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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康德的无目的而合目的性

简析康德的无目的而合目的性
简析康德的无目的而合目的性

简析康德的无目的而合目的性

它意指在一事物的本质中包含着它自己的内在可能性的根据,也就是说,一个事物的形成与发展不取决于任何外在的因素,而是有赖于其内在必然性。

关于合目性的问题,康德认为在审美领域,合目的性就是达成了一种让人产生愉快情感的意图。而这种意图的达成就是把单纯经验规律的多样性归结为原理的统一性。当一自然事物的形式,符合了我们头脑中先验的关于自然形式合目的性原理,因此,也符合了我们的认识机能的要求,从而使我们在知性力和想象力的和谐产生的表象中,产生愉快的情绪。而引起自然的合目的性的美学表象的对象就被称为美,通过情感对美的对象的判断则被称为审美。

因此,审美和人类进行其他活动一样,终极目的就是让个体达到情感的快乐。可以说,喜欢愉悦欢快是人的本性使然,按照叔本华的观点,人的本质就是意志,人在这种意志的驱使下本能地去做两种最基本的追求,首先求生存,生存意志满足之后,就追求高质量(比如肉体舒适、心情愉悦等)的生存状态。好好色,恶恶臭是人类的本性所需。所以,只有能够引起个人情感上的愉悦的对象才是美的,当知性力和想象力达到和谐状态的时候,才能引起人的情感愉悦,从而达到了审美的目的。

“无目的的合目的性”是说“除掉在一个对象的表象里的主观的合目的性而无任何目的(既无客观的也无主观的目的)以外,没有别的了。”既是无目的的,又是合目的,看来是一个相互对矛盾的命题,

这正是康德美学理论的卓见,康德将此看作“鉴赏判断的二律背反”。对此,黑格尔说:“康德的二律背反,给了这样的概念,即它不是诡辩的把戏,而是理性一定会必然碰到的矛盾。这是一种很重要的看法。”这句话所包括的正命题是说:审美判断是无目的的;而它的反命题却说:审美判断是合目的的。康德认为二者的对立是假相,它们都是真实的,可并存不悖的。所谓“无目的”;是说既无伦理、功用、欲望等主观意志方面的目的,又无概念、逻辑等客观认识方面的目的;既与实践理性不同,又与纯粹理性不同。凡“目的”总是与需要、利害相联系的,所以“无目的”也就没有利害感了,既无官能的或是道德方面的利害感,也没有理性方面的利害强迫我们去判断,因而这种“无目的”的判断就是一种超脱的自由的意识,但是,作为审美判断尽管在心理活动上首先表现为自由意识,但又不可能是无缘无故,而是自有其特定依据的,这就是所谓“合目的性”。

举个例子,一个地质学家在欣赏奇特的地质景观,我们给他的这个审美活动的动机提供很多假设。假如他欣赏该景观,是为了写一篇有关该地质现象的文章而获取经济利益;假如他不为稿酬,只是为了体验大自然的神奇力量;假如他是想用头脑中的知识和理性,对现实中的对象进行判断;再假如他觉得欣赏自然风光是可以让人心旷神怡的事情,为了赏心悦而目理所当然地审美。并且,最终都引起了审美者的愉快情感。针对上面的几种审美动机,哪怕是最后一种,在康德看来,都是不符合“无目的而合目的性”的审美原则的。康德说:“一个审美判断只要是掺杂了丝毫的利害计较,就会是很偏私的,而不是

单纯的审美判断。人们对于对象的存在持冷淡的态度,才能在审美趣味中做裁判人。”,例子中的地质学家,如果在进行审美活动的时候,排除为了经济等直接的现实的功利性动机,排除使用知识、理性等间接的功利性动机,就连为了达到心情愉快这种人类本性所需的目的都应排除,而带着一颗纯粹的不充斥一切目的的情感去面对美的对象,当见到对象的时候,这一自然事物的形式,符合了我们头脑中先验的关于自然形式合目的性原理,从而使审美者的知性力和想象力处于和谐状态,从而达成前文提到的意图,进而产生愉快的情绪,这才是单纯的审美判断,这才符合“无目的而合目的性”的审美原则。

康德的“无目的而合目的性”审美原则对后世有深远影响。比如,马克思认为,只有抱着游戏的心态去欣赏,才是真正的审美态度,再美好的风景如果不抱着游戏的心态,也欣赏不到它的美。现代美学家布洛提出了审美“距离说”,所谓“距离”就是要把一切利害、知识抛到脑后,尤其是合目的的有目的的活动,也要撇开。克罗齐从康德那里吸收了许多思想,他同样认为,审美和艺术不同于道德,而具有非功利性特征,审美是无概念的,也是非逻辑的。这些审美理论,多多少少都打上了康德审美原则的烙印。

当然,康德的合目的性原理与他的整个美学也为后世留下了不少的问题,康德的纯粹无利害关系的思想,遭到了许多人的批判。像赫尔德就不同意《判断力批判》中的基本观点,他反对把美看成无利害的与无概念的。黑格尔不满足康德合目的性原理的主观性特征,他认为,在康德那里,普遍性与特殊性、概念与对象、目的与手段等的统

一只能在思想中完成。黑格尔认为,这种统一不仅存在于思想中,也应存在于现实世界中,因而既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

其实,我认为在现实当中审美完全无功利也是不可能的,不可能的原因就是寻找快乐是人类的本性。通过道德和理性,人可以不把追求直接功利性的东西作为审美的目的,而将审美活动变得相对纯粹。但是,要求人不把追求快乐作为目的,是很难的。康德认为恪守“无目的而合目的性”原则,是为了避免有目的的审美活动对审美带来的损伤。也即是任何有目的的审美,都会引起审美不公,从而不能达到“和目的性”的目的。但是,难道“有目的”一定就会有害审美,就会达不到“合目的性”的目的?如果不一定,那么运用哪些目的审美,可以达到和无目的审美一样的“和目的性”的目的,运用哪些目的审美,又不能达成知性力和想象力的和谐??

康德作为一位纯粹的独立的书斋型思想家,他不为个人生计、特定阶级、现实政治做理论研究,他研究理论超越了人世间的一切利益,顾及在现实中的可行性根本就不是他研究理论的动机和原则。他将理论推向绝对理想的境地,是因为他力求让人间法则具有真理一样的普遍性、必然性和永恒性。因此,不管康德的道德律,还是本文的美学原则,都像悬在人类现实生活上空的明灯,看似不如有的直接着眼于和服务于现实的理论那样在现实中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康德的理论既是人类向前探索的指路灯,又是我们为完善自己而为之奋斗的目标。

合人性地展开

合人性地展开——论人学视野中的教育理想来源:《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作者:高鹏杨兆山 摘要:教育是以“培养人”为主旨的社会实践活动。无论是教育理想还是理想的教育都以受教育者完满人性的生成为终极关怀。完满人性是人性系统全面、均衡发展的结果,而人性化教育作为教育理想的应然表征,必须在对个体的积极引导中不断拓展和深化人性的不同纬度,并使之得到总体性的生成。为了实现“合人性”的教育理想,我们应自觉坚持“以人为本”的立场,推动教育实践在理念、过程、关系方面的人性化。 关键词:教育理想;人性;人性化教育;以人为本 教育理想的达成依存于理想教育的建构,而理想教育的建构,又依存于现存教育实践的完善。为达成理想的教育和实现教育的理想,我们应树立坚定而合理的教育立场:人是教育的目的和出发点,教育要以完满人性的生成为宗旨。 一、完满人性:教育理想的人学旨归 人类可以有多种教育理想,亦可借此建构起多种理想的教育模式,但对人性的发展与完善却总是构成了教育理想和理想教育“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教育与人的发展具有内在的同构性。一方面,作为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影响人的活动,教育在人的成长、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性作用,是实现“人之为人”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人又先验地构成了教育实践活动的前提与主旨。教育作为个体生命活动的一种存在方式,它从产生之日起即寄托着人类发展自己、完善自己的美好愿望,承载着对人性的塑造和弘扬的任务。以“培养人”为永

恒主题的教育实践活动必然需要遵循人性的存在状态与发展脉络,以促进完满人性的生成。 所谓完满人性,并不是人性系统之外的某种独立存在,而是包括“自在”与“自为”、“共性”与“个性”、“历时性”与“共时性”、真善美等几个维度在内的人性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人性系统①发展的较高水平。在此之中,人性系统的各个方面、各个构成要素都得到了拓展和提升,并不断向外辐散。需要指出的是,个体的人性发展总是在某一具体历史背景中的相对完满,同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一样,人性的发展也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不存在已经处于完结、顶峰状态的所谓“完满”人性。 (一)“自在”与“自为”的统一 “人之生,气之聚也,聚则为生,散则为死”。以自然为核心的“自在”之性是任何历史时期人类社会发展的首要前提。无论人类社会多么发达,人的理性多么强大,人终究还是自然的创生之物。 但另一方面,“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自为地存在着的存在物” [1],人总是在积极主动地改造自然,实现自己的“自为”之性。“自为”不同于“自在”,它是一种以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为核心的人性构成,代表着人对自然的驾驭与超越,依靠这种以实践为核心的“自为性”,人类的活动范围才不再局限于单一的“生存世界”,而不断地向“人为”和“为人”的“生活世界”拓展。 人的“自在性”与“自为性”并不是一种悖论式的存在:人性的“自在”是“自为”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自在”的生命本体,人的能动意识就无从谈起,人的“自为”能力也就无从施展;人性的“自为”是“自在”得以发展

道路决定命运——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引领中国发展进步的唯一正确道路,这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辟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史可以看出,中国的快速发展在于发挥了两个积极性:一个是市场的积极性,即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另一个是政府的积极性,有政府的主观努力,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坚持执行。 中国人民懂得现代中国的历史主题。发展,这个“硬道理”,这个更大的道理管着那些众多的小道理,不能为了小道理,置大道理于不顾,没有大道理,小道理也讲不通、实现不了。 观察一些国家的“民主失败”,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竞争性选举带来的加大社会分歧的效应;另一方面是人民权利的扩大导致的政治参与超过了政治制度和体制的承载能力。 把能否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增进人民福利和增强综合国力,作为衡量政治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标准,重视民主概念、权利概念中的实际内容,而不是仅仅注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反映了当代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整个民族面临的主要任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正是在一次次选择比较中走出来的一条中国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11月29日在国家博物馆参观《复兴之路》基本陈列过程中发表的重要讲话指出,审视现在,全党同志必须牢记,道路决定命运,找到一条正确的道路多么不容易,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走下去。 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进程中,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中国国情出发;既要尊重客观规律,又要尊重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坚定不移地走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坚定不移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前进。 3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引领中国发展进步的唯一正确道路,这是因为中国特色社

用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原理说明人类社会发展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过程

用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原理说明人类社会发展 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过程 首先,必须尊重客观规律性。发挥主观能动性必须以承认客观规律性为前提。其次,在尊重客观规律性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人们通过自觉的活动能够认识和利用规律。要正确发挥主观能动性,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从实际出发,努力认识和把握事物的发展规律。第二,实践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基本途径。第三,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要依赖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物质手段。 遵循规律的客观性原理,世界是运动、变化、发展的,而事物的运动发展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规律的。规律就是事物发展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和稳定的联系。规律首先是一种本质的联系。世界上的事物都处于各种各样的联系之中。但并不是任何一种联系都是本质的,都可以称为规律,只有体现事物本身固有的,内在的根本性质,并贯穿于事物发展全过程的联系,才是本质的联系,才可能称之为规律。规律作为一种内在的,非表面规律的联系,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有通过思维才能把握。 规律其次是一种必须联系。规律再次是一种稳定的联系,它是贯穿在变动不定的现象中的相对稳定的联系,重复性是稳定性的表现,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合乎规律的现象就一定要重复出现。例如,只要有一定的物质条件,电流变化必然引起磁场变化,而磁场的变化,必须引起感应电流的产生。这就是电流与磁场之间稳定的关系。 规律最主要的性质就是客观性,规律是客观的,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到,承认不承认,它都是客观存在着,并以一定的方式起作用。人不能任意创造和消灭规律,也不能任意改变规律,人只能去认识规律,利用规律。例如:“万有引力规律”。正如战国时代哲学家荀子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所以我们树立个人目标必须认识世界的发展规律,并自觉遵守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客观性是规律的根本特点,它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唯心主义否认规律的客观性。人们在实践中可以发现、认识和利用规律,但不能创造和消灭规律。规律的客观性要求我们制定目标时要切合实际情况和社会需要,不可以天马行空式的全凭想象,那样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 其次我们树立个人目标时还要积极发挥意识的能动作用,虽然从意识的起源和本质来看,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发展的产物和人脑对物质的反映,但是意识不是消极被动的,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主观能动性又称自觉能动性,是指

必须具有目的性和针对性

1、必须具有目的性和针对性。在案例教学实施前,首先涉及到案例的选择。我 认为在案例的选取上要精练贴切,要注意挑选能与教学内容密切结合的案例。 这样就容易突破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2、必须注重时代性和时效性。案例的选择要新颖及时,因为那些往往是学生喜闻乐见的、具有当代现实意义的案例,一旦用上了,就能激起学生兴趣从而增加教学效果。比如在讲授《维护祖国统一保卫祖国安全》一课时,可以选择杨利伟的中国首飞太空实现中华民族“飞天”梦等当代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来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进行爱国主义教育。3、必须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选择案例除了选择近期发生的、学生熟知的案例外,还要注意选择身边发生的、贴近学生生活的、符合认知规律的案例,这样更容易引起学生的共鸣,从而具有教育和指导作用。比如,在讲解《青少年要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一课时,我选择“太湖”周边“工厂排放工业废水超标被勒令停产并处罚款”的一则新闻案例,并始终如一的用足这一新闻贯穿于整个讲解过程,层层深入地剖析了污染的严重后果,揭示环保的重要性。这些学生耳熟能详的案例引发学生情感的认同,引导学生进入角色,触发他们迫切要求加入环保行列的愿望。这里精选的案例起到了以一当十的作用,使得课的结构精练紧凑而又有实效。在下面的讲解中,我让同学们讨论和反思“你为学校的环保工作作了哪些力所能及的事呢?”这些具体到自身的案例的选用具有一定代表性,有助于使学生直观地、形象地学习相关的法律理论知识,大大地增强了教学效果。2、 移情对应的英文单词为transference,来源于精神分析学说。移情是精神分析的一个用语。来访者的移情是指在以催眠疗法和自由联想法为主体的精神分析过程中,来访者对分析者产生的一种强烈的情感。是来访者将自己过去对生活中某些重要人物的情感会太多投射到咨询者身上的过程。有些学者把移情看作是实现一定的咨询价值的东西。他们认为只有帮助来访者解决由于移情而产生的对咨询者的曲解,双方的关系才会获得极大的改善,这种改善会使来访者和咨询者建立更紧密的信任关系。更进一步说,通过解决移情问题,来访者会对自己的过去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和领悟。 对于移情这一心理反应,尽管有正面的积极评价,但就其客观效果来讲,不论是哪一种移情,由于它很容易促使其对人或物形成固定的心理定势,从而造成判断失误并可能产生成见或偏袒。同时,由于这一感情的产生强化了来访者对心理咨询的自我防御机制,也就阻碍了来访者与咨询者真诚的、自然的沟通,从而扰乱了心理咨询过程中本该建立起来的理性的人际关系 采风:::::在我国古代,"采风"的含义主要是指采集民歌。民歌是个总称,它包括民谣,后来又包括谚语,早在公元前一千多年的《周易》中就有产生于商代的民间谣谚。公元前五百多年时编写的《诗经》,其中《国风》的绝大部分和《小雅》的小部分,就是周初到春秋中期的民歌,它们都是从民间采来的。可见我国的采风活动起源很早,历史悠久。到了"五四"新文化运动时,一些学者从国外引进了民俗学,"采风"二字的含义就扩大了,它泛指采集一切民间的创作和风俗。解放后,人们所说的采风,则又限于指采集民间的门头创作,包括神话、传说、歌谣、故事、谚语、小戏、说唱、谜语等。

论康德的合目的性原理(一)

论康德的合目的性原理(一) 摘要:本文在对康德美学的核心合目性原理的内涵的阐释的基础上,分析了康德合目的性原理的重要特性,最后揭示了康德合目的性原理的重要影响。 关键词:康德合目的性原理阐释 Abstract:ThisdissertationinterpretstheintensionofKant’sprincipleoffinalitywhichtobethecoreofKan t’saesthetics.Onthebase,itanalysesimportantfeaturesofthisprinciple,lastlyitrevealssignificantinflue ncesofthisprinciple. KeyWords:Kant,PrincipleofFinality,Interpretation. 合目的性是康德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而作为先验的判断力的原理的合目的性原理,是康德美学的核心所在。而对康德的合目的性原理的内涵、特性与影响的剖析与揭释,可增进对合目的性原理乃至整个康德美学的认识与理解。 一、康德合目的性原理的内涵 1.目的与合目的性的规定 在康德美学中,目的与目的性等概念都有他特定的规定,在探讨康德的合目的性原理之前,须把这些概念厘定清楚。那么,什么是目的呢?康德给出了自己的确切的表征,他说:“一个关于对象的概念在它同时包含着这个对象的现实性的基础时叫做目的。”(1)康德把目的分为内在目的与外在目的两种,外在目的指一物的存在是为了它物,是一事物对另一事物的适应性。在这里,康德所谓的“目的”是一种“内在目的”,它意指在一事物的概念(本质)中包含着它自己的内在可能性的根据,也就是说,一个事物的形成与发展不取决于任何外在的因素,而是有赖于其内在必然性。很显然,康德的内在目的论,有别于无目的性与外在目的论。 关于什么是合目的性的问题,康德给出的定义是这样的,“…而一个物体和诸物的只是按照目的而可能的品质相一致时,叫做该物的形式的合目的性。”(2)在康德看来,判断力的原理,在涉及一般经验的规律下的自然界活动的形式时,就称为在自然界的多样性中的“自然的合目的性”。而自然的合目的性又可分为形式的合目的性和质料的合目的性。显然,康德作为审美判断之原理的合目的性原理,是指形式的合目的性,它是关于自然的合目的性的美学表象,而有别于作为关于自然的合目的性的逻辑表象的质料的合目的性。 康德进一步阐释了关于目的与合目的性的思想。就目的而言,例如“人”之所以成为“人”自身,正是基于按照“人”这一概念要求自己,并由此与其它动物区分开来。“人”这个概念本身包含着人的现实性的基础。无疑,它是自身存在的根据。就合同的性而言,通过此概念可以把自然界的诸经验规律的多样性统一起来。例如看见一座山、一条河、一朵花时感到的愉悦及其一致性。 2.合目的性原理的证明 在康德关于美的分析中,合目的性原理被作为奠基于共通感基础之上的审美的思维形式,它是审美的普遍性的主观依据。在康德看来,审美判断作为一种反思判断,它的先验原理便是合目的性原理。这正如鲍桑葵所指出的:“在鉴赏判断中所包含的关系方面,美是一个对象的合目性的形式,只要这个对象能在没有目的观念的情况下知觉到。”(3) 进而,康德用演绎法来证明为何需要这一先验原理。对事物的认识,除了受时间条件的规定外,还要受事物的样式条件的规定,某物与它物的样式不同,构成了自然界中事物间的区别,样式成了某物之所以是某物的原因,而且这原因也是结果。因为,某物的样式显示出某物好象是有目的的。单纯经验规律的显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感受是私人的,趣味无可争辨。但是,自然的诸经验规律有无统一性呢?能否在少数原理下把多样性统一起来呢?这就是康德寻找合目的性原理的驱动力。康德认为,必须设想有这种统一性,因为这是知性的必然要求。他说:“必须为了探究这些经验的所谓的规律而设置一个先验原理作为对它们的一切反思的

文学教育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叶继奋

第31卷第3 期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V ol. 31 No.3 2009年6月JOURNAL OF NINGBO UNIVERSITY(EDUCATION EDITION)Jun. 2009 文学教育: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叶继奋 (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浙江宁波 315211) 摘要:随着语文课程理念的更新及语文教材中文学作品比例的上升,文学教育研究愈来愈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课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工具性”与“人文性”失衡的种种症状,表明我们对文学教育规律的认识缺乏相应的科学理性。致力于文学教育合规律性、合目的性的统一,是实现语文课程终极目标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文学教育;合规律性;合目的性;统一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627(2009)03﹣0116﹣03 《语文课程标准》将语文课程性质界定为“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并将实现两者的统一作为本次课改的主要内容。但事与愿违,“课改”以来,工具性与人文性关系琴瑟不调,矛盾百出,出现的一些问题引起越来越多同仁忧虑和深思。如各版新教材在编排体例上彰显人文主题淡化文体特征,以突出课程的人文性特征,表现了知识良知对一个时代面临人文价值普遍失落的忧患意识,也反映出对久违的课程终极目标的迫切回归。但由于工具性与人文性位置未能平衡合理摆放,导致两者功能也未能互相渗透和有效转换。相反,在某种程度上使语文学科因为失去本质属性而逐渐边缘化。此外,由于学科评价机制与传统观念惯性的牵引,在教学实施过程中,“人文”并未真正回归于“人”,很多时候变相为一种道德说教。实施者只在教学时间与投入上权衡计较,从而形成人文性与工具性对立。提倡多元解读的本意旨在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创新思维,但由于缺乏对文本深度把握的科学理性,反而造成“过度阐释”。针对于此,许多同仁向传统教学投去深情回眸,然而,一个世纪来迂回曲折的发展进程表明,语文学科只能在批判和扬弃的过程中不断向前,别无他路。 语文学科建设既需要人文情怀,也需要科学理性。在某种情况下,科学理性显得尤为重要。从科学理性出发,就需要去除“泛语文”观念,对语文课程中不容忽视的文学教育给予高度重视和理性对待。只要冷静观察,我们会发现以上问题几乎都出现在文学教育领域。由于文学的本质属性决定,语文学科的人文目标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文学教育,各版课改教材大量增选文学作品也已经说明问题。因此,研究文学教育的规律与目的之间的关系尤其重要。所谓“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在借鉴康德美学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理论命题。在这一命题中,“规律”是指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目的”指的是人的需要、意图或行动的目标。文学教育的理想境界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合规律性”是指我们认识到了文学教育的内在规律,使教学实践活动自觉遵循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自觉按照规律制订相应策略,它体现了人的主体性和自觉能动性;“合目的性”是指由于我们认识和把握了文学教育的规律性,在实践中能够按照客观规律达到理想目标的过程。在这里,“合规律性”是“合目的性”的前提,“合目的性”是“合规律性”的归属。研究文学教育“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实现语文课程目标的基本保障。 把握文学功能系统的内部规律能有效实现语文课程的人文目标。毫无疑问,新教材由于大量选取精美的文学经典而包含了丰富的人文元素。这些作品通过对生动具体的生活图景的再现,给读者 收稿日期:2008–12–10 基金项目:浙江省教育科学2008年度(高校)规划课题(SCG084)。

论康德人是最高目的的目的论体系

论康德人是最高目的的目的论体系 内容提要:康德哲学是以人为最高目的的目的论体系。在目的论中,康德把自然、社会、人作为一个统一的含目的性系统,该系统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是有用的部分而相互依存,互为因果。人在这一系统中是唯一能规定自己的目的,能对自然作出价值判断的存在,所以人是自然的最高目的。自然向人的生成过程就是人变成文明人的过程,自然的必然和道德的必然在目的论中得到了统一。:目的/合目的性/人是目的笔者认为,康德的哲学体系就是一个以人为最高目的的目的论体系。康德不仅最终用“目的论”理论解释自然,推演道德哲学,创立美学理论,而且用它来做出“人是什么”的回答,为人在与自然的统一中,在历史的必然进程中,寻得一个理想的位置。1在康德的目的论中有一些范畴的规定性。康德对目的的规定是:“一个对象的概念就它同时包含这个对象的现象性的根据而言,叫做目的”〔1〕。这既是说,一方面目的是事物自身所隐含的概念,此概念是造物的规定;一方面一事物作为自身的目的,从其结果上看是它自身的原因。即它所赖以构成或生成的原因,不是来自外部的,因与果相分离的。果只为因所决定,而果不能决定因或影响因的那种机械因果联系。康德对“合目的性”概念的规定是:“一个概念的因果性,就它的对象来看就是合目的性”〔2〕。

这完全是从前面的目的概念推导出来的。这是说,当我们通过一个对象的效果,来判定对象的因果联系,看看它是否符合它的概念规定时,我们就是在思维着它的目的,或是说在判定它是否具有合目的性。在康德看果,“合目的性”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象的形式符合我们的认识功能,即主观的合目的性;一类是对象的形式与对象的概念相符,而对象的概念先于形式而存在,并且是这形式的根据,这就是客观的合目的性。由“合目的性”又可导出四种目的判断。一为形式而主观的,如审美判断;二为形式而客观的,如数学公理;三为实质而主观的,如人的各种目的;四为实质而客观的,如自然目的。第四种目的性,又分为外在的与内在的两种。外在的目的,是一事物对它事物的适应性,是本身之外的东西。例如当人们说地上的草是给牛、羊吃时,那么草之存在的目的,就是外在的,相对的(这是沃尔夫的外在目的论,康德对此是持批判态度的);而内在的目的,则是绝对的目的,一事物作为这种目的,就同时既是自己的原因,又是自己的结果。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各部分互相依存,并为整体而存在,因而每一部分都是互为目的与手段的。在康德看来,自然中的有机物就属于这种内在目的,或自然目的。康德正是从这一自然目的推导出了“最终目的”的概念。他写道:“一个最终目的就是这样一个目的,它的成为可能是不需要任何其他目的作为条件的”〔3〕这个最终目的就是人。

商标共存的合目的性——从“鳄鱼”商标案谈起

商标共存的合目的性 商标共存的合目的性 ————从从“鳄鱼鳄鱼””商标案谈起 商标案谈起 2012年06月21日 2010年最高法院以不构成年最高法院以不构成““混淆性近似混淆性近似””为由判决确认法国和新加坡两个大为由判决确认法国和新加坡两个大““鳄”合法共存合法共存,,从而终结了两者在中国大陆十多年的纠葛从而终结了两者在中国大陆十多年的纠葛。。这是我国大陆首次明确认可商标共存的合法性存的合法性,,为研究商标共存提供了直接的司法范本为研究商标共存提供了直接的司法范本。。 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因商业目的,不同的市场主体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如果存在阻却商标侵权的法定事由,则相互间共存。 法律是为了规范社会生活并正确面对且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以免偏离公正方向,公正一直是其存在的目的,否则,该法律难以被普遍遵循和服从。商标法也不例外,其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产业进步的终极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商标共存实际上是商标法的应然结果,也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认可商标共存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是法律实践适应社会生活并回归公正目的的必然。本文基于案例并借鉴已有的立法例,来论述商标共存的合目的性。 商标共存的现状 商标共存的现状 我国大陆商标共存现状。在现实中,商标共存现象非常普遍,这可从一些相关数据得以佐证。截止到2010年,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共829.47万件,有效注册460.4万件;仅2010年,实际注销、撤销8.7万件,商标局审查质量抽检不合格率为0.86%;2007年以前仅注册审查周期在3年以上。上述数据至少说明:1.有大量的商标没有被有效注册,其中必有不少因与他人商标相抵触;2.注册审查失误在所难免,仅2010年审查错误绝对数约 1.27万件,而这种失误导致的被注册商标多数可能与已注册或在先使用的商标相近似;3.有效注册周期长,2007年以前平均有效注册周期在8年以上,有些如新加坡“鳄鱼”商标则达到17年,张裕解百纳25年,这可能导致某些商标在无过错的前提下获得识别性。 商标共存现象的普遍性和多样性也为一些商标纠纷案件所证实:因历史因素产生的如“张小泉”、“泥人张”、“同仁堂”;曾经的未注册商标如“真的好想你”与“好想你”;已注册商标如“恒生”与“恒升”;境外来我国大陆拓展市场的如“鳄鱼”;还有一类比较特殊,法律强制赋予在后注册商标以识别性,如“LG”,“2000”。 但是,法律实践中,我国商标法一度偏离了对商标识别性和混淆理论的正确认识,遵循“注册绝对主义”和“近似即侵权”理念,排斥商标共存现象,引发了商标抢注与商标权滥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标法的促进公平竞争、实现社会公正的目的相左。后来经过两次的商标法修改和司法实践的矫正,对一些视觉上相近似的商标不认为构成对在先或已注册商标的侵权,如北京高院的“LG”案、上海法院的“张小泉”案,尤其是2010年的最高法院的“鳄鱼”商标案,创设了一条裁判原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应当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这无疑是以司法形式认可了商标共存的现实性和合法性。 在学术研究上,李扬对日本商标法有关商标共存问题做了较全面和深入的研究,而王莲峰则认为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应当明确规定商标共存问题。吴汉东批驳“近似必然侵权”的观点,也可印证商标共存的可能性。但整体上,中国大陆研究商标共存问题的学者非常少,且观点难以得到主流的认同,也不足以形成完整的体系。

无目的的合目的性

无目的的合目的性 合目的性是康德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而作为先验的判断力的原理的合目的性原理,是康德美学的核心所在。而对康德的合目的性原理的内涵、特性与影响的剖析与揭释,可增进对合目的性原理乃至整个康德美学的认识与理解。 一、康德合目的性原理的内涵 1.目的与合目的性的规定 在康德美学中,目的与目的性等概念都有他特定的规定,在探讨康德的合目的性原理之前,须把这些概念厘定清楚。那么,什么是目的呢?康德给出了自己的确切的表征,他说:“一个关于对象的概念在它同时包含着这个对象的现实性的基础时叫做目的。”(1)康德把目的分为内在目的与外在目的两种,外在目的指一物的存在是为了它物,是一事物对另一事物的适应性。在这里,康德所谓的“目的”是一种“内在目的”,它意指在一事物的概念(本质)中包含着它自己的内在可能性的根据,也就是说,一个事物的形成与发展不取决于任何外在的因素,而是有赖于其内在必然性。很显然,康德的内在目的论,有别于无目的性与外在目的论。 关于什么是合目的性的问题,康德给出的定义是这样的,“…而一个物体和诸物的只是按照目的而可能的品质相一致时,叫做该物的形式的合目的性。”(2)在康德看来,判断力的原理,在涉及一般经验的规律下的自然界活动的形式时,就称为在自然界的多样性中的“自然的合目的性”。而

自然的合目的性又可分为形式的合目的性和质料的合目的性。显然,康德作为审美判断之原理的合目的性原理,是指形式的合目的性,它是关于自然的合目的性的美学表象,而有别于作为关于自然的合目的性的逻辑表象的质料的合目的性。 康德进一步阐释了关于目的与合目的性的思想。就目的而言,例如“人”之所以成为“人”自身,正是基于按照“人”这一概念要求自己,并由此与其它动物区分开来。“人”这个概念本身包含着人的现实性的基础。无疑,它是自身存在的根据。就合同的性而言,通过此概念可以把自然界的诸经验规律的多样性统一起来。例如看见一座山、一条河、一朵花时感到的愉悦及其一致性。 2.合目的性原理的证明 在康德关于美的分析中,合目的性原理被作为奠基于共通感基础之上的审美的思维形式,它是审美的普遍性的主观依据。在康德看来,审美判断作为一种反思判断,它的先验原理便是合目的性原理。这正如鲍桑葵所指出的:“在鉴赏判断中所包含的关系方面,美是一个对象的合目性的形式,只要这个对象能在没有目的观念的情况下知觉到。”(3) 进而,康德用演绎法来证明为何需要这 一先验原理。对事物的认识,除了受时间条件的规定外,还要受事物的样式条件的规定,某物与它物的样式不同,构成了自然界中事物间的区别,样式成了某物之所以是某物的原因,而且这原因也是结果。因为,某物的样式显示出某物好象是有目的的。单纯经验规律

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

---------------------------------------------------------------最新资料推荐------------------------------------------------------ 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 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法学方法论乃为当今国内法理学界之显学。 一方面法学方法论为法理学中理论意味最浓的条目之一,它不仅为普通民众所不识,以为不少法学人所误解。 另一方面,它不仅书卷气十足,却也灵活实用;司法过程,特别是疑难案件之中须臾离不开法学方法,因此对其中某些相似性概念的辨别尤为重要。 本文拟就笔者在学习过程中所理解的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这一对易混淆概念的区别别略陈一二,以求教大方。 。 一、两者在方法体系中中的不同地位本文以为限限缩解释位于狭义的法律解解释的范畴之下,它属于法法律解释四因素之一的文义义解释的一种方法。 文中中的狭义法律解释是指在有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情况下下确定法律规范意义确定法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作业。 。 也就是说不包括广义的的法律解释所包含的漏洞补补充等内容。 法律解释成成为必要是因为,法律经常常利用日常用语,并不是外外延明确的概念,毋宁是多多少具有弹性的表达方式,, 1 / 10

后者的可能意义在一定的的波段宽度之间摇摆不定,,端视该当的情况,指涉的的事物,言语的脉络,在句句中的位置以及用语的强调调,而可能有不同的意涵。 。 也即是说,法律语言不不能达到象符号语言那样的的精确度,它总需要解释。 。 由此可见,法律解释与与其说是立法者之疏忽,考考虑不周所造成的,毋宁视视之为法律适用过程中所不不可避免的一种手段。 它不不仅是司法活动的常态,而而且是法官判断案件,追求求司法正义所不可或缺的,,是法官权限范围内应为之之事。 依现代法学方法论论之通说,法律解释之因素素有四种典型: 文义解释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本文的重要要概念之一,限缩解释正是是上文所及的文义解释之一一种。 限缩解释仅指单独独的法条,法条内各项、款款文义而言,并非以他法条条之法意来限缩此条文的文文义,故本文以为限缩解释释应作为法律解释之文义解解释的一种。 而本文所称称之目的性限缩则为法律漏漏洞补充的方法之一。

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确立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马克思主义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确立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马克思主义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世界的本质和规律,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本质和规律,特别是揭示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作为一种新的世界观,马克思主义是伴随着工人运动登上历史舞台的,这是工人阶级认识到自己的历史地位、历史使命而成为一个有觉悟的阶级的标志。马克思主义是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指引人民争取解放、建设幸福生活的科学理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指导地位,不是个别人也不是一个党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鸦片战争以后,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无数志士仁人前仆后继,上下求索,寻找救国救民的真理。各种思潮,如改良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唯意志论、无政府主义、实用主义、民粹主义、工团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等,都先后在我国流行过、尝试过,但它们都失败了,成了历史上来去匆匆的过客。只有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深深扎根,引领中华民族走上了光明之路。包括毛泽东、邓小平在内的我们党的许多早期革命家,最初并不是马克思主义者,而是真诚的爱国主义者。目睹国难当头、民不聊生的惨状,在他们头脑中首先产生的是救国救民的意识。他们接触、研究过各种各样的主义,最后认定只有马克思主义才能够救中国。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的许多进步人士,他们之所以能同我们党肝胆相照、精诚合作,就是因为他们有与我们党相近甚至相同的救国救民的思想起点,他们也是经过复杂的探索过程以后才信服马克思主义的。正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建立了新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实现了拨乱反正和工作重点的战略转移,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的伟大成就。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充分证明,没有马克思主义,就没有新中国;没有马克思主义及其在中国的新发展,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否则,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因为没有正确的理论基础和思想灵魂而迷失方向,就会归于失败。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每一个社会都有自己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正如马克思指出的:“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98页)不仅社会主义国家,而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其政治统治,都要竭力维护和发展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有人认为,当代西方国家不强调统一的指导思想,没有起主导作用的意识形态。这是不对的。资本主义的历史表明,极端个人主义始终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核心。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作为这种社会关系的反映,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必然要以极端个人主义为核心内容。作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核心,极端个人主义渗透和体现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领域,形成了一个无孔不入、无所不在、盘根错节、根深蒂固的价值体系。这种价值体系不仅有力维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内部统治,而且成为资本主义在世界上推行霸权的重要工具。作为科学的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从一开始就反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超党性”的虚伪态度,它公开申明自己是为无产阶级的解放服务的,明确宣布要把消灭一切剥削制度、最终解放全人类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纵观人类历史,尽管曾经出现过各种各样的理论、学说,但没有一种理论能与马克思主义相媲美,没有一种理论能像马克思主义那样对人类历史进程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对改变世界面貌发挥如此巨大的作用。尽管马克思主义诞生以来,不断遭受各种诽谤、攻击、谩骂,但马克思主义真理如燧石一样,越敲击越放出耀眼的光芒。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人民民主的政权性质,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我们在意

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

法学方法论乃为当今国内法理学界之显学。一方面法学方法论为法理学中理论意味最浓的条目之一,它不仅为普通民众所不识,以为不少法学人所误解(有以之为法学方法论的论述)。另一方面,它不仅书卷气十足,却也灵活实用;司法过程,特别是疑难案件之中须臾离不开法学方法,因此对其中某些相似性概念的辨别尤为重要。 本文拟就笔者在学习过程中所理解的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这一对易混淆概念的区别略陈一二,以求教大方。 一、两者在方法体系中的不同地位 本文以为限缩解释位于狭义的法律解释(下文的法律解释均在狭义上指陈)的范畴之下,它属于法律解释四因素之一的文义解释的一种方法。 文中的狭义法律解释是指在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情况下确定法律规范意义确定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作业。也就是说不包括广义的法律解释所包含的漏洞补充等内容。 法律解释成为必要是因为,法律经常利用日常用语,并不是外延明确的概念,毋宁是多少具有弹性的表达方式,后者的可能意义在一定的波段宽度之间摇摆不定,端视该当的情况,指涉的事物,言语的脉络,在句中的位置以及用语的强调,而可能有不同的意涵。也即是说,法律语言不能达到象符号语言那样的精确度,它总需要解释。 由此可见,法律解释与其说是立法者之疏忽,考虑不周所造成的,毋宁视之为法律适用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一种手段。它不仅是司法活动的常态,而且是法官判断案件,追求司法正义所不可或缺的,是法官权限范围内应为之事。 依现代法学方法论之通说,法律解释之因素(或称方法、要素、准则等)有四种典型: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本文的重要概念之一,限缩解释正是上文所及的文义解释之一种(有学说以其为体系解释之一种,深以为不然。利用体系解释方法,使法条与法条之间,法条前后段之间,以及法条内各项、款间,相互补充其意义,组成一完全的规定,确其意义)。限缩解释仅指单独的法条,法条内各项、款文义而言,并非以他法条之法意来限缩此条文的文义,故本文以为限缩解释应作为法律解释之文义解释的一种。 而本文所称之目的性限缩则为法律漏洞补充(法律续造)的方法之一。法律规定对于应规定之事项,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致就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时,审判官应探求规范的目的,就此漏洞加以补充,斯谓之漏洞补充。它的主要功能,乃在于消除法秩序中的“体系违反”。 笔者虽说赞同“解释几乎可以不间断的行入漏洞填补阶段。”但在另一方面以为两者不只是程度上的差别而是性质上的不同:在法律漏洞的认定上,重要的是一个应被规定的生活事实,根本未被规范,或未被作妥当的规范。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司法所必不可少的,最常态的法律解释相比较而言,法律漏洞是立法者所力图避免的,用来指称法律体系上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当且仅有当法律对其规整范围中的特定案件类型缺乏适当的规则,换言之,

合目的性是什么

合目的性是什么?在人文科学中 合目的性是康德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而作为先验的判断力的原理的合目的性原理,是康德美学的核心所在。而对康德的合目的性原理的内涵、特性与影响的剖析与揭释,可增进对合目的性原理乃至整个康德美学的认识与理解。 一、康德合目的性原理的内涵 1.目的与合目的性的规定 在康德美学中,目的与目的性等概念都有他特定的规定,在探讨康德的合目的性原理之前,须把这些概念厘定清楚。那么,什么是目的呢?康德给出了自己的确切的表征,他说:“一个关于对象的概念在它同时包含着这个对象的现实性的基础时叫做目的。”(1)康德把目的分为内在目的与外在目的两种,外在目的指一物的存在是为了它物,是一事物对另一事物的适应性。在这里,康德所谓的“目的”是一种“内在目的”,它意指在一事物的概念(本质)中包含着它自己的内在可能性的根据,也就是说,一个事物的形成与发展不取决于任何外在的因素,而是有赖于其内在必然性。很显然,康德的内在目的论,有别于无目的性与外在目的论。 关于什么是合目的性的问题,康德给出的定义是这样的,“…而一个物体和诸物的只是按照目的而可能的品质相一致时,叫做该物的形式的合目的性。”(2)在康德看来,判断力的原理,在涉及一般经验的规律下的自然界活动的形式时,就称为在自然界的多样性中的“自然的合目的性”。而自然的合目的性又可分为形式的合目的性和质料的合目的性。显然,康德作为审美判断之原理的合目的性原理,是指形式的合目的性,它是关于自然的合目的性的美学表象,而有别于作为关于自然的合目的性的逻辑表象的质料的合目的性。 康德进一步阐释了关于目的与合目的性的思想。就目的而言,例如“人”之所以成为“人”自身,正是基于按照“人”这一概念要求自己,并由此与其它动物区分开来。“人”这个概念本身包含着人的现实性的基础。无疑,它是自身存在的根据。就合同的性而言,通过此概念可以把自然界的诸经验规律的多样性统一起来。例如看见一座山、一条河、一朵花时感到的愉悦及其一致性。 2.合目的性原理的证明 在康德关于美的分析中,合目的性原理被作为奠基于共通感基础之上的审美的思维形式,它是审美的普遍性的主观依据。在康德看来,审美判断作为一种反思判断,它的先验原理便是合目的性原理。这正如鲍桑葵所指出的:“在鉴赏判断中所包含的关系方面,美是一个对象的合目性的形式,只要这个对象能在没有目的观念的情况下知觉到。”(3) 进而,康德用演绎法来证明为何需要这一先验原理。对事物的认识,除了受时间条件的规定外,还要受事物的样式条件的规定,某物与它物的样式不同,构成了自然界中事物间的区别,样式成了某物之所以是某物的原因,而且这原因也是结果。因为,某物的样式显示出某物好象是有目的的。单纯经验规律的显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感受是私人的,趣味无可争辨。但是,自然的诸经验规律有无统一性呢?能否在少数原理下把多样性统一起来呢?这就是康德寻找合目的性原理的驱动力。康德认为,必须设想有这种统一性,因为这是知性的必然要求。他说:“必须为了探究这些经验的所谓的规律而设置一个先验原理作为对它们的一切反

科学发展观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统一之哲学分析

求实 2008.2 哲学当代视野 科学发展观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统一之哲学分析 宋德孝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摘 要]科学发展观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它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上,主要解决“为何发展”与“如何发展”两大问题。对第一个问题回答的正确与否决定了发展观是否具有认识上的科学性,反映了主体活动的合规律性诉求;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则反映出发展观特定的价值取向和底蕴,体现了主体活动的合目的性诉求。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特征就是在坚持合规律性、合目的性的基础上实现了科学性与价值性的统一。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合规律性;合目的性 [中图分类号]B0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08)02-0029-03 [收稿日期]2007-12-05 [作者简介]宋德孝(1981-),男,河南安阳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 究。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活动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合规律性是指现实的人认识到了自然规律或社会历史规律,使自己的行动自觉遵循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自觉按照规律办事,它体现了人的主体性、自觉能动性;合目的性是指人由于认识和把握了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在实践中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把理想客体变成现实。所谓发展观就是人们对社会发展一般进程的理性认识,是关于社会发展的根本观点、根本看法。作为新时期指导我国社会建设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坚持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贯彻了科学性和价值性相统一的原则。一方面,科学发展观从哲学、现实等各个角度和层面对社会“如何发展”的问题做出了正确的回答,将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表现出极强的科学性,体现了主体活动的合规律性的诉求方向;另一方面,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站在社会主义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立场上,对于“为何发展”这一价值问题做出了自己的回答,具有深厚的价值底蕴,体现了主体活动的合目的性的诉求方向。 本文主要从科学发展观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两个方面入手,分别分析科学发展观的科学性与价值性,进而从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辩证统一的角度,分析科学性与价值性在科学发展观视野中的辩证统一。 一、科学发展观的合规律性分析 发展观的合规律性,是指这一发展观运用正确的方法对社会发展现象和规律做出了客观的描述,并以此为依据进一步为社会发展指明了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道路和方向,这是发展观要解决的首要和基本问题。这一特性体现了发展观的科学性特征,是要回答“如何发展”这一问题。 11科学发展观运用唯物辩证法思考社会发展的问 题。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体系中,唯物主义辩证法是其中一个核心部分,它的基本原理为我们观察分析发展问题提供了最根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自觉地坚持辩证思维方式才能得出对发展的科学认识。 第一,科学发展观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主张社会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坚持重点论,认为全面发展是相对性的,并不排斥有重点的发展,始终将经济发展放在首位,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生产力,创造出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作为根本任务。与此同时,科学发展观坚持两点论,认为经济增长是各项工作的重心,但不是我们工作的全部,发展应该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综合、整体性发展。 第二,科学发展观坚持普遍联系的观点,主张社会的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承认社会各部分的相对独立性,更注重各部分的相关性、协调性。它提出了社会协调发展的思想,要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第三,科学发展观坚持人与自然的对立统一,主张两者和谐发展。科学发展观从矛盾的观点看问题,坚持人与自然的对立统一,既认为人是社会发展的积极能动的主体,是自然界中的主要一员,具有改造自然、维护生存的能力,同时还认为自然制约着人和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依赖自然、离不开自然,人与自然应该做到和谐、协调发展。 21科学发展观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探索社会发展的问 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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