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PDF

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PDF

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PDF
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PDF

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

检查大纲

前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统一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提高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本《大纲》共包括以下11部分:

——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

——第2部分地基处理监督检查

——第3部分变电(换流)站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

——第4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设备安装前监督检查

——第5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

——第6部分变电(换流)站投运前监督检查

——第7部分架空输电线路杆塔组立前监督检查

——第8部分架空输电线路导地线架设前监督检查

——第9部分架空输电线路投运前监督检查

——第10部分电缆线路工程安装前监督检查

——第1 1部分电缆线路工程投运前监督检查

一、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2) 306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I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500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5009.3)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IIT5434)

(二)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按照精简程序、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本《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

(1)与监督检查阶段相协调的原则。

(2)监督检查转序的原则。

(3)监督验收质量的原则。

(4)监测实体质量的原则。

(5)以强制性条文为基础的原则。

(6)兼顾技术进步的原则。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本《大纲》与原《大纲》相比,主要的调整和变化如下:

(1)在监督检查的内容上增加了地基处理监督检查部分。

(2)为适应城市电网建设的要求,增加了电缆线路工程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将其划分为电缆线路工程安装前监督检查和电缆线路工程投运前监督检查两部分。

(3)本《大纲》吸收了原“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内容,同时在适用范围上增加了换流站工程。变电(换流)站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界定为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电气设备安装前监督检查及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三部分。

(4)将原“变电站工程投运前电气安装调试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和“换流站工程电气安装调试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归并成本《大纲》第6部分变电(换流)站投运前监督检查。

(5)本《大纲》吸收了原“送电线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内容,将架空输电线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界定为杆塔组立前监督检查、导地线架设前监督检查及投运前监督检查三部分。

(6)原《大纲》中独立的“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章节予以删除,其相关内容分别在“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两章予以阐述,以避免重复检查,强化验证资料和实物工程的一致性。

(7)删除了原《大纲》中的“质量监督检查的少骤和方法”和“检查评价”章节内容,取消了自检和预监检,简化了监督检查的程序,使监督检查定位更准确。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在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相关文件中另行规定。

(8)增加了“质量监督检测”一章。

(四)各部分的内容构成

本《大纲》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监督检查依据、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测。

二、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以下输变电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

(1) llO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

(2)各电压等级的换流站工程(包括接地极);

(3) llOkV及以上架空交流输电线路工程;

(4)各电压等级的架空直流输电线路工程;

(5) 35kV及以上电缆线路工程。

其他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使用说明

本《大纲》是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依据,与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的相关规定配套使用。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时,应根据本《大纲》规定的阶段划分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确定工程的监督检查阶段,工程进度或监督检查进度相近的阶段可以合并进行,但监督检查内容必须符合本《大纲》的规定。

(一)变电(换流)站工程

(1)首次盗督检查与地基处理监督检查可合并进行。

(2)变电(换流)站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应当单独进行。

(3)变电(换流)站电气设备安装前监督检查应当单独进行。对于扩建、改建工程,其设备基础不发生结构性变化时,可不进行此阶段监督检查。

(4)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和投运前监督检查可以合并进行。

(5)对于分阶段投运的换流站工程,其直流工程可分阶段进行投运前的监督检查。

(二)架空输电线路工程

(1)架空输电线路的首次监督检查可与地基处理的监检查合并进行。

(2)一般杆塔的地基处理和基础施工应按照架空输电线路杆塔组立前监督检查部分的要求进行。

(3)对于大跨越高塔,地基处理和基础施工必须分别进行监督检查。对其基础施工的监督检查应按照变电(换流)站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

(4)架空输电线路杆塔组立前监督检查应当单独进行。

(5)架空输电线路导地线架设前监督检查应当单独进行。

(6)架空输电线路投运前监督检查应当单独进行。

(三)电缆线路工程

本《大纲》中所称的电缆线路是指以电力电缆为电能输送载体,直埋于地下或布置在地下沟道、管道、隧道内的用以连接变电站、开关站和用户的输电线路。架空布设的电缆线路工程按照架空输电线路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变电(换流)站内的电缆敷设按照变电(换流)站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电缆线路工程的监督检查应遵循以下规则:

(1)首次监督检查可与地基处理监督检查合并进行。

(2)电缆线路工程安装前监督检查应当单独进行。

(3)电缆线路工程投运前监督检查应当单独进行。

四、解释

本《大纲》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编制并负责解释。

五、施行日期

本《大纲>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 (3)

第2部分地基处理监督检查 (3)

第3部分变电(换流)站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 (3)

第4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设备安装前监督检查 (3)

第5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 (3)

第6部分变电(换流)站投运前监督检查 (3)

第7部分架空输电线路杆塔组立前阶段监督检查 (3)

第8部分架空输电线路导地线架设前监督检查 (3)

第9部分架空输电线路投运前监督检查 (3)

第1 0部分电缆线路工程安装前监督检查 (3)

第1 1部分电缆线路工程投运前监督检查 (3)

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

目录

1 总则 (3)

2监督检查依据 (3)

3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

4 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3)

4.1 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3)

4.2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3)

4.3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3)

4.4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3)

4.5检测试验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3)

5施工现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

6质量监督检测 (3)

1 总则

1.0.1 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应在主要建(构)筑物第一罐混凝土浇筑前完成。

1.0.2本部分所列检查内容应逐条检查,检查方式为重点抽查验证。

2监督检查依据

监督检查组在开展本部分监督检查工作时,监检人员应当按照专业划分,熟练掌握以下标准。引进国外设备的工程,还需要熟悉和掌握合同约定的其他标准。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

《电力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范》(DL/T5445)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

3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 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3.0.2责任主体单位项目组织机构已建立,人员已到位。

3.0.3现场施工机械及工器具满足工程需要。

3.0.4建筑工程主要原材料进场检验合格。

3.0.5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审批手续齐全。

3.0.6工程项目“五通一平”基本完成。

4 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 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工程项目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批准),文件齐全。

4.1.2工程项目按规定完成招授标并与承包商签订合同。

4.1.3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已建立,质量管理人员已到位。

4.1.4质量管理制度已制订。

4.1.5施工组织设计已审批。

4.1.6工程采用的专业标准清单已审批。

4.1.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已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

4.1.8施工图会检已组织完成。

4.1.9工程项目开工文件已下达。

4.1.10送电线路工程路径审批文件及相关合同等齐全。

4.1.11无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行为。

4.1.12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已批准。

4.2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2.1 企业资质与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相符。

4.2.2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更改控制程序、现场服务程序齐全,人员到位。

4.2.3设计图纸交付进度能保证连续施工,满足工程实际需要。

4.2.4设计交底已完成,设计更改手续齐全。

4.2.5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并签证。

4.2.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落实到位。

4.3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3.1 企业资质与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相符。

4.3.2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专业人员配备满足工程实际需要。

4.3.3检测仪器和工具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4.3.4已按验收规程规定,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进行了验收。

4.3.5本工程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已确认。

4.3.6进场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验收工作开展正常。

4.3.7 已组织编制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划分表,设定工程质量控制点。

4.4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4.1 企业资质与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相符。

4.4.2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置合理。

4.4.3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4.4.4质量检查及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4.4.5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已审批。

4.4.6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审批手续齐全,技术交底已完成。

4.4.7计虽工器具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4.4.8检测试验项目计划已审批。

4.4.9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已审批。

4.4.10专业绿色施工措施已制订。

4.4.1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已落实。

4.4.12无违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4.5检测试验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5.1检测试验机构已经通过能力认定并取得相应证书,其现场派出机构(现场试验室)满足规定条件,并已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5.2检测人员资格符合规定,持证上岗。

4.5.3检测仪器、设备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标养室满足现场使用要求。

4.5.4检测依据正确、有效,检测报告及时、规范。

5施工现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5.0.1测量定位基准点验收合格,站区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主要建(构)筑物控制桩复测报告齐全,桩位保护措施有效;送电线路工程已依据设计提供的数据对杆塔中心桩进行了复测及补桩,报告完整。

5.0.2建筑施工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钢筋焊接接头质量检验合格,报告齐全。

5.0.3施工用水水质检验合格。

5.0.4现场混凝土搅拌站条件符合要求;商品混凝土技术检验合格,报告齐全。5.0.5 已完成的桩基或地基处理工程验收资科齐全。

5.0.6深基坑开挖边坡放坡系数按施工方案执行并符合要求。

6质量监督检测

6.0.1

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时,应重点对下列项目的检测试验报告和检验指标进行查验,必要时可进行验证性抽样检测。对检验指标或结论有怀疑时,必须进行检测。

(1)水泥;

(2)钢材、钢筋及连接接头;

(3)混凝土粗细骨料;

(4)混凝土外加剂;

(5)混凝土搅拌用水;

(6)防水、防腐材料。

第2部分地基处理监督检查

目次

1 总则 (3)

2监督检查依据 (3)

3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

4 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3)

4.1 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3)

4.2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3)

4.3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3)

4.4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3)

4.5检测试验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3)

5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

5.1换填垫层地基的监督检查 (3)

5.2预压地基的监督检查 (3)

5.3压实地基的监督检查 (3)

5.4夯实地基的监督检查 (3)

5.5复合地基的监督检查 (3)

5.6注浆地基的监督检查 (3)

5.7微型桩加固的监督检查 (3)

5.8灌注桩工程的监督检查 (3)

5.9预制桩工程的监督检查 (3)

5.10基坑工程的监督检查 (3)

5.11 边坡工程的监督检查 (3)

5.12湿陷性黄土地基工程的监督检查 (3)

5.13液化地基的监督检查 (3)

5.14冻土地基的监督检查 (3)

5.15膨胀土地基的监督检查 (3)

6质量监督检测 (3)

1 总则

1.0.1

地基处理的监督检查应在变电(换流)站主控楼或首基杆塔基础第一罐混凝土浇筑前完成,视工程实际情况可与首次监督检查一并进行。其他工程项目的地基处理监督检查也可在其他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抽查。

1.0.2本部分所列检查内容应逐条检查,检查方式为重点抽查验证。

1.0.3本阶段监督检查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的具体情况时,可根据相应的批准文件补充编制监督检查细则。

2监督检查依据

监督检查组在开展本部分监督检查工作时,监检人员应当按照专业划分,熟练掌握以下标准。引进国外设备的工程,还需要熟悉和掌握合同约定的其他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

《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DIIT5024)

《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5074)

《电力建设施工厦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 5210.1)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

《载体桩设计规程》(JGJ135)

3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 地基处理符合设计要求并已完成检测。

3.0.2施工质量验收已完成。

4 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 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 地基处理施工方案已审批。

4.1.2组织完成设计交底及图纸会检。

4.1.3无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行为。

4.1.4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已批准。

4.2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2.1 设计图纸交付进度能保证连续施工,满足工程实际需要。

4.2.2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并参加图纸会检。

4.2.3设计更改、技术洽商等文件完整,手续齐全。

4.2.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落实到位。

4.2.5设计代表工作到位、处理设计问题及时。

4.2.6按规定参加有关重要部位的工程质量的验收及签证。

4.2.7进行了本阶段工程实体质量与勘察设计的符合性确认。

4.3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3.1企业资质与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相符。

4.3.2地基处理工程已验收签证。

4.3.3专业监理人员配备合理,资格证书与承担的任务相符。

4.3.4已组织编制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划分表,设定工程质量控制点,并按计划实施。

4.3.5地基处理施工方案已审查,特殊施工技术措施已审批。

4.3.6组织或参加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进场检查验收。

4.3.7质量问题及处理台账完整。

4.3.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到位。

4.3.9提出地基处理施工质量评价意见。

4.4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4.1 地基处理企业资质与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相符。

4.4.2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置合理。

4.4.3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4.4.4质量检查及特殊工种人员掎证上岗。

4.4.5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审批手续齐全,技术交底已完成。重大方案或特殊专项措施经专项评审。

4.4.6计量工器具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4.4.7编制检测试验项目计划。

4.4.8专业绿色施工措施已制订。

4.4.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已执行。

4.4.10完成施工验收中不符合项的整改闭环。

4.4.11 无违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行为。

4.5检测试验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5.1检测试验机构已经通过能力认定并取得相应证书,其现场派出机构(现场试验室)满足规定条件,并已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5.2检测人员资格符合规定,持证上岗。

4.5.3检测仪器、设备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4.5.4地基处理检测方案经审批。

4.5.5检测依据正确、有效,检测报告及时、规范。

5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5.1换填垫层地基的监督检查

5.1.1 换填技术方案、施工方案齐全,已审批。

5.1.2地基验槽记录验收各方人员签字齐全,验收结论明确,符合设计要求。

5.1.3砂、石、粉质黏土、灰土、矿渣、粉煤灰、土工合成材料等换填垫层材料及其强度等级符合设计要求,质量证明文件齐全。

5.1.4换填土料按规范规定进行击实试验、土易溶盐分析试验、消石灰化学分析试验、土颗粒分析试验及设计有要求时的腐蚀性或放射性试验合格,报告结论明确。

5.1.5换填已进行分层试验,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

5.1.6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经审查,满足设计要求。

5.1.7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控制参数真实、施工记录及质量验收记录齐全。

5.2预压地基的监督检查

5.2.1

设计前已通过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经过检测确定了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参数。

5.2.2预压地基技术方案、施工方案齐全,已审批。

5.2.3所用土方、砂、塑料排水板等原材料性能指标符合规范规定。

5.2.4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室内土工试验、地基强度或承载力等试验合格,报告结论明确。

5.2.5真空预压、堆载预压、真空和堆载联合预压工艺与设计及施工方案一致。

5.2.6地基承裁力检测报告经审查,满足设计要求。

5.2.7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控制参数真实、施工记录及质量验收记录齐全。

5.3压实地基的监督检查

5.3.1

现场试验性施工,经过检测确定了碾压分层厚度、碾压遍数、碾压范围和有效加固深度等施工参数和压实地基施工方法。

5.3.2压实地基技术方案、施工方案齐全,已审批。

5.3.3压实土性能质量证明文件齐全。

5.3.4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经审查,满足设计要求。

5.3.5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控制参数真实、施工记录及质量验收记录齐全。

5.4夯实地基的监督检查

5.4.1

设计前已通过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经过检测确定了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参数。

石化工程竣工资料文件编制指南

××××项目交工技术文件编制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规范了××××项目项目交工技术文件归档与整理的要求和方法;适用于巴陵石化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交工文件编制、档案整理及档案验收。 2 相关术语和定义:(DA/T28-2002) 建设项目:指建筑、安装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活动中,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独立组成的,在经济上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单位。 单项工程:指建设基本原则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组织施工,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建成后不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件:是最基本的整理单位,一般不同编号(文号、图号、合同等)或不同的题名的材料作为一件。件号即卷内文件的排列顺序号。 3、项目文件的归档范围及执行标准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3503-2007)。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范》SH/T3903--2004。 中国石化厅[2006]54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4 归档文件的份数 所有交工技术文件应归档2份,1份正本(全部为原件),1份副本;以上归档文件相应的电子版各1份(只读光盘)并具有目录检索功能,所有副本必须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5 责任和组卷.组册要求 5.1 总体说明: 5.1.1 各承包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使用“项目专用章”的应出具其公司发出的专用章授权文件,并将授权文件归入综合卷。项目总监或总监变更要有任命通知。 5.1.2 交工技术文件表格参照 SH/T3503-2007规定。 5.1.3 对 SH3503-2007不适用的工程及特种设备安装工程,交工文件表格可采用相关行业的标准。不适用的工程如下: 建设工程项目中有关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信、35kV 以上送变电工程和油气田、长输管道工程的交工技术文件内容及格式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等安装工程的交工技术文件内容除执行本指南外,还应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的规定。 土建工程所用的交工技术文件内容和格式除执行本指南外,还应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垃圾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垃圾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适用于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 (试行) 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二○○六年十二月 编制说明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填补新能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空白,加强对工 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 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针对 垃圾发电特点,补充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部分)。大 纲针对工程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 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部分)包括八个阶段,其中首次质 量监督检查、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汽轮机扣盖前 质量监督检查和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分别套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 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中的《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 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 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备案前质量监督检查等三个阶段按新编《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 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和《垃圾发电工程竣工备案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执行。 本“质监大纲"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全部垃圾发电建设工程。 本“质监大纲"自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本“质监大纲"由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简要法律常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3、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4、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5、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品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6、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分布式光伏项目验收规范方案标准

分布式光伏项目验收规范标准 1、范围 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验收,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安装于建(构)筑物屋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和电网公司并网接入验收均完成后,对项目进行整体的验收。本规范适用于提供家庭生活起居用的居住建筑屋顶之上建设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应用项目,以及除户用光伏应用以外,包括工业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等屋顶之上建设的非户用分布式光伏应用项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794《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 GB50797《光伏电站设计规范》 GB50026《工程测量规范》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砌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601《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与设计规范》 GB/T9535《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

GB/T18911《地面用薄膜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 GB/T19964《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GB/T50796《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GB/T5031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DB33/T2004《既有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利用评估导则》 DL/T5434《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CECS31:2006《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接入电网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下,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在建(构)筑物的屋顶上建设,且在本台区内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项目。 3.2光伏连接器 用在光伏发电系统直流侧,提供连接和分离功能的连接装置。 4、验收组织及流程 4.1项目验收由业主方组织安排,项目总承包单位配合,验收小组负责执行。 4.1.1项目单位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非户用项目,项目投资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运维方和屋顶业主单位应派代表共同参加。 2)对于户用项目,项目投资方、实施方、运维方和屋顶业主应派代表共同参加。 4.1.2验收小组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至少包含三名成员

石化工程质量检查大纲第一册

石化工程质量检查大纲(2010版)第一册 前言 《石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查程序(试行)》自2005年9月5日发布以来已运行4年2006年我们为推动其规范执行,编制了与其配套的的《石化工程质量检查大纲》。上述文件的发布执行对规范中国石化总部组织的综合性工程质量检查或专项工程质量检查活动发挥了极大地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国家和石化行业工程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有了较大程度的更新。为了适应当前工程建设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检查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从而更好的为石化工程建设报价护航,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组织有关分站对《石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查程序(试行)》和《石化工程质量检查大纲》进行了修订。 在向分站广泛征求修改意见的基础上,总站组织有关分站专业人员召开研讨会进行整合修改,形成现在的《石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查程序(2010版)》及《石化工程质量检查大纲(2010版)》,供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内部使用。 为使广大监督人员在参加工程质量检查活动时便于携带,我们仍按专业划分为以下八册: 第一册《检查程序》、综合管理行为; 第二册土建工程 第三册动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册静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册电气、仪表及弱电工程; 第六册工艺管道、焊接、无损检测工程; 第七册长输管道; 第八册防腐、绝热、工业筑炉、设备衬里工程。 由于修改时间较短,许多环节没能进一步推敲,难免存在疏漏之外。诚恳地希望广大监督人员在使用《检查大纲》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提出改进意见,以便我们不断修订完善。 对《检查程序》和《检查大纲》的改进意见和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探讨的其他问题、事项,可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与我们联系。

【建筑工程类】风电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建筑工程质量)风电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电力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风电场部分) 黑龙江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2009年4月 编制说明 为适应风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实体质量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电场部分)。 本大纲是在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编制并试用的基础上,吸纳了由江苏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内蒙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分别编制的“风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中机务专业的相关内容,所形成的讨论稿。目的是针对风电工程的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电场部分)包括《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风电场变电站受电和首批风机并网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和《风电场整套启动试运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三个阶段。适用于接入公用电网(110kV及以上)的内陆型风电工程。

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 总则 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风电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风电工程3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风电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以110kV及以上等级电压接入公用电网的风电建设工程正式开工后的首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以110kV以下等级电压接入电网的风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首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本“大纲”下述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2)宣布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及组成人员; 3)布置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及其实施要求。 1.0.4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时,对各阶段“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

光伏电站验收标准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验收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确保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在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综合检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安全性、功率特性、电能质量、可利用率和噪声水平,并形成稳定生产能力,制定本验收标准。 第二章验收标准 第一条编制依据 (一)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验收规范CGC/GF003.1-2009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三)建筑结果荷载规范GB50009-2001 (四)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 (五)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六)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 (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 (八)电器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 (九)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十)光伏组件(PV)安全鉴定第一部分:结构要求GB/T20047.1-2006

(十一)光伏系统性能监测测量、数据交换和分析导则GB/T20513-2006 (十二)(所有部分)交流1000V和直流1500V以下低压配电系统电气安全-防护措施的试验测量或监控设备GB/T18216 (十三)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19939 (十四)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GB/20046 (十五)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IEC:61215 2005 (十六)并网光伏发电系统文件、试运行测试和检查的基本要求ICE:62446:2009 (十七)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的一般要求ICE/TR60755:2008 (十八)400V以下低压并网光伏发电专用逆变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CNCA/CTS0004-2009 (十九)太阳能光伏发电运行规程 (二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DL/T5007 (二十一)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技术说明书、使用手册和安装手册 (二十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订货合同中的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二十三)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基础设计图纸与有关标准 第二条验收组织机构 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调试完成后,建设单位组建验收领导小

重要石化设备监造大纲(上册)

重要石化设备监造大纲(上册) 热壁加氢反应器制造过程质量验收检验大纲 1 总则 1.1 内容和适用范围 1.1.1 本大纲主要规定了采购单位(或适用单位)应对热壁加氢反应器制造过程进行质量验收检验的基本内容及要求,也可作为委托驻厂监造的依据。 1.1.2 本大纲适用于是有化工工业使用的加氢裂化、加氢精制装置中的热壁加氢反应器。同类容器可参照使用。 1.2 主要编制依据 1.2.1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2.2 GB 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1.2.3 JB 4732-1995《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1.2.4 加氢反应器设计文件; 1.2.5 ASME规范; 1.2.6 相关标准等。 2 原材料 2.1 主要钢种为2.25Cr-1Mo和2.25Cr-1Mo-0.25V、3Cr-1MoV、冶炼工艺应采用电炉熔炼加炉外精炼、真空脱氧。 2.2 依据采购《技术协议》审核主体材料(含焊材)质量证明书,材料牌号及规格、锻件级别、数量、供货商等。 2.3 主体材料应进行外观、热处理状态、材料标记检查。 2.4 筒体、封头、进出口法兰及盖、法兰接管等主要承压件的化学成分、回火脆性敏感系数、常温机械性能、高温机械性能、夏比冲击试验、晶粒度及非金属夹杂物(指锻件)、硬度、回火脆性倾向评定、无损检验及取样部位、试验数量、模拟热处理状态应与采购《技术协议》规定一致。材料复验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采购《技术协议》规定执行。 2.5 内件、主螺栓、主螺母、裙座等材料检验应与采购《技术协议》规定一致。 2.6 螺栓和螺母应逐件进行硬度测试,按采购《技术协议》验收。 2.7 ≥Ф50棒料加工的螺栓粗加工应进行超声波检测,按采购《技术协议》验收。 2.8 基材焊接材料和堆焊材料检验应与采购《技术协议》规定一致。 2.9 凡在制造过程中改变热处理状态的主体材料,应重新进行性能热处理,其机械性能应与母材规定的要求一致。 3 焊接 3.1 焊工作业必须持有相应类别的有效焊接资格证书。 3.2 制造厂应在产品施焊前,根据图样、采购《技术协议》及JB 4708-2000的规定完成焊接工艺评定。 3.3 主要焊接工艺评定至少覆盖基体焊接工艺评定、堆焊工艺评定、异种钢焊接工艺评定三类。 3.4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应经相关单位确认。

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PDF

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 检查大纲

前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统一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提高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本《大纲》共包括以下11部分: ——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 ——第2部分地基处理监督检查 ——第3部分变电(换流)站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 ——第4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设备安装前监督检查 ——第5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 ——第6部分变电(换流)站投运前监督检查 ——第7部分架空输电线路杆塔组立前监督检查 ——第8部分架空输电线路导地线架设前监督检查 ——第9部分架空输电线路投运前监督检查 ——第10部分电缆线路工程安装前监督检查 ——第1 1部分电缆线路工程投运前监督检查 一、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2) 306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I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500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5009.3)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IIT5434) (二)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按照精简程序、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本《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 (1)与监督检查阶段相协调的原则。 (2)监督检查转序的原则。 (3)监督验收质量的原则。 (4)监测实体质量的原则。 (5)以强制性条文为基础的原则。 (6)兼顾技术进步的原则。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本《大纲》与原《大纲》相比,主要的调整和变化如下: (1)在监督检查的内容上增加了地基处理监督检查部分。

光伏电站土建施工验收标准

光伏电站建、构筑物施工验收标准

光伏电站建、构筑物施工验收标准 1目的范围 为加强公司项目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健全项目建设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和扩建光伏电站项目建(构)筑物的施工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300-20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3-2002 《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4-2002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52-92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7-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09-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10-200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42-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303-200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50150 3验收标准及施工要求 3.1土方开挖 3.1.1土方开挖前,应摸清地下管线等障碍物,并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 3.1.2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基槽的灰线尺寸,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 3.1.3熟悉图纸,做好技术交底。 3.1.4基坑、基槽、管沟和场地的基土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1.5允许偏差项目 1 / 20

3.1.6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支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3.1.7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3.1.8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3.1.9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及问题分析: 基坑(槽)回填土沉陷(基坑、槽回填土局部或大片出现沉陷,造成散水坡空鼓下沉)。 3.1.9.1产生原因: 3.1.9.1.1基坑槽中的积水淤泥杂物未清除就回填,或基础两侧用松土回填,未经分层夯实。 3.1.9.1.2 基槽宽度较窄,采用手工夯填,未达到要求的密实度。 3.1.9.1.3回填土料中干土块较多,受水浸泡产生沉陷,或采用含水量大的粘性土、淤泥质土、碎块草皮作填料,回填密实度不符合要求。 3.1.9.1.4回填土采用水沉法沉实,密实度大大降低。 3.1.9.2防治措施:回填之前排净槽中积水,将淤泥、松土、杂物清理干净。回填土按要求采取严格分层回填、夯实。控制土料中不得含有直径大于5的土块及较多的干土块,严禁用水沉法回填土料。 3.2土方回填 3.2.1压实填土包括分层压实和分层夯实的填土。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3.2.2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如在耕植土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 3.2.3 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

大型塔器制造过程质量验收检验大纲-中石化

大型塔器制造过程质量验收检验大纲 1 总则 1.1 内容和适用范围 1.1.1 本大纲主要规定了采购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对大 型塔器制造过程进行质量验收检验法人基本内容及要求, 也可作为委托驻厂监造的依据。 1.1.2 本大纲适用于石油化工工业使用的钢制大型塔器 (焦炭塔除外)其它塔器可参照执行。 1.2 主要编制依据 1.2.1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2.2 JB/T 4710—2005《钢制塔式容器》; 1.2.3 JB/T 1205—2001《塔盘技术条件》; 1.2.4 GB 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1.2.5 JB 4732—1995《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1.2.6 大型塔器设计文件; 1.2.7 相关标准等。 2 原材料 2.1 主要钢种包括碳钢、低合金钢、不锈钢及低温钢等。 2.2 依据采购《技术协议》审核主体材料(含焊材)质量 证明书,材料牌号及规格、锻件级别、数量、供货商等应 与采购《技术协议》规定一致。 2.3 对主体材料应进行外观、热处理状态、材料标记检查。 2.4 筒体、封头、进出口法兰及盖、法兰接管等主要承压 件的化学成分、常温力学性能、高温力学性能、夏比冲击 试验、晶间腐蚀试验、供货状态等应符合GB150-1998及采

购《技术协议》规定。材料复验应按施工图、《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采购《技术协议》规定。 2.5 裙座、塔内件等应符合相关材料标准和施工图规定。 2.6 焊接材料检验应符合采购《技术协议》要求。 2.7 凡在制造中改变热处理状态的主体材料,应重新进行性能热处理吗,其力学性能、晶间腐蚀试验应符合母材的相关规定。 3 焊接 3.1 焊工作业必须持有相关类别的有效焊接资格证书。 3.2 制造厂应在铲平施焊前,根据施工图、采购《技术协议》及JB4708-2000的规定完成焊接工艺评定。 3.3 主要焊接工艺评定至少覆盖基体焊接工艺评定、异种钢焊接、堆焊层焊接工艺评定三大类。 3.4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应按采购《技术协议》规定报相关单位确认。 3.5 焊接作业应严格遵守焊接工艺规程。 3.6 焊接材料的选用应符合施工图规定。 3.7 焊接接头型式应符合施工图或焊接工艺规程要求。 3.8 复合板焊接接头坡口形式应符合施工图或焊接工艺规程要求。 3.9 焊接返修次数不得超过采购《技术协议》规定,所有的返修均应有返修工艺评定支持。 3.10 焊缝检查: 3.10.1 焊缝外观不允许存在咬边、裂纹、气孔、弧坑、夹渣、飞溅等缺陷。

光伏并网接入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10)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光伏发电部分) 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编制

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0.1 1.0.2 1.0.3 1.0.4 1.0.5 1. 总则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规定》,为统一光伏发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 建设各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 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 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编制《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 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建设的工程,按上述相 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对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运前的质量监督检查。 本次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本“大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项目; 2)土建部分首检之后施工土建项目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于“大 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 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根据工程设计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 细则,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见附录 均应 3.0.1 3、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试运指挥部及下设各工作组已经建立,并正常运作。

3.0.2 各方阵的电池组件、防雷汇流箱、直流防雷配电柜、并网逆变器、三相干式变 压器及相应场内电力线路的建筑、安装工程已按设计全部施工完毕,并进行了工程的验 收、签证。且其区措施域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施工痕迹,安装警示和隔离措施以及消防布设 符合规定要求。 3.0.3 设备投运前的电气试验(包括“五防”功能)、继电保护、远动、环境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调试 完毕,并验收、签证完毕。 3.0.4 消防系统已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施工完毕,经地方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同意投用的书 面文件。 3.0.5 环境保护按环评批复意见已落实建设,并取得地方环保部门同意并网启动的书面文件。 3.0.6 光伏发电接入电网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已经试运总指挥审批,并报电网 调度部门备案。 3.0.7 受电后的管理方式已确定,相关的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3.0.8 与电网管理部门已签署关于光伏发电上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等涉及电网安全技术条件已满足 电网的要求,且有调试部门的确认书。 3.0.9 各种设备、器材和原材料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施工记录、试验报告和调试记录等完整、齐 全、准确。 3.0.10 有关设计变更、设备缺陷处理已闭环。 3.0.11 本工程投运范围内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有检查记录。 3.0.12 工程部已按本“大纲”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监检,对所提出的待整改的问题已全部处 理完毕。 4.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检查: 4.1.1.1 试运指挥部已成立,运行和维护人员落实、到位,并分工清楚,职责明确。 4.1.1.2 工程和质量管理机构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4.1.1.3 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检;按合同约定组织设备制造厂进行了技术交底。 4.1.1.4 设备、材料到货检验制度健全,各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 规定。 4.1.1.5 工程组织、协调工作得力, 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和监理各单位在启动调整试验阶段组织 分工清楚、职责明确。 4.1.1.6 开关站接入地区变电站送电方案已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并报电网调度部门备案,上网调度协议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1总则 1.0.1为确保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指导和规范光伏发电工程的验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通过380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人电网的地面和屋顶光伏发电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验收,不适用于建筑与光伏一体化和户用光伏发电工程。 1.0.3光伏发电工程应通过单位工程、工程启动、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工程竣工四个阶段的全面检查验收。 1.0.4各阶段验收应按要求组建相应的验收组织,并确定验收主持单位。 1.0.5光伏发电工程的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光伏发电工程photovoltaic power project 指利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转换为电能、并与公共电网有电气连接的工程实体,由光伏组件、逆变器、线路等电气设备、监控系统和建(构)筑物组成。 2.0.2光伏电站photovoltaic power station 指利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转换为电能、并按电网调度部门指令向公共电网送电的电站,由光伏组件、逆变器、线路、开关、变压器、无功补偿设备等一次设备和继电保护、站内监控、调度自动化、通信等二次设备组成。 2.0.3光伏发电单元photovoltaic power unit 光伏电站中,以一定数量的光伏组件串,通过直流汇流箱多串汇集,经逆变器逆变与隔离升压变压器升压成符合电网频率和电压要求的电源。这种一定数量光伏组件串的集合称为光伏发电单元。 2.0.4观感质量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5绿化工程plant engineering 由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构成的植物种植工程。 2.0.6安全防范工程security and protection engineering 以保证光伏电站安全和防范重大事故为目的,综合运用安全防范技术和其他科学技术,为建立具有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功能(或其组合)的系统而实施的工程。 3基本规定 3.0.1工程验收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3.0.2工程验收项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过程中与质量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签证归档情况。 3检查施工安全管理情况。 4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工作的条件。 5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6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 3.0.3工程验收结论应经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审查通过。 3.0.4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

陕西省石油化工建设程质量预验实施细则

陕西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关于印发《陕西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 质量预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省各石油化工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预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我站特制定《陕西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预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4年5月26日 陕西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预验收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预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结合我省石油化工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石化建设工程质量预验收,是结合石化行业的特殊性,依据石化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则,按照安监部门批复的试运行方案而设定的一项重要环节,石化建设工程具备试生产条件后,建设单位完成了相关的报批手续,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以对工程质量预验收实施临场监督。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石油化工、煤化工、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预验收活动(以下简称工程质量预验收),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陕西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全省范围内工程质量预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质量预验收原则上由监理单位组织,当一个 工程(项目)有多家监理时,则由建设单位组织?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质量预验收: (一)、施工单位: 1、完成设计图纸及合同内所有工程内容。 2、“三查四定”工作已完成(提供会议记录、整改反馈等),如有尾留工程,不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

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版

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 查大纲版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 检查大纲

前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统一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提高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本《大纲》共包括以下11部分: ——第1部分首次监督检查 ——第2部分地基处理监督检查 ——第3部分变电(换流)站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 ——第4部分变电(换流)站电气设备安装前监督检查 ——第5部分变电(换流)站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 ——第6部分变电(换流)站投运前监督检查 ——第7部分架空输电线路杆塔组立前监督检查 ——第8部分架空输电线路导地线架设前监督检查 ——第9部分架空输电线路投运前监督检查 ——第10部分电缆线路工程安装前监督检查 ——第1 1部分电缆线路工程投运前监督检查 一、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2) 306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I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500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5009.3)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IIT5434) (二)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按照精简程序、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本《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 (1)与监督检查阶段相协调的原则。 (2)监督检查转序的原则。 (3)监督验收质量的原则。 (4)监测实体质量的原则。 (5)以强制性条文为基础的原则。 (6)兼顾技术进步的原则。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本《大纲》与原《大纲》相比,主要的调整和变化如下: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精解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精解 (2006年版) 1、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4、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5、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6、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7、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8、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9、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10、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11、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12、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201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 50796-2012) 1总则 1.0.1为确保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指导和规范光伏发电工程的验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通过380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人电网的地面和屋顶光伏发电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验收,不适用于建筑与光伏一体化和户用光伏发电工程。 1.0.3光伏发电工程应通过单位工程、工程启动、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工程竣工四个阶段的全面检查验收。 1.0.4各阶段验收应按要求组建相应的验收组织,并确定验收主持单位。 1.0.5光伏发电工程的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光伏发电工程photovoltaic power project 指利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转换为电能、并与公共电网有电气连接的工程实体,由光伏组件、逆变器、线路等电气设备、监控系统和建(构)筑物组成。 2.0.2光伏电站photovoltaic power station 指利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转换为电能、并按电网调度部门指令向公共电网送电的电站,由光伏组件、逆变器、线路、开关、变压器、无功补偿设备等一次设备和继电保护、站内监控、调度自动化、通信等二次设备组成。 2.0.3光伏发电单元photovoltaic power unit 光伏电站中,以一定数量的光伏组件串,通过直流汇流箱多串汇集,经逆变器逆变与隔离升压变压器升压成符合电网频率和电压要求的电源。这种一定数量光伏组件串的集合称为光伏发电单元。 2.0.4观感质量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5绿化工程plant engineering 由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构成的植物种植工程。 2.0.6安全防范工程security and protection engineering 以保证光伏电站安全和防范重大事故为目的,综合运用安全防范技术和其他科学技术,为建立具有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功能(或其组合)的系统而实施的工程。

新《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垃圾发电部分)资料

目录 编制说明 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5) 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8)

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总则 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统一垃圾发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及有关机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的质量行为,加强垃圾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编制《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垃圾发电工程建设项目,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均应按《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 适用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配置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的电力或热电建设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的工程质量和进入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前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1.0.3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是指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完毕;参照《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以下简称“启规”)和《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调试验标”)的规定,完成分部试运阶段工作后,具备机、炉、电、烟气净化第一次联合启动、机组开始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工作之前。 1.0.4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是对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设备和施工质量的动态综合检验;是保证机组能安全、稳定、可靠地投入生产,及时形成生产能力,发挥环保效益和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 1.0.5分部试运的质量是保证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效果和调试质量的基础,也是保证机组投产水平的重要环节,因此,也是本阶段监检的重要内容之一。 1.0.6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7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补充编制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1.0.8对国外引进设备工程的质量监检技术标准,按供货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中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国内、外技术标准有较大差异时,按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报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1.0.9受社会监督的工程项目(4.3.1)由监检组相关专业分别检查。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