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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加强宗教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加强宗教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加强宗教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加强宗教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宗教发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宗教事务管理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缺失。这些都制约着宗教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影响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政治安全。宗教管理的不完善,不仅使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对宗教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差,也使得信教群众的合法宗教权益也频频遭受侵害。因此,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更新宗教管理理念,健全管理机制,推进宗教工作依法行政,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热点难点之一。

一、分析宗教事务管理现状,排查重点难点问题

我区是泉州市宗教工作重点县区之一,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在区域内均有众多信徒。现有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基督教“两会”(即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基督教协会)三个宗教团体,正式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共计164处,其中佛教场所89处,道教场所55处,基督教场所19处,天主教场所1处,另有民间信仰场所431处。在所有登记场所中现有教职人员共计175人,其中佛教134人(含清修女24人)、道教12人、天主教1人、基督教28人。建区以来,全区宗教领域基本稳定,四大宗教和睦团结,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宗教事务管理上还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

(一)教众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信教动机具有盲目性。

信教群众的人员构成呈现出老年人口多、女性人口多、身患疾病的教徒多、文盲半文盲人口多的“四多”特点。由于科学普

及工作的欠缺,使教徒的信教动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功利性,造成正常的宗教活动与迷信活动时常混杂在一起。就是教职人员也是良莠不齐,基督教会有许多未经过专业培训、未取得相关部门认定备案、政策、法律知识欠缺的“义工”,佛教方面还有大量闽南地区普遍存在的“清修女”,道教方面也存在教职人员年龄偏大、文化及思想觉悟偏低、宗教修养不高等普遍情况。

(二)宗教活动场所较为分散,不利于实行统一管理。

我国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由此可见,登记是我国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合法地位的必经程序,是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实行统一管理的前提条件。宗教活动场所未履行合法的登记程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分散性,便不利于政府实施统一管理。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目前尚有431处未登记的民间信仰场所。而一些纳入管理的登记场所也存在着地理位臵偏远、面积狭小、信息闭塞或滞后、教职人员缺乏、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管理上同样存在一定难度。

(三)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跟不上形势要求。

目前宗教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文件。有些规定比较宽泛,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严谨和扯皮现象。同时,政府宗教管理部门存在人员少、经费少、力量薄弱等因素,导致行政执法力量不足,目前的管理仅限于宣传、协调、引导等,无法有效行使行政执法的职能。乡镇宗教工作,虽建立了管理网络,明确统战委员兼任,但由于统战委员大多担负繁重的中心工

作,无法将主要精力用于宗教管理。另一方面,我区宗教活动场所众多,部分场所在内部管理上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组织机构不够健全、管理制度不尽完善、民主管理不规范、场所管理人员政策法律观念淡薄、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管理能力差等,甚至因财务管理的混乱或管理人员的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和纠纷,个别宗教场所建设盲目扩大,接受可能带有功利性质的社会捐资,甚至在未经用地、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或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进行建设,造成毁坏山林、侵占土地、破坏文物等后果。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和滞后,不仅损害了宗教界的形象,影响了宗教内部的和睦与稳定,还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抓好宗教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宗教工作网络。

(一)抓好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建立责任奖惩制度。

宗教工作不仅要求干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教义教规等,也需要许多的工作方法和技巧,还需要敏锐的政治敏感性,更需要一颗热爱宗教工作的心。新时期的宗教工作对宗教干部各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而这些要求需要长时间的积累,要加大对基层宗教干部在宗教工作理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等方面的的学习培训力度,不断加强基层宗教干部的政治思想,提高宗教干部业务知识和综合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新时期宗教工作的需要。宗教工作干部要明确管理职责,端正工作态度,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加强宗教领域的调查研究,掌握各教派的发展动态,积极进行理论思考和建言献策,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提高工作水平。通过建立考核机制、完善监督

措施、注重群众公认、绩效与待遇挂钩、实行责任追究等措施,促使基层宗教工作干部大胆管理、大胆创新、争创实绩,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抓好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培养爱国宗教人士。

宗教教职人员在处理宗教事务过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影响,发挥着双重桥梁的作用。要切实做好教职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建立选拔、考核机制,大力加强爱国宗教人士和宗教后备人才的教育培养,提高教职人员的宗教素养和文化素质,把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股众、深受信教群众尊重的骨干力量推上领导岗位,帮助他们提高管理水平,始终保持我国宗教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要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不懈地对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进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教育,进行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教育和法律法规的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帮助和支持各宗教团体结合各自特点加强自身建设,保证宗教组织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

(三)抓好宗教团体建设和管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引导宗教团体结合各宗教的特点,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教风建设、教制建设、组织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化解矛盾纷争,服务中心大局,发挥积极作用;要处理好政府与宗教团体之间的关系,变微观指导为宏观管理,引导宗教团体严格遵守宗教工作的方针、法规和政策,培育它们自我管理、自主开

展工作的能力,推行“以团带点”的管理方式;要维护宗教团体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帮助它们解决实际困难,为宗教事业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和物质保障;要依法推进宗教团体的制度建设,推行规范化、民主化管理,建设和谐宗教、法制宗教、文明宗教。

(四)健全完善宗教工作网络,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制。

要继续健全完善区——镇(街道)——村(居)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落实镇(街道)、村(居)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增强基层组织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属地管理和“重心下沉”的要求,切实将宗教工作责任和任务落实到基层,实施基层宗教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要加强宗教工作的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涉及宗教方面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形成政府主管、部门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高依法管理基层宗教事务的实效。

三、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加强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信教群众理性信教。

结合“六五普法”、“宗教法制宣传月”等活动,广泛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对基层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培训,让他们充分理解党的宗教政策,了解宗教的自身规律及基本知识,掌握运用党的宗教政策、法规,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本领,切实加强农村党组织的宗教工作责任意识。对信教群众要帮助他们正确理解我国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坚持不懈地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活动,积极引

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组织信教群众认真学习《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区政府制定的相关宗教工作规章制度,明确宗教信徒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提高识别宗教活动合法与非法的政治水平,增强守法的自觉性。

(二)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深化标准化建设。

根据省、市、区文件要求,以全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升年为契机,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结合创建安全发展行业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目的和意义,研究制定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按照“试点先行、示范带动、循序渐进”的思路,确定标准化建设培植典型示范单位,强化典型示范单位的引领作用,按照“一级抓巩固,二级、三级抓提升”的目标,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提升工作。

(三)鼓励和支持宗教界人士参与社会服务,发挥积极作用。

宗教团体具有政策执行功能和社会发展功能,可以在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独特作用。要开展宗教和谐社区建设,将宗教活动与社会团体功能相结合,增强宗教团体的功能,激发社会活力,提升社会服务能力。鼓励和支持宗教界人士进一步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力所能及地参与公益慈善、救灾济贫、医疗服务、文化服务、资助教育、植树造林、修桥铺路等活动,扩大宗教界人士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影响力。还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两会”体系外的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服务,促进政教关系的和谐。对私设聚会点乃至整个宗教事务的管理,都应该纳入社会建设的布局之

中,加强社会化管理,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教会执行、信众参与”的宗教治理新思路。

(四)推进法制管理,提升宗教事务管理水平。

在宗教事务管理上,要坚持不懈推进法制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在人员管理上,规范教职人员资格审核认定和任职备案程序,推进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工作。在宗教场所管理上,要加强监管,督促和指导宗教场所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管委会民主管理制度、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卫生安全制度、教务活动制度特别是财务监督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组织机构,明确管委会和教职人员的职责范围,要求宗教场所建立场所管委会实行按时换届,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产生,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定期向信教群众公布收支情况,确保了财务开支的公开、民主、透明,切实推行民主管理,进一步加强宗教场所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对于场所的建设,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维修、翻建、迁建、新建等翻修建工作进行审批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乱、滥建寺观教堂,并配合住建、文化、执法等部门,对涉及“两违”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管、查处。

(五)依法加强宗教活动管理,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在宗教活动的管理上,引导各宗教活动场所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维护现有宗教格局,自觉抵制外来宗教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与侵蚀,加大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力度,确保宗教活动合法有序。加强宗教传播渠道和宗教出版物的管理,截断

非法宗教宣传制品传播、蔓延的途径。完善情报网络,掌握进展动态,以预防为主,同时具备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措施,制定应急管理预案。坚决禁止非法传教活动和非法宗教出版物的流传,坚决打击任何借宗教之名从事反党反社会主义、破坏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坚决取缔各种邪教组织。加强对非法传教积极分子的教育和监管,重点惩治骨干分子。对于敌我矛盾,政府部门要立场鲜明、果断处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把法治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做好日常防渗透工作。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治理非法宗教活动的长效机制,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如何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2007-2008年第二学期《宗教学》科目考查卷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班级:思政06-1 任课教师:卢昌德 姓名:邓启豪学号:06064100120 成绩 如何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五大宗教并存的格局。除道教外,其他各大宗教都是由国外传入的。我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宗教问题是必须高度重视的重要问题,宗教关系是必须正确处理的重大关系,宗教工作是必须做好的重要工作。 在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深刻揭示了我国宗教的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形成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江泽民同志指出:“在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段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科学的历史的观点看待宗教,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更加扎实地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有效地管理和引导宗教,减少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把广大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共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没有作过全面论述,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缺乏成功经验。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革命导师主要着眼于从意识形态、社会政治的角度,以阶级、阶级斗争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研究当时的宗教及宗教问题,而对于工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的宗教问题,虽然提供了一些认识和处理的基本原则并进行了一定的科学预测,但毕竟没有充分的实践。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_1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是一个简明朴实,却有着丰富内涵和体现时代要求的新提法。能不能发挥、如何发挥这个积极作用,需要从世界到中国、从历史到现实,在实践和理论的结合上反复观察、思考,积极探索、实践。 宗教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现象。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这三个特点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其中最根本的是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我们观察和分析宗教问题,开展宗教工作,必须时刻注意并充分估计宗教的这些特点及其带来的影响。正是立足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全面、深刻的认识,立足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呈现的阶段性特征的敏锐、准确的把握,立足于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攻坚的关键时期,而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强大动力和巨大活力的空前的社会变革,同时又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的鲜活实践,胡锦涛同志进一步强调,对宗教问题要有“四个全面认识”: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心理根源,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只有做到“四个全面认识”,才能为处理好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 在当今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中,宗教到底是和谐因素还是冲突因素,这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当今世界,宗教问题却成为热点问题,对世界发生着重大影响。有的冲突、战争,直接因宗教引发。有的冲突,又因宗教因素而加剧、扩大,变得扑朔迷离。 在国际政治势力的角逐中,各方都在争夺宗教这面旗帜,因为这面旗帜下汇集着数量可观的群众。一些国家的政治家为拉选票,争相拉拢靠近宗教。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渗透,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他们仇视的主权国家兴风作浪。 邪教不是宗教,但它往往冒用或盗用宗教的名义,散布精神麻醉的病毒,实施精神控制的邪术,欺骗群众,危害社会,触目惊心。对邪教,国际社会纷纷采取多种方法防治、果断措施严惩。 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曾经预言,随着科学的不断胜利,宗教将很快被逐出历史舞台。但两个多世纪以来的情况并非如此。在生产力空前发展、科技飞速进步、人类文化素质普遍提高的同时,本来应该有更多的人能够自觉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世界,对待人生,再也不需要向虚幻的神的世界去寻求精神寄托。但现实是,宗教不仅没有消亡,影响却还在增大,在一些地方颇有升温之势。宗教大都主张仁爱、慈善、和平,但在当代世界,主张和平、宽容的宗教不幸被一些人歪曲、利用。他们或是借口宗教问题干涉

正确贯彻政策 依法加强管理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正确贯彻政策依法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正确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又是一个复杂的实践课题,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人们在对待宗教问题上更新已有的观念,而且需要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法、途径、机制等方面,不断地进行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一、树立“和而不同”的思想理念,在意识形态领域实现最大融合 1、“和而不同”是中国的传统文化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文化为中心,并吸取了道、墨、法各家以及宗教文化等精华,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与演化而形成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而不同”是促成中国传统文化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中,经过历代各家学者的阐发,“和而不同”逐渐成为中国的传统文化精神。在“和而不同”精神的作用下,中国传统文化形成了多元共存、和睦相处、相互借鉴、共同发展的格局;也正是由于“和而不同”精神的影响,历代统治者在对待宗教问题上,大家都能基本上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也处于一种和谐的关系之中。 2、党的民族政策方针体现了“和而不同”的精神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明确提出了同

宗教界人士结成爱国统一战线的思想。毛泽东指出:“共产党人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中国共产党坚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因世界观上的不同而排斥宗教界人士,在反帝爱国的共同基础上同他们建立统一战线,从而赢得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中国政治经济制度的变革,我国宗教领域也相应地进行了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党同爱国宗教界人士的统一战线也得到巩固与发展。1991年,江泽民在会见我国各宗教团体主要领导人的谈话中明确提出了“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方针,体现了党和国家正确处理同爱国宗教界人士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扬了中华民族“和而不同”的传统文化精神,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宗教的具体国情相结合,把宗教界人士纳入爱国统一战线的范畴,创造性地解决了中国的宗教问题。 3.树立“和而不同”的理念,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中国的宗教徒有着爱国爱教的光荣传统,各宗教都倡导服务社会,造福大众,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等主张体现的都是有益社会的精神。宗教与社会、各宗教内部以及宗教之间的和谐是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

《宗教事务条例》应知应会知识点

《宗教事务条例》应知应会知识点 一、填空题 1、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3、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4、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5、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6、任何组织或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7、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与处分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9、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10、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

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二、判断题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 2、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对) 3、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对) 4、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 5、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对) 6、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对) 7、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8、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

中国:和谐社会中的和谐宗教

中国:和谐社会中的和谐宗教 内容提要 促进宗教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倡导和谐社会中的和谐宗教是中国目前在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时所提出的新理念、新目标。本文分析了中国基于什么样的缘由而倡导和谐宗教,在中国社会有着怎样厚重的历史文化支撑?说明了实现和谐宗教这一理念的可能性,指出了为达成这一目标所作的努力。认为中国提出的和谐宗教的理念和实践可以为国际社会提供一些有益经验,从而有助于实现宗教和睦,促进世界和平。 [找文章到大秘书-/-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缘起 一、和谐社会的本质及对宗教的要求。 中国政府倡导建立的和谐社会是指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人自身的和谐,即人自我身心的和谐,它是和谐社会的基点。二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它为和谐社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生存空间,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物质基础。三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和谐,具体指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它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这些关系和谐与否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重要标志。

中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是根据国内持续快速发展的形势和国际复杂多变的政治关系,依托科学发展观,顺应中国人民和世界各民族对人类未来的共同美好愿望而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不仅是中国人民共同奋斗的理想和目标,也和世界和平发展的方向相一致,我相信,中国在这方面的努力也必将为世界人民所认同,并对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为了实现这一理想,对外需要世界各民族摈弃偏见、文明对话、友好相处,共同营建一个和平的世界;对内需要社会各界方方面面的努力,这其中包括宗教方面。所以,在中国,倡导和谐宗教成为时代的呼唤,宗教和谐成为社会对宗教的要求。 二、与当代的社会相适应是宗教发展的内在诉求。 宗教领域的和谐既是社会发展对宗教的要求,同时也是宗教自身发展的需要。也就是说,和谐宗教是中国宗教在中国社会生存发展的内在诉求。 因为,宗教作为社会整体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与社会相适应是其自身生存发展的前提和要求。纵观宗教几千年的发展史,至今尚存于世者,莫不是积极主动与当时社会相适应者。在长期的发展中,宗教自身逐渐形成了一种与不同社会相适应的机制,或迟或早地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调整自己那些与当时社会不相适应的教义和体制。仅以基督教为例,其发展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不断改革自己的教义信条、神

和谐社会与宗教

“和谐社会的宗教论”之探索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宗教的关系,首先需要全面把握二者各自的内涵及社会定位 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构成社会主义社会的各个要素、各个组成部分,能够彼此配合、互相协调、化解矛盾、减少冲突,共同推动社会整体健康运行的状态。它具有六个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个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既包含社会关系的和谐,也包含人与自然的和谐,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既是并列关系,又是包含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的综合形态,是全局、是整体,它的状况如何决定着构成社会具体组成部分的状况,起着社会能否和谐的决定性作用。 宗教是一种与对超自然力量的信仰相适应的社会文化体系,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宗教的主体是宗教信徒及其构成的社会组织。他们主要以其特殊的精神追求和组织活动规范着自身,影响着社会。宗教是社会的局部,是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受制于社会整体,又反作用于社会。 处理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宗教的关系,促进社会与宗教的和谐,主导方面在于社会整体的稳定和谐,在于社会各个方面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共同努力,从而创造出宗教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条件。同时,宗教方面也应该明确自己的社会定位,以自己特有的优势积极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发挥出自己应有的积极作用。 二、促进社会与宗教和谐,必须创造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首要条件就是要加快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提升我国社会的现代化水平。党和政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领导者,承担着重大的历史责任。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必须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承受程度统一起来,使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只有做好上述工作,使国家综合实力强大,人民生活富裕,社会安定有序,民族的健康、科教、文化素质全面提高,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就有了基本的保证。有了这样良好的社会条件,就有了宗教良性平稳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以及与社会其他方面和睦相处的基础。 其次,从加强和提高党在宗教工作方面的执政能力看,各级党政干部要懂得宗教,要能够科学认识宗教,同时能够引导社会各界正确对待宗教。多民族多宗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情,如何促进社会与宗教的和谐,对于作为执政者的各级党政干部来说,就必须要了解我国的宗教国情,了解各宗教的历史、知识,了解宗教信仰者精神生活的特殊性,同时也需要在社会上做一些普及宗教知识的工作,尤其是使不信仰宗教的群众也了解一些有关的宗教知识,了解信教者的宗教感情和与之相联系的风俗习惯。 对于各级党政干部来说,就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要克服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

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

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坚决抵制宗教渗透宗教事务管理,在特殊时期背负着特殊使命,xx乡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在严格落实两项制度的同时,充分利用村级阵地这一平台,探索并积极推行“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真正把爱国宗教人士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把爱国宗教人士作为党和政府信赖和依靠的力量,并且始终旗帜鲜明地依法保护爱国宗教人士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始终把爱国宗教人士作为肩负特殊使命的非党基层干部对待,始终坚定不移地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挥他们在维护宗教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积极作用,通过采取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联系清真寺和宗教人士谈话交朋友、对宗教人士开展科技培训、帮助宗教人士勤劳致富、落实“四知四清四掌握”等一系列的措施,使我乡的宗教活动井然有序,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条例法规,依法进行各种宗教活动。2009年以来,我乡没有发生一起非法宗教活动,没有地下教经点,也没有非法学经人员,并且在爱国宗教人士的举报下,我乡还制止了多起外来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流窜人员的非法渗透活动,有效抵制了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从源头上阻断了宗教极端思想的传播。在宗教管理工作中,有宗教人士作为我们眼睛和耳朵,让我们看得更远,听得更清,使我们已经牢牢把握住了反分裂、反渗透、反恐怖斗争的主动权。 当然,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我们还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一是在工作开展中,由于各项工作任务繁忙,在民族领导干部联系清真寺和宗教人士谈话制度落实中还存在安排部署多督促检查少,致使个别民族领导干部落实“两项”制度时紧时松;二是“两项”制度记录本谈话记录简单,谈话内容只是了解了一些表面的东西,没能切实发挥好谈话作用,从而失去了谈话的真正地意义所在。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做好爱国宗教人士的培训工作,认真贯彻《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制犯罪”的方针,严格落实“两项制度”,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建立常抓不懈机制,从思想上、制度上解决抓宗教工作时紧时松的问题,并且严格要求,按时对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联系清真寺和宗教人士谈话的记录本进行批阅,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最新】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那么,信教群众是否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宗教能否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地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新的时代命题 我们对宗教及其社会作用的认识,也有一个在不同时代、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强调不同的侧重点、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从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那个时代不能不着重揭露剥削阶级利用宗教的麻痹作用、从精神上奴役劳动群众并用以维护剥削制度,到建国时我们党明确“信教群众是可以团结的力量”、把“宗教信仰自由”明确写进宪法,到改革开放初期肯定“宗教界也有很大的进步”,提出“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到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进一步把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明确为“血肉联系”,一直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个对宗教问题认识不断深化和完善的过程,既隐含着一条始终不变的主线,又展现出一条清晰变化的轨迹。一条始终不变的主线,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统一。人民群众(包括信教的群众)不仅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其实践活动也是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要千方百计把人民群众团结在无产阶级政党的周围,引导群众为自身的根本利益而奋斗。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这些基本要求,无不贯穿、渗透于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之中。例如,马克思讲过“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但只要读一读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一文中提到这句话的那篇原著,读一读与这句话紧紧相连的前言后语,就不难看到,马克思立意的着重点并

依法加强宗教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综述

依法加强宗教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宗教发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宗教事务管理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缺失。这些都制约着宗教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影响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政治安全。宗教管理的不完善,不仅使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对宗教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差,也使得信教群众的合法宗教权益也频频遭受侵害。因此,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更新宗教管理理念,健全管理机制,推进宗教工作依法行政,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热点难点之一。 一、分析宗教事务管理现状,排查重点难点问题 我区是泉州市宗教工作重点县区之一,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在区域内均有众多信徒。现有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基督教“两会”(即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基督教协会)三个宗教团体,正式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共计164处,其中佛教场所89处,道教场所55处,基督教场所19处,天主教场所1处,另有民间信仰场所431处。在所有登记场所中现有教职人员共计175人,其中佛教134人(含清修女24人)、道教12人、天主教1人、基督教28人。建区以来,全区宗教领域基本稳定,四大宗教和睦团结,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宗教事务管理上还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 (一)教众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信教动机具有盲目性。 信教群众的人员构成呈现出老年人口多、女性人口多、身患疾病的教徒多、文盲半文盲人口多的“四多”特点。由于科学普及工

作的欠缺,使教徒的信教动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功利性,造成正常的宗教活动与迷信活动时常混杂在一起。就是教职人员也是良莠不齐,基督教会有许多未经过专业培训、未取得相关部门认定备案、政策、法律知识欠缺的“义工”,佛教方面还有大量闽南地区普遍存在的“清修女”,道教方面也存在教职人员年龄偏大、文化及思想觉悟偏低、宗教修养不高等普遍情况。 (二)宗教活动场所较为分散,不利于实行统一管理。 我国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由此可见,登记是我国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合法地位的必经程序,是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实行统一管理的前提条件。宗教活动场所未履行合法的登记程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分散性,便不利于政府实施统一管理。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目前尚有431处未登记的民间信仰场所。而一些纳入管理的登记场所也存在着地理位置偏远、面积狭小、信息闭塞或滞后、教职人员缺乏、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管理上同样存在一定难度。 (三)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跟不上形势要求。 目前宗教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文件。有些规定比较宽泛,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严谨和扯皮现象。同时,政府宗教管理部门存在人员少、经费少、力量薄弱等因素,导致行政执法力量不足,目前的管理仅限于宣传、协调、引导等,无法有效行使行政执法的职能。乡镇宗教工作,虽建立了管理网络,明确统战委员兼任,但由于统战委员大多担负繁重的中心工

如何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如何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对于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工作报告》对进一步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做出了明确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 一、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工作 一是不断提高做好民族工作的认识和能力。要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报告关于民族工作的新论述,认真总结民族工作方面的新经验,正确认识和处理各民族特别是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要在全社会开展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向前发展。 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必须长期坚持,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族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保障。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必须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区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这是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共同愿望。要始终把发展作为民族工作的第一要务,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寺庵林舍、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从事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安、工商、文化、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接受年度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或变更登记内容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代表组成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

(二)教育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与不同的宗教、教派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和睦相处; (三)制止自由传道、私设聚会点、私自选任宗教教职人员、不按规定发展信徒等非法宗教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五)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古迹、建筑设施、古树名木及其它财产不受损害;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安全防火、绿化美化等工作; (六)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开办社会服务业和公益事业。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其财产,不得无偿调用其收入。 第九条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属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改建、扩建,还须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在寺观教堂需对重点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录像或摄影、拓印的,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经办理工商、文化登记等手续,可以经销国家批准发行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

宗教和谐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宗教的积极作用 (一)宗教和谐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稳定有序的社会。社会稳定既是重大社会问题,也是重大政治问题。当今世界,宗教问题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也是社会矛盾集中爆发的方式之一,宗教方面的稳定已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矛盾比较多,许多矛盾也反映到了宗教领域。我国有五大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1亿多信教群众,没有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宗教之间的和谐、各宗教内部的和谐,就不可能有全社会的和谐。保持宗教领域的和谐与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宗教在发展社会慈善事业方面有利于社会的安定祥和。如在救灾、扶贫、照顾鳏寡孤独、参与医疗、卫生、基础教育事业、挽救失足者等方面宗教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充分调动了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自身建设,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活动。这些工作对于维护宗教的和谐稳定,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无疑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二)宗教和谐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宗教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民族问题相关联的。妥善把握和处理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宗教信仰,而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则较深,有的还保持着全民族信仰某一宗教

的现象。宗教与民族的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息息相关,宗教的民族性使宗教在民族中具有较大影响,从而使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成为我国民族关系问题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宗教在民族中的凝聚力和纽带作用,引导得好,可以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产生重大作用;引导得不好,就会影响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当前,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下,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加大对我国“西化”、“分化”的力度,宗教界绝大多数教职人员都能坚持国家利益、中华民族整体利益至高无上的立场,在反对“台独”,与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恐怖势力进行斗争,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事业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两岸三地宗教方面的频繁交往,也有利于中华民族的整体认同。 (三)宗教有净化心灵、消除纷争的优势。社会的和谐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更重要的是人心灵的和谐。心灵的和谐就是要克服人心的矛盾、纷争,代以包容、原谅、宽和、忍让、谦卑。胡锦涛十分重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思想道德建设。而思想道德建设中,心灵的和谐建设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恰恰是宗教教义中体现最多的地方。据统计,伊斯兰教的《古兰经》中约有1500余处从不同角度涉及伦理问题,几乎占了全文的四分之一。它不仅规范了道德的方向和方法,还强调重视道德实践和道德教育;基督教的“十诫”有六条都是关于人的,如“当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恋别人的一切”;道教重个人修道及超世;佛教的“心净到国土净”的思想、因果缘起论以及佛家慈悲的精神等,特别是佛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读本》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我国几十年来在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条重要经验。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必须加快宗教方面的法治建设,努力实现宗教工作的法治化。 宗教工作要纳入法治化轨道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实体,它必然要开展各种活动,与社会其他方面、与政府发生各种关系,要发生各种事项,这些活动、关系、事项就是宗教事务。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依法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履行正常的职责,这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自然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政府管理的主要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这部分宗教事务。 按照依法治国要求,党要依法执政,党对宗教问题的主张就需要通过宗教立法,变为国家的意志、社会准则,从而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党的宗教政策法律化,使政策更具操作性,使政策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更有利于政策的贯彻落实。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宗教领域中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显现,宗教工作面临更多新挑战、新考验。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要改变过去常用的行政思维和行政方式,应当更加重视发挥法治的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完善立法,切实规范管理,进一步严格执法。 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对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本质上就是要进一步加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深入研究宗教事务管理的规律,找准以法治推动宗教事务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提高宗教事务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宗教事务管理的主要方面基本有法可依,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以及广大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宗教事务管理方式实现了主要依政策管理向主要依法管理的重大转变,宗教工作逐步走上了法治化轨道。按照十八大要求,宗教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使法治成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方式,进一步加快宗教事务法治化进程,为实现2020年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作贡献。 加强宗教法制建设 依法管理,首先要有法可依。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科学立法,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解决,这些都对加强宗教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党对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加快宗教立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1991年6号文件的要求,宗教立法工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我国宗教立法走的是一条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到行政法规,从单项法规到综合性法规的道路。 按照宗教事务方面立法先单项后综合的思路,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两部单项行政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这标志着我国宗教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宗教事务管理进入依政策管理和依法管理并行并重的阶段。国务院于2004年11月30日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浅谈民族宗教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

《浅谈民族宗教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通过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做好新时期的民族宗教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一、充分认识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同构建和谐社会的极端重要性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六大把“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我们建设的小康社会,应该是经济、政治、文化均衡发展,人与自然相互和谐的小康社会。“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必须切实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促进民族之间的和谐。 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工作,构建和谐社会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如何妥善协调各民族之间的利益关系,把社会各阶层和各方面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把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好、保护好、发展好,是对党的执政能力新的考验。当前,在新的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需要我们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适应时代的变化,不断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努力探索新时期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切实加大民族宗教工作力度,加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进一步丰富党的执政资源,

优化执政环境,努力营造多民族齐心协力,共同发展,相互团结、和睦相处的社会氛围。 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工作,构建和谐社会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我们要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统一思想,指导实践。加快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体现,也是当前的民族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我们一定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重大意义,促进民族宗教工作与全县各项社会事业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工作,构建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石门发展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县委、县政府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石门发展实际,制定了“三增三化一拓展”的发展战略决策,作出了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总体部署,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旨在打造生态、诚信、平安石门。全县上下思想统一,认识一致,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十分高涨,经济社会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石门发展步伐,重点在于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少数民族人民,包括各宗教群众在内的积极性,凝聚各族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共同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战、民族宗教部门要紧紧围绕和服务全县工作的中心和大局,恪尽职守,发挥优势,广泛团结各方面力量,自觉维护团结稳定的大好局面,为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做好宗教人士工作 促进宗教和睦和谐

做好宗教人士工作促进宗教和睦和谐 5月19日,***工作队与***村7名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了座谈,通过贯彻学习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把正常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暴恐和民族分裂区别开来,引导鼓励宗教人士发声亮剑,积极协助党和政府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宗教人士在信教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驻村工作队积极做好宗教人士工作,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把正信和极端区分开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通过与宗教人士座谈,宣传党的宗教政策,逐渐打开他们啥都不敢讲的心结,通过宗教人士发声,充分发挥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引导他们把伊斯兰教主张的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达到团结广大信教群众的目的。宗教人士***通过与驻村工作队干部座谈,思想发生了很大变化,脸上露出了喜色,他说,“现在党的政策这么好,对我们宗教人士这么关心,我也不能不再发声了,我们维吾尔族也是祖国大家庭的一员,我要用伊斯兰教义与社会主义价值观相适应的宗教知识,来教育和正确引导信教群众。驻村工作队来了以后,帮助村里办了这么多好事实事,作为宗教人士不能无动于

衷,我要结合教义,向信教群众大胆讲解遵守国家法律、团结友爱规范人的行为准则、讲究卫生、计划生育、勤劳致富、关爱别人促进社会和谐等,而这些都在古兰经教义里都有依据。只要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传播中华优秀文化,符合新疆稳定发展社会和谐,我都会大胆地讲,做一名坚定跟党走的宗教人士。”***shi一个年轻的宗教人士,今年三十五岁。他说,他一定把伊斯兰教主张的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的教义讲经解经,教育广大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抵制极端,教育信教群众勤劳致富,教育群众做维护社会稳定的参与者。这位宗教人士家还积极投入生产,勤劳致富,做致富的带头人。他家养了70只羊,进行育肥,一年可收入几万元。今年他还准备盖富民安居房。他说,“党的政策现在这么好,我一定在群众中,结合古兰经教义,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好政策,为新疆社会稳定尽一份力。”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方针的保障,是党在宗教工作上与时俱进的体现,是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有效途径,也是当前宗教工作的重点。而宗教行政执法工作则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核心环节,在实践中,我们必须正确把握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必须处理好依法管理和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依法管理和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依法管理是为了保证顺利地完成党的宗教工作任务,有效地实现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持宗教领域的团结稳定。因此,管理要体现保护,保护需要管理。一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依法管理是为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对正常的宗教活动加以保护,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以制止和打击,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依法管理就可以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号施令,不分正常宗教活动还是非法活动,一概加以限制,甚至粗暴干涉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侵犯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如果这样,将有悖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原则,有悖于党执政为民的宗旨,不利于团结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二是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对宗教事务依法加强管理,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一些问题,有效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法律的支撑。过去我们主要靠政策来管理宗教事务。政策调控的缺陷,就在于其缺乏国家强制力,缺乏充分的透明度,“弹性”较大。这样一方面导致宗教下策执行有偏差,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导致对宗教方面的一些问题处理不力。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震慑性、强制性、公开性、权威性、稳定性等特点,即所谓法律的“刚性”。宗教界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确认后,可以得到更有力的保护,宗教方面的一些问题被法律规范后也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二、必须处理好行政处罚和思想教育之间的关系 宗教工作最重要的一条是教育、引导和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现代化建设作贡献。因此,不能因为有了法律武器,就忽视或者削弱对他们的教育引导。一要看到宗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宗教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摆脱了反动阶级和帝国主义的控制和利用,成为我国信教群众自办的宗教事业,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办法是耐心说服、批评教育。绝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当作对抗性矛盾,人为树敌;也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激化为对抗性矛盾,自讨苦吃。因此,对于宗教方面的问题要慎用行政处罚手段,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就不一定处罚。处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越是强调依法管理,越是要加强思想教育。二是充分认识宗教事务管理的特殊性。宗教方面违法行为的内核多数还是思想问题,可以通过教育引导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就不一定动用法律,能不处罚的尽可能不处罚,处罚过程中表示悔改的也不一定非要作出处罚决定。真正动用法律给予处罚的应当是屡教不改,影响很坏的少数案例、个别人员。三是处罚与教育并重。对影响面广、牵涉群众多的案件,首先要教育疏导群众,解脱大多数群众,切不可不做工作就去处罚;其次对领头者、严重违法者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处罚要公正公开,要办成“铁案”,这样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发挥出法

工作总结:坚持法治思维,提高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水平

工作总结:坚持法治思维,提高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水平 我国共55个少数民族,其中22个全民信教,全国各类信教徒1亿余人,宗教场所8万余处。宗教事务问题在实践中呈现出复杂的格局,且在新形势下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问题息息相关。如何通过法治手段实现对宗教事务问题的有效治理,确保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是一个重大课题。 一、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律现状 在我国,宗教界人士和一直关心宗教的人们一直在关注一个问题,如何将保护公民宗教自由落到实处。由于我国宗教的法制建设体系并不完善,所以在规范宗教活动、指导政府执法等方面有很多欠缺。无论是民族地区还是非民族地区都存在宗教事务管理的各种问题。本文以新疆、西藏两个自治区为样本,分析我国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现状。 (一)新疆宗教事务管理概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宗教种类大致包括伊斯兰教、道教、基督教、佛教、天主教以及东正教六种。新疆的宗教实务有三个特点。第一,信教群众多。新疆各类宗教教徒总数超过千万,占当地居民比例一半以上。第二,宗教活动场所多。据统计,新疆境内可供宗教活动使用的场所达24000余处。第三,教职人员多。新疆宗教教职人员总数达29000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受各类宗教的影响非常深远,能否以法治化手段管理好当地宗教事务,事关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 新疆已初步建立适用于当地的宗教法律规范体系。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等上位法为依据,新疆自20世纪90年代起陆续出台了用于管理宗教事务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于1988年、1990年分别颁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和《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并就宗教职业人员的管理问题制定了《宗教职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修正了《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于2014年通过了《宗教事务条例》。可以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立法、行政部门已构建初成体系的地方规范,用于治理当地宗教事务。 虽然新疆已初步建立适用于当地的宗教法律规范体系、宗教事务治理网络体系,但其宗教事务管理活动仍然在法律体系、法治环境、执法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宗教事务法规体系有待完善。长期以来,我国缺乏位阶较高的宗教基本法,而主要以地方法规规章、宗教政策为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据,这容易导致不同层次宗教规范在适用层面出现冲突。具体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当地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宗教事务条例》确立了信教者与不信教者权利平等原则,鼓励、提倡不同民族和睦相处,旨在确保宗教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维护民族团结。但在宗教事务管理的具体机制上,条例存在一定不足,例如第37条未明确界定未成年人参与宗教活动的范围、关于行政处罚主体的规定也模糊不清,等等。第二,宗教执法机制存在不足。尽管新疆境内的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均设立了宗教执法机构,但具体机构设置不具有合理性,合署办公的现象在实践中成为主流,使得宗教执法机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不具法定的行政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地对宗教事务进行治理。 (二)西藏宗教事务管理概况 西藏宗教种类大致包括藏传佛教、雍仲本教及其他民间宗教。其中,藏传佛教在西藏境内分布最广,现有寺庙共计1700余所,佛教僧尼共计4.6万余人;雍仲本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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