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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词语及其翻译(之十九) 几个拉丁语法律术语及其翻译

中西法律词语及其翻译(之十九)  几个拉丁语法律术语及其翻译
中西法律词语及其翻译(之十九)  几个拉丁语法律术语及其翻译

法律翻译常用词汇注释(D).doc

法律翻译常用词汇注释(D)D Damages damages在法律英语中表示损害赔偿金,要注意用的是复数形式,如果用单数,则表示损害。如incidental damages 附带损害consequential damages 间接损害claim damages for the breach of contract.因违约要损害赔偿金等。 Debenture debenture的意思是债券,通常指的是无担保债券。如bank debenture 金融债券bearer debenture 不记名债券coupon bank debenture 附息票金融债券customs debenture 海关退税凭单等。 Declaration declaration在法律英语中常用作申报,如customs declaration 报关,export declaration出口申报,income tax declaration个税申报等。 Decree 法庭判令。法庭聆讯后所作出的判令,可以分成暂时性判令“decree nisi”和永久性判令“decree absolute”,常见于离婚呈请的程序。一般而言,法庭颁出decree nisi后,在指定的期限过后,除非收到反对,否则都会颁出永久判令。 Deed

契约。是一种特别的合约,须要经过当事人签署、盖章并送交对方才算有效,契约上的盖章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有效的约因。 Defamation 诽谤。非法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口头的毁谤和以书面的永久形式诽谤都可以构成民事索偿的理据或者刑事罪行。 Defence 抗辩。刑事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否认有关的指控或申索,同时提出反对的支持事实。 Delegate delegate在法律英语中的意思是转让,通常指义务的转让,如: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China”), the consent of the creditors shall be obtained for the delegation of obligations to become effectiv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法律,义务的转让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方可生效。 Dependant 受养人。是指某人的某些家庭成员,需要依靠这个人提供的经济来支持生活,如果这个人因意外死亡,他的受养人因而遭受损失,是有权追究责任,要求赔偿有关的损失。 Discharge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 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是英美法上的一个术语,系指利用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 冲突,从众多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最能满足自己诉讼请求的法院去起诉的行为。对于“Forum shopping”,我国学者中有“挑选法院”、“选购法院”、“择地行诉”和“竞择法院”等不同译法。对其具体含义,我国学者的普遍理解是“当事人选择于己有利的法院起诉,从而使对方蒙受不利”。当事人在不同国家(法域)提起诉讼,由于各国(法域)政治、文化、经济、法律传统方面的差异,冲突规范存在差别,其指引的实体法会有所不同,各国(法域)法院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就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因此,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总是希望选择一个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当事人这种选择法院的行为与在集市上进行商品买卖时挑选物品极为相似,故称之为“挑选法院”更为恰当。 1.contract,现在多译为"合同",我以为不分场合、不分情况一律译为"合同"是不妥的。因为我们中国人看见"合同"一词就想到一个书面的、写成一条一条的文件,可是contract一词的含义范围却要广泛得多。contract不限于书面的文件,口头上也可订contract,打电话也可以订contract,甚至于不说话也能订contract,例如在报摊上付钱买份晚报或买票搭乘公共汽车。contract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只有较重要的contract 才采取书面形式。所以一般的、泛指的contract应当译"契约",例如law of contract应当译"契约法",较重要的、书面的contract才译"合同",例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可以译"国际售货合同". 2.intellectual property,不知道当初为何译成"知识产权",以后竟然以讹传讹广泛沿用至今,而且订入法律,实在可叹!这个词组不论按字面上译、按含义译都不能译"知识产权".intellectual一词根本没有"知识"的意思,它与"知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名词intellectual指"知识分子",但是在intellectual property词组中intellectual显然是形容词而不是名词,何况"知识分子"与"知识"并不能划等号,即使退一万步对号入座地硬译,也只能译"知识分子产权"而不能译"知识产权".当然,译"知识分子产权"也是错的。从含义上看,何谓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对于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产品或智力成果的权利,主要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所以应该译为"智力产权".我们的前辈严复曾说,"一名之立,旬月踟蹰",我们今天对待译名何等需要那样的认真精神啊!译名宜慎重,不要随便译,使用现有的译名也该慎重,尤其不要随便跟着别人使用、传播错误的译名,应该抵制错误的译名! 3.joint venture.这个术语译时要当心。因为按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短期的临时性的合伙,可是现在又常用来表示"合资企业、合营企业".所以翻译时要依据上下文及其他情况来判定该译"短期合伙"还是译"合营企业". 4.jurisdiction.除了管辖、管辖权、审判权、审判机构等释义外,还有一个释义,即"法域"或"法律管辖区域",意思是自有一套法律制度的区域。一个国家可能是一个法域,如法国,也可能有许多法域,如美国的50个州每个州都是一个法域。"一国两制",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两个法域".

法律英语翻译(2)

法律英语翻译技巧(二)法学语言与法学语言翻译 例1:The law holds that the individual is responsible for his acts. The law also indicates what is good and right, and what may and should be done. It also indicates what is evil and wrong, and should not and may not be done. The law further holds that what is evil and wrong is a crime and may not be done, and if done, renders the doer liable to punishment. The law also recognizes the principle that man has free will and that, with certain exceptions, he exercises free will in commission of any crime that he may commit. 译文1:法律认为公民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还规定什么是美好的和正确的,规范了哪些事是允许做或应该做的。同样,法律规范了什么是邪恶的和错误的。法律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哪些邪恶的错误的事是不能做的犯罪行为看,如果某人做了这样的事,那么该行为就要受到惩罚。同样,法律还承认这样一个原则,每个公民除犯罪自由外都具有自由意志,如果某人在各种违法活动中实施其自由意志,那么他就可能触犯法律。 译文2:法律规定人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分清善良和正义,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准则;法律还认为,作孽枉法即是犯罪,法不可恕,

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

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 以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翻译和解释为例; ;关于文学作品的翻译,钱钟书先生有过著名的"化"境之说:"既能不因语文习惯的差异而露出生硬牵强的痕迹,又能完全保存原作的风味"[2];。阅读文学作品的时候,本人自然是向往这种"最高境界"的,然而,最近研究《海商法》中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时,发现这一制度在适用中产生的种种分歧都可以归咎于术语翻译。于是彻悟:法律术语的翻译是不能追求"化"境的! 究其原因,盖文学作品表现的是人类的生活和情感,人性的精髓因民族、地域、文化传统所产生的差异也许可以忽略不计,翻译高手能够从语言文字中提炼出人类感觉的共同"精魂","投胎转世"之后,语言习惯的差异便通过翻译家的再创作"化"之而去,出落的是"依然故我"的仙女。然而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的载体,翻译往往是从无到有的过程。用目的体系(本土的)法律术语对译出发体系(比如英美的)法律术语,意味着把不完全相同的两种制度牵强地叠合在一起,即使二者所代表的制度内涵有着共同的"精魂",但细微的差别也可能影响移植制度的功能。当然,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是要用本土的制度"化"掉本源的制度,着意把出发制度的内涵植入目的制度,又另当别论。但许多情况下并非如此,象《海商法》这样一部强调保持渊源制度完整体系的法律,法律术语之间的差异一旦"化"掉,就无法实现法律规范

的功能和法律移植的目的。[3] 我们不妨剖析一个《海商法》制度"海上货物留置权"为例,分析Possessory;Lien,[4]翻译方法如何给法律概念解释造成困惑,由此看出法律术语翻译方法在以法律移植为主要立法渊源的我国具有怎样特别的意义。这一问题至少在具体学科的比较法研究中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一、海上货物留置权产生背景和由此引出的法律解释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开创了我国将国际公约直接变为国内立法方式上的先例,并且成为我国大陆第一部系统引进英美法制度的立法。这一立法特色对海商法中的概念界定和制度内涵的解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法律结构上看,《海商法》几乎全部是对国际公约或构成国际航运惯例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标准合同形成的。由于公约的逻辑结构十分严密,加之公约渊源于英美法,概念、制度自成体系,与隶属大陆法传统的我国一般民商法体系难以融合,故只能采取整章移植国际公约或国际标准合同的方式,构成我国《海商法》各章的内容。如涉及本文讨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两章内容,分别为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四章是移植《海牙公约》、

法律英语翻译

法律英语翻译:法律翻译常用词汇注释(A-Z) A Ab initio Ab initio是拉丁文,其意思是“自开始之时”或“从头开始”,可以直接翻译为“自始”。在法律英语中,ab initio 的使用频率较高,比较常见。如:ab initio mundi(有史以来),void ad initio(自始无效)等。 Accord accord在普通英语中的含义是符合,一致,在法律英语中则表示和解或和解协议,指指债务人和一个债权人达成的、以偿还部分债务免除全部债务责任的协议。如reach an accord达成和解协议,accord and satisfaction和解与清偿等。 Accused 被告Accused通常指刑事案件的被告,民事诉讼的被告称为Defendant;而申索案件中的被索偿的一方称为Respondent(答辩人)。 Acquire acquire在普通英语中的含义是获得,获取,而且通常指通过后天的努力获得。在法律英语中通常指对公司的购买,收购,我们通常所说的M&A,即是acquire的名词acquisition和merger的缩写。如The foreign investor has acquired more than 10 PRC domestic enterprises engaging in related industries within a year. 外国投资者一年内并购中国境内关联行业的企业超过10个。 Acquittal 罪名不成立。刑事案件经审讯后,被告罪名不成立被释放,称为“The accused is acquitted”。Acquittal 是名词。详见民法中和刑法中表达不同意思的“acquit”一文。 Act act在普通英语中的含义是行动,行为,在法律英语中通常理解为作为,与不作为forbear相对应。如: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contained in this Act, the Minister may, on the recommendation of the Commission, direct the Commission to act or forbear from。 Action act在普通英语中的含义是行动,在法律英语中则理解为诉讼,相当于suit或lawsuit,如initiate an action提起诉讼,win an action在诉讼中获胜,defend oneself in an action在诉讼中为自己辩护等。 Adjourn

(完整版)中西翻译理论整理汇总,推荐文档

翻译理论整理汇总 翻译腔(translationeses)是在译文中留有源语言特征等翻译痕迹的现象,严重的翻译腔使译文读起来不够通顺。出现翻译腔有时是很难免的。形成翻译腔有以下几个原因:1)英汉语言本身的不同,包括句型结构等,在翻译时如果不能做到自由转换就会有种不是地道目标语的感觉。2)英汉文化的不同,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单词或习语有时会出现偏差甚至零对等(zero-correspondence)。有时只讲词对词的反应就会出现翻译腔。3)译者自身水平。奈达的功能对等就要求译者注重译文对读者的影响,好的译文让读者感觉是母语的写作、实现功能的对等。Venuti主张同化和异化的结合,通过同化让读者获得相识的反应,通过异化使读者领略异国语言和文化。译者应该提高自己翻译水平,在翻译策略上实现功能对等,从而尽量避免翻译腔的出现。 1. 中国的翻译理论家 严复、茅盾、鲁迅、朱光潜、傅雷、钱钟书 1)严复 信、达、雅——faithfulness、expressiveness、elegance/gracefulness 2)茅盾 他也主张“直译”,反对“意译”,他认为汉语确实存在语言组织上欠严密的不足,有必要吸引印欧语系的句法形态。但是矛盾与鲁迅观点同中有异,他认为“直译”并不是“字对字”,一个不多,一个不少。因为中西文法结构截然不同,纯粹的“字对字”是不可能的。 3)鲁迅 鲁迅的“宁信而不顺”是“凡是翻译,必须兼顾两面,一当然是力求易解,一则保存着原作风姿”,这是鲁迅的基本思想。针对当年那种“牛头不对马嘴”的胡译、乱译以及所谓“与其信而不顺,不如顺而不信”的说法(梁秋实),提出了“宁信而不顺”这一原则,主张直译,以照顾输入新表现法和保持原作的风貌。他还认为,翻译一要“移情”、“益志”,译文要有“异国情调”,二要“输入新的表现法”,以改进中文的文法,在当时主要表现为改进白话文。必须强调的是,鲁迅其实是主张翻译要通顺,又要忠实的。只是二者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宁信而不顺”。 4)林语堂 他是在中国议学史上第一个最明确地将现代语言学和心理学作为翻译理论的“学理剖析”的基础的。了解翻译的三条标准:忠实、通顺和美。 5)朱光潜 他的翻译标准是:第一,不违背作者的意思;第二,要使读者在肯用心了解时能够了解。 6)傅雷的“神似说”(spirit alikeness) 傅雷对翻译有两个比喻,一是“以效果而言,翻译应该像临画一样,所求的不在形似而在神似”。二是就手法而言“以甲国文字传达乙国文字所包含的那些特点,必须像伯乐相马,要得其精而忘其粗,在其内而忘其外”。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一)

1.contract,现在多译为“合同”,我以为不分场合、不分情况一律译为“合同”是不妥的。因为我们中国人看见“合同”一词就想到一个书面的、写成一条一条的文件,可是contract 一词的含义范围却要广泛得多。contract不限于书面的文件,口头上也可订contract,打电话也可以订contract,甚至于不说话也能订contract,例如在报摊上付钱买份晚报或买票搭乘公共汽车。contract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只有较重要的contract才采取书面形式。所以一般的、泛指的contract应当译“契约”,例如law of contract应当译“契约法”,较重要的、书面的contract才译“合同”,例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可以译“国际售货合同”。 2.intellectual property,不知道当初为何译成“知识产权”,以后竟然以讹传讹广泛沿用至今,而且订入法律,实在可叹!这个词组不论按字面上译、按含义译都不能译“知识产权”。intellectual一词根本没有“知识”的意思,它与“知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名词intellectual指“知识分子”,但是在intellectual property词组中intellectual 显然是形容词而不是名词,何况“知识分子”与“知识”并不能划等号,即使退一万步对号入座地硬译,也只能译“知识分子产权”而不能译“知识产权”。当然,译“知识分子产权”也是错的。从含义上看,何谓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对于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产品或智力成果的权利,主要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所以应该译为“智力产权”。我们的前辈严复曾说,“一名之立,旬月踟蹰”,我们今天对待译名何等需要那样的认真精神啊!译名宜慎重,不要随便译,使用现有的译名也该慎重,尤其不要随便跟着别人使用、传播错误的译名,应该抵制错误的译名! 3.joint venture.这个术语译时要当心。因为按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短期的临时性的合伙,可是现在又常用来表示“合资企业、合营企业”。所以翻译时要依据上下文及其他情况来判定该译“短期合伙”还是译“合营企业”。 4.jurisdiction.除了管辖、管辖权、审判权、审判机构等释义外,还有一个释义,即“法域”或“法律管辖区域”,意思是自有一套法律制度的区域。一个国家可能是一个法域,如法国,也可能有许多法域,如美国的50个州每个州都是一个法域。“一国两制”,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两个法域”。 6.remedy,该词在法律文件中常用,它并不是“治疗、疗法、医药”的意思。它是指法律规定的,执行、保护、恢复权利的方法,或补救权利所受侵害的方法,应当译“补救方法”或“补救”。具体地说remedy(补救方法)包括什么内容呢?主要有支付损害赔偿金,另外有强制令(injunction)、依约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的裁定、法院宣告(declaration)等。法律文件中的redress、relief与remedy意思相同,也可译为“补救方法”或“补救”。常常有人将remedy译成“救济方法”,这个译法比较旧,而且容易被误解为灾难的救济,所以不合适。还有人译“赔偿”,这也不妥,因为在remedy中,赔偿固然是常见的办法,但却不是唯一的办法。还有一个常见的提法: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这是一条原则,意思是在外国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寻求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只有在使用过所有的所在国补救方法仍无效果时,才能寻求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的要求。所以译“充分使用当地补救方法”为宜。有人译“耗尽当地补救方法”,这个“耗尽”是什么意思,恐怕不好懂。

法律英语翻译练习与答案-0609

练习1:外国合营者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If the foreign joint venturer causes any losses by deception through the intentional use of backward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it shall pay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es. 修改提示:单复数考虑不周;用语不够简洁。 答案(修改要点):causes any losses →causes any loss(es) 造成一项或多项损失时都应当赔偿,不能仅用复数形式。 pay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es →pay compensation therefor (therefor=for that/them) 练习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原译文:The people’s courts,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nd public s ecurity organs shall, 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divide their functions, each taking responsibility for its own work, and they shall co-ordinate their efforts and check each other to ensure correct and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law. 修改提示:“分工负责”,应理解为:侧重点在“负责”,而非“分工”,即分工过程中各负其责;respective 比own 更为妥当、准确;原来的译文中,and they shall …比较啰嗦,更严重的问题是,使to ensure …割断了与divide their functions 的联系。 答案(修改要点):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divide their functions, each taking responsibility for its own work, and they shall co-ordinate their efforts and check each other to ensure correct and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law.→… 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respective work while dividing functions, co-ordinate, and check each other, to ensure correct and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law. 练习3: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原译文:Trademark registrants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exclusive use of their trademarks and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 修改提示:商标专用权的译文“貌合神离”,立法原意是“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的主语有些歧义,可加括号处理;原文shall滥用,因为并未刻意强调“必须,一定要”。 答案(修改为):Trademark registrants have the exclusive trademark right, (and are) protected by law. 练习4: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原译文:The extremely serious circumstances of the offense committed by the accused have brought abominable influence and severe hazard to the whole society. 修改提示:bring的用法有些生硬,动宾搭配不太适当。 答案(修改为):have brought abominable influence and severe hazard to the whole society. → have exerted an abominable influence and posed a severe hazard to society. (exert, vt. 施加,产生,如exert pressure on, exert an influence on; abominable, adj. 可恶的,极坏的;pose v. 提出,形成,成为;使摆好姿势pose a problem; pose an obstacle/a threat to …) 练习5: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货号; 品名及规格;数量;单价;总值(数量及总值均有_____%的增减, 由卖方决定);生产国和制造厂家;包装;唛头;装运期限;装运口岸;目的口岸;保险;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一)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一) 1.contract,现在多译为“合同”,我以为不分场合、不分情况一律译为“合同”是不妥的。因为我们中国人看见“合同”一词就想到一个书面的、写成一条一条的文件,可是contract一词的含义范围却要广泛得多。contract不限于书面的文件,口头上也可订contract,打电话也可以订contract,甚至于不说话也能订contract,例如在报摊上付钱买份晚报或买票搭乘公共汽车。contract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只有较重要的contract才采取书面形式。所以一般的、泛指的contract应当译“契约”,例如law of contract应当译“契约法”,较重要的、书面的contract才译“合同”,例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可以译“国际售货合同”。 2.intellectual property,不知道当初为何译成“知识产权”,以后竟然以讹传讹广泛沿用至今,而且订入法律,实在可叹!这个词组不论按字面上译、按含义译都不能译“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一词根本没有“知识”的意思,它与“知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名词intellectual指“知识分子”,但是在intellectual property 词组中intellectual显然是形容词而不是名词,何况“知识分子”与“知识”并不能划等号,即使退一万步对号入座地硬译,也只能译“知识分子产权”而不能译“知识产权”。当然,译“知识分子产权”也是错的。从含义上看,何谓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对于智力劳

法律英语翻译

Legal English (revised version for the students) Ch.1 The Main Features of Legal English 一、法律英语的英译: David Mellinkoff(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The Language of the Law》1963 1.legal English---Lawful English Legal parlance(说法、用语)/legal lingo(行话、隐语)/legal jargon(行话、黑话)/legalese( 法律八股文)/language of jurisprudence(法理语言) 2. the English Language of the Law or shortened as “the language of the law” 3. 法律英语与法学英语 二、法律英语的范围: 是否凡是涉及法律的英语(词汇、表达方法、句子结构……)都是法律英语? 英美法学界所公认的法律英语主要是指普通法国家(common-law countries)的法律人所用的习惯语言(customary language),包括某些词汇、短语,或具有特色的一些表达方法(mode of expressions)。 三、法律英语的主要特点: I. precise or exact (准确) 正常情况下,起草法律文件时,用词造句务必十分精准(with great exactness),因为一旦笔者的思想、观点、企图落实成文字,即成为法庭判断是非的重要依据,因为按严格解释原则(principle of strict construction)或唯名论原则(principle of nominalism),尽管实践中还存在推测意图原则(principle of presumed intent),但其不占主导地位,书面文字仍然是法官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 实务中鉴于对法律文件中文字的理解不一,也是常有纠纷出现: e.g. The Charter required that directors “shall be elected on a vote of the stockholders representing not less than two-thirds of outstanding capital st ock of the corporation.” 甲方理解成:被选上董事的人需三分之二的股东投票赞成(a candidate to be elected needs the votes of two-thirds of the stockholders ) 乙方则认为:选董事时须有三分之二的股东出席(two-thirds of the stockholders must be present at the meeting at which the election is held) What’s the judge’s opinion? e.g. 一个阿肯色州的美国人临终前写了一个遗嘱,遗嘱写道: The remainder of the testator’s property should be “divided equally between all of our nephews and nieces on my wife’s side and my niece.” 问题出在对“between”一词的理解上。立遗嘱人妻子一边的外甥和外甥女加在一起共有22个。这句话是指立遗嘱人的遗产的一半归其妻子方的22个外甥和外甥女,另一半归其本人一方的外甥女?还是指将遗产在双方的外甥外甥女中平均分配呢? 为达准确之目的,常使用下列招法: 1. 使用专门术语(下文有述) 2. 重复使用具有绝对含义的词汇,如all , none, perpetuity, never, unavoidable; 3. 使用具有绝对限制含义的短语:

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以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翻译和解释为例

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以海上货物留置权的 翻译和解释为例 关于文学作品的翻译,钱钟书先生有过著名的“化”境之说:“既能不因语文习惯的差异而露出生硬牵强的痕迹,又能完全保存原作的风味”[2] .阅读文学作品的时候,本人自然是向往这种“最高境界”的,然而,最近研究《海商法》中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时,发现这一制度在适用中产生的种种分歧都可以归咎于术语翻译。于是彻悟:法律术语的翻译是不能追求“化”境的!究其原因,盖文学作品表现的是人类的生活和情感,人性的精髓因民族、地域、文化传统所产生的差异也许可以忽略不计,翻译高手能够从语言文字中提炼出人类感觉的共同“精魂”,“投胎转世”之后,语言习惯的差异便通过翻译家的再创作“化”之而去,出落的是“依然故我”的仙女。然而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的载体,翻译往往是从无到有的过程。用目的体系(本土的)法律术语对译出发体系(比如英美的)法律术语,意味着把不完全相同的两种制度牵强地叠合在一起,即使二者所代表的制度内涵有着共同的“精魂”,但细微的差别也可能影响移植制度的功能。当然,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是要用本土的制度“化”掉本源的制度,着意把出发制度的内涵植入目的制度,又另当别论。但许多情况下并非如此,象《海商法》这样一部强调保持渊源制度完整体系的法律,法律术语之间的差异一旦“化”掉,就无法实现法律规范的功能和法律移植的目的。[3]我们不妨剖析一个《海商法》制度“海上货物留置权”为例,分析Possessory Lien,[4]翻译方法如何给法律概念解释造成困惑,由此看

出法律术语翻译方法在以法律移植为主要立法渊源的我国具有怎样特别的意义。这一问题至少在具体学科的比较法研究中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一、海上货物留置权产生背景和由此引出的法律解释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开创了我国将国际公约直接变为国内立法方式上的先例,并且成为我国大陆第一部系统引进英美法制度的立法。这一立法特色对海商法中的概念界定和制度内涵的解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法律结构上看,《海商法》几乎全部是对国际公约或构成国际航运惯例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标准合同形成的。由于公约的逻辑结构十分严密,加之公约渊源于英美法,概念、制度自成体系,与隶属大陆法传统的我国一般民商法体系难以融合,故只能采取整章移植国际公约或国际标准合同的方式,构成我国《海商法》各章的内容。如涉及本文讨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两章内容,分别为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四章是移植《海牙公约》、《海牙—威斯比公约》及《汉堡规则》的内容,只是根据我国的航运政策进行了取舍,具体规范结构则是翻译原文;第四章中“航次租船合同”一节还参考了国际标准合同如使用率较高的“金康”合同(GENCON);第六章主要是参照几个国际标准合同制定的[5]. 由这种移植方法所形成的我国海商法概念独具特色――公约或标准合同中的概念按照其在本章中的特定含义翻译,《海商法》各章的概念涵义都在本章中加以解释,同一中文法律术语并不要求其涵义在整部法律中是一致的,相应地,同一英文法律术语的多个涵义则在

法理翻译常用词汇-3

符合原则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 盖尤斯Gaius 概括裁定general verdict 概括继承general succession 干扰司法公正interference with course of justice 刚性条款entrenched clause 刚性宪法rigid constitution 岗位责任制post responsibility system 高等法院high court; high court of justice 高度集中highly centralize 高度民主high level of democracy 高度自治权high degree of autonomy 高级法官senior judge 高级法院superior court 高级人民法院Higher People’ Court 高级人民检察院Higher People’ Procuratortate 搁置set aside; abeyance 格式条款clause of style 公认的行为准则established standard of conduct 规避法律in fraud of law 规避义务evade obligations 规范的法律规则normative rule of law 规范法学normative jurisprudence 规范性法律文件normalizative document of law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normalization of normative legal document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学international jurisprudence 过错方tort-feasor; wrongdoer 过错推定原则doctrine of presumption 过错责任liability for wrongs; tort liability 海事法院court of admiralty 《汉穆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 合并条款consolidation of provisions 合法的个人财产legal personal property 合法地位legal status 合法权益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合法行为lawful acts; legality of purpose

西方翻译理论简介

西方翻译理论简介 中西译论因其不同的哲学思想、价值观念和语言文化习惯形成了彼此相异的译论体系。西方翻译理论有着严格的方法论、精确的理论描述、细腻和定性定量的分析。战后西方翻译研究更是欣欣向荣,翻译流派异彩纷呈,翻译大家层出不穷,翻译思想、翻译方法、研究角度日新月异。译介和引进当代西方翻译理论的成果,加强中西译论的交流与对话,无疑对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翻译研究大有裨益。 正如奈达所说,翻译理论应“兼容并包,利用多种手段来解决翻译中的种种难题”。积极地了解当代西方翻译理论的沿革、现状与发展趋势,打破翻译研究的地域、学科、流派的限制,形成跨学科综合、多元互补的研究格局,汲取一切译论研究成果,这无论对初涉译事的后生或对有相当经验的译者应该说都不无裨益。 西方翻译理论也包括古典译论、现代译论、当代译论,尤其是当代西方翻译理论更是流派林立,如美国翻译培训派:策德内斯:创立培训班的前提、里查兹:翻译的理论基础、庞德:细节翻译理论、威尔:翻译的矛盾;翻译科学派:乔姆斯基:语言的“内在”结构、奈达:翻译中的生成语法、威尔斯:翻译的科学、德国翻译理论的发展趋势;早期翻译研究派:俄国形式主义的影响、利维.米科和波波维奇、霍姆斯、勒非弗尔、布罗克与巴斯奈特;多元体系派:传统语言学和文学界限的瓦解、通加诺夫:文学的演变、佐哈尔:系统内部文学的联系、图里:目标系统;解构主义派:福科:解构原文、海德格尔:重新认识命名、德里达:系统的解构主义理论、解构主义理论的影响、解构与创译。当代西方翻译理论大家包括奈达(三个发展阶段、对等概念、逆转换理论)、卡特福德(翻译的语言学、翻译的界定与分类、翻译等值的条件与可译性)、威尔斯(翻译是一门科学、翻译是交际过程、翻译方法的定义与分类、文本类型与翻译原则)、纽马克(语义结构、翻译原则、文本类型与翻译方法)、斯坦纳(翻译是理解的过程、语言的可译性、翻译的步骤)、巴尔胡达罗夫(翻译的定义及实质、翻译理论的定位、语义与翻译、翻译的层次)、费道罗夫、v.科米萨罗夫的翻译理论、穆南(语言与意义、“世界映象”理论与可译性、意义交流与翻译、可译性与限度)、塞莱丝柯维奇和法国释意理论(释意的基本问题、翻译程序与评价标准、释意理论与翻译教学)。另外当代西方翻译理论也典型地体现在后殖民主义与女性主义及其它以“解构为方法论”,以及以对“权力话语”的关注为重点的各种翻译理论,代表性的译论家有西门、巴巴拉.哥达德、凯特.米勒特、艾德里安.里奇、玛丽.艾尔曼、桑德拉.吉尔伯特、苏桑.格巴与埃莱娜.西苏、罗宾逊、巴斯奈特、特里弗蒂、韦努蒂、尼南贾纳、斯皮瓦克、霍米.巴巴、根茨乐、玛丽亚.提莫志克、本雅明、德里达、保尔.德曼、欧阳桢、Luise Von Flotow, Denison Norman, Graham Joseph F, Van Gorp Hendrik, Asad Talal, Brisset Annie, De Lotbinière-Harwood Susanne, Cheyfitz Eric, Chamberlain Lori, Spivack Gayatri Chakravorty, Niranjana Tejaswini, Mehrez Samia, Jacquemond Richard, Rafael Vicente L., Williams Patrick, Laura Chrisman, Vieira Else Ribeiro Pires, Sengupta Mahasweta, Lambert José, Franco Aixelā J avi er, Von Flotow Luise, Kathleen Davis. 李文革在《西方翻译理论流派研究》中将西方的翻译理论划分为三个阶段:语言学阶段、结构主义阶段和解构主义阶段,比较简洁地概括了西方译论的整体发展历程。与此同时,他又从类型上对翻译的文艺学派语言学派、翻译研究学派、翻译阐释学派、翻译的解构主义学派,美国翻译培训班学派、法国释意理论派等八个派别进行了逐一论证,分析和研究。具体来说,西方翻译的文艺学派包括:20世纪以前西方翻译的文艺学派,如俄国翻译的文艺学派、前苏联翻译的文艺学派,以及20世纪西方翻译的文艺学派。 翻译的语言学派包括布拉格学派与雅可布逊、伦敦学派与卡特福德和纽马克、美国结构学派与奎因、交际理论与奈达和威尔斯、德国功能派与诺德、前苏联的语言学派与费道罗可和巴尔胡达罗夫。翻译研究学派则包括早期翻译研究学派与霍姆斯、多元系统学派与埃文——佐哈尔、描写学派与图里、文化学派与勒弗维尔和巴斯奈特、综合学派与斯奈尔——霍恩比、女权主义、“食人主义”和后殖民主义翻译研究。翻译的阐释学派包括两种翻译途径与施莱尔马赫、阐释学翻译模式与斯坦纳、阐释学理解观与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翻译的解构主义流派包括“异延”解构主义翻译思想与德里夫、“纯语言”的解构主义翻译思想与本亚明、解构主义翻译策略与韦努蒂。美国翻译培训班学派包括翻译培训班的理论基础与理查兹、细节翻译理论与庞德、翻译的矛盾观与威尔。法国释意理论派则包括释意理论的基本问题、翻译程序与翻译评价标准、释意理论与翻译教学 西方翻译理论的渊源表现在三大模式探究,两千多年的西方翻译理论研究史是霍拉斯等人开创的。霍拉斯(Horace)拒绝绝对的忠实和对等。西塞罗(Cicero)认为译者“不应以僵化的理念为原则来指导翻译中的模仿”。杰罗姆(Jerome)代替了意义“独尊的”单元翻译观,进入了西方古典译论的鼎盛时期。施莱尔马赫(Schleiermacher)所创立的诠释派对意义求本溯源,反对对<圣经>的神权论教条主义解释。 研究西方翻译理论就应该研究它的梗概、变迁和发展,并从历史的角度对西方翻译史研究的意义和价值陈述了自己意见,既吸收当代国内外的有关研究成果,力求突出重点,对西方翻译领域各历史时期尤其是对20世纪以来领域的代表人物、代表译作、思想流派以及重要历史事件等加以叙述与评论,对翻译实践和翻译理论相互间的促进、演变和发展过程,作了深入浅出的剖析和讨论,对于翻译思想和理论发展的性质及方向,又阐述了自己的基本认识和见解

法律英语翻译

世界贸易组织 在国际贸易法当中,有两大永恒的主题,这便是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国竞争者的伤害和鼓励国际贸易。近年来,由于对进口贸易的限制逐渐减少,国际贸易变得更加自由。但是,随着扰乱和阻止国际贸易的限制政策层出不穷,贸易问题和国家间货物流通问题仍然不断增加。 一般的限制政策包括关税壁垒(比如进出口关税)和一些非关税贸易壁垒,诸如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程序、安全、环境或其他最低生产标准、进口检测标准、包括评估在内的负责习惯程序、政府采购政策,以及政府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 在两国的友好条约,商业和航海条约(FCN)当中,各国都为了限制破坏世界贸易的行为作出了很多限制,这使得签字国之间能实现其领土上的进出口自由。这种双边的FCN条款经常与特惠贸易协议相关,在这种双边协议当中,这种联系往往是通过互相承认“最惠国”条款来实现的。在最惠国条款当中,缔约国双方同意不给予任何第三国高于本双边条约协定的贸易优惠,除非此优惠立即适用于本双边条约缔约国。 在1944年的布雷顿森林会议当中,参与国一致认为,减少贸易障碍,并以此促进贸易自由化已成为战后世界的必然要求而且他们构想出了一个国际贸易组织(ITO)来达到预期目标。1948年35个国家在哈瓦那集会,完成了ITO宪章的起草,他们希望ITO成为一把保护伞,他们可以在其之下定期的商讨减免关税的相关事宜。1947年在日内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出台标志着这种商讨的框架已经基本成形。在GATT的第一阶段,有二十三国家加入到其中。那些严厉的贸易规则只在主要成员无意改变之处才能得到适用。发展中国家反对其中很对严厉的贸易规则,他们想寻求一些特别待遇来满足发展目标,但在起草GATT 当中,发展中国家倒没有取得多少成功。 GATT1947和其随后的的多边谈判回合在减轻货物贸易关税上取得了很大成功。这一点也是GATT1947初衷,而且其机制很好的服务了GATT的目的。但是,它的效用仅限于货物贸易以及如何减轻其关税额度。它的设计没有涉及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和贸易相关投资措施,随着关税的递减,影响贸易的消极因素却在上述GATT没有涉及的领域愈发突出。 即便在货物贸易中GATT也有其局限性,他包括了一个适用条款协议,其中允许了很多GA TT下会员义务的“祖父条款例外”,只要对该协议加以适用,会员国就将获得其应当履行的G ATT义务的免除。另外,GATT1947没有一个制度上的宪章,本身也没打算成为一个国际贸易组织。虽然其随后成立了组织机构,并取得了准组织的地位,但是它始终被认为缺少一种规范的组织结构。这种缺陷使得GATT无法解决很多递交上来的争端,争端解决程序也依赖于独立会员国的默许。 在GATT的主持下,缔约国进行了定期的多面贸易协商(MTN或回合),WTO便是GATT 乌拉圭1994年成功谈判的产物。在1986年,乌拉圭回合当中出现了很多协定,其中就有“关于成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附录(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1994——GATT1994),还有其他一系列多边贸易协定(如内括协定)。 WTO协议附录包含了一些多边贸易协定。在货物贸易方面,有农业协定,纺织品协定,反倾销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安全保障协定,技术贸易壁垒协定,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装运前检验措施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除此之外,它还制定了服务贸易,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和贸易相关投资措施的多边规则框架。值得一提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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