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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主要特点有:⑴职业年金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⑵职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职业年金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⑶职业年金以货币资产的形式存在,资金的本质属性是保值和增值,从而决定了职业年金资产对投资的内在需求。

目录

1类型

2发展思路

3功能

4优劣势

5设想

6好处

7启示

8企业启示

9建议

1 类型

2 发展思路

3 功能

4 优劣势

5 设想

6 好处

7 启示

8 企业启示

9 建议

1.类型

职业年金是指公职人员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按计发办法可以分为待遇确定和缴费确定两种基本模式,即DB和DC两种模式,国外公职人员实行的是DB模式,企业的补充保险是企业年金,主要由一开始的DB模式逐步转变为DC模式,目前DC模式已经超过了DB模式。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按资金的筹集方式分为现收现付型、基金积累型、部分积累型。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一般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实行的是资金的完全积累型,有部分国家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型。按照职业年金的组织管理方式,有英、美为代表的信托管理型;有保险公司根据契约管理的公司型;有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的企业内部管理型等。

各国职业年金计划的基本特点是:(1)大多数国家的职业年金计划是自愿性的;(2)缴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3)基金能够进行市场化运营;(4)职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和运营享受国家的免税优惠政策。

2.发展思路

在我国职业年金是指公职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我国目前只实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因此我国的职业年金目前指的是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今后公务员养老保险进行改革后,公务员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将属于职业年金范畴。

目前,我国机关职工约1000万人,事业单位职工2700万人,企业参保职工1.7亿人。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一般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实行的是资金的完全积累型。

关于目前我国职业年金如何建立和发展,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实行和企业年金一致的职业年金制度,由事业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国家提供税收优惠,各级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助。在管理上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在基金的运作上实行市场化运作。事业单位应实行强制性的双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即基本养老保险和强制

性的职业年金计划。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其制度模式、基本结构、计发办法、替代率水平、调整机制等均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一致。第二支柱为法定职业年金计划,计划强制实施,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参加。计划可按20%的设计替代率水平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或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计划按信托模式运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机构为计划的法人受托机构,基金的托管、账户管理、投资运营由法人受托机构委托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承担。

3.功能

职业年金的功能和企业年金基本一致,主要有:

第一,补充养老。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这种延期支付的目的是为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时所带来的生活水平的下降,职业年金从这个意义上讲是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从这个基本功能,我们还可以引申出职业年金具有缓解国家财政压力的作用。所以,职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对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缓解财政压力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第二,福利激励。职业年金的实质是将职工现期的一部分工资转移到退休后,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如果将其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手段或工具,方案,就可以给予职工薪酬福利方面的激励,提高职工工作效率和积极性,稳定单位劳动力队伍,另一方面也可以用来吸引和留住一些优秀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单位的综合实力。

第三,合理避税。从企业年金的发展历史看,世界各国都给予企业年金一定的税收优惠。虽然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中,对企业年金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对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目前政策导向的预期来看,未来政府对实施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以及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受益均给予税收优惠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第四,资源配置。职业年金资产一般会以基金方式进入金融资本市场,通过从分散的个体提供汇聚基金,实现跨越时间、空间和产业提供经济资源转移。提供这种转移,个人可以在生命周期使资源分布最优化,同时,资源也可以被最优地配置到最有效率的用途上去。目前,企业年金基金是许多国家长期资本的一个主要来源,基金的投资相对自由,能够产生更高的收益,优化资金的配置,职业年金计划形成的基金也同样具备这一功能。

4.优劣势

优势

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养老基金而言,职业年金既能够体现出专家投资管理的潜力和优势,又能有较好的风险收益组合和较低的交易成本;事业单位设立的职业年金计划是其人力资源管理和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举措,有效的职业年金计划有利于保留和吸引事业单位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进而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内部的凝聚力和外部的市场竞争力。

不足

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划相比,其缺点主要体现在:

第一、其制度透明度较差,对养老金受益权和携带性通常有一定限制,较早的离职者不能拥有其养老基金的既得受益权。

第二、员工养老金的保障程度还取决于事业单位对养老金计划适度的融资水平、资产托管和投资的有效性、税收政策的优惠激励。

第三、从其适应性上看,一般只是较好地适用于公司规模较大、员工相对稳定的单位或行业。

第四、其最大的缺点在于事业单位设立的养老金计划往往被看成是公司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功能的扩展。事业单位拥有权利终止养老金计划,甚至经常改变其养老基金形式和成员的资格条件。

5.设想

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对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和企业之间养老金的有效转换,有利于增强劳动力的流动性,增强养老金的既得收益权的流动性。中国目前的企业年金从理论上讲仅适应于企业,公职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应如何实现,如何实现公职人员劳动力和企业劳动力的有序合理流动,这对完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重要影响。

合理有效的税收激励是职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条件。中国目前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受制于较多因素,其中较少的税收优惠是重要的制约因素之一。而在一些经合组织(OECD)国家中,估计政府用于企业年金保

险税收减让的隐性支出达到了政府在公共养老保险显性财政支出的20%~40%。很多国家把发展职业年金作为完善老年保障体系、缓解政府压力和对付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手段,对职业年金采取一定程度的税收激励政策。面向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应和企业年金统筹并行。面向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二者同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性质的养老保险,在考虑如何推进企业年金发展的同时,应一并考虑推进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发展,使二者共同构成一个覆盖所有城镇就业者的补充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的建立,使面向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凸显了出来。如果不为公职人员建立相应的补充养老保险,则对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将形成阻碍,也不利于全国统一的人才市场体系的建立。反之,如果面向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建立起来后,对企业年金的建立和发展无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6.好处

基本养老保险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支柱,但此项改革如要实现平稳过渡并得到持续和良性发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尚需多个支柱,其中之一就是职业年金。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陈小恩曾表示:“为了保持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待遇,应该建立一个职业年金制度。和企业中的企业年金相对应,在事业单位中可以称为职业年金。”

建立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形成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多支柱型养老保险模式,有利于事业单位持续深入地改革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制度,有利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收入稳定化和来源多元化。同时,事业单位设立职业年金也是其人力资源管理和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举措,有效的职业年金有利于保留和吸引事业单位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进而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内部的凝聚力和外部的市场竞争力。

7.启示

在我国,企业年金的前身是补充养老保险。最早有相关规定是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其中规定“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中也对补充养老保险进行了规定。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进入新阶段。尽管历经十多年发展,企业年金已达到一定的规模,但总的发展步伐仍非常缓慢。

1,覆盖率低。目前,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仅为六七百万人,约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6%,低覆盖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说明企业年金发展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

2,目标替代率低。在进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候,前期重心放在基本养老保险上,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关注不够,企业年金发展到现在其替代率仅约为础。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替代率为60%~70%,此替代水平能维持职工退休后的日常生活,并未低至无法忍受,也未低至足以刺激企业和员工努力增加企业年金的需求。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广覆盖”的基本养老保险会给国家财政持续加重负担,支付压力越来越大,故需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同时为保证并提高退休人员生活水平,要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逐步提高企业年金替代率。如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按40%~45%执行,为保障退休后生活水平不受影响,人们对企业年金需求自然也会增加,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和覆盖率也会相应提高,并可相应地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国家养老保险的经济承受力。

3,企业年金为自愿而非强制实行。国家并未通过立法要求符合条件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企业年金,而只是要求有条件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经济水平仍不高,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无精力和财力关注自愿性政策,单是应对强制性政策已有些吃力。这样,原本需由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共担之责,全部落到带有强制性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上,也正因其非强制性而使企业年金覆盖率低,又阻碍调低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之可能。一旦调低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而缺乏企业年金的企业职工,其退休生活保障将存在很大落差。

由此可见,企业年金自愿性或强制性、覆盖率、目标替代率等相关政策都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的。对目前企业养老保险而言,只能循序渐进地进行配套改革,而不可能就某一单独政策内容进行大幅变动。

4,企业年金基金需要加强运营及监管。企业年金是完全积累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在员工未退休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基金在不断地积累和沉淀。大量基金的存在,要求加强对基金的运营和监管,减少基金的贬值,进而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企业年金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关,企业年金基金若能够在资本市场有效投入运营,会获得相应投资回报:而规模巨大的企业年金的投资营运增加了资本供给,再加上其支

付等待期较长,也是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及金融创新的强大工具。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企业年金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条件不够成熟,相关配套政策也未跟上,以致企业年金一直游离于资本市场外。大部分企业年金基金用于存银行、买国债,投资收益较低。

8.企业启示

国外企业年金的发展已比较成熟。丹麦、法国、瑞士等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荷兰的企业年金覆盖率为85%,英国、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约为50%,爱尔兰为40%,最低的西班牙也高达15‰高覆盖率的原因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年金的性质、税收政策、基金监管政策、资本市场的发展等密切相关。

1,国外企业年金的税收及优惠政策。在国外,国家对企业年金都有税收优惠政策,通常体现在三个环节:一是企业年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二是企业年金投资营运阶段的税收优惠:三是领取企业年金阶段的税收优惠。另外,对提前支取或延后支取都要征收惩罚性税收。从具体的税制来说,目前各国最流行的是旺T税制,即允许雇主和雇员从其税前收入中扣除年金基金缴费额,并减免年金基金资产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在职工领取养老金时则必须像其他应纳税收入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EET税制避免了重复征税,较好地反映了长期养老金储蓄在职工生命周期中作为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

国外企业年金优惠政策给予企业一个利用税收优惠获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机会。公司财务一般把未来企业年金支付作为公司负债,把聚集基金投资视为公司资产。在西方大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资产规模和企业的资本金规模已大致相当。

我国企业年金缺乏全面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无针对不同企业的差异性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已有的税收政策是,企业年金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但就目前情况看,这一优惠幅度尚远远不够,很难满足企业年金的缴费需要。

2,国外企业年金的监管和运作。许多发达国家因企业年金基金数额比较庞大,资本市场发展成熟,故其基金都交由专业人寿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负责基金运作,以确保年金保值增值。

英国在企业年金监管和运作方面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基础,在对资金来源、基金经办、投资运营等方面都有较明确的法规和政策。英国企业年金大多委托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在资产管理上实行“谨慎人”原则,即要求作为养老基金的年金投资托管人有义务像对待自己的资产一样,谨慎地为养老基金选择最能分散风险的投资组合。和多数欧盟国家不同,英国年金基金多投资私营部门,从而确保它较高回报率。英国还成立企业补充保险监督委员会,具体承担国家对企业补充保险的监督职能。

在荷兰,公务员退休基金管理机构是一个由13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务员、雇主代表、相关专家等,负责基金的管理和支配。退休基金管理机构下设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决定投资方向,进行预算、审计、监督等。

法国公务员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比较复杂,经办机构有:南特市的财政部养老保险局,负责国家公务员退休事宜的审核和养老金预算安排,具体养老金支付由分布在全国的27个会计支付中心经办;波尔多市的法国信托局波尔多分局,负责地方公务员和医疗系统公务员养老、伤残保险金的筹集和支付;昂热市的信托局昂热分局,负责公职部门合同制人员和银行、电力等国有企事业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和支付。在人员流动时,上述三机构内部及和基本养老体制间相互均有协议,凡符合各机构退休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可分段计算,各机构共同向其支付养老金;如不符合调出机构退休条件,可由调出机构共同向其支付养老金,由调入机构在其退休时最终支付。

9.建议

1,建立强制性职业年金。①企业年金是介于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险和市场化的商业保险间的企业补充保险,在我国并不是以强制方式推进的。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性质不同,事业单位和政府在行政上属于隶属关系,使得对非营利性、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实行强制性职业年金具有政策的可能性。②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将比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更具有普遍执行力。企业终究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当企业发现企业年金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政策对留住并激励人才效果并不明显时,或发现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和优惠政策仍不完善时,或企业财务状况并不十分良好时,企业很难情愿为这笔“额外”费用开支。而企业员工因流动性较大,也更倾向于短期的福利和报酬。和企业相比,事业单位经济承受能力和经营效益相对来说更加稳定,事业单位员工流动性电很低,职业年金作为一种远期福利在事业单位更容易开展,且事业单位在

员工心目中的印象是可靠的,员工更容易信赖建立职业年金的决定,即事业单位具有“培育”强制性职业年金的“沃土”。③为保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只有“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形式才能确保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前后收^水平的基本稳定。

2,设置35%的职业年金目标替代率。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将越来越大。如果替代率维持不变,随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展,政府财政负担将越来越重。因此,事业单位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初阶段就应考虑此问题,在改革开始就合理设置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替代率,从而建立起良性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国家养老保险的经济承受能力。具体做法是,第一支柱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国家将社会统筹基金在一定统筹层次上进行调剂,实现收入二次分配,应体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定位于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其目标替代率可以为45%左右:第二支柱是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部分,缴费和待遇相挂钩,应体现一定的效率性,将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可以控制在35%左右: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这样,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养老工资替代率至少可以达到80%。

3,建立个人账户,实现共同缴费。职业年金应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由地方专门的职业年金管理机构管理,不得随意挪用,实账运行。职业年金缴费由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缴费比例可参考企业年金。《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即8.33%,亦即月平均工资总额)。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即16.67%,亦即两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对职业年金,为保证改革前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平稳过渡,可适当提高缴费比例。如设定事业单位和个人年度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四分之一,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比例各占一半。即单位月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2.5%,个人月缴费比例为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2.5%。

4,加强基金监管。实现投资收益。和现收现付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同,职业年金实行的是完全积累制。为保证积累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必须加强对职业年金基金的监管和运作。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明确的职业年金投资政策,引导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方向,为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搭建渠道;开发和职业年金基金相匹配的投资工具,投资工具开发应全面考虑到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适当限制高风险投资,分散投资风险,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此外,职业年金的监管和运行需要法律体系的支撑。国家应制定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赋予职业年金监管以法律地位,规范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行为。

具体做法是:对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应成立地方职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保职业年金的运行和事业单位自身运行分开。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维护基金安全,拓宽基金投资渠道。该委员会委托社会基金投资机构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投资回报全部属于年金账户,被委托机构只收取管理及手续费用。此外,还应当成立职业年金监督委员会,具体职责包括对地方职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对社会基金投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对基金的投资运营进行监控、对各地关于职业年金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处理有关职业年金的纠纷和投诉。职业年金监督委员会可吸纳部分缴费者,参和基金的管理监督。

5,税收及政策优惠。借鉴发达国家多年来企业年金的经验,我国应为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的征缴、投资提供相关的政策和税收优惠。如最高允许单位10%-15%、个人5%的职业年金缴费金额从其税前收入中扣除,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减免全部或某一限额内职业年金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所得税;或采用国际流行的EET税制,在年金缴费、投资收益环节减免,而在员工领取退休金时征收所得税。同时,国家在制定职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既要考虑以优惠方式鼓励单位和职工为将来的退休收入进行储蓄,同时也应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要防止滥用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偷税或避税,制定反偷税或避税的条款,加大监管的力度。总之,合理制定并利用税收法律及政策,将为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创造有利条件。而建立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也将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改革铺平道路。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适度替代率研究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适度替代率研究 2008年3月1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提出“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①。职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养老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办法》明确,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我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近年来规模增长较快。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占全部职工的比重还不到10%,而且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基本上都是央企或效益比较好的金融机构。而针对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年金,才刚刚开始试点,职业年金将作为提高养老金替代率的一个重要途径。本文选择职业年金作为研究对象,研究替代率与相关因素的影响关系,为职业年金的制度框架和理论研究进行了丰富和完善,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理论探索是对于研究空白的补充和完善,同时,有利于丰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政策制定理论依据,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障理论体系。 通过研究职业年金替代率的影响因素,能够更加合理地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投资和运营管理,保证职业年金维持在合适的替代率区间,同时,为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提供参考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保障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并轨为背景,对引入作为养老保险制度补充的职业年金制度进行了研究,主要针对职业年金基金的替代率之间的影响因素做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本文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先对中国目前职业年金制度的运营管理进行了分析,其后通过实证分析,研究替代率和相关因素之间的影响关系,之后,根据实证研究结果,提出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职业年金投资运营对策建议。 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文章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相关研究理论,说明了文章的研究思路、逻辑框架以及研究方法,提出了本文写作的创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2015年04月07日 10时36分00秒来源: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消息:据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办公厅6日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020年(发展战略)职业年金发展国际方向

(发展战略)职业年金发展国际方向

职业年金发展国际趋势 英国政府精算师ChrisDaykin克里斯·戴金 壹、前言 近年来国际上于职业年金改革方面最主要的呼声之壹就是加强实帐型补充年金保险计划的作用。这些保险计划很有存于价值,因为这些保险计划的开展有助于减轻许多国家中本已不堪重负的现收现负社会保障计划的压力。这些补充保险计划仍有助于增加积累且可将这些积累进行投资。基金的投资对于经济的发展以及促进经济增长前景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实帐类型的的补充保险计划是不是壹定能增加积累或是替代其他积累,经济学家也是有着不同见法的。除非额外的投资资金能够得到生产性的利用,否则的话这些资金且不能自动地创造经济增长,反而只会抬起股市价格。总之,壹种有着广泛认识的见法是如果补充保险计划的开展能够和金融市场能得到良好的协同发展,保险基金水平的增加有助于经济增长,这壹作用于新兴市场或转轨国家中是非常明显的。 从现收现付制做法向实帐机制的转制且不能自动地解决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人口老龄化所需要的资金仍需要得到进壹步的充实,因为人口老龄化意味着有关国家工作年龄人口比例的减少。通过投资来改变财富分配需要很长壹段时间,当然拥有壹定资产且不意味着就壹定占有将来经济的壹定资源。这样壹种市场机制如果能实现资源的转移,实现比直接的收入转移(通过税收或社会保障计划缴费)更有效的作用来支持老年人的话就当然是最理想的了。如果额外的投资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那么可供分割的经济蛋糕也就更大壹些。如果是这种情况,向老年人进行分配上的转移也就更有财力,更容易得到实施。 于2020年到2039年这二十年中,许多发达国家中的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人口将到达退休年龄,这将有部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于投资方式上撤出股票市场的危险。传统的待遇确定型职业年金计划于基金投资方面有很高的自由度,但这些基金很可能会随着参保人年龄结构偏于老龄化后减少于股票市场上的投资,从而将投资转向债券(尤其是和物价指数挂钩的债券)市场。人口寿命处长造成的养老成本将会直接由养老金领取人来承担。 尽管会出现各种问题,仍有充分的理由来促进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能够预防养老风险;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有助于壹个稳定和健全金融市场的发育;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能够促进个人进行养老积累且且能使个人体会均他们对积累基金的所有感;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仍能够给雇主和雇员以形成他们报酬组成形式的灵活性;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也使得政府有更多的空间对基本保障计划进行改革。 二、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几种类型 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有多种不同的组织形式。 最早也是最简单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是雇主持续不断地向已退休的雇员支付退休费。之后,这种XX公司内非正规的做法被逐步于就业合同中予以明确,这样原先那种由雇主决定的奖励形式的养老金就变为雇主的责任了。于德国这种最常见的养老金支付方式就是以这种机制动作的,当然由于纳税方面的考虑,这种于将来需支付的养老金责任于会计帐务中会得到承认。这种的养老金支付义务也多见于许多其它的国家中,但国际会计标准当下这种财务责任得到充分的承认。公务员和其它公共部门职工的养老金计划也经常是以壹种直接养老承诺的方式运作的。这些计划的主要部分仍没有按照将来需支付的养老责任进行会计财务管理。这

职业年金的计算方法与公式

职业年金的计算方法与公式 职业年金计算方法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费用比例占本单位工资的8%,个人缴纳的比例占为4%,单位进行代理直接从工资中扣除。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比如说:某人收入为5000元,按照工资以及缴费比例每月养老金需要缴纳400元,再加上4%比例的职业年金,一个月养老金缴费总金额应该为600元。 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怎么算?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基本一致。公务员的缴费基数是基本工资+津补贴+奖金,而事业单位员工则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其中,改革性质的补贴和奖励性的补贴暂时不纳入缴费基数中。 【法例】: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计算公式 根据《职业年金办法》:职业年金=单位缴纳+个人缴费。案例如下: 如果一名工作人员缴费工资为5000元,按照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计算,他需缴纳职业年金费用为5000×4%=200元,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具体到这名工作人员,需要为他缴纳5000×8%=400元。 60岁退休的工作人员,其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39。假设其职业年金滚存总额为40万元,如果退休后他选择按照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那么他可以按月领取400000/139=2877.7元。除了基本养老金外,他的职业年金收入每月有2877.7元。

职业年金怎么算个税?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最新管理规定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职业年金是公职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采用“递延纳税”政策——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计税: 计算缴纳有标准;标准之内税递延;超过标准要纳税 (1)个人负担标准 比例标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 基数标准: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年金缴费环节 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超过上述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年金具体计税方法 ①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张三退休后每月除领取法定退休金外,每月还领取企业年金2000元,则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10%-105=95(元) ②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则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张三退休后每月除领取法定退休金外,每年还领取企业年金24000元,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2)×10%-105]×12=[2000×10%-105]×12=95×12=1140(元) ③一次性领取 12个月分摊——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额计税不得分摊——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办发〔2015〕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3月27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

(发展战略)职业年金发展国际方向最全版

(发展战略)职业年金发 展国际方向

职业年金发展国际趋势 英国政府精算师ChrisDaykin克里斯·戴金 壹、前言 近年来国际上在职业年金改革方面最主要的呼声之壹就是加强实帐型补充年金保险计划的作用。这些保险计划很有存在价值,因为这些保险计划的开展有助于减轻许多国家中本已不堪重负的现收现负社会保障计划的压力。这些补充保险计划仍有助于增加积累且可将这些积累进行投资。基金的投资对于经济的发展以及促进经济增长前景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实帐类型的的补充保险计划是不是壹定能增加积累或是替代其他积累,经济学家也是有着不同见法的。除非额外的投资资金能够得到生产性的利用,否则的话这些资金且不能自动地创造经济增长,反而只会抬起股市价格。总之,壹种有着广泛认识的见法是如果补充保险计划的开展能够和金融市场能得到良好的协同发展,保险基金水平的增加有助于经济增长,这壹作用在新兴市场或转轨国家中是非常明显的。 从现收现付制做法向实帐机制的转制且不能自动地解决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人口老龄化所需要的资金仍需要得到进壹步的充实,因为人口老龄化意味着有关国家工作年龄人口比例的减少。通过投资来改变财富分配需要很长壹段时间,当然拥有壹定资产且不意味着就壹定占有将来经济的壹定资源。这样壹种市场机制如果能实现资源的转移,实现比直接的收入转移(通过税收或社会保障计划缴费)更有效的作用来支持老年人的话就当然是最理想的了。如果额外的投资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那么可供分割的经济蛋糕也就更大壹些。如果是这种情况,向老年人进行分配上的转移也就更有财力,更容易得到实施。 在2020年到2039年这二十年中,许多发达国家中的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人口将到达退休年龄,这将有部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方式上撤出股票市场的危险。传统的待遇确定型职业年金计划在基金投资方面有很高的自由度,但这些基金很可能会随着参保人年龄结构偏于老龄化后减少在股票市场上的投资,从而将投资转向债券(尤其是和物价指数挂钩的债券)市场。人口寿命处长造成的养老成本将会直接由养老金领取人来承担。 尽管会出现各种问题,仍有充分的理由来促进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能够预防养老风险;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有助于壹个稳定和健全金融市场的发育;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能够促进个人进行养老积累且且能使个人体会都他们对积累基金的所有感;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仍能够给雇主和雇员以形成他们报酬组成形式的灵活性;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也使得政府有更多的空间对基本保障计划进行改革。 二、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几种类型 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有多种不同的组织形式。 最早也是最简单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是雇主持续不断地向已退休的雇员支付退休费。之后,这种X公司内非正规的做法被逐步在就业合同中予以明确,这样原先那种由雇主决定的奖励形式的养老金就变为雇主的责任了。在德国这种最常见的养老金支付方式就是以这种机制动作的,当然由于纳税方面的考虑,这种在将来需支付的养老金责任在会计帐务中会得到承认。这种的养老金支付义务也多见于许多其它的国家中,但国际会计标准当下这种财务责任得到充分的承认。公务员和其它公共部门职工的养老金计划也经常是以壹种直接养老承诺的方式运作的。这些计划的主要部分仍没有按照将来需支付的养老责任进行会计财务管理。这些公务员养老计划通常是有法律法规基础的,且且这类计划在资金方面的支撑程度完全靠财政收税能力来决定的。 由于之上列举的X公司养老金义务仅仅是受会计原则会规范,也只是靠X公司资产平衡表上所列的部分资产所支持,当X公司发展举步维坚时,这些保险计划的成员和当前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职工就几乎没有任何保护了。虽然养老金权益能够优先于其他X公司欠债的债权人权利,或是X公司参加了破产保险,这些保险计划的受益人所能受到的保险也是少之又少的。因而,许多国家要求雇主通过建立壹个单独的投资基金来增强养老金计划的安全性,这壹单独的投资基金能够由壹个单独的法人实体或壹个基金会进行管理。 信托基金大概是这种另成壹体的投资基金的最古老的形式,这壹形式出现于安格鲁撒克森国家企业年金计划中。信托基金发展于最初的家庭信托模式,这壹模式在英国至少已经存在了700年之上。这种模式要选定信托人或监督人对资产所有人(或代表各家庭成员的资产所有人)的资产在其外出期间进行管理。当把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

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代理人可以建立一个或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按计划估值和计算收益率,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的,也可以实行统一收益率。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职业年金计划的基金财产,可以由投资管理人设立投资组合或由受托人直接投资养老金产品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职业年金计划的代理人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职业

职业年金

机关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公布:个人缴工资4% 2015年04月06日17:37 来源:中国政府网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原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职业年金发展国际趋势研究

职业年金发展国际趋势 英国政府精算师Chris Daykin克里斯·戴金 一、前言 近年来国际上在职业年金改革方面最主要的呼声之一就是加强实帐型补充年金保险计划的作用。这些保险计划很有存在价值,因为这些保险计划的开展有助于减轻许多国家中本已不堪重负的现收现负社会保障计划的压力。这些补充保险计划还有助于增加积累并可将这些积累进行投资。基金的投资对于经济的发展以及促进经济增长前景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实帐类型的的补充保险计划是不是一定能增加积累或是替代其他积累,经济学家也是有着不同看法的。除非额外的投资资金能够得到生产性的利用,否则的话这些资金并不能自动地创造经济增长,反而只会抬起股市价格。总之,一种有着广泛认识的看法是如果补充保险计划的开展能够与金融市场能得到良好的协同发展,保险基金水平的增加有助于经济增长,这一作用在新兴市场或转轨国家中是非常明显的。 从现收现付制做法向实帐机制的转制并不能自动地解决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人口老龄化所需要的资金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因为人口老龄化意味着有关国家工作年龄人口比例的减少。通过投资来改变财富分配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当然拥有一定资产并不意味

着就一定占有将来经济的一定资源。这样一种市场机制如果能实现资源的转移,实现比直接的收入转移(通过税收或社会保障计划缴费)更有效的作用来支持老年人的话就当然是最理想的了。如果额外的投资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那么可供分割的经济蛋糕也就更大一些。如果是这种情况,向老年人进行分配上的转移也就更有财力,更容易得到实施。 在2020年到2039年这二十年中,许多发达国家中的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人口将到达退休年龄,这将有部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方式上撤出股票市场的危险。传统的待遇确定型职业年金计划在基金投资方面有很高的自由度,但这些基金很可能会随着参保人年龄结构偏于老龄化后减少在股票市场上的投资,从而将投资转向债券(尤其是与物价指数挂钩的债券)市场。人口寿命处长造成的养老成本将会直接由养老金领取人来承担。 尽管会出现各种问题,仍有充分的理由来促进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可以预防养老风险;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有助于一个稳定和健全金融市场的发育;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能够促进个人进行养老积累并且能使个人体会都他们对积累基金的所有感;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还可以给雇主和雇员以形成他们报酬组成形式的灵活性;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也使得政府有更多的空间对基本保障计划进行改革。 二、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几种类型

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附件1: 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职业年金基金。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是指作为职业年金基金代理人,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职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

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独立于经办机构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七条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职业年金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九条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会计档案管理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等有关

职业年金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1职业年金的相关概念 1.1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Institutional Organization)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一般是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或积累资本)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或主要不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形态或货币形态。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1.2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Old-age Insurance)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当人们进入老年,退出劳动领域,其养老需求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得到保障:一方面是个人保障,通过个人工作期间的储蓄积累或者家庭其他成员的赡养;另一方面是社会保障,依靠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随着全球范围内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非正规的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的养老保障方式逐渐趋于衰落,有国家立法支持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功能。 1.3职业年金制度 1.3.1职业年金定义 职业年金(Occupational Pension)是针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即公职人员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引导下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初步形成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复合式养老保险制度。为适应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亦应该形成“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复合型养老保险制度。 1.3.2职业年金特点 针对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具体办法还未出台,但是本文认为,职业年金的特点包括:第一,强制性。这是职业年金不同于企业年金的最大特点。企业也可以视自身效益状况的变化来调整企业年金计划,但是,职业年金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第二,延期性。职业年金实质上是一个长期承诺、受法律保护的延期支付合同,具有延期支付的特点。在职工的工作期,职工和雇主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建立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投资运营,确保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职工只有在退休后才能支取年金基金。第三,激励性。职业年金是一种对员工的福利制度,兼有激励性的特点。它以职工服务时间的长短、贡献的大小、忠诚度的高低等作为衡量标准,对事业单位职工分配相应的年金报酬,同时也可以被称作事业单位对人才的“金手铐”,目的在于吸引和留住人才,是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职业年金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2.1缩小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差距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国企业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相比较,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普遍偏低,而且差距呈逐年拉大趋势。由此带来的不公平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2.1.1绝对额的比较 从绝对额的比较上看,企业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分别从1995年的321元、422元,上升到2010年的1430元、2100元,但是,两者之间的差距也在逐步增大,见图1。 职业年金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支晓晴吴忠张鹏张继民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市201620) 摘要:2008年3月1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提出: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本文从分析职业年金以及其相关概念入手,对于建立职业年金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做了着重讨论,最后提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职业年金;必要性;可行性;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243(2010)9-03-3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doc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 法 职业年金的建立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我国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势在必行。下文是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完整版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18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xx〕3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

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的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

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主要特点有:⑴职业年金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⑵职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职业年金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⑶职业年金以货币资产的形式存在,资金的本质属性是保值和增值,从而决定了职业年金资产对投资的内在需求。 目录 1类型 2发展思路 3功能 4优劣势 5设想 6好处 7启示 8企业启示 9建议 1 类型 2 发展思路 3 功能 4 优劣势 5 设想 6 好处 7 启示 8 企业启示 9 建议 1.类型 职业年金是指公职人员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按计发办法可以分为待遇确定和缴费确定两种基本模式,即DB和DC两种模式,国外公职人员实行的是DB模式,企业的补充保险是企业年金,主要由一开始的DB模式逐步转变为DC模式,目前DC模式已经超过了DB模式。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按资金的筹集方式分为现收现付型、基金积累型、部分积累型。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一般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实行的是资金的完全积累型,有部分国家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型。按照职业年金的组织管理方式,有英、美为代表的信托管理型;有保险公司根据契约管理的公司型;有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的企业内部管理型等。 各国职业年金计划的基本特点是:(1)大多数国家的职业年金计划是自愿性的;(2)缴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3)基金能够进行市场化运营;(4)职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和运营享受国家的免税优惠政策。 2.发展思路 在我国职业年金是指公职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我国目前只实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因此我国的职业年金目前指的是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今后公务员养老保险进行改革后,公务员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将属于职业年金范畴。 目前,我国机关职工约1000万人,事业单位职工2700万人,企业参保职工1.7亿人。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一般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实行的是资金的完全积累型。 关于目前我国职业年金如何建立和发展,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实行和企业年金一致的职业年金制度,由事业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国家提供税收优惠,各级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助。在管理上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在基金的运作上实行市场化运作。事业单位应实行强制性的双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即基本养老保险和强制

职业年金面临三道“必答题”

职业年金面临三道“必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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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面临三道“必答题”-法律 职业年金面临三道“必答题”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和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在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时将实行不同的基金积累方式和投资运营方式。前者将采取“记账式”缴费,可以分散缴费压力,而后者需要根据自身收益筹措资金,由于经营状况的差别,部分单位压力巨大。 此外,“编制外”事业单位员工将不能享受职业年金福利。专家认为,职业年金普遍强制建立后,编制内外员工待遇反差很大,会出现新的不平衡,这会促使政府扶持企业年金发展,倒逼企业年金规模壮大。 挑战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压力大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确定了基金的积累方式: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萤按照工资总额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其中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单位缴费部分依单位性质而定: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建立职业年金财务上问题不大,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财务情况多样,不排除缴费困难的可能。”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燕绥对记者表示,对于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支出属于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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