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论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论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论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论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c2533095.html,

论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作者:石晨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3期

【摘要】作为国际法的两项基本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已成为

国际法中一项重要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直接关系到主权国家的稳定与统一以及整个世界的安全与和平。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民族自决必须要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只有正确处理好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主次关系,才能保证国家的统一,抑制极端的民族主义,保持国际社会持久的安全与和平。

【关键词】国家主权;民族自决;关系

一、国家主权的产生

国家主权的概念产生于16世纪后半叶,法国政治思想家博丹提出关于中央集权的国家主权学说,认为主权是国家的重要标志,是一种永久的和绝对的权力,这种权利不能转移,除受上帝和自然法律以外,它不受任何限制。博丹的主权学说,对于铲除中世纪末期的贵族割据势力,反对教会特权,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起着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主权说越来越不能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于是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便应运而生。他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是公共意志的运用,认为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神圣不可侵犯的。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由于旧的民族国家已经阻碍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垄断资本的扩张要求打破一切民族和国家的界限,于是否定和弱化国

家主权的理论开始抬头。19世纪末,德国甚至出现了一种极端的国家主权说,宣称国家只服

从自己的意志,而可以无视国际法,这就为德国这样的新兴帝国主义重新瓜分世界提供了理论。这种理论曾被德国法西斯所利用,给人类带来了惨重的灾难。联合国成立之后,通过制定一系列国际文件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规定,从法律上奠定了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地位。

二、民族自决权的由来

民族自决权的概念起源于西欧,是17—19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历史产物。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以“天赋人权”原则为基础,论述了只有人民的同意才是建立国家政府的基础,认为如果是征服者强加于被征服者的政府,那么被征服者的后裔有权摆脱这个政府。18世

纪,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明确提出: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荣誉。19世纪,

意大利革命家和思想家马志则主张鼓励个人为民族献身,认为自由、平等、博爱的民主目标与“统一、独立、主权的民族”的民族主义目标,应当在同一过程中得到实现。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专制王权和以罗马教皇为中心的神权占统治地位,许多小民族和国家因此深受压迫和奴役。这些思想家和革命家提出的观点,是针对和批判封建专制制度的,也适应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要求,无疑具有进步意义。1789 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颁布《人权宣言》,明确提出民

主主义、民族主义、民族自决权的口号,反对封建专制的王权和罗马教皇的神权。法国大革命

论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最初是由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于17、18世纪提出的,源于民族自决运动,原属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世界革命的一个要求。发展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还只是一项政治原则,而不是法律权利。但此时民族自决权却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项明确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是联合国的宗旨之一。随着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殖民地、附属国纷纷宣告独立,作为主权国家参加联合国。到80年代,世界上原有的殖民地、附属国已经基本上取得了政治独立,但由于霸权主义和种族主义国家仍然漠视民族自决权,悍然侵占其他国家,蹂躏其他民族,因此,继续争取和维护民族自决权的斗争仍然是世界人民的一项重大任务。 何谓“民族自决权”,不同的文化意识背景,都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依照大英帝国百科全书的定义,首先指被帝国主义统治的殖民地人民取得民族独立的权利,也泛指一个民族不受外族统治干涉、决定和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一切民族都有自决权,根据这项权利,一切民族在排除外来压迫和干涉的情况下应自由决定自己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在现代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是受国际法保障的法律权利。同时,它又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重要原则,意指各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直到自由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争取社会主义的利益出发,历来赞成民族自决权原则。列宁认为:“对我们纲领中关于民族自决的那一条,除了从政治自决,即从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而外,我们决不能作别的解释。”把它作为反对帝国主义的武器和促进各民族自愿联合的手段加以强调, 斯大林认为,民族自决权就是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组织独立国家的权利。但是,“不应当把分离的权利理解为分离的义务,分离的责任。每个民族都可以行使这种分离权,但是也可以不行使这个权利”。就是说,一个民族有权选择分离,也有权选择不分离,决不能把民族有权分离,理解为必须分

(完整版)性善论与性恶论

性善论与性恶论 我们的先人孟子和荀子曾分别提出“性善论”和“性恶论”,孟子偏重了理性价值,所以说性善,荀子着眼在物性的转变,所以说性恶。这两种说法可以说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融合的。物性是从无明开出,理性是由佛性萌芽。所以,说我们的本性是善,固然不对,是恶,也是不对。若从当下的一生而言,善与恶,理性与物性,乃是与生俱来,投于善则善,投于恶则恶。我们在看待这种问题是要用理性的看法去看待这种说法,没有人从一出生你就可以断定他是一个善人或者一个恶人,看待一个人的善与恶只能从他以后的事迹或思想中所体会出来,而人的成长又是受整个大环境的影响的,所以我们不能凭空去想象一个人的善与恶。 记得有一篇文章曾经报道一个小孩从出生就被丢在一个森林里与狼生活在一起,多少年以后,当这个小孩长大被找到时,他按年龄所说已经成人,但他不会说话,不会用人的方式去生活,更没有“同龄人”所具备的思想,他的生活的方方面面与狼的生活没有什么区别。这样你能说他是一个善人或者一个恶人吗?所以说一个人的善与恶不在于这个人的本身,没有人从一生下来就是一个善人或者是一个恶人,而是在于他在成长过程中所受的周围环境的状况。生物学上曾经提到:一个人或者动物的表现性是由基因和环境共同决定的,就算一个人一生下来就是一个善人(恶人),但在环境的作用下也有可能成为一个恶人(善人)。 所以我觉得并无善与恶的定义,一切的行为都是处于动物的本能。善与恶都是后天培养出来的人格素质。比如小婴儿捡起地上的玩具,听到大人的呼唤出于无知好奇交到大人手中,就会得到嘉奖和食物,小孩学到的这种行为是好的,别人也会评价这种行为是善的;另一方面,在其他情况都不变的情况下,小孩捡到玩具时没有听到大人的呼唤,而是大玩具拿在自己的手中,别人会说这种行为是恶的,所以说“性善论”与“性恶论”所反映的观点都是遗传决定论,而不是多种因素据定论,我们要从多方面去考虑这个问题。 人类的善恶就是人性的善恶,因为有善所以产生了,两者是人性自身的彼此克服,人类进化的过程就是人性的演变过程,人类恶与善的斗争其实就是人性自身的斗争,我们没有必要去计较人性的善与恶,社会的演变是优胜劣汰的,无论善与恶只要不能适应整个社会历史的进步都要被逐渐的淘汰,而剩下来的就是能适应社会发展的事物,都是“好的”事物。善与恶只是一些先人的哲学思想,他们既没有必然的的错也没有绝对的错,他们提出这一观点是的环境是几千年前他们所生活的环境,而当今的社会环境绝对是和那是不一样的。当我们看到这些观点的不要去想着他的对与错,而是想着我们怎么想着去用辩证的观点去思考这一问题,进而得到对自己有用的东西,以便让自己能更好的去适应这个社会,然自己的思想更加的完善,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

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 当前的科索沃危机,是前南斯拉夫解体危机的延续和最新表现。因此,分析科索沃问题及其对今后国际关系走向的影响,不能不深入研究南斯拉夫解体过程。本文将着重探讨“民族自决权”问题,因为前南斯拉夫内外政治势力均以“民族自决权”为南斯 拉夫解体的依据。同时,“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的理论演变(即从强调“对外自决”转到强调“对内自决”),为北约国家提出“人权高于主权”论奠定了基础。 在展开论述之前,我先回应一种可能的意见。这种意见认为,在“强权即公理”的时代,认真对待民族自决权,人权和主权等理论问题,未免过于学究气。但在我看来,由于世界各核大国都具有“第二次打击能力”,21世纪的国际关系不会完全恢复到19世纪的“强权即公理”,因那样无异于人类的集体自杀。18世纪英国哲人休谟的如下名言依然适用,甚至更加适用于21世纪:

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之迷,不在前者的暴力,而在后者接受了前者创造的公共舆论。换言之,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不仅是“武器的批判”,而且更是“批判的武器”-----即 以“人权高于主权”理论来构建“世界新 秩序”。 然而,有效的“批判的武器”非能一蹴而就,在人权和主权两个概念之间架起桥梁,经历了长期的理论与实力的较量。其间,“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发挥了关键的链 接作用。 最先在国际社会提出“民族自决权” 概念的是列宁。1916年3月,列宁发表“社会主义与民族自决权”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应享有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被压迫民族应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宗主国中解放 出来。列宁虽未明确说“民族自决权”要求“民族”与“国家”一一对应,但从日后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退出权”来看,列宁的确认为每个民族均有建立自己国家 的权利。相反,美国宪法则未给予各州“退出权”。

布丹的主权学说

试论布丹的主权学说 一、布丹提出主权学说的时代背景 布丹是法国著名的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16世纪的欧洲正在分裂为各个民族国家。这一时期“正处在两个过程的十字路口:一个是打碎封建制的结构,从而建立巨大的领土意义上、管理意义上、殖民意义上的国家;而另一个过程则是随着宗教改革和反宗教改革掀起的完全不同运动,使人获得永恒的拯救,得到精神上的统治和引导”。此时,有关主权的思想也不断涌出。较为完整和系统的论述关于“主权”的第一人一般都追溯至法国思想家布丹的著作,尤其是于1577年出版的《国家论六卷》。16世纪的法国封建的生产关系仍占统治地位,但新兴的市民资产阶级已经发展起来,资本原始积累也已经开始,思想文化则为罗马天主教会主导。政治上,法国建立了统一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国家,但贵族割据势力的存在,仍使民族国家面临分裂的危机。各地的国王由于受到贵族(包括不同层级的封建领主)、教皇领导的跨国性教会、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以至城市新兴商人阶级等各方面政治力量的抗衡,权力十分有限。新兴的资产阶级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进一步强化王权,加强专制制度,压制贵族和对抗教会势力,维护法兰西民族国家的统一,同时,中世纪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组织的有效性几乎完全局限于本乡本土。这种地方性的经济和政治组织显然不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布丹的主权学说正是这一要求的集中反映。 二、布丹的主权学说 主权这一词最早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但是真正全面阐述主权精义的第一人是法国思想家布丹。布丹在《国家论》第一卷第八章专门论述了“主权的原理”,至此,主权的概念成为西方政治学正统学派理论的中心。 (一)从主权的涵义上看 布丹认为主权本身不是目的,是国家主要的标志,是国家用以达成各种目的的工具,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法律限止的最高权力。他把主权定义为“超乎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掌握主权的人叫主权者。就如同一艘船,当支撑船舷的船首和船尾以及船桥被除掉时,就会变得毫无意义的木板,国家倘缺乏主权则如一盘散沙,人民则如乌合之众。因此主权是国家真正的基石、核心,他把取得公民身份规定为对主权者的服从,并明确界定国家的概念就是主权和臣民。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主权是把国家与其他社团区分开来的基本标志。 (二)从主权的内容上来看布丹认为主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它至少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1,立法权 即法律制定权,主权上一切法律惟一的渊源,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就是立法者,一切臣民都不能参与立法。布丹特别强调立法权的重要地位,它是“最高君主首要的也是主要的标志”,他认为君主享有主权,君主的行为不对人民负责也不受法律的约束,主权者最重要的任务是制定法律,君主是主权者,当然也就是立法者。 2,宣布战争、缔结合约的权力 即宣战讲和权,主权者对外是否宣布战争或者缔结合约讲和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3,任命官吏权特别是高级军官的任免权 主权者课凭借最高权力任命各级官吏,被委托人不能叫做主权者,因为委托人仍有权收回这部分权力。布丹认为行政官员行使的权力是由主权者授予的,所有宗教团体、商业机构和市政机构的权力甚至等级的特权也来源于主权者的意志,因为主权者的批准而存在。 4,最高裁判权主权者有权力行使最高的裁判权。 5,豁免权属于最高裁判权的一部分 6,有关忠节、服从的权力也称接收忠诚与官吏就职时之宣誓权。臣民有效忠服从主权者的义务,没有主权者的同意臣民绝对不能解除这种权力。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2020年3月15日,在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就脱乌入俄问题举行全民公投的前一天,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审议有关由美国、法国和英国联合起草的一份旨在维护乌克兰领土完整的决议草案,但因遭到俄罗斯的一票否决,决议最终未获通过。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在安理会陈述俄方立场时指出,共同起草该决议各方的理念与一条关键的国际法准则背道而驰,那就是《联合国宪章》第一条所明确规定的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该原则在联合国大会(下文简称联大)于1970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各国于1975年签署的《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中均得到确认 作为一个政治思想和国际法律原则,民族自决权在推动民族独立、建立民族国家和殖民地人民摆脱殖民统治运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正因如此,《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正式宣示,也是上述俄罗斯代表申明其支持克里米亚从乌克兰领土分离的国际法依据。本文将从《联合国宪章》的这一规定入手,全而分析联合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阐释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现状、限制和适用条件,从而探寻目前国际法上关于民族自决权原则的规定能否成为支持民族从国家分离的依据。 一、对《联合国宪章》中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分析和解读

民族自决权第一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出现是在《联合国宪章》中。 《联合国宪章》在第1(2)条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第55条也有类似规定。此外,有人认为在《联合国宪章》有关非自治领土和国际托管制度的第11,12,13章中也隐含着对民族自决权的承认甚至是实施。从字而上看《联合国宪章》第1(2)条的表述并不是对自决权概念的明确阐释。已没有对该原则进行法律界定,也没有在这一点上寻求扩大联合国的权力,而仅仅是对自决原则的承认。至于如何实施该原则,则取决于各国政府。 《联合国宪章》第55条界定了一些联合国应促进实现《宪章》第1(2)条和第1(3)条中所述的目的与宗旨的领域,并在一定程度上将这些宗旨细化了。因此,对《宪章》第55条的理解和解释是建立在对第1(2)条和第1(3)条的解释基础上的。就民族自决权而言,《宪章》第1(2)条构成对这一原则一般性含义解释的基础。 二、对联合国此后有关决议的分析和解读 (一)对1952年《关于民族与国族的自决权决议》的分析 195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民族与国族自决权》的决议,重申了《联合国宪章》第1(2)条及第55条对人民自决权的规定,承认和提倡各国管理下非自治领土及托管领土各民族之自决权,以及行使该自决权的方式。此外,还特别强调联合国各会员国应依照宪章规定,尊重其他国家内自决权之维护。 (二)对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分析 1960年12月,第1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给予殖民地国家

浅析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

浅析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 一、民族自决原则的主体 第一个问题,即自决主体的适格性问题。由于国际法上对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主体规定模糊以及语言翻译上的分歧,学术界对适用主体仍有很大争议。整合不同学者的观点,可分为以下三种认识:(一)民族自决权主体,应该只限于受殖民统治或者外来压迫的尚未实现独立的民族 该观点将民族自决权局限于对外独立权,即分离权。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受过殖民统治和外来压迫的国家,都持此观点。从历史上看,民族自决权在帝国主义时期被赋予了新的涵义,不再只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要求民族独立的工具,更成为一战和二战后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实现民族解放和非殖民化的有力武器。十月革命前,列宁发表了《论民族自决权》、《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等著作,首次系统地阐述了民族自决权理论。他认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一个民族脱离异族群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的民族国家。”“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讲,就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列宁所认为的民族自决权,就是政治分离权,并且只适用于被压迫的殖民地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防止殖民主义的卷土重来,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1514号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民族独立宣言》。其中规定:“所有的民族都享有自决权,并且凭此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从事其经济、社

会和文化发展。”1966年印度政府在签署两个人权公约时也声明:“关于公约第一条,印度政府宣布这一条中的自决权只适用于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不适用于独立主权国家或人民或民族的一部分——这是国家统一的精髓。”我国白桂梅教授也持这种观点,认为自决权的持有者应该限定在殖民地人民的范围内,随意扩大解释是不恰当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笔者认为,当今世界,殖民地国家已经不复存在了,若将民族自决权主体限于外国殖民统治下的民族,不仅使该原则失去了现实意义,而且不符合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1952年第七届联大通过的《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决议明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如果这一原则只适用于殖民地国家,那么一旦殖民地国家人民取得了民族独立和解放,就不能享有民族自决权。不能享有民族自决权这一集体人权,又如何保障其他的基本人权呢?事实上,在殖民体系瓦解后,民族自决权不但被列为国际法原则,而且超出政治分离权的范畴,有了更广泛的权利内容,比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自由权。联合国自1980年以来,几乎每届大会都通过关于自决权的决议。这些实践充分说明,民族自决权在今天并没有失去其意义,且权利的主体和内容已经有所变化。 (二)民族自决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受殖民统治和压迫的非独立国家,也应包括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 在单一民族国家,自决权主体则为该民族;在多民族国家中,自决权主体应为各个民族所组成的整体,即“国族”。我国王英津教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法学论文 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 论文题目: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系别:艺术系 专业:环境艺术设计 班级:2010级艺术设计4(环艺3班) 姓名:吴羽玲 学号:2010105060426 任课老师:张艾妮 指导教师:张艾妮 日期:2013年11月16日 教务处制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班级:10艺术设计4班(10环艺3班)姓名:吴羽玲学号:2010105060426 摘要: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经济法主权原则、非歧视原则、适度开放市场原则和互惠互利原则。这些原则互有不同,但也密切联系。而国家经济法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从理论概述,发展、法律地位等多方面,将对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进行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历史发展法律地位经济全球化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经济主权就是指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作主之权。但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概述 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应该在本国宪法中,对于国家经济主权进行清晰界定,为政府维护和行使国家经济主权提供法理依据。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一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国家在国际经济决策中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根据国际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了贯彻和认同,大量的立法实践和国际性文件不断产生,其中包括《永

久主权宣言》、《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宪章》以及其它有关决议。综合各国理论和实践的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的、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的体现。 (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四)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五)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经济主权原则指涉的重心发生变化。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是不争的事实。但国家主权原则历来都或多或少地受到限制并随国际社会的变更而演变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大环境下,国家主权原则又发生了哪些变化、将沿着什幺方向发展呢?我们认为,考察主权原则,必须从相关社会的层面,用动态的眼光加以审视。国家主权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 (二)人们开始接受对主权加以较多的限制,以换取国际资本和技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不断发展,各国在维护与强化经济主权原则的同时,其关注的重心也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地进行调整。每个时代都具有不同的经济特征,不同的经济特征决定了在特定

民族自决权理论溯源及其内涵嬗变

民族自决权理论溯源及其内涵嬗变 【摘要】民族自决权是被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一项权利,它大致经历了从理论萌芽到国内政治原则、再到国际政治原则并发展成为国际法律原则和权利等若干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民族自决权的内涵也经历了多重转变。因此梳理民族自决权的发展历程,并对其不同时期下的内涵加以解读,是研究民族自决权基础理论的必要前提。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政治原则;权利;内涵 当今国际社会,民族自决日益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许多民族或地区企图以民族自决权为武器取得独立的国际政治地位,而这一现象对现有的国际社会结构以及今后的国际政治走向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然而,民族自决权并不是一个从来就有的概念,从最初的民族主义萌芽到后来的政治原则再到今天的国际法律原则与权利,它经历了不同时代的洗礼,在此过程中,其内涵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因此,欲探究国际社会现实中这一错综复杂的问题,必须先对民族自决权的基础理论有一个充分的理解和认识。特别是要把握其发展脉络并界定清楚其内涵的演变。 一、从理论萌芽到国内政治原则 民族自决权萌芽于欧洲民族主义思想,它诞生于15、16世纪的欧洲,是“使一个族体享有从自治到独立的程度不等的权利的政治学说和运动”。然而,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政治原则真正登上历史舞台,离不开美国独立战争与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推动,它被认为是“在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一项至今仍有意义的公正原则”。 美国独立战争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民族自决,其核心在于坚持政府应当对人民负责。在法国,民族自决原则最早被当作移转领土的标准。当时该项原则在具体实践中遭受了“歧视性”地利用。即为法国征服他国领土找寻正当性的借口。不仅如此,这一时期的民族自决原则的内部也存在诸多限制:它仅仅适用于国家边界的变更;殖民地人民以及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群体并不享有民族自决权;该项原则并没有明确授予人民自由选择其统治者的权利,等等。

浅谈性本善与性本恶

浅谈性本善与性本恶 孟子是我国最早提出人性本善说法的学者。孟子把道德规范概括为四种,即仁、义、礼、智。同时把人伦关系概括为五种,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 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以上理论的出发点就是—性善论。〈〈孟子告子上》: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株我也,我固有之也。” 从〈〈孟子告子上》中看出,孟子认为人善良的特质是天生的,并非后天学习的结果。恻隐之心即同情心,人看到弱小的东西便想去保护,看到同伴离世便会伤感流泪,这都是人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即羞耻之心,也是每个人都有的,人不穿衣服便觉得羞耻,当着众人的面被羞辱也觉得羞耻;恭敬之心就是人对比自己能力强,年龄大资格老的人一种谦虚、敬重的态度;而是非之心就是人辨别事情对与错的能力。孟子认为, 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都是人与生俱来的,这种能力与其他技能不一样,是小孩子不需要大人通过后天的教育就能具备的。如在《孟子.公孙丑上》说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 这里孟子以性善论作

为根据,在政治上主张实行仁政(不忍人之政勺。 “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 这里的一个故事说道,有个小孩在井边玩,眼看就要掉下去了,旁人看见了都会去救他。之所以会救他并不是因为想要他的父母答谢,也不是想要巴结他父母,而是因为动了恻隐之心。这里孟子想说的是人性本善的理论,他认为当人看到一些不好的事将要降临在别人身上的时候,人就会同情别人,并且会尝试帮助别人。孟子认为人的这种感情是发自内心最纯真最原始的感情,是不需要学习的。 孟子在《孟子尽心上》上说:入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 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 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 孟子对于性善论的最用力的论证,是通过人的心理活动来证明的。这里孟子阐述了自己对人性本善的理解。意思是说,人类不需要学习就能掌握的知识,是人类的善心;不用思考就能获得的智慧,是人类的良知。年幼的小孩都知道要爱自己的亲人,尊敬自己的长辈。孟子认为,性善可以通过每一个人都具有的普遍的心理活动加以验证。既然这种心理活动是普遍的,因此性善就是有根据的,是出于人的本性、天性的,孟子称之为良知”、良能"。

国际法原则 民族自决权

国际法 一、论述题 科索沃在2008年单方宣布独立的事件说明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已经进一步延伸至允许分裂国家的程度. 你认为上述论断是否合理?应当如何理解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答:上述论断不合理。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不是民族自决权的行使,而是以民族自决权为借口,意在分裂国家,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民族自决权又称“人民自决权”,民族自决权概念的产生是在两次世界大战后,并且是在反对殖民主义、争取民族解放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形成的。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之原则”。宣言还规定:“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并协助联合国履行宪章所赋关于实施此项原则之责任,俾:(a)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及合作; (b)妥为顾及有关民族自由表达之意旨,迅速铲除殖民主义;并毋忘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即系违背此项原则且系否定基本人权,并与宪章不合。” 另外宣言还强调指出:“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及“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 目前,法学家将民族自决权分为对内自决权和对外自决权。对内自决权主要指一个民族的平等权、自主权、自治权,即一个主权国家内的各民族拥有平等的地位,均享有发展本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及管理本民族社会事务的权利;对外自决权主要指一种脱离权、独立权,即任何民族都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即被外国奴役和殖民主义压迫下的民族和人民,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

性善论与性恶论

性善论与性恶论 性善论,是由儒家的孟子借由孔子“仁”的观念所提出的人性论。孟子认为,性善可以通过每一个人都具有的普遍的心理活动加以验证。既然这种心理活动是普遍的,因此性善就是有根据的,是出于人的本性、天性的,孟子称之为“良知”、“良能”。 孟子认为,人具有一种先天的善性。孟子曰:“水信无分于东西,无分于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今夫水,博而跃之,可使过颡,激而行之,可使在山。是岂水之性哉?其势则然也。人之可使为不善,其性亦犹是也。”孟子通过流水的比喻形象地说明,善是人性的本质属性。 孟子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作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有是四端而自谓不能者,自贼者也;谓其君不能者,贼其君者也。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这便是孟子的四端说,即为他的性善论。 孟子把善性看做了人先天所拥有的属性,需要后天的发展才能形成。那么,善性我们便可理解为是一种道德修养。孟子的性善论对于中华名族的影响便有好处也有坏处。孟子提倡要自觉地去提高个人的素质,这一点对于古时的人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束缚,提高了当时的整体的社会素养,令当时的人都以成为君子为目的而努力地提升个人的道德修养,是一个很好的未来趋向,但在当今却行不通。

全球化与国家主权

目录 内容摘要 2 关键词 2 一、主权理论及国家主权 (1) (一)主权的历史渊源 (1) (1)家父权 (2) (2)所有权 (2) (3)“治权”和“保护权” (2) (二)国家主权 (3) (1)绝对主权观 (3) (2)相对主权观 (4) 二、全球化下的国家主权 (5) (一)全球化下的国家主权理论 (5) (二)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具体影响 (7) 三、全球化下国家主权可能的演变形式 (8) (一)联邦制帝国模式 (8) (二)欧洲一体化模式 (8) 参考文献: (10)

内容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裹挟下,政治全球化、文化全球化以迅猛的姿态席卷世界。国与国之间在政治、经济贸易上互相依存度不断加深。这一方面在经济上促进了全球资源的优化配置,加速世界经济增长,对各国经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但另一方面,全球化带来的国与国之间的相互渗透也是前所未有的,由此给国家主权带来的影响也是极为突出的。关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学术上的争论大致归纳为两种:增强论和削弱论。本文旨在通过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分析国家主权的未来可能发展趋势。 关键词:全球化主权国家主权传统主权主权让渡全球治理 一、主权理论及国家主权 主权问题一直是政治学理论中绕不开的话题,现在意义上的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简言之,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把主权分为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对内主权“是一种国家决策过程中的最终负责者和权威”,对外主权“就是一个国家不受外来控制的影响”。①当今主权的概念正因为其至高无上的排他性,外交官不断援引之;跨国组织及企业设法规避之;政治学家、宪法、国际法学者等学者仍争论之,讨论全球化及国际及区域组织对主权概念的影响。 从上面对主权的定义上看,似乎主权与国家相伴发生,国家存在主权就存在。其实不然,主权作为被普遍接受的国家权力并不是国家生而有之的。在国家产生之初,国家并没有主权的概念。 (一)主权的历史渊源 主权观念产生于西方,其理论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起初,主权是个表征主奴关系的概念,奴隶主对奴隶享有主权,家长与家子享有主权,此时的主权变现为所有权和家父权。② ①陈柳钦:《全球化视野下国家主权理论的演变发展》,天津社会科学院 ②陈志英:《主权的现代性危机——主权的概念与渊源》,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

关于民族自决权

什么是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又称“人民自决权”,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确定的一项基本人权。 民族自决权的思想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说。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反映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马克思、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争取无产阶级利益出发,历来赞成民族自决。俄国十月革命期间,列宁提出了以反对民族压迫和殖民统治为核心内容的民族自决思想,并把它同殖民地与附属国人民争取解放联系起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多次得到确认和重申,并作为一项重要的集体人权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包括三种:一是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正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民族;二是处在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三是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对于单一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是指单一的民族;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则指一定领土范围内多民族构成的整体。在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享有与同一国家内其他民族平等的权利,但一般意义上的少数民族不是民族自决权的主体,个人也不能因为属于某一民族而随意主张所谓的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受殖民统治或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来说,民族自决权就是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或恢复独立的主权国家的权利。对于已经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整体来说,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他们享有的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民族自治权利。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的同时又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因此,任何将民族自决权解释为国内一个民族对抗中央政府的权利,都是不正确的。承认民族自决权与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是一致的。第二,民族自决权指各民族国家有权不受外来干涉地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选择适合其自身发展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自由处置其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等。 民族自决权被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充分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和保证。坚持民族自决权,对于维护世界各国的主权完整和独立,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中国人权研究会供稿) 来源:《人民日报》2005年5月18日

国家主权的认识

国家主权的认识 (答题思路:一是先从论述国家主权的一般理论;二是结合实际分析一下国家主权当前受到的一些冲击;三是总结,提出自己的看法) 1)国家主权的基本定义与内容(因为是论述提,所以理论可以多写点): 国家主权是民主国家最为重要,最根本的属性。主权的概念最初由16世纪布丹提出,在当然,主权被视为一国具有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国家主权具有对外与对外双重属性。在对内方面,主要表现为国家拥有对本国疆界以内的一切事务的最高统治权,具体而言:a自主制定或修改宪法和法律b自主决定国际的结构形式和政权形式c自主决定各项国家政策d建立军队和巩固国防e自主发行货币和铸币等权力。国家的对外主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种的体现,它主要表现为国际的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等。独立权是一国按照自己的一直独立处理对外关系的权力,平等权体现在对外各个国家之间是平等的;自卫权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产和独立的基本权力。 国家主权与其他相关要素的关系 a 国家主权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两者息息相关,主权是围绕国家利益而展开的 b国家主权与国际规制(国际法、习惯、规范.、体制等)的关系:国际规制是对国家主权的正常的限制。 2)主权观念与17世纪产生后,经历了两个世纪的重要发展,但是在战后,国家主权的观念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尤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主权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 1.永久和平与国家主权:主权国家在对外政策上不受任何外部限制的的主张是欧洲国家间战争频发的更远,但是由于主权的特性, 出于两难处境。如果坚持绝对主权,显然不利于维护世界和平,如果坚持相对主权,则又不符合主权的特性, 2.权力不平等与国家主权:由于第三世界国家与发达国家不同的主权观念,已经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在走向经济文化独立的道路上 任很漫长,仍依赖其他的国家,有些国家甚至成为“半主权国家”,(例子全球化那本书的P50第二段) 3.经济全球化与主权:经济全球化进程种,国家间政治经济文化的联系相互加深,相互以耐,一国对本国经济的控制力下降,其 生产需要外国原料,其产品需要外国撕成,其投资也需要外国资本,其本国的经济政策也需要与他国经济政策配合等,都消弱了国家主权 4.国际一体化与国家主权:国际一体化是相互依存的产物,意味着国家利益的融合和主权的逐步转移,如欧盟是国际一体化的典 型案例,其实行了经济与货币联盟,兵超执行共同外交与安全、共同司法与内政政策以及共同社会政策的政治目标迈进,也必然的国家主权提出挑战 5.人道主义与国家主权:90年代后,国家主权受到正义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的挑战,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提出“人权高于主权” 的口号,借口他国内部的人权问题以及人道注意问题大肆干涉他国内政,对其经济制裁或者动用武力手段,侵犯别国主权,如对南联盟等。 6.全球问题与国家主权:全球问题凸显,一些国家不能独立解决,需要广泛的国际社会合作,因此也在一定意义上消弱了国家主 权。 3)自己的认识: 虽然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主权受到一系列的挑战,但是国家主权不能维持消弱,仍然很重要,尤其对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而言,因为它是增加国家福利和实现国家发展的根本保证,具体而言,a争取国家平等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国家主权将促进发展中国家进一步争取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平等地位,b经济全球化正在几句改变财富和生产力的全球分配,自由维护国家主权,才能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竞争重点利益,消除全球化带来的不利影响c 在强权国家以人道主义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的今天,只有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才能保障自己的政治独立,维护领土与完整。同样,在全球化背景的今天,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第三世界国家而言,在融入国际社会的进程中,国家主权也同样受到种种的限制与挑战。我们一方面需要坚持斗争,维护自己的国家主权,尤其是国家主权中的核心部分,另一方面也要灵活处理,最大程度的维护国家利益,实现中国的和平发展。 (P.S我主要是对全球化哪本书作了一些总结然后补充归纳,内容大部分都是书上的,请参考全球化P48-P51) 至于外交哪一题的开头部分: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50年,中国的外交取得了重大的成功。在历经了建国后的“一边倒”时期、五六十年代的“两个拳头打人” 时期、七十年代的“一条线”时期、80年代的“大调整”时期以及九十年代的“大融入”时期后,中国成功的维护了国家的独立、主权与领土完整,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也汲取了一些有意的经验与教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优秀的外交传统。展望新21世纪,在今天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怎么怎么作……接21世纪的国际特征,中国外交面临的任务,中国如果作…… (反正自己看着写吧呵呵^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 是中国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也十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内容十: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该原则的理论来源于列宁的“和平共处”思想以及斯大林关于“三大矛盾”的学说。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国内经济平迫切需要一个和平的周边环境,中国领导人也对中国外交又了重新的思考与调整,1953年周恩来总理与印度政府代表团谈判中第一次提到和平共处五原则,1984年两国正式确认了和平共处哦原则,并作为两国关系的处理原则,1955年的万隆会议上通过的和平共处十项原则是和平共处五原则的延生与发展, 和共五原则是中国外交的阶段性界碑,是由革命运动的对外关系向国家对外关系转变的关键性步骤,从中国外交的发展全局来看,在当时对中国突破西方遏制,扩大对外交往产生了重大积极的作用,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随中国外交以及世界各国关系都有长远知道意义。

论民族自决权

论民族自决权和台湾问题 [摘要]2003年6月22日,陈水扁在高雄中山大学校友会成立庆典上致词称:"台湾的未来有赖2300万人民决定,而决定方式包括‘公投'等国民的基本人权,这些基本人权并非任何政府或个人可以剥夺或限制的."台湾要搞"公投"引起岛内外舆论一片哗然,美国一再提出严厉警告,祖国大陆密切关注其动向,国民党与亲民党等"泛蓝"阵营及海外华人华侨齐声驳斥,岛内股市更受到明显冲击. [关键词]自决权,台湾独立 按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民族自决的范围有严格的界定,即只适用于殖民地、非自治地、暂时托管地,一些被其它民族和国家兼并而原本就是独立的民族和国家,以及由于种种原因存有归属争议的领土;但不适用于历史遗留问题(如香港、澳门本为中国领土,被英国、葡萄牙胁迫清政府签约租占,中国有权适时收回,这是失地回归,不能简单地与非殖民化划上等号。正因为如此,1972年联合国应我国要求,将香港、澳门从应给予独立或自治的名单中删除),不适用于一国内部的民族问题和地区问题(如加拿大的魁北克、英国的北爱尔兰,西班牙的巴斯克族、伊拉克的库尔德族等问题,均属这些国家的内政)。民族自决权原则对于台湾来说,显然不适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中华民族全面抗日战争的胜利,被日本殖民统治整整半个世纪的台湾重入中国版图,中国已在台湾这块自己的领土上解决了非殖民化问题。从那时到现在的台湾,显然已不是哪个国家的殖民地、不是什么非自治领地、不是任何人的暂时托管地,显然不存在反殖民统治、反民族压迫、删除暂时托管、明确领土归属等问题,不存在以入联公投等名义通过公民投票进行民族自决的任何理由。 联合国先后于1960年、1970年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即为防止民族自决权被滥用为民族分离作了专条规定。前者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后者规定,民族自决权原则,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

孟子的性善论和荀子的性恶论比较研究

孟子的性善论和荀子的性恶论比较 摘要: 儒家思想内部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其焦点之一就是关于人性的讨论。孟子和荀子就是关于人性问题的两个不同观点的代表人物。孟子主张性善论,他认为人的价值本性是善良的,人的天性是善良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都是人类本性中固有的,并非外在的功利所决定的。这四心是人类本质的特征,无此四心,就不属于人类。这四心是人类的伦理道德——仁、义、理、智的基础,既所谓“四端”。如果推广和扩充此“四端”,就能保全天下;反之,连服侍父母也做不到。荀子主张性恶论,他认为人天生就恶的,必须通过化性起伪,把人的恶性转化为善性。认为人性只限于食色、喜怒、好恶、利欲等情绪欲望,不论“君子”、“小人”都一样,所以荀子说“人之生也固小人。”“人之生固小人”就叫做“性恶”。至于仁义,则是有后天所学、所行、所为而获得的。两人的人性观既有许多的不同之处又有许多内在的联系,深入分析和比较他们的人性论观点是很有意义的。 关键词:孟子荀子性善性恶比较 正文: 冯友兰先生说:“人性是善的,还是恶的,更确切的说人性的本质是什么?向来是中国哲学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又说:“先秦儒家三个最大的人物是孔子、孟子、荀子。……儒家之中,荀子的思想是孟子思想的对立面。有人说孟子代表儒家的左翼,荀子代表儒家的右翼。这个说法尽管很有道理,但是概括的过分简单化了。”孟子和荀子分别代表了性善论和性恶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那么究竟是谁的观点代表了儒家的原则?是孟子的性善论还是荀子的性恶论呢?按照庄子所说,是非的双方除了有一方是一方的可能性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二者都是错误的。既然双方是同处于一个体系之内的,那么如果其中一方错误,无论另一方是正确还是错误,二者都可能是错的。本文就此分别浅谈一下孟子的性善论和荀子的性恶论并对此进行一下比较分析。 (一)孟子的性善论 孟子认为人的价值本性是善良的,性善论中的性指的是人的价值本性,它与人的自然的本性是不同的,后者是经验的、现实的,前者却是先验的、理想的。孟子说: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尽心上)善按照后来的儒家所说,指至善,即绝对的价值,不是一般的、经验意义的善,故不与经验意义的恶相对。所谓性善论是说人的价值的本性是善良的。这个主张并非讲人性的发生历程而是讲本质历程。 孟子认为,人生来都有一种最基本的共同天赋本性,这就是“不忍人之心”,也就是所谓的善心,这种善心是人生来就有的。孟子说: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作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新,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公孙丑上)孟子认为,人的天性是善良的,人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这种“不忍人之心”即是善心.孟子将这种“不忍人之心”概括为四端,即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这四心同作为道德之理的仁、义、礼、智一一对应,对于

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主要地位。主权是国家的基本组成要素,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给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从概念上分析,独立自主是国家主权最基本的属性。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即因为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力。在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方面拥有独立自主权。在国际法层面,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其主权是平等的。 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石。当代国际法对主权原则的确认主要体现在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中。宪章的序言申述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宪章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国际法七项基本原则中的第六项,并对主权原则的内容作出详细说明:“其具体规定是: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笔者试在本文中概括和分析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 1、主权原则是国家基本权利的基础 主权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正因为有此作保证,国家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因此,主权原则是国家基本权利的基础,也是国家区别于其它政治实体的标志。从一般的国际实践看,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正因为有了主权,国家才能真正区别其它政治实体,才有其基本权利与义务。然而,在国际实践中,国家主权原则受到来自多方面的挑战。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部分强国无视国际法基本原则,肆意践踏别国主权,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各种非国家组织与集团的发展,国际干涉的日益增多,也对国家主权提出了挑战,迫使国家主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2、主权原则是最为基础和核心的国际法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其它任何原则的基础和核心,国际法领域的原则、制度都是从它引伸和派生出来的,也就成为整个国际法的基础和规范国际关系的基础。联合国及其联合国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规定,从法律上奠定了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地位。当然,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实践中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形势下,也会出现对其他原则的倾斜和侧重,譬如,有时较强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