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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加快解决我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阶段性居住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用地、房源、资金筹集、准入、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

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改、监察、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房管、税收、银监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新建及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自行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大专院校委托市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大专院校自行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大专院校自行管理。

第六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对象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第八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房源及资金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的住房;

(二)在商品住房开发以及“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

村庄)改造中的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住房;

(三)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四)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住房;

(五)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

(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改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共租赁住房;

(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保障供应。

第十一条在商品住房开发及“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要各负其责,落实相关配建职责。

(一)土地出让前

1、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公共租赁住房

的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并在出具公建配套意见书时对公共租房的配建要求和减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金额作进一步明确;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的规模、空间布局和具体地块;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用的前置条件。

(二)土地出让后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将公共租房配建面积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进行约定;

2、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公共租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公共租房配建指标的内容进一步核定;

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公建配套建设要求意见书的约定,在编制公建配套项目建设计划表时明确配建的公共租房坐落、面积,并在施工图中予以标注;住建部门在核发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公共租房的具体房

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并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公共租房的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

第十二条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各类企业和投资主体可以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可由当地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也可由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租金水平、退出机制等要求自行管理并接受当地政府监督。

第十四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按照经济、节能和环保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和建设要根据城乡规划,并结合新城建设、轨道交通建设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或结合“三旧”改造项目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政府集中建设、各大园区和街道工业集中区以及企业与大专院校、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应控制在50 M2左右。

第十七条在普通商品房建设规模达10万M2以上的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约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左右,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40 M2左右。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发行企业专项债券;

(七)社会捐赠的资金;

(八)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

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可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发放中长期贷款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

第三章对象和条件

第二十四条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第二十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

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五年以上;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确定(困难家庭优先保障);

(三)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2㎡以下(优先安排无房家庭);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区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符合本条第(一)、(二)、(三)项条件且达到18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

(一)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及已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不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二)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或者已入住敬(养)老院的;

(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八条下列房屋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四)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

(五)待入住的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三)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

第三十条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稳定就业7年以上,有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各产业园区、大专院校等单位引进的人才、经市组织、人社等部门确定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

第三十二条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

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审核公示制度,遵循申请-审核-公示-准入-轮候-抽签择房-签订租赁合同等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提供原件核查)

3、家庭成员户口簿(提供原件核查);

4、申请人学历证书(提供原件核查);

5、家庭人均收入证明;

6、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7、承诺书;

8、住房情况证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后在社区内公示5

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申请廉租住房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当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转交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民政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

第三十四条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经所在地组织、人社等部门确定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单位或载体统一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

申请单位或载体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

(三)对入住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四)入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五)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六)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配租环节。

第五章轮候与配租

第三十五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三十七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每个配租对象只能选择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转业退伍军人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

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四十一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

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四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租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租房区域、位置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

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和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四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四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十七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使用与退出

第四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五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公共租赁住

房原则上进行简易装修并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转让,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禁止加层、改建、扩建;禁止损害住房结构和设施设备。

第五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七)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

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四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五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

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细则第五十七条处理。

第五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

共租赁住房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

赁住房。

第六十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五十六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建设套数、开工和竣工时间、使用分配等情况应在政府有关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公开、公平和公正实施。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个人意见稿)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 物业管理 =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2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

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臵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主要岗位职责: 3 一、综合协调人员岗位要求、岗位职责: 1、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 3、对运营管理中心人员情况、联络方式、人事档案做到分类有序~部门之间善于寻找平衡点, 4、掌握各室、各部门的动态~要做到及时掌握、准确汇报, 5、认真接听承租户电话~对反映的问题及时整理、及时解决、及时汇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房东版)

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甲方声明为该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全权委托代理人,并已经征得所有共有权人的同意。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出示该房屋权属证明并征得乙方认可。乙方已对该房屋作了充分了解并愿意承租该房屋。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杭州市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72.85平方米。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一〉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约定甲乙交付乙方使用用品的清单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且仅限本人居住,否则视为违约。 三、租赁期限 3.1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退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以后,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整)。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首期于年月日支付,即二期的付款时间为年月日,依此类推。乙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日租金两倍支付滞纳金。两日后仍未支付立即搬出。 4.2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整作为房屋使用押金,乙方不得用押金冲抵房款。乙方正常使用该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在租期满后结清水电、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将房屋卫生打扫干净(否则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保洁费用),交付房屋钥匙后,退还押金;乙方发生违约如提前退租,乙方违约直接导致房屋空置以及甲方重新租赁付出的中介费以及误工费等,因此除押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外,还需结清水、电、网、物管等相关费用,如屋内装修以及附属物品损坏,需照价赔偿。 五、其他费用 5.1租赁期限内发生的水、电、煤气、物管(卫生)、电话、宽带及有线电视使用、能耗/公摊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并向有关部门缴纳,电费于每月5日前缴纳,水费于物业抄表后3日内缴纳,乙方如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则需每项费用支付伍佰元滞纳金。 六、房屋修缮责任 6.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如乙方没有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甲方有权从押金中直接扣除,如押金不足以赔偿损失,需要追加赔偿给甲方。 6.2除房屋内已有装修和设施以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有

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管理养护的指导意见【模板】

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管理养 护的指导意见 随着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深入推进,大批公共租赁住房将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加强对其管理养护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益的重要保障。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的管理养护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项目建成后管理养护的总体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养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入住后的管理养护工作,主要包括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监督管理等。后期管养要符合国家加快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管养主体,明确管养内容,强化管养责任,落实管养经费,有效缓解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项目建成后管理养护主要措施 (一)加强租赁管理 1、规范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载明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维修责任范围、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明确产权人、管理人和承租人三方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租金和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合同期满后,经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2、严格租金管理。 (1)实行差别化租金制度。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结合房地产市场租金状况,并综合考虑承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由财政部门、海恒集团会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可区别保障标准内与保障标准外、低保家庭与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制度。 (2)强化住房租金管理。建立租金收缴管理台帐和催缴制度,提高住房租金的缴交率。 (3)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养护、投资补助。 (二)规范物业管理 1、采取专业化管理方式。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管理养护,选择社会信誉好、专业化、资质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配建的商业纳入项目统一管理。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1)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 (2)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及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及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及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

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系统方案设计

实用标准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 物业管理 =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主要岗位职责: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和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精品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联动机制,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工作实效。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 精品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

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办事须知

附件1 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办事须知 一、优先保障 对符合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予以优先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下肢、视力残疾人的;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0周岁的;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烈士遗属的;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见义勇为人士的; 5.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予以优先保障的其他情形。 二、房源情况 2016年市本级计划推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9个,房源基本情况如下表:

项目总套数非成套成套一居室成套二居室 土地等级预计入住日期套数套数套数 萍水人家770 350 420 \ 五级2016年12月塘北地块828 200 \ 628 五级2017年10月玲珑府105 \ 70 35 七级2016年12月晴好轩52 \ 29 23 八级2017年3月红郡公寓105 \ 69 36 六级2017年3月繁华里145 \ 93 52 六级2016年12月景运人家369 \ 267 102 四级2016年12月璞悦湾350 \ 200 150 六级2016年12月春江郦城321 \ 190 131 六级2016年12月合计3045 550 1338 1157 \ \ 上述项目房源的座落、户型、面积等具体信息详见届时选房通告。

三、租金标准 按照《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杭价服〔2012〕12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6〕71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土地等级实行差别化租金。非成套房源租金标准按照下调一个土地等级租金标准执行。 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租金减免。 四、选房顺序的确定及选房家庭的产生 市级审核机构按配租原则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定期(每两个月)分类摇号并产生选房顺序号,按照可选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摇号结果及选房通告将在《杭州日报》和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上发布。 五、受理登记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收件单》,在规定时间内到原申请地区住建局领取《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指定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收件单》、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原申请地区住建局领取《受理单》。申请家庭也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专栏)自助打印《受理单》。

杭州市本级公租房申请表

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适用)

注:请详阅填表须知后如实填报(“□”项请勾选),涂改、复印无效。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监制

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需提交主要申请材料 一、《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原件。 二、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相关证明(详见须知一)。 三、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未婚和丧偶提供证明原件(详见须知二)。 四、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薄、有效户籍证明或《浙江省居住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详见须知三)。 五、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在职证明原件。 六、申请人通过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的,提供本科或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通过创业人员申请的,提供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明或高级 职业资格证明。(详见须知五) 七、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详见须知六)。 八、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房产状况证明原件(详见须知七)。 九、申请人近6个月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原件。 十、自主创业的提供1年以上完税证明原件。 十一、直系亲属在杭州市区住房资助能力具结书(详见须知八)。 十二、《申请家庭有关资产情况具结书》原件及相关资产证明(详见具结书)。 十三、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提交优先保障相关证明(详见须知九)。 注:由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提交申请材料,委托代办需提供《委托公证书》,所有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均需校验原件并同意由住保房管部门保存,恕不退件。 填表及提交申请材料须知 一、申请人应填写工作单位的全称、注册地所在城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在职证明原件、《单位介绍信》、《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单位具结书》和《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公示表》。 二、申请家庭应填写“婚姻状况”,包括已婚、离异、未婚、丧偶四种类型。 1.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已婚,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2.离异的,提供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复印件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 3.丧偶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并注明申请人与死亡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 三、申请人应勾选外地户籍或本市户籍,属外地户籍但已办理杭州市区居住登记证的勾选“外地居民/农民”,并填写市区居住证号,提供居住证复印件;属本市户籍勾选“本市居民”,提供户口薄复印件。 四、申请人应勾选一项社保或公积金,填写相对应社保或公积金首次缴纳时间,提供近6个月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或公积金缴纳证明原件。 五、申请人通过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的,应勾选一项学历,填写对应毕业时间并提供对应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申请人通过创业人员申请的,应勾选一项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并提供对应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证明或高级职业资格证明。 六、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应填写“上年度可支配收入”,需提供的收入证明具体如下: 1.有工作单位的,提供社险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和地税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证明,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并附收入详细清单,经申请人确认后,由单位在收入证明、详细清单上盖章确认; 2.自主创业的填写单位全称,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附收入详细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上年度国(地)税局的税务清单原件、上年度公司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经申请人确认后,单位在收入证明、详细清单、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盖章确认并填写《申请家庭有关资产情况具结书》。 3. 个体经营人员填写商户全称,提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国(地)税局的税务清单原件(免税的提供免税证明),填写《上年度收入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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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

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企业公租房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租住本公司公租房的员工及其家属。 3 职责 本制度由生活服务部执行,由生活服务部的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 内容 4.1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公租房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申请人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4.1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4.1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5 租赁期限和用途 5.1每一租户租赁期最长为五年,入住人须与申请人一致。 5.2该房屋限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单独或与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允许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合租一套。(以下简称“入住人”)。 5.3符合申请条件的入住人需与公司签订《职工租住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6 租金标准与缴交方式 6.1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执行,员工每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由公司将于员工每月税后工资中代为扣缴。 6.2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其他情形时,租金结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7 房屋保证金 7.1员工须按照两个月的实付租金标准缴交房屋保证金,员工收到入住通知书后,将房屋保证金以现金的形式交到生活服务部。 7.2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员工如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使用该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收回房屋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房屋保证金本金。 8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8.1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8.2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见附件《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本规定附件《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 8.3因入住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入住人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8.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管理及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分摊费用,以及有关按相关规定应由入住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9 房屋的交付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

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房东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房东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 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甲方声明为该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全权委托代理 人,并已经征得所有共有权人的同意。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出示该房屋权属证明并征得乙方认可。乙方已对该房屋作了充分了解并愿意承租该房屋。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杭州市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 72.85平方米。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一〉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约定甲乙交付乙方使用用品的清单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且仅限本人居住,否则视为违约。 三、租赁期限 3.1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 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退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以后, 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大写:万仟佰拾元整)。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首期于年_月_日支付,即二期的付款时间为年—月—日,依此类推。乙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日租金两倍支付滞纳金。两日后仍未支付立即搬出。 4.2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整作为房屋使用押金,乙方不得 用押金冲抵房款。乙方正常使用该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在租期满后结清水电、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将房屋卫生打扫干净(否则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保洁费用),交付房屋钥匙后,退还押金;乙方发生违约如 提前退租,乙方违约直接导致房屋空置以及甲方重新租赁付出的中介费以及误工费等,因此除押金作为违约金不 予退还外,还需结清水、电、网、物管等相关费用,如屋内装修以及附属物品损坏,需照价赔偿。 五、其他费用 5.1租赁期限内发生的水、电、煤气、物管(卫生)、电话、宽带及有线电视使用、能耗 /公摊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并向有关部门缴纳,电费于每月5日前缴纳,水费于物业抄表后3日内缴纳,乙方如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则需每项费用支付伍佰元滞纳金。 六、房屋修缮责任 6.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如乙方没有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甲方有权从押金中直接扣除,如押金不足以赔偿损失,需要追加赔偿给甲方。 可编辑下载,如有帮助,请下载,多谢!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 管理方案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能够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能够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能够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

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主要岗位职责: 一、综合协调人员岗位要求、岗位职责: 1、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完善北京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特制定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文是我收集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完整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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