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政策,减免税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10﹞89号

【发文日期】2010-07-01

【实施时间】2010-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结果的报告》(川地税函﹝2008﹞279号)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

》(川地税函﹝1997﹞233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一条中“房地产交易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经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局审核确属建造普通住宅标准住宅,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将下文批复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文字予以删除。

二、第三、四、五、六、八条删除。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七月一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7﹞233号,2010年6月30日修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国税

发﹝1996﹞22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实施细则》及《

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财法字﹝199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项目管理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如符合《》第八条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款规定情形,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该住宅项目立项时有关部门对工程名称、造价、结构、内部装修等内容认定的相关文件,经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后,报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对应批文纳税人办理有关免税事宜。

二、关于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项目管理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或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批文。经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报批应附的资料

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及《土地增值税纳税申请报表》等资料。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城镇土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事宜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10﹞104号 【发文日期】2010-08-13 【实施时间】2010-08-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现对《四川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省税务局关于贯彻<>的通知》(川税三﹝1989﹞267号)作如下修订: 一、第一条修改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解释和征税范围,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8﹞国税地字第015号)执行,对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划清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二、第二条、第三条删除。 此外,对文件内容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贯彻《》的通知 (川税三﹝1989﹞267号,2010年3月19日修订)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已由蒋巨峰省长签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署发布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解释和征税范围,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 》(﹝88﹞国税地字第015号)执行,对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划清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川税三〔1989〕267号文评估报告 川税三〔1989〕267号文是按照原《四川省城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

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 经营有关所得税事项的公告》 【标 签】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近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有关所得税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5号),现将该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建筑企业外出经营是其固有的生产经营特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法人税制的要求,企业所得税应该在登记注册地缴纳。其中对于跨省经营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对于仅在四川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或以项目部形式经营的,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没有联合制定征收管理办法之前,其企业所得税应在企业总机构登记注册地缴纳。但各地税务机关经常以建筑企业核算不健全、为核定征收企业等为由,对在本地经营的外来建筑企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引起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矛盾。 建筑企业实际经营中大量还存在挂靠、转包等违规经营行为,实际经营者往往并非建筑企业本身,于是税务机关经常以纳税主体为自然人为由在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强行征收个人所得税,引起税务机关和建筑企业纳税人的涉税纠纷。 为了理顺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关系,协调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经营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矛盾,出台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中正文八条,附件一件。正文中首先对跨省经营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强调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处理;第二条规定仅在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按川财预〔2014〕62号执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对仅在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设立项目部的,以外管证登记报验和纳税人出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