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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7.07

•【字号】豫建建〔2015〕52号

•【施行日期】2015.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

通知

豫建建〔2015〕5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

《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厅《关于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承包工程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豫建建〔2015〕48号)、《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豫建建〔2015〕49号)等规定,为更好的服务企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现将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按原资质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需在过渡期内按原标准相关指标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8类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8类专业承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宜的意见》(建办质函〔2015〕269号)执行。

三、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原标准相关指标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按《标准》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按《标准》相关指标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过渡期内,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若已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

质证书,需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标准》相关指标,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厅申请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满足条件的省厅将换发新证。若未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则根据省厅有关要求,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原标准相关指标申请延期。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切实把好资料初审、核实、上报关,通过指导企业依法如实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厅建筑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371—68080830。

2015年7月7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审核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4.16 •【字号】豫建建[2008]61号 •【施行日期】2008.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审核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08〕61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省定扩权县(市)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审核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就两项许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定期分批审查制度 省厅定于每月10号(节假日顺延)开始,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办和延期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新申办和延期人员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和公布。请各地结合省厅审批周期,及时、集中、统一安排初审和上报、工地复查、领证等相关工作,切实增进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建立便民、高效的工作流程,营造我省建筑业良好发展环境。 二、规范施工现场复查事宜 按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

通知》(豫建建〔2007〕131号),有八类情况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延期时,需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目前,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两项许可相继到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延期工作中对企业施工现场的复查作为长期经常性工作,在对延期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的同时,按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中需要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现场进行抽查的通知》(豫建建〔2008〕26号)要求,对除事故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之外的其他情况企业进行工地复查,尽可能一并上报申请资料和工地复查结果。 今后,各地上报的企业申请资料属于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除应在延期申请表封面的右上角注明B类外,还应按以下编码注明其所属具体类别:B-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等级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B-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B-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B-4: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的; B-5: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 B-6: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数量和级别与企业现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不一致的; B-7: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B-8:省建设厅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本条由省厅组织标注)。 对于因各市掌握信息不全、审查类别不能确认的企业,由省厅组织审查后,在公示时予以标注。各地应按照公示信息,自行组织工地复查,并在公示期内上报复查结果。 对属于B-6情况的企业,可以不进行工地复查,但需仍然按照重新审查安全生

建安〔2007〕257号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

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 作的通知 建安〔2007〕257号 各市建委,省有关厅局: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副本格式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安函〔2007〕72号)的规定及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第一批以及今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工作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统筹安排、严格条件、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总体要求,坚持监督管理与服务企业并重、全面要求与差异化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认真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要利用延期工作的契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条件,促使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减少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以利于推动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延期企业审查范围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应当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4、未在原颁发管理机关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5、原颁发管理机关因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第(一)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查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原颁发管理机关同意,可以不再对其进行审查。但此类企业仍需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 (三)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企业,如此前向其发放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本次延期将不再予以受理。 (四)对于已经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务分包企业,本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其延期;对于未对劳务分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出要求的地区,应统一要求本地劳务分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延期工作内容、程序 (一)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以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7.07 •【字号】豫建建〔2015〕52号 •【施行日期】2015.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 通知 豫建建〔2015〕5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

《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厅《关于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承包工程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豫建建〔2015〕48号)、《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豫建建〔2015〕49号)等规定,为更好的服务企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现将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按原资质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需在过渡期内按原标准相关指标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8类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8类专业承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宜的意见》(建办质函〔2015〕269号)执行。 三、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原标准相关指标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按《标准》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按《标准》相关指标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过渡期内,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若已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6.03.08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各省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对全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 对全省具有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园林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凡在我省从事城市园林工程施工与养护管理的园林施工企业,都必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日常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省辖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园林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申报要求 (一)园林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 项清单》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各有关处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我厅对2017年7月公布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尽快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要全面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监管执法,强化抽查结果运用,推动信息互通共享,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积极推行联合抽查的形式。通过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18年9月5日 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抽查事 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从业活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五条第二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10% 不超过2次/年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为; 3.是否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修改城乡规划的行为。 2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8.27 •【字号】豫建建〔2018〕55号 •【施行日期】2018.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豫建建〔2018〕5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持续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更加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强化担当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范围和标准,切实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做好招标文件告知性备

案、直接发包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依法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过程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依法查处恶意竞标、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规范各方主体行为 (一)规范招标人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招标人行为,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使用国家标准文本或地方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使用工程投标保函替代现金保证,使用业主工程款支付或预付款保证,为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供支撑。依法设立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设置投标人各项资格要求时,应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相匹配,不得随意提高资质标准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各类社会认证、注册资金、园林企业提供三类人员证书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投标报名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等证照原件,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等。 (二)规范代理机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核实和公布代理信息,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进一步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事宜,合规编制与招标项目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限制性或排斥性条款,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信息。协助招标人依法受理并处理招标活动中的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标投标投诉。 (三)规范投标企业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严格投标活动要求,要求投标企业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在投标时,不得相互串通投标、围标;不得提供虚假业绩、证件和简历等资料,以及采取行贿的方式谋求中标。参与投标的建造师自投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督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5.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查的 通知 各省辖市住建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省厅决定5月27日至6月2日在对部分城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地市 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周口市、驻马店市、濮阳市。 二、督查范围 (一)督查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二)督查施工企业及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包括重点工程,开发区工程等)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三)督查2010年下半年以来发生事故的地市企业及施工项目工程。 三、督查方式

此次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施工现场。 (一)听取省辖市住建局(委)及所查施工企业今年以来安全生产开展情况汇报,查阅工作开展相关资料。 (二)查阅施工企业、施工项目、项目监理部、安全管理资料。 (三)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四、督查内容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对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 2、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情况。 3、所辖县(市、区)开展层级监督情况。 4、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情况。 5、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 6、建筑起重设备产权备案、安拆告知、使用登记管理情况。 7、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二)建筑施工企业 1、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布置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情况 3、建筑起重设备管理情况 4、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审核审批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5、对本企业承担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 6、重大危险源及重大隐患登记建档、整改、复查销案情况。 7、本企业安全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 (三)在建工程项目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5.25 •【字号】吉建安〔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 等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吉建安〔2022〕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当前,我省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方便服务企业,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现就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业务办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是我省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截至2022年3月11日之后至疫情结束前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至2022年6月30日,在此期间相关证书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活动。 二是有效期(或复核日期)截止日为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我省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证书到期后“安管系统”暂时不予以注销,2022

年7月31日前可办理延期等相关业务。 三是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分别满足50%(含)以上,因人员数量暂时不满足要求且急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可由企业承诺在2022年7月31日前补齐,许可机关可予以办理。若在7月31日前满足许可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顺延三年。若未按时限要求补齐,许可机关依法收回。 四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和变更业务的建筑业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分别满足50%(含)以上,因人员数量暂时不满足要求且急需办理相关业务的,可由企业承诺在2022年7月31日前补齐,许可机关可予以办理。若未按时限要求补齐,安全生产许可证将被许可机关依法暂扣。 五是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吉建安〔2020〕12号)要求,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对急需法人A证的本地企业给予提供绿色通道,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法人A证考核问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5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两项行政许可延期换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两项行政许可延期换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7.06.13 •【字号】湘建建[2007]194号 •【施行日期】2007.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两项行政许可 延期换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建〔2007〕19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省直有关建筑施工企业:为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换证范围 (一)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 凡有效期满3年,且在证书有效期内所承担相应岗位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建筑施工死亡事故、无省建设厅公示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 凡有效期满3年,不具备直接延期条件的三类人员,按照《关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04〕240号)重新申请考核取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

凡有效期满3年,且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未发生建筑施工责任死亡事故、无省建设厅公示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曾实施暂扣、人员满足《各类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配备数量表》(附表一)要求,依法为企业相关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已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标准(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尚应建立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标准)且在其工程项目中予以严格执行的,其有效期延期3年。 凡有效期满3年,不具备直接延期换证条件的,按照《关于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04〕2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和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06〕25号)重新申请取证。 二、延期换证程序 (一)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程序。 委托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所属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进行符合性初审。符合条件的三类人员,由所在企业参照《×××(地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信息统计表》(附表二)的要求填写并报初审部门审查,初审部门对审查通过的三类人员以企业为单位进行汇总,填写附表二(含Excel电子文档),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上报省建设厅。经省建设厅审定符合延期条件,上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c919074509.html,)公告后,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企业携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到省建设厅办理延期手续(省管企业按照附表二要求填写,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延期)。 涉及交通、水利专业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申请,由省交通、水利部门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是否延期意见,分批汇总抄送省建设厅,办理延期手续。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程序。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8.20 •【字号】浙建[2014]8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建〔2014〕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精神,严把建筑市场安全生产准入关,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不得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一律停工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对承揽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外地进浙企业备案、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审查时,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受理。 二、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督管理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检查发现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将检查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上报我厅。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工作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时,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申请材料中所附的各类证件、购物发票、保险缴费票据及有关证明文件等必须查验原件,在相应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审核专用章。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我厅对所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将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审查,并根据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省建设厅网站予以公示、公告。审查中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市 场统一开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6.03.23 •【字号】豫建〔2016〕38号 •【施行日期】2016.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 开放的通知 豫建〔2016〕3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破除地区壁垒,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筑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在我省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服务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营造有利于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开展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宽松环境,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二、取消省内建筑企业跨区域登记、备案等制度,企业凭加盖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等证照复印件以及工程项目所需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即可在全省范围内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查阅相关信息,不得另外附加条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等证照原件,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 三、实行外省进豫建筑企业统一登记制度。外省建筑企业进豫承揽业务的,需通过“一体化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和在豫人员信息。内容应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豫承揽业务负责人任命书等扫描件,以及在豫承揽业务负责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建筑企业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严禁出现或变相实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列出的九种行为: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延期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延期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3.10 •【字号】陕建发〔2020〕58号 •【施行日期】2020.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和个人执业资格延期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20〕5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企业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精准稳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复工复产,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有效期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资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个人执业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2月3日至6月30日间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 二、我厅将对有效期在上述时间范围内的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实行系统自动延期,企业无需再重复申报延期业务,待系统有效期更新后,企业可自行打印

获取电子证书。 三、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负责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四、承接我厅委托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省内14个四类功能区等单位,对所负责管理的各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有效期,参照省厅要求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0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5〕188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 作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建建〔2015〕188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省质安监总站,省造价总站: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要严格审查投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依法不需要招投标的项目,合同备案监管部门在合同备案时要严格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要严格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各级各部门不得允许其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我厅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时主要审核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配备及相关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其他延期换证的条件委托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8号)和有关规定执行,我厅将对资料完整性进行核查。对审查合格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对符合延期法定条件仅未按期通过安全认证的企业,不影响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9〕164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 通知 正文: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工〔2019〕164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淡化前置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质〔2016〕226号)精神,现就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三类人员”配备 (一)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理申请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以下标准核准:企业负责人不少于2人;项目负责人按企业资质类别,每个专业至少1名注册人员进行核准,如不同资质类别具有相同专业的注册人员,人员数量不累加(资质标准未要求注册建造师的除外);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理申请时,如涉及交通、水利等相关资质时,由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如企业资质项内容未发生变化的,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企业资质增项、升级或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等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申报延期时,按照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三)特种作业人员审核,资质标准中未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数量的,不再审核该项资质对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资质标准中明确要求特种作业人员专业和数量的,按照企业各项资质中最高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人数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审核。 (四)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以及首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二、“安全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认定 (一)从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公路、水利水电、通信、电力、港口与航道、矿山等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家有关部委或省政府相关部门对考核发证有相关规定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相关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机构负责,所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可用于申请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仅有矿山工程总承包单项资质的企业,已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建部门可直接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颁发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员证》、《特种作业操作员证》均可使用。 (三)有多种资质的施工企业,住建、交通、水利、通讯、电力、安监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均予以认可。 三、强化对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对建筑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管,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配备数量是否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要求、在岗履职情况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及时将其违法违规事实及处理建议上报我厅,我厅将严格依法依规暂扣或撤销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检查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8.19 •【字号】豫建建[2013]85号 •【施行日期】2013.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 定的通知 (豫建建〔2013〕8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本地区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部贯彻落实,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施工企业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 2013年8月19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注册地在河南省境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应执行本规定。注册地不在河南省境内但在河南省境内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参照本规定

执行。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包括3个层次: (一)由公司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安全检查; (二)由公司项目部对其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安全检查; (三)项目安全员进行的安全检查巡查。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 工程项目部应对其施工的项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和分部分项实施过程安全检查及验收性检查。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由企业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技术总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工程项目部对其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其中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组织的安全检查每个月不少于7次。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工程项目的受检频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企业注册地省辖市区域范围(按省直管试点县(市)体制之前的所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每个月不少于1次; (二)在河南省区域范围内(非企业注册地省辖市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企业注册地省域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每季度不少于1次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8.06.30 •【文号】建质[2008]121号 •【施行日期】2008.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1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促进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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