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排污收费制度调研报告

排污收费制度调研报告

排污收费制度调研报告
排污收费制度调研报告

排污收费制度调研报告

郑芳(孟州市环保局)

由于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商品属性,使得排污收费制度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环境保护制度和有效的经济管理手段。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在改善环境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一些不适应发展的因素,使得基层环保人员在征收排污费时常碰到各种各样的困难,2011年初至今,我查阅资料,先后多次组织有关同志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排污收费工作现状,重点了解现行排污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的偏差和问题。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念

1、征收排污费制度

2、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3、总量收费

4、征收排污费的法律依据

5、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6、排污费的征收程序

^

7、处罚

8、排污收费的目的

二、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发展历程

三、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

1、核心内容

2、排污收费制度执行情况

3、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四、当前我国排污收费对污染治理的引导作用

:

五、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实践的发展趋势分析

1、从“末端”治理到“清洁生产”

2、征收环境费是最重要的经济手段

3、税收调节同样是较为常用的经济杠杆

4、对啤酒瓶、饮料瓶等实行押金制

5、进行排污权交易

6、澳大利亚排污收费模式

六、孟州市排污收费主要做法和体会

<

七、完善排污收费制度的建议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历史的新时期,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确立了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30年来,我国排污收费的政策、法规、标准和工作制度体系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在促进污染减排、筹集治理资金、保障环保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经成为环境执法的重要手段。

一、基本概念

1、征收排污费制度

征收排污费制度,也称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费

用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始于德国,1976年德国制定了《废水收费法》,随后,在法国、匈牙利、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也相继建立了这项制度,但各国对排污费的收取范围、标准、方法和收费的使用等方面不尽一致。

我国于1978年提出实行排污收费制度,1982年正式开始实施。

2、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国家对污染物的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的法律制度。在此概念中,"总量"一词指的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范围内的排污量总和或一定时间范围内某个企业的排污量总和。国家有关部门已确定对环境质量影响最大的12种主要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氰化物、石油类、化学需氧量、砷、汞、铅、镉、六价铬、工业固体废物)实行总量控制。

3、总量收费

现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实行总量收费。总量收费就是指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量,以污染当量来计算、征收排污费。

4、征收排污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

5、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总局、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计算征收排污费。

6、排污费的征收程序

-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7、处罚

排污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8、排污收费的目的

排污收费并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也不是对排污者的经济罚款,仅是排污者应支付的治理污染的运转费用。排污收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

治理已污染了的环境和补助受污染危害的居民,用于补助污染者治理污染源。

二、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始于改革开放之初。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其他环境保护法律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的排污收费制度。1982年7月国务院颁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82]21号),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正式形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根据《暂行办法》制定了当地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2003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并于当年在全国实施。这是中国排污收费制度逐步完善的标志,是排污收费的政策体系、收费标准、使用、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和完善。随后,相应配套规章办法也及时出台,包括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17号令),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同时建立了排污收费计算机管理系统。

*

三、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

1、核心内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构筑了以总量控制为原则、以环境标准为法律界限的新的排污收费框架体系,其核心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实现了排污收费标准的4个转变,即由超标收费向总量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收费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低收费标准向补偿治理成本的目标收费转变。新《条例》明确规定,将原来的污水、废气超标单因子收费改为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多因子排污收费。

二是排污费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污染治理,包括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等。

三是在加大环保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构建强有力的监督、保障体系、突出政务公开等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大了排污收费工作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对排污费缴纳、征收、管理及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对不缴或者欠缴排污费的,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

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排污收费制度执行情况

经过30年的实践证明,排污收费制度在促进企业污染治理、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严格环境监察执法等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

一是促进了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综合利用,降低物耗、能耗,减少污染排放。二是开辟了一条可靠的环境保护资金渠道,促进了污染治理。三是强化了环境监察执法的手段。排污收费在环境监察执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已经成为环境监察执法的重要和有效的执法手段。在“专项行动”中大力查处偷报、瞒报、谎报排污量和拒缴、少缴排污费的违法行为;强化了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和重点排污单位排污申报数据的核查,提高了收费准确性,正在逐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执法,促进了排污费的依法、全面、足额征收,减少了排污费征收工作中的人情收费、协商收费。

3、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排污收费制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从实践情况看,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不能弥补污染治理成本,不利于污染物的治理和减排。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不利于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

二是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影响了污染治理资金的筹集和环保设施的建设。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除政府干预、执法不严等原因外,还与目前地方个别环保人员素质低、监测手段落后、底数不清,不能准确核定排放量有关。

三是部分地方有截留、挪用、挤占排污费的现象,影响环境污染防治。特别是有一些基层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严重不足,很大部分用于人员经费和办公费支出。

四是地方存在以政府下达征收的排污费数额为目标,环保局以目标定排污费数额。

五是地方存在人情收费、关系收费等现象。

(

四、当前我国排污收费对污染治理的引导作用

排污收费对污染治理工作具有强大的引导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我国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河流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严重影响人民生活质量。目前,我国二氧化硫排放

量居世界前列,主要涉及火电、钢铁、有色冶金、化工、焦炭等行业,而火电行业排放量居各行业之首。

五、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实践的发展趋势分析

1、从“末端”治理到“清洁生产”。本世纪50年代、6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特别是发达国家环境公害泛滥,促使各国相继制定了大量以污染控制为主的法律法规,确立了“命令和控制”行政管理模式,要求工矿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在限定的时间内达到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同时还要求政府机构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考虑其决定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联邦政府的一切机构,在采取会对人类环境产生明显的重大影响的联邦行动时,应当编制一份详尽的说明书,其中应包括拟议中的行动将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由于各国污染控制法规大都采用了严厉的“技术强制”处理方式,即强迫现有污染源“重新符合”排污限额,强迫新污染源采用“最佳实用技术”,“命令的控制”模式发挥了重要作用:西方国家大多数城镇的空气比60年代干净得多;一些原来污染严重的河流、湖泊得到了恢复和保护;有害废物、有毒化学品和农药也得到了有效的管理;在自然资源的开发、保护方面,政府的规划、计划、事先审批以及许可证等行政管理方法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良好的

效果。

在取得良好效果的同时,“命令和控制”模式也暴露出许多严重的弊端,如导致企业对污染物进行“末端”治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重金属、农药等污染物在环境介质间的迁移转化、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以及非点源污染等、经济代价巨大且效率低下等。种种情况都表明了以推行“清洁生产”、实行污染物“全程控制”和“源头削减”为主要内容的预防性环境政策的重要性以及变革污染物“末端”治理政策的迫切性。正如美国前总统布什在1990年的一次演讲中所指出的:“将重点放在末端或烟囱口,在危害发生后再进行净化的环境计划,现在已经不再适用了。我们需要预防或将污染物排放减少到最低限度的新政策、技术和方法,首先是防止污染的产生”。

因此,自80年代以来,为了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欧美等许多发达国家先后进行了环保战略的重大调整,从实行了20余年的以“末端”处理为主要内容的污染控制政策转向以实行“清洁生产”、“全程控制”、“源头削减”为主要内容的污染预防政策,形成了当前世界环境保护的新潮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也于1989年制定了清洁生产计划,致力于向全世界推行。

近年来,许多发达国家积极推行以科技进步为先导的清洁生产并已经开始取得成效。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推行污染预防

的国家,并且特别重视环境技术的发展。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90年污染预防法》,宣布以污染预防政策取代长期采用的以“末端”处理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要求工矿企业必须通过“源头削减”减少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并从组织、资金、技术和宏观政策等方面授权美国国家环保局执行联邦政府的新环境政策。与美国的做法相类似,德国、法国、加拿大、荷兰、瑞典、丹麦等国家也都高度重视科技进步在实施污染预防、清洁生产战略中的核心地位,主要通过法规管制、经济刺激、人才培训、信息交流等途径推行清洁生产。而在企业界,许多公司已经开始转变观念,努力在减少废物排放和减轻对环境的危害的同时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2、征收环境费是最重要的经济手段,其中的排污费主要应用于污水和噪声控制,而资源补偿费应用较少。就排污费而言,排污收费、超标违法并加重收费已成为美国、日本、德国、挪威、荷兰等许多国家通行的作法。除污水和噪声外,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美国等还对固体废弃物征收排污费,日本和法国还对大气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

3、税收调节同样是较为常用的经济杠杆。英国、德国、丹麦、荷兰、瑞士、瑞典等国都对含铅和无铅汽油实行差别税;芬兰对含碳燃料征收碳税;日本对法定污染防治设施免征不动产税,并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减少企业纳税,规定污水处理设施、重油脱

硫设施等第一年便可折旧50%,对“低公害”车辆减免产品税,对进口的已脱硫的原油退回关税以及为私营公司的技术研究和

开发提供税收优惠;德国、比利时、日本还分别准备开征co2税、生态税、垃圾税等。正在走向市场经济的东欧国家也已经或正准备实行环境税收政策,如波兰对so2征税,匈牙利对汽车用油征税“石油环境税”等。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利、挪威以及新加坡、印度、韩国等也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环境税收政策。

4、对啤酒瓶、饮料瓶等实行押金制,特别是在荷兰、瑞典、丹麦、芬兰、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瑞士、美国、德国等国家。由于该制度有助于减少垃圾的产生量以及能源、资源的消耗量,能缓和废物处理问题,是典型的污染防止手段,因此各国政府试图强化之,如准备实行高额押金,而挪威、瑞典还对小汽车车体收取押金。

5、进行排污权交易。该制度首先诞生于美国,并已在美国、德国的大气污染防治中得到运用。因此,市场的建立成为减轻污染的有力工具,同时也为减少污染控制的总费用以及继续发展空气质量非达标区的经济提供了可能。

6、澳大利亚排污收费模式。

一是健全完善的环境法制体系。澳大利亚政府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建立起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实行依法治理。环境法制体系的涵盖范围广

泛,包括自然资源、生物、生态等各方面的50多部环境法律法规,还有《清洁空气法规》等20多部行政法规。各州根据自己的管理又制定了几十部地方环境法规。法律条款规定的很细、可操作性很强,如排污收费法规条款多达百余条,从收费的种类、标准、单位、计算公式到最大排污允许量、交费流程、费用减免等,都规定得十分详细,既避免了执法的随意性,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摩擦,又提高了执法的公正性和秉公执法的权威性。例如他们的医疗垃圾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再生水处理厂等,各种垃圾的处理规范有序。那么是什么使得这些垃圾会按部就班的收集到处理厂进行处理呢法律!如果医院或诊所将医疗垃圾私自掩埋或倾倒,对法人可以判处100万澳元的罚金,对自然人可判处25万澳元罚金,对直接犯罪人可判处高达7年的有期徒刑。垃圾处理厂负责垃圾的回收、处理以及垃圾箱的清洁等一系列的工作,作为垃圾的制造者来说,只要付垃圾处理费就安枕无忧了。而政府对垃圾处理厂在税收、设施等方面也给予的扶持政策,所以垃圾处理的费用相对于罚款来说要少得多,那么企业又何乐而不为呢。

二是政府投资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促进环境污染有效治理。政府投资、市场运作是治理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澳大利亚的污染治理基本上采取的是政府投资建立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由承包商按市场化运作方式承包经营,把政府的责任和企业的积极性

有机结合起来,使政府既承担了治理污染的社会责任,又丢掉了大量运行费用的包袱。

三是以公众参与为基础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是做好环境保护的基础。澳大利亚优美的环境,得益于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得益于公众具有强烈而自觉的环境保护意识。居民自觉参与植树、清理垃圾、拯救动物等活动。居民房前屋后的花园和草坪,都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划和要求,由居民负责栽植和管护。全民参与环保建设,真正实现了国民环境行为与政府环境导向的统一。

四是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事业中的重要作用。非政府组织,包括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各种企业联合组织、民间组织及行业协会等,成为环保计划的主要实施者。尽管采用环境评估可能会在短期减少企业的经济效益,却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而政府也会对这样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很多大型金融机构采用环境会计审计制度,对新建、已建企业进行评估,既进行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还将其资源消耗情况、环境污染状况纳入企业经济发展评估体系,以促使企业调整管理和生产工艺,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

|

六、孟州市排污收费主要做法和体会

孟州市环保局结合工作中存在的纰漏,制定了《排污费票据使用及财务管理制度》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稽查以

及排污费减、免、缓管理规定》,实行了排污收费公示制度,做到了“三公开”,即公开履行赋有收费核查职责的内部机构、公开工作制度、公开收费标准,改变了过去由监察人员自己拿着票据到企业收缴排污费的方式,专门成立了监察办公室,负责全市排污申报核定、排污申报、排污费内外监督稽查及排污费的收缴工作,并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核定—收缴—建档”五个步骤征收排污费,实行定期申报制和收费人员、大队长、主管局长三级审核制,层层把关,真正实现了排污收费工作的“核、收、查”三分离,有效的杜绝收费人员的人情收费、弹性收费等违纪问题的出现,切实保证排污费不流失,使监察人员能够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环境监督管理,该市所有企业均纳入市行政服务大厅进行统一缴费。

七、完善排污收费制度的建议

参照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实践的发展趋势分析,结合我们当地排污收费的现状,对现行排污收费的理论进行了讨论,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排污收费制度的建议及设想。

1、研究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原则,推进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根据各地主要污染物控制情况,排污费征收标准要适时做出调整。

2、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污量,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排污费,不得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或擅自减免排污费,也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或违反审批程序批准减免排污费,建立排污量和排污费缴纳情况公告制度。

3、积极开展排污费征收情况稽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对不按国家规定核定排污量、计征排污费,或者违规减、免、缓征排污费的,上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报、瞒报、谎报排污量,以及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4、实行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纳污能力作为一种十分稀缺的特殊自然资源和商品,是国家所有的财富。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通过发放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实质上出卖的是环境纳污能力资源,环境纳污能力资源的商品化,可以促使污染者加强生产管理并积极采用对环境有利的先进的清洁工艺技术,以降低能源、原材料的消耗量和排污量,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而且,节余的排污指标可以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或有偿转让,有利于环境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环境的改善。政府控制下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应是市场体系的特殊组成部分,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方法。在该排污权交易

市场中,同一企业集团下属的不同企业,不同企业集团、不同行业的企业,甚至环保组织,均可作为市场主体。

5、推行押金制和保证金制。所谓押金制是指对可能造成污染的产品如啤酒瓶、饮料瓶等加收一份押金,当把这些潜在的污染物送回收集系统而避免了污染时即退还这份押金;保证金是政府为了使污染者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而预先收取一定的金额,一旦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即退款。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污染者依其违法行为获利的大小而收取一定的金额。

6、试行环境质量保险。在环保水平较高、市场特别是保险市场功能完善的地区,开展环境质量保险试点。

7、推行排污费征收“环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由过去的“环保部门负责核定和征收”改为“环保部门负责核定、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将“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模式改为“环保开票、税务代收、银行入库、财政统管”的模式。

8、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改革目前环保相关人员、编制、机构、经费等4方面滞后的最大障碍,将成为当前改革的重要课题。

排污收费制度调研报告

排污收费制度调研报告 郑芳(孟州市环保局) , 由于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商品属性,使得排污收费制度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环境保护制度和有效的经济管理手段。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在改善环境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一些不适应发展的因素,使得基层环保人员在征收排污费时常碰到各种各样的困难,2011年初至今,我查阅资料,先后多次组织有关同志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排污收费工作现状,重点了解现行排污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的偏差和问题。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念 1、征收排污费制度 2、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3、总量收费 4、征收排污费的法律依据 5、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6、排污费的征收程序 ^ 7、处罚 8、排污收费的目的 二、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发展历程 三、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

1、核心内容 2、排污收费制度执行情况 3、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四、当前我国排污收费对污染治理的引导作用 : 五、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实践的发展趋势分析 1、从“末端”治理到“清洁生产” 2、征收环境费是最重要的经济手段 3、税收调节同样是较为常用的经济杠杆 4、对啤酒瓶、饮料瓶等实行押金制 5、进行排污权交易 6、澳大利亚排污收费模式 六、孟州市排污收费主要做法和体会 < 七、完善排污收费制度的建议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历史的新时期,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确立了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30年来,我国排污收费的政策、法规、标准和工作制度体系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在促进污染减排、筹集治理资金、保障环保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经成为环境执法的重要手段。 一、基本概念

论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文档

论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论基础及作用机制 在实践中,与传统的“命令一控制”模式相比,环境经济手段如排污收费在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它不仅可以为减排提供持久的动力输出,而且见效快,通常2?4年就能显 露出明显效果。“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追求。”任何一种制度都体现了制度设计者追求的价值理论,排污收费制度也不例外。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环境经济学的资源价值理论、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理论等。 1)资源价值理论。环境资源是有价值的。过去很长一段 时间,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对资源的利用少,产生的污染远低于环境的自净能力,整个环境系统是平衡的。但随着生产力水平提高,人们对资源的利用多,产生的环境污染远高于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自身的再生能力被破坏。为了继续生存下去,人类必须对环境的再生产投入劳动。环境由此具有了价值。其价值是环境资源再生产过程中人类投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既然环境是有价值的,那么应该对它实行有偿利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实质上是利用了有价值的环境资源,排污者利用了国家有限的环境资源容量,理应支付相应的补偿,也即缴纳排污费。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因此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价格会逐步得到提高,直至与环境资源本身的价值相当。因此,针对环境的不同污染源征收不同的排污费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 2)外部不经济性理论。“外部不经济性”理论是由著名 经济学家马歇尔提出来的,他的学生庇古继承和发展了这一理论。外部性也称外部效应,是指当生产活动或消费活动对他人产生附带性的成本或效益时,外部效应便“诞生”了。也就是说,成本或效益被附加于其他人“身上”或“名下”,然而施加这种 力”的人却并没有为此付出或支付代价。外部效应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环境问题反映出来的正是环境施害人将本应由自己负担的成本转嫁给社会而造成的成本外溢效应。环境施害人往往并不承担相应的成本,而是直接转嫁给社会。如此,污染者没有动机减少废水和废气排

对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解和想法

对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解和想法 摘要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交纳费用的制度。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可以使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关键词排污收费制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 1排污收费制度的由来 1.1排污收费制度的国际通则 1972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污染者必须承担削减污染措施的费用,即“污染者负担原则”(The Polluter Pays Principle.简称PPP原则)。这种措施由公共机构决定,并能保持环境处于一种“可接受状态”。 1974年OECD又提出无补贴原则,PPP作为一个总的原则,各成员国不应该通过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一类的手段帮助污染者承担污染控制费用。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采用污染控制措施的全部费用,即污染者应承担采取污染控制和

治理的全部费用,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和产品必然成本要高,通过市场去优胜劣汰,充分体现出市场经济的竞争公平性。 1.2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1973年8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工作方针。 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召开了第四次会议,并将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向中共中央作了汇报,提出“必须把控制污染的工作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向排污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办法”。这是国家重要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在我国建立排污收费制度的设想。 1.3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建立实施的历史阶段 提出和试行(1979-1982) 建立与实施(1982-1988) 发展和改革完善(1988-2003) 2排污收费制度的作用 2.1激起企业责任感,培养企业形象 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以前是污染成本外部化,现在是污染外部费用内部化,就是让企业明白水、空气、土壤等自然资源不是没有价值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的

谈我国征收排污费制度并阐述其存在的缺陷及改革方向

谈谈我国征收排污费制度并阐述其存在的缺陷及改革方向 内容摘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可持续发展、生态平衡已成为全球问题。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30多年,对控制污染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对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进行分析,指出了现行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了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字:排污收费理论基础问题改革 排污收费制度是环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对于控制污染、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日趋完善,这项制度在立法上已经落后,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众多的不足之处。对于此,大部分人认为排污收费制度已经不适合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需求,应当全面的改为排污税收制度。然而,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目前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继续实施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我国实行排污税的时机还尚未成熟,况且排污税收体系的建立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注定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改革排污收费制度并继续保证该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同时,对个别收费项目进行排污收税的试验,是适应我国国情并且不乏前瞻性的正确做法。 一.排污收费制度的含义 排污收费制度,也被称为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的费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运用经济手段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和新技术的发展,使污染者承担一定污染防治费用的法律制度,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环境资源价值理论 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社会发展的物质资源。当今世界,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环境资源的获取越来越大,因而,环境资源的有限性表现得日益突出。虽然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但在人们环境意识不高的情况下,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毫无节制的。超出环境承受能力地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就会形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到环境的惩罚。环境资源是归国家所有的公共物品。因此,它不能严格地划分所有权或使用

试论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及改革

Vol.379/2007.9A ECONOMIC POLICY 我国现行排污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基层环保人员在征收排污费时常碰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我们试图通 过分析这些制度缺陷寻求改进之路。 试论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及改革 * 刘白 / 江苏射阳县环保局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 一项重要的经济手段,也是我国环境 保护 5 大类主要政策手段之一。该项制 度从1978年底开始到现行的《排污费征 收使用管理条例》,经历了制度设想、 法律确定、收费试点、办法建立、标准 改革、条例制度实施等20多年的探索和 实践,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 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 快速发展,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尤其 在“十一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强 环境保护、改善环境状况的关键时期, 提出“十一五”末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减少 10% 和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三个 转变”,使环境保护工作又面临着历史 性的挑战和机遇,如何按照要求,综合 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手段和必要的 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完成环境保 护目标,变得尤为重要。现行的排污收 费制度仍有很多不适应形势要求、亟 待改革和完善的地方。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 存在的缺陷 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依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 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 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 费,并负责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 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 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超标准排污费。在法律规定中,明确表 达了超标排放征收超标排污费的概念, 这显然已不再符合我国当前环境保护方 针、政策的需要,也同我国新时期、新 形势、新任务的环境管理要求不相适 应,针对目前严峻的环境问题,已不能 再允许有超标排放行为,与环境影响评 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相抵触。实际 上,排污就收费是针对一切排污者,对 超标排放应禁止或超标即处罚,实行限 期治理、限期整改或关停措施。因此,现 行的针对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依据尚显 不足,有待规范和完善。 现行收费体制处于失控状态 排污收费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经济杠 杆作用促进排污者控制污染行为,以达 到一定的环境目标。所代表的思想是 “为损害环境而承担费用”是一种责任, 是为遏制环境损害提供一种经济刺激手 段,其作用就是积累资金投入污染治理 或刺激经济力量投入污染控制,促进排 污者加速对污染控制技术的开发利用。 从现行的收费体制来看,并没有达到预 期效果,主要是由于以行政管理为主的 收费方式存在缺陷造成的。一方面,追 求利润是市场主体的本性,企业时刻准 备把内部的环境成本外部化,企业的自 主经营权也不愿自我归罪,而收费测算 数据的基础就是申报核定,主要依靠企 *本文获 2007 年环境经济政策征文优秀征文奖。 环境保护 63

中国的排污收费标准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特点和内容是什么?目前我国的排污费征收制度明确规定,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多因子排污收费。与原有法规相比,现行条例实现了排污收费标准的4个转变,即由超标收费向总量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收费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低收费标准向补偿治理成本的目标收费转变。我国排污费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污染治理,包括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和污染防治新技术及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大了排污收费工作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对排污费缴纳、征收、管理及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对不缴或者欠缴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如何完善?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从实践情况看,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不能弥补污染治理成本,不利于污染物的治理和减排。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不利于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二是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影响了污染治理资金的筹集和环保设施的建设。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除政府干预、执法不严等原因外,还与目前监测手段落后、底数不清,不能准确核定排放量有关。三是部分地方有截留、挪用、挤占排污费的现象,影响环境污染防治。特别是有一些基层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严重不足,很大部分用于人员经费和办公费支出。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应包括:研究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推进环境污染外部成本进一步内部化。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力争在“十一五”期间逐步提高到治理污染全部成本水平。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建立排污量和排污费缴纳情况公告制度。积极开展排污费征收情况稽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等。排污权交易的优缺点(一)实行制度上的问题排污权交易要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前提,而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根据当地环境容量也就是自净能力确定。但环境容量受多种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很难准确得出。因而实际确定的污染物总量只是一个目标总量,更多时候它表现为最优污染排放量(由边际私人纯收益和边际外部成本共同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排污权交易建立在最优污染排放量基础上,污染物排放总量极大可能超出环境容量,毫无疑问会构成对环境的破坏。环境标准和排放标准的进一步准确化是排污权交易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环境标准从形式上看,似乎体现了各污染源之间的公平,但实际对于不同的排污企业,可能因为背景水平、治理难度等的差异并未公平地分摊削减污染的负荷。现行排放标准对于新兴污染控制政策的改革甚至产生一种限制。排污权交易原则上禁止各功能区之间排污许可证的转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这就是当环境围绕压力大的地区向污染压力小的地区转让排污权时,适用两地环保部门协商制定的“兑换率”。然而由于兑换率直接涉及两地的经济利益,可以想见达成一致是非常困难的,又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非排污者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从理论上来说违反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实际上将一部分责任转嫁给无辜的非排污者,由于非污染者的原因减少了污染,意味着在环境自净能力许可范围内又可以多排放,极不公平,长此以往,后患无穷。从实践看,中国不会有那么多的环保组织和个人有能力参与到市场中来,就算有,也不可能长期负担这本不应该由他们支付的排污权。此外,未能适当地考虑排污时间问题。效果良好地满足短期环境标准意味着除控制污染外还要控制时间。污染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环境自净能力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条件下有所不同。如果节省的排污权在同一时期使用,又恰好遇到自净能力差的时期,就等同于超标排放。(二)环境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问题从政府角度看,按照政治学理论,政府存在一个自我扩张的倾向,总是希望多管事。同时,政府总是希望手中的钱越多越好,通过环境税、排污收费等手段,在保证环境效果之外还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经济收入。而实施排污权交易,只能得到环境污染产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一、排污收费制度简介 *排污收费及排污收费制度的定义 *排污收费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的意义 1、排污收费及排污收费制度的定义 *经济学中,环境被定义为具有价值的资源,环境资源具有价值。环境污染具有外部不经济性。排污收费使外部不经济内部化。 *排污费是排污者为其排放污染物行为,必须承担的补偿环境污染和损害的一种经济责任。其实质是为其生产和消费活动产生的污染支付一定的环境成本。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 2、排污收费制度的由来及发展(1) *世界上最早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的是德国的鲁尔工业区。1904年,德国在鲁尔流域就实施了废水排放收费,而且经过不断的补充和完善形成了“鲁尔模式”。 *我国在1978年12月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首次提出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197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这一制度。*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建立。 *此后制定或修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肯定、发展和完善。 2、排污收费制度的由来及发展(2) *1995年10月颁布的《固废法》增加了危险废物收费的规定。2004年12月29日修订后第56条保留了相应的规定。 *1996年10月颁布的《噪声法》规定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 *2000年4月修定的《大气法》作出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实行总量收费的规定。 *2003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减缴、免缴、缓缴以及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使用等进行了重新规范,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2008年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了排污收费,超标罚款的规定 3、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的意义 *排污收费制度是世界经济与合作组织环境委员会确定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体现。 *从宏观上看,排污收费是适用经济杠杆的作用,调节污染防治与企业发展生产之间的关系。*从微观上看,是一种限制污染的手段,又是一种筹集环境保护资金的形式。 *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缴纳排污费并不是买得企业的?°污染权?±。 二、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排污收费法规、规章及文件

排污收费制度经济学思考

排污收费制度经济学思考 在大力发展工业来促进国民经济的提高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污染问题日趋严重,雾霾、温室效应这些污染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排污收费是一项重要环境保护制度,是从经济学角度制定出来的、典型的外部性内部化的法律制度,因此本文将试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探讨排污收费制度。 一、排污收费制度概述 排污收费,又称为征收排污费,是根据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污染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①排污收费是一项重要环境保护制度,要求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对社会损害的经济责任,使得“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促进污染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最终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我国排污收费的征收主要有:污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废气、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排污费五项。排污费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征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与数量,环保部门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所有收缴的排污费,都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二、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20世纪初,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地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外部性实质是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的差额问题,这种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决策行为产生的结果,没有全部被该经济主体承担。如果行为产生的收益全部或部分被他人占有,则产生的外部性是正外部性;反之,行为所产生的成本全部或部分被他人承担,这时产生的外部性是负外部性。克服“外部不经济性”的基本途径是使负外部性内部化,即通过确立一定的制度使经济主体决策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之间重新具有一致性,排污收费是实现“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治理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制度。例如,我国现在严重的雾霾,主要是由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组成,是一种典型的大气污染。产生雾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气资源的使用费未加入到污染者的生产成本中,污染者出于生产效益与利润的考虑,无约束的开发、

排污收费制度的论文

排污收费制度 摘要: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交纳费用的制度。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本文将从排污收费制度的内涵、建立的背景、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作出描述,深入探讨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措施。 关键词:排污收费、制度发展、存在问题、改进措施 1.排污收费制度的内涵 1.1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由来 1920 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议应当根据污染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进行收费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二者相等,这就是“庇古税”。排污费的本质就是庇古税,其目的是将排污单位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在80年代初建立的,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存在一些缺陷。其功能是促进企业治理达标,因此设计出的标准是超标排污收费,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补助重点污染企业的治理,没有强调对环境损害的补偿。《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于2003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这样使得我国的排污收费体系逐步趋于完善。 1.2排污收费制度建立的背景及意义 背景:由超标收费向排污即收费转变,在一定区域会出现即使排污单位全部达标排放,区域环境质量仍向恶化趋势发展的现象,这是由于区域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仍然超过区域环境容量的缘故;旧的收费标准大大低于污染物的治理成本,起不到刺激污染者进行治理的作用,致使许多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买排污权也不愿上设施治理污染。 意义: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可以使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必须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以减少排污,并通过技术改造和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以及开展节约活动,改变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淘汰落后设备,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和节约资源、能源,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和环境效益。 2.研究综述 2.1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背景 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经历了从典型的粗犷型工业化进程逐步向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同时发展的进程。1953-1978年,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一批高污染、高消耗、低收益的工业在我国发展,此时国家队环境污染问题重视程度相对较弱。197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汇报要点》提出,“必须把控制污染源的工作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向排污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办法。”自此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开始起到控制环境污染的作用。1979—1991年就构成了中国环境保护的发展阶段。在本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环境保护亦随之发生重大而深远的变化。1979—1991年间中国环境保护政策环境保护微观手段。微观手段中本阶段最大的变化是出现了两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排污收费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除此之外,又出现了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以及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行政手段———企业环境目标责任制。197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排污收费制度。1982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排污收费制度正式确立。此后,在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了排污收费制度。1992-2003年,排污收费制度。在上期的基础上,本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排污收费是为了使污染物得到集中处理或共同治理而由排污者支付的费用,排污收费并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也不是对排污者的经济罚款,仅是排污者应支付的治理污染的运转费用。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在改善环境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一些不适应发展的因素,因此,本文结合我国排污收费的现状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存在的问题。 1.污染物总量控制方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改变了单纯超标收费不利于污染物总量的控制的局面。有些排污单位虽然排放的污水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排放标准,但是其排放污染的总量却远远大于一些超标排污单位。对于一个地域而言,其环境容量是一定的,这些排污单位实质是侵占了大量的环境容量,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一些超标排污单位。甚至一些排污单位为了达到达标排放的目的,不惜采用稀释的办法,这种达标排放对环境质量的改变不仅没有任何好处,而且还造成了大量自然资源的浪费。 2.污染物的治理方面 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而言,排放其中的污染物的毒性有叠加作用,因此实行单因子收费是不尽科学的。实施总量收费后,特别是排污单位在治理污染物的时候,改变了排污单位只对原收费的因子进行治理的观念。最具有代表的例子是火力发电行业的废气处理,该行业的烟尘、SO2、NOX为主要污染因子,排污者原只注重对烟尘的治理,从而做到烟尘不超标而不缴费,自《条例》执行后,该行业认识到了SO2、NOX的排污费额将会大大加大其生产成本,便纷纷安装脱硫即低氧燃烧的设备,加大了治理的面和力度,从而改善了环境质量。 3.排污者的环境意识方面 对于部分行业而言,现行收费标准已接近或略等于治理成本,这就使排污者打消了“缴排污费、买排污权”的宁可缴费,不合理的念头。特别一提的是备有燃煤锅炉,且单炉月耗煤在500吨以上的企业。一台多管旋风除尘器的价格在2—3万元,能使用6—10年,每年运行费用2—2。5万元,这样算下来每年运行费用、折旧费用及所缴纳排污费大概是3.5万元左右。而不治理直接交排污费每年大概是3—4万元。从而有利于企业自觉地进行治理。 《条例》的贯彻以来,明显的感受到它给环保工作带来的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基层环境监察机构感受最深。无论是从企业自我认识方面,还是企业对环保人员工作的配合程度方面,都可以看到《条例》的实施是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道路上有力的法律武器。 但在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上,特别是具体投入到申报一审核一核定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特点和内容是什么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特点和内容是什么? 目前我国的排污费征收制度明确规定,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多因子排污收费。与原有法规相比,现行条例实现了排污收费标准的4个转变,即由超标收费向总量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收费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低收费标准向补偿治理成本的目标收费转变。 我国排污费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污染治理,包括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和污染防治新技术及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大了排污收费工作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对排污费缴纳、征收、管理及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对不缴或者欠缴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如何完善?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从实践情况看,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不能弥补污染治理成本,不利于污染物的治理和减排。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不利于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二是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影响了污染治理资金的筹集和环保设施的建设。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除政府干预、执法不严等原因外,还与目前监测手段落后、底数不清,不能准确核定排放量有关。三是部分地方有截留、挪用、挤占排污费的现象,影响环境污染防治。特别是有一些基层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严重不足,很大部分用于人员经费和办公费支出。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应包括:研究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推进环境污染外部成本进一步内部化。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力争在“十一五”期间逐步提高到治理污染全部成本水平。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建立排污量和排污费缴纳情况公告制度。积极开展排污费征收情况稽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等。 排污权交易的优缺点 (一)实行制度上的问题 排污权交易要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前提,而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根据当地环境容量也就是自净能力确定。但环境容量受多种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很难准确得出。因而实际确定的污染物总量只是一个目标总量,更多时候它表现为最优污染排放量(由边际私人纯收益和边际外部成本共同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排污权交易建立在最优污染排放量基础上,污染物排放总量极大可能超出环境容量,毫无疑问会构成对环境的破坏。 环境标准和排放标准的进一步准确化是排污权交易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环境标准从形式上看,似乎体现了各污染源之间的公平,但实际对于不同的排污企业,可能因为背景水平、治理难度等的差异并未公平地分摊削减污染的负荷。现行排放标准对于新兴污染控制政策的改革甚至产生一种限制。 排污权交易原则上禁止各功能区之间排污许可证的转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这就是当环境围绕压力大的地区向污染压力小的地区转让排污权时,适用两地环保部门协商制定的“兑换率”。然而由于兑换率直接涉及两地的经济利益,可以想见达成一致是非常困难的,又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 非排污者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从理论上来说违反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实际上将一部分责任转嫁给无辜的非排污者,由于非污染者的原因减少了污染,意味着在环境自净能力许可范围内又可以多排放,极不公平,长此以往,后患无穷。从实践看,中国不会有那么多的环保组织和个人有能力参与到市场中来,就算有,也不可能长期负担这本不应该由他们支付的排污权。 此外,未能适当地考虑排污时间问题。效果良好地满足短期环境标准意味着除控制污染外还要控制时间。污染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环境自净能力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条件下有所不同。如果节省的排污权在同一时期使用,又恰好遇到自净能力差的时期,就等同于超标排放。 (二)环境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问题 从政府角度看,按照政治学理论,政府存在一个自我扩张的倾向,总是希望多管事。同时,政府总是希望手中的钱越多越好,通过环境税、排污收费等手段,在保证环境效果之外还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经济收入。而实施排污权交易,只能得到环境污染产权出售的收益。并且,实现许可证市场的均衡需要很长的时间并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因此,政府会偏好政府干预的手段,也就不会对排污权交易这样的靠市场机制解决问题的方法太感兴趣。

污染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财政税务学院税收学 2015级魏潇41528016) 1 前言 1.1背景 良好的生存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但发展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代价却是十分巨大的。在经济增长过程中,随着生企业产力的不断提高,生产过程中环境污染物的排放量急剧增加。图1-1和图1-2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水质状况为第四类以下的占比44%,其中劣第五级的占比17.5%,水质状况为第三类及其以上的占比66%,其中第三级的占比23.4%,所以我国目前的水质污染情况不容乐观,污染严重。同时,由图1-2显示,2016年12月04日,我国空气质量状况普遍处于严重污染,重度污染和中度污染,且大都出现在内陆偏西北地区。近年来,空气污染(雾霾等),沙尘暴,土地退化,水污染等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已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很大的威胁,已成为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人们渐渐意识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图 2-1 2015年全国省界水体水质状况图1-2 2016年12月04日空气质量状况

1.2研究现状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实施至今已有三十多年时间了,目前有关排污收费制度还是比较多而全面的。经资料显示,我国现有关于排污收费制度研究文献主要是对排污收费制度现状,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的思考与提出。但缺少详尽全面的对排污收费制度中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以及企业排污负外部性问题的经济学分析。因此,本文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总结归纳了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经济学原理和财政学知识对排污收费制度中涉及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以及过度排污负外部性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1.3本文研究对象以及结论概述 相关数据和图表表明,在政府极度重视环境污染治理并采取污染收费制度等措施的情况下,仅仅只有部分环境污染问题得到了解决,有些污染问题不但没有减轻甚至更加的严重了。可见,政府排污收费制度政策是存在一定不足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政府失灵呢?怎样才能真正使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改善呢?本文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总结了归纳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基于实施排污收费制度情况下,企业排污过度问题仍然难以有效解决的现状,将政府失灵的表现以及政府与市场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结合经济学原理和财政学知识对排污收费制度中涉及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以及过度排污负外部性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政府排污收费制度中涉及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以及企业过度排污的负外部性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以帮助我国企业排污过度,环境严重污染问题得到进一步的解决。经分析,得到如下结论:目前现有的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排污费收费标准低,排污费征管不到位,协商收费和人情收费等问题,存在着明显的政府失灵现象,并在经济学与财政学知识基础上提出了提高收费标准,征收污染税等解决办法。

排污收费指南、依据和流程

排污收费指南、依据和流程 一、什么是排污收费? 排污收费是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环境污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征收一定的环境补偿费。 二、为什么要征收排污费? 征收排污费作为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三、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和对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四、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 五、征收排污费的标准是什么?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l2348—90)。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二)收费标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2月18日公布) 六、排污收费征收工作程序 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环保部门下达缴纳通知书,排污费直接解缴国库,具体操作如附图。 七、申请减免排污费应具备什么条件? 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符合本条规定的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八、排污费减免如何办理? 1、申请:申请期限为排污者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天内。 2、核实:区(县)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收到排污者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后,应在30天内由环保部门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3、批准:审批机关于30天内给予书面批复。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