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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养老金计发办法

湖北养老金计发办法

湖北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湖北省内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合理的养老金待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金计发范围包括:

1:湖北省内居住并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2:湖北省内居住并享受社会救助的老年人员。

第三条养老金计发按照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个人账户余额和补贴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参保人员条件和缴费标准

第四条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在参保年龄范围内;

2:有固定的居住地址在湖北省内。

第五条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合计。

第三章养老金计算方法

第六条养老金计算方法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确定。

第七条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高的参保人员在计发养老金

时享受更高的待遇。

第八条养老金计算公式如下:

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比例系数+补贴

第九条比例系数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分级设定,缴费年限

越长,比例系数越高。

第十条个人账户余额指的是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

费部分的累计。

第四章养老金的计发和领取

第十一条养老金由参保人员所属的养老保险机构负责计发。

第十二条养老金按照月发放标准,每个月按照固定的日期发放。

第十三条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现金领取等。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养老金的计发;

1:参保人员死亡;

2:参保人员放弃养老金待遇。

第十五条养老保险机构应当定期对参保人员的养老金进行核实

和调整。

附件:

1:养老金计算表格

2: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养老保险:指老年人员退休后享受的社会保险制度。

2: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3:缴费金额:指参保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

4:个人账户余额:指参保人员在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余额。

鄂劳社发〔2008〕60号——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鄂劳社发〔2008〕60号) 各市、州、直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8〕27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整体改制、统一纳入、属地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全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农牧渔良种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的职工(以下称非农职工)按照当地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从事农、牧、渔生产的职工(以下称农业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 二、管理体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农牧渔良种场整体参加所在市、州、县的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农牧渔良种场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1、职工个人缴费。非农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农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为基数,按8%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 非农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其缴费基数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确定;高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基数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进行确定。 农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其缴费基数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进行确定;高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单位缴费。农牧渔良种场以上年度所有参保职工工资(其中农业职工收入按不低于

湖北养老金并轨方案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503字,要求以Markdown 文本格式输出,不要带图片,标题为:湖北养老金并轨方 案 # 湖北养老金并轨方案 ## 引言 养老金并轨是指将不同企业和机构的养老金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和运营的一种制度改革 方案。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和养老金运营成本的不断增加,湖北省决定推出养 老金并轨方案,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降低管理成本、加强制度统一性。 本文将介绍湖北养老金并轨方案的目标、实施步骤、政策调整以及影响等关键内容。 ## 目标 湖北养老金并轨方案的目标主要包括: 1. 提高养老保障水平:通过统一管理运营,减少养老金管理中的问题和漏洞,确保老 年人的养老金能够按时足额发放。 2. 降低管理成本:养老金管理涉及很多方面,包括制度设计、数据统计、运营管理等,统一管理可以减少各方的重复劳动,降低管理成本。 3. 加强制度统一性:目前湖北省内各企业和机构的养老金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 养老金并轨,可以整合各方的养老金制度,加强制度统一性。 ## 实施步骤

湖北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实施步骤如下: 1. 研究制定方案:湖北省相关政府部门将组织专家团队研究养老金并轨的可行性,优 化改革方案,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 2. 征求意见:在方案制定的初期阶段,将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包括企业、 机构、专家、老年人等,以充分考虑各方的需求和利益。 3. 实施试点项目:在方案完成初稿后,选取几个典型的企业或机构进行试点项目,以 验证方案的可行性和效果。 4. 逐步推广:根据试点项目的经验和反馈结果,逐步推广养老金并轨方案到全省范围 内的各个企业和机构。 5. 监督评估:在养老金并轨方案全面实施后,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持续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方案有效执行。 ## 政策调整 湖北养老金并轨方案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政策调整,以支持方案的顺利实施。主要的政 策调整包括: 1. 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修订,明确养老金并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确保 各个企业和机构能够按照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2. 财政支持:养老金并轨方案需要一定的财政支持,以应对养老金制度调整和管理合 并带来的一系列成本。湖北省政府将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养老金管理的顺利过渡。 3. 信息技术建设:养老金并轨将涉及大量的数据统计和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合适的信 息系统进行支持。相关部门将加大信息技术建设投入,确保数据的准确、安全和可靠。 4. 培训指导:养老金并轨涉及到各个企业和机构的养老金管理人员,他们需要掌握新 的制度要求和流程。湖北省将组织培训和提供指导,帮助管理人员适应新的管理模式。 ## 影响

湖北养老金计发办法

湖北养老金计发办法 湖北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湖北省内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合理的养老金待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金计发范围包括: 1:湖北省内居住并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2:湖北省内居住并享受社会救助的老年人员。 第三条养老金计发按照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个人账户余额和补贴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参保人员条件和缴费标准 第四条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在参保年龄范围内; 2:有固定的居住地址在湖北省内。 第五条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合计。 第三章养老金计算方法

第六条养老金计算方法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确定。 第七条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高的参保人员在计发养老金 时享受更高的待遇。 第八条养老金计算公式如下: 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比例系数+补贴 第九条比例系数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分级设定,缴费年限 越长,比例系数越高。 第十条个人账户余额指的是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 费部分的累计。 第四章养老金的计发和领取 第十一条养老金由参保人员所属的养老保险机构负责计发。 第十二条养老金按照月发放标准,每个月按照固定的日期发放。 第十三条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现金领取等。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养老金的计发; 1:参保人员死亡; 2:参保人员放弃养老金待遇。

第十五条养老保险机构应当定期对参保人员的养老金进行核实 和调整。 附件: 1:养老金计算表格 2: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养老保险:指老年人员退休后享受的社会保险制度。 2: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3:缴费金额:指参保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 4:个人账户余额:指参保人员在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余额。

湖北湖北云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算公式

湖北湖北云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算公式 一、湖北省退休工资怎么算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计发基本养老金。 2、“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二、湖北省退休后养老金怎么发放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湖南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湖南退休养老金调整政策细则 三、湖北省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 以社保中的养老金为例,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1、企业在职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 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可拿退体金档次表

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可拿退体金档次表 摘要: 一、引言 二、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概述 1.政策背景 2.缴费档次与养老金待遇 三、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对应的退休金 1.缴费档次 2.退休金待遇 四、政策优势与影响 1.提高居民养老保障水平 2.减轻家庭养老负担 五、结论 正文: 一、引言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武汉市作为湖北省的省会城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备受关注。本文将详细介绍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对应的退休金待遇。 二、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概述 1.政策背景 为了保障武汉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需求,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养老保

险政策。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主要分为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来源于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 2.缴费档次与养老金待遇 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共有12 个,分别为: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需求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缴费档次越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也相应提高。 三、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对应的退休金 1.缴费档次 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缴费档次从100 元到2000 元不等,共12 个档次。 2.退休金待遇 根据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退休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根据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累计计算。 以缴费档次100 元为例,退休后每月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共计约120 元左右。而缴费档次2000 元,退休后每月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共计约600 元左右。 四、政策优势与影响 1.提高居民养老保障水平 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为参保人提供了多样化的缴费档次选择,使

2022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湖北退休基本养老金上调方案

2022退休人员涨工资湖北退休基本养老金上 调方案 12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2〕64号),高忻介绍,《实施意见》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治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即单位范围是:全省根据公务员法治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已经分类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方法另行制定。人员范围是: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对于人事、编制治理不标准的单位,要先根据有关规定进展清理标准,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单位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依法参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连续由原单位保障。 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是关系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的关键政策,总的考虑是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政策保持全都,限度实现公正。”高忻介绍,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费,对在职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是20%,个人缴费比例是8%,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基数实行“300%封顶、60%保底”,即

缴费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 以上的局部,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核定。 待遇连接: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鼓励机制 “新的养老金计发方法,表达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奉献,表达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鼓励机制。”高忻介绍,改革后,新退休人员的根本养老金,由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其中,对2022年9月30日前参与工作、2022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根底养老金,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以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出个人账户养老金。实际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个人账户养老金,以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出个人账户养老金。实际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特殊要说明的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根据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10.27 •【字号】鄂政发[1997]73号 •【施行日期】199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 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 知 (1997年10月27日鄂政发〔1997〕73号)现将《湖北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在贯彻《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基础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凡超过的,力争3至5年内逐步降到20%。目前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尚未达到20%的地(市)、县,不得借统一制度之机,擅自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少数地、市、县(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目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或调整原有企业缴费比例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从1998年元月1日起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原则上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加快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 三、从1998年元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1997年12月31日前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从1998年元月1日起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1998年元月1日以前的只转移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 四、凡1996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个人同时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1996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个人同时缴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湖北养老金计发办法

湖北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见附表)。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2、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3、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待遇高于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在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2006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30%;2007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50%;2008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70%;2009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80%;2010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90%。2011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计发不再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 本通知所称的原计发办法,是指我省1996年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至2005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四)企业参保人员在本通知实施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对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本通知实施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

湖北省利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利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我市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共计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市财政负担10元。对重度残疾人由市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年满60周岁缴费15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月基础养老金加发2元,加发部分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三)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在一个月内申报死亡情况的,按死亡当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放10个月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七、待遇调整 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国家、省规定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等情况确定。 八、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湖北省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一、养老保险保障对象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3、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4、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5、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对于转为城镇居民、未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就业且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按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7、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与我国签订了双边或多边协定的除外。 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三、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 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与企业职工没有区别。 个人缴费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定,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 四、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五、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给予全额补助。 另外,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2016退休人员涨工资湖北退休基本养老金上调方案

2016退休人员涨工资湖北退休基本养老 金上调方案 参保人群: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12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高忻介绍,《实施意见》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即单位范围是: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已经分类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另行制定。人员范围是: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对于人事、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单位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由原单位保障。 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是关系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的关键政策,总的考虑是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保持一致,限度实现公平。”高忻介绍,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费,对在职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是20%,个人缴费比例是8%,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基数实行“300%封顶、60%保底”,即缴费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 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核定。 待遇衔接: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高忻介绍,改革后,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其中,对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以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出个人账户养老金。实际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11号

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鄂政发[1995]111号 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度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凡属本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 1.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计算,即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比例。自本方案实施之月起,职工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以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加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纳的费用由企业按月扣缴。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费。 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缴费的基数,并由个人按一定的费率向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缴费,缴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其中12%进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养老保险金计算公式养老保险金领取计算

养老保险金计算公式养老保险金领取计 算 一:[养老保险金计算公式]2017年社保退休工资计算公式及方法说明 温馨提示,本文共有多页请自己阅览! 2017年社保退休工资计算公式及方法说明 【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 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 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 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

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按月领取:】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7.06 •【字号】鄂人社发〔2020〕28号 •【施行日期】2020.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全 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 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1. 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 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6%。 (三)适当倾斜 1.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 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5. 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0年1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9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39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 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7.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内容提示: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二、底子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三、个人帐户的成立和打点 四、底子养老保险待遇 五、农垦企业职工底子养老保险 六、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底子养老保险 七、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底子养老保险 八、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底子养老保险 九、中央在鄂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元底子养老保险 十、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底子养老保险 十一、行业移交企业底子养老保险 十二、底子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二、底子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个人缴费 1.缴费基数: 职工本人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计算,即底子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收入之和。 月平均工资超过本地职工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局部,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底子养老金的基数;低于本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工资基数。 2.缴费比例: 职工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8%缴纳底子养老保险费。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费。 3.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人员,可按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不超过本地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

例之和缴纳底子养老保险费,此中11%记入个人帐户,其余局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4.个人缴纳的底子养老保险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缴费 1.企业按本单元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底子养老保险费。 2.企业缴费在税前列支。 三、个人帐户的成立和打点 〔一〕个人帐户的成立 1.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尺度GB1643-89〕,为每个参保人员成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底子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额的11%记入,此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局部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二〕个人帐户的打点 1.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2.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调开工作,不变换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遏制工作或中断缴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职工在不同统筹地域或跨省调开工作,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伴同转移。 4.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克不及挪作他用,不克不及提前支取。 5.职工离退休前或离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局部〔本息合计〕,按规定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担当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担当人的,个人帐户余额全部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6.社保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通知本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有权核查和询问个人帐户储存额,社保经办机构应提供无偿效劳。 四、底子养老保险待遇 〔一〕底子养老金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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