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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

浅议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

马克斯韦伯是德国的社会学家和哲学家,他是权力理论与组织理论的创始人之一。马克斯·韦伯的权力理论是对历史上权力

产生及发展的一种解释,其中对权力的合法论述是其重要部分。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的合法性建立在法律、传统、合理性三个基础之上。本文将重点探讨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并通过五个具体例子加以论证,分析其合理性与现实性。

一、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

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的核心是三个基础:法律,传统和合理性。下面我们从这三个方面来阐述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

1.法律

在法治社会中,权力只有通过合法程序获得才是合法的。法律对权力的范围、权限、程序等方面加以规定,确保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和正当性。马克斯韦伯认为,法律是一种基于理性意识和共识原则的合法性基础,它可以确保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例如,国家领导人只有合法选举才能合法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2.传统

社会的长期发展使一些规范习惯及价值观成为共同认知的文化传统,这些传统被广泛接受并奉为合法基础。马克斯韦伯认为,传统是一种基于历史文化的合法性基础,它可以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例如,父权制度及相关的习惯法可以被认为是社会传统,因为它们已经被接受并被认为是合法的。

3.合理性

社会成员的普遍同意和认同是一种重要的合法性基础,普遍同意和认同会使权力得到更广泛的接受和认同。马克斯韦伯认为,合理性是一种基于普遍同意和认同的合法性基础,它可以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例如,合理的平等权利原则意味着每个人都对许多事情享有同等权力,如教育、工作、交通、政治权利等。

二、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的合理性

1.例子一:选举法律合法性

选举法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合法性基础。例如,选举法律规定了公民进行选举的程序、投票的方式和计票的方法,它确保了选举的公正性和正当性。选举是国家政治生活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落实了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则,保障了政治权利的实现。选举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是对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的具体落实。

2.例子二:法治社会合理性

法治社会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社会秩序,这一理念可以被认为是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的体现。法治社会的建立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它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公正的法律体系,促进了政治民主化发展。因此,法律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法治社会的构建是马克斯韦伯的

权力合法化思想的合理性体现。

3.例子三:传统合法性

传统也是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的合理性体现。例如,封建社会的父母责任制和封建氏族制度是中国传统,它们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中,例如中国的「传统文化年节」,如春节、中秋节等也被认为是传统的合法基础,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和尊重。

4.例子四:合理权利原则

合理权利原则也是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的合理性体现。例如,平等待遇原则和平等机会原则等,为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保障,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自由之权利。这种合理性基础在法律、行政和司法制度中得到了广泛的体现,成为现代社会保护公民利益和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功臣。

5.例子五:社会信任体系

社会信任体系也是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的体现。社会信任体系是一个支撑社会发展的坚实基础,可以促进社会成员的团结合作,增强人民对国家权力的信任。例如,信任的成员之间可以无需记账地依赖他们的商业信誉,这体现了信任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和合理性。

三、结语

总之,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是一种完整的权力理论,它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思考问题的思路。在本文中,我们从法律、传统和合理性三个方面,阐述了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通过五个具体例子论证了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的合理性。只有我们在实践中结合这些理论,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去,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发展。

韦伯的官僚制理论(1)

韦伯的官僚制理论(1) 韦伯的官僚制理论 被誉为“组织理论之父”的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20世纪初提出了官僚 制理论。韦伯认为,组织的合法权威来自三个方面:习俗和惯例;个人魅力;法律合理性。最合适的法律权威组织形式是官僚主义。 马克斯韦伯提出的“理想的官僚制”理论是公共行政学发展历史中的里程碑。当前, 研究官僚制理论的缺陷及启示依然是一项具有重大理论与实现意义的课题。 官僚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专业化。在等级制组织中,工作是基于工作类型的 和目的进行划分的,具有很清楚的职责范围,它科学地划分每一工作单元和强调删除 那些无用的重复工作,以及考虑到职能交叉的必要。各个成员将接受组织分配的活动任务,并按分工原则专精于自己岗位职责的工作;(2)等级制。在组织中实行职务等级制和权 力 等级制,整个组织是一个等级制的权力系统,每个人的权力和责任都有明确的定义 规定。(3)合理合法的人事行政制度。量才用人,任人惟贤,因事设职,专职专 以及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培训机制。 在韦伯的理想型官僚制理论中,“合法性”与“合理性”是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一切 关于韦伯官僚理论的研究都需要从这两个概念出发,才能把握其思想的真谛。“合法性” 概念与“合理性”概念是紧联系在一起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合理性”经常用于 一种学理的解释,倾向于技术化、科学化规范化。而“合法性”则经常用于政治学的解释,倾向于统治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官僚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个理 论有许多不足之处。过分强调分级管理制度,要求下级绝对服从上级,忽视下级人员的主 动性和积极性,缺乏民主精神;过分强调组织利益和组织效率,难以满足社会个性化发展 要求和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忽视宏观协调问题,消除部门主义。 韦伯科层制理论对西方政治学影响深远。他的关于“合理性”、“合法化”等范畴几 乎已经成为现代政治学的公理。首先,韦伯建立了对科层制的全新的学理分析模式。他综 合运用哲学、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全方位地、动态地讨论这一问题,使得科层理论在 较多的向度上展开,表现出他的这一理论的确呈现了深入厚重而又富于延展性的特点。其次,韦伯科 等级理论的理论溯源最终指向当代资本主义理性的拷问。他指出了资本主义历史演进 中的价值扭曲,以及人性在实际操作中的消失。

科层制

科层制 科层制又称理性官僚制或官僚制。他是由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 科层制的主要特征是:①内部分工,且每一成员的权力和责任都有明确规定。 ②职位分等,下级接受上级指挥。③组织成员都具备各专业技术资格而被选中。 ④管理人员是专职的公职人员,而不是该企业的所有者.⑤组织内部有严格的规定、纪律、并毫无例外地普遍适用。⑥组织内部排除私人感情,成员间关系只是工作关系.一、以合理性作为科层论的学理预设“合理性”(rationality)或“合法性”(legitimacy )是韦伯政治社会学的中心概念。可以说,他的政治理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这两个概念展开的,是对它们的进一步引申与发挥。合理性是韦伯科层理论的重要学理预设。韦伯认为任何一种合乎需要的统治都有着合理性基础。既然科层制能够稳定地运作,并且呈现出等级制的权力矩阵关系,它必然也是以某种合理性作为其实现前提的。他认为,科层制是特定权力的施用和服从关系的体现。具有特殊内容的命令或全部命令得到特定人群服从的可能性可称为“统治”,此处的统治不包括纯粹暴力的控制,因而统治看来更多地限于自愿的服从。自愿的服从又是以形成个人价值氛围的“信仰体系”为基础的,作为个人,他必得深刻认同信仰体系,才能取得行动的一致性、连续性而不致导致内心的紧张,并最终获得自愿的服从。韦伯把个人自愿服从的体系视为合理性或合法性体系,从而他对一个体系的认识排除了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合理性并不表现在事实的好坏之分,而是存在于看它是否被人们在信仰上认可,或者说,个人对一种秩序保持了它是一种合法秩序的信念,这就是这个秩序的“正当性”(validity)或它之所以存在的合理性。在正当性信念的支持之下,任何来自权威的命令都会得到个人的遵从,而不论这些命令是否来自统治者个人,或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等命令形式。这样一个合法性来源或正当性信念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主观的正当性,包括情感的正当性(多表现为情绪的接近、亲和)、价值合理性的正当性(相信一个秩序体现了个人的美学、伦理或其他价值)、宗教的正当性(来自于对救赎需要秩序这一看法的认可);第二类是所谓客观的正当性,包括习惯的正当性(对已经成为过程或重复出现的事实的默认,以及心理学意义上可表述为主要来自于外部压力的从众心理)、法律的正当性(对法律体系无论是出于内心的抑或外在的服从)。在这五种正当性信念的统领、号召或驱使之下,由内心向行动的发展方向又可判明为四种不同的行动类型:(1)情感类型行动(情感的正当性);(2)价值合理性类型行动(包括价值合理性和宗教合理性正当性);(3)传统类型行动(习惯的正当性);(4)目的合理性类型行动(法律的正当性)。对行动者行动类型的分析,成为韦伯社会秩序的基础,他对社会体系的看法,包括对科层制的理解,大抵由此生发开来。通过下文的分析我们将可以看到,韦伯根据不同的行动类型,把科层制作了进一步的甄别,他尽管常常在对政治问题的评价中表现出实证主义的倾向,但还是对不同的科层制作了价值判断,似乎这是有违他价值中立的分析态度的初衷的。在韦伯看来,科层制或许仅仅是指现代社会的科层制,对于其它社会而言,典型的科层制是不存在的,或者至少是残缺不全的。二、以命令—服从类型作为科层论的解析机理在韦伯那里,命令—服从类型往往意味着就是统治类型,它又是与行动类型紧紧相扣的。他认为,不同的行动类型构成了不同统治类型的基础,并发展出三种相互独立的统治形式,它们是基于传统背景之上的合法化统治、依靠个人魅力而建立的合法化统治和借助法律的正当性建立的合法化统治,它们分别被韦伯概括为传统型统治、“卡里斯马”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这三种统治形式又可被指称为三种命令—服从类型。在第一种命令—服从类型中,个人出于由来已久的忠诚而服从一个领袖。人们认为领袖拥有权力,是因为领袖本人及其祖辈从来

马克思韦伯 权力的定义

马克思韦伯权力的定义 马克思韦伯是德国社会学家、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他对权力的定义对于现代社会学和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马克思韦伯认为,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指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在社会中实现其意愿的能力。 在马克思韦伯看来,权力的核心是实现意愿的能力。这种能力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如掌握经济资源、拥有知识和技能、拥有组织和行动的能力等。马克思韦伯将权力分为三种类型:传统权力、合法权力和魅力权力。 传统权力是基于传统和惯例的权力形式。它是通过长期的社会惯例和传统建立起来的,例如君主制度和家族传承。传统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对传统的敬畏和信仰,人们认为这是一种自然而然的秩序。 合法权力是通过法律和制度赋予的权力形式。它是现代社会中最常见的权力形式,通过法律和制度的规范和约束来保证其合法性。政府和公共机构的权力大多属于合法权力,这种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人们对法律和制度的认同和遵守。 魅力权力是基于个人魅力和吸引力的权力形式。这种权力形式并不依赖于传统或法律,而是通过个人的魅力和领导能力来获得。魅力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人们对领导者的信任和追随。

马克思韦伯认为,权力是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在现代社会中,权力通常与政治和经济紧密相连。政治权力是指通过政府和政治机构来行使的权力,经济权力是指通过掌握经济资源和财富来实现的权力。这两种权力形式互相影响和制约,共同塑造了社会的结构和秩序。 马克思韦伯对权力的定义对于理解社会中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至关重要。他的理论认为,权力不仅仅是一种支配和压制的工具,同时也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础。权力的分配和运行方式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现代社会中,权力的合法性和行使方式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政府和政治机构的权力应该受到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以保证其合法性和公正性。经济权力的行使也需要遵循市场规则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马克思韦伯对权力的定义为我们理解和分析社会中的权力关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指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在社会中实现其意愿的能力。马克思韦伯将权力分为传统权力、合法权力和魅力权力三种类型,这些权力形式在社会中互相影响和制约。在现代社会中,权力的合法性和行使方式需要受到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以保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官 僚 制 马克斯韦伯

官僚制 一、官僚制的特征 现代官场以下列特写方式发挥作用: Ⅰ.在其固定的和官方的权限范围方面具有理论原则,这种理论原则一般是以法规形式来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是由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规定的。 1、按照官僚制进行管理的政府机构,为达其目的所需要采取的正常活动,都是作为官方任务以固定的方式加以分派的。 2、为执行这些任务所需要的发号施令的权力,是以一种稳定性的方式进行分配的,并且是被关于物质的、神权的以及其它方面强制手段的法规严格限制的。这些手段可以由行政官员自主安排。 3、为了正常而持续地履行这些职责,以及为了实现相应的权利,人们作出了一些方式方法上的规定,只有那些具有符合一般规定的在职资格的人员才能被雇用为官员。 在公共而且合法的政府当中,这三种因素便构成“官僚制的权力”。在私人经济领域,它们则构成官僚制的“管理”。从这种意义上去理解,官僚制仅仅是在现代国家中的政治和宗教团体中才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而在私人经济中,则仅仅是出现在最先进的资本主义机构之中。常设而且公开的机关所拥有的、具有法定管辖范围的权力,并不是古已有之的统治方式,而宁可说成只是一种例外情况。即使是一些大型的政治结构,例如在古代东方、在日尔曼和蒙古这种侵略性的帝国,或者许多封建性结构的国家中,情况也是如此。在所有这些情况下,统治者是通过个人亲信、身边僚属或朝廷臣仆来行使其最重要的统治手段的。这些臣仆所接受的委托和权力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在各种场合这些关系都只是暂时建立起来的。 Ⅱ. 机关等级制与各种按等级赋予权力的原则,意味着一种牢固而有秩序的上下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存在着一种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关系。这样一种制度给管理的人们提供一种可能性,即按照明确规定的方式将下级机关的决策提交其上级权力机关审核。在官僚制模式得到充分发展的场合,机关等级制是按个人独裁的方式组织起来的。在所有官僚制的结构中都存在着按等级赋予机关权力的原则。在国家和教会机构以及在大的政党组织和私人企业中都是如此,不管这种权力是叫作“私人的”或者“公共的”,对官僚制的特性并不发生影响。 在充分贯彻按管辖范围划分“权限”这一原则的时候,等级性的隶属关系——至少在公共机关内——并不意味着上级权力机关只是受权接管“下级”机关的事务。事实上这种隶属关系的对立面是统治关系。当一个机关一旦建立起来并且完成了它的任务之后,它便倾向于继续维持其生存并继续由另一个负责人所掌握。 Ⅲ. 现代机关的管理工作是以书面文件(档案)为基础的。这通常都假定是经过了彻底而且些文件以它们原始的或草稿的形式保存下来,因此便须设立一批各种各样低级的官员和文书人员。在某一个“公共”机关中大批现任官员以及其各自的物质工具设备和文书档案便组成一个“机构”。在私人企业中,这种“机构”通常叫作“办公室”。 从原则上讲,设立公职人员的现代组织是要把办公机关与官员的私人住所分开的。并且一般说来,官僚制把官场活动看作是某种与私人生活领域有明显区别的事情,公共费用和设备与官员个人的私产是毫不相干的。这种情况在任何场合都是长期发展所形成的结果。现在,这种情况无论在公共以及在私营企业中都普

浅议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

浅议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 马克斯韦伯是德国的社会学家和哲学家,他是权力理论与组织理论的创始人之一。马克斯·韦伯的权力理论是对历史上权力 产生及发展的一种解释,其中对权力的合法论述是其重要部分。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的合法性建立在法律、传统、合理性三个基础之上。本文将重点探讨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并通过五个具体例子加以论证,分析其合理性与现实性。 一、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 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的核心是三个基础:法律,传统和合理性。下面我们从这三个方面来阐述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 1.法律 在法治社会中,权力只有通过合法程序获得才是合法的。法律对权力的范围、权限、程序等方面加以规定,确保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和正当性。马克斯韦伯认为,法律是一种基于理性意识和共识原则的合法性基础,它可以确保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例如,国家领导人只有合法选举才能合法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2.传统 社会的长期发展使一些规范习惯及价值观成为共同认知的文化传统,这些传统被广泛接受并奉为合法基础。马克斯韦伯认为,传统是一种基于历史文化的合法性基础,它可以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例如,父权制度及相关的习惯法可以被认为是社会传统,因为它们已经被接受并被认为是合法的。

3.合理性 社会成员的普遍同意和认同是一种重要的合法性基础,普遍同意和认同会使权力得到更广泛的接受和认同。马克斯韦伯认为,合理性是一种基于普遍同意和认同的合法性基础,它可以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例如,合理的平等权利原则意味着每个人都对许多事情享有同等权力,如教育、工作、交通、政治权利等。 二、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的合理性 1.例子一:选举法律合法性 选举法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合法性基础。例如,选举法律规定了公民进行选举的程序、投票的方式和计票的方法,它确保了选举的公正性和正当性。选举是国家政治生活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落实了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则,保障了政治权利的实现。选举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是对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的具体落实。 2.例子二:法治社会合理性 法治社会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社会秩序,这一理念可以被认为是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的体现。法治社会的建立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它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公正的法律体系,促进了政治民主化发展。因此,法律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法治社会的构建是马克斯韦伯的

马克斯.韦伯的理性科层制与我国现代科层制的建构

马克斯.韦伯的理性科层制与我国现代科层制的建构 提要:文章通过剖析马克斯?韦伯所设计的理性科层制的基本特征以及优缺点,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科层制的发展现状出发,判定我国的科层制还处于发展不足的阶段,并着重探讨了我国现代科层制的建构路径并倡导在中国强化现代官僚制,以期新的组织管理方式能注入新鲜的血液,充分发挥人们的个性和创造力。 关键词:马克斯·韦伯;理性科层制;现代科层制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的理性科层制模式(Bureaucratic Model)开创了行政管理发展史上的新时代,因而他被称为人们称之为“组织理论之父”。在现代政治学、社会学和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中,科层制、官僚制的概念总是与马克斯?韦伯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而所有的研究又把问题集中到了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式上。所以,对科层制应持否定态度,坚决摈弃;还是在批判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其优势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现代科层制,这就成为了我们要思考的问题。 一、科层制、官僚制、官僚政治和官僚主义的概念辨析 以往人们把科层制、官僚制、官僚政治和官僚主义笼统地混同在一起,使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更加地模糊不清。事实上,它们之间并非完全等同,而是各有指向的。对这四者概念的辨析是正确理解和认识马克斯·韦伯理性科层制的基本前提。 马克斯·韦伯建立在组织社会学基础上的科层制,体现了德国式的社会科学与美国式的工业主义的结合。中山大学的卢荣春教授认为,“科层制指的是一种权力依职能和职位进行分工和分层,以规则为管理主体的组织体系和管理方式”。 中国人民大学张康之教授认为,“官僚制”这一概念有两重含义:韦伯在历史考察中所使用的是广义的官僚制概念,在这个概念中包含着中国和西方古代的官僚制形式;而当前学术界经常使用的官僚制概念是一种狭义的官僚制概念,是特指与近代社会一道成长起来的现代官僚制,即现代形式的官僚体系。而迟忠军教授认为,“在韦伯的理想类型官僚制中,官僚是与政治无涉的‘无示好恶’的技术专家。在当代对官僚制的理解可以区分为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的不同视角。在管理学上,主要体现科层化的体制和权力命令—服从的关系”。 在管理学上,科层制与官僚制的含义大致相当,有时人们也不作区分。事实上,“科层制”并不能完全解释官僚制应有的内涵,官僚制比科层制包括的内容广泛得多。正像有的学者说,“广义上的官僚制概念可以包括‘科层制’的有些特征,但作为特殊形式的‘科层制’则无法完成对‘官僚制’的解释”。 官僚政治这一概念所体现的是官僚与政治的复合,是指官僚参与政治的程度和政治意志表达的程度。而官僚主义指的是官僚或官吏、官员的一种与社会期待的角色模式相背离的思想作风,是官员这一地位团体的亚文化,它具有历史的继承

浅谈韦伯与法律社会学

浅谈韦伯与法律社会学 一、韦伯的法社会学概述 (一)法社会学在韦伯的时代 韦伯生活在十九世纪末到20世纪初,他出生于德国图林根的埃尔富特市,生长在欧洲的土地上也使得他具有了传统欧洲思维能力,他的一生尽大局部的时刻是在写作中度过的,同时在当时就享有盛名,他的著作颇多,涉及到政治、经济、宗教等诸多方面,内容也错综复杂。法社会学又称法律社会学或社会法学作为一门学科,而正是由像韦伯如此的一批学者真正奠基起来的。在当时的时代里,法社会学也必定是时代的反映。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大肆扩张,瞬间涉及全世界,且差不多由传统的垄断主义开展到自由竞争主义,如此,社会的整体结构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为自由竞争主义带来的一个必定的结果确实是基本政府对社会的有力干预,否那么,政府将显现出巨大的压力,然而压力必须得到释放,在这中间,法律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西方诸国家对法律及正义的信仰,非常自然的就将法律和社会本身联系在了一起,如此便引起了诸多学者对法律和社会的关注,一大批的学术论文和书籍相继而出。韦伯也是在如此的背景下从事写作的,1908年,马克斯韦伯开始写作?经济与社会?,其中的?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成为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起点。随后,他又写作了一大批的著作,最终奠定了这门学科的根底。 (二)韦伯的法社会学概述 马克斯韦伯是当代具有广泛妨碍的思想大伙儿,他的理论涉及到社会科学的诸多领域,且大局部著作被奉为经典。“法社会学是韦伯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但正如韦伯对其他领域的研究一样,在法社会学理论中,他并没有给予一个清楚的论域,他只是要紧研究经济与社会关系,探讨了法律与其变化模式。〞[1]韦伯的法社会学理论一方面来源于其法学和经济学教育,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在欧洲在法律史方面受到的练习,然而,他并不是像以往的法学家那样从法律进手,而是以社会学的眼光和经济学的视角来探求法律的社会根源,以“社会行为〞作为其全然单位,从而来对法律与社会进行了深进的研究,不仅如此,韦伯在研究社会本身与法律的关系后,并没有停下,而是又将

浅谈韦伯官僚制组织理论

浅谈韦伯官僚制组织理论 [摘要]“官僚制”这一概念有两重含义。韦伯在历史考察中所使用的是广义的 官僚制概念,所以,在这个概念中包含着中国和西方古代的官僚制形式,而当前 学术界经常使用的官僚制概念是一种狭义的官僚制概念,是特指与近代社会一道 成长起来的现代官僚制,即现代形式的官僚体系。现代官僚体系作为一种理论范 式而定型则是马克斯韦伯的功劳,正是他从理论上对这种组织形式进行了总结, 并提出了这类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原则,所以人们往往把韦伯看作官僚制组织的设 计者。 [关键词]马克斯•韦伯;官僚制;合理性 一、关于韦伯 马克斯.韦伯作为“组织理论之父”,在行政学方面做出了很多的贡献。其中 最大的贡献当属提出了官僚制组织理论,它被称为是公共行政组织史上最重要的 理论之一。而韦伯除了是行政学家和政治学家,他还是社会学家,因此他的研究 中不仅有政治学思想,同时融合了社会学理论,他的理论也是被称为“政治社会学” 思想。 现代官僚制理论的奠基人,作为西方管理制研究理论基石的《论官僚制》一文 的作者,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亦是古典管理理论的先驱之一。他认为, 尽管社会组织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质,但是权威和控制是各类 社会组织都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他指出,任何一种组织都是以某种形式的权威 作为基础的,权威能消除混乱,带来秩序,没有权威的组织是无法实现组织目标的。权力是无视人们的反对,强使人们服从的能力;而权威则意味着人们在接受 命令时出于自愿:魅力型权威,使人敬仰;传统型权威,使人服从;而法理性权威,则带来理性思考。与之相对应的是“神秘化组织”、“传统的组织”、和“合理化一合法化组织”,其中每一种组织形态都意味着其独特的管理机构或管 理体制。而在韦伯看来,只有这种与合理合法权威相适应的组织形式才是“理想 的官僚制”,这也是他备加推崇的组织形式。 二、韦伯眼中的官僚制 官僚制也被称为是行政制或科层制。韦伯认为的官僚制与我们一般意义上认 为的受到人们反对的官僚主义的,低效率的组织是两回事,他指的是组织结构中 的某些特点,并且这种制度应该是效率最高的组织形式,具有层次分明,制度严格,权责明确等特征。 社会可以说是在人类的互动过程中所形成的,那么人类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 互相联系,集合,从而形成组织。所以在韦伯看来,“人类社会实际上是组织的

对马克斯韦伯官僚制的评价

一、官僚制度 1.内容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被称为“组织理论之父”,于20世纪初提出了官僚制理论。 在马克斯·韦伯看来,官僚制是指一种以分部—分层、集权—统一、指挥—服从等为特征的组织形态,是现代社会实施合法统治的行政组织制度。 韦伯认为组织的合法权威有三种来源:习俗惯例;个人魅力;法规理性。法理权威的最适宜的组织形式是官僚制。 所谓“官僚”,是指这种组织的成员是专门化的职业管理人员而言,并不含有一般语境中使用“官僚”一词的贬义。为了避免误解,有些学者把韦伯所说的官僚组织,改称科层组织。韦伯认为,在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官僚组织是对大规模社会群体进行有效管理在基本形态。 韦伯指出,在这三种组织类型中,只有传统组织和官僚组织才有相当程度的稳定性。个人崇拜组织与这两种组织差异极大,它可以破坏一个旧世界,而无法建立一个新世界。因为无法保持领袖人物魅力的弥久弥新,或者领袖人物隐退去世等等,个人崇拜组织从诞生起,衰败也就不可避免。例如宗教组织在其创立时必须依赖于领袖的神圣光环,但要将信徒对领袖的顶礼膜拜常规化,一旦形成了教义和规则,它就开始转变成传统组织。古代王朝的创立时期,常得益于某个具有超凡魅力的领袖,人们信赖他那种拯救社会的神力,对乌托邦式美好世界的追求形成对领袖的拥戴,并焕发出“打江山”的动力。而一旦转入“坐江山”,就得实现权威的转变,把神力变成传统,制定典章制度,个人崇拜组织随之平凡化,变成传统组织。 传统组织与官僚组织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两者实质有很大不同。在官僚组织中,由制度规定组织层级、部门划分、职位设置、成员资格,能够形成非人格化的层级节制体系和部门结构,组织成员是否胜任仅仅取决于他的能力,而不是取决于他对组织领袖的个人忠诚和个人依赖。传统虽然也有规章体系,但它的典章来自传统习惯,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个人关系、喜好偏爱、社会特权的基础之上。所以,传统组织中有法律制度,但不可能有法理权威。按照韦伯的说法,这种组织的司法是不规则的,组织运行缺乏工具理性。 2.特征 (1)合理的分工。在组织中明确划分每个组织成员的职责权限并以法规的形式将这种分工固定下来。 (2)层级节制的权力体系。在组织中实行职务等级制和权力等级化,整个组织是一个层级节制的权力体系。 (3)依照规程办事的运作机制。在组织中任何管理行为都不能随心所欲,都要按章行事。(4)形成正规的决策文书。在组织中一切重要的决定和命令都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达,下级易于接受明确的命令,上级也易于对下级进行管理。 (5)组织管理的非人格化。在组织中管理工作是以法律、法规、条例和正式文件等来规范组织成员的行为,公私分明,对事不对人。 (6)合理合法的人事行政制度。量才用人,任人惟贤,因事设职,专职专人,以及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培训机制。 3.核心 在韦伯的理想型官僚制理论中,“合法性”与“合理性”是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一切关于韦伯官僚理论的研究都需要从这两个概念出发,才能把握其思想的真谛。“合法性”概念与“合理性”概念是紧联系在一起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合理性”经常用于一种学理的解释,倾向于技术化、科学化规范化。而“合法性”则经常用于政治学的解释,倾向于统治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一)合理性

马克思 韦伯 官僚组织理论

最佳答案 马克斯·韦伯的科层制(或官僚制)理论有着丰厚的思想内蕴,它是韦伯政治社会学的重要内容。这一理论的许多概念、范畴和分析成为现代西方政治学理论来源之一。 本文试图对这一理论作一讨论。 一、以合理性作为科层论的学理预设“合理性”(rationality)或“合法性”(legitimacy )是韦伯政治社会学的中心概念。可以说,他的政治理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这两个概念展开的,是对它们的进一步引申与发挥。合理性是韦伯科层理论的重要学理预设。 韦伯认为任何一种合乎需要的统治都有着合理性基础。既然科层制能够稳定地运作,并且呈现出等级制的权力矩阵关系,它必然也是以某种合理性作为其实现前提的。他认为,科层制是特定权力的施用和服从关系的体现。具有特殊内容的命令或全部命令得到特定人群服从的可能性可称为“统治”,此处的统治不包括纯粹暴力的控制,因而统治看来更多地限于自愿的服从。自愿的服从又是以形成个人价值氛围的“信仰体系”为基础的,作为个人,他必得深刻认同信仰体系,才能取得行动的一致性、连续性而不致导致内心的紧张,并最终获得自愿的服从。韦伯把个人自愿服从的体系视为合理性或合法性体系,从而他对一个体系的认识排除了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合理性并不表现在事实的好坏之分,而是存在于看它是否被人们在信仰上认可,或者说,个人对一种秩序保持了它是一种合法秩序的信念,这就是这个秩序的“正当性”(validity)或它之所以存在的合理性。在正当性信念的支持之下,任何来自权威的命令都会得到个人的遵从,而不论这些命令是否来自统治者个人,或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等命令形式。 这样一个合法性来源或正当性信念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主观的正当性,包括情感的正当性(多表现为情绪的接近、亲和)、价值合理性的正当性(相信一个秩序体现了个人的美学、伦理或其他价值)、宗教的正当性(来自于对救赎需要秩序这一看法的认可);第二类是所谓客观的正当性,包括习惯的正当性(对已经成为过程或重复出现的事实的默认,以及心理学意义上可表述为主要来自于外部压力的从众心理)、法律的正当性(对法律体系无论是出于内心的抑或外在的服从)。在这五种正当性信念的统领、号召或驱使之下,由内心向行动的发展方向又可判明为四种不同的行动类型:(1)情感类型行动(情感的正当性);(2)价值合理性类型行动(包括价值合理性和宗教合理性正当性);(3)传统类型行动(习惯的正当性);(4)目的合理性类型行动(法律的正当性)。 对行动者行动类型的分析,成为韦伯社会秩序的基础,他对社会体系的看法,包括对科层制的理解,大抵由此生发开来。通过下文的分析我们将可以看到,韦伯根据不同的行动类型,把科层制作了进一步的甄别,他尽管常常在对政治问题的评价中表现出实证主义的倾向,但还是对不同的科层制作了价值判断,似乎这是有违他价值中立的分析态度的初衷的。在韦伯看来,科层制或许仅仅是指现代社会的科层制,对于其它社会而言,典型的科层制是不存在的,或者至少是残缺不全的。 二、以命令—服从类型作为科层论的解析机理在韦伯那里,命令—服从类型往往意味着就是统治类型,它又是与行动类型紧紧相扣的。他认为,不同的行动类型构成了不同统治类型的

韦伯的行政组织理论

韦伯的行政组织理论 被称为“组织理论之父”的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对组织管理理论的伟大贡献在于明确而系统地指出理想的组织应以合理合法权力为基础,这样才能有效地维系组织的连续和目标的达成。为此,韦伯首推官僚组织,并且阐述了规章制度是组织得以良性运作的基础和保证。这里不能狭义地理解官僚组织。官僚本身是中性的,只不过,几千年中国的“特有”的文化使其贬义化了,这也正如道教(地法天,天法道,只求顺应自然)和道家(强求长生不老)的类似境地。企业的长生不老决不仅仅依赖于其英雄人物的“超凡卓识”,应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其“顺应自然”的原则体系——公正地识人、用人和尽人的体系。 被称为“组织理论之父”的韦伯与泰勒、法约尔是西方古典管理理论的三位先驱。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生于德国,曾担任过教授、政府顾问、编辑,对社会学、宗教学、经济学与政治学都有相当的造诣。韦伯的主要著作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般经济史》、《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理论》等,其中官僚组织模式(Bureaucratic Model)的理论(即行政组织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最为深远的影响。有人甚至将他与杜克海姆、马克思一起奉为社会学的三位“现世神明”。韦伯行政组织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正是德国企业从小规模世袭管理,到大规模专业管理转变的关键时期,因此,了解韦伯的思想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韦伯认为,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没有这种权力,任何组织都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人类社会存在三种为社会所接受的合法权力:传统权力(Traditional Authority):由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超凡权力(Charisma Authority):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法定权力(Legal Authority):由理性——法律规定的权力。 对于传统权力,韦伯认为:人们对其服从是因为领袖人物占据着传统所支持的权力地位,同时,领袖人物也受着传统的制约。但是,人们对传统权力的服从并不是以与个人无关的秩序为依据,而是习惯于义务领域内的个人忠诚。领导人的作用似乎只为了维护传统,因而这种权力形式效率较低,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而超凡权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对于领袖人物的信仰,他必须以不断的奇迹和英雄之举赢得追随者。超凡权力过于带有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据规章制度而是依据神秘的启示。所以,超凡的权力形式也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韦伯认为,只有法定权力才能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提供了慎重的公正。原因在于: (1)管理的连续性使管理活动必须有秩序地进行。 (2)以“能”为本的择人方式提供了理性基础。 (3)领导者的权力受到约束,并非无限。 有了适合于行政组织体系的权力基础,韦伯勾画出的理想官僚组织模式(Bureaucratic Ideal Type),具有下列特征: 1、组织中的成员应有固定和正式的职责并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是根据合法程序确定的,应有其明确目标,并靠着这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组织与规范成员的行为,以期有效地追求与达到组织的目标。 2、组织的结构是由上而下逐层控制的体系。在组织内,按照地位的高低规定成员间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3、强调人与工作的关系,成员间只有对事的关系而无对人的关系。 4、成员的选用与保障:每一职位均根据其资格限制(资历或学历),按自由契约原则,

韦伯合理性_韦伯合理化理论的科学史语境

韦伯合理性_韦伯合理化理论的科学史语境在古典社会学家当中,只有马克斯·韦伯摆脱了历史哲学思想的前提和进化论的基本 立场,而且把欧洲的现代化理解为具有普遍历史意义的合理化过程的结果。韦伯用一 般的 经验研究揭示了合理化的过程,但他并没有从经验主义的角度曲解合理化过程,没有 使合 理性内容在社会学习过程中消失殆尽。韦伯留下来的著作都是一些断片;但合理化理 论是 其中的一条主线,我们可以用它把韦伯的理论全貌建构起来;这些解释视角在20世 纪20年 代的哲学讨论中一度占据主导地位【1】,可是,后来被严格的社会学研究(比如对《经 济与社会》的研究)排挤到了一边,但在最近的韦伯研究中又开始抬头【2】。这些 观点 认为,韦伯的著作是一个整体;而由此恰恰暴露出了一些有益的矛盾。宗教历史的解 神秘 化过程是西方理性主义出现的一个必要的内在条件,韦伯分析了这个过程,而且借助 的是 一个复杂而含糊的合理性概念;相反,合理性概念在分析社会合理化的现代过程中可 以把 有限的目的理性当作主导观念。韦伯、马克思以及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所使用的都是 这个 概念。我想首先对他们的三种观点概略地加以比较,由此来阐明我的提问立场【3】。 马克思认为,社会合理化就是生产力的大发展,具体而言,就是经验知识的增长、生 产技术的改进、社会劳动力的有效动员、训练以及组织等。相反,生产关系是社会权 力的 分配制度,也是生产工具的调节制度,只有在生产力所发挥的合理化压力下才会出现 变革

。韦伯对资本主义经济和现代国家的制度框架则有另外一番评价,他认为,资本主义 的制 度框架不是束缚合理化力量的生产关系,而是目的理性行为的亚系统(Subsysteme),正 是在这些亚系统当中,西方理性主义才获得了社会意义。当然,韦伯也对社会关系的 物化 (作为官僚化的后果)表示担忧,因为它遏制了合理的生活方式。霍克海默和阿道尔 诺以 及后来的马尔库塞,都是从韦伯的角度去理解马克思的。在工具理性范畴下,统治自 然的 合理性与阶级统治的非理性融为了一体,获得解放的生产力加固了异化的生产关系。《启 蒙辩证法》(Dialektik der Aufklaerung)消除了韦伯面对合理化进程尚还抱有 的矛盾 ,他们毫不犹豫地纠正了马克思的实证立场。知识和技术,在马克思看来是一种绝对 的解 放力量,可它们自身却成为了社会压迫的工具。 我在这里关注的不是三种立场究竟有怎样的正确性,而是它们共有的理论弱点。一方 面,马克思、韦伯以及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都认为,所谓社会合理化,就是指行为关 系当 中工具理性和策略理性的增长;另一方面,他们又都在思考,一种总体性的社会合理 性究 竟是意味着 [1] [2] [3] [4] [5]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浅析论文

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浅析论 文 马克斯·韦伯是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历史学家及哲学家,在权力、社会阶级、实证主义、理性化、历史发展等领域留下了很多充满智慧性的思想。韦伯关于权力合法化的思想是他思考政治哲学立场的产物,该思想施加了深远的影响,不仅在西方的政治哲学和政策制定上产生了影响,也对整个世界上的政治和社会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本文将从马克斯·韦 伯的权力合理性观点出发,对其权力合法化思想进行浅析,并探讨其重要性。 一、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理性观点 权力是指一个人或者团体能够影响另外一个人或者团体行为的能力,并实现这种影响的能力。当权力行使者采取的手段合乎规范、法律和价值观念,且被受到影响的对象承认并接受这种行为,这种权力行使就具有了合理性。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的合理性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一是权力来源的合理性,二是权力行使的合理性。 马克斯·韦伯认为,合理的权力来源应基于三种类型的合 法性基础:传统性、合法性或者是“魅力性”的领导力。传统型 权力是从祖先或者传统中继承下来的权力,合法权力是指基于合法程序赋予权力者的权力,而“魅力性”的领导力则是指基于 权力行使者的个人魅力、特性和感召力,而被信任、被认可、

被赞许的情况下,从而获得了权力。这三种类型中,合法权力是最理想的一种,因为它不仅规范了权力来源和承认权力的方式,还能促进法治的发展和深入。另一方面,行使权力时的合理性包括目标的合理性以及使用手段的合理性。目标的合理性意味着权力行使者必须与社会共同利益一致,且这些目标必须符合规范、法律及价值观念的要求。而使用手段的合理性则需要权力行使者在行使权力时,遵守正义、公正、道德等标准,确保权力行使不会给社会产生不稳定因素,并能够实现正向效应。 二、权力合法化思想的内涵 马克斯·韦伯的权力合理性思想,可以视为权力合法化思想,即权力行使者必须在符合一定的价值观念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能够主导和影响社会发展和变革过程。权力合法化思想的内涵是:权力合法化是政治合理性的基础,是国家和政治组织存在和维护的基石,也是基于普世价值观念的正义决策和行为的基础。 首先,权力合法化思想是政治合理化的基石。政治活动、组织或管理只有在一定的合理性基础和法律规范的框架下,才能够具有合理性。在韦伯看来,权力合理性是决定统治合法性的根本要素,统治层面的权力应该去实现它所规定的上述标准,否则就会使社会制度与秩序出现错误和混乱。 其次,权力合法化思想基于普世价值观念的正义。马克斯·韦伯强调,“正义”是权力形成和有效行使的基础。在韦伯 看来,“正义”作为行为标准,把社会中的各个层面统一在线条上,同时也是评价权力行为的标准。在如今复杂多变、分权政

马克斯韦伯“官僚制”理论探析

马克斯韦伯“官僚制”理论探析 一、本文概述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作为社会学领域的杰出学者,他的“官僚制”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旨在深入探析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揭示其内涵、特点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与影响。文章将首先概述韦伯官僚制理论的基本观点,包括官僚制的定义、特征及其形成原因。随后,本文将分析官僚制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与局限性,探讨如何克服其固有的问题,以实现更为高效、公正的社会治理。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韦伯官僚制理论在不同国家、地区及领域中的应用,以及如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官僚制理论。通过对马克斯·韦伯官僚制理论的深入剖析,本文旨在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启示。 二、马克斯·韦伯官僚制理论概述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他的官僚制理论在社会科学领域具有深远的影响。韦伯在他的著作《经济与社会》中,对官僚制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探讨,提出了官僚制作为一种理想类型的组织形式,是现代社会中最为普遍和有效的权力运作方式。

在韦伯看来,官僚制是一种高度理性化、法制化和非人格化的组织形式。其核心特征包括:等级制原则,即组织内部按照权力和职责的层级关系进行划分,每个成员都明确自己的位置和职责;法制化原则,即组织的运作和决策都基于明确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而非个人的主观意愿;非人格化原则,即组织中的成员在处理事务时,应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个人情感和偏好的影响。 韦伯认为,官僚制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具有诸多优点。它能够有效地解决大规模社会组织和复杂社会管理中的协调问题,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官僚制通过明确的权力和职责划分,能够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官僚制通过法制化和非人格化的运作方式,能够减少个人情感和偏好对组织决策的影响,提高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然而,韦伯也指出了官僚制的局限性和潜在问题。他认为,官僚制过于强调规则和程序的重要性,可能会导致组织的僵化和缺乏灵活性。官僚制中的等级制原则可能会导致权力的高度集中和权力的滥用,而非人格化原则则可能会忽视人的情感和需求,导致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受到抑制。 尽管如此,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仍然对现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解和分析现代社会组织形式的理论工具,

组织行为论全解析

韦伯的组织理论(1911) 被称为"组织理论之父"的韦伯与泰勒、法约汞是西方古典管理理论的三位先驱。马克斯韦伯生于德国,曾担任教授、政府顾问、编辑,对社会学、宗教学、经济学与政治学都有相当的造诣。韦伯的主要著作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般经济史〉、《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理论》等,其中官僚组织模式的理论)即行政组织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最为深远的影响。有人甚至将他与杜克海姆、马克思奉为社会学的三位"现世神明"。韦伯行政组织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正是德国企业从小规模世袭管理,到大规模专业管理转变的关键时期,了解韦伯的思想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韦伯认为,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没有某种形式的权力,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没有某种形式的权力,任何组织都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人类社会存在三种为社会所接受的权力: ♂传统权力(Traditional Authority):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 ♂超凡权力(Charisma Authority):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 ♂法定权力(Legal Authority):理性--法律规定的权力。 对于传统权力,韦伯认为:人们对七服从是因为领袖人物占据着传统所支持的权力地位,同时,领袖人物也受着传统的制约。但是,人们对传统权力的服从并不是以与个人无关的秩序为依据,而是在习惯义务领域内的个人忠诚。领导人的作用似乎只为了维护传统,因而效率较低,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而超凡权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对于领袖人物的信仰,他必须以不断的奇迹和英雄之举赢得追随者,超凡权力过于带有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据规章制度,而是依据神秘的启示。所以,超凡的权力形式也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韦伯认为,只有法定权力才能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提供了慎重的公正。原因在于:⑴管理的连续性使管理活动必须有秩序的进行。⑵以"能"为本的择人方式提供了理性基础。⑶领导者的权力并非无限,应受到约束。 有了适合于行政组织体系的权力基础,韦伯勾画出理想的官僚组织模式(Bureaucratic Ideal Type),具有下列特征: 1、组织中的人员应有固定和正式的职责并依法行使职权。组织是根据合法程序制定的,应有其明确目标,并靠着这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组织与规范成员的行为,以期有效地追求与达到组织的目标。 2、组织的结构是一层层控制的体系。在组织被,按照地位的高低规定成员间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3、人与工作的关系。成员间的关系只有对事的关系而无对人的关系。 4、成员的选用与保障。每一职位根据其资格限制(资历或学历),按自由契约原则,经公开考试合格予以使用,务求人尽其才。 5、专业分工与技术训练。对成员进行合理分工并明确每人的工作范围及权责,然后通过技术培训来提高工作效率。 6、成员的工资及升迁。按职位支付薪金,并建立奖励与升迁制度,使成员安心工作,培养事业心。 韦伯认为,凡具有上述6项特征的组织,可使组织表现出高度的理性化,其成员的工作行为也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组织目标也能顺利的达成。韦伯对理想的官僚组织模式的描绘,为行政组织指明了一条制度化的组织准则,这是他在管理思想上的最大贡献。 作为韦伯组织理论的基础,官僚制在19世纪已盛行于欧洲。韦伯从事实出发,把人类行为规章性地服从于一套规则作为社会学分析的基础。他认为一套支配行为的特殊规则的存在,是组织概念的本质所在。没有他们,将无从判断组织性行为。这些规则对行政人员的作用是双重的:一方面他们自己的行为受其制约,另一方面他们有责任监督其它成员服从于这些规则。韦伯理论的主

马克斯韦伯的行政组织理论

马克斯韦伯的行政组织理论韦伯的行政组织理论大体可分为三部分——一理想的行政组织:韦伯理想的行政组织主要特点为,1、组织成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组织目标;2、组织目标的实现,必须实行劳动分工;3、按等级制度形成一个指挥链;4、在人员关系上,表现为一种非人格化的关系,换句话说,他们之间是一种指挥和服从的关系,这种关系由不同的职位和职位的高低来决定;5、承担每个职位的人都需经过甄选,并经过考试和培训;6、人员实行委任制,所有的管理人员都是任命的,而不是选举的;7、管理人员非组织所有者;8、管理人员有固定的薪金,并且有明文规定的升迁制度和考核制度;9、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中的法规和纪律,这些规则不受个人感情的影响,适用于一切情况;韦伯认为,这种理想的行政组织是最符合理性原则的,其效率是最高的;二韦伯对权力的分类:韦伯指出,任何一种组织都是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为基础的;他把权力划分为三大类,1、合理的法定权力;2、传统的权力;3、神授的权力;韦伯认为,在这三种权力当中只有合理和法定的权力是行政组织的基础,因为这种权力能保证管理的连续性和合理性,能按照人的才干来选拔人才,并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行使权力;这是保证组织能够健康发展的最好的权力形式;三理想的行政组织管理制度:韦伯认为,行政组织中除了最高领导外的每一个官员,都应按下列准则被任命和行使职能,1、他们在人身上是自由的;2、他们按明确规定的职务等级系列组织起来;3、每一职务都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职权范围;4、职务是通过自由契约关系来承担的;5、候选人是以技术水平为依据挑选出来的,他们是被任命而非选举的;6、他们有固定的薪金报酬,绝大多数有权享受养老金,雇佣当局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有权解雇这些官员,但这些官员则始终有辞职的自由;7、这个工作是任职者唯一的,或至少是主要工作;8、它成为一种职业,有着一种按年资或成就或两者兼有之的升迁制度,升迁由上级的判断来决定;9、官员在完全同所管理财产的所有权无关的情况下工作,且不能滥用职权;10、他在行使职权时受到严格而系统的纪律约束和控制;以上是韦伯的行政组织理论的主要内容,他的理论在行政管理的组织机构中具有相当的先进性;但由于在他提出自己理论的时候,社会文化和历史条件还没有形成对行政组织理论的需求,所以在理论提出后并未引起重视;当四、五十年代以后,由于社会组织规模不断扩大,人们开始发现韦伯的天才贡献;然而,韦伯的理论也绝非尽善尽美——由于他的研究仅仅侧重对组织内部的静态研究,从而忽视了社会环境对组织的影响和组织的动态变化以及组织成员的社会需求等,基于此新古典组织理论巴纳德等、现代组织理论伍德沃德等开始对其进行修正和补充;祝好 新公共服务理论——公共行政官员在其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公共政策时应该集中于承担为公民服务和向公民放权的职责,他们的工作重点既不应该是为政府航船掌舵,也不应该是为其“划桨”,而应该是建立一些明显具有完善整合力和回应力的公共机构;具体来说,新公共服务理论有七项核心主张:1.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不是掌舵,即公务员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就在于帮助公民表达和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而非试图在新的方向上控制或驾驭他们;其角色从控制转变为议程安排、使相关各方坐到一起,为促进公共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提供便利,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是调停者、中介者甚或裁判员;2.公共利益是目标而非副产品,追求公共利益,即公共行政官员必须致力于建立集体的共同的公共利益观念,这个目标不是要在个人选择的驱动下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而是要创造共享利益和共同责任;政府的作用将更多地体现在把人们聚集到能无拘无束、真诚地进行对话的环境中,共商社会应该选择的发展方向,还有责任确保经由这些程序而产生的解决方案完全符合公正和公平的规范,确保公共利益居于主导地位;3.在思想上要具有战略性,在行动上要具有民主性即战略地思考、民主的行动,即符合公共需要的政策和计划,通过集体努力和协作的过程,能够最有效地、最负责任地得到贯彻执行;通过对公民教育方案的参与以及对公民领袖更广泛的培养,政府可以激发人们重新恢复原本应有的公民自豪感和公民责任感,而且这种自豪感和责任感会进一步发展成为在许多层次都会出现的一种更强烈的参与意愿;4.为公民服务,而不是为顾客服务:即公共利益源于对共同价值准则的对话协商,而不是个体自我利益的简单相加;因此,公务员不仅仅要回应“顾客”的需求,而且更要关注建设政府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5.责任并不是单一的,即公务员不应当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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