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从厅级冤民“谭照华”无罪判决 探讨免除“贪官”的极刑

从厅级冤民“谭照华”无罪判决 探讨免除“贪官”的极刑

从厅级冤民“谭照华”无罪判决 探讨免除“贪官”的极刑
从厅级冤民“谭照华”无罪判决 探讨免除“贪官”的极刑

从厅级冤民“谭照华”无罪判决探讨免除“贪官”的极刑

永不放弃的博客

反贪、反腐,全民呼吁,但是,反清官,排除异己,则在地方常见。一个官员被查处,往往会把政治因素放在首位,人们往往想到是得罪上级,而不是思考他是不是真正的贪官。

尽管网络和媒体上把他形容得无恶不作,也难以排除人们在政治方面的怀疑。尤其是腐败透顶的官员,或者位置甚高的官员,人们会怀疑:坏到这种地步的贪官,怎么平时纪委、组织、检察院等部门都不知道,而至于培养到如此贪腐的地步?这些监督部门是难辞其咎!“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之前纪检监督部门干嘛去了?他们甚至是朋友,是知己,怎么不知道自己身边的官员如此腐败呢?

甚至于人们还会从反面去猜测是“贪官整清官,清官难生存”,怀疑“水至清则无鱼”,“不结网就排除”,这种现状,怎能让官员和百姓平安?!

厅级官员谭照华的冤案,如同赵作海一样的冤案,也引起众多媒体的关注。更加印证了清官难生存,改革出冤案。也证明当今的法律审理判决不能接受历史的检验!是因为冤假错案太多!

无论是官员还是平民,一旦坐在审判席上,一律都是弱者,接受的是公诉机关的指控。公诉人会拿着侦查机关的证据,无论是否合法,是

否真实,在法庭之上“威严”“盛气凌人”地证实被告人是罪犯。不论的证据是多么地非法、多么地漏洞百出,他都会用“环环相

扣”“形成证据链条”把被告“绳之以法”,无论是多么违背自己的良心,他们也要尊重领导的旨意,将被告的虚假之事说成“真实”,根本不听取辩护意见,最终因检察院参与审委会,是政法委参与案件的结果而导致冤假错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空话。因此,我建议免除极刑。最根本的原因是当今审判法庭以公诉机关的意见为天,而并非是公平公正的判决!谭照华的冤案,如果当初被判极刑,他又怎能通过十年的申诉获得平反呢?赵作海的冤案他当初在法庭上多次认罪(迫于无奈),如果判处极刑,就象聂树彬案件,怎么能得到平反呢?或者平反又能换来生命吗?

反贪、反腐,全民呼吁,但是,反清官,排除异己,则在地方常见。一个官员被查处,往往会把政治因素放在首位,人们往往想到是得罪上级,而不是思考他是不是真正的贪官。

尽管网络和媒体上把他形容得无恶不作,也难以排除人们在政治方面的怀疑。尤其是腐败透顶的官员,或者位置甚高的官员,人们会怀疑:坏到这种地步的贪官,怎么平时纪委、组织、检察院等部门都不知道,而至于培养到如此贪腐的地步?这些监督部门是难辞其咎!“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之前纪检监督部门干嘛去了?他们甚至是朋友,是知己,怎么不知道自己身边的官员如此腐败呢?

甚至于人们还会从反面去猜测是“贪官整清官,清官难生存”,怀疑“水至清则无鱼”,“不结网就排除”,这种现状,怎能让官员和百姓平安?!

厅级官员谭照华的冤案,如同赵作海一样的冤案,也引起众多媒体的关注。更加印证了清官难生存,改革出冤案。也证明当今的法律审理判决不能接受历史的检验!是因为冤假错案太多!

无论是官员还是平民,一旦坐在审判席上,一律都是弱者,接受的是公诉机关的指控。公诉人会拿着侦查机关的证据,无论是否合法,是否真实,在法庭之上“威严”“盛气凌人”地证实被告人是罪犯。不论的证据是多么地非法、多么地漏洞百出,他都会用“环环相

扣”“形成证据链条”把被告“绳之以法”,无论是多么违背自己的良心,他们也要尊重领导的旨意,将被告的虚假之事说成“真实”,根本不听取辩护意见,最终因检察院参与审委会,是政法委参与案件的结果而导致冤假错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空话。因此,我建议免除极刑。最根本的原因是当今审判法庭以公诉机关的意见为天,而并非是公平公正的判决!谭照华的冤案,如果当初被判极刑,他又怎能通过十年的申诉获得平反呢?赵作海的冤案他当初在法庭上多次认罪(迫于无奈),如果判处极刑,就象聂树彬案件,怎么能得到平反呢?或者平反又能换来生命吗?

我在网上搜集了关于《谭照华的冤案当时的庭审纪实》

坐在被告席上的他,无论怎样辩解,谁又会听信他?倘若法庭当时能认真地听取他的辩解,查明事实,给他一个正确的判决,怎么会走十一年的申冤之路?这种痛苦的经历为何非要当事人品尝呢?如果当时媒体轰动的“三湘巨贪”被判决死刑的话,即使在十一

年后换来无罪的结果,又能怎样呢?

湖南省物资厅原厅长谭照华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庭审纪实

1月8日、9日,经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湖南省物资厅原厅长谭照华(正厅级)和他的儿子谭敬潇等人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由长沙市中级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在法庭上,记者目睹了什么叫摆官架子和死要面子。

庄严的法庭布置得有点特别:在被告人席的位置专门摆放了一把沙发靠椅。经打听,才知道这是法庭根据现年61岁的谭照华的身体健康状况,专为他设置的。

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详见昨日本报报道),谭照华比划着手指头在作报告式的辩解。“第一,请审判长查明我批准同意儿子谭敬潇挪用公司的2000万元公款给私人炒股这一事实的过程;第二,我请求审判长调取我去年8月18日的供述,因为那天我接受了湖南省检察院领导的教育后,思想通了,心情特别好,头脑也特别清醒;第

三,……”他还在摇晃着脑袋,掰着手指往下数,而且越说越激动,仿佛又回到了以前站惯了的主席台。

1月9日继续开庭,控辩双方进行质证。谭敬潇对公诉人指控他与其父谭照华共同受贿167.5万元一事提出异议,说他与行贿人侯戈阳是业务合作关系,侯给他的这167.5万元是利益分成,而不是行贿和受贿。公诉人当庭出示8份证据证实:谭敬潇与侯戈阳不是合作伙伴,而只是所谓的朋友关系;侯戈阳是通过谭敬潇、谭照华并在谭照华的一再“关照”下才揽到省物产集团公司下属省机电公司“汽车立体仓库”(又称“汽车城”)基建业务的;谭敬潇在侯戈阳承揽到了这项基建业务后的基建施工过程中只起到了通过其父的权力保证资金及时到位的作用。这时坐在一旁听审的谭照华沉不住气了,只见他一连数次把手举了起来。审判长问他有什么事,他便在未征得审判长同意就站起身边说“我要发言”边往话筒根前走去,俨然一付参加“讨论会”的神态。只是在审判长宣布“现在不是你发言的时候”后,他这才幸幸地回到了自己的座位。

记者注意到,谭照华每每站在话筒前为自己辩解一段后,便又很自觉地回到了自己的特殊座位。但是,谭照华每次回到座位后,都很习惯地翘起了“二郎腿”。法警对其进行纠正后,不到一会儿他的两条腿又“翘”到了一块。在一段不到20分钟的时间里,法警对他这种极不严肃的行为就进行过三次纠正。

不难看出,事到如今,“谭董”,这位原来正厅级干部的官架子仍没能完全放得下来。当官捞钱逍遥时,没想到如今摆一二郎腿也得受与厅级相差甚远的法警斥责吧?

(本报长沙1月9日电)

原湖南省物资厅厅长谭照华蒙冤入狱,十年申诉才得改判无罪。一个厅官申冤尚且如此艰难,更何况平民?

《新世纪》周刊记者刘长

兔年春节,谭照华终于得以在长沙家中度过。这是十年来的第一次。自2001年夏天他被湖南省纪委“双规”后,他的春节都在看守所、监狱和异乡的病房中度过。

2003年,这位原湖南省物资厅厅长因受贿和挪用公款罪获刑八年。但和很多贪腐案件中的主角不一样,在案发后长达十年时间里,这位正厅级官员没有“悔罪表现”,而是一直坚称自己无罪,申诉不断。超过40次进京申冤、写下两大箱申诉材料、从62岁变成72岁之后,命运给谭照华开了个玩笑。昔日被称为“三湘第一贪”的“谭照华贪腐大案”,如今被证明是一起错案——2011年1月30日上午,湖南省高院宣布为谭照华平反:撤销原判,谭照华无罪。

面对这份耗去十年光阴的无罪裁判,谭照华感叹“蒙冤申诉难”。而在外界看来,一个厅官申冤尚且如此艰难,更何况平民?

结怨

谭照华1939年生人,如今已两鬓斑白。1956年,湖南省望城县农家出身的他考入衡阳冶金机电学校。按当时惯例,谭入学即算参加工作,学龄计入工龄。两年后,他进入冶金部直属企业衡阳冶金机械总厂工作,一帆风顺,20多岁就进入企业领导层,并被送往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班学习。

谭本人一直保持“清教徒”似的生活,“不抽烟、不喝酒、不进舞厅”,心态淡泊,曾至少两次主动放弃担任副省级职务的机会。此外,谭酷爱读书,即便日后在看守所内也主动“要书读”。

在友人眼中,“谭脾气不好,性格太率直了,容易得罪人”。据湖南省纪检系统人士回忆,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有人举报过谭照华,纪检机关调查发现:送给谭的红包都被主动退回,有的数目还不止5万元。“他是个好干部、廉洁干部。”这位人士说。

1990年11月,谭从岳阳市市长任上调任湖南省物资厅厅长。翌年,物资厅成为全国物资系统改革试点。1994年5月,湖南省物资厅改制为湖南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下称物产集团),由行政机关转为国有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们的“铁饭碗”被打破。

“我带头把自己的厅长变成了董事长。”谭照华回忆,他上任后,一举从大中专院校公开引进500名毕业生,同时精简机构,将15个处室精简为5个,53名处级干部也被减到17名。谭和家人们认为,正是谭的改革,触动了原有利益格局,为牢狱之灾埋下伏笔。

谭照华任上,在全国物资系统低迷的大气候下,湖南物产集团销

售收入仍由11亿元增加到35亿元,年上交税收近2亿元。上个世纪90年代初,物产集团职工家属区成为当时为数不多的“三气一

水”(冷气、暖气、煤气、热水)直接入户的社区。与之对比的是:在谭离任后,随着企业效益走低,物产集团家属区的煤气管道等亦被拆走变卖。

作为“一把手”,谭照华拥有着大批可调配资源,包括物资系统在湖南省境内的八大专属仓库、15.5公里的铁路专用线路。熟悉物产集团内情的人士介绍,随着城市扩张和房地产市场发展,这些原在郊区的仓库、土地均变成黄金地段,稍做变通,即可财源广进。但在谭照华任上,一些合作开发土地的动议均被顶了回去,谭由此结怨颇多。

1999年,物产集团控股的南方建材(000906.SZ)在深圳上市,谭照华任职南方建材董事长。2000年6月,谭照华从物产集团董事长任上退休,按照计划,谭要在四个月后才辞去南方建材董事长一职。但据时任物产集团高层回忆,对于谭继续保留上市公司董事长职务,新的物产集团领导层颇有微词。

正在此时,关于“谭照华有经济问题”的网帖开始在网上流传,原湖南省物资厅的部分员工亦对谭进行举报。此后,湖南省审计厅对谭照华进行了长达11个月的离任审计,并未发现谭有经济问题,而这一结论,未获得物产集团继任者的认可。

时间迈入2001年。谭照华没有意识到,此时,他已无法“平安着陆”。

被查

2001年5月,谭照华的儿子谭敬潇突然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拘。此后,物产集团掀起“反腐风暴”,20多名中层干部分别被调查。同年7月2日,谭照华被湖南省纪委带走,当月25日,湖南省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谭照华立案。牢狱之灾,就此肇始。

早在1998年,谭照华曾患脑溢血,此后,多种心脑血管疾病接踵而至,谭左眼视力亦逐渐下降。2001年的7月到9月,长沙气温高达40摄氏度,62岁的谭照华,每天需要接受三到四拨办案人员长达十几个小时的审讯。到9月,有半个月时间,医院的救护车均通宵值守在看守所门口,以防谭发生意外。

其间,律师许爱国曾在四名检察官的陪同下在看守所会见过谭照华,当时谭“满脸通红,血压很高,状态极差”。家人多次委托律师,试图为谭申请取保候审,未获批准。

日后,谭在申诉材料里回顾了那段80多天的审讯:“我血压高达240/140汞柱,心跳达每分钟130次,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可办案人员却不准,反而逼供审讯、逐步升级。”谭照华承认,办案人员并没有殴打过他,这得益于前厅级干部的身份。

但是,“语言刺激,高温季节(审讯)时间拖得很长。每天早上把你搞去,晚上才搞回来,不达到目的,今天就不能走,他们是(一天)三班倒甚至四班倒,两个人、三个人一班,你就一个人。”这种折磨,“比打还要厉害。”谭照华说。

起初,谭言辞刚烈,常拍着桌子与办案人员争论。看守所的

医生告诫谭:你是个有病的人,血管一爆裂就完了。保住生命,日后方有说清楚案情的机会,否则,“死了就死了,畏罪了。”

“8月17日之前,我没有一个字承认受贿、挪用公款,那天(8月17日)达到了高峰,就是没有办法了。”2001年8月17日晚,在被审查一个半月后,谭照华被迫在办案人员预先写好的笔录上签字“承认”。

当晚,回到看守所,谭照华在废报纸上写下四句话:“一生为人不说假,今日不假难生存。实事求是哪里去?祈祷天下有包公。”第二天,即8月18日,在口供笔录上签字时,谭悄悄在笔录第二页背面写下一行字:“17日讲的不实,是为了出去治病。”

一审开庭时,谭照华请法官当庭验证18日的口供笔录,未得到回应。到二审时,在辩方看来是刑讯逼供铁证的两页口供笔录原件,竟不知去向。

日后再审时,一同受审的谭照华之子谭敬潇向法庭提出:检察机关为了“折磨”他,在2001年5月到7月的短短两个月之内,五次将他转移看守所。他在浏阳看守所被一名同监嫌犯张某“教训”多次。

由此,谭的律师多次强调:谭案办案人员在侦查期间对谭照华父子的刑讯逼供,是“导致该案中多份证据自相矛盾、悖离事实的惟一原因”。

获刑

2002年1月8日,长沙市中级法院对谭案一审开庭。除谭本人,

谭照华儿子谭敬潇、南方建材的两名职员(被控向谭行贿的赵祥元和被控参与挪用公款的刘勇)亦一同受审。谭照华着正装出庭,现场有12家媒体旁听,摄像机一字排开。当庭控辩双方争辩激烈。

谭照华面临着两项指控。其一,受贿。公诉人指控谭照华利用职务便利,将一名为赵祥元的人调入物产集团,赵在2000年春节送5万元到谭家,以示感谢。其二,挪用公款,公诉人指控赵祥元将南方建材的4000万元质押给某证券公司,从而借得20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而此举经谭照华电话同意。

赵祥元否认行贿谭照华,并称“说我给谭照华送感谢费是对我人格的侮辱”。谭照华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谭既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物产公司为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已不存在“调动”问题),也没有为赵祥元谋取利益,更没有收受赵5万元(赵送来的5万元是与谭敬潇炒股的分成,因谭赵二人自1998年起就一直有经济往来)。

此外,对于公诉人指控的挪用公款4000多万元,辩方也提出异议:质押与挪用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且赵祥元将南方建材股票质押属无效质押,公款从未发生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的转移,也未处于风险之中,故不存在挪用。至于赵祥元个人的民事行为,与谭照华本人毫无关系。

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2003年1月28日,谭照华案一审宣判,谭被判有期徒刑11年。谭照华等四人均不服提起上诉。谭照华的代理律师认为,该案存在着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且律师在二审期间又提供了12份新证据材料,故七次致函湖南省高院,要求

二审开庭审理。

“我一直要求和法官见面,我相信,听了我的讲述,他一定会主持正义。但是,他们一直不肯见我。”谭照华回忆说。最终,2003

年7月23日,湖南省高级法院以书面审理的方式,维持对谭照华的定罪,但量刑从有期徒刑11年改为8年。

由于二审判决书并未阐释量刑改变的事实与理由,被部分法律人士视为法院“心虚”,并引发批评。2004年,顾肖荣等六名上海法律学家在给谭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二审判决书体现不出这一点,使二审终审制失去了应有的复审监督作用!”

2003年8月,判决生效,谭照华被押往离长沙200多公里外的岳阳市建新农场服刑。囚车经过处,正是谭照华十多年前曾任市长的岳阳市。

彼时,谭曾为这里主持制定《岳阳市1986年-2000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引领一时风气。2000年之后的事情,并不在谭的规划之中,但很多人还记得这位老市长,连监狱管理人员亦对谭十分客气。

在狱中,谭继续撰写申诉材料,动手整理在看守所两年的“心路历程”。狱外,谭照华的名字已与“贪官”一词紧紧联系在一起。2004年,上海某媒体排出的“中国50巨贪榜”,谭“入选”并排名第31位。

申诉

2003年12月底,谭照华因多年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获准保外就医,从岳阳监狱转往湖南衡阳治病。此后,谭照华“不在病

房,就在去申诉的路上”。

2005年初,因首次申诉被湖南省高院驳回,谭照华踏上进京申冤之路,从此成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门前的常客。60多岁的老伴陪着谭,坐15个多小时的火车从长沙到达北京。当市长和厅长的时代,谭常去北京,“那时都是车子接送,现在去就不一样了,哪个接你啊?”

这位湖南省驻京办人员眼中“级别最大的上访户”,如今只能借住在北京友人家中,并对“两块钱随便坐”的北京地铁印象深刻。此后四五年时间,谭频繁往来于北京和湖南之间,攒下厚厚一摞火车票,进京次数在40次以上。为节省材料打印费,年过六旬的老伴学会了使用电脑,帮助谭照华将手书的申诉材料打印成电子文本。

谭照华后来回忆,一些“有正义感的人”,成为他申冤路上的精神支撑:一位谭照华在物资系统改革时引进的大学毕业生,给看守所内的谭照华写信,并寄去500元以示慰问;一位湖南当地法官,听闻谭案情况,连夜帮助谭写申诉材料;一位正在最高法院实习的法律系大学生,在他负责整理的全国各地送来的数以万千的申诉材料中,发现了谭案的材料,主动打电话给谭的家人:这个案子值得申诉,应该申诉。

与遍布北京的普通上访户们不同的是,前厅官谭照华没有漫天撒网。他的目标明确,只找最高法院。谭多年的从政经历,也让他获得了昔日部属和故旧们的奥援:在北京,一些曾经身居高位的老干部,主动向高层写信陈诉案情,为谭照华鸣冤;在湖南,谭照华曾工作过

的衡阳、岳阳、长沙等地,不断有干部职工实名向上级司法机关写信,要求给谭平反。

2005年1月,最高法院调阅了谭提供的材料,认为该案有疑点,决定发回湖南省复查。谭也再次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申诉中,谭照华特别提到,案卷中缺失他本人的抗辩性证据。

湖南省高级法院审查发现,2001年8月18日的询问笔录确实缺失,遂从检方处找到原件。湖南省高院的一份文件证实:“该份笔录背面有一行文字为:‘17日谈话有不实,为了要出去’,据你说,是你所写。”但该院认为:8月17日的口供笔录与谭的其他供述相一致,“即使你认为17日谈话有不实,也不影响对你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2006年1月22日,谭照华的申诉请求再次被湖南省高院驳回。3月,谭照华又一次来到北京。不久,最高法院将谭案案卷调往北京,启动对该案审查。当年5月,最高法院派出两名法官,专程赴湖南调研谭照华案情况,并听取谭本人意见。

谭和家人均感到沉冤将雪。不料,2006年5月之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案件进展杳无音信,似有一只无形的手,让申诉之路再陷僵局。在此期间,湖南省司法机关两次向北京方面汇报谭案情况,均表示:谭照华案审判并无问题。

迟至2007年10月11日,最高法院方决定,指令湖南省高院对谭照华案进行再审。但这一最高法院指定再审的决定书,迟至半年多后的2008年5月28日下午,方由湖南省高院审监三庭的法官送交谭

本人。

洗冤

漫长等待之后,2009年9月11日,谭照华案终于在湖南省高院第一审判庭再审开庭。此时,距离该案第一次开庭已逾八年。

旁听了当天庭审的媒体记者回忆:再审当天,数十名武警提前到达湖南省高院院内,“严阵以待,以防不测”。当地有传言称,已有人提前放风:“如果给谭照华平反,会引起湖南动乱。”

庭审现场暗流涌动。庭审从上午9时一直进行到晚上10点半,谭照华及其代理律师多次出具证据,证明六年前的有罪判决完全是冤案。

谭的再审代理律师秦希燕指出,受贿5万元的说法漏洞百出:“送钱”的时间、在场的人员、收钱的人、装钱的袋子、钱的去向等问题,诸位当事人口述均不一致。原审被认定向谭照华行贿5万元的赵祥元亦称:“他们(办案人员)明确的告诉我,要搞的是谭照华,谭已经是条死鱼了,只要把责任往他身上推,就肯定没事,要是不配合,就把我老婆也抓起来,使我家破人亡!”

最后陈述阶段,谭照华情绪激动:“他们掘地三尺,长达一年多时间内查外调,手段用尽,结果就查出一个子虚乌有的5万,一个无中生有的电话!”

据接近湖南省政法界的人士透露,再审开庭后,谭案“罪与非罪”问题已趋明朗,但湖南省各政法机关对于谭案是否平反意见并不统一,湖南省政法系统遂组织对谭案的“协调”。协调过程中,有

政法机关人员表示:若对谭案平反,未来工作很难开展,举报人会对平反有意见,同时也会影响领导人的威信。

又经过长达一年多的等待,2011年1月30日上午9点,湖南省高院19楼会议室,该院审监三庭法官、谭照华再审一案审判长梁淑芳宣布:经湖南省高院再审,谭照华“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原湖南省、长沙市两级法院对谭照华的刑事判决,宣告谭照华及其同案人赵祥元、谭敬潇、刘勇无罪。

对于让谭照华蒙冤多年的“一个5万,一个电话”,厚达22页的再审判决书,终于给出澄清:原一审、二审认定赵祥元于2000年春节前送5万元到谭照华家的事实存在,钱由谭敬潇收下,但谭敬潇与赵祥元存在经济往来,认定该5万元系谭照华收受贿赂,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至于“一个电话”引发的“挪用公款罪”,再审判决认为:赵祥元等人确实有签订股票质押协议来借钱炒股的行为,但该质押并未获南方建材的授权,故无效,且与谭照华无关。此外,该无效的质押协议“并未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故该行为违法,但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1月30日的宣判前,谭照华写下书面发言。这份未能在现场宣读的文稿中,谭写道:“九年多的灾难,我体会到一生中经历的事,最难、最苦、最高代价的,莫过于蒙冤申诉难!”“期盼政法工作注意办案中的微量差错,即便办案质量达到99.99%的合格率,也要注意那亿万分之一的冤假错案!”

“错案是人祸!”跟踪此案近十年的律师许爱国说:错案,无论对于每个家庭还是国家,都是一场灾难。“如果侦查人员不刑讯逼供、办案人员能依法办事、律师的意见能得到尊重,还会形成这样的错案吗?”

谭照华说,接下来首要打算是把身体养好,“有些事情,朝前看,不朝后看。”

同时,他希望能领回案发前物产集团应发给他的工资、奖金。此外,“希望任何冤案都不再发生”。

社会“三湘巨贪”被定无罪湖南原纪委布告称是人祸。其实我们认真地判定一下,现在的贪官中冤案无数,难道不能引起当今官员和民众的反思吗?

难怪群众会说,当官的还要被刑讯逼供,还要被冤枉,那么平民百姓被冤枉就更多了!

看看“庭审”与评论,我们能不能思考一下法律究竟怎样被政治绑架?!深刻清查冤假错案,是对民众的负责,是对国家的负责。如果侦查人员不刑讯逼供、办案人员能依法办事、律师的意见能得到尊重,还会形成这样的错案吗?”

我们的公检法机构到底有没有良心和道德,到底在给领导抹黑还是给领导制造“政绩”呢?

简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适用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原刑诉法第120条进行了重大修改,增设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规定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因为它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关于疑罪从无的处罚方法。但是,立法作出规定以后,在诉讼理论上关于这种判决的归属和性质,在诉讼实务上关于这种判决的适用,特别是什么叫做证据不足?适用的标准是什么?还有对这种判决的变更程序,即判决后又发现了新的事实、新的证据,从证据不足到证据充分,作何处理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试作探讨和研究。一、历史性的进步必须肯定修改后的刑诉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刑诉法第162条第(三)项关于“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的规定,有国内外均有议论。一些人认为这种判决归属不明。即作为法院的判决,有罪就是有罪,无罪就是无罪,所谓“证明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界限不清,似是而非,甚至认为这仍是一种存疑判决。我们认为,根据我国诉讼历史的发展,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疑罪从有、从轻、从挂,到疑罪从无,作出无罪判决,按无罪对待,这一个发展的过程,不能不说它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对于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如何下判的问题,在我国的诉讼历史上既有教训也有经验。早在我国古代的《唐律疏议》中,就有所谓“疑罪”之说,即“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等”。在漫长的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下,封建统治者采用“疑罪从有”的处理原则。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也走过一段弯路。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才冲破了这一禁锢的领域。198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后,检察院仍未查清犯罪事实,法院自己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可直接宣告无罪。”这一重要批复,其实质就是吸收了无罪推定关于“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的规定,进一步把这一重要批复规范化、法律化,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加以肯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刑事诉讼处理疑案的法律标准,为司法工作处理疑案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这一历史性的进步必须充分肯定。 二、关于证据不足的适用标准关于证据不足的适用标准,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案件证明标准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证据理论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有二,一是案件事实、情节清楚;二是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显然,我国对刑事案件判决的证明标准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是指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明确无误。所谓案件事实,在罗马法上称之谓“七何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法)、何因、何果”等七个要素或情节构成。案件事实清楚就是构成案件事实的“七何要素”必须明确无误。按照现代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在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件达到明确无误。“七何要素”也好,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也好,指的都是案件事实(或曰犯罪事实)的构成。但是,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客观真实,是否明确无误,必须依靠证据来确认。即事关定罪处刑每一项事实、情节,或每一构成要件,都必须有证据加以证明。立法对证据的要求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是对据以定案的根据,即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确实”是对全案证据质的要求,“充分”是对全案证据量的要求。质与量的辩证统一,构成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究竟何谓证据确实?什么叫证据充分?则是办案人员难以掌握和运用的一个难题,也是人们长期认识不一,说法种种的一个热点,更是我们认定“证据不足”的关键所在。根据我国刑事证据理论与实践,关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概括如下:(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即均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2)案件事实、情节都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上述第(1)点是证据确实的要求,第(2)、(3)、(4)共同构

独家揭秘:贪官出逃,四种征兆!

独家揭秘:贪官出逃,四种征兆! 什么?有贪官外逃! 快追! 快!准!狠!黑猫警长又成功追回了一名外逃官员!随着“天网行动”的开展,海外追逃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热点。这不,7月9日,“百名红通”人员有又一人回国投案,截至目前,已有31人回国归案。 问题来了:贪官在外逃前都有哪些征兆?是否真的能做到神不知鬼不觉?相信不少小伙伴们都很感兴趣。 开讲啦!!(此处有掌声……) 征兆一:转移钱款 贪官外逃总是要转移钱财的。 据央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一份课题报告详细披露,中国腐败分子通常利用现金走私、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对外投资以及信用卡工具、借道离岸金融中心、海外直接收受、借道境外特定关系人等8种途径向境外转移资产。在这8种途径中,现金走私是外逃者曾经认为的相对比较安全的方式——尽管有更快捷的代理机构转移现金方式,但考虑到安全因素,许多贪官甚至采用蚂蚁搬家式的“水客”携带现金方式,这种方式虽然笨拙,转移大量资金比较慢,但不易暴露。随着国家查处力度加大,风险也骤增,携款外逃这种陈旧、笨

拙和低层次的资产转移方式渐渐被弃用。取而代之的,是“人赃分离”。洗钱,则成为向境外转移资产尤其是大宗资产的主要方式。 案例:将巨额资金存入其妻子的账户红色通缉令上的“二号人物”李华波,将犯罪所得钱款存入其在国内选择的空壳公司——鄱阳县锦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并串通新加坡“中央人民币汇款服务有限公司”的老板,通过该汇款公司在中国指定或持有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将巨额资金转移到新加坡,再存入其妻子的账户。由此,资产转移各个环节均不显露李华波的踪迹。 征兆二:让老婆、孩子先出国如果有官员让老婆、孩子等亲属陆续出国,这又要小心了! 多数腐败分子在出逃前会将家属、情人移居境外,并购置海外资产,这就是所谓“裸官”。为了融入当地社会,“裸官”往往让家属,尤其是子女在当地留学、工作、开公司,其奢华生活已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案例:妻儿早在官员外逃前就已出国辽宁华曦集团医保经贸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袁同顺,在2004年3月27日,以在日本检查身体入院治疗的理由从大连出境潜逃至日本。此时,其妻已加入日本国籍,此后袁被引渡回国归案。征兆三:办理假身份证假护照 在国外生活没有护照怎么行? 为了顺利出入国境,外逃分子往往先准备有关出入境证件,

忏悔录心得体会

忏悔录心得体会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

2015忏悔录心得体会 【篇一:《忏悔录》学习心得】 读《忏悔录》有感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死,其言也哀。这样的“忏悔”已经是司空见惯了,几乎没有因经济犯罪被法办的官员没有痛心疾首地忏悔过的,可也没有哪个忏悔者因此逃避了刑事制裁的。 为什么总有那些人在职期间不计后果、胆大妄为呢又为什么总要等到让他们够得上刑处时有关方面才感到事情的严重性呢 在这物欲横流的社会里,人无限的欲望和社会财富有限的矛盾十分尖锐,“短期行为”的理念总使得一部分人希望尽可能地在短暂的期间中达到利益的最大化。怎样去开拓财富来源呢?论技能,没有专长;论水平,不如人,又不肯静下心来吃点苦去学些真本领;做买卖,没多少本钱,再说纪律不允许,风险也大。比较起来还是以权谋利最轻松,“你情我愿,天经地义,各得所需,皆大欢喜”。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长期以来的用人体制很大程度上还是传统的“官本位”主义。对人民负责,实际上是对“少数人”负责。“个别人的德行”决定了被任用的人的品质类型,正所谓“朝中无人莫做官、朝中无人坐不稳”,不投上所好,你能坐得住吗? “一把手”领导下的内部监督机制又有怎样的效果呢? 位居其下的专职监督人员能耐“一把手”几何眼下又有多少人愿冒“卷铺盖”的风险去坚持原则而“翻上”呢因此,在事实上制度主要还是约束“部下”的监督环境中,靠“摆样子、做秀”树形象的“老三遍”走过场的方法来“自律”也仅是“镜中月、水中花”而已。 古人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之以途”。人追求财富的本能是正当的,问题是方法。方法的正当性除了法律和制度已经界定了的外,更多的还是应取决于自己的道德水平,因为法律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仅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只能算个普通的守法的“人”,而不能以此标准作为来衡量为人楷模的公职人员的资格要求。若连起码的正当人的素质都不具备,又怎么能选任到领导岗位去管理众多的人所谓“已不正,焉能正人” 我们不能要求体制马上有多大的改变,也不能奢望靠内外监督职能的效果会管得住那些“想发财的官员”,但至少我们自己能管得住自

从厅级冤民“谭照华”无罪判决 探讨免除“贪官”的极刑

从厅级冤民“谭照华”无罪判决探讨免除“贪官”的极刑 永不放弃的博客 反贪、反腐,全民呼吁,但是,反清官,排除异己,则在地方常见。一个官员被查处,往往会把政治因素放在首位,人们往往想到是得罪上级,而不是思考他是不是真正的贪官。 尽管网络和媒体上把他形容得无恶不作,也难以排除人们在政治方面的怀疑。尤其是腐败透顶的官员,或者位置甚高的官员,人们会怀疑:坏到这种地步的贪官,怎么平时纪委、组织、检察院等部门都不知道,而至于培养到如此贪腐的地步?这些监督部门是难辞其咎!“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之前纪检监督部门干嘛去了?他们甚至是朋友,是知己,怎么不知道自己身边的官员如此腐败呢? 甚至于人们还会从反面去猜测是“贪官整清官,清官难生存”,怀疑“水至清则无鱼”,“不结网就排除”,这种现状,怎能让官员和百姓平安?! 厅级官员谭照华的冤案,如同赵作海一样的冤案,也引起众多媒体的关注。更加印证了清官难生存,改革出冤案。也证明当今的法律审理判决不能接受历史的检验!是因为冤假错案太多! 无论是官员还是平民,一旦坐在审判席上,一律都是弱者,接受的是公诉机关的指控。公诉人会拿着侦查机关的证据,无论是否合法,是

否真实,在法庭之上“威严”“盛气凌人”地证实被告人是罪犯。不论的证据是多么地非法、多么地漏洞百出,他都会用“环环相 扣”“形成证据链条”把被告“绳之以法”,无论是多么违背自己的良心,他们也要尊重领导的旨意,将被告的虚假之事说成“真实”,根本不听取辩护意见,最终因检察院参与审委会,是政法委参与案件的结果而导致冤假错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空话。因此,我建议免除极刑。最根本的原因是当今审判法庭以公诉机关的意见为天,而并非是公平公正的判决!谭照华的冤案,如果当初被判极刑,他又怎能通过十年的申诉获得平反呢?赵作海的冤案他当初在法庭上多次认罪(迫于无奈),如果判处极刑,就象聂树彬案件,怎么能得到平反呢?或者平反又能换来生命吗? 反贪、反腐,全民呼吁,但是,反清官,排除异己,则在地方常见。一个官员被查处,往往会把政治因素放在首位,人们往往想到是得罪上级,而不是思考他是不是真正的贪官。 尽管网络和媒体上把他形容得无恶不作,也难以排除人们在政治方面的怀疑。尤其是腐败透顶的官员,或者位置甚高的官员,人们会怀疑:坏到这种地步的贪官,怎么平时纪委、组织、检察院等部门都不知道,而至于培养到如此贪腐的地步?这些监督部门是难辞其咎!“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之前纪检监督部门干嘛去了?他们甚至是朋友,是知己,怎么不知道自己身边的官员如此腐败呢?

湖南巨贪彭旭峰的逃亡之路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012128000.html, 湖南巨贪彭旭峰的逃亡之路 作者:佚名 来源:《杂文选刊》2018年第10期 2018年6月6日,中央追逃办公布了五十名涉嫌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外逃人员的部分线索。在这五十人中,曾任湖南基建投资集团董事长的彭旭峰,位列其中。他是2017年全国外逃的四名贪官中级别最高的官员,也是在党的十八大后,于“天网”行动中顶风外逃的极端典型,引起中央和湖南省两级追逃办的高度重视。2017年5月,中央追逃办协调国际刑警组织 中国国家中心局,对彭旭峰发出“红色通缉令”。根据公告,彭旭峰目前可能居住在加州奇诺岗市。 1966年5月,彭旭峰出生于曾国藩的故乡湖南双峰县一个干部家庭。 彭的父亲彭少林先后在双峰县委宣传部、组织部工作,娄底地区(原涟源地区)从邵阳单独划出之后,彭少林调往地委工作,最后从正厅长级岗位上退休。 在娄底,彭少林的官声一直不错,威信也非常高。彭旭峰大学毕业后先在娄底地区工作,后来被上调湖南省建设厅,任招投标办副主任,不久又调任长沙市建委副主任。 2007年,长沙市正式启动地铁建设计划,成立轨道办(后组建轨道投资公司)。2010年8月,彭旭峰以建委副主任身份兼任长沙轨道交通集团(以下简称“轨道集团”)董事长,公司党委书记则仍由原董事长、市建委主任兼任,彭旭峰只是“二把手”。2015年4月,彭旭峰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肩挑”。 彭旭峰任董事长的几年,正是长沙地铁从起步到高速发展的几年,市区多条地铁同时开工,静态投资近一千亿元。彼时,彭旭峰随便关照一下谁,谁就可能成为千万甚至亿万富翁。 彭旭峰的弟弟彭耀峰看到了哥哥炙手可热的权力背后巨大的商机,辞掉娄底市国土资源局的公职来到长沙。彭旭峰明知弟弟的来意,不仅不制止,还默许甚至纵容。 彭耀峰并不懂施工,也没有自己的公司,他干的是“提篮子”的活计。 彭耀峰插手地铁项目,提取的“篮子”费,通常为总造价(总采购价)的“6.5个点” (6.5%)。他在娄底市国土资源局的一位老同事严某,辞职到长沙来“跟着发财”,在地铁上做了两亿元的电气采购项目。彭耀峰要求严某支付一千三百万元的费用,严某要求看在二十年朋友份上少一点,彭不答应。严某于是支付了一千万元,打了三百万元的欠条,彭为此很不高兴。 深圳一家设备供应商的代表称,他中标后,按照事先约定,向“相关人员”支付了“6.5个点”的“感谢费”,最后结算不赚反亏。

忏悔录心得体会范文3篇

忏悔录心得体会范文3篇 《忏悔录》是研究托尔斯泰世界观、人生观十分重要的一部著作。下面是忏悔录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篇一:忏悔录心得体会范文 上个周末去上海书城,本来准备再读一遍《基督山伯爵》,记得高中在上课的时候偷偷看基督山,被班主任发现然后毫不留情地没收了,没收的那本还是基督山伯爵的下册,可想而知当时的悲愤之情。至于这本书内容,早已忘得一干二净。这次在书城没有找到人民文学出版社的基督山,所以只好买了法国著名作家让.卢梭的《忏悔录》。 奥古斯丁的《忏悔录》是我大学读的第一本文学书,大学的我不喜欢读文学类的书籍。记得那时任老师教我们西方外国文学,当时考试的要求就是要我们读一本关于学前教育方面的西方名著,迫于考试压力所以选择了《忏悔录》,但是后面的研读改变了我之前的想法,渐渐的接受文学书籍。 今天当我读到卢梭的这句话,仍然激动不已。他说:当时我是什么样的人,我就写成什么样的人:当时我是卑鄙龌龊的,就写我的卑鄙龌龊;当时我是善良忠厚、道德高尚的,就写我的善良忠厚和道德高尚。万能的上帝啊!我的内心完全暴露出来了,和你亲自看到的完全一样,请你把那无数的众生叫到我跟前来!让他们听听我的忏悔,让他们为我的种种堕落而叹息,让他们为我的种种恶行而羞愧。然后,让他们每一个人在您的宝座前面,同样真诚地披露自己的心灵,看看有谁敢于对您说:"我比这个人好!" 。这一段话像极了耶稣对恶意诽谤一个妓女的法力赛人说的话一样:你们当中谁若没犯过罪,就可以打她。结果,众人一个个丢下石头,低首离去。 近来我又读了一遍法国启蒙作家卢梭的《忏悔录》(陈筱卿译,译林出版社,1994年版)。 上下两卷共十二章,中译本634页,洋洋五十余万字,一口气读下来,看得我俩眼朦胧。随着卢梭叙述的文字河流,我又一次漂进了他丰富而传奇的心灵之海,不由自主地陷入思想与情感的漩涡里,拜倒在上帝的脚下,发出深沉的喟叹——忏悔吧!

一审有罪、无罪判决书 模板

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首部: xxx人民法院(需标明省,市,区)(正中) 刑事判决书(正中) (xxxx立案年度)x 刑初字第x号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何时因何被拘留,逮捕,是否在押,现在何处) 辩护人:xxx(姓名),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为律师的情形)【2、辩护人为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xxx(姓名),xxx(工作单位),xxx(职务)3、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的情形:xxx(姓名),xxx(职务),xxx(与被告人的关系)4、如果是指定辩护人的,在称谓上为“指定辩护人”】 【注:一案有几个被告人并各有辩护人的,应分别写在各被告人的下一行,不要集中列】 诉讼代理人:xxx(姓名),xxx(所在单位) (案件由来)公诉:xxx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姓名)犯xx罪(起诉的罪名),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xxxx年xx月xx 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或者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辩护人xxx,证人xxx、鉴定人xxx、翻译人员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

1、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注:控方意见和辩方意见要分两个自然段分别表述,以示民主和平等) 3、判决确认的事实(法律事实,必须是经过法庭审理查明的,依法确已构成犯罪的事实。) 4、认定事实的证据(另起一段,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一定要进行具体的分析、认证,并阐明采信证据的理由。) 理由: 1、针对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做出法律上的判断。(针对性,个性,结合具体案情,充分摆事实,讲道理) 2、根据具体案情,阐明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理由。 3、对于控辩双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特别是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主要意见, 应当据理表明是否予以采纳。 4、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尤其要 突出首要分子和主犯应负的罪责。 5、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即定罪量刑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准确、全面的引用) 判决结果: 被告人xxx犯xxxxxx罪,适用什么刑罚(判处刑种+刑期、无期徒刑、死刑)或免除刑罚(免于刑事处罚)。【注意: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

贪官外逃形势依然严峻

贪官外逃形势依然严峻 贪官外逃形势依然严峻 任建明《人民论坛》(2011-08-18)成功遣返赖昌星的意义不同寻常,但对其作用也不能夸大,更不能形成我国已经克服了有效惩处外逃贪官困境的错觉。赖昌星案毕竟只是个案,我国在有效惩处外逃贪官方面所面临的一系列困境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仍将面临严峻挑战7月23日,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在潜逃12年之后被成功遣返。赖昌星被遣返回国,对中国打击贪污行贿犯罪,具有标志性意义。它意味着那些外逃罪犯即使套上“政治犯”的外衣,即使逃到没有引渡协议的国家,也会被引渡回国,不可能逃过司法审判。在肯定其震慑作用的同时,我们还需深思和研究:为什么还有很多贪官“逍遥海外”;境外追逃的难点究竟在哪;除了引渡,境外追逃还有哪些可行的方式 …… 追逃12年成功遣返赖昌星的意义肯定不同寻常,但对其作用也不能夸大,更不能形成我国已经克服了有效惩处外逃贪官困境的错觉。 赖昌星的遣返仅是冰山一角

与我国反腐败形势持续严峻情况相类似,我国贪官外逃的问题也十分严重且危害极大。需要说明的是,“外逃贪官”中的“官”绝不仅限于党政机关干部,还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犯有腐败罪行的其他中国公民,例如赖昌星。远华大案调查表明,赖昌星既犯有走私、偷逃税等严重经济犯罪问题,又犯有大肆贿赂各级、多部门、众多党政机关干部的严重行贿腐败罪行。鉴于公众已习惯使用“外逃贪官”这样的提法,本文也将沿用这个用法。贪官外逃只是跨国腐败犯罪中的一种类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不断对外开放以及国内外腐败的蔓延,跨国腐败也成为我国一类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比较典型的跨国腐败包括跨国商业贿赂和贪官外逃,其中跨国商业贿赂既包括外国公司在中国的贿赂,也包括我国企业在海外的贿赂。事实上,这几种跨国腐败都十分严重。这里主要讨论贪官外逃问题。 虽然没有官方公开的较为系统的统计数据,但仅从一些不完全数据以及个案来看,我国的外逃贪官问题十分严重。据公安部2006年5月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已陆续缉获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320人左右,直接涉案金额近700亿元人民币。从一些个案数据来看,远华案主犯赖昌星潜逃自不必说。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一案就卷走4.83亿美元,合人民币30多亿元之巨。先后担任吉林省省长、

忏悔录读后感及心得体会【精华篇】

忏悔录读后感及心得体会【精华篇】然我把整个世界都让给我那些仇敌去为所欲为,我却在贯穿我的全部写作的那种高贵的激情和我的思想原则的那种永恒的一贯,为我的心灵留下了一个证据,这个证据完全符合发自我的天性的全部行为。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忏悔录读后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忏悔录读后感一个月前,偶然读了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然后就再也停不下来了,接着一口气读了《论科学和艺术》、《社会契约论》、《忏悔录》,一个月的读书经历,彻底爱上了一颗敏感赤诚的心。从卢梭身上,悟到了很多东西,整理读书笔记,跟大家分享。 哪些人应该读卢梭? 如果你敏感、多情,有一颗浪漫的心,你应该去读卢梭。 “上天赐给我一颗多情的心,对别人来说这是幸福的源泉,对我来说却是我一生不幸的根源。”一语成谶,卢梭一生的传奇从多情开始,一生的苦难皆因多情累及。世界上最天才、最浪漫的作家也创作不出像卢梭一样的人物,只有上帝才能有这样的杰作。 “一方面是非常炽热的气质,热烈而好冲动的激情,另一方面却是迟钝而又混乱的思想,差不多总是事后才明白过来。简直可以说,我的心和我的头脑不是属于同一个人的。”

“我生性是开朗、坦白的,正因为我不能掩饰自己的感情,所以我对于人家将感情向我掩饰起来也就疑虑万端;对这样一种天性的人来说,我的苦恼真是太大了,太难以忍受了。” “平静的时候,无论什么都是我害怕,无论什么都使我沮丧;一只苍蝇飞过,都吓我一跳,哪怕一句话,我都懒得讲,哪怕一个手势,我都懒得做,我的畏惧和羞耻心把我拘束到了极点,我真想藏在谁也看不见的地方。在我非动不可的时候,我不知道该怎么动;在我非说不可的时候,我不知道该怎么说;如果有人注视我,我便张皇失措。” 这就是真实的卢梭,激情澎湃,却缺少理性的束缚;感情真挚热烈,却疑心重重;生性怯懦,却无畏勇敢;要么过于高尚,要么过于卑鄙;有时是阿喀琉斯,有时是忒耳西忒斯;有时成为英雄,有时成为无赖。这些过于极端的性格同时出现在一个人的身上,竟然变得那么有魅力,那么吸引人,甚至只用一眼,你就再也挪不开步子。读卢梭,就是在欣赏一件艺术品。 如果你觉得自己资质平庸,默默无闻,害怕自己将来变成芸芸众生之的一个,你应该读卢梭。 我们这群人,成功跨过了高考的独木桥,最终怀揣着各自的梦想,踏入了国最一流的学府之,每个人都对生活、对未来都充满信心。我们有理想有抱负,我们要成为一流的

学《忏悔录》心得体会

立德育人方为人师 ——读《花甲之年的忏悔——蚌埠市交通局原总工程师杨杰忏悔录》心得体会 中国几千年的发展中,始终伴随着清正的廉洁传统。廉洁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无论处于任何一个岗位或职位,我们都要“依法廉洁从业,遵守职业道德”,把廉洁从业的自我意识时时刻刻牢记于心,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认真依法廉洁从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传统教育,给杨杰打下了良好的人文基础。勤奋聪明好学吃苦耐劳,承担着万人大厂的企业管理工作。勤奋工作,严于律己。从普通科员干起,最后成为总工程师,也一直都勤奋肯干。始终积极参政议政,为社会经济发展出力献策。凡事冲在前,凭借优异的成绩,在各方面均获得好评,进入了人生的盛花期。这时的杨杰还是能够把握住自己的,特别是经济上,不在乎金钱,不计较私利;有时候跑计划、资金,自己还多次贴过钱,别人表示点小意思还能婉拒。 2002年杨杰开始主持部门工作,各类活动往来日益增多,事业上进入了如日中天的状态。杨杰在思想上发生了变化,逐渐放松了法纪、道德的要求,贪财贪色的心念迅速膨胀,并发展到欲望横流,无法自拔。金钱上,从第一次1万元拒绝,到后来接受小额购物卡到现金,到大额卡或现金,发展到上百万的伸手,从初期有限地收个别人少数人,到范围和人数逐渐增加,发展到来者不拒并大小都收,甚至用公款报个人小账的事也开始干起来。生活作风上由不检点到腐化堕落。现人生正处的风华正茂的他,转身成为组织、国家和人民的罪人,杨杰感到万箭钻心,懊悔至极,恨不得自裁以谢罪。杨杰犯错的原因,分析起来主要是以下几点:一是人生理想和目标迷失。觉得自己年近50岁才当总工,又是党外人士,政治上、仕途上不可能有什么新发展,不如多为自己着想,多为退休后能够生活好一些多搞一些积累,多弄点钱财,将来生活更好一些,让女儿负担也轻一些。二是放松修养,放弃要求。过去父辈常教诲自己修身养性,不可放纵贪财贪色。但杨杰多年来逐渐放松修养,甚至放弃修养且连基本要求的底线也放弃,沉浮于腐朽的意识和行为中。三是物欲之下,贪欲驱使。在物欲横流的大环境下,杨杰不是正确看待,努力克制,而是心理失衡随波逐流,逐渐让贪念占满了心灵,甚至想着再不抓紧时间捞就悔之晚矣,于是就大捞特捞,什么都捞,捞钱、捞物、捞性。四是目无法纪,胆大包天。过去杨杰敬畏规矩,敬畏法律,还比较胆小谨慎,后来完全丧失法律概念、法纪意识,不惜冒牢狱之灾的风险,想方设法去谋财。五是个人主义作祟,不能正确看待自己。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句话深刻揭示了千里长堤虽然看似十分牢固,却会因为一个小小蚁穴而崩溃的道理。任何事情的发展都是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面对“小节”,如果不给予足够的重视、任其发展,就可能会铸成大祸。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要防微杜渐,严以律己,从小事和细节做起,廉洁从业,避免以小失大,避免以利益的驱逐和诱惑走向犯罪的深渊。学了《花甲之年的忏悔——蚌埠市交通局原总工程师杨杰忏悔录》,作为教师的我一定要做到:一、常怀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二、遵守党纪国法,特别是教育法律法规;三、坚持教书育人的理想信念;四、树立服务学生的意识;五、保持公私分明,明确教师的权力和义务,合法实行教育学生的权利,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义务,做一个合格的人民教师。

辛普森为什么被宣判无罪

辛普森为什么被宣判无罪——了解美国司法体制的一面镜子 发信站: 两全其美网(Wed Jun 10 20:29:41 2009), 本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1012128000.html,) 有网友说杀人嫌疑犯辛普森最后被宣判无罪释放,清楚证明了标榜自由平等民主公平的美国其实只是打着法律的幌子搞双重标准、愚弄世人,这是对美国宪法修正案以及美国司法制度的曲解。也许很多网友或多或少读过一些辛普森杀妻案的报道,但其实在生活中我们也许会遇到这么一种情况——得到的信息越简单,推论也就会显得格外清楚。就像世界上发生的很多事情一样,当事实被简单化以后,看似清晰的结论,有时反而会模糊事件的真实面貌,甚至也会曲解事件所折射的意义和教训。我当然不能说我知道的是完整真相而其他人都一知半解,但我还是想在此再详细解释一下在美国的司法制度和宪法修正案的条款保护下为什么辛普森嫌疑如此之大却还是被宣判无罪释放。 首先我们简单回顾一下这个“世纪大审判”的起因——1994年6月,洛杉矶高级住宅区发生了一桩重大谋杀案,死者均为白人,一个是辛普森的前妻妮可•辛普森,另一位是20岁左右的餐馆雇员高德曼,他当晚前往妮可住所给其送遗失在餐厅中的眼镜而被害。二人都是被刀割喉致死,妮可的头颅几乎被割下来。邻居偶然发现了尸体,现场在妮可自家花园甬道上。 辛普森的住所离前妻的非常近,案发后警察试图找到他通知案情,发现辛普森已经按原计划前往芝加哥。因为怀疑其谋杀,而且辛普森在警方通知其赶紧回来接受问讯后一直不投案,于是警方只得把他宣布为重大通缉犯。当他在警察眼皮底下回到住所,喝完一杯桔子汁后束手就擒。 辛普森在从芝加哥回来的一个小时里,当时警察局还没有宣布其嫌犯身份,他就已经聘请了美国最著名的律师之一夏皮罗作为其首席律师,并马上组建了名满全美的几十名高级律师构成的“梦幻律师团”。美国有一个专门的机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如果你是穷人请不起律师,该机构为你聘请律师,费用全免,美国政府也有一个联邦法律服务公司,义务为请不起律师的人提供免费律师。而且法庭也规定,律师都必须有一定小时数的义务服务。 另一方面,由地方女检察官克拉克、黑人检察官达顿为首的检方律师团也组建起来。 在美国,审判刑事犯罪案件时,不论检方手中的证据看上去多么有力,在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遵循“无罪假定”,因为一个普通美国人在处于嫌疑犯这个不利地位时必须确保其拥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美国人认为,在案件受理期间被告面临检察官与警察,往往是代表着集中了美国最有势力、财力搜罗证据、维持诉讼的强势团体,而一个普通人处于这样一个悬殊的地位上,如果还不从制度上加以保护的话,被冤枉、甚至被政府执法人员陷害的可能性都是非常大的。因此在宪法的十条修正案中,有五条涉及保护嫌犯的公民权利,同时保证检方和辩方从道义上的平等地位。而且在被告不认罪的情况下,检方的责任是陈列证据证明控告的合理性。而辩方的工作只是对检方提出的证据提出疑点,甚至推翻检方的证据。检方在整个审理过程中绝对不可以有任何抬高自己、宣扬替天行道伸张正义的举动,哪怕是暗示辩护律师是为罪犯开脱都是严重的犯规行为。 美国的司法独立,决定了美国政府无权干涉任何审理过程,而法官所起的全部作用只是维持秩序,以及判定哪些证据可以呈堂,提问是否恰当,在法庭上什么话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

XXXX年贪官外逃的基本特点及预防措施(可编辑).doc

XXXX年贪官外逃的基本特点及预防措施(可编辑) 贪官外逃的基本特点及预防措施贪官外逃的基本特点及预防措施 随着经济体制转型和改革的深入腐败已日益成为经济发展和改革进程的痼疾国家公职人员以权谋私(俗称“贪官”)犯罪后携款外逃的案件日益增多。 应当从理论上就当前贪官外逃的基本特点进行总结和概括以建立健全防范贪官外逃工作机制。 一、当前我市检察机关掌握的贪官外逃的基本情况 自XX年至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网上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名人其中销案人抓捕人自首人未作处理人。 最近几年我市检察机关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未出现在逃人员情况。 二、贪官外逃的基本特点 总结近些年贪官外逃现象有四个明显的特点: (一)从外逃的对象上看中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处级干部、国有企业官员和金融系统人员逐渐增多。 外逃的国家工作人员中过去大多是一般工作人员而近年来级别较高的领导干部也开始外逃。 在携款外逃人员中银行工作人员、财政工作人员、工商管理工作人员所占比重较大据有关方面的统计占了%以上。 金融系统是携款潜逃的多发区和重灾区。

(二)从出逃的时机和过程看多是早有预谋、精心设计、长期准备一般都要经历复杂的准备程序。 从出逃时机上看目前已从过去的因案发仓促个人出逃发展到有准备、有预谋的家庭成员全体出逃从出逃时间的准备上看除少数因东窗事发临时决定出逃外一般都要经过一年的准备时间或者更长时间。 (三)贪官外逃必然伴随资产外逃且资产外逃的形式、手段、方式多样数额巨大。 (四)从资产外逃的数额和数量来看目前个案外逃资金数额都比较巨大已从过去的几万、几十万发展到现在的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 愈七成出逃贪官涉案金额过千万元。 三、、关于健全防范贪官外逃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和建议 要从根本上预防贪官外逃必须用立法、司法、行政等多学科、多层次、多领域手段综合治理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加强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出入境证照管理以及严格进行海关、边防检验制度化才能起到有效地预防贪官外逃的效果。 (一)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首先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 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贪官外逃必须强化理想信念教育高筑拒腐防变的精神堤坝。 重点进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自觉

学习李章国忏悔录心得体会

学习《南京化建产业集团原董事长李章国忏悔录》心得体会 出身于贫困农民家庭,6岁父亲去世,与母相依为命。同时遇到三年自然灾害,以卖烙饼、田间挖苦菜、摘树叶来维生,他活下来了。古人云:“大难不死、必有后福啊”在党和政府的帮助和自己艰辛的努力下,他参加了工作,并以自己的努力和党的信任成为南京化建产业集团董事长,权利的增大使他忘记了要不断学习,降低了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应有的警觉性,权利增大、胆子增大,放弃了党和人名给予的信任,于是,他不想再坚守清廉,面对“改制盛宴”,面对滚滚而来的钱财,他张开了黑手,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87万余元、美元2万元、商品房1套(价值人民币51万余元)。 纵观李章国的人生轨迹,工作40多年,前30多年敬岗敬业,守住“底线”,为党和人民做了有益的工作;而后10年却以手中的权力大肆捞取钱财,不保晚节,终入牢笼,毁掉了自己,倒在了仕途的终点线前。 李章国知道错了,用李章国的话说就是“如果抵挡住第一次诱惑,我就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我悔悟太晚,给家庭、亲人都造成了巨大损失,教训无比惨痛……”他开始后悔、难过、自责、痛苦,我想这世界没有买后悔药的地方,假如再给他一次机会,我相信他不会写下教训无比惨痛。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闻过则喜,闻过则改,善莫大焉。从李章国忏悔录中吸取教育、引以为戒,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是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

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思想就会放松警惕,领导方法就无法改进。李章国忏悔录中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因此,必须要经常认真学习,努力为寸草塔煤矿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其次,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两袖清风,清正廉洁,是最基本的行为准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自重、自律、自醒,常怀律己之心,排除非份之想,始终保持浩然正气。第三,保持艰苦奋斗优良传统。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始终不渝地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为寸草塔煤矿的发展和稳定作出应有的努力。 王满才 2011-4-20

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范文 忏悔录心得体会

忏悔录心得体会 看完《忏悔录》这部警示教育片,我深切地体会到,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拒腐防变的严峻挑战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做到以下四点:一是必须时刻保持思想警觉不放松,始终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近年来规划部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出必大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的今天,很多受利益驱动的开发商,削尖脑袋地在规划部门容积率所谓的弹性空间和黑洞上,做文章、搞公关,竭尽拉拢腐蚀之能事,千方百计地牟取自己经济利润的最大化。作为规划工作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规划部门面临如履薄冰般的严峻形势,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以既干事、又干净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才能真正树立规划部门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二是必须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不动摇,始终做到坚韧不拔、矢志不渝。正确的理想信念如同人生的航标,有了正确的理想信念,就不会迷失人生方向,而一旦失去理想信念,就可能成为欲海的无舵之舟,随波逐流,滑向深渊。通过毕玉玺等典型案件说明,领导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以八荣八耻的思想道德要求来不断鞭策自己,陶冶道德情操,锻炼道德意志,确立道德信念,养成道德习惯,才能在利惑面前不乱意,在名惑面前不失志,在色惑面前不花眼,永葆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三是必须树立正确的权

力观不动摇,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作为党的领导干部要时刻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用好了能为民造福;时刻想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力周围布满了陷阱,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规划部门作为国家的职能机关,掌握着经营性建设等项目一定的行政审批权。我们要以《忏悔录》为鉴,清醒地认识到:一分权力,十分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一定要依法用权,不行使违反党纪国法的权力;廉洁用权,不行使徇私谋私的权力;按职用权,不超越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范围;以德用权,不超越权力行使的道德标准。惟有如此,才能为民造福,为己免罪。四是必须坚定正确的人生观不动摇,始终做到慎欲修德,省己律身。古语云:珠莹则尘埃不能附,性明而情欲不能染也。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培养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坚持慎始、慎微、慎欲。慎始,就要在不义之财面前,慎重对待第一次,果断拒绝第一次;慎微,就要做到谨防小恶积大恶,谨记小节并非无害,而是一切大害的开始;慎欲,就是要正确处理好民欲与己欲的关系,把体民之情,遂民之欲作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热心地为群众排忧解难,谋利造福,把个人的欲求置于群众欲求之下,做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心得体会栏目推荐链接: 十八大学习心得体会汇总 心得体会范文汇总

无罪判决书(5)王洪军故意伤害案

无罪判决书(5)· 王洪军故意伤害案 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隆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帮信,男,1954年12月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系隆林县铁合金冶炼厂职工,住该厂宿舍。系本案被害人陆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光益,女,1956年10月出生,布依族,系隆林县铁合金冶炼厂职工,住该厂宿舍。系本案被害人陆建之母。 上述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魏永德,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中专文化,系隆林县铁合金冶炼厂职工,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兴隆街42号。 被告人王洪军,又名海龙,男,1979年9 月15日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汉族,中专文化,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兴隆铁合金厂宿舍。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4 月23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 月15日因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撤销案件而释放。2007年11月29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

看守所。 辩护人莫妙玲,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 月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帮信、卢光益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班应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帮信、卢光益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永德、被告人王洪军及其辩护人莫妙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洪军于2003年4 月22日23时许,在龙山街和朋友玩时,接到受害人陆建打来的辱骂电话,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来陆建就骑一辆摩托车去找黄学梦,并对黄学梦说要打王洪军,然后两人沿街在兴隆街建行转盘东面(兴隆街43号门前)找到被告人王洪军,黄学梦一下车就连打被告人王洪军几巴掌,接着陆建上前朝被告人王洪军头部打一拳,然后边骂边指责往新车站方向走去,黄学梦在被告人王洪军和陆建往新车站方向走去时,在高压线的铁塔处捡到一块烂水泥砖,从后面快步追上来对着被告人王洪军,此时陆建又再次挥拳殴打被告人王洪军,被告人王洪军见状拿出锁匙扣,打开挂在锁匙扣上的平南小刀一阵乱捅,分别刺中了黄学梦和陆建,被告人王洪

读忏悔录心得体会【最新】

读忏悔录心得体会 读了部分奥古斯丁的《忏悔录》.奥对自己从小的思想和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回忆,对自己从小所作的恶进行了忏悔和剖析。如对他16岁时和小伙伴去偷邻居家树上的梨,他对此的反思是:“我并不贪图这些果子,因为我有很多更好的。我把这些果子偷到后就丢掉,我偷窃只是为了品尝偷窃的罪恶感,享受犯罪的的乐趣”。偷窃并不为东西本身,反而是为了从中感受一种乐趣,年少的人有这种心理也很正常。据说,国外有明星也喜欢到超市偷小东西,也是为了享受偷的乐趣,倒是蛮有趣的。有人说是明星变态,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明星也有孩子似的心态。而且从对这个事情分析来看也蛮有意思。在超市偷小东西,没被抓会有成功的感觉,被抓到了罚点款也够不上犯罪,反正明星也不缺那几个钱。明星也挺会算计的。这种算计跟少年的算计一样。奥古斯丁说: “在这次偷窃中,我究竟享受到什么乐趣?难道是我在恶意地模仿卓越的天主吗?其实,原因在于我没有能力违反法律,我只想拥有囚徒做禁止之事的快乐,得到一种欺骗性的感觉,而且在犯罪之后还不会立刻得到惩罚。”这种偷窃,很可能不会受到惩罚,即使受到惩罚也很小,足可以承受,但却大大满足了少年或者明星们的敢犯罪的感觉,获得敢做常人不敢做的快乐感觉。所以这些看似无理或正常人看来不值得的事情,其实也隐藏着他们的一种智慧的算计。 奥古斯丁对自己少年透彻的心理还分析说“如果我只享受偷吃果

子的乐趣,我一个人就可以完成,没有必要在同伴面前做。所以我的乐趣不在果子而在罪恶,在于多人合作完成的犯罪行为”。哈哈,奥古斯丁真的是一个相当透彻的心理分析师,对自己少年的行为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而且那么合情合理。看过苏童的《刺青时代》,那些少年成立帮派,打打杀杀,甚至死都不怕,其实也有类似的心理,实际的物质利益反倒是不重要的。 奥古斯丁分析自己是为了忏悔,为了让自己心灵纯洁,为了让自己彻底的心向天主。他为这段生活作了总结性发言“”这些丑陋不堪的事,我也不愿再去想它了。我现在需要的是你,我的天主,你拥有正义和纯洁,在你左右才能享受无比安宁的幸福生活。谁投入你的怀抱,谁就不再忧虑,就可以在至善中享受完美的生活。可是我年轻时远离了你,远离了你的支持,误入歧途。” 对奥古斯丁对自我的分析我还是很佩服的,不过我不喜欢他的结论和目的。我的分析和结论是什么呢?我觉得人的成长是一个历程,是多种多样的,每个人都不一样。奥古斯丁少年时的偷窃和反叛,从某个角度来是也是他成长的一个过程。也许他从小一番风顺,从小就听从母亲的教导,而且如他长大后那样心灵上皈依了万能和至善的主,也许奥古斯丁如许多人那样反倒一生默默无名,也没在历史上留下什么呢?也难以有这样一种透彻心灵的认识。 另外,对为什么少年常会做那些偷鸡摸狗的事,我倒觉得,和奥

对无罪判决案件的思考和预防对策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好体现。然而在教育整顿活动的查摆问题过程中,发现无罪案件在一些地区具高不下,导致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与形象,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笔者认为,把案件质量视为生命,视为形象,下大力量把无罪判决案件降低到最低程度是我们的共同目标和职责,为此,笔者针对无罪判决案件的成因、检察人员执法观念和防范措施等方面作了认真思考,下面就此谈点浅见,一,无罪判决案件的类型及产生的原因根据刑诉法162条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法定无罪,一类是证据不足的无罪。法定无罪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体现在刑诉法第15条之中。证据不足被判无罪的案件,有以下几种类型:1、案件原本证据就不充分,由于案件的发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事过境迁,证据灭失,有的证据搜集不齐,或无法搜集,造成了案件本身就带有证据不足的情况,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从而给案件认定带来困难,法院有可能对案件宣告无罪。2、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导致案件认定不充分。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一对一“的案件中。在庭审过程中,一旦翻供或翻证,否定犯罪事实或改变原来证言,使案件证据出现定与不定的”一对一“状态,如果无新证据出现法院一般要作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3、关键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案件认定证据不充分。有的证据在案件中起决定作用,有它案件就可以认定,无它案件就不能认定,如鉴定结论等一但发生变化,很可能导致案件不能认定,从而出现法院判无罪的情形。无罪判决案件产生原因错综复杂,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大致有以下几类:1,法律、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无罪判决案件的产生。1979年刑法实施以后,我国政治经济形式发生很大变化,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许多决定、规定和补充规定,两高对如何执行法律亦作了很多司法解释,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开始实施。为此在新旧法律衔接,接替过程中,执行法律就会出现差异,有些情况下因法律规定的变化而导致无罪判决的出现,如主体发生变化、追诉时效或犯罪数额的变化等。2、司法各部门之间意见分歧导致无罪判决的产生。由于公、检、法三机关所处位置不同,作用不同,责任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也不同,更主要的是证据标准不同,对案件的处理会产生不同认识,由此产生无罪判决案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法律政策界线掌握上的不同产生的无罪判决案件,这类案件法院与检察院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上没有分歧意见,只是对如何运用法律认识不一致,结果造成无罪案件的出现。另一种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不同产生的无罪判决案件。这类情况在无罪判决案件中占绝大多数。3、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办案制度不落实,导致无罪判决案件的产生。主要体现在办案人员办案水平不高,审查不细,把关不严或者责任心不强,在法律发生变化后仍然凭老经验办案,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严重违反操作程序办案,为此导致出现错案。二、更新执法观念,提高证据审查意识目前,我国法制建设日趋完善,近年来出台了若干法律,法规,体现出我国已经走向法制化、依法治国的轨道,特别是修订后刑法,刑诉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立法,执法原则有了重大修改,庭审方式亦有重大改变。为此,做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官必须更新执法观念,公正司法,依法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打击各类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由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方面转变,更新执法观念。近年来有罪推定的积习和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观念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导致在办案中只重视有罪证据的侦查和审查,忽视无罪证据的审查,只重视有罪证据的调取和补充,忽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证据间矛盾的排除,结果必然会出现案件质量不高的现象,或造成错案的发生。刑诉法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明确规定了诉讼过程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要求我们政法干警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是侦查阶段还是批捕、起诉阶段,在思想上首先要体现出这种观念,切忌先入为主,其次,要在无罪推定原则指导下,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即要注意证明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注意证明无罪、罪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