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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最新)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X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坚持发展与预防、治理并重,生产与环保并举,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防治结合”的总体要求,有序发展生态畜禽养殖,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规划目标

(一)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全县畜禽禁养区为X河流域及尧门河水库、公寨沟第二水源保护区等重点水源河流区域500米以内区域;距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500米以内区域;距离县城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500米范围内区域;根据城镇、产业

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新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限养区范围为禁养区范围以外200米以内区域。适养区为禁养区、限养区以外不违反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管理等相关规定的生态适养区域。

(二)明确目标任务。通过采取关停或搬迁禁养区原有养殖场、养殖小区;限养区内不得新(扩)建养殖场,控制养殖总量,逐年降低养殖密度;适养区内做到统一规划,鼓励建立生态养殖小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防止超环境承载能力等措施,实现种养平衡、污染集中处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等目标。X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关停或搬迁工作;X年底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率达80%以上;X年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治理率达到95%以上,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

三、完善污染防治措施

(一)大力推广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因地制宜,根据各乡镇畜禽养殖粪便产生情况,对于养殖量小于200头猪当量的养殖户依托农业种植,就近采取“种养结合”的生态循环农业模式,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培育“畜禽养殖→粪便→沼液(有机肥)→沼气(生产生活利用)→无公害农产品”生态农业循环链,推动农业种植户与养殖户签订畜禽粪便收运协议,通过农业种植户集中收运、集中处理、

集中使用,逐步解决畜禽养殖散养粪便污染问题,提高散养畜禽的粪污资源化利用率。

(二)强化畜禽养殖科学化管理。大力推广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技术,畜禽养殖污染预防贯穿于畜牧生产全过程,不断改善管理和技术,提X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建设一批清洁生产示范养殖场,采用科学合理的饲料配方、先进的清粪工艺、粪污资源化处置工艺和饲养管理技术,大幅度降低污染物产生量。

(三)加强畜禽养殖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对无相应土地消纳畜禽养殖场废渣、废液的养殖场,必须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配套相应的粪污收集、贮运和处理能力的设施,实现粪便及污水资源化、污染物达标排放。县环保局要督促已建畜禽养殖场业主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生产、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重点强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废水沼气化处理、固废制有机肥、沼气利用、沼液贮存等工程的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经发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旅游局、县文广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全面负责畜禽

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专抓人员,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由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各部门配合,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平台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并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印发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等方式,广泛宣传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让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三)强化工作职责。各乡镇、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执法,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顺利实施。

县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业污染监测和监管工作,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组织清理和完善畜禽养殖场相关环保手续,依法查处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县国土局:负责审核新建、扩建、改建的养殖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是否在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内。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违法占地以及未批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养殖场。

县住建局: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提出意见。

县畜牧局:负责指导规模养殖场合理布局,科学界定各区域养殖

量,控制养殖总量;指导生态养殖技术以及养殖场绿化;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管理和备案审核工作;开展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工作。

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辖区禁养区及限养区内现有养殖场实施逐步搬迁、关闭和规范。依照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相关规定,负责做好辖区内新建养殖场(户)的初步审核和上报。

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对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内原有养殖场(户)进行取缔和规范,对适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小区进行统一规划,并将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四)严格审批制度。在禁养区、限养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在适养区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取得排污许可证,满足动物防疫条件。畜禽养殖场不论养殖规模大小,一律实行先批后建,有关部门要严把项目审批关,杜绝未经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对畜禽养殖治理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对其实行关停。对符合规划的畜禽养殖场应及时审批,保护养殖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殖业健康稳步发展。

(五)规范养殖秩序。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摸清禁养区内养殖

户底子,按照饮用水源地、河道流域、人口聚集区、风景旅游区等禁养区实际,逐步进行清理取缔。同时对限养区内的养殖户,严格按照禁养区规划要求控制扩建和新建,对粪污排放不达标的养殖场(户)动员搬迁或关停。鼓励在适养区范围内设立适度规模的养殖场(小区),积极引进新的粪污处理设施,大力推行无公害标准化环保养殖模式。

(六)明确扶持范围。对列入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户不得提供扶持资金,对限养区的畜禽养殖户原则上不安排扶持资金,对适养区畜禽养殖户(场、小区)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符合环保和畜禽养殖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养殖户(场、小区),优先列入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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