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来源:国家统计局设管司发布时间:2006-10-18 10:54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国务院于2008年7月12日国函[2008]60号批复)

一、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

三、本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它设施。

四、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五、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六、本规定由国家统计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工信部等四部委出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细分了企业规模类型,将企业分为大、中、小、微 型。这次划型标准修订重要突破和亮点在于新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小型和微型企业将成为今后政策扶持的重点。 2011 年6 月18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 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 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6】60号文件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五条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区包括: (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第六条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镇区包括: (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第七条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规范城乡划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国《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和执行《暂行规定》情况。 第三条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方的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区《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地方城乡划分工作。 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有与民政、建设有关的事宜,可与同级民政、建设等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条根据城镇化和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国家定期开展全国范围的城乡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对《城乡地域库》进行更新和维护。各省级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乡划分和《城乡地域库》管理工作,并负责提供分城乡的统计地域资料。 第五条为保障城乡划分工作的顺利完成,以及对《城乡地域库》的日常维护,各级统计部门应配备专门的设备和设立专项经费。在城乡划分期间,对负责实地划分的基层统计部门应配备相应的人员,以确保城乡划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自《暂行规定》发布之日起,凡涉及城乡情况的统计资料均应按本《暂行规定》执行;凡未执行《暂行规定》的统计调查,在对外发布统计资料中,不得冠以城乡或类似的名称。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为了更好地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科学、准确地划分我国的城乡地域,现对《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进行说明。 一、实施范围 本《规定》的实施范围为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 (一)《规定》中的城区在下列行政区域内确定: 1.市辖区; 2.不设区的市(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 (二)《规定》中的镇区在城区以外的下列行政区域和其他区域确定: 1.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政府驻地的镇;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规模以上批发业划分标准:年主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年经营性单位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产业活动单位,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个体经营户; 规模以上零售业划分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经营性单位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个体经营户; 规模以上住宿业划分标准:星级饭店和星级饭店以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法人单位,年经营性单位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产业活动单位,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个体经营户; 规模以上餐饮业划分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餐饮业法人单位,年经营性单位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业个体经营户; 规模以上服务业划分标准:(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收益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法人单位;(2)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年收入合计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3)全部旅行社;(4)A级及以上旅游区(点)和主要旅游区(点)。 2、规模以下小型以上企业:指规模以下100平米以上、且从业人员在10以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微型企业:指在100平米(含)以下、且从业人员在10人(含)以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已达标企业:指已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且已被授予牌匾和证书(微型企业只颁发证书)的企业,包括规模以上的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经营户等企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三)达标等级包括:国家一级、北京市三级、区县三级、岗位达标。

国家行业分类

中国行业新分类编辑 《财富中国》根据发达国家的行业界定与行业演变规则,对中国的行业进行新分类: 机构组织 政府机构,各国驻华行政机构,贸易公司,经济组织,协会,其他机构 农林牧渔 农业:粮食,豆类,蔬菜及制品,水果及制品,坚果,杂果,干果,咖啡,可可及制品,棉类,麻类,含油子仁,果仁,籽,食用菌,烟草,花木,竹木,藤苇,干草,木炭,植物提取物,动物提取物,动植物油,动植物种苗,家禽,牲畜,养殖动物,蚕茧,蚕丝,羽毛,羽绒,羊绒,生皮,毛皮,动物毛鬃,肠衣,禽蛋,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农药,园艺用具,农用品,农用机械,林业设备及用具,畜牧养殖业设备及用具,渔业设备及用具,粮油加工机械,饲料加工机械,屠宰及肉类初加工设备,农副产品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机械,其他 医药卫生 保健用品,减肥增重产品,个人保养,药材,中药饮片,康复产品,制药设备,医疗器械制造设备,计生用品,其他 建筑建材 房地产,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自来水输水工程,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文教、卫生、体育、音乐等公益设施建设,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各类建筑工程,木材板材,石材石料,水泥及制品,石灰,石膏,混凝土及制品,建筑玻璃,陶瓷,搪瓷及制品,塑料建材,金属建材,防水,防潮材料,耐火,防火材料,隔热,吸声材料,绝缘材料,特种建材,施工材料,砖,瓦及砌块,墙体材料,天花板,地板,门窗,壁纸,锁具,建筑装饰五金,管件管材,厨房设施,卫浴设施,涂料,胶粘剂,作业保护,活动房,堆垛搬运机械,建筑及相关设备,陶瓷,木工机械设备,搪瓷生产加工机械,工程承包,建筑装潢设计,其他 冶金矿产 金属矿产,有色金属,有色金属制品,有色金属合金,有色金属合金制品,稀土及稀土制品,黑色金属及制品,铁合金及制品,钢铁及制品,铸锻件,金属丝网,

国家统计局-行业分类标准47347

[1]农、林、牧、渔业 [01]农业 [02]林业 [03]畜牧业 [04]渔业 [05]农、林、牧、渔服务业 [2]采矿业 [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11]其他采矿业 [3]制造业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14]食品制造业 [15]饮料制造业 [16]烟草制品业 [17]纺织业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1]家具制造业 [22]造纸及纸制品业 [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 制 [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 料加工业 [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 造业 [27]医药制造业 [28]化学纤维制造业 [29]橡胶制品业 [30]塑料制品业 [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 工业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 工业 [34]金属制品业 [35]通用设备制造业 [36]专用设备制造业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 用机械制造业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 收加工业 [4]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44]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 应业 [45]煤气生产和供应业 [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 [47]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8]建筑安装业 [49]建筑装饰业 [50]其他建筑业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51]铁路运输业 [52]道路运输业 [53]城市公共交通业 [54]水上运输业 [55]航空运输业 [56]管道运输业 [57]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 务业 [58]仓储业 [59]邮政业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 软件业 [60]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 务业 [61]计算机服务业 [62]软件业 [8]批发和零售业 [63]批发业 [65]零售业 [9]住宿和餐饮业 [66]住宿业 [67]餐饮业 [10]金融业 [68]银行业 [69]证券业 [70]保险业 [71]其他金融活动 [11]房地产业 [72]房地产业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3]租赁业 [74]商务服务业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 地质勘查业 [75]研究与试验发展 [76]专业技术服务业 [77]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78]地质勘查业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79]水利管理业 [80]环境管理业 [81]公共设施管理业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82]居民服务业 [83]其他服务业 [16]教育 [84]教育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 福利业 [85]卫生 [86]社会保障业

2016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索引号:000014348/2013-00004 分类:统计标准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06年11月28日 信息名称: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文号:无 主题 词: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国统字〔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2014年统计继续教育练习题(答案)

2014年苏州市统计继续教育练习题 单位:__________姓名:_____得分:____ 第一部分统计专业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分,每小题1分,只有一个答案是准确的) 1.我国的统计单位划分为法人单位、个体经营和( B )。 A.经营活动单位 B.产业活动单位 C.企业活动单位 D.事业单位 2.工资总额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是( B ) A.税后工资 B.税前工资 C.基本工资 D.绩效工资 3.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按年度计算的变动率通常被用来反映( C )。 A.经济水平 B.消费能力 C.通货膨胀程度 D.收支差额 4.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简称( B )。 A.CPI B.PPI C.GDP D.IPI 5.在实际应用中,统计的含义是指( C ) A.统计理论与统计实践 B.统计设计、统计调查与统计整理 C.统计工作、统计资料与统计学 D.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预测模型 6.假定某产品产量2013年比2004年增加了235%,则2004年-2013年期间的平均发展速度为( D )。 A. B. C. D. 7.能源消费总量核算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别是供应和( A )。 A.消费 B.生产 C.分配 D.使用 8.统计分类标准是由统计主管部门对统计分类所做的统一制度,一般发布形式是国家标准或( C ) A.国际标准 B.地方标准 C.统计标准 D.信息标准 9.最终消费是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货物和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分为居民消费和

( C ) A.集体消费 B.国家消费 C.政府消费 D.企业消费 10.在计算货物的出口和进口价格时,按照( B ) A.到岸价格 B.离岸价格 C.出厂价格 D.销售价格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分,每小题1分,有2个和2个以上的答案是准确的) 1.2003年我国对国家普查项目及其周期安排进行调查,调整后的普查项目包括( ABC )。 A.农业普查 B.人口普查 C.经济普查 D.工业普查 E.基本单位普查 2.法人单位包括( ABCDE )。 A.企业法人 B.事业单位法人 C.机关法人 D.社会团体法人 E.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其他 法人 3.国内生产总值的核算方法有( ABD )。 A.生产法 B.收入法 C.产品法 D.支出法 E.消费法 4.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包括( BCDE )。 A.生产性收入 B.工资性收入 C.家庭经营收入 D.财产性收入 E.转移性收入 5.《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 AD )。 A.城镇 B.东部 C.西部 D.乡村 E.微型 6.根据最新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下列属于第三产业的是( ABCE )。 A.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C.金融业 D.电力、燃力及生产和供应业 E.房地产业 7.工业总产值包括( AB ) A.生产的成品价值 B.对外加工费收入 C.对外提供的原料价值 D.工人劳务报酬 8.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规定,将单位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

国家企业规模 划分标准

企业规模划型标准简介 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 2003年5月,国家统计局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4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并于2003年统计年报开始执行。 新标准涉及的范围 本次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并未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全部企业和单位,具体仅对以下5个类别规定了划型标准:第一类为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共三个行业门类;第二类为建筑业;第三类为批发和零售业;第四类为交通运输、邮政业(不包含仓储业);第五类为住宿和餐饮业。这5个类别涵盖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7个行业门类,673个行业小类,占全部行业小类的74%左右。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尚有13个行业门类没有确定企业划型标准,其主要原因是:一是有些行业缺乏基础统计数据,无法进行有效的测算和分析而暂不划型;二是一些特殊行业,如金融业,其产品、运作方式和监管体系与一般行业差异较大,需另行研究制定;三是包括“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内的6个其它行业门类以及仓储业,这些行业的企业划型标准将在国家有关普查完成之后,再根据实际统计情况另行研究制定。 新标准划分企业规模所选用的指标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以三个指标作为划分标志,即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其主要原因是:第一、“从业人员数”作为企业的划型指标,具有简单、明了的特点,也与世界主要国家的通行做法一致,具有国际可比性。第二,“销售额”可以客观反映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市场竞争能力,也是我国现行统计指标中数据比较完整的指标,容易操作。第三,“资产总额”可以从资源占用和生产要素的层面上反映企业规模。因此,采用这三个指标进行划型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新标准的具体划分办法

统计用区划代码与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13 14 15 16 17 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 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2位,为省级代码; 第3~4 位,为地级代码; 第5~6位,为县级代码; 第7~9位,为乡级代码; 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 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 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规范。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 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规范《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具体编码如下: ●001~099 表示街道; ●100~199 表示镇; ●200~399 表示乡; ●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

城乡划分和城市地域

第二章城乡划分和城市地域 第一节城市概念及标准 一、城市和城镇 (一)聚落(settlement) 聚落是指人类各种形式的居住场所,是一个居民点。——聚落是一种社会实体,是一个社区(community),是人类活动的场所。 1.是一种社会实体 聚落是人类出现后,特别是作为社区核心的具有稳定联系的人群出现以后才真正出现的,是人类社会独有的,是人类各种生产、生活活动和要素相互作用、有机联系的整体。 2.具有集聚的特点 它是人类在地表集聚的空间组织形式,是一定区域人类活动的中心。 3.占据一定的地理空间 4.具有一定的聚落景观(land-scape) 聚落中有各种建筑物、活动场地、休息场地、生产用地等聚落空间的组成要素,这些要素的不同组合形成各种聚落景观。 5.具有一定等级体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聚落也由低级走向高级,形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不同功能的居民点——聚落体系:小自然村(hamlet)—村庄(village)—镇(town)—城市(city)—大都市(metropolis)—大都市区(metropolitan Area)—城市群(conurbation)—城市带(城市连绵区)(megalopolis)。 聚落因其基本职能和结构特点不同,分为: ①农村聚落:自然村——村庄——集镇(村镇、乡镇)——(一般建制镇—-县城) ②城市聚落(城镇聚落):建制镇是城市型聚落的最低层次单元。 (二)对城市(镇)的几点认识 由于城市(镇)本身的复杂性,对城市进行科学的、全面的认识并非易事,一般来说,对城市的认识必须基于4个基本前提: 1.城市是相对于乡村而言的,城市有不同于乡村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在: ①产业构成上不同于乡村:以Ⅱ、Ⅲ产业为主 ②规模上不同于乡村:集聚较多的人口、经济活动等 ③景观上不同于乡村: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大 ④物质构成上不同于乡村:有较多的市政设施、公共设施 ⑤职能上区别于乡村:一定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 2.城市的概念是不断发展的,具有阶段性的特征。 在我国古代,“城”——是指以高墙围起来,扼守交通要冲,具有防卫意义的聚落。城墙、护墙的修筑最早用于防御野兽侵袭,后用于防御敌人的侵入。“筑城以卫君,造郭以守民”;“市”——“市井之地”,是商品交易的场所。随着社会发展,“城”中的人口逐渐增多,为经营便利,手工业、贸易不断向“城”集中,“市”便在城或城边出现。--→“城市”一词被用来表示这种集政治权利、军事力量和贸易活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通知 国统字…2012?63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文化产业统计工作,规范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口径、范围,我局在与中共中央宣传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 一、目的和作用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制定本分类。 (二)本分类为界定我国文化及相关单位的生产活动提供依据,为当前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化宏观管理提供参考,为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提供统一的定义和范围。 二、定义和范围 (一)定义 本分类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二)范围 根据以上定义,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 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 2.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 3.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4.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三、分类原则 (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本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根据文化及相关单位生产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组合,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二)兼顾部门管理需要和可操作性 根据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本分类在考虑文化生产活动特点的同时,兼顾政府部门管理的需要;立足于现行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充分考虑分类的可操作性。 (三)与国际分类标准相衔接 本分类借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的分类方法,在定义和覆盖范围上可与其衔接。 四、分类方法 本分类依据上述分类原则,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五层。 第一层包括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两部分,用“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表示; 第二层根据管理需要和文化生产活动的自身特点分为10个大类,用“一”、“二”……“十”表示; 第三层依照文化生产活动的相近性分为50个中类,在每个大类下分别用“(一)”、“(二)”、“(三)”……表示; 第四层共有120个小类,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具体活动类别,直接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相对应行业小类的名称和代码表示。对于含有部分文化生产活动的小类,在其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编辑 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行业名称指标名 称 计量 单位 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 入(Y) 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 工业* 从业人 员(X) 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 营业收 入(Y) 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 建筑业营业收 入(Y) 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 资产总 额(Z) 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 批发业从业人 员(X) 人X≥20020≤X<2005≤X<20X<5 营业收 入(Y) 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 零售业从业人 员(X) 人X≥30050≤X<30010≤X<50 X<10 营业收 入(Y) 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 员(X) 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 营业收 入(Y) 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 仓储业从业人 员(X) 人X≥200100≤X<20020≤X<100X<20 营业收 入(Y) 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 邮政业从业人 员(X) 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 营业收 入(Y) 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 住宿业从业人 员(X) 人X≥300100≤X<30010≤X<100X<10

关于城乡划分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城乡划分的分析与思考 城乡划分就是对国家批准的市辖区、县级市、县和街道、镇、乡的行政区域进行划分,以政府驻地实际建设的连接状况为依据,以居委会、村委会为基本划分单位,将区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科学制定城乡划分标准是准确反映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城乡布局、统筹城乡发展、监测城市化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我国统计制度方法标准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一、城乡划分标准调整对城市化率数据的影响 城乡划分的调整特点,可以将城乡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划分原则:第一是1984年以前,可以直接采用设有建制的市和镇辖区的行政界线的划分城乡原则;第二是1984-2005年,随着撤乡设镇和撤县设市的力度加大,国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基本采取了以市或镇为整体的城乡划分原则;第三是2006年至今,根据村级单位所在的统计区域和城乡属性综合判断村级单位城乡类别的城乡划分原则。我省是撤县设市、撤乡设镇在全国最早实施的省份之一,因此城乡划分原则的改变对我市城乡划分人口统计也有一定的影响。 二、新城乡划分标准中的不足之处

尽管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新《统计上城乡划分规定》在实施范围、原则和方法上作了明确的规定,科学性和操作性比以往有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是有不少难点和困难。 一是标准判断与实际情况不符。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城乡划分的标准,这次的城乡划分主要依据的是实际建设的连接情况,连接是指两个区域的驻地的各种建设设施相连,包括乡级驻地与乡级驻地连接,乡级驻地和村级驻地连接,村级驻地和村级驻地连接。连接又分为完全连接和部分连接,完全连接是指乡级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辖区内的村级驻地,且被连接的村级地域没有农业用地,部分连接是指乡级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辖区内的村级驻地,且被连接的村级地域保留农业用地。这里的农业用地规模不明确,操作上难以把握,如在我市某村与其乡级政府驻地仅一米左右之隔,而在这部分属于该村的间隔面积上保留了少量的农作物,这种情况根据标准应该是不连接。但是到实地调研后看出,该村居民生活与乡级政府驻地融为一体,绝大部分居民长期从事非农产业,间隔面积上的农作物仅起到绿化环境和休闲养身之用途,基本城镇化,将这样的村庄划入农村有悖实际,也人为缩小了城市化。

2010年全国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制度(精)

2010年全国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制度 一、说明 (一)调查目的和作用 1.了解我国城镇居民家庭的收入、消费等基本情况,为党和政府制定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支持,为“十二五”规划的制订提供基础资料。 2.为常规城镇住户调查提供基础样本框和分层信息,提高常规住户调查样本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3.监测城乡统筹发展现状,为推进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参考资料。 (二)调查对象与范围 2010年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对象为居住在城镇区域范围内的常住户,不包括军营、学生公寓等非传统住宅中的人群。城镇是指《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中的城区和镇区,城区包括主城区和城乡结合区,镇区包括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和特殊区域。常住户是指已经居住或打算居住六个月以上的住户。 调查抽样框使用国家统计局设计管理司颁布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以下简称为“村级目录一览表”),从中抽选居委会、村委会、类似居委会、类似村委会(以下统称为“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最终抽样单元为住宅。填报单元为住户。 (三)调查实施单位及规模 参加全国城镇住户调查数据汇总的调查市、县要求组织实施本次调查。进行全国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试点工作的地区可在国家统计局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对本地的调 - 1 -

查样本规模、抽样方法及样本分配等进行适当调整。 各调查市、县设计样本量应为参加全国汇总的常规调查样本量的6-10倍。常规调查样本量小于等于100户的,建议样本量为常规样本量的10倍以上;大于100户小于等于300户的,建议样本量为8倍以上;大于300户的,建议样本量为6倍以上。 考虑调查中存在拒绝访问、空户等现象,各地要根据估计回答率调整样本量,确保足够的有效样本。调整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样本量=设计样本量÷本区域估计回答率 (四)抽样方法及样本分配 调查市、县采用分层、二阶段、与大小成比例(PPS方法)的随机等距法选取调查样本。 对于设区的调查市,以区为单位进行分层。在每一层内按《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中的城乡分类代码再分为三个子层。样本抽选工作在每一子层内独立进行。第一阶段,在每个子层内按照PPS方法抽选调查社区/居委会;第二阶段,对抽中的调查社区/居委会画住宅分布图,统计住宅总数,用随机等距方法抽选调查住宅。样本量在各区(层)之间按照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在各子层之间按照固定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不设区的调查市以及调查县不分层。不设区的市的城区和调查县的城关镇(简称市、县城关镇,下同)是必须要调查的区域,另外按照规定方法选取1个非城关镇参加调查。样本抽选工作在市、县城关镇和抽中的非城关镇内独立进行。第一阶段,在市、县城关镇中心区内按照PPS方法抽选调查社区/居委会,在其他外围区域按照随机原则抽选调查社区/居委会;第二阶段,对抽中的调查社区/居委会画住宅分布图,统 - 2 -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来源:国家统计局设管司发布时间:2009-11-25 10:55 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一)统计用区划代码 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2位,为省级代码; 第3~4 位,为地级代码; 第5~6位,为县级代码; 第7~9位,为乡级代码; 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 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 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在统计工作中,各级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 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具体编码如下: ● 001~099 表示街道; ● 100~199 表示镇; ● 200~399 表示乡; ● 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 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400~599(498、598除外)。具体编码如下: ● 001~199 表示居民委员会; ● 200~399 表示村民委员会; ● 400~499 表示类似居民委员会(不含498代码);

国家统计局网站所公布的20个行业分类标准.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754 —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大类码中类码小类码行业名称 17 纺织业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11 棉纺纱加工 1712 棉织造加工 1713 棉印染精加工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21 毛条和毛纱线加工 1722 毛织造加工 1723 毛染整精加工 17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1 麻纤维纺前加工和纺纱 1732 麻织造加工 1733 麻染整精加工 17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41 缫丝加工 1742 绢纺和丝织加工 1743 丝印染精加工 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1751 化纤织造加工 1752 化纤织物染整精加工 176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1761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织造 1762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印染精加工 1763 针织或钩针编织品制造 177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71 床上用品制造 1772 毛巾类制品制造

1773 窗帘、布艺类产品制造 1779 其他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8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81 非织造布制造 1782 绳、索、缆的制造 1783 纺织带和帘子布制造 1784 篷、帆布制造 1789 其他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81 1810 机织服装制造 182 1820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183 1830 服饰制造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81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811 化纤浆粕制造 2812 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282 合成纤维制造 2821 锦纶纤维制造 2822 涤纶纤维制造 2823 腈纶纤维制造 2824 维纶纤维制造 2825 丙纶纤维制造 2826 氨纶纤维制造 2829 其他合成纤维制造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3551 纺织专用设备制造

最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农、林、牧、渔业 工业 * 建筑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交通运输业* 仓储业 邮政业 住宿业 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 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指标名称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营业收入 (Y) 资产总额 (Z)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营业收入 (Y) 资产总额 (Z)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资产总额 (Z) 从业人员 (X) 计量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万元Y≥20000500 ≤Y<2000050≤ Y< 500Y< 50 人X≥1000300≤X<100020≤ X< 300X< 20 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 Y<2000Y< 300 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 Y<6000Y< 300 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 Z<5000Z< 300 人X≥ 20020≤X<2005≤ X<20X<5 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 Y< 5000Y<1000 人X≥ 30050≤X<30010≤ X< 50X< 10 万元Y≥20000500 ≤Y<20000100≤ Y< 500Y< 100 人X≥1000300≤X<100020≤ X< 300X< 20 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 Y<3000Y< 200 人X≥ 200100≤X< 20020≤ X< 100X< 20 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 Y<1000Y< 100 人X≥1000300≤X<100020≤ X< 300X< 20 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 Y<2000Y< 100 人X≥ 300100≤X< 30010≤ X< 100X< 10 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 Y<2000Y< 100 人X≥ 300100≤X< 30010≤ X< 100X< 10 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 Y<2000Y< 100 人X≥2000100≤X<200010≤ X< 100X< 10 万元Y≥ 1000001000 ≤Y<100000100≤ Y<1000Y< 100 人X≥ 300100≤X< 30010≤ X< 100X< 10 万元Y≥100001000≤Y<1000050≤ Y<1000Y< 50 万元Y≥ 2000001000 ≤Y<200000100≤ Y<1000Y< 100 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 Z<5000Z<2000 人X≥1000300≤X<1000100≤ X< 300X< 100 万元Y≥50001000≤ Y< 5000500≤ Y<1000Y< 500 人X≥ 300100≤X< 30010≤ X< 100X< 10 万元Z≥ 1200008000 ≤Z<120000100≤ Z<8000Z< 100 人X≥ 300100≤X< 30010≤ X< 100X< 10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为规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建立各项普查、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特制定本规则。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结构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分为两段17位,其代码结构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统计用区划代码城乡划分代码(一)统计用区划代码 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2位,为省级代码; 第3~4位,为地级代码; 第5~6位,为县级代码; 第7~9位,为乡级代码; 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 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 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二、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一)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1~6位代码组成。在统计工作中,各级

统计部门不编制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二)县以下区划代码编码方法 县以下区划代码由7~12位代码组成,包括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两部分。 1.乡级代码编码方法 凡民政部门确认的街道、镇、乡,按照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编制,其乡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开发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乡级单位,乡级代码为400~599。具体编码如下: ●001~099表示街道; ●100~199表示镇; ●200~399表示乡; ●400~599表示类似乡级单位。 2.村级代码编码方法 凡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园区、工矿区、农场等类似村级单位,村级代码为400~599(498、598除外)。具体编码如下: ●001~199表示居民委员会; ●200~399表示村民委员会; ●400~499表示类似居民委员会(不含498代码); ●500~599表示类似村民委员会(不含598代码)。 3.特殊情况的编码方法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