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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6.03.08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各省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对全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

对全省具有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园林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凡在我省从事城市园林工程施工与养护管理的园林施工企业,都必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日常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省辖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园林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申报要求

(一)园林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企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见附件1)。

(三)新设立的园林施工企业或申请办证时无施工项目的企业,可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资料。

(四)园林施工企业应当如实填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上签名,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数据不全、填表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管理部门不予上报或审批。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由各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经汇总后,统一报省建设厅办理。

(二)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受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三)省建设厅自收到各市上报的汇总材料后,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省建设厅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后,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申请程序向当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交延期申请。对申请延期并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省建设厅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1.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园林施工企业只能取得1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1个正本,2个副本。

2.园林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建设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3.园林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

六、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管理

(一)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园林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具体内容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省建设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园林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园林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施工企业实施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园林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其它未尽事项,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八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审核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4.16 •【字号】豫建建[2008]61号 •【施行日期】2008.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审核工作的通知 (豫建建〔2008〕61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省定扩权县(市)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审核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就两项许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定期分批审查制度 省厅定于每月10号(节假日顺延)开始,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办和延期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新申办和延期人员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和公布。请各地结合省厅审批周期,及时、集中、统一安排初审和上报、工地复查、领证等相关工作,切实增进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建立便民、高效的工作流程,营造我省建筑业良好发展环境。 二、规范施工现场复查事宜 按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

通知》(豫建建〔2007〕131号),有八类情况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延期时,需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目前,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两项许可相继到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延期工作中对企业施工现场的复查作为长期经常性工作,在对延期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的同时,按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中需要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现场进行抽查的通知》(豫建建〔2008〕26号)要求,对除事故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之外的其他情况企业进行工地复查,尽可能一并上报申请资料和工地复查结果。 今后,各地上报的企业申请资料属于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除应在延期申请表封面的右上角注明B类外,还应按以下编码注明其所属具体类别:B-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等级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B-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B-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B-4: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的; B-5: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 B-6: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数量和级别与企业现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不一致的; B-7: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B-8:省建设厅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本条由省厅组织标注)。 对于因各市掌握信息不全、审查类别不能确认的企业,由省厅组织审查后,在公示时予以标注。各地应按照公示信息,自行组织工地复查,并在公示期内上报复查结果。 对属于B-6情况的企业,可以不进行工地复查,但需仍然按照重新审查安全生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生产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定扩权县(市)建设口主管委(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事故等级划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三条各省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分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工作。 第四条发生重伤以上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系统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各级自接到报告至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五条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省建设厅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第六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相关单位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带事故相关文字、音像等材料,到省建设厅汇报情况。 第三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现场必须立即停工,省建设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的施工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对与其有管理关系的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以上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执行: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暂扣时间不少于30天。 (二)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暂扣时间不少于45天。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暂扣时间不少于60天。 (四)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暂扣时间不少于75天。 (五)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暂扣时间不少于90天。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7.07 •【字号】豫建建〔2015〕52号 •【施行日期】2015.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 通知 豫建建〔2015〕5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

《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厅《关于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承包工程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豫建建〔2015〕48号)、《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豫建建〔2015〕49号)等规定,为更好的服务企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现将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按原资质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需在过渡期内按原标准相关指标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8类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8类专业承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宜的意见》(建办质函〔2015〕269号)执行。 三、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原标准相关指标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按《标准》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按《标准》相关指标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过渡期内,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若已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6.03.08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各省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对全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 对全省具有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园林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凡在我省从事城市园林工程施工与养护管理的园林施工企业,都必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日常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省辖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园林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申报要求 (一)园林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检查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8.19 •【字号】豫建建[2013]85号 •【施行日期】2013.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 定的通知 (豫建建〔2013〕8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本地区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部贯彻落实,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施工企业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 2013年8月19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注册地在河南省境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应执行本规定。注册地不在河南省境内但在河南省境内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参照本规定

执行。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包括3个层次: (一)由公司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安全检查; (二)由公司项目部对其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安全检查; (三)项目安全员进行的安全检查巡查。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 工程项目部应对其施工的项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和分部分项实施过程安全检查及验收性检查。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由企业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技术总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工程项目部对其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其中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组织的安全检查每个月不少于7次。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工程项目的受检频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企业注册地省辖市区域范围(按省直管试点县(市)体制之前的所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每个月不少于1次; (二)在河南省区域范围内(非企业注册地省辖市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企业注册地省域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每季度不少于1次 ;

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公司[涉及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见附件一)下属的建筑施工公司],申请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对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合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公司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公司。 第三条建筑施工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生产活动。 第四条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归口管理工作。省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行相关专业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坚持五项原则:即按标准办事、按程序办事、集体研究、政务公开和严厉查处的原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公司申请、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直有关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建设厅审批发证(或上报)。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合、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所有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七条建筑施工公司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向公司注册所在地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以文献汇总报省建设厅。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规定,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规定): 1. 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二); 2.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3.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献,操作规程目录;重要涉及本公司书面形成履行有审批程序的: (1)本公司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本公司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满足国务院第393号令的规定);(3)本公司完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献(涉及公司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行情况,);

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价办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建〔2017〕12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2日 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 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效开展,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四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注册地在本省房屋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园林绿化企业不需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园林绿化企业不需申领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6.12.08 •【字号】粤建管函[2006]513号 •【施行日期】2006.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园林绿化企业不需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通知 (粤建管函[2006]513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最近,建设部以《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园林绿化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建质安函[2006]136号)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否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作了明确答复,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鉴于建设部已明确园林绿化企业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范围”,因此,凡只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一项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必再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等“三类人员”不必参加安全生产考核。但兼有建筑施工、园林古建筑等其他属于建筑施工增项资质的企业,仍应按规定及时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在本通知发出前已在我厅申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园林绿化企业及其领取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在证书有效期满后由我厅予以注销其

证书。 三、招标人在制定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标文件时,不必将“参加投标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审核条件。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不必对园林绿化工程的中标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

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7]20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为切实做好全国第一批以及今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延期工作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统筹安排、严格条件、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总体要求,坚持监督管理与服务企业并重、全面要求与差异化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要利用延期工作的契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条件,促使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减少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以利于推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延期企业审查范围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应当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园林单位有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

园林单位有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1、园林绿化企业用不用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需要。每个项目都要安全生产许可 2、园林公司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何文件为依据? 为防止和抄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颁布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该条例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对部分行业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zd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上述涉及的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生产活动”;而没有涉及的企业,是不必办证的。 园林公司不在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否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园林绿化资质不需要办理安许,园林古建就需要办理,因为他们的经营范围不一样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百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度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专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属审查管理。 4、园林绿化企业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吗? 园林绿化企业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5、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同时办吗 园林绿化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但zd是不能一起办理,必须要先取得资质证书,再去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虽说不能一起办理,但是,企业可以先对办理安全生回产许可证所需的条件进行准备,在这半年的时间里可以提前准备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材料和申报时用到的人员信息,等资质办好后可以节约答很多申报时间。 以上由济南弘建资质代办为您提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6、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有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这个不一定,要是有园林建筑资质的一定要有的;还有就是地方属性问题,有些地方要求有,现在大部分地方都还没有对其强行要求! 7、园林绿化企业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吗

南京市园林绿化、园林古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

南京市园林绿化、园林古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 南京市园林绿化、园林古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 4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以及全国打非治违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园林绿化、园林古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着力构建我市园林绿化、园林古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范围全市园林绿化、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三、重点内容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重点严厉打击和重点治纠园林绿化、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领域以下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一)非法违法行为 1、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有关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或违法分 1/ 9

包、转包工程的;园林古建筑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 4、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责任主体,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未按时完成整改的。 (二)违规违章行为 1、未建立安全组织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人员的。 2、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专职安全人员长期脱岗的,未严格执行施工现场负责人带班制度的。 3、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不到位的。 4、临时用电未按有关规范编制方案和实施的。 5、安全防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6、未建立消防组织,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设施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实施及验收各环节的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行为 1、大树移(或栽)植、高空修剪作业未制定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审批手续不全、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违规行为。 2、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不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3、深基坑工程未按照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土

建设部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

建设部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园林绿化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 请示》的复函(建质安函[2006]136号) 建质安函[2006]136号 广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园林绿化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建管字[2006]14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的规定:“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均应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鉴于园林绿化企业不属于上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调整的“建筑施工企业”范围(不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中规定的资质序列内),因此不必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此复。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园林绿化企业不需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粤建管函 [2006]513号) 粤建管函[2006]513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最近,建设部以《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园林绿化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建质安函[2006]136号)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否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作了明确答复,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鉴于建设部已明确园林绿化企业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范围”,因此,凡只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一项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必再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等“三类人员”不必参加安全生产考核。但兼有建筑施工、园林古建筑等其他属于建筑施工增项资质的企业,仍应按规定及时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在本通知发出前已在我厅申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园林绿化企业及其领取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在证书有效期满后由我厅予以注销其证书。

厅安全许可XXXX-96号文件

厅安全许可XXXX-96号文件

冀建质【2011】9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明确“两项许可”有关条件和标准,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就《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3号)《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4号)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 (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严格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3号)第四、五条要求和顺序并参考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示范目录(附件四)整理资料。资料要装订成册,申报时要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大厅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应提供本公司下发的正式文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每年要对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材料要提供至申报许可证之日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考核记录以及考试样卷等相关资料。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

1.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 2.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和推广; 3.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防护服装和设施; 4.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费用; 5.应急救援的演练支出及其他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在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中应体现以上内容并提供本年度购买发票、产品出厂合格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五)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总承包企业中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企业中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同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应不少于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总数的10%。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企业需提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公司正

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人员安全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见附件一)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除企业主营资质为铁路、交通、水利以外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

任相应职务。 企业主营资质为铁路、交通、水利工程业务范围,但同时兼有其他增项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经铁路、交通、水利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必须到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进行备案的,不予核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程业务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申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7.05.14 •【字号】豫建城[2007]47号 •【施行日期】2007.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 工地评选办法(暂行)》的通知 (豫建城〔2007〕47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市政局,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建设局,项城市、固始县公用事业局: 为加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推动全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现将《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附件1.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暂行) 2.河南省创建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申请备案表 3.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4. 河南省申报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工地项目汇总表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推动全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省级安全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以及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工程依照本办法进行安全文明生产评审。 第四条“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由企业申报,各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省建设厅组织评审。 第五条申报“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省建设厅成立“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的组织评审工作。 各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创建“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的初评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省级市政安全文明工地”每年度评审公布一次,在各市建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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