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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农产品生产及认证依据

有机农产品生产及认证依据
有机农产品生产及认证依据

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第一节农作物生产

1.栽培的种子和种苗(包括球茎类、鳞茎类、植物材料、无性繁殖材料等)必须来自认证的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它们应当是适合当地土壤及气候条件,对病虫害有较强的抵抗力。选择品种时应注意保持品种遗传基质的多样性,不使用由基因工程获得的品种。

2.严禁使用化学物质处理种子。在必需进行种子处理的情况下,可使用附表中允许的物质和材料,如各种植物或动物制剂、微生物活化剂、细菌接种和菌根等来处理种子。

3.用于有机作物和食品生产的微生物必须来自自然界,不使用来自基因工程的微生物种类。

4.严禁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肥料、污水、污泥和未经堆制的腐败性废弃物。5.在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内实行轮作,轮作的作物品种应多样化。提倡多种植豆科作物和饲料作物。

6.主要使用本系统生产的、经过1~6个月充分腐熟的有机肥料,包括没有污染的绿肥和作物残体、泥炭、蒿杆、海草和其它类似物质以及经过堆积处理的食物和林业副产品.经过高温堆肥等方法处理后,没有虫害、寄生虫和传染病的人粪尿和畜禽粪便可作为有机肥料使用.也可以使用系统外未受污染的有机肥料,但应有计划地逐步减少使用的数量。

7.可以在非直接生食的多年生作物以及至少4个月后才收获的直接生食作物上使用新鲜肥、好气处理肥、厌气处理肥等。但是,供人们食用的蔬菜不允许使用未经处理的人畜粪尿。

8.允许使用自然形态(未经化学处理)的矿物肥料。使用矿物肥料,特别是含氮的肥料(如:干血、泥浆等)时,不能影响作物的生长环境以及营养、味道和抵抗力。9.允许使用木炭灰、无水钾镁矾、未经处理的海洋副产品、骨粉、鱼粉和其它

类似的天然产品,以及液态或粉状海草提取物,允许使用职务或动物生产的产品,如生长调节剂、辅助剂、湿润剂、矿物悬浮液等。

10.禁止使用硝酸盐、磷酸盐、氯化物等营养物质以及会导致土壤重金属积累的矿渣和磷矿石。

11.允许使用农用石灰、天然磷酸盐和其它缓溶性矿粉.但天然磷酸盐的使用量,不能使总氟含量平均每年每亩超过0.35公斤,温室平均每年每亩超过0.7公斤。

12.允许使用硫酸钾、铝酸钠和含有硫酸盐的痕量元素矿物盐.在使用前应先把这些物质配制成溶液,并用微量的喷雾器均匀喷洒。

13.严禁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农药和化学类、石油类以及氨基酸类除草剂和增效剂,提倡生物防治和使用生物农药(包括植物、微生物农药)。

14.允许使用石灰、硫磺、波尔多液、杀(霉)菌和隐球菌和皂类物质、植物制剂、醋和其它天然物质来防治作物病虫害。但含硫或铜的物质以及鱼藤酮、除菌菊和硅藻土必须按附录中的规定使用。

15.允许使用皂类物质、植物性杀虫剂(如:鱼尼丁、泥巴草等)和微生物杀虫剂(见附录)以及外激素、视觉性和物理捕虫设施防治虫害.

16.提倡用平衡施肥管理、早期苗床准备和预先打穴、地面覆盖结合采用限制杂草生长发育的栽培技术(轮作、绿肥、休闲)等措施以及机械、电力、热除草和微生物除草剂等方法来控制和除掉杂草.可以使用塑料薄膜覆盖方法除草,但要避免把农膜残留在土壤中。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

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二)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四)认证类别;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

(二)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六)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九)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食品伙伴网备注:】因总局网站图片不显示,此图案来源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仅供参考。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三十六条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

(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五)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

(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国家认监委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有机产品认证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有机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第四十二条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采购、贮藏、运输、销售有机产品的活动中,应当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并能够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认证证书和有机产品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

第四十三条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风险预警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第四十五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七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上传到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报送相关认证信息或者其所报送信息失实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

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检验检疫时,不如实提供进口有机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有机产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有机配料,是指在制造或者加工有机产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同时废止。

有机食品认证标准与流程(一)

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的建立、追踪体系的确立。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申请有机食品认证企业(单位),须按《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涵盖如下内容的管理体系:

(一)质量管理手册

质量管理手册是阐述企业质量管理方针目标、质量体系和质量活动的纲领指导性文件,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了恰当的描述,是质量体系建立和实施中所应用的主要文件,即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长期遵循的文件。质量管理手册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概况

(2)开始有机食品生产的原因、生产管理措施

(3)企业的质量方针

(4)企业的目标质量计划

(5)为了有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土地管理的措施

(6)生产过程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以及其它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7)组织机构图、企业章程等

(二)操作规程

所有的操作规程都是为了将《质量保证手册》具体化的程序和方法的文件,必须经过企业内部的共同讨论通过并切实地实行。

1)作物栽培部分

(1)作物栽培部分操作规程

①种子和种苗的选定及处理方法

②田地的准备方法

③播种及育苗的方法

④基肥和追肥的制作方法

⑤基肥和追肥的施肥管理方法

⑥病、虫、草害防除的方法

⑦包括豆科作物在内的轮作制度

⑧对来自水源及周边的污染的防范和处理方法

⑨异常和办理发生时的处理或报告方法

⑩收获的方法(包括防止与普通农产品混合的措施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2)原料收获的管理规程

①收获方法

②有机原料识别批次号编号方法

③从收获到出货的各道工序的批次号编号管理方法

(3)收获后的各道工序的规程

①从田地到加工厂的运送方法

②加工厂的接货检查程序

③筛选、加工、清洗的作业程序

④临时保管方法(与普通农产品的区分方法、有机标志等)

⑤包装程序

⑥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方法

(4)出货规程

①保管方法

②出货的程序(如何与普通农产品的区分方法)

③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5)机械、设备的维修、清扫规程

①使用前的清洗方法

②维修方法

③灭菌消毒方法

(6)客户投诉的处理

①投诉的处理方法

②投诉处理记录的完成方法

③投诉原因的调查、改正及预防措施

(7)给认证机构的报告及接受检查规程

①认证机构的检查计划

②年度栽培计划、实际栽培结果、收获累计、生产损耗及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分客户的销售业绩

(8)记录管理规程

①完成和修订各种规程及文本数据的方法

②完成、修订后的新文本的使用方法

(9)内部检查规程

①内部检查的实施计划

②内部检查的责任和权限

③发现问题时的纠正措施

④改正措施效果的验证方法

⑤生产过程的检查实施程序

(10)教育、培训规程

①必要的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目的

②认证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的参加情况

2)生产加工部分

(1)有机食品的年度生产计划

①有机食品的年生产计划的制定

(何时、何地、谁、怎样决定了什么计划)②计划变更的程序

(2)原材料的入库及保管

①原料入库时确认内容

②品质检查的方法和合格与否的判断标准

③不合格原料的处理

④合格原料的识别及保管方法

⑤记录的名称和方法

(3)机械设备的维修及清洗

①使用前后的清扫、清洗方法

②机械和器具的维修方法

③消毒方法及消毒后处理、对其效果的确认

④使用药剂的清单

⑤记录的名称和方法

(4)批号管理

①有机识别用的货物的批次号编号方法

②从原料到产品出货的各道工序的货物批次号编号管理方法

(5)出货

①产品的检查方法及标准

②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③合格产品的保管方法

④出货程序(与普通农产品的区分、向运输人员的交货)

⑤记录的名称及方法

(6)卫生管理

①工厂内外及相关设施的防虫防鼠方法

②对外委托单位的选择标准

③使用药剂的清单

④记录的名称和方法

(7)投诉的处理

①接到投诉时的对策

②投诉原因的调查、改正及预防措施

③记录的名称及方法

(8)给认证机构的报告

①同意接受注册认证机构的检查

②年度栽培计划、实际栽培结果、收获累计、生产损耗及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分客户的销售业绩

(9)记录管理

①各种规程及文本数据的完成、修改方法

②完成、修改后的新版文本的使用方法

③记录名称

(10)内部检查

①内部检查的实施计划

②内部检查员的责任和权限

③发现问题及时改正措施

④改正措施效果的验证

⑤记录的名称

(11)合同内容的确认

①合同及定货要求事项的确认方法

②要求事项的传达及通知事项

③合同内容及定货要求发生变化时的措施

④记录的名称

(12)教育、培训

②要的教育、培训内容和目的

②认证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的参加情况

有机食品认证标准与流程(二)(三)记录的完成和保存

文本及数据、数据类文件的管理规程(保存时间3年以上)。(四)内部检查

1、内部检查监督方法规程

2、对操作规程进行定期重新审阅、修订的规程

3、对生产进行检查和确认并提出改进意见的规程

4、对各类记录进行确认、签字认可规程

(五)合同内容的确认

为了确认和履行合同及定单要求的规程。

(六)教育和培训

对本企业参与有机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成员进行的必要的教育和培训规程。

二、生产过程控制体系

遵循《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体系:

1、产品必须来自己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品;

2、加工产品所用原料必须来自己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

3、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生产、采集、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标准:

(1)有机食品在其生产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激素、抗生素、食品添加剂等,而普通食品则允许有限制地使用这些物质;

(2)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术的产物及其衍生物;

(3)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跟踪管理体系,因此一般需要有一个转换期。

4、有机食品在整个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更强调环境的安全性,突出人类、自然和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整个生产过程采用积极、有效的生产措施手段,使生产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追综体系

(一)追踪体系的概念

追踪体系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codex的一个特别委员会对可追综系统的定义表述“食品生产、加工、贸易各个阶段的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体

系”。可追踪系统能够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追踪检查产品,有利于监测任何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通俗地说,该系统就是利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给每件商品标上号码、保存相关的管理记录,从而可以进行追踪的系统。

有机食品的可追踪是指对从最终产品到原材料以及从原料到产品的整个过程,根据生产日期、生产及加工记录、原料到货记录、仓库保管记录、出货记录等各种记录和票据必须是可以追踪调查的。

1、追踪体系是一个记录保存系统,可以跟踪生产、加工、运输、贮藏、销售全过程。

2、是有机生产的证据。

3、是检查员评估是否符合有机标准的重要依据。

4、是生产者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5、对于同时进行常规生产和有机生产的生产者,追踪体系尤其重要。

6、参考有机认证中心建议生产基地农事活动记录表,建立跟踪审查系统。

(二)追踪体系的好处

追踪体系的确立能带来如下的好处:

1、最终产品出现违反准则的情况时,能方便对违规事项的原因查找。

2、原因找到后,使需要回收货物的量最小。

3、消减回收费用。

4、因为能清楚地掌握原材料的出处,所以能分析、辨别所用原材料的风险度。

5、能在记录上使最终产品的品质保证成为可能。

6、符合iso9000系列及haccp的要求。

反之,如果产品未确立追踪体系时,一旦其最终产品发生问题就会遭受很大的损失。

有机食品认证标准与流程(三)

(三)追踪体系的因素(种植业部分)

1、地块分布图、地块图

清楚地显示出地块的大小和方位、边界、缓冲区及相邻土地的状况,显示作物、建筑、树木、溪流、排灌系统及明显标示等。

2、产地历史记录

1)产地历史记录能详细列举过去的作物种植和投入物的使用。通常包含地块号、面积、有机种植或常规种植,作物品种和每年的投入物,投入物使用的数量和日期。

2)新购买或租借土地的生产者应要求得到原所有者签署的记录以前种植过程的陈述文件(3年内)。

3)有机种植者全部名单。

3、农事活动记录

全部有机种植者、农事活动记录是实际生产过程发生事件的评细记录,如施肥、除草、防治病虫害、收获的日期的形式、投入物记录、天气条件、遇到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4、投入物记录

1)投入物记录详细记录了外来投入物的购买,包括种类、来源、数量、使用量、日期和地块号的信息。

2)这些信息可记录在上面所说的产地历史记录和农事活动记录中,也可记在专用的投放物记录表上。

3)记录应和地块号相关联,可以从收据和标签上加以区别。

5、收获记录

1)收获记录应显示地块号、收获日期、数量、等级等。

2)收获记录可以包含在农事活动记录中,也可单独记录。

6、贮藏记录

1)贮藏记录包括贮藏场地、方法、数量及地块号。

有机农业种植技术体系对农业生产技术的要求

摘要:通过结合有机农业种植技术体系的特点,介绍了有机农业种植技术体系的几个方面,一是要提高作物系统的自我调控和作物保护能力,二是要保持时空的多样性和连续性,三是要保证养分的封闭性循环,就有机农业种植技术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要将有机种植业要与当地有机畜牧业相互结合,推动高科技现代化有机示范园区建设,结合当地资源状况发展现代农业生态体系等有机农业种植技术体系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有机农业;种植技术;体系;农业生产技术;要求 现在,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着2个重要的问题,一个就是巨大的人口数量要求农业的单位面积粮食产量增加;另外一个就是农业生产中造成的对能源的浪费和对环境的污染。通过实践证明,对于农药的使用造成的污染问题,可以通过种植有机农作物进行避免。通过种植有机作物,不仅能够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而且,有机农业的产量基本和传统种植方式相当。什么是“有机农业”,相关学者专家认为:无论是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方式还是通过各种现代技术,如通过添加农药化肥所进行的现代农业生产,都被视作为传统农业。 1 特点分析 众所周知,对于有机农业来说,需要投入比较多的人力成本,而输入成本就相对比较少,但是,如果要对有机农业进行比较全面的管理,还需要投入一些额外的成本。由此,将重点介绍有机农业种植技术体系的几个方面。 1.1 提高作物系统的自我调控和作物保护能力 通过对不同农作物的混合种植方式可以有效的控制虫害,并且还能够有效的控制杂草。同时,还需要进行一些合理的栽培技术,如对播种的时间进行一些调整,增加作物的种植覆盖率,采用比较先进的植物杀虫剂等,从而尽量地减少虫害的威胁。 1.2 保持时空的多样性和连续性 为了防止水土流失,保证稳定的农业经济增长和长期的植被覆盖,通过研究表明,可以在同一个区域内种植多样化的植物,并且需要保存好非生产作物的生长区域。这样不仅能够让有利于提高食物的多样性发展,同时,种植多样性的作物能够有利于田间益虫的生长,减少了田间害虫的生长率,这样有利于整个农业生产的稳定性。 1.3 保证养分的封闭性循环 有机农作物通过保持土壤的养分、水分、能量以及废物在系统内部的闭合循环来维持土壤肥力。可以从生态农业的畜牧养殖中获取有机肥料来对土壤的肥力进行补充,也可以对土壤进行一系列地耕作活动,来使得土壤的肥力得到保证,这样就能够很好地减少对环境的服从。 2 存在问题 存在问题主要有2个方面:一方面,有机农作物需要更加科学的管理办法,这样就增加了投入的成本。比较成本的工作相对复杂。有机农业需要大量的人力成本。要想对有机农田使用最优管理实践时,还需要额外的成本。另外一方面,有机农业有时候需要利用一些比较高科技的生物技术,例如转基因技术。要让粮食变得更高产,更环保,更便宜,这样的代价也蛮高的。 3 对农业生产技术的要求 近年来,有机农业生产方式在100多个国家得到了推广,有机农业的面积和种植者数目逐年增加。全世界进行有机农业管理的土地面积已超过2 200万 hm2。此外,被各种认证机构认证为“野生收获植物”的面积有1 070万hm2。有机产品市场不但在欧洲和北美(全球最大的有机市场)拓展,在其它一些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也持续扩大,其中西欧和美国大约1%左右的农民在从事有机农业的生产,在美国,有机农场遍布全国各地。通过以上分析,对我国有

有机农业最新报告

有机农业最新报告 一、概述 1、基本概念 有机农业的概念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首先在法国和瑞士提出。从八十年代起,随着一些国际和国家有机标准的制定,一些发达国家才开始重视有机农业,并鼓励农民从常规农业生产向有机农业生产转换,这时有机农业的概念才开始被广泛接受。 有机农业有很多定义,目前还不能用一个简短而明确的语句来表达有机农业的概念。欧洲把有机农业描述为,一种通过使用有机肥料和适当的耕作和养殖措施,以达到提高土壤的长效肥力的系统。有机农业生产中仍然可以使用有限的矿物物质,但不允许使用化学肥料,可以通过自然的方法而不是通过化学物质控制杂草和病虫害。 美国农业部把有机农业定义为:一种完全不用或基本不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产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尽可能地采用作物轮作、作物秸秆、畜禽粪肥、豆科作物、绿肥、农场以外的有机废弃物和生物防治病虫害的方法来保持土壤生产力和耕性,供给作物营养并防治病虫害和杂草。 尽管有机农业有众多定义,但其涵是统一的。有机农业是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IFOAM(国际有机农业联盟)作为全方位地领导、组织和推动有机运动的国际组织,确立了发展有机农业的四大原则: (1)健康原则,即有机农业将土壤、植物、动物、人类和整个地球的健康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予以维持和加强,个体、群体的健康与生态系统的健康不可分割。 (2)生态原则,即有机农业生产以生态过程和循环利用为基础,通过具有特

有机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有机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一、车间人员及组织机构 车间主任1人:负责全面工作 车间副主任1人:负责生产技术工作 车间技术员1人:负责有机肥生产的技术工作,包括新产品的研发,日常化验和检验工作 产品销售员1人:负责对外销售,包括寻找销售商,直销和政府采购等一切销售工作 翻抛车、铲车司机1人:负责驾驶翻抛车、铲车及简单维修工作 筛选工、包装工3-4人:负责生产后期的有机肥分筛配方和包装工作 二、车间生产条件 1.厂房及车间必须满足生产要求,设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原料、辅料与申请资料相符。 2.原料库及成品库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库房设施符合要求。 3.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工序符合操作规程,并能按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工艺流程与申请资料相符。 4.主要生产设备的类型和数量能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并与申请资料相符。 5.辅助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保证正常生产和质量要求。 6.关键控制工序须有记录,有完整的生产台帐。 三、质量检验要求 1.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成品,场所固定,面积和房间满足需要。 2.专职的检验人员持证上岗。 3.成品检验标准必须按照NY525-2012对产品进行检验和验证。 4.检验仪器设备必须满足原材料主要指标和成品全项检验的要求。 5.计量要求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6.必须对每批原材料和成品进行检验,并有记录。 7.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固定格式,设计规范,填写清晰,必须有检验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 8.每批出厂产品必须有质量合格证。 9.产品包装袋材质必须符合要求,包装袋标识必须符合要求。 四、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1.质量管理制度 (1)车间操作人员应确实依照生产工艺流程和作业指导进行操作,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准确

@国外有机农业认证

国外有机农业认证 国际性组织◎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 1972年成立于法国,行政总部设于德国,全球已有700多个,其中包含了108个国家之有机机构参加。IFOAM的标准为世界各地实现有机农业的通用方 法提供了一个组织框架,依世界各地的环境、民情等各种不同条件,发展适合各地农业系统的标准;而地区或国家的机构需制定适合各地区和各国家条件的标准,此标准大多比IFOAM总体标准严格很多。因此,当产品在市场上使用「有机」标志出售时,农场必须依照这些标准来生产,并得到国家或地区的确认。 常见之有机认证机构及标章 美国主要以美国农业部(USDA.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制 定之国家有机标准(NOP.National Organic Program)为规范。 ◎国际质量保证协会(QAI)QAI有机认证机构以由美国农业部(USDA)制定之国家有机标准(NOP)法规为规范,监控有机产品生产时的每个步骤,包含有机原料的栽种及畜养、产品的加工制作过程、诚品的运送等等,目前在美国、加拿大、南美洲及日本等地皆有QAI认可之有机认证标准。 ◎USDA有机认证标章美国各州除了依美国农业部(USDA.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制定之National Organic Program (NOP)法规为标准有各个认证机构外,凡含95%以上有机成分之产品,皆可在包装上标有USDA ORGANIC字样之有机认证标章。 ◎美国其他全国性组织:OCIA◎美国其他地区性组织:如CCOF、OGBA、QAI及SCS等农业部于1998年完成有机食品法施行细则,「有机食品法」正式实施。目前从事有机生产之农场有3万家,各农场面积以250~300公顷最多。全美有84个认证单位。 日本1999年通过「有机食品法」,4月开始实施。目前日本全国大约有15,000户农家采行有机栽培,民间认证单位有一百多个,通过政府认可的认证单位有 13个。

GBT19630.3-2011有机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操作规程汇编

有机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操作规程汇编(依据GB/T19630.1~4-201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有机油茶籽生产) 目录 1 有机油茶籽种植及生产技术规程 2 防止禁用物质污染管理措施 3 运输、包装、入库贮藏、出库销售管理规程 4 外来投入物使用规程 5 机械设备的使用、维修和清洁规程 6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7 员工福利和劳动保护规程 8 有机油茶籽生产计划

1 有机油茶籽种植及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有机油茶籽基地造林的立地条件选择、定植、土壤管理、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果实采收、去皮、清选等技术以及运输、贮藏的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盛泰嘉业(陕西)生态资源责任有限公司有机油茶籽的生产。 1. 产地要求 1.1 产地环境 有机油茶籽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区、生活垃圾场等。基地周围生态环境良好,生物多样性丰富,并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的林业生产区域。 1.2 立地条件选择 1.2.1产地环境符合: 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和GB9137的规定; 灌溉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5084的规定; 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 1.2.2气温条件: 年平均气温15℃—20℃,最冷月平均气温>O℃,极端低温>-10℃,年降水量lOOOmm以上,日照时数1800h—2200h,适宜夏秋湿润,秋末冬初多睛暖,冬季无严寒的气候。 1.2.3基地选择条件: 选择背风向阳的山地丘陵种植,普通油茶选择海拔高度<800m,最适宜为<400m的低丘缓坡地。在海拔800m以上的山地,宜种植浙江红花油茶。

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出口示范企业名单

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出口 示范企业名单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出口示范企业名单 一、粮油加工企业(40家) 天津市 天津挂月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 唐山天申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 山西汾河生化有限公司 山西威特食品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宇航人高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 鲁洲生物科技(辽宁)有限公司 吉林省 吉林中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辽源市鸿图纸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农垦龙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 安徽瑞福祥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省 中粮(江西)米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 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金华粉丝有限公司 山东金城股份有限公司 泗水利丰食品有限公司 乳山市金果花生制品有限公司华隆(乳山)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菱花集团有限公司 邹平三星油脂工业有限公司 乐陵市浩天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 莒南县优盛花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潍坊英轩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柏兰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润德粮油制品有限公司 青岛佳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东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枫林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大树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裕伟食品有限公司 日照可意食品有限公司 日照鲁信金禾生化有限公司 河南省 河南汇隆化工有限公司 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濮阳田利干果有限公司 甘肃省 甘肃庆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庆阳市陇东农副产品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雪晶生化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新野贸易有限公司 二、果蔬加工企业(112家) 北京市 北京神州绿普果菜产销合作社 河北省 遵化市长城科贸有限公司 保定中旺果蔬速冻有限公司 河北晶品果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

有机农产品种植规范要求

有机农产品的种植规范要求 有机农产品的种植规范要求;1产地区域要求;1)有机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2)基地的环境质量符合:;A.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B.符合《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GB5084的规定;C.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3)有机和常规生产地块之间应当有缓冲带(一片树林;4)新开荒,长期撂荒,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 有机农产品的种植规范要求 1 产地区域要求 1)有机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 2)基地的环境质量符合: A.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B.符合《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GB5084的规定,对水源的要求 C.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二级标准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 3)有机和常规生产地块之间应当有缓冲带(一片树林,道路,沟,一片耕地)或物理障碍物,有机地块周围具有天敌的栖息地等,提高生物多样性 4)新开荒,长期撂荒,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多年未使用化肥,农药的农田优先选择 5)有机作物和常规作物的品种等难以区分时(平行生产),应在地块位置,管理上明确区分,例如设置标志牌 2 有机作物要求 1)种子和种苗

有机种子或不经农药等禁用物质处理的,适合当地气候和土壤,对病害抗性的优良品种,非转基因品种 2)作物栽培 根据品种,种植年限,土壤肥力情况进行轮作和间作、免耕,采用合理的灌溉方式 3)土肥管理 A.使用足够数量的有机肥(农家肥或外购的商品有机肥),最好有机肥料来自本农场,禁止使用化肥和城市污水污泥 B.土壤施肥过程中,允许使用和限制量使用的物质见《有机产品》标准。 C.严格控制矿物肥料使用,以防重金属积累。 D.使用人粪尿应经过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禁止在叶菜类,块茎类,块根类作物上使用 4)病虫草害 A. 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处理种子,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灯光色彩诱杀,机械或人工除草。禁止采用焚烧作物秸杆 B. 若上述方法不能有效控制病害时,允许使用《有机产品》标准附录B所列出的物质。禁止采用化学除草剂防除杂草 5)污染控制 A. 有机地块与常规地块排灌系统应有效隔离;常规农业生产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应得到充分清洗 B. 所用的保护性建筑物,塑料薄膜,防虫网的材质,使用后从土壤中清除

我国有机农业国家标准

我国有机农业国家标准 一、有机农业产品的国家标准主要内容 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19630-2005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生产。规定了农作物、食用菌、野生植物、畜禽、水产、蜜蜂及其未加工产品的有机生产通用规范和要求,适用于有机生产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作物种植、食用菌栽培、野生植物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蜜蜂养殖及其产品的运输、贮藏和包装。 第2部分:加工。规定了有机加工的通用规范和要求,适用于以GB/T19630.1生产的未加工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及包装、贮藏和运输的全过程,并包括了有机纺织品的内容,该部分的适用范围为棉花(21175,-30.00,-0.14%)或蚕丝纤维材料的制品,不包括毛类等制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规定了有机产品标识和销售的通用规范及要求,适用于按GB/T19630.1、GB/T19630.2生产或加工并获得认证的产品的标识和销售。 第4部分:管理体系。规定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应建立和维护的管理体系的通用规范和要求,适用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及相关的供应环节。 该系列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于2005年1月19日正式发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产地环境要求 根据有机产品标准GB/T19630-2005,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 基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5084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和GB9137的规定。 三、转换期 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从提交认证申请之日算起。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转换期,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 新开荒的、长期撂荒的、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多年

CQCCMS2.0产品认证管理系统操作指南-质量技术负责人平台分册说课讲解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管理系统 操作手册 质量技术负责人平台分册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历史修改记录

目录 历史修改记录 (2) 目录 (3) 质量技术负责人管理平台 (4) 1.1系统登录与退出 (4) 1.2质量技术负责人管理 (5) 1.2.1基本信息维护 (5) 1.2.2专业能力查看 (7) 1.2.3服务企业和证书查看 (9) 1.2.4可备案元器件项查看 (10) 1.3常用元器件库维护 (11) 1.4元器件备案 (13) 1.4.1原始数据录入 (14) 1.4.2元器件备案 (20)

质量技术负责人管理平台 1.1 系统登录与退出 (1)用户登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业务在线申办系统”的企业质量技术负责人平台网址,如图1所示。 图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业务管理系统”主页面 (2)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单击“提交”按钮,进入图2所示界面。

图2 企业质量技术负责人平台操作主界面 (3)点击主界面右上角的”退出”链接,即退出系统 1.2 质量技术负责人管理 质量技术负责人管理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维护”,”专业能力查看”,”服务企业和证书查看”,”可备案元器件项查看”四个子菜单功能 图3 “质量技术负责人管理”菜单 1.2.1 基本信息维护 (1)点击图3中“基本信息维护”菜单,显示如图4所示界面,此界面显示当前登录用户的基本信息

图4 “质量技术负责人详细信息”界面 (2)点击图4右上角的“修改基础信息”链接,显示如图5所示界面,此界面可对当前登录用户的密码以及联系方式信息进行修改操作 图5 “质量技术负责人信息修改”界面 (3)点击图4界面中“质量技术负责人认定证书”每一条记录右侧的”查看”链接,显示如图6所示界面,此界面显示当前登录用户每一笔认定证书详细信息

有机生产加工组织经营质量管理手册

湖北鹤峰阳光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管理 手 册 湖北鹤峰阳光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七年八月 目录 一、前言 二、发布令 三、任命书 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简介 五、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管理方针和目标 六、管理组织机构图及相关岗位的责任和权限 七、有机标识的管理 八、可追溯体系与产品召回 九、内部检查管理规程 十、文件记录管理 十一、客户投诉的处理

十二、持续改进体系 一、前言 本《手册》是依据GB/T19630—2011《有机产品》等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而编制的纲领性文件。 《手册》阐明了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详细描述了有机产品生产的质量体系文件,包括支持性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均应与本《管理手册》的要求相一致。 本《手册》由综合办负责组织起草。 二O一七年八月 二、发布令 公司依据《有机产品》GB/T19630-2011,结合本公司生产的具体情况及需要,制定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组织经营质量管理手册》,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并实施有机产品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机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和管理,在生产过程中确保产品符合有机产品的标准与技术规范,并使产品的安全卫生得到有效的控制,消除和降低生物的、化学的和物理的对产品的危害,确保产品的安全卫生,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本手册一经发布,即作为公司实施有机质量管理和对外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产品的纲领性文件,是开展有机质量活动的主要依据。全体员工应认真学习,确保公司各项有机质量活动按本手册规定执行。

经审查,本手册符合《有机产品》GB/T19630-2011的要求及公司实际,现予以批准发布。 总经理龚伦洲 二O一七年八月十日 三、任命书 为贯彻实施《有机产品》GB/T19630-2011的要求,加强对公司有机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实施和持续改进,执行公司的内部检查,全程跟踪有机产品生产,兹任命龚朕为公司内部检查员,对公司有机产品质量管理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配合认证机构的检查和认证; 2.对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并对违反本部分的内 容提出修改意见; 3.对公司追踪体系的全过程确认和签字; 4。向认证机构提供内部检查报告。 本任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总经理龚伦洲 二O一七年八月十日 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简介 湖北鹤峰阳光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鹤峰县下坪乡金叶巷3号,成立于2008年7月成立,是一家集魔芋种植、收购、加工销售为一体的民营制企业。现有员工150人(含临时工)厂房

全国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在农产品摆脱长期短缺局面,实现总量平衡的历史性跨跃的同时,农业生产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农产品销售不畅,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我国农业发展面临更大的挑战,农产品市场竞争将更趋激烈。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实现转化增值,是国民经济增长的新亮点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内容,对于满足和扩大农产品市场需求,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我部在调查研究和专家咨询的基础上,制定《全国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规划重点放在切需要加工转化的农产品,包括粮、棉、油、糖、果、蔬、茶、肉、蛋、奶及水产品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产品。同时,对于到2015年的远景目标进行了初步展望。 一、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现状 (一)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成就和特点 改革开放20年以来,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所取得的成就和特点有以下几个。

1.迅速发展并成为国民经济的第一大支柱产业 2000年,我国农产品加工业产值1达21070亿元,占整个工业产值的24.6%。其中食品工业总产值8434亿元,占整个工业产值的9.8%。“九五”期间,农产品加工业的年均增长速度达到9.2%,高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农产品加工业产值相当于农业产值的百分比,2000年达到84.6%,比1995年提高了5.8个百分点。农产品加工业的快速发展不仅为扩大农产品市场、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整体效益的提高发挥了重大作用,而且每次加工业的大发展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拉动作用。 2.产品结构向多样化方向发展 在农产品加工业结构中,食品工业比重上升,2000年食品工业占农产品加工业产值的比重为39.7%,超过纺织类而居农产品加工业的第一位。随着农产品直接消费需求的下降,初级加工品和高级制造品的比重上升,农产品加工业的产品结构开始向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原料综合利用率不断提高。 3.产加销一体化和产业化经营迅速发展 据调查,目前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企业已超万家。1文中加工业产值及增长速度均指统计口径的五大类12个行业的范围,非本规划所指主要农产品。

国际国外有机食品标准

国际国外有机食品标准 发布日期:2010-09-27 08:49:18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0年第 3 期作者:编辑:wjzx 点击数: 355 人们在追求健康食品的进程中,到20世纪70年代才真正形成有机农业/有机食品。虽然英国土壤协会早在1967 年就制定了协会的有机农业标准,这可能是世界上第一个有机标准,但并没有形成国际规模,1972 年,全球性民间团体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成立,使有有机食品标准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机农业目前,世界有机食品市场潜力巨大。据统计,全球用于有机农业的土地面积1581.3 万公顷,其中大洋洲占 48.51%、欧洲占23.58% 、拉美占20.02%、北美占7.42% 、亚洲占0.33% 、非洲占0.14% 。2000 年全球有机食品销售额为200 亿美元。有机食品占食品的比例2001 年为 。年预计达15%1.3%,2005 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对有机食品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现将有关国际组织和: 主要食品生产和贸易国家制定的有机食品标准的情况介绍如下一、国际组织的有机食品 标准的有机食品标准)IFOAM( —目前该组织有110个国家700多个会员。IFOAM的基本标准,属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有机农业/有机食品的标准,由于其标准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代表性,加上每两年修改一次,因 此具有权威性和先进性。此外,IFOA M的授权体系,即监督和控制有机农业检查认证机构的组织,和其基本标准一样具有很大的国际影响。(IOAS)和准则IFOAM的基本标准包括了植物生产、动物生产以及加工的 各类环节。IFOAM制定的有机农个方面。4/业有机食品的国际基本标准有以下前提条件1.成员IFOAM 凡标上“有机”标签的产品,生产者和农场必须属(1) . 标准进行生产的;IFOAMIFOAM勺个体生产者不可声明他们是按(2)不属于标准包括农场审查和颁证方案的建议。IFOAM(3)不属于基本标准的框架2.生产足够数量具有高营养的食品。(1)维持和增加土壤的 长期肥力。(2) 在当地农业系统中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资源。(3) 在封闭系统中尽可能进行有机物质和营养元素方面的循环利用。(4) 给所有的牲畜提供生活条件,使它们按自然的生活习性生活。(5) 避免由于农 业技术带来的所有形式的污染。(6) 维持农业系统遗传基质的多样性,包括植物和野生物环境的保护。(7) 允许农业生产者获得足够的利润。(8) 考虑农业系统广泛的社会和生态影响。(9) 采用的方法和技术 3. 可采用遵循自然生态平衡的某些技术,强调指出禁止使用农用化学品,例如合成肥料,杀虫剂等。如何 使产品成为有机产品 4. 原来不是有机产品,可进行转换,让其变为有机产品,在一定时期内按标准要求进行转换,由每个有机农业颁证机构确定转换过程的饿时间,并定期(每年)进行评价,转换计划包括:(1) 增强土地肥力的轮作制度;(2) 适当的饲料计划(养殖业);(3) 合适的肥料管理方法(种植业);(4) 建立良好环境,以减少病虫害转换周期时间,如果产品在两年之内满足所有标准则第三年可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的有机食品标准)CAC(二1999年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通过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和销售导则》(CAC/LG32—1999) ,其中不包括畜牧生产。2001 年又通过了该导则的“畜牧与畜牧产品” 部分,这样就形成了基本完整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的有机食品标准。CAC W机食品标准基本参考了欧盟有机食品标准 (EU2092/91)和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的《基本标准》。CAC有机食品标准的制定表明,有机农业/ 有机食品已得到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认同,它将有力地推动有机农业/有机食品标准的统一, 从而有利于有机农业/有机食品在全球的进一步发展。CAC有机食品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定义、种子与种苗、过渡期、化学品使用、平行生产、收获、贸易和内部质量控制等。此外,标准还对有机农产品的检查、 认证和授权体系做了非常具体的说明。二、美国的有机食品标准美国农业部于1997年首次提出了一套管理有机食品的国家标准,但是农场主和其他有机食品工业的从业人员强烈反对其中的某些规定,因为这些规定没有禁止将下水道的污泥用作肥美国农业部随后撤消了这套国家标准。同时允许食品中包含转基因和经过放射处理的成分。料,2000年底,美国农业部颁布了新的有机食品国家标准。新标准规定,不使用杀虫剂、激素和抗生素;不使用放射线照射;不使用转基因等生物技术;为了提高环境的质量,必须保护土壤,善待家禽。上述规定不仅适用美国国内的食品,也适用从外国进口的食品。美国的有机食品标准于2001 年开始实施,对有机食品发放统一许可,由农业部授权的许可发放机构负责检测有机食品是否符合要求,并从2002 年10 月2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机食品的标识,以此代替原来非正式使用的或各州制定的 “有机”标识。美国的有机食品标:种4签分为以下

GOTs和OE标准认证管理手册-2012

GOTS/OE体系管理手册编号:GOTS/OE—2012 编制: 审批: 生效: 分发号: 状态:收控

目录 一、公司介绍 二、适用范围 三、手册批准和声明 四、任命负责人 五、部门职责(附组织结构图) 六、OE标准要求 1 引言 2 OE100标准 2.1 背景 2.2 什么是OE100标准? 2.3 OE100标准的贴标 2.4 OE100标准要求公司做什么? 2.5 有机转化 3 OE100标准的基本要求 3.1所有生产操作的要求需要经过验证 3.1.1 范围 3.1.2 检测的准备 3.1.3 提供所需设备和信息 3.1.4 指导年审 3.1.5 有机混纺的原料和产品的购销文件 3.1.6 含有有机棉成分的原料的包装和运输3.1.7 包含有机棉成分的产品的储存 3.1.8 疑似未达到OE100标准要求的产品 3.1.9 对于转包商的认证要求 3.2 轧棉工序的具体要求 3.2.1 种子的采购以及原棉捆的销售 3.2.2 籽棉和原棉的加工处理 3.2.3 贴标 3.2.4 要求的证明 3.3 仓储操作中的要求 3.3.1 棉花的采购和销售 3.3.2 棉花的处理和使用 3.3.3 原棉捆的贴标 3.3.4 要求的证明 3.4 纺纱工序的要求

3.4.1 棉和纱的采购和销售 3.4.2 纤维和纱线的存储、处理和加工 3.4.3 混有机棉纱线的贴标 3.4.4 含有有机棉成分的原料的包装和运输 3.5 机织/针织操作中的要求 3.5.1 纱线和面料的采购和销售 3.5.2 纱线和面料的存储、处理和加工 3.5.3 采用含有100%的有机棉成分的纱线加工的面料和/或成品的贴标3.5.4 包含有机棉成分的原料的包装和运输 3.6 印染/后处理的要求 3.6.1 面料的采购和销售 3.6.2 面料的处理和使用 3.6.3 含有100%的有机成分的产品的贴标 3.7 制造加工工序的要求 3.7.1 纱线或面料的采购和销售 3.7.2 纱线、面料的处理和使用 3.7.3 含有100%的有机成分的产品的贴标 3.8 批发/零售操作的要求 3.8.1 含有100%有机成分的产品的贴标 4 附录 4.1 工具和资源 4.1.1 有机交流组织的在线跟踪系统 4.1.2 有机交流组织对有机纺织产品贴标的指导方针 4.1.3 被公认的标准 4.1.4 被认可接受的有机标准 4.1.5 OE标准标识的使用 4.1.6 问题和附加信息 4.2 定义 4.3 可以接受的有机标准 4.4 可能用到的有关程序和规定 4.5 生产流程图 4.6有机生产平面布置图 七、GOTS 要求 1 原则 1.1 标准的目的 1.2 范围与结构 1.3 合格证书 1.4 标识等级和贴标

农产品产销情况调研报告

农产品产销情况调研报告 农产品产销情况调研报告 一、产销概况 (一)生产环节 粮油。粮油生产企业6家,合作社6家,种植大户23家。蔬菜(含食用菌)。蔬菜生产企业2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5xx家,家庭农场10家,种植大户49家。畜禽产品(含水产品)。畜禽生产企业xx家,合作社60家,家庭牧场3xx家,养殖大户xx00家。特色经果。特色经果企业25家、合作社46家、家庭农场7xx 家、种植大户xx1家。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加工企业63家,年加工能力万吨。 (二)流通环节 仓储。有7个仓储设施共39743米3,其中冷库5645米3,高温库3xxxx米3,气调库3290米3。 农产品物流。有物流企业xx邮政公司、xx邮政速递物流、顺丰、韵达等26家,运出农产品主要有火腿、辣椒面、猕猴桃等,20xx年运出吨。运入农产品以茶叶、水果为主,20xx年运入44吨。 市场建设。有大型农产品批发经营市场7个、大型超市10家、农贸市场21个。20xx年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量万吨,销

售额xx9252万元。农产品批发主要产品以蔬菜、水果为主,水果产地以昆明、工作总结 四川、西双版纳为主。蔬菜以昆明、贵阳、曲靖、威宁以及湖北和四川为主,批发至市中心城区各农贸市场及周边乡镇和纳雍、发耳、赫章等地。 电商企业共6xx家,销售农特产品的网店(微店)数xxxx 个。引进了淘宝、京东、邮乐购、那家网、贵农网等知名电商交易平台,本地电商企业自建电商交易平台有交易额的19个(中国网络菜市场、百姓购、凉都购等)。 建设“贵农网”县级运营中心和物流分拣中心,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今年以来,xx市新增乡镇快递服务网点56个(总数达到1xx 个)。 (三)需求环节 20xx年xx市教育系统、医院食堂、大中型企业及中大型餐饮酒店采购粮油吨、蔬菜需求吨、畜产品吨、特色经果吨。 (四)产销对接情况 以“搭建贸易平台,推动农商联动”为主题,xx积极举办或组织参加省内外展示展销会,促成了意向性签约53份,落实订单金额亿元,订购农产品万吨。心得体会进驻知名平台,开展网络促销,共上架本地商品700余种,销售商品500余万元。大力开展农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学校、进工矿企业、进大型餐饮企

有机农产品的种植规范要求

有机农产品的种植规范要求 1产地区域要求 1)有机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2)基地的环境质量符合: A.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 B15618-1995 B.符合《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G B5084的规定,对水源的要求 C.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 B3095-1996的二级标准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 B9137 3)有机和常规生产地块之间应当有缓冲带(一片树林,道路,沟,一片耕地)或物理障碍物,有机地块周围具有天敌的栖息地等,提高生物多样性4)新开荒,长期撂荒,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多年未使用化肥,农药的农田优先选择 5)有机作物和常规作物的品种等难以区分时(平行生产),应在地块位置,管理上明确区分,例如设置标志牌 2有机作物要求 1)种子和种苗 有机种子或不经农药等禁用物质处理的,适合当地气候和土壤,对病害抗性的优良品种,非转基因品种 2)作物栽培 根据品种,种植年限,土壤肥力情况进行轮作和间作、免耕,采用合理的灌溉方式 3)土肥管理 A.使用足够数量的有机肥(农家肥或外购的商品有机肥),最好有机肥料来自本农场,禁止使用化肥和城市污水污泥 B.土壤施肥过程中,允许使用和限制量使用的物质见《有机产品》标准。 C.严格控制矿物肥料使用,以防重金属积累。 D.使用人粪尿应经过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禁止在叶菜类,块茎类,块根类作物上使用 4)病虫草害 A.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处理种子,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灯光色彩诱杀,机械或人工除草。禁止采用焚烧作物秸杆 B.若上述方法不能有效控制病害时,允许使用《有机产品》标准附录B所列出的物质。禁止采用化学除草剂防除杂草 5)污染控制 A.有机地块与常规地块排灌系统应有效隔离;常规农业生产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应得到充分清洗 B.所用的保护性建筑物,塑料薄膜,防虫网的材质,使用后从土壤中清除 C.产地无飞机防病虫草作业(使用禁用物质)和重金属污染情况 3有机仓库管理 1)有机仓库禁止放置农药和化肥,卫生达标,具有防虫鼠害的措施 2)在有机产品不能单独存放的情况下,可以与常规产品放在一起,但应作出明确标志 4运输贮藏和包装 1)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洗干净

世界有机农业发展现状

一、有机农业的基本概念有机农业始于1924年,由鲁道夫.史特内(RudolfSteiner)创立的生物动力农业。 之后于20世纪三十年代和四十年代在瑞士由翰斯·缪勒(HansMueler),在英国由雷蒂埃伍·巴夫奥(LadyEveBalfour)和艾伯特·哈瓦得(AlbertHoward),在日本由(MasanobuFukuoka)分别创建了各国的有机农业。 六十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特别是欧洲一些国家政府开始重视有机农业,鼓励并补贴农场从常规农业向有机农业转换。 在国际有机农业运动的推动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有机农业的概念开始被广泛地接受。 欧洲、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已陆续建立了有机农业指南、标准、法规、条例,对有机农业作了明确的定义。 最初,这些定义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近年定义趋于一致,目前最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有机农业是一个促进生物多样性、生物圈循环和土壤生物活动的生态性生产管理体系。 有机农业要求尽量采取恢复、维持、促进生态和-谐的管理措施,完全不用或基本不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尽可能减少空气、土壤和水分的污染。 我国有机农业工作者通过深入研究以及与国外同行的交流,将有机农业定义为:遵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

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 根据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2000年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发展有机农业生产和有机食品加工的主要目标有17个方面,其根本目标是促进土壤生物、植物、动物、人在内的且相互依赖的系统的生产力和系统的健康协调发展。 “有机"是一种标识概念,只有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才能标识为有机产品。 有机产品除包括食品,如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外,还包括纺织品、皮革、化妆品、林产品。 二、有机农业的现状有机食品生产是近几年世界农业中的亮点。 全世界大约有130个国家进行认证有机食品的商业生产,主要集中在欧洲国家、美国和加拿大。 据国际贸易中心(ITC)今年2月调查,全世界有机管理用地已达到1700万公顷,各大州有机管理的面积分布大体是大洋洲44.91%,欧洲24.79%,拉丁美洲21.67%,北美7.73%,亚洲0.55%,非洲0.35%。 面积最多的10个国家依次是澳大利亚770万公顷,阿根延280万公顷,意大利100万公顷,美国90万公顷,巴西80万公顷,德国54万公顷,英国52万公顷,西班牙38万公顷,法国37万公顷,加拿大34万公顷。 有机农业用地占农业用地面积比例最多的十个国家依次是列支

有机食品质量管理手册

有机食品质量管理手册 为确保公司生产的“源升河”牌野生有机北五味子、山楂(山里红)、笃斯越橘(都柿)的质量符合相关有机食品产品标准,保证公司及产品的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此《质量管理手册》,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一章企业简介 黑龙江省庆安源升河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座落在闻名遐尔的中国绿色食品之乡----黑龙江省庆安县,是一个由继承了百年酿酒历史的小厂发展起来的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下设一个米业分公司,即黑龙江省庆安源升河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米业分公司,现有员工260人,其中技术人员28人,有全省规模最大的先进的自动化酿造车间和附属设备,有三条自动化灌装生产线,质检化验设备齐全配套。固定资产1783万元,流动资金670万元。年生产绿色食品白酒2万吨,可实现产值亿元,利润400万元。产品畅销北京、天津、河南、陕西、甘肃、内蒙古等省市区,绿色食品大米白酒,天然野生有机北五味子出口韩国。 公司是黑龙江省酒业协会理事单位,绥化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庆安县白酒生产骨干龙头企业和财政支柱企业。质量管理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源升河牌38°、40°、42°、45°白酒和38°、40°、42°大米白酒,是A级绿色食品。源升河牌系列白酒获“黑龙江省着名商标”、“黑龙江省名牌产品”、“全省用户满意产品”等称号。是全省酒类行业唯一获得《质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企业。 第二章企业章程 公司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庆安源升河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的规定运作。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做到诚信、守法。 第三章企业有机生产计划 1、每年8月30日前,做好野生北五味子、山楂、都柿收购的各项准备工作。 2、与金沟、东风两个集中晾晒场搞好对接,做好鲜果晾晒的准备工作。 3、9月末至10月初,对晾晒合格的干果进行收购。

农产品加工业出口示范企业名单

农产品加工业出口示范 企业名单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出口示范企业名单 ? 一、粮油加工企业(40家) 天津市 天津挂月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 唐山天申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 山西汾河生化有限公司 山西威特食品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宇航人高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 鲁洲生物科技(辽宁)有限公司 吉林省 吉林中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辽源市鸿图纸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农垦龙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 安徽瑞福祥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省

中粮(江西)米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 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金华粉丝有限公司 山东金城股份有限公司 泗水利丰食品有限公司 乳山市金果花生制品有限公司华隆(乳山)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菱花集团有限公司 邹平三星油脂工业有限公司 乐陵市浩天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 莒南县优盛花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潍坊英轩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柏兰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润德粮油制品有限公司 青岛佳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东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枫林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大树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裕伟食品有限公司 日照可意食品有限公司

日照鲁信金禾生化有限公司 河南省 河南汇隆化工有限公司 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濮阳田利干果有限公司 甘肃省 甘肃庆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庆阳市陇东农副产品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雪晶生化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新野贸易有限公司 二、果蔬加工企业(112家) 北京市 北京神州绿普果菜产销合作社 河北省 遵化市长城科贸有限公司 保定中旺果蔬速冻有限公司 河北晶品果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 山西特达土畜产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富源农产品有限公司 辽宁省

世界有机农业发展现状

世界有机农业发展现状 一、有机农业的基本概念有机农业始于1924年,由鲁道夫.史特内(RudolfSteiner)创立 的生物动力农业。 之后于20世纪三十年代和四十年代在瑞士由翰斯缪勒(HansMueler),在英国由雷蒂埃伍巴夫奥(LadyEveBalfou)和艾伯特哈瓦得(AlbertHoward),在日本由(MasanobuFukuoka) 分别创建了各国的有机农业。 六十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特别是欧洲一些国家政府开始重视有机农业,鼓励并补贴 农场从常规农业向有机农业转换。 在国际有机农业运动的推动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有机农业的概念开始被广泛地接受。 欧洲、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已陆续建立了有机农业指南、标准、法规、条例,对有机农业 作了明确的定义。 最初,这些定义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近年定义趋于一致,目前最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有机 农业是一个促进生物多样性、生物圈循环和土壤生物活动的生态性生产管理体系。 有机农业要求尽量采取恢复、维持、促进生态和-谐的管理措施,完全不用或基本不用人 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尽可能减少空气、土壤和水分的污染。 我国有机农业工作者通过深入研究以及与国外同行的交流,将有机农业定义为:遵照有机 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 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 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 根据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 (IFOAM) 2000年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发展有机农业生产和有机食品加工的主要目标有17个方面,其根本目标是促进土壤生物、植物、动物、人在内的且相互依赖的系统的生产力和系统的健康协调发展。 有机"是一种标识概念,只有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 标准生产加工的,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才能标识为有机产品。 有机产品除包括食品,如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外, 还包括纺织品、皮革、化妆品、林产品。 二、有机农业的现状有机食品生产是近几年世界农业中的亮点。 全世界大约有130个国家进行认证有机食品的商业生产,主要集中在欧洲国家、美国和加拿大。 据国际贸易中心(ITC)今年2月调查,全世界有机管理用地已达到1700万公顷,各大州有机管理的面积分布大体是大洋洲44.91%,欧洲24.79%,拉丁美洲21.67%,北美7.73%,亚洲0.55%,非 洲0.35%。 面积最多的10个国家依次是澳大利亚770万公顷,阿根延280万公顷,意大利100万公顷, 美国90万公顷,巴西80 万公顷,德国54万公顷,英国52万公顷,西班牙38万公顷,法国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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