.3%,增速比上年加快1.2个百分点。分季度看,一季度同比增长11.9%,二季度增长10.3%,三季度增长9.6%,四季度增长9.8%。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40497亿元,增长4.3%;第二产业增加值186481亿元,增长12.2%;第三产业增加值171005亿元,增长9.5%。 1.国内生产总值(GDP) GDP是最受关注的宏观经济统计数据,是衡量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的重要指标。GDP增速越快表明经济发展越快,增速越慢表明经济发展越慢,GDP负增长表明经济陷入衰退。 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2010年前GDP为39798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10.3%,比上年同期增幅加快1.2个百分点。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反映国内消费支出情况,对判断国民经济现状和前景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提升,表明消费支出增加,经济情况较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下降,表明经济景气趋缓或不佳。201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154554亿元,同比增长18.4%。其中,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33689亿元,同比增长18.8%;乡村消费品零售额20865亿元,增长16.1%。2010年自8月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幅连续五个月保持在18%以上,国内市场销售实现平稳较快增长。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3.进出口额 2010年全年进出口总额29728亿美元,同比增长34.7%。其中,出口15779亿美元,增长31.3%;进口13948亿美元,增长38.7%。进出口相抵,顺差1831亿美元,比上年下降6.4%。从月度同比增幅来看,2010年12月进出口受2009年高基数影响,增速正常回落,国内生产的放缓也是导致本月进出口增幅回落的重要原因。

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7大类) 【重点难点易混点】

【重点难点】我国法的形式(共七类) 4.法的效力层级 ■ 宪法至上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新法优于旧法 【重点难点】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 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同级别人大制定的比政府制订的效力大) ■ 上级地方规章>下级地方规章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重点难点】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种类 【分类】

2.2注册资本标准 【重点难点】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4.1资质许可的权限 4.3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届满需延期的,应在届满60日前办理手续■可延续5年

4.5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 ■超载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情节严重的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市场经济是依法规范的竞争经济,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和秩序、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劳动、社会保障等规范,都是以市场活动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不仅为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条件,而且为公私财产权的保护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提供了较为有效和全面的制度保障。 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992年中国明确宣布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后,市场经济立法的步伐明显加快。特别是八届、九届全国人大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立法活动,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顺利出台,从而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一)宪法的修订 中国现行宪法颁布于1982年12月4日。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依据,宪法首先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做出了积极的反映,表现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连续三次对宪法的修正。199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时还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明确写入了宪法,并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目标写入宪法。上述三次宪法的修改使得有关的规范和内容进一步适应客观实际,为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根本法的作用。

(二)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制定 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企业立法占有关市场主体立法的绝大部分。50多年来,中国都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企业工商登记,首先要标明其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集体、私营和个体等四种。这四种划分标准不科学,例如私营和个体企业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来看,又不是处于平等的地位。这种划分,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此,中国分别于1993年、1997年、1999年颁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订)、《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部法律。这三部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不是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而是按出资者的形态和出资者责任来划分的,如此以来,健全了中国有关市场主体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来区分企业形式的做法得到改变。 《公司法》为国有企业的改革确立了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公司股份与债券的发行与转让、解散与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违反公司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公司法通过调整公司的内外关系,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求,并与国际接轨,改变了滥设公司的状况,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股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的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前中国宏观经济的现状

当前xx宏观经济的现状 我国当前的经济运行现状可以从宏观经济政策的四个目标着手。从经济增长来看,受到世界经济危机的冲击,复苏缓慢,复苏的基础还稳定;从就业上看,大量中小企业倒闭,失业人数上升,社会有效吸收就业,再就业的能力明显不足;从物价上看,当前出现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大宗商品价水平持续上涨;从国际收支看,总体顺差任然存在,但顺差额在减少。 1.经济增长GDP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宏观经济形势日趋佳境。尤其是1996年底中国宏观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以来的十年间,中国经济走过了一段持续“高增长,低物价”的辉煌历程,从而使中国经济彻底摆脱十年前“大起大落”的周期性波动特征。2006年中国GDP更是大增 10.7%,GDP总量首次突破20亿大关。 从长远看,中国庞大的农业劳动数量和“三农”问题仍将是困扰中国经济增长方式有转变的最大难题,尽管我们的工业GDP比重曾高达50%以上,但事实上我们仍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这便是矛盾的症结所在。同时,节能消耗和环保任务十分艰巨。 为此我们国家和政府已经出台一系列产业政策并采取相关措施,大力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国将大力发展无污染高技术的第三产业。 2.就业方面 劳动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经济资源,一国的国民收入中,很大一本分来自劳动力的贡献,因此,对劳动力必须加以充分利用。而劳动的实现就是就业。 只靠市场机制不能保证充分就业,必须引入政府对经济的干预。 我国目前的失业率是4%,由于产业的转型,许多产业都向高技术方面发展,需要的劳动力急剧下降,由于现在许多企业都需要知识型人才,导致一大部分非知识型人失业找不到工作,在家滞留。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3.通货膨胀

解读中国宏观经济数据

解读中国宏观经济数据 解读中国宏观经济数据——为什么中国不爆发经济危机? 中国是个怪异的国家。很多海外的学者用西方经济学的眼光来看中国,觉得很不可思议。中国用透支的方式维持经济的快速增长,为什么积累了20多 年仍然没有爆发恶性的通货膨胀进而演化成一场深重的经济危机的呢? 我经过一段时间的苦心研究,终于得出了中国为什么不会爆发经济危机的原因。 下面我将通过分析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统计数据来详细讲解(所有数据都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 让我们先来分析中国GDP的构成。以2003年中国GDP统计数据来看,当年中国GDP总值为117251.9亿元。从产出均衡来计算,GDP应等于投资+消费+政府支出(不包括政府转移性支出与政府债务和利息支出)+对外贸易顺差+库存投资。后两项份额很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当如当年中国对外贸易顺差为人民币2092亿元)。当年中国全社会投资总额为55566.61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45842.0亿元,政府支出为13751亿元。分别占GDP 比例为47.4%、39.1%、11.8%。而同年美国的GDP构成则投资18%,消费68%,政府支出15%。可见,中国是一个主要依靠投资带动的高速增长的经济体,其 模式与之前亚洲四小龙主要是泰国、韩国等增长模式如出一辙。是典型的亚洲增长模式。 但是,与其他亚洲经济体不同的是,中国的投资来源主要是透支国内储蓄,而泰国、韩国当年的投资来源主要是对外负债。这一点非常重要,这也是中国能够避免东南亚危机那种模式的经济危机的主要原因。这一点将在下文仔细讲述。 其实GDP的结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作为中国GDP主体的投资的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论文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在由企稳回升走向全面恢复的关键阶段,应努力保持来之不易的经济成果,妥善处理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与困难,为下一阶段经济平稳运行打好基础。宏观调控应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不断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把握好政策实施的力度、节奏和重点。 一、国民经济全面恢复物价上涨压力加大 1.消费增长保持稳定 (1)推动消费增长的主要因素:一是政策因素将继续成为支持消费增长的重要动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是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重点,二季度家电、汽车、节能产品消费政策将继续完善,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者收入的措施将进一步落实,“万村千乡”和“双百”工程建设将深入推进,政策对消费的推动作用依然较强。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将提高社会消费意愿。一季度,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实际同比增长9.2%,比上年同期加快0.6个百分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同比增长7.5%。根据一季度人民银行储户问卷调查,城镇居民判断收入增加的占比从2009年二季度的12.6%回升到2010年一季度的21.3%,实际收入与收入预期的改善将提高居民消费能力与意愿。三是世博会召开刺激消费增长。二季度世博会在上海举行,届时周边地区旅游、会展等生活性与生产性服务消费将大幅增加。四是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将促使消费名义增速走高。2009年二季度CPI同比负增长1.3%,而今年二季度CPI呈明显上行趋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名义增速将提高。 (2)抑制消费增长的主要因素:一是国家近期连续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在二季度显现,与住房相关的家具、建材消费增长将趋缓。而且,前期房价涨幅过大,对已买房居民下一阶段的其他消费形成一定制约。二是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将减少当地居民收入,降低居民生活水平,导致局部地区消费能力下降。三是近期粮食、蔬菜、水果价格涨幅较高,成品油价格调整,不利于居民实际购买能力提高。 总体而言,消费需求将保持稳定,初步预计,二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名义增长19%。 2.物价上涨压力加大 一是翘尾因素提高二季度物价涨幅。经计算,二季度CPI翘尾因素为1.6个百分点,PPI为4.4个百分点,分别处于全年翘尾值次高和最高水平,即使不考虑新涨价因素,二季度CPI与PPI也将呈现一定幅度上升。二是输入型物价上涨动力增强。世界经济复苏导致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暴涨,国

论中国特色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演化

论中国特色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演化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历经前市场经济阶段、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阶段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阶段,中国特色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形成。从历史、现实和未来三个时间维度全方位解读中国特色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经济法学必须能够解释和解决当下中国经济法治进程中的问题;中国特色经济法律体系应该是一个具有开放性、反映中国实际、具有中国风格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包含经济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经济基础法,会计法是典型的经济法的基础法。此外,从宏观经济发展视角看,中国特色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也可分为经济秩序法和经济发展法,经济秩序法多数属于基础法。 我国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律体系是伴随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三十多年来中国特色经济法律制度的变迁受到市场化经济发展、重大政治决

策和整个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推动。本文分析中国特色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结合当前中国经济法治发展现状和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提出中国特色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建议和基本观点。 一、中国特色经济法学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的经济法学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三十多年来,尽管经济法学界外对经济法学独立部门法地位存有质疑,经济法学界内部也存有不同经济法学观点的争论,但总体而言,我国经济法学及经济法体系已逐步成熟并自成一体。有关经济法学或者经济法体系构成的多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上世纪末出现的一种表述,即“按照整体经济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不同,可将其分为历史经济法、现实经济法和未来经济法”。笔者的理解是:所谓历史经济法包括西方市场发达国家的经济法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其中以西方市场经济下的危机对策经济法为研究重点;所谓现实经济法包括当代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和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的经济法,其中以中国经济和社会转型经济法为

中国当前的宏观经济状况分析

中国当前的宏观经济状况分析 目前,我国宏观经济仍面临着不少下行压力,如企业利润增速低迷,过剩产能仍有待消化,出口需求疲软,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呈上升趋势等等。但总体上看,支持经济增长的积极因素仍然存在。 一、就业形势较为平稳 近几年来,我国的就业形势是不容乐观的,特别是大学生的就业情况越来越严峻。在我国,就业吸纳人员最多的就是服务业了,并且这几年来服务业所容纳的就业人员也越来越多,服务业作为第三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服务在加速发展,创造了许多的就业岗位,解决了许多的就业人员,这也得益于我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经济发展与就业之间是有很大的关系的,经济增长对就业的吸纳能力有一定的增强作用,预计在2015年新增的就业人数可超过1000万人,总体的就业压力不大,但是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以及农民工的就业形势是相当严峻的,国家在未来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较多地关注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以及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 二、物价温和回升 从物价方面来看,我国的工业消费品的物价基本上保持稳定,国际大宗商品的价格处于平稳运行的状态之下,通货膨胀的压力不大。从服务价格来看,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劳动者的工资逐步上涨,使得一部分生活服务品的价格上涨。从食品价格来看,大部分的粮食都增产,粮食价格比较稳定,但是相对来说,蔬菜、肉类的价格会微涨,这可能与劳动力工资上涨有一定的联系。除此之外,从资源产品方面来看,近几年的资源性产品在不断地改革,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上涨,出现高物价的局面,这与国家实行的节能减排,提倡节能减排的政策有一定的联系。此外,纵观全国的房地产业,房价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房价实现了小幅度上涨。 三、国民经济依然保持平稳增速 纵观宏观经济的发展态势,我国的经济依然保持快速增长,其发展的潜力还

中国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中国宏观经济分析报告(2004 年1 季度) 出版日期:2004 年05 月编写说明 2004 年1 季度,我国经济继续快速增长,工业生产、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品 零售额、进出口等均呈现较快增长,经济景气依然处于扩张周期的上升阶段。但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突现出来,突出表现在投资过快增长,投资品价格高增长向消费品价格传导进程加快,通货膨胀压力增大。当前形势下,宏观趋势的把握上不应再拘于经济是否“过热”的讨论,而应想办法坚决抑制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经济的大起大落,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宏观政策趋向上要从扩大内需转向调节经济平稳运行的方向上来,但同时,应当注意政策实施的力度和时机,防止政策力度过大过猛。 中国行业分析报告----宏观经济 II 目录 Ⅰ 2004年1季度宏观经济形势 (1) 一、一季度经济运行的主要特点 (1) (一)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工业生产继续高增长 (1) (二)固定资产投资超高速增长 (2) (三)消费需求增长稳健 (3) (四)市场物价继续上涨 (4) (五)对外贸易增势强劲,利用外资保持较高水平 (5) (六)货币信贷增势未减 (5) (七)经济运行效益比较好,居民收入增长加快 (6) 二、一季度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7) (一)投资增长过快,盲目投资和能力扩张势头加剧 (7) (二)煤电油运紧张状况加剧 (8) (三)通胀压力加大 (8)

(四)信贷调控难度加大 (9) Ⅱ 2004年2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 (9) 一、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将高位回落 (9) (一)制约投资增长的因素 (9) (二)促进投资继续高增长的因素 (10) 二、诸多因素将遏制物价上涨 (11) (一)农副产品价格将呈现先扬后抑的走势 (11) (二)各项控制物价上涨的行政手段将发挥一定作用 (11) (三)严控投资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有助于投资品价格回落 (11) (四)投资热、消费稳,不会出现严重通货膨胀 (12) (五)我国经济买方市场特征鲜明,不会出现需求推动型的价格轮番上涨12 三、2004年2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 (13) 中国行业分析报告----宏观经济 .... III Ⅲ提高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 (14) 一、扩张性政策应进一步向中性政策过渡 (14) 二、财政政策应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 (14) 三、实行差别化的货币信贷政策,优化信贷结构 (14) 四、统一认识,端正行为,坚决抑制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 (15) 图表目录 图表1 2003年与2004年各产业投资增长情况比较 (3) 图表2 2003-2004年投资资金来源结构变化 (3) 图表3 2003-2004年分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 (3) 图表4 2003-2004年生产和消费物价月涨幅一览表 (4) 图表5 2004年1季度宏观经济运行主要指标与上半年预测 (13) 本报告图表如未标明资料来源,均来源于“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中国行业分析报告----宏观经济 .... 1 Ⅰ 2004 年1 季度宏观经济形势

我国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 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 【分析】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1、宪法及其相关法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和起着特殊的作用。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有一些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 2、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致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分为—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等。 3、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关于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268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4、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5、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主要功能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事业发展。该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规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规范,如劳动法与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的内容时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该部分主要包括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各部门法律的具体内容。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分别是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 我们先来看一下宪法。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部门,它是关于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构成及活动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的法律。主要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这些法律确立了国家机关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基本体制、职责权限、运作方式、工作原则以及议事程序等。 2.有关国家结构形式的法律。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表现一国的整体与组成部门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与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方面。如《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象征及国籍等方面的法律。如《国防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的法律。主要有《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民商法部门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民商法部门主要由《民法总则》和一些单行民商事法律文件所包含的规范组成。其他单行民事法律是民法部门的特别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商法调整的是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等。 行政法行政法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因此行政法规范很难通过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体现出来,而是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部门法主要调整范围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指对一般行政法律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特别行政法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从原来的民法、行政法中分离出来的,它们之间存在着模糊的交叉地带,因此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曾有过不同观点。 经济法部门法主要调整范围包括:1.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等方面的法律。2.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

中国宏观经济现状分析及未来趋向

中国宏观经济现状分析及未来趋向 ◆任达轩 2009年,世界经济和中国经济都经历了严峻的考验。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世界各国纷纷推出了超常规的经济刺激计划,而中国的经济刺激方案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更是值得关注。从加大投资,到刺激消费;从两年新增投资4万亿,到全年新增信贷近10万亿;从减税降费、贴现降息,到家电下乡、汽车下乡,一系列刺激方案使中国经济以顽强的“V”形反转。在中国交出了一份出色的答卷后,我们迎来了2010这个承上启下之年,这是年轻共和国的下一个航程、又一个甲子的开启。2010年无论对于实现经济全面复苏,还是谋求发展方式转变而言,都是关键之年。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当今的全球及中国经济形势?中国的经济又该走向何方?为此,我们将从全球经济及中国经济现状、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的短期隐忧、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的长期问题和中国宏观经济的未来展望4个部分进行分析,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参考依据。 一、全球经济及中国经济现状 全球经济在经历了2009年第一季度大幅下滑、第二季度降速放缓之后,复苏势头在第三季度开始显现。第三季度,美国经济结束了连续5个季度环比负增长的局面,GDP增长率达2.8%;日本经济也结束了连续4个季度的负增长,二、三季度分别增长0.7%和1.2%;欧元区经济结束了连续5个季度的负增长,三季度增长0.4%。中国经济在2009年则演绎了奇迹。从经济增长率上看,如图1所示,中国经济从2009年一季度跌入谷底(GDP增长率仅为6.1%),再到三季度GDP增长率达到8.9%,划出了一个漂亮的“V”形轨迹。更为可贵的是2009年中国经济的增长是一种均衡的增长,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全面复苏。从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看,如图2所示,2009年11月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为17,924亿元,同比增长32.10%,环比增长2.23%,自年初累计额为168,634亿元。从企业景气及企业家信心指数看,如表1所示,2009年第三季度,企业景气指数为124.4,同比增长24.40%,环比增长8.50%。企业家信心指数为120.1,同比增长20.10%,环比增长9.90%。由此可知,世界经济已经走出了经济衰退的低谷,而中国经济已率先在全球经济中实现复苏。 图12008年第1季度至2009年第3季度中国GDP增长率的变动情况 图2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变动情况 部分学者认为,世界经济已经进入持续上升的轨道,而中国经济无论是从实体经济指标如钢铁、发电、汽车销量等,还是从楼市、股市等资本市场经济指标,或更具有全局意义的GDP等指标看,经济复苏的基础都已经巩固。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教授认为,中国经济复苏之快超出预期,目前经济正处于从局部恢复到全面恢复时期,全年经济很可能在今年呈现“V”型复苏。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许宪春认为,无论是从生产还是需求看,2009年经济都处于回升的态势,经济增长进入了新一轮的上升期。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研究员认为,中国经济正经历“V”型复苏,并不会出现一些人所担心的“W”型波动。2009年中国经济

中国刑事法律体系构成

何谓刑法体系?这是首先应明确的问题。对此,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由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三大部分组成的体系,是一个以刑法典为核心的庞大的体系;(注: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页。)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其他刑事规范组成的;(注:金凯、章道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明教程》,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17页。)再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注: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如何看待这三种观点呢?笔者认为,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应先明确何为概念。所谓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9月修订第3版,第404页。)可见,概念应反映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而刑法体系的本质特征在于“体系”。所谓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注:《辞海》(修订稿)词语分册(上),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00页。)据此,举凡体系都有如下特征:一是由若干事物构成;二是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三是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各事物的简单相加和机械凑合。据此特征来衡量上述有关刑法体系的三种概念,就会发现,第一种观点有两点不足:一是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即以体系来定义刑法体系;二是只是表明了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但没有显示出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第二种观点除了具有第一种观点的第二点不足外,还没有说明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第三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刑法体系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却没有表明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故此,上述三种概念都不准确。 笔者认为,所谓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各种渊源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它有三个特征:第一,刑法体系是由各种刑法渊源构成的。目前,这些渊源即是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刑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过系统整理或重新创制按照一定体系集中规定的刑事法律文件;单行刑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独立于刑法典之外的、规定某一种或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文件;附属刑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民事、行政、经济等非刑事法律中所包含的修改或补充刑法典的有关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条款。第二,各种渊源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第三,刑法体系是各种渊源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刑法体系与刑法学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刑法学体系是指由各种刑法理论而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它既依照刑法体系,又不限于刑法体系,而是按照刑法理论的内在联系,照顾到叙述的方便而排列起来的。一国刑法体系的范围一般是本国的全部现行法,而一国刑法学体系的范围却可以包括古今中外一切刑法、刑法思想以及国际刑法、比较刑法等等。 刑法体系与刑法体例不同。“所谓刑法体例,是指刑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即刑法的渊源。”(注: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6页。)这实际上只相当于是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的统称,其含义比刑法体系窄得多。 刑法体系与刑法的外部体例也不同。按有关论著的表述,刑法的外部体例是指刑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如唐朝的律、令、格、敕、例;现今的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条款,等等。(注:赵国强:《刑事立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257、258页。)而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虽然也是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但它更强调是由这些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经济法律法规

经济法律法规 基本知识 [复习目标] (1)掌握经济法的概念。 (2)熟悉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3)熟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了解法的概念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5)了解经济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 [知识要点] 一、法的一般知识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是统治阶级的 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组织、协调、管理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以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上产生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社会关系。 我国目前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2)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3)市场运行管理关系。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5)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关系。 四、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是统治阶级在一定经济领域中的法律体现,反映了统治阶级干预经济领域和维护经济利益的根本要求,是统治阶级在经济领域中行使权力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经济法的特征 综合性、全面性、经济性、规制性。 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指导准则。 (1)遵守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2)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维护多种经济成分不受侵犯原则。 (3)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4)市场机制与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 (5)贯彻实行经济责任制原则。 (6)提高经济效益原则。 六、经济法的作用 (1)保障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 (2)促进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 (3)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4)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济活力。

魏杰教授: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深度好文)

魏杰教授: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深度好文) 10月9日,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经济学家魏杰,用了一整天的时间为第二期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培训班(EMT)60名学员精彩解读了中国宏观经济形势。 魏杰教授的核心观点:1.对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主要把握好两个问题:一是风险在哪里,二是增长动力在哪里? 2.风险在哪里?主要是防范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主要抓好六个方面重点工作:抑制资产泡沫;稳住外汇;稳住债务;治理金融秩序;调整货币政策;稳住实体经济。 3.增长动力在哪里?就是推动供给侧结构型改革。供给侧结构型改革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调整经济结构;二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三是调整开放战略;四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下根据魏杰教授的讲课整理: 对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主要把握好两个问题:一是风险在哪里,二是增长动力在哪里?风险在哪里?主要是防范金融风险。增长动力在哪里?就是推动供给侧结构型改革。一、防范金融风险(一)抑制资产泡沫什么是资产泡沫?就是资产价格涨得太快太高。资产泡沫主要集中在股市和房市。从中国目前情况来看,股票不太可能,主要基于三点判断:一是证监会目前主要职能是加强监管;二是证券部门对

场外资金配置极度关注;三是IPO速度快规模大。预期未来五年内,股市将呈现慢牛态势。目前来看,资产泡沫主要在房市。房市是否存在泡沫,重点关注住房供给与刚性需求的关系。房产具有两种属性,即居住需求和投资需求。日本在1985年就是因为住房供给大大超过刚性需求,加上美国的剪羊毛,从而导致房市泡沫破裂,直到今天仍然没有走出泥潭。房产超过刚性需求后,一旦没有居住功能,也就没有了投机功能与投资功能。抑制房市泡沫的对策就是:中短期对策与长效机制相结合。中短期对策主要是两个立足点:一是严格约束投机和投资性需求。采取严格的限购政策;二是约束开发商的行为。今年以来两个手段很见效,一个是控制融资通道;另一个就是让面粉超过面包价格(地价高于房价)。长效机制,主要包括租售同权、共有产权、调整空间布局等手段。关于调整空间布局,是前段时间的热点问题。突然冒了一个雄安新区,有的人很吃惊,我说不用吃惊。我们几年前就在讨论调整空间布局。北京三大体系已经逐渐进入负面层面所以有必要调整,调整方向,把北京非首都功能剥离出去,找一个地方来承接北京的非首都功能。哪里承载啊?这个地点选择很重要,讨论了很长一段时间,最后公布的是雄安新区,承载北京的非首都功能。什么叫非首都功能呢?首都功能就是四件事,第一个就是政治中心,第二个国际交往中心,第三个文化中心,第四个科学创新中心。这四项最后

21世纪中国宏观经济数据分析

21世纪中国宏观经济数据分析 一.问题研究背景 宏观经济指总量经济活动,即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是指整个国民经济或 国民经济总体及其经济活动和运行状态,如总供给与总需求;国民经济的总值及其增长速度;国民经济中的主要比例关系;物价的总水平;劳动就业的总水平与失业率;货币发行的总规模与增长速度;进出口贸易的总规模及其变动等。宏观经济的主要目标是高水平的和快速增长的产出率、低失业率和稳定的价格水平。 二.数据来源与描述 2.1数据描述 本数据包括2000年到2012年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全国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经济活动人口、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具体数据如下表: 表一 年份 人均国内 生产总值 (元) 第一产业增 加值(亿元) 工业增加值(亿元) 第三产业增加值(亿元) 全国财政收入(亿元) 2012年 38,459.47 52,373.63 199,670.66 231,934.48 117,253.52 2011年 35,197.79 47,486.21 188,470.15 205,205.02 103,874.43 2010年 30,015.05 40,533.60 160,722.23 173,595.98 83,101.51 2009年 25,607.53 35,226.00 135,239.95 148,038.04 68,518.30 2008年 23,707.71 33,702.00 130,260.24 131,339.99 61,330.35 2007年 20,169.46 28,627.00 110,534.88 111,351.95 51,321.78 2006年 16,499.70 24,040.00 91,310.94 88,554.88 38,760.20 2005年 14,185.36 22,420.00 77,230.78 74,919.28 31,649.29 2004年 12,335.58 21,412.73 65,210.03 64,561.29 26,396.47 2003年 10,541.97 17,381.72 54,945.53 56,004.73 21,715.25 2002年 9,398.05 16,537.02 47,431.31 49,898.90 18,903.64 2001年 8,621.71 15,781.27 43,580.62 44,361.61 16,386.04 2000年 7,857.68 14,944.72 40,033.59 38,713.95 13,395.23 续表一: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亿元)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人口自 然增长 率(‰) 经济活动人口(万人)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商品零售价格指数 城镇登 记失业 人数(万 人) 374,694.74 210,307.00 4.95 78,894.00 102.6 102 917 311,485.13 183,918.60 4.79 78,579.00 105.4 104.9 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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