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经济法教学中案例的运用(共2篇)

经济法教学中案例的运用(共2篇)

经济法教学中案例的运用(共2篇)
经济法教学中案例的运用(共2篇)

经济法教学中案例的运用(共2篇)

第一篇一、案例分析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作用

案例分析法在教学过程中受到老师和学生普遍欢迎,老师能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分析让学生快速理解知识点并长期记忆,学生也喜欢通过一个小案例来掌握复杂的知识点,使教与学在娱乐寓教的过程中进行。因而使繁琐无味的经济法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能更加易懂、易理解。和本科院校的学生相比,高职高专的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相对差些,通过一个个案例,一个个情境,就会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从而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其次,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培养学生活学活用知识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我们一般会用大部分时间来讲授理论知识,是一种填鸭式的灌输知识,较少有时间和学生交流,运用案例分析法,从单向灌输到双向互动,到激烈的讨论,就会很好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参与度,改变学生被动学习的状况,还同时可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以及分析推理、语言表达、活动社交等能力。通过案例分析,着重提高学生的学习主体性,重点掌握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类似的问题如何去解决,从而培养高职高专应用型学生。

二、经济法教学中如何使用好案例分析

(一)选择案例要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针对性要强

案例是经济法在教学过程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引用案例的最终目的是让学生通过案例分析更好的去理解这个知识点,所以,案例的选择必须要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二者不能存在牵强附会、若引若离的情况,否则不仅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反而会让学生产生更多的疑问。因此,我们在教学过程需要引入案例时,必须选择和教学内容关联性强,针对性强的案例。例如,会计电算化专业学生毕业后从事会计岗位较多,接触票据机会非常多。因此,我们在选择案例时,就可以结合学生的专业和现实生活为例,如你作为一名会计工作人员,不慎丢失票据后应该怎么办?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通过一个案例把以上问题都包含在内。这些内容和经济法中的《票据法》一章就有直接关系,就可以引用票据相关案例,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清晰懂得票据的种类、签发程序、补救措施等。其次,我们也可以选择播放和教材内容相关视频,通过节目里的案例能让学生更加形象的

去思考问题,也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把学生的学习的兴趣也积极的调动起来,达到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

(二)选择案例要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

学习经济法的最终目的,不仅要让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要能在实践中得到尝试、锻炼。如经济法中某章节内容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我们可以引用一些经典案例和身边消费者如何维权等小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提高学生维权的意识,掌握维权的方法和途径。同时引导学生在课下观看《消费主张》一节目,节目将以数据调查、深度分析解读市场动向为核心,讲述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消费问题,包括消费内幕、误区、陷阱、新型消费模式等。通过节目中当事人的维权行为,不断巩固所学的各种知识点。再如章节内容《公司法》、《企业法》,教学需要插入案例时,可以以学生自身为例,如大学毕业后创业的话,你会选择创立什么形式的公司,各种形式的公司企业有哪些利与弊,结合自身条件如何正确选择等。再如《合同法》一章,选取和大学生自身相关案例,如毕业后如何公司签订合同,解除合同,以及发生纠纷如何维权,如何解决等案例。因此,选取与学生现实生活紧密联系的案例,能使学生更加全身心的投入学习,增加他们对现实生活的风险了解并容易使他们运用已学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维权和解决,从而达到活学活用的目的。

(三)教学过程中合理分配案例分析时间

案例分析法是经济法教学中重要的教学方法之一,如何分配它占用教学时间,这个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果过度使用案例,而课堂时间有限,势必会缩减理论教学时间,不利于学生掌握经济法各章的理论基础知识,而经济法一门课是需要有一个扎实的理论基础为前提,才能更好地去运用它,学生没有良好的理论基础,在讲解案例时,也很难对案例消化、理解。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合理使用这一方法,合理分配使用时间。我们以两个学时为例,从引入案例,再到分析案例,和学生互动,最后到解决案例,所用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学时。否则就可能造成教学时间紧张,影响教学计划完成和教学效果。也容易让学生偏离本应掌握的知识,课后只沉浸在一个个故事中,反而起不到案例配合教材的作用,有喧宾夺主的意味。

(四)合理使用案例分析法

选择合适、准确的案例是前提,合理运用案例分析法才是教学的关键,所以在教学过程中要设计好如何运用该教学方法。高职高专院校培养目标是适用型、实践性学生,在案例分析中要着重提高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首先,老师应把课堂所讲的知识点进行诠释和讲解,让学生有初步的了解和理解。其次,导入课前选择好的案例,让学生有充足的时间去考虑,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让同学们主动回答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着重提醒学生回答时要结合实际生活。如在学到《公司法》章节时,为了区别公司类型和合伙企业一知识点,可以假设学生大学毕业后如果要进行创业,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如资金多少,行业的风险等方面如何正确选择公司类型。学生在解决这类案例时,就会把自己将来创业的情境融入到案例中,极大的提高了学习兴趣和参与度。最后,老师总结、评价学生的回答,重新把案例和教材中知识点结合,通过教材中的知识点和现实生活中如何解决两方面对该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合理的课堂案例教学,一方面使学生加深理解教学知识点,另一方面着重培养高职高专应用型学生。

(五)选择案例到实践案例

从案例走向实践,这是我们所学经济法教学的必然结果。因此,我们要把案例呈现到我们现实实践中来。

第一,选择当地基层法院作为校外实践基地。例如在学习经济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章节时,可以联系校外实习基地,组织学生去当地法院旁听庭审,使学生从抽象的教材走向现实的案件,了解法官如何分析案件和判决案卷,这样既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又增强了他们的实践分析能力。

第二,情景模拟,建立模拟法庭,根据经济法不同的章节内容,组织学生以不同身份的当事人模拟案件,从中真实的体验案件如何分析及提高解决问题能力。

第三,建立法律社团组织。

经济法教学目标是让学生掌握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和解决生活实践问题,成立该组织后,定期向同学们宣传法律小常识和我国最新经济法动态,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和班级学习氛围。

总之,案例分析法可以大大提高经济法的教学效果,不仅通过案例的探讨提高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从中掌握经济法的理论知识,又能够让学生在现

实经济生活中了解如何防范风险的发生和解决的途径,从而培养学生利用经济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很多条文也有相应的变化,教学过程中也要根据教材内容的变化,使用较新的、贴近时代和生活的案例。另外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除了教师搜集编写案例,也可以结合经济法某章节的内容,让学生去寻找自己感兴趣的相关案例,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和图书馆等渠道获得各种信息和素材,让他们在课堂上对案例进行分析、解决。这样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主观能动性,在教学过程中有时反而能取得意外的惊喜和结果。因此,我们要坚持先进的教育理念,重视优化经济法案例分析法教学的课堂设计,创新教学方式方法,创造自由讨论的学习氛围和便于参与的有利条件,积极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新性,促进良性互动,从而进一步提高经济法教学的水平。

作者:王志涛

第二篇一、案例实训教学法的内涵

(一)案例实训教学法的内涵

案例实训教学法指以实际案例的方式,赋予学生不同的角色,营造出类似于未来工作实际状况的环境,并围绕未来的工作实务开展教学的方法。案例实训教学法可以令学生在学校就获得未来的实际工作经验,积累未来工作技能、技巧。案例实训教学法以学生未来工作需求为视角进行考量,全面关注学生的实训、实操、实务等动手能力。

(二)案例实训教学法的显著特点

案例实训教学法的主要特点即以三实为原则,即实训、实操、实务。以切合实际为宗旨,在既切合实际又有适度超前的案例模型的驱动下,使得学生可以在接触这些案例的过程中触碰到未来工作的脉搏,进而深入了解本职工作的重要性与实际意义,并能对工作的内涵加深认识,最终形成每一位学生个人风格的职业素养。案例实训教学法让学生学到的不仅仅是“纸上得来”的理论知识,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学生还将得到对未来工作进行全方位超视角的遍历机会,这样的机会可以让学生超前获得职业生涯的各种体验,学生在案例实训教学过程中可以分别体验未来法律工作岗位中由低到高的种种角色。这对于学生了解不同角色视角下的工作技能要求、角色管理要求等极有益处,并且还对学生的未来工作有着不

可或缺的指导性价值。学生在“尚未毕业,提前工作”的案例实训教学当中,可以体会到语言文字所无法给予他们的失败的辛酸的泪水、成功的喜悦的欢笑以及走向成功的自豪[1]。

二、案例实训教学法中的教学模式新突破

(一)案例实训教学法具有实训性、实用性、实务性、实践性的优势

实训性、实用性、实务性、实践性这四大优势是案例实训教学法的无与伦比的优势。案例实训教学法的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其实训性。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比,实训性的新突破在于不同于传统的灌输式的机械的教学,实训给学生的不仅仅是经济法的概念,而且还囊括了工作体验、实习经验、司法素养等方方面面的实际训练。通常,这些体验必须要等到学生进入司法机构之后才能获得。未来,我国越来越多的学校都将实行这种十分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教学方法,我国越来越多的学子们也将在实训过程中获得临场经验。案例实训教学法在实用性上的新突破在于以实用性为教学的根本,在此基础上的教学可以让学生的学习能够做出立足于实际、应用于实际,学以致用地将所学应用到所用。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将会体会到学习在实际工作当中的重要价值与重要意义。案例实训教学法在实务性方面的新突破就在于以实务为出发点,将工作领域中的全部事务性工作全面引入到案例实训教学法当中来,学生在案例实训教学法中学到的是由学生自主探索案例中的蛛丝马迹与可疑线索。案例实训教学法教授给学生的是工作中的具体工作方法以及处理具体事务的具体的工作流程。因此,案例实训教学法在教学领域中的新突破在于这种教学方法的理论指导意义,能够让学生的能力在培养知识与智慧的过程中不断得到提升,能够让学生在案例实训教学法学习过程当中业务能力也得到不断的提升。

(二)案例实训教学法在满足未来社会需求方面的新突破

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作为教师应该意识到的是,我们培养的是未来的法学从业者,因此,必须以满足未来社会需求作为教学与培养的重点。案例实训教学法的实践性以及实操性无不体现着满足未来社会需求的巨大的优势。案例实训教学法重在以科学思想为学生建立科学思维,以实训任务为学生创立未来工作中的务实的工作作风与自主学习、奋发向上终其一生的治学精神,这对于满足未来的知识型社会与创新型社会具有突破性的社会价值。

三、案例实训教学法的设计与应用

(一)案例实训教学法的经济法教学课堂设计

案例实训教学法的理念重在实训二字,因此课堂的设计同时锁定了学生在毕业以后就要立即进行的实习与培训两大实务过程,在课堂上既融合了较为先进的任务教学法的精髓,又务求将实务教学方法进行到底,同时还要兼顾教学大纲的进度与心理学的基本范式。案例实训教学法的课堂设计通常可以分为下述几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案例实训教学法的经济法实务课堂设计过程。

参照教学大纲的进度要求,温故知新,设计承上启下的法学课题。案例实训教学法的实务设计中将以前所学的基础知识与应用新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样就可以让学生在解决应用过程中的经济法问题的时候已经不知不觉地使用了以往的学习重点。实务设计可以由数名教师共同完成,初步的设计方案可以与学习成绩高、中、低三个档次的学生一起设计,以确定设计的最终方案,并在教学过程中进行课堂模拟以检验其实务性、实践性、教学性与趣味性。

第二步,案例实训教学法的经济法实务准备过程。

案例实训教学法在设计了合适的课堂计划之后就可以进入课堂的准备过程,案例实训教学法由于涉及的经济法案例不同,其所需要的场景、道具、场地以及实务流程亦不尽相同,有时可能需要校方或与校方有合作关系的司法机构的紧密配合与精诚合作,因此,教师应提前对各方进行协调。其中的辅助角色既可以由教师充当,也可以由校外请来具备基本法学知识与实践的当事人或部分演员充当[2]。准备工作中的硬件准备包括场地、人员、道具等,软件准备即为教师们精心设计的实务实操流程,全部的实训任务应全部实现流程化,学生只有通过一道流程才能继续下面的课程。这样就既保证了课堂教学过程的连续性又保证了学生学习过程的可持续性。某些实训可以落实到每一位学生个人,以专项实训考查学生进入司法机构以后的个人表现,实行实训任务的个人解决制;某些实训则可以采用任务分组,学生以组为单位对实训任务进行组内解决制;较大规模的实训任务则可以采用班集体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联合解决制。上述三种解决方案既兼顾了学生个人的独立思考、独立解决问题法律法规的灵活运用能力,又兼顾了学生团队解决问题的协调与组织能力。

第三步,案例实训教学法的实施、评估、讨论、总结过程。

计与准备之后,就可以进入实训课题的实施阶段,实施阶段决不是简单的实施直至结束,而是要在实施的过程中对学生的情况进行观察记录与分析,同时,在学生完成实训之后还要进行分组评估、分组讨论以及最后的大总结。案例实训教学法的分三步走的课题设计方法中设计是至关重要的步骤,设计过程应把握好实训性,场景趣味性,在此基础上还应切合社会经济现实。在切合社会经济现实的情况下更要有适度的超前性,以保证学生在接触到这样的实训之后,进入司法机构即可将所学运用自如。

(二)案例实训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及效果

1.丰富了教学实践。案例实训教学法各环节包括设计课题———准备课题———实施、评估、讨论、总结等,全过程中均对学生的技能、智慧、知识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学生单靠任何一点都无法很好地完左芳/经济法教学中的新突破———案例实训教学成课题,因此,必须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将知识与技能完美结合,再运用自己的智慧[3],最终才能完成课题的研究。这一过程与学生未来的工作情况完全相同,既提高了学生的适应社会的能力又极大地丰富了教学实践工作[4]。

2.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实训教学法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自主性与强烈的求知欲望,在探索求知的过程中,学生获得了极大的满足并进而一步步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3.相对机械学习,学生更愿意“提前工作”。案例实训教学法的“提前工作”,将学生从长达数十年的机械学习过程中提升到了一个极其类似工作的环境中,学生普遍对这种“提前工作”的课题研究与学习反响较好,案例实训教学法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热情[5]。四、应用案例实训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一)案例实训教学法的法学课题设计难易度问题

案例实训教学法的法学课题设计的根本目的是让学生通过思考与应用所学的法学知识,恰如其分地解决法学实际问题。因此,在设计课题的过程中必须掌握好难易度方面的问题。不应设计得过于简单平实,过于简单的课题会让学生失去继续学习的兴趣,一眼就能得出解决办法的课题就是失败的法学课题[6]。好的法学课题不仅可以让学生找到答案,还可以让学生思考不唯一的答案,比如,

作为甲方的辩护律师你会如何做答,作为乙方的辩护律师又会如何做答,针对你的两种做答,再换位让你成为法官之后你又会如何权衡上述两种辩护陈述?只有这样多视角多维度思考题目才能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真正学会以法学视角的思考。

(二)案例实训教学法的设计必须注意时代气息与趣味性

案例实训教学法在设计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增强教学过程中的趣味性,以满足学生对于法学教学事件的高度关注,使他们的兴趣点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他们会不由自主地进行思考,本案到底应该怎样处理?实训案例的时代气息必不可少,紧跟时代并且适度超前于时代是法学课题设计的基本要求,务必要使设计的法学案例实训环节能够紧扣时代的脉搏,赋予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的一种时代感与使命感[7]。设计课题中可以将趣味性作为提高学生接受法学教育的润滑剂,而将时代感作为助推剂,让学生在兴趣作用下不知不觉地理解,并能在未来的法学实践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应用,在学习的过程中时刻跟上时代的脚步[8]。

案例实训教学法之所以能够在法学教学实践过程中脱颖而出,成长为一种目前较为先进的法学学科教学方法,得益于其得天独厚的“由实践中探索,于实践中感悟”。案例实训教学法在长期的教学实践过程中不仅收到了较好的教学反馈,而且也在学生毕业后的法学实践过程中收到了良好的实际应用效果。这种较为先进的教学方法在教学实践中不仅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参与热情,而且还能促进教学工作的无障碍化顺利展开。同时,在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过程中为社会提供了满足经济社会需求的高素质的司法专业人才。

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实践与反思

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实践与 反思 摘要: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学中有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教学模式――行动导向,行动导向又称为实践导向,它主要包括的教学方法有案例教学法、角色扮演法、模拟教学法以及项目教学法等。本文简单介绍了案例教学法,具体阐述了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以及笔者对案例教学法在教学中的实践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教学;实践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是教育者本着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宗旨,根据教学目的和要求,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生引入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间的多向互动,积极参与平等对话和研讨,重点培养学生的批判、反思意识及团队合作能力,有效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传统的教师“灌输式”教学法的弊病之一是学生没有学习压力,“灌输式”教学实际上培养了学生懒于学习和思考的惰性,尤其在教师苦口婆心地“灌输”陈旧、过时、空洞理论的时候,更使课堂气氛显得压抑和沉闷,导致学生

学而生倦,学而生厌。 运用哈佛大学的案例教学法成功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大量“法学判例”,哈佛大学医学院的大量“临床病例”,哈佛大学商学院的大量“商业实例”以及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的大量“公共决策案例”为哈佛教学改革和创新,即案例教学提供了活生生的素材。让学生接触大量案例,即强迫每个学生充当“法官”“律师”“医生”“企业家” “政府官员”等角色,设身处地地从自己扮演的角色出发,参与案例分析和讨论,这不仅使课堂气氛变得活跃起来,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迫使学生主动地学习。案例教学法符合高职学生的认知规律,可以用于课堂教学,有利于学生准确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提高分析和处理实际经济业务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在教学中的实践 1.课堂教学的精心组织 (1)选择合适的案例。课堂教学效果的好坏与案例是否恰当存在直接关系,好的案例能使学生深刻理解所学内容和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在选择案例时笔者既要考虑到案例与教学内容内在的联系、涵盖的知识点,还要考虑到案例的真实性、典型性、启发性和分析价值等。 (2)将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有机结合。就“经济法”课程而言,运用案例法教学时,在整个课程中不宜全部使用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简答题

简答题 一:简述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 1、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 3、市场竞争失灵 4、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二:简述政府承担的经济职能主要内容 1、保持总量平衡,经济稳定增长,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物价稳定,就业充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力争经济持续、稳定和协调增长。 2、制定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国民经济整体质量的提高。 3、提供公共服务。 4、进行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 5、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 6、制定收入政策,调节收入分配。 三:简述市场经济中政府失灵的原因 政府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强调政府对经济实施高度干预的主张过于夸大了政府的能力。 四:简述经济法定义的含义 1、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2、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3、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简述经济法形式渊源的种类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 件 六:简述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区别 首先,经济法律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后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经济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利益关系。 其次,经济法律关系要用法律来保障,经济关系由客观经济规律来支配。 最后,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经济关系的存在,不以法的存在为前提,它是客观存在的。 七:简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 1、经济法主体一定是被经济法律、法规所规范的社会实体 2、经济法主体是可能参加或实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主体 3、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权利(权力)义务的主体 4、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八: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殊性

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稿

《经济法》说课稿 说课人:刘敏 开场白: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向大家介绍的课程是《经济法》,我将从课程设置、课程设计、教学资源、教学实施、教学效果、课程特色、课程思路七个方面逐一向各位同事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课程设置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经济法》 授课对象:三年制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课程性质: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基础课程 学时:64 学分:4 (二)课程定位 本课程属于我系经济类专业基础课,目前开设于我系会计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和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今天我主要针对市场营销专业中经济法的课程设计展开介绍。本课程主要放在学生第三学期开设,共64课时,其前导课程为《法律基础》,后续课程为《销售管理》、《商务谈判》等。 二.课程设计 (一)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在市场营销专业中开设经济法课程,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条文规定并能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在专业领域中运用经济法律的能力。我们将该目标分解为知识、能力与素质三个方面。 1、知识目标:

◆掌握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掌握合同的订立程序、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 ◆掌握商标、专利的注册条件及程序 ◆掌握经济仲裁及经济诉讼的程序 2、能力目标 ◆能够起草公司章程、撰写合伙协议 ◆能够处理涉及公司的常见经济法律纠纷 ◆能够进行常见合同的订立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能够熟悉商标专利的注册申请程序 ◆能够运用经济仲裁、经济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利 3、素质目标 ◆增强法律意识 ◆树立守法、用法的法律观念 ◆激发自主学习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教学内容 经济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我们以学生今后实际工作岗位任务需求为依据进行选择,同时适应学生今天学会学习,明天对口就业,将来可持续性发展的需要,根据职业成长规律,适应学生认知水平进行了一下教学内容的选择安排。本课程内容中主要包括公司法、中小企业法和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按照以下四个模块进行教学: 1.经济法基本理论 2.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3.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4.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考试试题及解答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考试试题及解答 一、判断题(10题共10分) 二、单项选择(10题共10分) 三、填空题(10题共10分) 四、名词解释:(4题共20分) 1、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确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使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企业法人的这种独立资格的意义在于:一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二是独立于企业成员,即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三是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四是独立的财产责任,即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 3、公司: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数量的构成分类的一种,又称独资公司,指单一投资主体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独资公司又可分为法人型的独资公司和自然人的独资公司。(P40) 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系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5、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虽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7、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8、不安抗辩权:(合同法P143)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精品范文-探析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

精品范文-探析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 经济法课程教学探析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 下面是收集的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 《经济法》课程是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基础课之一,本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经济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教学方法、教学质量对于实现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使《经济法》教学与独立学院学生的特点相适应,使经济法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增强法律实践能力,尤其对独立学院的学生而言,运用体验式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选择。 (一)、独立学院学生的群体特点以及与经济法课程性质的矛盾 (一)基础知识相对薄弱,自我管理能力差 独立学院普遍都是三本招生学校,其招生对象的三本性决定了学生的知识水平与学习能力的参差不齐现象特别严重。从客观上看,一些学生高中的基础知识总体表现比较差,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相对较差,课堂学习效率不高。从主观上看,独立学院的部分学生整体上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态度不够端正,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自信心,没有涉猎课外知识的积极性。 此外,独立学院的部分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能力差。正因为一方面学习基础不扎实,另一方面又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饱满的学习热情,独立学院部分学生上课不专心,课后不自习,迟到、旷课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家庭条件比较优越,自我意识强烈 由于三本的学费较高,这就使得进入独立学院学习的学生家庭条件普遍较好,生活优裕。由于家庭条件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独立学院的学生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个性张扬,而承受压力和挫折的心理能力可能与一本、二本的学生有所不同,同时在遵守纪律、团队合作等方面意识较差。 (三)思维活跃,综合素质高 在学习基础薄弱、自我意识强烈的同时,独立学院的学生普遍在社会适应能力、表现力、交往能力上优势突出,综合素质较高。大部分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有过接受特长教育的机会,思维敏捷活跃,具体表现为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对事物有自己独特的看法,同时愿意在课堂上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动手能力强,敢想敢做,富有灵感和较强的主观创新意识[1]。 上述提到的独立学院教学对象的独特性与《经济法》的课程性质产生了较大的矛盾。《经济法》课程性质要求学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学基本理论作为基础,而经管类各专业的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缺少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法学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的理解有一定的困难。因此,老师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对法学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作一定的阐述。由于独立学院大多数学生对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的轻视比较常见,导致学生认为《经济法》课程教条、机械、需要死记硬背,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在《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学习过程中他们往往感到不易理解,难以掌握,更不用说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独立学院教学要求与经济法课程传统教学方法的矛盾 重视实践性教学、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被认为是独立学院教学的特色,而大多数独立学院教师仍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在实践性教学方面的改革存在着一定难度。 尽管《经济法》这门课程在各独立学院的经济管理专业几乎都有开设,但真正开展《经济法》实践教学的学校寥寥无几。在独立学院理论教学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一味移植母体高校教学方法的做法。目前,很多独立学院在本科生的《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只是为了完成教学大纲中规定的讲授内容,教学以老师讲、学生听的填鸭式讲授为主,对应用教学关注太少,缺乏对学生实际掌握知识与技能的关心,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做得不够。学生只能被动接受书本知识,过分注重继承、重复前人经验,其独立性被严重削弱,这严重影响了独立学院理论教学质量的提高。事实上,经济法的许多法学理论、法律条文都是从社会实践中抽象出来进而又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因此对这些理论的学习不能仅仅停

经济法西北政法教学经典案例

案例一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省于1998 年元旦开通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该有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 广告客户,推出了集娱乐,休闲,广告抽奖为一体的“缤纷时刻”栏目,开展“日日送奖,月月送礼”活动,每天向观众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观众通过抽奖即可获得每日送出的一台VCD 或者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每月还送出一个超过10 万元的大奖即一套公寓。此举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另外,该省还拥有多家电视台,电视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该有线电视台开展的有奖竞猜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招揽广告客户。 [评析]该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吸引更多广告客户(即赚取更多广告利润),电视台需提高节目收视率。为此,该电视台就运用了答题抽大奖的活动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和参与行为,“推 销”自己的节目。实质上是有奖销售的一种特殊形式。 作为一项创利手段,这一行为本身是可取的。若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 但是,作为一种以抽奖决定获奖者的偶然性行为,该电视台设立的周奖项奖额高达10 多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额超过5 千元。 案例二李建新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建新,男,28岁,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广州市好又多 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资讯部副课长,暂住该公司员工宿舍,1 9 9 7年11月2 4日被逮 捕。 被告人李建新大学毕业后受雇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职资讯部电脑操作 员,后提升为资讯部副课长,确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等有关电脑操作明文规定。1 9 9 7年8月中旬,被 告人李建新擅自使用FTP程式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将公司的供货商名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然后分别以8 0 0 00元、10000 0元的代价向广东吉之岛天贸百货公司和广州正大万客隆(佳景)有限公司两商业机构兜售,遭到吉之岛天贸百货公司拒绝。广州正大万客隆(佳景)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李建新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同月13日以2 0 0 0 0元现 金成功交易。同年9月间,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因经营业绩大幅下跌开始着手调查,发觉下

公司法案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条案例评析 1、案例摘要 深圳某实业公司(甲)和中国某西南公司(乙)于1993年12月和1994年12月签订了4份购销合同。1998年4月15日,双方对未付货款部分,签订了对帐单,总计乙尚欠甲约60万。由于乙拖欠不付,甲遂按合同中的仲裁约定向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乙接到通知后,通知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应诉。理由是:(1)本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对自己未发生效力;(2)有关仲裁条款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查:(1)双方所订的合同均采用的是某市工商局监制的合同标准文本。合同中,仅有供方的法定代表和委托人的签字和加盖的供方合同专用章,需方仅有委托代理人程某的签字。而1993年签订的3份合同中,均在第13项中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2)需方签字人程某的公开身份是乙商场部经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由程某操办。(3)在1994年4月15日签订的对帐单中,供方加盖了公司印章,而需方仅加盖了属于乙公司的分公司地位的轻工经营部的印章。 仲裁机关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点评 本案的处理,涉及到合同法、仲裁法和公司的适用。这里主要从公司法的角度进行讨论。 第一、商场的部门经理有无对外的代表权。一般而言,商场的部门经理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代表商场对外活动。但从交易安全着眼,未经授权,商场的部门经理无权代表本公司活动。 第二、无权代表的效力。《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应由公司签字、盖章,而程某仅为公司下属商场的部门经理,相对人应当知道其直接代表公司已经超越权限,其代表行为应属瑕疵行为。不过,由于商场与对方已经履行了合同,应该认定合同对商场有约束力。 其三、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原理,乙对其下属商场的合同责任应予承担。同理,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该公司当然具有约束力综上所述,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条、第23条案例评析1 1、案例摘要 1994年5月,某商业公司(甲)与另外6家企业达成协议共同成立一家具公司。之后,甲草拟了章程,新企业暂定名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乙)”,此章程经7家企业审核后认可。章程中确定公司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出资60万,其余投资由另外6家企业承担,交足出资后,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证明。同年11月,乙的筹备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丙)申请设立登记,并向其提交了必要的文件。丙经审查后认为,乙的条件是合格的,但是本地已有四家家具厂,再设立一家家具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不予以登记。当乙的筹备处把丙不予登记的通知传达给甲等企业后,这些单位不服,以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丙对其设立新企业的申请予以登记。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点评 公司的设立是指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申请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的设立从有关企业或个人为设立新企业做准备工作起直到主管机

《经济法基础》课程标准

《经济法基础》课程标准一、课程概述 (一)课程定位 本课程在性质上属于适用于我院财经类、金融类等专业的学科基础选修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人们的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的规范、指导和保障下进行,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和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对经济法律的掌握和运用,严格依法开展经济活动,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排除他人的不法干扰和损害,有力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和正当的经济权益。经济法是法学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经济、管理、贸易等专业的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可以让学生掌握基本的经济法律规范,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即知法、懂法,并最终会运用经济法,这是本课程教学要达到的目的。 (二)设计的理念与思路 1、打破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转变为以任务为中心组织课程内容,用案例形式让学生在完成具体项目的过程中来学习相关理论知识,并发展专业能力,具有分析实际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技能。 2、以任务驱动、项目导向为课程改革方向,结合专业建设方案与专业教学要求,并结合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与特点设计。 3、注重对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 4、每个项目的学习通过典型案例为载体设计,以工作任务为中心整合理论与实践。 5、教学效果评价采取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的方式,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点评价学生的职业能力。

(三)、课程目标 课程目标表 二、课程内容、学时安排与进度 (一)课程内容内容与学时安排 根据会计职业岗位所需要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经济法基础》课程内容共包含三个知识模块,一是基本模块,主要介绍经济法的发展演进,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及其基本原则;二是专业模块,重点介绍工业产权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三是实务模块,包括票据法律制度、财政税收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等,要求学生学完本课程之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及其能力。

经济法案例教学提纲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案例一: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批发的企业,注册资本8万元。近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2008年4月,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月,股东会以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人民币2.8万元;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公司法》,分析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 中存在的问题。 答: (1)减少注册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决议。应该要有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所以此案不对。 (2)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即3万)。此案2.8<3, 因此不对。 (3)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此案决议 作出就变更,因此不对。为什么是45日呢?我来告诉您这个流程。根据规 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为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所以才会有45日这个时间。

案例二: 以下是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案:股东为15个自然人;其中12人以现金入股31万元人民币,2个高级技师王某、张某以自己拥有的特殊劳动技能入股、折合为6万元人民币,赵某用自己的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技术入股、折合为11万元人民币。新公司不设监事。新公司以食品生产为主营业务。 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赵某的专利技术只值5万元人民币。(1)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专利技术入股应办理哪些手续? (3)赵某名义上11万元人民币的出资,实际上只值5万元人民币,应如何处理? 答:(1)2个高级技师王某、张某以自己拥有的特殊劳动技能入股、折合为 6万元人民币,这里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 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新公司不设监事,也不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 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意思就是说一定要有监事。 (2)不是很清楚。不忽悠您。我把知道的告诉您。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 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 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格的,应当又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 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例中则是赵某要补足其差额,如果赵某没 钱,设立时除赵某外的14位股东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票据权利 甲、乙、丙均系个体经营者,甲因从乙处进货而拖欠其20万元

大学北师大版经济法经济法原理与实务课后习题答案

第三章 一,1,B(但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C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D 二,1,BC(D,没有金额限制) 2,ABC 三,1,,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答: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应向谁求偿?答: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债权人应向刘某求偿。 3,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该企业的债权人能否向刘某的家庭求偿? 答: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

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4,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 5,大刘能否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答:不能。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设立条件是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能是企业法人!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查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也不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所以大刘不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四章 一,1,D,(具体看41 页下方) 2,C 3,B 4,B(B,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1,ABCD(还有社会团体) 2,BCD(B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出质;C未经其他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范案例丨经典案例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法务部查阅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对外公开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从中筛选出公司法领域较具典型实践指导意义的十个案例,并附上每个案件的“裁判要旨”,以飨读者。 案例一 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 【入选理由】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 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 (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豪旭公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案例教学的实践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案例教学的实践 [摘要]与传统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增强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以及促使学生学会沟通与合作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经济法案例教学的组织可采用模拟法庭、典型案例辩论等形式。 [关键词]案例教学;经济法;实践 经济法是高等院校经管大类专业的必修课之一,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较强的课程。在教学中,如果仅讲授法律理论和法律条文,就会显得枯燥、抽象,难以理解与掌握。 传统的法学教学法,多注重法条阐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迅速发展,法律规范日益增多,法律现象日益复杂,单一的法条阐释是远不能适应客观要求的,更何况繁多的法律规范是学生在学校阶段不可能全部掌握的,即使是掌握了现有的全部法律规范,还有一个旧法被修改,新法不断颁布的问题。如何适应客观要求,这就需要知识教育与能力培养相结合,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概念、原理,学会如何运用这些基本的概念、原理去理解法律、评价法律现象。采用案例教学法,正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条有效的途径。 案例教学法为美国哈佛大学首创,该方法强调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向学生传授法学知识。案例教学不仅重视人的知识,更重视人的能力,是“授之以渔”的教育方法。 笔者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探索: 一、组织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讨论或辩论 在传媒高度发达的今天,学生知道很多经济案件,只不过了解得不够深入,他们希望教师能科学而有条理地对这些案件做出解析。此时,教师若在课堂上引入此类学生略知一二而又急于深知的案例去迎合学生的需求,必然会使学生产生极大的兴趣,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在2012年经济法的课堂教学工作中,笔者从社会热点案件中,选取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的一个典型案例——“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iPad商标权属纠纷”让学生辩论,以便加强学生对合同法中“表见代理”这一法律制度的正确理解,加深对“商标权转让方,应是《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权转让,应经商标局核准后发放有关证明,并依法公告,受让人方始享有商标权。”等商标法知识的印象。为了帮助学生理解“商事仲裁的程序与救济”这个法律知识和“合同无效”法律制度,笔者选取了价值1080亿元的“中国商标第一案”广州药业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关于王老吉商标的纠纷案组织学生讨论。在案例的讨论中,笔者作为主持人,积极引导学生发言,有效地把握课堂讨论气氛,防止讨论气氛过于激烈或者冷漠。案例涉及的问题由学生进行分析、解释和讨论,教师则围绕题目中心给予必要的引导,以免偏离案例分析讨论的目的要求。这些典型案例的讨论或辩论不仅可以使理论讲授变得生动活

公司法教学大纲

《公司法》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公司法 英文名称:Company Law 课程编号:LAW042950 课程类别:学科方向课 适用专业:法学 开课时间:第四学期 总学时: 48 总学分:3 预修课程:法理学LAW040541,民法ILAW040812,民法ⅡLAW040811 制定(修订)人:徐磊 制定(修订)单位:文法学院法学教研室 制定(修订)时间:2015年10月 二、课程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公司法》课程在整个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学专业的重要专业课程,是法科学生的必修课。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促使学生确立法律职业思维习惯与敬业精神、形成专业的思维方式与解决问题的逻辑路径、掌握公司法务实践的法律依据与法律适用并拥有与他人合作、交流和资源组合的能力。 公司法课程是关于公司法律制度方面的课程,主要讲授公司基本概念、种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成立、变更、撤消或终止、各种形式的公司组织管理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总经理的设置、公司的兼并与收购、债权人及中小股东利益冲突与保护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了解公司法立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公司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掌握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具体规定。 4.学会运用公司法理论并根据公司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践案件中的问题。

三、课程主要内容及学时分配 第一章公司法概说(4学时)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分类(2学时) 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2.公司的一般分类;3.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的公司。 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性质与历史沿革(2学时) 1.公司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2.公司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股东与股东权(10学时) 第一节股东概说(2学时) 1.股东的概念与分类;2.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3.股东资格的认定;4.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关系的原则。 第二节股东权概说(2学时) 1.股东权的概念;2.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与其义务和责任;3.股权的特征;4.股东权的分类。 第三节主要股东权利分析(6学时) 1.股东的财产权;2.股东的新股认购优先权;3.股东表决权;4.股东的诉讼权;5.股东的知情权;6.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7.股东提案权;8.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与股东强制出售权。 第三章公司资本制度(8学时) 第一节公司资本制度概述(2学时) 1.公司资本的概念与意义;2.各种资本制度分析;3.我国资本制度的演变。 第二节资本三原则(6学时) 1.资本三原则概述;2.资本维持原则。 第四章公司组织机构制度(8学时) 第一节公司组织机构概说(2学时) 第二节股东会(1学时) 1.股东会的性质与职权;2.股东(大)会的召集;3.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三节董事、董事会和经理(2学时) 1.董事的概念、资格与种类;2.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3.董事会;4.经理的职权与活动。 第四节监事会(1学时)

经济法教学中案例的运用(共2篇)

经济法教学中案例的运用(共2篇) 第一篇一、案例分析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作用 案例分析法在教学过程中受到老师和学生普遍欢迎,老师能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分析让学生快速理解知识点并长期记忆,学生也喜欢通过一个小案例来掌握复杂的知识点,使教与学在娱乐寓教的过程中进行。因而使繁琐无味的经济法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能更加易懂、易理解。和本科院校的学生相比,高职高专的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相对差些,通过一个个案例,一个个情境,就会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从而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其次,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培养学生活学活用知识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我们一般会用大部分时间来讲授理论知识,是一种填鸭式的灌输知识,较少有时间和学生交流,运用案例分析法,从单向灌输到双向互动,到激烈的讨论,就会很好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参与度,改变学生被动学习的状况,还同时可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以及分析推理、语言表达、活动社交等能力。通过案例分析,着重提高学生的学习主体性,重点掌握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类似的问题如何去解决,从而培养高职高专应用型学生。 二、经济法教学中如何使用好案例分析 (一)选择案例要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针对性要强 案例是经济法在教学过程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引用案例的最终目的是让学生通过案例分析更好的去理解这个知识点,所以,案例的选择必须要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二者不能存在牵强附会、若引若离的情况,否则不仅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反而会让学生产生更多的疑问。因此,我们在教学过程需要引入案例时,必须选择和教学内容关联性强,针对性强的案例。例如,会计电算化专业学生毕业后从事会计岗位较多,接触票据机会非常多。因此,我们在选择案例时,就可以结合学生的专业和现实生活为例,如你作为一名会计工作人员,不慎丢失票据后应该怎么办?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通过一个案例把以上问题都包含在内。这些内容和经济法中的《票据法》一章就有直接关系,就可以引用票据相关案例,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清晰懂得票据的种类、签发程序、补救措施等。其次,我们也可以选择播放和教材内容相关视频,通过节目里的案例能让学生更加形象的

10月经济法原理与实务自考试题(3)

2012年10月经济法原理与实务自考试题全国2012年10月自考《经济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经济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是 A.经济关系的存在 B.利益关系的存在 C.经济法的存在 D.经济法主体的存在 2.政府采购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形式 3.某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行使否决权的事项是 A.企业的经营方针 B.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C.职工培训计划 D.劳动保护措施 4.张某、陈某与外商康某三人协商共同出资,设立一家经营食品加工的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经登记机关登记后成为 A.有限责任公司 B.集体所有制企业 C.非法人组织 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债权人请求原投资人偿还债务

的除斥期间为 A.10年 B.5年 C.2年 D.1年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基本法律特征在于它是 A.股权式合营 B.契约式合营 C.非法人组织 D.委托管理 7.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能够申请破产的是 A.XX大学 B.XX县人民政府 C.甲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 D.乙创设的一人公司 8.2007年7月26日,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又称方便面中国分会)宣布我国中低档方便将全面提价,方便面企业联合涨价。该联合涨价行为属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 A.垄断协议行为 B.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C.经营者集中行为 D.行政垄断行为 9.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是 A.工厂为生产购买原料 B.公司之间的贸易活动 C.公民之间的物品交换 D.公民在超市购物 10.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因其生产的缺陷产品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 A.过错责任 B.无过错责任 C.过失责任 D.过错推定责任 1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准备将自己正在建设的商品房项

《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

《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 一、讨论问题: 1、公司可否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 在公司实务中,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情形经常发生。改变的要紧内容通常是将公司法上明确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转而授予董事会行使。我国新《公司法》在列举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时附加了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股东会与董事会可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一规定给予了章程在界定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划分方面的自治权,这对公司法列举之外“剩余权益”的行使找到了划分依据。然而章程可否改变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 2、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所为的与设立无关的行为是否有效 假如公司成立,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为设立公司所为的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其以拟设立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的后果原则上应由自己承担,对此,实践中不存在争议。然而,发起人以拟设立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其效力如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主张。有人认为此类型为一律无效,发起人应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应依照具体情形分析分别确认其效力。你认为呢? 3、章程的公示效力与第三人的审查义务 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性,其首要表现确实是公司章程必须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公司章程的公示使得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确定途径来知悉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从而对立即进行的交易产生合理的预期。然而,这是否意味公司章程一经公示,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负有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呢?对此,学者有着不同的明白得。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一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章程规定的事项即得对抗第三人,即现在章程具有对世效力。这种观点隐含着如此一种假设:公司章程一经公布,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被推定明白公司章程的内容

经济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经济法论文教学改革论文:经济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解 决方法 摘要: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却总以抽象的概念、原理、制度、规范等形式出现。为了使这些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增强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就需要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应用技能的培养显得更加重要。而运用案例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的课堂讲授相结合,采用案例讨论法不仅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掌握所学知识,更能使学生掌握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不失为一种科学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分析法教学改革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没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一旦在实际工作或科学研究中遇见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手足无措,一筹莫展。而案例教学法,是“互动式”的教学方法,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融入到学生群体中。案例分析方法是在宣讲解释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时,采用较为典型的司法判例(案例)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对该法理和法律规范的认识及理解的一种教学方法。将案例

分析方法运用于经济法教学中,能够起到很好的教学效果,是适应素质教育的一种较好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分析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中运用的特点和作用 案例分析方法与传统课堂教学相比,在教育理念上,尊重学生主体性和自觉性,注重课堂的民主性和互动性;在教学目的上,注重培养学生能力,而不仅是传授知识;在教学载体上,更加注重司法实践,而不仅仅是理论;在教学形式上,注重启发引导、多向互动,而不是一味讲授、单向灌输,因而能够使经济法学知识更加易懂、更加生动,能够很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1、案例分析方法具有形象生动的作用 经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具有多样性、动态性、综合性与复杂性的特征。在校学生并没有实践经验,因而很难理解所学的经济法知识。案例分析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起来,以学生为主体,以案例演绎法律知识,模拟法律实践。生动具体的案例和模拟的环境调动学生各种感官,从多个角度为学生提供丰富的信息和切实的体验,使抽象难懂的经济法知识变得生动具体、形象易学。 案例分析方法与传统教学中以教师为主导、以课堂讲授

经济法案例-答案教学内容

1、某纺织机械总公司(下称中方)拟与瑞士LD公司(下称外方)共同组建合资企业,双方达成以下主要意向: (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 (2)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外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 (3)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资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 (4)合资企业合营期限为20年,合营期限进入第五年时,合营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30%的注册资本。 请回答以下问题: (1)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为变的前提下,双方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本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42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应为 210万美元。本题中,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仅为200万美元,所以不合法。 (2)合营各方出资的资产种类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请说明理由。 外方符合法律规定,中方则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可以自己所有的机器设备、建筑物、现金、无形资产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出资。本题中,中方以其设定抵押的办公楼作为出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3)合营各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是否妥当?为什么? 中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符合法律规定,外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则有不妥之处。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分期出资的,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从合资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而外方第一次出资额未达到其认缴出资额的15%,故为不妥。 (4)合营各方约定合营期内减少注册资本30%的计划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依照有关规定,合资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题中,合营各方约定减少30%注册资本,届时不再报批、修改企业章程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以不合法。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