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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一、案例经过

11月01日下午,一位女客户来到XX支行营业部,要求办理跨行汇款业务。因当时跨行大额汇款系统的业务处理时间已过,汇款要次日才能转出,于是经办柜员便向客户说明情况,请她明天再来办理。随后,该客户转身走出营业厅,在大门口接了一个电话,又返回柜台要求办理开卡业务,而且要开两张卡,并且在填审请表的同时还在持手机与人通话,填好申请表后,要求柜员为其办理两张卡,各存活期5万元,钱从另一XX行卡里转出。见此,经办柜员关切地问:“为什么要同时开两张卡,现在用的卡不好用吗?多开两张卡要出年费,而且也不好保管,开一张吧,原来的卡还是可用的。现在已经下班了,真的是需要那么急办理吗?”女客户马上神色恐慌地说:“一定要办,必须办,卡里的资金才安全,一张卡给丈夫用,另一张卡自已用”。接着,经办柜员问该客户新开卡的年费是在原来的卡里取还是用现金支付?女客户说卡里没钱了,用现金,但身上没有现金,要到车上拿,一会说有钱交年费一会又说没有钱。经办柜员见该客户讲话有点语无伦次,电话又不停地响,还不停地催促快点办理,便马上警觉起来,有意拖延办理业务的时间,说要核实一下客户所填的电话号码,并设法使其暂停与人通话。经办柜员一

边请当班业务主管“核实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一边让大堂经理倒一杯水给客户,让她缓和一下情绪。突然,该女客户说了一句,“里面有105万元给公安局冻结了”。经办人员意识到这很可能是一起电话诈骗。为及时堵截这起诈骗,避免客户资金损失,经办人员耐心向客户了解情况,原来该客户于当天开立帐户,并办理了网上银行,当天跨行转入115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出100万元。因我行网银有当天转入的钱当天转出不能超 100万元的限制,该客户又在我行的ATM 转出了5万元,当前帐户余额为10万元。得知此情况后,为了不让客户的资金再受损失, 网点负责人和内控主管耐心

向客户解释这是诈骗分子骗钱的圈套,千万不要再上当受骗。在银行员工的反复提醒、劝说下,女客户这才慢慢清醒过来,意识到这是诈骗,随即报了警。目前公安机关正介入调查。

二、案例分析

在此事件中,该支行员工凭着敏锐的警觉和想为客户所想,急为客户所急,认真细致、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成功地堵截了一起电话诈骗案件,不仅使客户避免了大额资金损失,也进一步提升了我行的服务形象。

三、案例启示

近年来,不法分子借助电信、网络等手段实行诈骗犯罪的案件呈高发态势,诈骗手法不断翻新,给银行客户资金安全造成较大危害,各营业网点对当前案件防范形势应有充分的认识,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建设最安全银行活动,加强员工的案防教育,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发动全员积极参与电信诈骗防范工作,积极开展电信诈骗协防工作,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声誉,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做好电信诈骗协防工作:

一是深刻认识协防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意义,加强宣贯电信诈骗协防两个“口诀”,有效开展电信诈骗协防工作;

二是做好宣传。积极向客户进行宣讲,解释银行业务办理的常识、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等。通过柜面宣传引导、张贴提示标语、大堂经理或客户经理温馨提示等方式告诫客户不要轻信各类中奖信息、不要轻信别人的投资误导等;提醒客户保护好自己的密码和存款介质。对于陌生电话、短信和诈骗分子谎称家人在外地突发疾病、遇到车祸等情形时,让客户一定要准确核实,擦亮眼睛,从源头上防止电信诈骗事情的发生。

三是强化学习。把“电信诈骗协防工作”列入晨会,通过学习,提高员工防范电信诈骗的意识。积极加强对一线临柜、大堂经理和保安人员的防电信诈骗的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工

作。重点学习《防诈骗宣传册》和《员工防范电信诈骗操作口诀》;同时要求大堂经理、临柜人员、保安人员勤观察、勤沟通、勤核实,及时提醒客户、掌握大额汇款用途、避免客户资金损失。

四是对在开展电信诈骗协防中出现的情况、案例,及时上报,以便上级行及时掌握犯罪分子使用的涉案账号等相关信息,为下一步账号布控等做好准备。

五是注重细节。提高电信诈骗识别能力和防范技巧。在客户办理业务时,做到一看,看客户办理业务的种类和内容;二听,倾听客户的话;三了解,了解汇款人的用途。面对汇款客户,密切关注客户办理业务时的情绪与意向,对于违反常规的人和事多留心、多关注、多提醒。善意提醒客户对可疑电话,短信等电信诈骗案件的警惕与防范,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在与客户的交流过程中,通过“看、听、问”等方法,有效甄别客户信息的真实性,以对电信诈骗进行堵截。不让一笔可疑交易从手中漏过,做好防范电信诈骗风险提示和前台柜面的防范工作。

律师办理涉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技能与技巧

律师办理涉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技能与技巧 前言 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网等相关案例可知,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高频多发的罪名。由于涉合同诈骗罪的案例层出不穷,且犯罪手段多样化、复杂化、新类型化;加之社会生活处处离不开合同行为,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主体常会自我定义为“被害人”,寻求刑事手段处理,希望“简单粗暴”地解决问题。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民事纠纷的区分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复杂疑难,缺乏一个权威、清晰的界定标准,这也是合同诈骗罪多发的原因之一。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防止司法实践中将普通合同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尤其是合同诈骗罪),笔者通过查找各种相关资料,并结合自身十余年的办案经验和全国视野,探究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如何进行有效辩护,以供大家办案参考。 目录

一、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二)权利义务告知 (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等辩护工作 二、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一)申请阅卷,制作阅卷笔录 (二)会见当事人,核实证据材料 (三)与当事人沟通辩护方案,初步形成辩护思路 1.无罪和轻罪的辩护思路 2.罪轻的辩护思路 3.量刑情节的辩护思路

三、涉特大合同诈骗罪的审判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一)一审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1.阅卷 2.会见当事人,核实罪名、新增的事实与证据,沟通庭审流程 3.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4.案件结果预测 (二)二审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1.代为提交上诉状、申请开庭审理、收集调取证据等 2.纠正当事人及亲属对二审不开庭的误解 3.准备二审辩护词 正文 一、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董某合同诈骗罪一审辩护词(辩护成功案例)

董某合同诈骗案一审辩护词(辩护成功案例) 饶为为,法学硕士,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长期从事诈骗类案件的辩护工作。 ——力求在诈骗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董某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期间被发现还有漏罪未处罚,即涉嫌诈骗他人20万元人民币,但发现该漏罪时,该案的同案犯张某已经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但是董某的漏罪却以涉嫌诈骗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又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并向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检方量刑意见为四至六年有期徒刑。辩护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董某女儿的委托后,积极开展辩护工作,分析本案卷宗,最后以公诉人确定的罪名错误,并以合同诈骗罪进行辩护,最终法院采信辩护人的观点,将董某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并在董某有漏罪可能从重处罚的情况下,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与前罪剩余刑期合并执行。以下是本律师作为该案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有异议,并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更符合同诈骗罪教唆犯的犯罪特征。 首先,被告人董某指使张某用其所有的走私宝马车抵押借款的行为,即为教唆行为,而抵押借款本身就是一种合同行为,张某亦按照被告人的授意利用该走私车向被害人周某进行了抵押借款,即被教唆的人犯了教唆的罪。 其次,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并未限定在签订、履行合同的一方,被告人董某作为自然人当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再次,被告人董某的犯罪目的是通过张某与被害人周某签订借款合同而实现的。被害人周某所遭受的诈骗行为发生在其与张某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非法占有的财物即借款也是与借款合同有关的标的物;非法占有借款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张某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实际为同一客体。 综上,被告人董某与张某属于共同犯罪,其犯罪行为应当与张某的犯罪行为同样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其为该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为17万元。 因被害人实际仅向张某卡内汇款17.4万元,且张某仅将其中17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另4000元无证据证明用于支付公司房租。 三、被告人董某的教唆行为,在本案中仅起次要作用,应为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被告人董某采取的教唆方式较为缓和,教唆内容简单 首先,从本案张某和汪某的笔录均可以证明,被告人董某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均只有授意,并未对二人采取威逼、利诱、胁迫等极端方法。 其次,被告人仅授意张某利用其拥有的宝马走私车抵押借款,并未指使张某和汪某伪造与车主陈杰的车辆买卖合同。虽然张某的供述和汪某的证言均称是受被告人指使而伪造的车辆买卖合同,但是张某的供述和汪某的证言对该事实的陈述矛盾,并不能相互认证,具体分析如下: 张某的两次讯问笔录均记载:“因为用车抵押借款需要车辆买卖合同,董某说他和陈杰关于鄂DE0XXX的车辆买卖合同丢失了,找不到了,还联系不上陈杰,他就让我和汪某签的这份假合同。当时董某还拿出了一份陈杰的身份证复印件,他让汪某按着身份证的信息在这个合同上签字或书写的。”而在汪某的询问笔录记载:“董某打算亲自拿此车的买卖合同(书面显示是陈杰和董某签的)去借款,但当时好像他因为犯病了,就让我按照原合同打字并填写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1起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1起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12.04 【实施日期】2015.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1起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4日) “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1.李某强合同诈骗案 2.曾某某、余某某、陈某某诈骗案 3.刘玉珊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4.梁建成诈骗案 5.张峰信用卡诈骗案

6.朱效明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7.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8.黄彩梅诈骗案 9.黄炳光诈骗案 10.黄繁明、李正松、梁武经、李光满诈骗案 11.林统灼诈骗案 一、 李某强合同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7月15日,曲靖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生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以昆明某公司名义从事业务的被告人李某强电话约定购买钢材后,夏某生按李某强的要求于同月20日从个人银行卡转账21万余元存入李某强个人银行卡账户,李某强收受货款后逃匿柬埔寨。李某强归案后赔偿全部货款和经济损失费3万元并取得谅解。 (二)裁判结果 鉴于李某强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015790401.html,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陈某私开房产中介,2002年李某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由李某委托陈某代为购买位于西安市区某处房产,并向陈某支付了购房款20万元,作为购房资金。但陈某拿到钱后,并未按约定履行自己义务,而把李

某的购房款用于赌博,输得精光。后李某催其还款,但陈某避而不还。 律师分析:本案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6)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经过 11月01日下午,一位女客户来到XX支行营业部,要求办理跨行汇款业务。因当时跨行大额汇款系统的业务处理时间已过,汇款要次日才能转出,于是经办柜员便向客户说明情况,请她明天再来办理。随后,该客户转身走出营业厅,在大门口接了一个电话,又返回柜台要求办理开卡业务,而且要开两张卡,并且在填审请表的同时还在持手机与人通话,填好申请表后,要求柜员为其办理两张卡,各存活期5万元,钱从另一XX行卡里转出。见此,经办柜员关切地问:“为什么要同时开两张卡,现在用的卡不好用吗?多开两张卡要出年费,而且也不好保管,开一张吧,原来的卡还是可用的。现在已经下班了,真的是需要那么急办理吗?”女客户马上神色恐慌地说:“一定要办,必须办,卡里的资金才安全,一张卡给丈夫用,另一张卡自已用”。接着,经办柜员问该客户新开卡的年费是在原来的卡里取还是用现金支付?女客户说卡里没钱了,用现金,但身上没有现金,要到车上拿,一会说有钱交年费一会又说没有钱。经办柜员见该客户讲话有点语无伦次,电话又不停地响,还不停地催促快点办理,便马上警觉起来,有意拖延办理业务的时间,说要核实一下客户所填的电话号码,并设法使其暂停与人通话。经办柜员一边请当班业务主管

“核实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一边让大堂经理倒一杯水给客户,让她缓和一下情绪。突然,该女客户说了一句,“里面有105万元给公安局冻结了”。经办人员意识到这很可能是一起电话诈骗。为及时堵截这起诈骗,避免客户资金损失,经办人员耐心向客户了解情况,原来该客户于当天开立帐户,并办理了网上银行,当天跨行转入115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出100万元。因我行网银有当天转入的钱当天转出不能超100万元的限制,该客户又在我行的ATM转出了5万元,当前帐户余额为10万元。得知此情况后,为了不让客户的资金再受损失, 网点负责人和内控主管耐心向客户解释这是诈骗分子骗钱的圈套,千万不要再上当受骗。在银行员工的反复提醒、劝说下,女客户这才慢慢清醒过来,意识到这是诈骗,随即报了警。目前公安机关正介入调查。 二、案例分析 在此事件中,该支行员工凭着敏锐的警觉和想为客户所想,急为客户所急,认真细致、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成功地堵截了一起电话诈骗案件,不仅使客户避免了大额资金损失,也进一步提升了我行的服务形象。 三、案例启示 近年来,不法分子借助电信、网络等手段实行诈骗犯罪的案件呈高发态势,诈骗手法不断翻新,给银行客户资金安全造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

一则成功堵截电信诈骗的案例分析一、案例经过 11月01日下午,一位女客户来到XX支行营业部,要求办理跨行汇款业务。因当时跨行大额汇款系统的业务处理时间已过,汇款要次日才能转出,于是经办柜员便向客户说明情况,请她明天再来办理。随后,该客户转身走出营业厅,在大门口接了一个电话,又返回柜台要求办理开卡业务,而且要开两张卡,并且在填审请表的同时还在持手机与人通话,填好申请表后,要求柜员为其办理两张卡,各存活期5万元,钱从另一XX行卡里转出。见此,经办柜员关切地问:“为什么要同时开两张卡,现在用的卡不好用吗?多开两张卡要出年费,而且也不好保管,开一张吧,原来的卡还是可用的。现在已经下班了,真的是需要那么急办理吗?”女客户马上神色恐慌地说:“一定要办,必须办,卡里的资金才安全,一张卡给丈夫用,另一张卡自已用”。接着,经办柜员问该客户新开卡的年费是在原来的卡里取还是用现金支付?女客户说卡里没钱了,用现金,但身上没有现金,要到车上拿,一会说有钱交年费一会又说没有钱。经办柜员见该客户讲话有点语无伦次,电话又不停地响,还不停地催促快点办理,便马上警觉起来,有意拖延办理业务的时间,说要核实一下客户所填的电话号码,并设法使其暂停与人通话。经办柜

员一边请当班业务主管“核实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一边让大堂经理倒一杯水给客户,让她缓和一下情绪。突然,该女客户说了一句,“里面有105万元给公安局冻结了”。经办人员意识到这很可能是一起电话诈骗。为及时堵截这起诈骗,避免客户资金损失,经办人员耐心向客户了解情况,原来该客户于当天开立帐户,并办理了网上银行,当天跨行转入115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出100万元。因我行网银有当天转入的钱当天转出不能超 100万元的限制,该客户又在我行的ATM转出了5万元,当前帐户余额为10万元。得知此情况后,为了不让客户的资金再受损失, 网点负责人和内控主管耐心向客户解释这是诈骗分子骗钱的圈套,千万不要再上当受骗。在银行员工的反复提醒、劝说下,女客户这才慢慢清醒过来,意识到这是诈骗,随即报了警。目前公安机关正介入调查。 二、案例分析 在此事件中,该支行员工凭着敏锐的警觉和想为客户所想,急为客户所急,认真细致、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成功地堵截了一起电话诈骗案件,不仅使客户避免了大额资金损失,也进一步提升了我行的服务形象。 三、案例启示

经济合同诈骗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经济合同诈骗案例 篇一: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摘要:合同诈骗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经济犯罪。本文主要介绍基本案情分析,以及引发的法律焦点问题。对于合同诈骗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进行讨论,以及怎么界定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程时间。最后对于合同诈骗的防治措施给出建议。关键词: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防治措施 案情介绍: 20XX年11月8日,巢湖华泰公司股东李某某到原巢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20XX年12月以来,巢湖华泰公司法人代表许之和先后骗取其投资共计3000万元,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之和作为巢湖华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操控人在其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3800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

司变更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在为公司融资过程中伪造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现金缴款单,进账单等银行结算凭证66张,金额共计1亿多元。情节特别严重,其利用巢湖华泰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李某,鲁某,张某三人共计财物1818.7万。其行为应当分别以虚报注册资本罪,伪造金融票据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许之和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系单位犯罪,非个人犯罪。2.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当认定为违规披露公司重要信息罪。3.许之和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收取的投资款用于项目建设和融资,指控许之和合 篇二:经济诈骗案例 经济诈骗之:基础十四招 招数一:合同诈骗 这是犯罪分子罪常用的诈骗手段之一。在通常情况下他们一般先成立一个皮包公司(甚至虚构一个公司),这些公司往往从外表上能起到掩人耳目的目的),然后他们便与你签订购销合同,向你购货,货到后按月结款。先前的几次小数额交易,他们都会及时付款。别急,这只不过是骗你信任的手段而已,他们一般都会在最后一次要上一大批货后便人间蒸发,或是付少量订金拿走大批货物后消失在茫茫的中华大地上。

买卖诈骗案例

买卖诈骗案例 【篇一:买卖诈骗案例】 篇一:银川市屡发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例(1080字) 近期,银川市屡屡发生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甚至个别不法分子公然冒充他人、伪造他人身份证件,进行诈骗活动。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买卖房屋时,一定要慎之又慎!昨天上午,记者从银川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又了解到这样一起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诈骗钱物的案件。买来二手房没过户,侄子骗去做抵押被变卖 1999年年底,张某某(女)由于要出国定居,便将银川市兴庆区德胜小区的一套住房以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中宁来银的李某(女),完成交易后,张某某匆忙出国,而李某虽然持有这套住房的房产证,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今年2月,李某的侄子崔某得知此事后,提出他能托人办理过户手续,便将李某的房产证拿走。几天前,一位姓马的小伙子突然来到李某的家里,称房子已被他买下,并且持有这套德胜小区住房的合法房产证。李某顿时被弄得晕头转向,立即找来侄子询问究竟。这一问,侄子崔某才道出了事情原由,崔某欠王某2万元钱,迟迟无法偿还,对方提出如果没钱,拿值钱的东西抵押也行。为了堵住这个窟窿,崔某骗来李某的房产证,交给了王某。 银川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报案后,经过缜密调查,查明王某拿到房产证后,为了获取不法之财,竟策划了一个恶毒的阴谋。王某先找人伪造了房产证上原房主张某某的身份证等一系列证件,又找来一个女子冒充张某某,然后找到银川一家公证处,办理了房主“张某某”委托自己全权办理德胜小区这套住房买卖事宜的委托书及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凭借这些,王某将这套住房以13.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急于购房结婚的马某,并成功地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伪造房主证件、办理相关手续者构成诈骗罪 随后,记者采访了天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党建国律师。他认为,在此案中,张某某与李某买卖房屋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是交易程序并没有办彻底,李某虽然在事实上得到了这套房屋,但并没有成为合法的房屋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王某通过非法途径得到了房产证,但他在既不是房屋所有人又未经房屋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房主证件、办理相关手续的方式,将房屋卖给马某,其行为

【法律实务】合同诈骗罪的八类裁判规则

【法律实务】合同诈骗罪的八类裁判规则 作者:詹勇~四川卓安本文由微信公众号为你辩护网(weinibianhu)授权无讼阅读发布(转载请注明上述信息) 在诈骗犯罪中,合同诈骗罪是适用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司法实务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罪名之一。本文由资深刑辩律师对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汇总,并归纳出人民法院处理这些问题时所适用的裁判规则。希望对从事相关实务的法律人有所帮助。一、“合同”的内涵对“合同”的理解主要涉及两个争议问题:1.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否包括口头合同?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308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和第875号郭松飞合同诈骗案中均对此给与了肯定。主要理由是:“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2.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类型如何界定,是否仅仅指经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态度并不完全统一。在刑事指导案例第308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中,法院认为:不应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同时,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的,均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

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不应限于经济合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指在市场经济领域内,人们借以发生关系的、签订与履行活动均受市场秩序制约的合同。”但是,在第875号郭松飞合同诈骗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又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经济合同,并可以在借鉴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定义基础上,可以将合同主体适度扩展到平等民事主体。”本文认为,三种观点实质上并不矛盾,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实质上同义,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给与了一般性定义,而第一种观点则是列举了其中的“例外情形”,结合起来就是对这一问题的完整理解。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这是合同诈骗罪认定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主要区分标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共同手段行为,因此,并非只要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要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646号刘恺基合同诈骗案和第211号程庆合同诈骗案中,认为:在合同诈骗案中,一般而言,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典型案例分析: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研究

典型案例分析: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X年4月4日被XX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XX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201X年8月4日,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伙同兰某某以向赵某某借款给好处费为由伪造赵某某妻子孙某某的身份证,后孟某某假扮赵某某妻子孙某某与兰某某、赵某某在公证处将赵某某和其妻子孙某某共有的房产办理委托抵押公证。 201X年8月8日、201X年11月7日和201X年8月3日,兰某某、赵某某先后到典当公司使用该公证书办理抵押借款,借款金额共计80万元,后未按时还款。 经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201X年8月4日,孟某某冒充赵某某的妻子孙某某与赵某某、兰某某在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由兰某某代赵某某夫妻以其共有房产作抵押向典当公司贷款。 201X年8月8日,兰某某使用该公证书与典当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产权抵押合同,借款30万元,扣除8100元综合服务费后转入兰某某账户3万元,给付兰某某现金26.19万元,后兰某某给赵某某3万元,8月10日孟某某账户现存17万元。

201X年11月7日,兰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向典当公司借款30万元,扣除8100元综合服务费后转入兰某某账户29.19万元,当日兰某某账户转账20万元至孟某某账户中,后兰某某给赵某某3万元。 201X年8月3日,兰某某和赵某某一起到典当公司借款20万元,扣除5400元综合服务费后转入兰某某账户19.46万元,当日兰某某账户转账5万元至孟某某账户中,兰某某口头答应给赵某某2万元但没有给。 第三次借款未提供公证书,也没有签订合同,仅由兰某某和赵某某签字出具证明称仍以之前公证书中所说的房产作抵押。前两笔各30万元的借款,兰某某按月还利息至201X年10月,共还利息24万元;第三笔借款没有还过利息,后在典当公司的催款下,兰某某于201X年3月7日至11月7日间,分五次共还11.2万元。后兰某某下落不明,借款一直没有归还。 201X年10月20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提交本院检委会审议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并于当日释放被不起诉人孟某某。 二、主要问题 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罪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的重要标志,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的甄别合同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还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在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成为本案定性的关键。 三、评析意见

成功劝堵新型电信诈骗案件的案例

成功劝堵新型电信诈骗案件的案例 一、案件经过 支行营业部成功劝堵了一起新型电信诈骗案件。从受骗客户所提供的通话记录内容来分析,不法分子已经瞄向电子密码器这一新产品,其中透露出电信诈骗的一些新特点和新套路。一天,支行营业部接到一个自称为***的客户来电,称其兄今天下午接到一个电话后行为突然有些怪异,具体原因不明,想请银行配合暂时不要为其办卡。放下电话后,工作人员起初也觉得新鲜奇怪,但本着对客户负责的精神,该网点立即关照所有柜员加以留意。果然不久之后,一位满头大汗的客户急匆匆地来到柜台要求开卡并办理电子密码器,柜员接过身份证一看,姓名正是客户***其兄,便询问其办卡的原因,得到的回答是炒股,再询问则没有任何回答。见此情景,柜员立即回拨了客户***的手机,得到的态度也是含糊其辞说不清,最后也甚至表示可以为其兄办卡。但该网点柜员警惕性很高,立即将这一情况向网点主任汇报并将客户请到主任室详谈。 刚开始客户其兄还是一言不发,经过耐心的攀谈和开导,终于说出了事情的原委:当日中午,他接到一个自称是公安局陈警官打来的电话,称其在广东深圳涉及洗钱案件,其在金融系统工作的同伙已被抓,下午将开庭,原本要求他必须出庭,后因时间已来不及,遂要求其先配合公安办案。接着陈警官自称办公室内声音嘈杂,转由另一个警官做电话录音。接着对方就询问并记录了他在多家银行的卡号及密码,指名道姓要办理电子密码器,并不要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卡密码必须统一设定。最后,对方还一再告诫因案件侦办需要,要求他不要和任何人透露此事,否则影响案件办理要承担相关责任并严肃处理。客户其兄接完电话后十分焦急,立即驱车赶到营业网点,并严格按照陈警官的指令到银行办卡,途中还因不停地接打电话导致两部手机相继断电,紧张得浑身上下衣服湿透。 快到关门时,经过长时间的沟通交流并经现场出警的公安110证实,客户其兄终于从这场精心设置的骗局中醒悟过来。在沟通过程中,他还将自己随手记录的重点通话记录提供给该网点作分析研究,并称如果不是被银行劝阻,自己所有银行卡中的存款就可能被一步步地转到骗子的“安全账户”中,因此他对银行人的关心和劝阻行为一再表示感谢。 二、案例分析 纵观已发生或被堵截的各种电信诈骗事件,不难看出其中的传统话术和手法,即不外乎“公检法机关”、“涉嫌案件”、“不告诉别人”以及“安全账户”等关键和敏感字眼,客观来讲,对一部分“孤陋寡闻”的人群仍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煽动性,但本起未遂的电信诈骗却有以下两点比较独特的“新意”,具体是:

电信诈骗学习案例

电信诈骗学习案例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关于做好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通知 两院师生: 在各大电商割肉放血的促销诱惑下,师生网上购物进入空前高涨期。围绕网上购物进行的有组织电信诈骗也开始进入高发期,诈骗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更强。部分师生因为平时对电信诈骗知识了解不多、关注不够、防范意识不足,甚至认为与己无关,漠然视之,在财物损失后又急切的希望通过公安机关破案。由于电信诈骗为非接触式诈骗,且较多在境外进行,同时借助改号软件、网银快速分转、多人取现等手段,电信诈骗的破案率较低。因此,防范电信诈骗应该以了解诈骗、提高防骗意识为主。保卫处近期发生在我院及周边高校师生中电信诈骗案例进行梳理,尤其是对电信网络诈骗实施过程进行了分析,希望广大师生予以关注,避免财物损失。 案例一:网上兼职刷信誉还本返利 提示语:凡在网络上刷信誉兼职还本返利的都是诈骗 2015年9月27日上午8点多开始,某生在宿舍用手机上网,然后通过网站看到一个帮人刷信誉度的兼职,然后从中收取相应的报酬,每单酬金不一样。也就是帮别人反复购买鞋子。第一个任务是一次120,购买之后,网站上把其本金和酬金都返给了他。到了第二个任务是三次,每次840元,购买之后就出问题了,没有把钱以及酬金及时返还。网站接着又叫该生再继续购买,于是又购买了2520元,对方不但没有把钱及酬金返还,还要其继续购买。这时才发现被骗。 案例二:冒充邮局与公安

提示语:凡通过电话自称邮政局或者快递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以你有邮件涉及信用卡透支的,都是诈骗。 2015年9月12日下午13:53,我接到一自称邮局的工作人员电话,说我一个从上海来的催款邮件,邮件已经过期,已经把邮件退回去了,邮件内容就是我在上海办理了银行卡,现在欠费10000元,然后他就拨通了上海的警察电话让我接,我就把邮局的人跟我说的给上海警察说了一遍。警察说为了证明不是我办理的银行卡,需要我把现在用的银行卡和身上的现金告诉他,并且把我的钱都存在我的一张工商银行卡里面,然后让我到附近的农行,按照他的要求,把卡插入ATM机,输入一串数字,然后按确定。对方叫我24小时之内不能取款。到14日下午13:00点我去银行查询,我的5670元被转走。 案例三:冒充法院 提示语:冒充法院告知你违法或信用卡透支的都是诈骗。 案例四:冒充淘宝客服退款 提示语:凡是接电话冒充客服退款的,要求输入个人信息的,都是诈骗。 2015年9月17日下午13:00,我同学手机收到一个陌生电话,说他在淘宝上买的东西要退货,对方让我朋友办理退款业务,之后给我同学一个链接网站进行退款。因为我同学没有带银行卡,借我的银行卡去办理。我就登陆了对方的网站。网站界面显示的是淘宝退款中心,之后我填写淘宝帐号和密码进行登陆,之后在界面上填写我一张建设银行卡,密码以及银行卡绑定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这张卡没有钱,几分钟后我收到一条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扣款签约的信息,里面包含验证码,之后我把这个验证码给了对方,后面我收到农行发给我一条消费交易信息,被消费5000元,接着又收到一条农行发给我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竞合适用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竞合适用 一、立法背景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诈骗罪设立的立法背景 1997年3月,全国人大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合同诈骗罪单列出来 ,是刑事立法健全的重要标志。一般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除财产所有权外,更重要的是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新刑法将合同诈骗单独列出罪名并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更有利于对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然而,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犯罪竞合问题。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都是财产数额犯,其诈骗行为所获赃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虽然两罪名的追诉底限都以“较大”为标准,但诈骗罪的定罪数额却低于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这种标准的不一致,就可能发生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那就是当犯罪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其诈骗数额没有达到合同诈骗罪追诉数额标准却已达到诈骗罪数额时,应当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一般做无罪处理。其主要理由认为:合同诈骗罪其诈骗主要是利用“经济合同”①或者说是通过一种“商事行为”来进行的,所以不能适用诈骗罪;另外,特殊罪名优先于一般罪名适用,合同诈骗罪是特殊罪名,诈骗罪是一般罪名,故合同诈骗罪优先适用。笔者认为,无论合同诈骗或是一般诈骗,毕竟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二者存在犯罪竞合的法理关系,如果仅因未达到合同诈骗标准而就不追诉,这种对刑法的适用很不利于对诈骗犯罪活动的打击,有放纵犯罪之嫌。如何才能正确处理好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竞合适用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合理处理好有关竞合适用问题。 二、从三个角度来分析竞合适用问题 (一)从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来分析 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一律平等、罪刑相适应三大原则,是刑事立法、司法过程中的基本原则,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准则。②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分析和处理各种刑事问题时,都应当也必须以基本原则为基础,紧密结合每一个法条和案件来分析。只有如此,才能正确领悟刑法的真谛,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刑法。 首先从“罪刑法定原则”来分析。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某个行为人的行为

一起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分析

一起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分析 一、受援人基本情况 受援人曹某,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二、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一)合同诈骗罪 1、2012年5月8日,山西富华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向晋中市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侃信用社(以下简称陈侃信用社)贷款300万元,由晋中银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鑫公司)作担保,被告人曹某以公司的十一台设备作抵押并连同山西锦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观公司)一起为该笔贷款做了反担保。提供反担保的设备中有一台型号是HZS2000/8000的10米龙门刨床。该笔贷款被曹某用于支付借款利息。2012年5月14日,曹某以富华公司购买设备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上述反担保中所涉及的10米龙门刨床作抵押向侯某借款40万元。2012年12月13日,曹某又将该台龙门刨床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当日陈某以每月3.2万元的租金将该台刨床租赁给曹某使用,租赁期为两年。2012年12月14日,曹某以富华公司的银行贷款到期要倒贷为由,又以该刨床抵押,向晋中市榆次海洋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液压公司)借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于当日通过

马某贴现48.25万元,用于支付借款利息。后被告人曹某隐匿,上述借款至今未还。 2、2011年12月1日,被告人曹某以该位于榆次区某房产作抵押向齐某借款50万元;2012年8月又将该房产抵押给张某借款30万元;2012年10月25日,曹某又将该房产抵押给焦某借款20万元;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曹某又将该房产抵押给李某借款40万元。后被告人曹某隐匿,上述借款至今未还。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曹某从2007年开始,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取口口相传、许诺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先后通过程某等2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24.5万元,返还本金180万元,支付利息406.95万元,造成损失1037.5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采取重复抵押龙门刨床及房产的方式,骗取540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采取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的手段吸收公众存款1624.5万元,造成损失1037.55万元,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曹某应数罪并罚。 三、本案辩护焦点 1、关于合同诈骗罪,富华公司向陈侃信用社贷款300万元是银行与企业之间正常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曹某以富华公司购买设备需要资金为由向侯某借款40万元、以富华公司倒贷为

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doc

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电信诈骗典型案例篇1 1月18日,犯罪嫌疑人冒充邮政快递工作人员,给承德市居民高某打电话,称高某已办理一张高额度信用卡,且该卡已透支消费,并以报警为名要求高某与其指定的电话联系。另一犯罪嫌疑人冒充广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以高某涉嫌洗钱犯罪为名,要求高某将名下所有存款转至该人指定的安全账户中,并称查清后全部返还。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要求高某保持与其通话状态,高某向该账户中汇款88万元后发现被骗。 电信诈骗典型案例篇2 2月3日,市民王先生报警称,其在2日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称王先生有一张信用卡在上海透支消费,还说有人利用其身份信息涉嫌诈骗,对方让王先生到银行内柜员机操作,说要核实一下王先生与诈骗犯是不是同一人。王先生未多考虑便到飞鹅路工商银行铁路支行内按照对方要求进行操作。随后,王先生就收到短信卡内的十四万元被转走,之后卡内的七千元也被转走。王先生意识到被骗,立即拨打电话报警。 电信诈骗典型案例篇3 2014年12月,事主苟某接到电话,对方自称左经理,事主就以为是某古玩城的左经理,对方说有事,让事主第二天去办公室。第二天,对方又给事主打电话说来了两个领导,要给领导送红包,让事主帮忙给领导的账号打点钱,之后在把钱还给事主。随后,事主给对方账号汇了4800元。汇完钱后找到左经理,左经理说没有找过事主。事主这才发现被骗。 电信诈骗典型案例篇4 2014年12月19日11时许,事主李某接到023*********的电话,对方自称公安局的,称其与一名在北京的叫李冲的人有关,对方贩毒洗黑钱,盗用了其身份资料,在银行开了户,然后

对方帮其转电话到北京公安局(010*********),对方自称北京公安局科长,让检察长(女的)跟其解释,对方称其的身份证开了多少个户口,有多少钱,其答复对方,称这案现由公安部门侦查,随时冻结其银行的钱。后事主在对方的指引下,在会城朱紫路工商银行案对方的要求操作,其将卡内50000元转到622*********90985728账户内,之后其又分几次共汇了20000元到对方账户上。回家后,其才发现被骗。损失70000元。 电信诈骗典型案例篇5 今年2月14日,闵行莘光地区也接报一起电信诈骗案。加拿大籍华裔女白领杨某去年10月接到显示为95588的工商银行电话,称其广州的信用卡有恶意透支,随后转接广州市公安局。电话那头让被害人查询广州市公安局刑侦队电话,不久杨某就接到显示为020********* 的广州市公安局刑侦队电话,称其涉及大型诈骗案,需将钱转入国家安全账户进行调查。2014年10月10日至今年2月,杨某向多个所谓安全账户共计转账人民币50余万元和411万美元。 电信诈骗典型案例篇6 2014年8月21日,侯女士在家收到一条中奖信息:恭喜你获得湖南卫视《爸爸去哪儿》节目抽奖获得二等奖12万元。侯女士一看就点击中奖信息,不假思索就链接网站填写个人相关信息,诈骗分子称填写了个人中奖信息就必须履行合约,不然将到法院起诉侯女士,追究违约责任。于是侯女士第一次向对方汇款2800元,接着对方以激活奖金为由要求汇款8000元,紧接着又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再次汇款12000元,因此侯女士共被骗2.28万元。 电信诈骗典型案例篇7 去年12月18日,俞小凡在内地拍戏时接到诈骗电话,对方自称是上海公安,称其名下账户涉嫌诈骗案,要求她将存款转到指定账户,待清查账户资金流向后即归还。 据悉,俞小凡返台后以网络方式汇款6笔共计人民币845

金融诈骗罪案例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海南新闻 > 南国都市报 诈骗银行数千万总经理被判死刑 【来源: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核心提示 以“以存放贷”名义,以获得高利息为诱饵,将存款户的巨额资金诱存入指定银行,然后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伪造存款户印鉴等,将存款户的存款挂失,然后取出挥霍。 近日,如此诈骗巨额资金的首犯一审被判死刑。 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伪造印签诈骗贷款数千万元,造成银行重大损失,海口中院一审判处首犯死刑,原银行工作人员也得到了相应惩罚。 “以存放贷”是假 内外勾结密谋骗取存款户资金 1996年6月,海南A公司要求B商业银行以“以存放贷”方式提供港币3000万给公司使用,B商业银行除在存款银行获得正常利息外,还可由贷款企业付给高息。 A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总经理包某多方联系未果。时任海口市侨光物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的范起明得知此事后,找到严、包二人称:如能把款存入范指定的银行,范就可将款贷出,但贷款后需两家平分使用。 此后,范多次找时任C银行分理处主任的陈子勉商量“以存放贷”之事。同年7月,陈子勉在明知分理处无权放贷的情况下,仍按范的要求对B商业银行和A公司的负责人谎称可以“以存放贷”,由用款单位支付高利差。B商业银行因此打消顾虑决定以此方法给公司融资。同年7月8日,A公司与侨光公司签订协议,约定A公司负责联系存款3000万港币存入C银行分理处定期一年,侨光公司负责办理贷款手续,贷出的资金由A公司使用人民币1500万,到期后还本付息,其余款项由侨光公司使用并负责还本付息。同日,B商业银行在C银行分理处开设了港币活期存款账户,并预留了印鉴。 贪高息受骗 某银行3000万元坠入陷阱 同年7月15日,B商业银行存入该活期账户3100万元港币。7月26日,B商业银行与公司签订了由B商业银行存款3000万港币,定期一年,A公司负责在转定期半年内付清存款

小微企业合同诈骗刑事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小微企业合同诈骗刑事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摘要]2010年以来,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共受理审查合同诈骗案件46件50 人,其中,仅发生在花都区狮岭镇地区的小微企业合同诈骗案件就有22件26人,约占案件总数的48%。通过分析,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发现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小微企业合同诈骗案件呈现作案手段隐蔽、涉案金额巨大和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且查处难度极大,亟需从完善企业监管、加强宣传教育和增强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进行统筹预防和打击。 [关键词]合同诈骗;小微企业;完善;社会综合治理 近年来,广州市农村地区小微企业呈蓬勃发展之势,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2年底,仅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工商登记在册的小微企业就近5000户,这还不包括大量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小微企业的迅速发展为当地经济注入了新鲜活力,提高了当地财政收入,解决了很大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但同时,由于企业监管、宣传教育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存在不足和缺位等原因,发生在小微企业间的合同诈骗案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已经严重影响到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亟需引起重视。本文拟从分析花都区狮岭镇小微企业合同诈骗案件的特点为出发点,探讨合同诈骗案件高发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打击的对策。 一、小微企业合同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作案手段新颖、隐蔽性强 通过分析,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发现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小微企业合同诈骗案件主要有以下一些作案手段: 一是“诱饵诈骗”,即采取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对方信任后,继而在签订或者履行大额合同过程中,携带对方支付的大额货款或变卖对方给付的货物后携款潜逃。在这种诈骗犯罪中,受害人往往一开始被蒙蔽,发现自己被骗后也悔之晚矣。2010年以来发生在狮岭镇小微企业之间的合同诈骗案件中,约40%属于此类诈骗。 二是“连环诈骗”,即受害人被骗后,非但不采取合法手段维护权益,反而为挽回损失,产生诈骗他人的犯罪心理,转嫁被诈骗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往往变成了作案人,并经常堂而皇之地以三角债纠纷来辩解,以民事合同纠纷来掩盖其诈骗本质。如,犯罪嫌疑人罗某煌开办的小型加工厂受托为某公司加工抛光铝材,第三方通过其向该公司购买铝材后拒不支付货款,罗某煌为清偿货款,私自变卖该公司委托其加工的铝材。案发后,罗某煌即以其行为为三角债性质的民事行为,其不具有诈骗故意进行辩解。 三是“潜规则诈骗”,即犯罪嫌疑人利用狮岭镇小微企业间普遍存在的“先货后款”、“先订金后供货”、“口头合同”、“君子协定”、“熟人买卖”等行规实施诈骗。

当前合同诈骗犯罪的特点及对策分析本科毕业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当前合同诈骗犯罪的特点及对策分析 目录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以及犯罪构成 二、当前合同诈骗的主要手段特点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财物显示自己有履约能力达到骗取对方的信任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证件,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相骗,或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四)施放糖衣炮弹,寻求合同诈骗犯罪的保护伞 (五)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六)犯罪标增大,案件日趋复杂,往往形成案中有案,多案并发三、预防合同诈骗的对策(8-9页)

【内容摘要】: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经济水平已呈蒸蒸日上的势态。特别是当前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外各种机遇的不断扩大,为我们开辟了一片广阔的空间。与此同时,经济领域里的犯罪也日益增多,愈演愈烈,呈上升趋势。这些有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有损个人和国家利益的现象,对国家发展产生强烈的负面影响。因此,预防和打击合同诈骗犯罪,认真分析,有效预防,减少犯罪极为重要。本文现就目前合同诈骗犯罪的新特点和防治对策各方面经行讨论。 【关键词】:合同诈骗;犯罪构成;手段和特点;对策;惩治犯罪

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打击合同诈骗犯罪,维护稳定的合同制度,对于保证行业正常有序的发展,保障老百姓的生活安康,减少国家经济利益的损失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以及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合同诈骗罪不会被判死刑。 犯罪构成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至20万元以上的。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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