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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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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利与弊

一、派出所及个人实习基本情况

2011年2月29日开始,我作为政法干警试点改革第二批公安院校毕业生,依据公安院校毕业实习要求,被学校安排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为期三个月

实习。北京站派出所是“小户籍大治安”工作格局,为我在实习中更好接触基层公安

机关基础业务工作、了解公安工作性质、锻炼自身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初来北京站派

出所,我就与所里的民警师父们投入到“两会”安保紧张而忙碌的勤务工作中,“两会”安保结束后,我被分到治安巡逻组跟班学习,治安巡逻组主要负责辖区巡逻、民

事纠纷现场调解、110处警及治安案件的防控工作。在北京站派出所实习时期间,我注重跟班学习,在跟班过程中积极与老民警交谈,逐渐熟悉了实习单位和实习岗位基本

情况,并对现阶段基层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的现状有了初步了解。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于2001年9月1日正式挂牌,为户籍派出所,辖区范围:东长安街建国门桥至东单路口以南,崇文门东大街(不含北京站及站前广场)以北,崇文门内大街南口至东单路口以东、二环路建国门桥至东便门铁路桥以西,辖区面积1.96平方公里,派出所下设站东、苏州、崇内居民社区,实有人口20457人,其中常住人口6196户,16440人(其中男8265,女8175,集体户10个1061人),出租房屋572户、1005间,暂住人口4017人。派出所共有民警72人;所领导班子6人;民警66人;其中女民警12人;队伍平均年龄44岁,目前派出所共有党员民警52人;

团员2人;群众18人;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辖区内有国家海关总署,北京日报社,新闻大厦,北京邮政中心局,恒基中心,中粮广场等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北京站

地区共有公交线路64条,地铁出入口6处,每日进出站的国内外旅客20多万人次,

站区日流动人口100多万人次,是北京乃至全国重要的人、财、物重要集散地。北京

站地区的治安秩序长期以来一直是东城区乃至北京市各级领导关注的热点之一。“工作压力大、领导期望高、媒体关注多、群众要求迫切”是我们工作的真实写照。北京

站派出所工作需要民警具备一般刑事侦查、治安管理、公安群众工作和现场保护的综

合性业务知识;要掌握巡逻盘查、盘问、拦堵设卡、基本格斗和询(讯)问技巧的警

务技能;要懂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利与弊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

管理但情节轻微的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种特定方式,是我国行政调解的重要手段,体现

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处罚原则,同时也是“规范执法行为、构建合谐警民关系”的具体体现。因此公安派出所应重视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治安调解是基层公安民警的“家常便饭”,它直接涉及群众利益,关系到公安机关的

执法形象。我在派出所实习时间,发现派出所有的民警工作做了不少却屡屡处于被动,牵扯了大量警力不说,调解不好还容易引发投诉和上访。为此,开始搜集材料和具体

案件案情调查研究,谈谈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利弊之处,为基层派出所更

好地提高治安调解能力提供参考。

(一)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利处

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通过教育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交

换意见、互谅互让、以一定条件和解,从而达到消除隔阂、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一

种方法。治安调解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和谐

警民关系建设的现实需要。尤其在当前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矛盾和纠纷不

断增多,人民群众对治安调解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也不断增长,这对公安机关治安

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多年以来,基层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在化解

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

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治安调解具有程序简便、处理及时、公开公正的优势

和特点,是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的有效办法。适用治安调解

手段解决的治安案件,既能使一些民间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又能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在思想上受到教育、认识错误,最终使邻里、家庭成员、同事之间的矛盾得以消除,使纠纷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和睦相处。根据北京站派出所辖区的人口构成的实际情况,北京站派出所形成了“小户籍大治安”的工作格局,派出所年均接110报警4700件,治安拘留480人。派出所平均每个月发生治安案件71起,其中经调解解决的就有21起,占总治安案件数的52.5%,有力地维护了北京火车站周边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是有利于减少犯罪诱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如果简单行事,就事论事,一罚了之,不消除和解决产生民间纠纷的根源,不仅不利于缓解矛盾、解决问题,而

且可能造成双方的积怨,纠纷往往会再度发生,甚至激化矛盾,酿成刑事案件,造成

更大的社会危害和财产损失,波及更多的人员,危及社会稳定。在北京站派出所实习期间我注意到,尽管每一位民警调解治安案件的方法各不相同,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注意,那就是不能使纠纷在调解后出现“民转刑”,因此,及时有效地调解处民间纠纷,可以有效减少犯罪诱因,减少并防范“民转刑”案件发生。

三是有利于改善警民关系。治安案件调解处理,将涉及法律宣传、思想教育、情感交流等许多方面,能进一步建立办案民警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纽带,树立人民警察公正执法的形象。对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民警依法教育处理而不简单地给予治安处罚,也能减少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对立情绪,对促进警民关系的和谐发展、减少因调解不力引发的上访事件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北京站派出所民警大多是拥有20多年警龄的老民警,他们拥有丰富的生活经验,也拥有丰富的治安调解工作经验,往往是调解结束了,纠纷的双方对调解民警都很认可,近3年来未曾出现因调解不力引发的上访的事件。

四是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从办案程序上看,治安调解将案件处置在受案阶段,无需再经告知、裁决、送达、执行等法定程序环节;从办案过程看,调解案件只需在办案单位内处置,无需再经法制审核、局领导决定等;从办案要求上看,只要办案单位弄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一般就可以实施调解。由此可见,治安调解具有省时省财省人的优越性。北京站派出所辖区人流量大,居民来自全国各地,因口角纠纷、邻里纠纷、买卖纠纷、经济纠纷、婚姻纠纷、家庭纠纷、用工纠纷、合同纠纷等等,便在“有困难找民警”深入人心的口号下,打的,哭的,闹的,一齐拥进了派出所。有时,一天少则几起,多则上十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文化、素质高的,也有文盲、甚至流氓的。有装穷的,有冒富的;有耍横、耍痞的,有得理不饶人的;有讲理的,有不讲理的,还有既不讲理又不要命的,涉及社会的很多层面和年龄段。

有时候,派出所简直成了闹市区和自由市场,调解的民警则成为评委、裁判,评说是非,明断曲直,主持公道,扶正压邪,而调解工作的便利性使90%的调解案件可以在一个值班日内得以解决。

(二)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存在的弊端

矛盾纠纷案件的调处是基层维稳工作的重要部分,因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更是

基层常发的案件。但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不仅影响

了“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有的甚至影响了警民关系和谐。通过与派出所老民警多

次交谈和实际情况调研,其弊端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不重视调解作用

在实习期间,我发现派出所里有的民警认识不到治安调解的重要作用,过分强调

法律的威慑和打击功能,认为对治安案件进行调解处理,达不到惩处违法者的目的;

有的民警执法主体意识不浓,过分依赖调解处理,影响了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的主导地位,出现以调代处的现象,使违法者看不到法律的威严。势必造成该调的不调,不该调的乱调,有的是因熟人打招呼碍于情面,有的是看重当事人的一些小恩小惠……虽然原因多多,但结果却会最终导致执法混乱,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影响法

律的公信力。

2、不重视调解范围

“治安调解是口缸,所有案件往里装。”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如将寻衅滋事、

非因纠纷引起的聚众打架斗殴等不符合调解范围的案件予以调解处理,尤其是对一些

案件事实调查有困难、取证不足的案件,往往不愿意花功夫进行深入调查,而是寄望

于调解结案,最终导致部分案件久调不结,案件积压。有的理解只要是“情节较轻”,有的理解只要是“民间纠纷”,都可以调解结案。对一些情节较重、非纠纷案件也予

以调解,没有严格遵守治安调解的四个必备条件。

3、不重视调解程序

治安调解是一种结案方式,其程序性要求是相当严格的。但在实践中部分基层民

警人为简化调解程序,调解随意性大。比如有的对应当受案的不受案,应当调查不调

查、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的而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应当立卷的不立卷,

导致很多案件都是在调解不成需转入治安处罚程序后,才不得不办理受案手续进行调

查取证,给案件办理造成被动,严重的甚至由于最终事实调查不清,无法对案件及时

作出处理决定,进而引发上访。少数民警报警登记不能做到及时、认真地填写和录入,特别是一些打架的案件,也不调查取证,当事双方找来时,给调解一下,如果能调解

完毕,就按现场调解补记一下;如果调解不了,就一拖再拖,工作非常被动。

4、不重视调解效果

治安调解既有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等原则性要求,又是一项艺术性较强的工作,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也不进行教育疏导,就进入处罚程序,使调解成了“无用功”,达不到宣传法律、教育群众、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效果。有的民警认为调解干的是“和稀泥”,当的是“和事佬”,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不管是否公平、公正,就算是调解成功,没有达到教育的目的。有的故意损毁财物案件的经济损失了近千元,受害方迫于对方威严只接受了几百元;有的打了对方一下也没有造成任何后果,却因害怕处罚赔偿了好几千元。虽然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但社会效果肯定不理想。

在目前的体制和机制下,公安派出所既肩负辖区社会治安,又肩负着辖区人口管理的综合性职能。在实际工作中,派出所各个班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级单位定下的任务指标,既有治安案件拘留人数的指标,又有刑事案件拘留人数的指标,与完成这些指标的任务量相比,治安调解工作在整个基层公安业务中就显得很渺小不被重视,这势必对治安调解工件的开展和民警治安案件调解能力的提升产生冲击和影响,这与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发展趋势相背离。

三、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公安派出所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力量、作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

纽带,如何发挥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功能作用,运用调解手段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把公安派出所建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减压阀”、“缓冲带”、“救助站”、“着陆场”,就显得更加重要。针对现阶段基层公

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我的自学所思,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正确认识好治安调解

1、正确认识治安调解的作用

治安调解对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增进和谐、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我们应当重视并充分运用这一手段,对符合条件可以调解的案件应尽量进行调解处理。但是,治安调解也不是万能的,对那些主观恶性较大,故意滋事,或者屡教不改的,进行调解处理只能降低法律的威严,起不到教育和震慑的作用,所以我们又不能过分依赖于治安调解。

2、准确把握治安调解的范围

一是明确可以调解的案件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可见,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2)必须是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应受治安管理处罚;(3)必须是情节较轻;(4)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调解处理。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也可以调解处理。二是明确不能调解的案件范围。对雇凶伤害他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累犯、多次伤害他人身体、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案件,即使当事人愿意调解,也不能“以调代罚”。

3、严格遵守治安调解的办案程序

一是使治安调解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凭据,丧失了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是使治安调解行为具有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二)规定,对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应予执行行政拘留。如果治安调解后不立卷,将无法适

用该规定,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三是使得调解不成需要转为行政处罚程序办理的

案件取证难、处理难,导致案件久拖不结。

(二)认真把握好治安调解

孟建柱部长要求民警做到“三懂四会”,即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强调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主动适应全面开放、高度透明的社会环境,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

要求,在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社会管理过程中,遇到挑衅、面临复杂情况时,不冲动、不感情用事,不说过头的话、不做过激的事。规范执法中的语言和动作,切实做到言

行文明、举止得当。要准确把握当前社会心理的变化和执法对象的感受,讲究方式方法,尽可能融法、理、情于一体,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

一。做好以下几点就能把握好治安调解的主动权。

首先,实事求是,是调解的基础和根本。调解要尊重事实,秉公办事,明辨是非。处理任何一桩民间纠纷,公安民警首先须了解是何种原因引起的何种行为,何种情节

与后果,而后分辨孰对孰错,做到是非曲直了然于心。如一名治安调解员,心中无衡

量是非的尺度,则无法进行调解。是非分明后,则要根据事实,秉公办事,决不循私,也不可不分清红皂白,对当事人双方各打五十大板。

其次,调查研究,是调解关键点和突破口。治安调解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清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以此为基础展开调解。首先派出所至少要有两名

民警及时开展现场调查,依法收集物证,走访知情人获取证言。其次,除伤情严重无

法取笔录的情况,对传唤到案的当事人立即取笔录,力争在第一时间获取真实的情况,民警要对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才能找准案件调解关键点和突破口,调解

起来才能得心应手。

再次,注重语言,不要轻易发表意见。俗话讲“一句话让人笑、一句话让人跳”。调解民警要善于察言观色,循循善诱,注意语言适度,控制局面,避免激化矛盾或将

矛盾引向公安机关。通过人性化的教育引导,大力宣讲法律政策,启发和引导当事人

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或违法行为,分清当事各方的责任。让双方知道公安机关在为他们

着想和办事,才能争取当事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最后,要注重调解前的准备工作。要有最少两名以上的民警参加调解,可以邀请

当事人居住地的居委会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参加,准备好调解的场所和茶水

等,赢造一个好的调解环境。另外调解前应经过派出所领导的审核和把关,严格治安调解的法律程序。

总之,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地方实际,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依靠组织、注重社会效果,就一定可以提升自身的治安案件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件的社会作用。

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的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调解处理。这一条件又包含三个要点: 首先,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其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解释一》也明确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再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的情节较重,有的情节较轻。适用调解处理的只限于情节较轻的行为。情节较轻,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轻、

卷内文书目录

兰州市森林公安局 治安调解协议书 编号:(2012)XX 主持人___叶xx高xx_单位及职务__xxx派出所民警_______调解地点__xxx派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张×______性别_男____年龄32岁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居民身份证×_×xxxxxxxx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xx市xx区橡胶有限公司员工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王xx_性别_男 _年龄__27岁__身份证件及号码_居民身份证_xxxxxxxx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xx市xx区橡胶有限公司员工 家庭住址__xx省xx市xx镇xx村xx路xx号 调解见证人姓名___杨xx______家庭住址_xx市xx区xx新村x幢xx号____联系方式__xxxxxxxxxx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2008年3月21日,xx市xx区橡胶有限公司员工张x因工作琐事与同事王xx发生纠纷,张x怀恨在心,于当日上午8时许,在xx市xx区上海路与金港路十字路口处守候下班路过的王xx,后张x用左拳击打王xx右眼一拳,致王xx右眼青肿。以上陈述有张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王xx的陈述及伤情照片和xx医院开具

的王xx的病例、证人匡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现双方提出希望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张x一次性赔偿王xx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仟伍佰元,当场赔付,并且向王xx赔礼道歉; 2.王xx不再追究张x任何法律责任; 3.双方互相谅解,不得再因此事发生纠纷。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对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当事人意见:同意调解签名(盖章):张x(捺指印) 20xx年3月23日当事人意见:同意调解签名(盖章):王xx(捺指印) 20xx年3月23日主持人签名:叶xx高xx 见证人签名:杨xx (兰州市森林公安局XX派出所印章) 年月日

试论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文章标题:试论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我国是以崇尚”和为贵”而闻名于世的文明故国,调解的历史传统非常久远。新中国成立后发展起来的人民调解制度,创造性地把民间调解作为一种富有灵活性的调剂手段成功地应用于审判和仲裁实践,使之大放异彩,引起世人的瞩目和效仿。 通过调解方法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是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一项重要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在总则中专门肯定了调解制度。公安机关依据前述规定,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的调解,就是通常所说的治安调解。治安调解作为处理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彻底地从根本上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消除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安机关如何发挥治安调解的重要作用,关键在于基层能否正确适用。笔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关于调解的规定,结合长期在派出所处理大量的治安调解案件的经验教训,认为要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治安调解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进行 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具有法律效力。loCa因此,治安调解强调必须以法律规则为前提。《程序规定》对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处理治安调解时,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否则,不但不能处理好纠纷,还会造成自身工作被动,甚至执法过错。 《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2、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 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把握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首先,必须是民间也就是

社区治安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治保工作法规和条例,向居民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努力提高居民的法制观念。 二、及时掌握辖区的治安情况,向居民进行防盗、防特、放火、防治安全灾害事故的教育。制定居民治安条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三、组织居民开展群防群治,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防控网络。进行邻里互助、门栋关照、定期检查、值班巡逻,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四、教育居民遵纪守法,揭发坏人坏事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发现犯罪分子及时报警。发生案件时要立即保护现场,迅速报案,并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工作。 五、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做好对轻微失足青少年的挽救工作以及劳教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 六、向居民宣传户口政策和法规,加强对社区内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及时掌握和了解居民家中外来人员的情况,做到辖区居民区人口的底数清,情况明。配合户籍民警搞好暂住人口教育和发证。 七、对因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可能引起严重危害治安后果的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预防恶性事件发生。 八、向公安、保卫部门及时反映对治安工作的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 九、认真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纪律,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做到公正、及时。

十、依法调解本辖区内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十一、对居民群众经常进行法制教育,提倡社会主义新风尚,预防各类纠纷的发生、发展,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诉讼。 十二、在调节工作中要依靠群众,发挥居民小组的调解作用,做到调解工作组织、人员、制度三落实,确保发生的纠纷能得到及时解决。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搞好两个文明建设。

目录 论文摘要 (2) 论文提纲 (3) 正文 (5) 参考文献 (16)

论治安调解 论文摘要: 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X,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通过调解方法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是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一项重要制度。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在总则中专门肯定了调解制度。公安机关依据前述规定,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的调解,就是通常所说的。治安调解作为处理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彻底地从根本上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消除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结合本人在XX市民营区五龙湾派出所几年来的工作实际,谈谈对派出所治安调解的看法。 关键词:调解民间纠纷治安管理

论文提纲 序论: 调解是在公安业务上的特指。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8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进行治安调解。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X,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我国是以崇尚"和为贵"而闻名于世的文明故国,调解的历史传统非常久远。新中国成立后发展起来的人民调解制度,创造性地把民间调解作为一种富有灵活性的调剂手段成功地应用于审判和仲裁实践,使之大放异彩,引起世人的瞩目和效仿。 本论:

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以陈庄派出所警务区治安调解为例 【摘要】:治安调解对于及时妥善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各类治安案件,增进警民感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人以陈庄镇派出所实习期间对本警务区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为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工作中作为参考。 【关键词】:治安调解社会矛盾和谐社会 陈庄镇派出所全辖陈庄、姚郭、黄郭、宗崔、西史、东潘、滕寨等25个行政村,总面积32.5平方公里,总人口21396人。在本辖区中,主要突出的治安问题是土地纠纷、邻里纠纷、财产纠纷以及损毁他人财物引起的打架斗殴。因此,对于一个只有5位正式民警的派出所来说,要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群众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一、治安调解的重要意义 (一)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治安调解是我国行政调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调解中有其他调解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够有效的预防矛盾激化,有利于将矛盾及时、有效控制在萌芽状态,能够预防犯罪,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同时也能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减轻司法机关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 调解是否成功与法院诉讼之间往往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两者都是解决民间纠纷的有效途径,并且其根本目的是相同的。因此,如果治安调解发挥的作用越大,那么在纠纷总数不变的情况下,人民法受理的案件就会减少,反之亦然。在当前法院诉讼量日益剧增的情况下,治安调解质量越高,不仅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方便人民群众,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对于大案要案审判的质量,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 (三)改善人民警察形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为人民群众服务是公安机关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公众的要求。因此,在治安调解工作中,成功的调解一起纠纷对于当事人双方和警务工作人员来说都是皆大欢喜,当事人双方都达到了自己的期望值,警务人员也实现了自己的社会价值。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信任,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也就越高,人民群众就会对人民警察的工作给予有力的支持,形成警民的良性互动,从而提高人民警察的形象,使警民关系更加和谐。 (四)促进精神和物质文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 民间纠纷的发生对于经济发展有很大的负面效应。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需要一个良

治安调解主要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所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主持,各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案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经公安机关确认后,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一、治安调解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的适用范围、条件把握不准。由于民间纠纷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民警对治安案件是否因民间纠纷引起把握不准,对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行为类型亦不明确;有的民警甚至对只要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均进行调解,认为调解是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将“可以调解”错误理解为“必须调解”。 (二)重调解,轻取证。执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重调解,轻取证”的错误倾向,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去做调查取证工作。结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取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三)久调不结,案件积压。这是治安调解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治安调解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民警头脑里没有形成调解的时效意识,抱着能调则调,不能调便拖的办法,奢望当事人不会长时间消耗精力而最终能达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长达一年也没有结果;二是有的民警热衷于治安调解,忽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未查清,过错和是非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即仓促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无形中增大,导致久调难结;三是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慎重对待自己在调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张,稍有不满意就有可能撕毁调解协议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调解出现反复,拖延了调解的时间;四是有的民警对经多次调解不成的,该及时进行治安处罚裁决的不及时裁决,担心处罚可能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则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法院诉讼的迟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愿去法院起诉,又重新回到公安机关要求继续调解,而此时公安机关对调解能否成功则无能为力,案件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得不到消化,从而引发大量的疑难信访案件甚至可能酿成刑事案件。 (四)治安调解功能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破案打击职能的发挥。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在处理民间纠纷工作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境,首先是调解工作量逐年增大,民警不仅要进行治安调解,还调处着大量的一般民事纠纷。由于公安机关“110”报警台的设立,群众联系民警方便快捷,加之公安机关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因而一般民事纠纷发生后,群众首先想到的是找公安机关解决。公安机关为此耗费大量的警力,一个基层派出所有70%以上的警力要用于应付各类民事纠纷,其投入侦查破案、打击违法犯罪的精力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这必然严重影响到刑事打击和治安管理效能。而且调解工作难度大,社会矛盾纠纷的内容和形式日趋复杂,往往涉及到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多种法律关系,而多数调解民警由于没有受过严格而系统的培训,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往往调解效果不佳,使有些纠纷久调难结,警力陷入其中,难以解脱。再则公安机关对一般民事纠纷并无实质的管辖权,调解缺乏法律支持和效力,派出所调解中难免有逾越权限,执法不规范之嫌。另一方面,随着大量的民事纠纷涌入公安机关,使得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司法所等民事纠纷调解组织的功能日益弱化,群众有了纠纷不愿找这些组织而愿找公安机关解决,这又必然导致国家有限调解资源的浪费。 二、针对治安调解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

关于治安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长期以来,大量的治安纠纷是困绕基层公安机关的一大难题。但是,群众利益无小事,很多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由此诱发治安、刑事案件,影响社会安定。“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及时消除和排解不稳定因素,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和重大政治任务。”正确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对化解民间纠纷、消除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拙文结合基层公安机关的实际,就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从理论和实践作些肤浅的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一、治安调解的概念及其现实意义 治安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以一定条件和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调解的种类很多,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还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治安调解是行政调解的一个组成部分。所谓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明确是非、说服教育、劝导协商的行政行为,是行政调解的一种。

治安调解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进一步融洽基层民警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在公安机关查处的治安案件中,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案件所占比例最大。首先,对这两类案件公安机关从调解入手,通过耐心的教育、劝说、疏导,缓和当事人的偏激情绪,合理地解开产生纠纷的症结,做到合情合理,情使动人,理使人服,从而消除产生纠纷的原因,妥善、有效地平息纠纷,避免使民间积怨累加,冲突升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其次,通过做耐心细致、全面具体的调解工作,可以培养基层民警踏实认真、尽职尽责的工作作风,树立人民基层民警良好的社会形象,发扬人民基层民警为人民的精神。最后,对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民警依法教育处理而不简单地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能减少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对立情绪,促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能进一步建立基层民警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纽带,增强人民群众对基层民警的信任感,树立人民基层民警公正执法的形象,建立人民群众同基层民警的密切融洽、协调信赖的鱼水关系。 2、有利于及时解决治安管理过程中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治安调解是以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的存在为前提,基层民警在行使治安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对于发生的属于治安调解范围内的纠纷,一并进行调解,可以使纠纷及时得

案例编号:060172 正确处置治安调解案件 张家口市人民警察培训中心魏成辉 一、导语 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窗口单位,贴近千家万户,日常除了防范打击各种违法犯罪之外,处置各种民间纠纷也投入了相当的警力。正确认识和办理治安调解,即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也是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本案中,因生活噪音引起两邻居纠纷不断,而且持续了较长时间,该辖区派出所民警也介入调解,力求纠纷圆满解决,但在具体处置中如何教育本人,处罚违法行为方面,还有待加强。 二、案例基本情况 张兰,女,31岁,教师,住址:胜利小区1号楼2单元603室。家庭成员:王刚,31岁,张兰之夫,军人,在外地服役;李群,女,67岁,张兰之母,退休教师;王小申,男,一岁8个月,张兰之子。 钱平,男,40岁,工人,住址:胜利小区1号楼2单元503室。家庭成员:孙现,女,40岁,钱平之妻;钱伊凡,男,14岁,钱平之子,学生。 三、案例经过

2005年10月21日晚11时许,钱平和其妻孙现由其居室五楼到六楼,敲打张兰的家门,并且污言秽语,不停漫骂,理由是楼上张兰家的人走动或挪动椅凳等发出的声音,影响了他们休息。张兰不得已打110求助。辖区民警徐同和万楠到场,先将纠纷双方劝回各家后,分别做了简单询问。在钱平家,钱平称楼上走路声音、搬椅子声音,甚至洗衣服、小便等声音吵得他们不能休息。之后到张兰家,张兰称自己正在休产假,家里除了她,就是年迈的老母和刚出生的儿子,为了自己的健康休息,不可能有太大的声音。 2006年4月12日晚11时许,钱平和其妻孙现又到张兰楼道以同样的理由,敲打张兰的家门并不停叫骂,张兰无奈打110报警求助。辖区民警徐同和万楠到场,对双方进行了劝解。次日中午,张兰发现自家的下水道堵塞,赶紧找工人疏通,花掉人民币30元。到14日凌晨3时许,发现下水道又堵塞,赶紧找工人疏通,又花掉人民币30元,该工人说光疏通不解决根本问题,必须到楼下的下水道观察口查一下,看是否堵了东西。张兰又到小区找到物业公司工人,准备到楼下503室也就是钱平家,查看下水管,而钱平拒绝开门,并声称下水管是他故意堵塞的。张兰打110报警,民警徐同到场对钱平批评劝解后,钱平答应解决堵塞,但是直到次日(15日)中午,下水道一直堵塞,以至张兰家污水满地,张兰之母李群忍无可忍,到钱平家称你不给疏通我就不走了,钱平却将李群推倒在楼道。张兰拨打110报警后,民警田民和郝

治安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项目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尽快博览会之前安全生产工作和国家、集体、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项目部建立安全保障领导小组,并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有活动、有检查、有记录。 二、项目部与当地公安派出所保持联系,与各分包队伍签订《治安消防协议》。 三、项目部人员要带头学法懂法,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政法规,并开展群众性的法制教育,提高项目部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法制意思,做到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的好公民。 四、项目部定期开展法制教育、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反恐教育,动员和依靠广大人员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加强人员的动态管理。项目部对施工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摸底盘查,做好人员进出台账,及时更新。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存放或私藏枪支、弹药、刀具、剧毒和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 七、严禁酗酒、打架、斗殴和行窃,严禁从事聚众赌博、吸食贩卖毒品、卖淫、嫖娼、传播反动、邪教书刊和材料、诈骗、非法集会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八、项目部设立门卫,做到24小时值班,严格门卫制度,人员和车辆做好进出登记。

九、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执行规章制度,做到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拒收“三无”人员进场,杜绝“三违”,对违章、违规的行为和事,均严肃处理。 十、健全消防防火制度,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灭火器,定期对进行消防检查,做到三懂三会(一懂本岗位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二懂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三懂本岗位扑救火灾的办法,一会报火警,二会使用灭火器材,三会扑救初期火灾)。 十一、对危险品存储地点和使用,要进行重点管控,设置专门危险品仓库、专门保管人员和专门安全防护人员,做好危险品进出台账,明确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十二、宿舍内电线禁止私拉乱接,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项目部不定期对宿舍安全、消防进行检查。 十三、调查处理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项目部调解组织,及时排查调处项目部内部及其与周边矛盾纠纷,落实源头治理措施,着力解决影响工地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十四、项目部做好劳务费用支付并监督分包单位农民工做好工资结算工作,强化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及时排查化解矛盾,防止治安或群体性事件发生。做好农民工的宣传教育,禁止外出参与非法活动,外出及时报备分包带班人员。

治安调解一般的适用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总是会出现一些民间纠纷,这对于很多朋友们来讲可能也是比较常见的,如果出现民间纠纷的话,很容易引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现象,对公安机关一般会对此来进行调解,但是治安调解的话,也是要注意一下适用条件,那么治安调解一般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治安调解一般的适用条件 1、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各种民事权益争执; 2、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调解范围; 3、必须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4、必须当事人各方由自愿接受调解的意愿; 5、治安调解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调解的。 二、治安调解的原则 一是并非所有的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都要首先经过调解,也就是说,调解不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二、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治安调解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1)要牢牢把握治安调解的条件。正确理解治安调解的条件,是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前提。对不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不能调解处理,而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对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可以尽量作调解处理,尤其是对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更要注意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不可简单处罚了事。当然,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 (2)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不论将来是否适用调解处理,都要及时做好深人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倾向,有的公安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取证工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有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影响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因此,即使对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公安机关也必须及时依法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收集足够的证据。这既可以为调解创造有利条

谈治安调解的几种常用方法 治安调解是一项基层民警经常要做的工作,又是一项似乎很容易做,又不容易把它做好的工作。一些民警思想上对这项工作却缺乏足够的重视。有的认为治安调解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工作中采用糊光抹平的简单方法;有的以管人者的自居,对被调解人采用粗暴的压制方法;有的缺乏主导意识,被动应付,让被调解人牵着鼻子走。最终的调解结果不是有失公允,就是草草收场。原先的矛盾并没有得到化解,有的甚至使被调解人对公安机关产生了误解或不满。 笔者对自己和周围同事们开展治安调解工作的一些常用而有效的方法进行了梳理,在这里提供给大家做个参考。 一、钢性调解和柔性调解 钢性调解可称作法律、法规调解。就是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条例等约束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和行为,明确否定任何一方提出的不合法要求,其显著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有一起殴打他人的案件:一方脸上被打几拳导致鼻腔出血,大腿部位被踢几脚,导致软组织挫伤,到医院治疗用去300余元。民警根据双方意愿给予调解处理,但是被打一方首先就提出不要任何经济赔偿,只要对方让他打几拳、踢几脚就行。民警当即严肃指出这个要求是违法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是行不通的,彻

底打消了当事人“以牙还牙”的荒谬念头,促使双方很快达成赔偿协议,握手言好。 这种钢性调解是指法律、法规所具有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并不等于官僚主义式的强迫命令,也绝不意味着民警在调解时的态度生硬,甚至以势压人。 柔性调解亦可称情理调解。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即运用道德、舆论以及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来说服各方,引导他们求大同,存小异,相互理解和谅解,化对立为统一。 柔性调解的特点是思想领先,启发自觉。是一种心理和思想上的调解。特别是调解一些关系到心理隔阂和经济利益冲突的案件时,更要注重说服教育,化解矛盾,融洽关系。因此,民警不仅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还要学点辩证法,懂点心理学,以增强个人涵养,以便在调解时做到掌握主动,有理、有利、有节地提出使被调解各方都乐意接受的方案。 在治安调解中,钢性调解和柔性调解这两种方法经常配合使用。柔性调解是钢性调解的基础,钢性调解是柔性调解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我们在工作中需要针对不同情况,灵活运用好这两种调解方法。 二、公开调解和个别调解 公开调解就是把当事人各方召集到一起,在公开场合进行调解,把分歧和矛盾摆到桌面上来,当面协商解决。这是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日,笔者在深入基层派出所指导、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中发现,基层派出所在日常接处警过程受理的治安案件中约有80%的案件起因为民间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处理条件,基层派出所在实际工作中也对这些符合法定调解条件的案件进行了调解结案。但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有的甚至影响了警民关系和谐。为此,笔者对当前我局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总结,以期对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起到积极作用。 一、当前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笔者通过帮助基层派出所进行个案分析、同基层一线派出所办案民警聊天和回访调解结案当事人等多种形式,对当前我局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认为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非自愿调解。个别民警违反自愿原则,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纠纷双方还没有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未经当事人请求、同意,强行进行调解。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情绪比较激动,执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当事人。而此时办理案件的公安民警不能审时度势,一味地要求双方调解处理。这不仅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要求调解工作的误解,认为是对方“托人”找到了公安机关领导或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 2、人为扩大调解范围。个别民警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治安处罚,造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3、不注重治安调解的程序。多数民警接到需治安调解的案件往往急于求成,不走程序。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个别民警在处理“纠纷”类报案时,存在着思维定式,认为此类案件最终必是调解,没有进行及时、详细的调查取证,形成材料。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由于没有认真调查取证,无法用事实和证据来说服当事人,造成调解成功率低。一旦调解工作失败,公安机关决定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时,由于案件事实没有调查清楚、证据收集不到位,

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案例分析题《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案例分析题 1、回避一一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用手势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 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 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冋题:(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殴打他人一一案情: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

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杂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 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 元罚款。但是,其后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因此,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了五日行政拘留 问题:以上公安机关的各项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3、故意伤人还是正当防卫?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到现场后朱某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内不等的罚款决定。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裁决,以打伤朱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问题: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4、警察李某行为是否合法?一一案情: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家中开设了一个地下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珍贵字画两幅,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

调解笔录 时间:20XX年2月17日17时50分至20XX年2月17日18时38分 地点: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XX治安派出 调解主持人:XX治安派出所民警 记录人:XX治安派出所民警 参加人:XX,女,30,1980年2月20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XX市XX小区2-502号,XX市东方XX个体户。 工作单位:(如系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注明 监护人到场情况) 李x,女,30岁,汉族,家住:xx小区xx号 工作单位:(如系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注明 监护人到场情况) 崔xx:张xx殴打李x一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经调查案件事实清楚,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规定,现对本案进行调解处理,张xx、李x双方是 否同意调解? 张xx:同意。 李x:同意。 崔xx:先由受害人李X提出调解要求、具体内容。 李x:张xx殴打我致我受伤,共花去医疗费元,因受伤误工费元,交通费元,我要求张向我赔礼 当事人签名 道歉,并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共计元。 崔xx:张xx谈一下你的意见。 张xx:我愿意向李x赔礼道歉,但李x提出的误工费标准太高我对医疗费没有异议,误工费我不承担。 崔xx:赔偿以实际损失为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态度。 张xx:我愿意赔偿李x经济损失元。 李x :我同意。 崔xx:谈一下履行的期限、方式。 李x:我要求一次性赔偿今天履行。 张xx:我同意分期赔偿,三日内履行完毕。 崔xx:双方就赔偿初步达成协议,履行方式、期限可进一步协商。 张xx拿出一个好态度。 张xx:崔警官既然这样说,我同意今天一次性履行赔偿。

崔xx: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安机关将制作治安调解书。 今日调解到此结束,双方看笔录签字。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当事人签名:当事人签名:

新常态下我国治安调解制度的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 治安调解工作是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的重要方式,能够有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社会和谐。但是,现行治安调解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着调解范围不清晰、调解程序不规范、调解效力不充足、奖惩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限制了治安调解制度在调处矛盾纠纷中所发挥的作用。因此,理清治安调解制度在适用实践中的问题,破解相关问题,构建一个系统完备、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治安调解框架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标签:治安调解;依法治国;矛盾纠纷;优化路径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和十九大报告中均明确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反映出我们党对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治国理政方略的高度重视和深刻认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在“大调解”体系建设视域下,矛盾纠纷化解由单一向多元演进,各种社会积极因素被调动起来参与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治安调解属于行政调解,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具有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手段所不具备的优势,对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与建设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我国治安调解的现状检视 社会纠纷是社会秩序的报警器,表明社會秩序需要在社会成员之间结构性权利关系方面进行必要的整合,以促进更能满足社会成员的权利需求和更具有稳定性的秩序形成。治安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国家治理工具之一,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设计的纠纷解决机制有两个:一是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二是通过调解程序解决纠纷,具体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种。实践中,受“耻讼”观念和司法诉讼程序的成本太高的影响,基层群众很少采用司法诉讼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同时,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在基层群众中的权威不高,调解结果缺乏强制力,所以基层群众对这两种调解方式的选择较少。治安调解作为行政调解的主要方式之一,深受基层人民群众信赖和支持。因此,各种复杂的矛盾纠纷涌入派出所,给派出所的治安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从理论上来讲,公安派出所针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矛盾纠纷案件可以转交给相关部门处理或者不接收相关案件,可是一旦民警行使此项权利或者调解结果无法令双方一致满意,纠纷当事人就会采取哭诉、闹访甚至威胁的方式要求公安派出所受理案件。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程序等内容。但是理论是简单的,实践是复杂的。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经济迅速发展使村庄纠纷类型从单一向多元、从传统向新型、从以家庭纠纷为主向以经济纠纷为主转变。在基层治安调解实践中,作为调解人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居于中间位置,在调解过程中倾向于“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希望迅速调解纠纷矛盾,而纠纷当事人则希望自己利益最大化,往往会采取各种方式控制调解进程,成为双方乃至三方博弈的过

现场治安调解要符合什么条件 核心内容:适用现场治安调解的案件要符合什么条件?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民警在现场治安调解中坚持自愿原则,找准矛盾症结,要善于把握局势等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适用现场治安调解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治安调解的条件。《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3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也就是说,首先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其次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是以上所规定的8种行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适用的案件必须案情简单,可以当场查明案件事实和前因后果,容易分清责任,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现场调解不会给社会治安造成危害和影响。 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因为医疗费用、物品损失,往往现场一时难以准确分清责任,需要进行相关鉴定或提供相关票据予以认定,所以对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的治安案件,通常不适用现场治安调解。 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能够当场履行。现场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现场处警民警提出的,对单方当事人提出现场调解的,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同时必须把握的是,调解内容能够当场全部履行的才能适用现场调解,对调解内容当场履行不了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即使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也不能适用现场调解。 把握特点,抓住关键 现场治安调解有其独有的属性和特点,处警民警在实践工作中必须把握特点、抓住关键,才能高质高效地做好现场治安调解工作。

治安案件案例 (执法资格题库) 案例一:方某,某地养殖专业户。由于方某鱼塘内的鱼常在夜间被偷,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余元。2005年6月,方某请来本村电工汪某在鱼塘周围设置了电网,每到傍晚便将电网通电,2006年4月某晚,方某和汪某正在鱼塘内喝酒,忽然听到一声惨叫,方某连忙拉闸断电。二人出门查看,发现村民赵某被击倒,方某遂找来一辆农用车,将赵送往医院。因抢救及时,赵某短暂休克之后,即苏醒过来,后恢复正常。公安机关在向赵某调查取证时,赵某称去年五一曾在此偷过鱼,到市场上卖了200元钱,经查证属实。 【问题】 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财物应如何认定、处理?(10分)【答案要点】 1.方某、汪某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且一直处于持续状态,(1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1分) 2.汪某帮助方某在鱼塘周围私设电网,与方某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1分),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分清责任,分别处罚。(1分) 3.方某、汪某对电伤赵某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分)4.赵某的盗窃行为在6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1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不再处罚。(1分)

5.赵某盗窃行为的200元非法所得,(1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缴退还。(1分) 案例二:南某与曾某素来不和。一天中午,南某与曾某因公用水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被邻居拉开。南某丈夫孙某下班回家,听说妻子与曾某吵架,拉起妻子找到曾某骂架,并捡起过道上一把破菜刀递给妻子南某,说“揍她,砍她,坐牢老子去”,南某乘曾某不备,举起菜刀往曾某背上、头上砍去,造成曾某头部损伤,经鉴定系轻微伤。派出所民警经调查,认定上述情况属实,但如何处理,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南某、孙某与曾某系邻居关系,只能调解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且应当分别处罚南某、孙某。请问两种意见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只能调解是错误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所谓“可以”,并非“应当”,而是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给予两人治安管理处罚是正确的,但认为:“应当分别处罚南某、孙某”是不准确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南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行为,而其用刀砍曾某的行为是在孙某的唆使下实施的,孙某的行为构成教唆,因此,孙某的教唆行为与南某的实施行为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孙某同样应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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