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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材配套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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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案例练习

1. 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2. 中国证监会在组织对A上市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实:

(1)在A公司申请配股期间,持有A公司5.5%非流通股票的B企业认为A公司的股票将会上涨,便于2009年8月以每股8.65元的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A公司股票50万股,使其持有A公司的股票达到6%。随后,A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攀升。同年9月,B企业以14.89元的价格抛出所持A公司的50万股流通股票。

(2)为A公司出具2009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李某,在该报告公布日(2010年3月16日)后,于2010年5月购买该公司4万股股票,并于6月抛出,获利6万元。

(3)C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钱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仍具上涨潜力,遂于2010年6月购买A公司股票2万股,其购买的股票被深幅套牢,亏损严重。

根据上述所述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B企业、李某、钱某买卖A公司的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某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12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2012年4月1日发出召开2012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为什么?(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 A公司、B公司于3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按期供货后,自行决定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B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1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托收承付凭证中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汇票结算方式。B公司于4月1日向A公司开具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50万元。A取得汇票后不慎被C盗窃,4月10日,C在与D的买卖合同中,伪造A公司的公章,以A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D又背书转让给E,善意当事

人D、E取得票据时均已支付对价。持票人E于汇票到期日向B提示付款,B以A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E取得拒付理由书后,向D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票据金额5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费用2万元。D以追索金额52万元超过票据金额,此外汇票未注明背书日期,票据要件不全,因此拒绝承担责任。A以该票据被 C变造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B对托收承付的拒付理由是否充分?并说明理由。

(2)B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并说明理由。

(3)D不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是否充分?并说明理由。

(4)C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其应承担哪些责任?

(5)A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6.李某的咖啡厅,从商场购买10台吊扇,某日,万某等一行8人到咖啡厅聚会,喝咖啡,吊扇突然脱落,造成万某等5人受伤,共花去医疗费10000元。事后,5人找到李某要求赔偿,李某认为事故纯粹是由于安装公司安装不当所致,自己亦是受害人,拒绝赔偿。后查明,这10台吊扇全系不合格产品。

本案中,哪些当事人是消费者呢?说明理由。

7. 职工陈某原在一家企业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陈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10天,陈某就被一家合资经营企业招用,又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陈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陈某回厂上班。同时,与陈某所在的合资经营企业联系,希望让陈某回厂,但合资经营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1)陈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2)合资经营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8.甲公司为偿还乙公司的货款,向乙公司出具一张支票。该支票是用蓝色圆珠笔填写,而且还没有填写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称、付款地和出票地四项内容。此外,该汇票上只有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签名,没有加盖甲公司的公章。

上述案例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9.某城市商业银行于2009年初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亿元。2011年该商业银行总资产达到100亿。2011年2月20日,该商业银行为了减少柜面工作量和避免存款流失,在营业窗口贴出告示:从3月1日起,本行个人客户每周只能提款一次,每次只能支取1000元。同时,为了扩张规模,该行于2011年9月决定拨付20亿资本金设立5家分支行,并投资5000万购买某高档小区的20套住宅,坐等升值后转卖赚取差价。

(1)该城市商业银行设立时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城市商业银行上述运营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0.2011年4月5日,黄×到××大道××超市对面的公交IC卡服务点,给其公交IC 卡充值。当她拿出一叠5角的零钱时,负责充值的中年妇女马上拒绝接收这叠零钱。黄×觉得甚是不解:“我这钱没什么问题,不缺不烂的,为什么不收?”而该中年妇女始终坚持不肯收。最后大家闹得不欢而散,黄×的公交IC卡也无法充值。后来了解得知,该公交公司财务要求充值员“化零为整”后再上交充值款,充值员就干脆不收零钱,而且收了一定数目

的零钱后,充值员也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去清点这些零钱,工作量也相应增加。

公交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11.甲乙两厂均为某市生产饮料的企业,使用在饮料上的商标分别注册为A和B。其中甲厂是老企业,乙厂是后起之秀。由于乙厂饮料质优价廉,销路很好,导致甲厂的经济效益下降。甲厂为在竞争中取胜,在该市电视台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广告词中称目前本市有一些厂家生产同类产品,与本厂生产的保健饮料在质量上有根本上差别,系本厂的仿制品,唯有本厂生产的A牌饮料不含化学成分,才是正宗,特提请广大消费者注意,购买保健饮料时请认准A牌商标,谨防受骗上当。甲厂的广告在市电视台播出后,许多经营乙厂保健的客户纷纷找乙厂退货,称其为仿制产品,致使乙厂生产严重滑坡,造成1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乙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要求处理。

(1)甲厂行为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乙厂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损失额应如何计算?

12. 2011年7月,A市奥龙健身馆与B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地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11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馆向其所在地的A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龙健身馆担心B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了案。

(1)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

13.某日,一位青年手持一张空白转帐支票,来到某市电子商厦售货人员发货以后,以此转帐支票前往银行转帐,但是,因为票据文字书写错误遭到银行退票。商厦售货人员遂按支票上的印鉴找到开具支票的某商务公司,但是,商务公司否认曾来商厦购买大宗物件,声称这张转帐支票已经声明作废,拒绝支付贷款。经查,这张空白转帐支票是该商务公司为报关而开具,一个月前遗失,商务公司曾经登报声明作废。但是,支票已经被人捡拾冒用。电子商厦因向商务公司追讨贷款不成,随即起诉商务公司。

问:(1)根据我国《票据法》,商务公司对于丢失的支票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2)本案中的商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14.丁某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一开始高压锅能正常使用,未有异常。2月后的一天,丁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煤气灶被损坏,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发生事故后,丁某找高压锅的生产厂家某日用品厂要求赔偿。日用品厂提出,丁某买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早已过了规定的保修期。因此对发生的损害不负责任。丁某与日用品厂进行多次交涉未果。

该日用品厂的理由是否成立?

15.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1)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课堂案例练习参考答案

1.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钓束。本例中,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

(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2. 首先,B企业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为非法,因为,B企业持有A公司5%以上的股票,其属于内幕信息单位,其不以收购为目的,在A公司申请配股期间买卖该公司股票即为非法。其次,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合法,因为,尽管李某是为A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但其在该报告公开5日以后的时间买卖该公司的股票,即为合法。第三,钱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非法,因为凡是证券从业人员在其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3.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③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1/4,未达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1/3;而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因而,该公司不符合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条件。

(2)《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且应提前15天发出。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2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

(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决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会决议,因而也是错误的。

4.

(1)B拒付理由成立。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当

事人必须签订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否则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以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此外,A公司在签发托收承付凭证时,未记载合同名称、号码,银行应不予受理。

(2)B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凡是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案中,持票人E属于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其票据权利不受其前手A、B之间抗辩的影响,因此B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3)D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此外,背书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票据上记载,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4)C的行为属于票据的伪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由于伪造人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5)A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伪造在法律上不具备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因此即使持票人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A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5. 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6. 首先,万某等人是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损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和求偿权。该题中,万某等人在接受李某咖啡厅所提供的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万某作为消费者理应受到赔偿。其次,李某是购买吊扇的消费者。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该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损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和求偿权。该题中,李某所购买的吊扇为不合格产品,存在威胁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因此,吊扇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以向吊扇生产者及销售者要求追偿。

7.

(1)陈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未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要件。陈某只以口头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同时企业对其要求未作答复,因而协商解除合同也不成立。

(2)我国《劳动法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合资经营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 违法之处如下:①支票签发必须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不得用蓝色圆珠笔填写。

②签发支票时,付款人名称和出票日期是必要记载事项,若未记载,则该支票无效。③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必须加盖该法人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二者缺一不可。本案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属于违法。

9.

(1)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而本案中该城市商业银

行注册资本为30亿,因而符合法定要求。

(2)首先,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取款自由原则,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为此,该商业银行限制储户的提款次数和数额是违法的。其次,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本案中该城市商业银行拨付20亿资本金设立5家分支行,超过其总行资本金的60%,因而是违法的。第三,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因而该城市商业银行炒房产的行为是违法的。

10. 公交公司IC卡服务点拒收零钞的行为违法。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尽管5角的零钞是辅币,但也是国家的法定货币,同样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为此,公交公司IC卡服务店拒收零钱属违法行为。

11.

(1)甲厂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属于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甲厂作为乙厂的竞争对手,在乙厂产品质优价廉、销路比自己的产品好时,通过电视广告宣称只有自己的产品是正宗的,其他产品均系仿制品,质量有本质差别。虽然甲厂在广告里没有指明乙厂,但是消费者都能推知其所指是乙厂,并要求乙厂退货,从而造成了乙厂的经济损失。故此,甲厂的行为系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构成了对乙厂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侵害。

(2)乙厂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甲厂侵害了乙厂的商誉,应当赔偿乙厂因此造成的损失。损失额的计算应当以乙厂在甲厂侵权期间所受的损失为准,即10万元。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同一条文的规定,有上述侵权行为的经营者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故甲厂应当同时赔偿乙厂为调查此次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12.

(1)仲裁条款无效。因为该仲裁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致使无法履行而无效。

(2)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因为该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3)起诉不正确。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13.

(1)我国《票据法》:“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三种补救方法。本案中的商务公司可以采用这三种补救措施。

(2)商务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因为电子商厦作为售货单位通过对价关系取得支票,其票据的取得行为是合法的,具有票据权利,有权要求出票单位云集贷款。商务公司由于开具空白转帐支票,就给支票遗失并被他人冒用提供了可能性,对此商务公司是该并且可能预见的,故应当为其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所以尽管商务公司未在电子商厦购买货物,但是也要无条件地支付贷款。(如果查获冒用支票的人,商务公司可以向其追偿。此外,冒用他人支票构成金融诈骗犯罪行为,属于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该另案处理。)

商务公司以曾登报声明支票作废为由辩称自己已无票据责任,是无效的。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规定涉及票据声明作废。单方面地声明支票作废,既不能为他人设定义务,也不能为自己免除责任,支票作废声明只是一种提示,没有法律效力,不能构成《票据法》上的抗辩理由。而且,商务公司开具空白转帐支票,并且因丢失造成支票失控,应该承担过

错责任。所以,商务公司有责任按支票金额向电子商厦付款。

14.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受害人必须在2年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就丧失了损害赔偿的胜诉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本案中丁某购买的高压锅虽然超过了保修期,但并不影响产品的诉讼时效。丁某购买的高压锅仍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丁某有权就高压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日用品厂赔偿损失。日用品厂应当赔偿丁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15.

(1)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绝密

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 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 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 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 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 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 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 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简答题

简答题 一:简述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 1、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 3、市场竞争失灵 4、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二:简述政府承担的经济职能主要内容 1、保持总量平衡,经济稳定增长,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物价稳定,就业充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力争经济持续、稳定和协调增长。 2、制定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国民经济整体质量的提高。 3、提供公共服务。 4、进行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 5、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 6、制定收入政策,调节收入分配。 三:简述市场经济中政府失灵的原因 政府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强调政府对经济实施高度干预的主张过于夸大了政府的能力。 四:简述经济法定义的含义 1、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2、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3、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简述经济法形式渊源的种类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 件 六:简述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区别 首先,经济法律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后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经济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利益关系。 其次,经济法律关系要用法律来保障,经济关系由客观经济规律来支配。 最后,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经济关系的存在,不以法的存在为前提,它是客观存在的。 七:简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 1、经济法主体一定是被经济法律、法规所规范的社会实体 2、经济法主体是可能参加或实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主体 3、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权利(权力)义务的主体 4、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八: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殊性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知识点汇总教学提纲

第一章经济法绪论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征:国家干预性,经济性和社会性,多样性,变动性。 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适度干预,社会本位,经济公平,经济效益。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管理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承包商,专业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所有权,经济职权,经营管理权,法人财产权,知识产权。 法律事实: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分为行为和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中的调整对象的区别:民法—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经济市场的整体秩序。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具有违法性。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有损害事实存在。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过错。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支付违约金;修理,重作,更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特征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法定数额的股东共同或单独出资形成的经济组织。 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①独立法人:以自身全部财产为限对其负债独立承担责任;②独立的财产 分公司:①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责任由总公司承担;②没有独立的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东人数:50个以下,出资: 数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方式—货币(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特征: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股东人数的相对稳定性,股权转让的限制性(对内:可相互转让;对外: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者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设立程序的简便性。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股东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与合并、解散与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监事会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

灿烂的中华文化教学案例

灿烂的中华文化教学案例 【教学内容】九年级思想品德第五课中华文化与民族精神第一框:灿烂的中华文化,一课时。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培养学生热爱中华文化的情感,增强对民族文化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热爱中华文化;认同并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能力目标:从历史进程和材料中,体会中华文化的形成,感受中华文化节的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感受中华文化的巨大魅力、深刻影响。学习搜集资料,以及结合历史资料分析问题、得出结论的方法。 知识目标:了解中华文化的产生和力量、地位、中华传统美德的主要表现和不断丰富发展的特性,懂得中华文化的源远流长以及对世界文明发展做出的贡献。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特点以及对世界文明发展的贡献。 教学难点:理解中华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因为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形成的标志,在民族的成长和壮大过程中始终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正是强大的中华文化力量的支撑,使我们的民族历经磨难而信念弥坚,饱尝艰辛而斗志更强,迸发出巨大的创造活力,在综合国力竞争中奋发图强、蓬勃向上。否则,就会在综合国力竞争中败下阵来。 【教学准备】 教师准备:口头调查学生对中华传统文化、对中华传统美德的认知情况;在此基础上,准备拓展课本中关于中华文化和传统美德的有关知识,以及搜集有关的时政热点材料作背景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研究

组织学生开展课前活动、课堂上探究和体验的行动策略。 学生准备:分组准备以下内容:(1)收集对自己影响深刻的格言警句。(2)收集有关我国历史、文学、思想、科技等方面的史料。(3)收集有关中华文化对世界文明发展所做出的巨大贡献的史料,以及今天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生动材料。(4)思考自己对历史的与现实的、本土的与外来的、积极的与消极落后的等种种文化的态度及其对自己的影响。 【教学流程设计】本节课以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中的中国元素为话题引入对中华文化的学习;通过对中国文化的标志:方块字、故宫、京剧、编钟,代表人物的感受,理解中华文化的巨大力量和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从谚语格言的分析、历史故事的解读,名言警句的分析中体会中华文化的巨大影响、传统美德的的深刻厚重;在对感动中国人物事迹材料的学习中促进道德内化,指导践行;课外作业设置思考题目联系相关知识,拓展延伸。 【教学过程实录】 一、播放视频,导入新课。 师:视频播放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的实况,提出问题:咱们一起来回顾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开幕式盛况,试着找一找其中蕴含的中国传统文化元素。 生甲:有四大发明:造纸术、印刷术、指南针和火药。 生乙:还有中国的“文房四宝”笔、墨、纸、砚。还有中国的方块字“汉字”,还有敲的那个中国古代的乐器“缶”。 生丙:三个“和”字体现中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思想。还有中国古老的“丝绸之路”。 生丁:还有中国的茶叶,瓷器,竹简等。 师:很好,同学们观察的很细致。的确,此次开幕式上“滑过“鸟巢”中9万多名观众眼帘的是中国几千年的历史画卷”,其中每一个构成要素,都承载着深厚凝重的中华文化传统。她带给人们的不只是一次视觉的盛宴,也是中华文明在世界文明史上的又一次精彩亮相。今天我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 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 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 ◆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 ◆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 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 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考试试题及解答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考试试题及解答 一、判断题(10题共10分) 二、单项选择(10题共10分) 三、填空题(10题共10分) 四、名词解释:(4题共20分) 1、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确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使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企业法人的这种独立资格的意义在于:一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二是独立于企业成员,即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三是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四是独立的财产责任,即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 3、公司: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数量的构成分类的一种,又称独资公司,指单一投资主体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独资公司又可分为法人型的独资公司和自然人的独资公司。(P40) 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系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5、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虽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7、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8、不安抗辩权:(合同法P143)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2-1】 本案中,王小强的个人独资企业因受骗造成损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王小强与其父母在经济上是相互独立的,因而其家长不负有所谓的连带责任,法院不会支持对方此要求。对方可以要求王小强在未来数年分次还清。 【案例2-2】 在本案中,某不符合我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他的设立申请当然也不会被批准。(1)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身份决定了某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本案中,某打算和其表弟王某共同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显然违反了法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人数规定。 (3)某拟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法律在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名称上严禁采用“有限”、“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的字样。 【案例2-2】 (4)关于企业申报出资问题,某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虽然在个人独资企业的申报出资问题上采取的是由投资人自愿申报的原则,但是申报出资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缺少。 (5)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因为某拟成立的是饮食业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即酒楼的场所当然是其设立该独资企业的前提条件。 【案例2-3】 是个人独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有两处错误: 第一,申请书上应当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名称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宏发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宏发食品加工厂,宏发食品加工部。 【案例2-4】 未经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和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的行为有效。因为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和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的行为无效。因为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 【案例2-5】 甲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为: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因此,首先用甲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8万元清偿所欠某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68 000元清偿欠叶某的债务;甲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叶某22 000万元,可用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3万元清偿。 【案例2-6】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

秦汉时期的文化教学案例

第二章第七节秦汉时期的文化 教学目标 一、基础知识掌握 太初历,太阳黑子活动的最早记录,张衡的科技成就,《九章算术》,《黄帝内经》,《神农本草经》,华佗和张仲景的医学成就,蔡伦改进造纸术,造纸术的传播和影响。两汉时期哲学与宗教的发展的特点,董仲舒的思想,王充的思想和著作,佛教的传入,早期的道教。司马迁的《史记》,《汉书》,汉赋的特点及其代表作,“乐府诗”的特点,秦汉陶塑艺术的代表“俑”,秦汉绘画艺术。 二、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的认识 1.秦汉文化是在秦汉时代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下创造出来的。 2.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底蕴丰厚,影响世界。秦汉文化是中华文化发展的重要阶段,在各个方面产生的辉煌成就,影响深远。秦汉文化是封建文化的第一高峰阶段,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第一阶段。提高学生对古代文化艺术的鉴赏水平。 3.注意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基本观点认识和分析秦汉文化的成就。 三、能力培养 1.培养学生独立整理概括形成知识网络的能力。 2.培养学生从宏观分析概括秦汉文化特点的能力。 3.培养学生综合分析秦汉文化取得辉煌成就的原因条件。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秦汉的科技成就、哲学和宗教,分析秦汉文化的特点,总结成就辉煌的原因和影响。 难点:秦汉时期的哲学和宗教,概括秦汉文化的特点。 课时安排 二课时。 课前准备 一、制作课堂多媒体教学网页《秦汉文化》栏目介绍。

二、学生自学预习题:查阅工具书,了解名词“汉学”“天人感应”和“君权神授”“阴阳五行”及地动仪的原理等;每人在教材内外寻选一段“汉赋”或“汉乐府诗”,朗诵体会一下。 教学设计 【导入新课】 秦汉时期在政治制度创新、社会经济、民族关系、中外交流等方面取得重大发展,这些发展培育出丰富的秦汉文化。与那些在当时轰轰烈烈的重大事件相比,文化方面的成就往往显得波澜不惊,但恰恰是这些成就,也往往是留给后人的最主要遗产,影响深远。 我们首先要掌握秦汉时期中国人取得了哪些主要的文化成就。 一、知识网络 秦汉时期中国先民在科技、思想、史学、文学、艺术等方面取得了许多重大成就。(印发空白知识网络表,每人一份,可以在课前填充完成;屏幕显示空白知识网络表,以下依次请学生结合对教材的阅读来概括) 1.科技成就 (请学生概括天文方面的具体成就后,教师补充) 我们的祖先历来关心宇宙形态、地球与其他天体的关系,天文历法又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尤其古人相信天象与人世间的事是有联系的,因此对天文学的研究一直没有间断。秦汉时期在天文学上取得了重大成就。 提问:汉初制订的太初历有什么优点? 学生回答,教师概括。 太初历比以前的历法完整,准确程度提高。 汉代还留下了世界上最早的关于太阳黑子的记录。 (屏幕显示材料,教师解释) “(汉成帝)河平元年(前28年)……三月己未(十八日),日出黄,有黑气大如钱,居日中央。” ──《汉书·五行志》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试题(A卷)

----------------------------------------- 装------------------------------- 订------------------------------- 线------------------------------------------ 班级: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意的,把你所选的选项前面的字母填在题号框内。) 1.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A. 个人全部财产;其特定资产 B. 其出资额;其全部资产 C. 其出资额;其经营资产 D. 其个人全部财产;其全部资产 2. 下列有关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B.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C. 公司经理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D.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3.张某到某餐馆就餐,餐馆要求最低消费额是100元,这侵害了消费者的( )权利。 A. 安全保障权 B. 自由选择权 C. 维护尊严权 D. 知情权 4.下列商品中,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是( )。 A. 家用电器 B. 食品 C. 卫生用具 D. 建筑工程 5.张某在家使用高压锅时,发生爆炸,后经鉴定为设计存在缺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张某只能要求销售者赔偿 B. 张某只能要求生产者赔偿 C. 张某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D. 张某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不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6.《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奖金不得超过( )。 A. 3000元 B. 5000元 C. 8000元 D. 10000元 7.“售出商品概不退换”侵犯了消费者的( )。 A. 选择权 B. 公平交易权 C. 知悉真情权 D. 依法追偿权 8.根据反不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 A.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在账外给予对方折扣 B. 第三人使用明知是他人违反约定提供的客户名单进行交易 C. 当地政府发布文件限制在本地区销售外地生产的同类产品 D.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季节性降价 9.当事人的下列哪一种行为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初级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

大学北师大版经济法经济法原理与实务课后习题答案

第三章 一,1,B(但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C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D 二,1,BC(D,没有金额限制) 2,ABC 三,1,,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答: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应向谁求偿?答: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债权人应向刘某求偿。 3,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该企业的债权人能否向刘某的家庭求偿? 答: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

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4,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 5,大刘能否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答:不能。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设立条件是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能是企业法人!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查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也不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所以大刘不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四章 一,1,D,(具体看41 页下方) 2,C 3,B 4,B(B,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1,ABCD(还有社会团体) 2,BCD(B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出质;C未经其他

最新《经济法基础与实务》全套教案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教学要求 【知识目标】 1. 熟悉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 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 掌握经济法律关系。 【能力目标】 运用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社会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教学重点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涵、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教学难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课时安排 本章安排2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协调、参与、调节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的协调、干预和调节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4. 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社会经济保障关系是指在对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第二节经济法的特征与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特征 1. 综合性 经济法反映了法律对经济事务的有机调整,其综合性特征首先反映在经济法在规范构成上融合了公法和私法因素,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经济法律、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性的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对内经济法规范,又包括涉外经济法规范。其次,在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上包括了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再次,凡是经济协调关系所涉及的当事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最后,在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上既包括直接的强制性规定,也包括间接的疏导式影响。所有这些都表现了经济法所具有的明显的综合性特征。 2. 经济性

在数学教学中渗透传统文化案例

数学教学中渗透传统文化案例—鸡兔同笼问题 本节课的内容是人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六年级数学上册第七单元数学广角“鸡兔同笼”问题。生活是数学的源泉。本节课依据“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的理念设计一条主线。“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在学习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数感。引导学生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生活中去,用数学的眼光去观察、思考、解决周围的问题。通过向学生提供了现实、有趣、富有挑战的学习素材,借助我国古代趣题“鸡兔同笼”问题,使学生展开讨论,从多角度思考,运用多种方法解题,学生可以应用猜测法、列表法(逐一列表法、跳跃式列表法、取中列表法)、假设法、列方程解决问题。学生根据自己的经验,逐步探索不同的方法,找到解决问题的策略,在合作交流学习的过程中,积累解决问题的经验,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在教学中渗透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约在1500年前,在《孙子算经》记载的还了解了古代对这种题的解法叫做“砍足法”解答思路是这样的:假如砍去每只鸡、每只兔一半的脚,则每只鸡就变成了“独角鸡”,每只兔就变成了“双脚兔”。这一思路新颖而奇特,也令古今中外数学家赞叹不已。这种思维方法叫化归法。化归法就是在解决问题时,先不对问题采取直接的分析,而是将题中的条件或问题进行变形,使之转化,直到最终把它归成某个已经解决的问题,许多小学算术应用题都可以转化成这类问题。由此可见这个问题的探究不但可以使学生了解到数学中的一些重要的数学思想而且还了解到我国古代很早的数学论著中就已经涉及到先进的数学思想和方法,无不令他们叹服。 教材分析:“鸡兔同笼”问题是我国民间广为流传的数学趣题,一方面培养学生逻辑推理能力。另一方面使学生体会代数方法的一般性。本节课借助《孙子算经》中记载的“鸡兔同笼”原题进行介绍,并通过学生冥思苦想该问题的画面激发学生解决该类问题的兴趣。由于“鸡兔同笼”原题的数据较大,不便于学生进行探究,所以教材以化繁为简的思想为指导,先在例1中安排一道数据较小的“鸡兔同笼”问题让学生探索解决的方法。教材先让学生利用列表法来解决问题,再向学生介绍“假设法”和列方程的解题方法。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逐步探索不同的方法,找到解决问题的策略,通过合作交流学习,积累解决问题的经验,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 学情分析:在这之前,学生在五年级学习用方程解决问题时,接触过类似的问题,尝试过用方程解决这样的问题;奥数题中也有专门类似的问题研究。因此,教学这一内容时,学生的程度会参差不齐。学生虽然对这个问题不是很陌生,所以找准有效的连接点,是开启学生自主学习的关键。 教学目标: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法学基础理论 1、2000年5月广州A公司与北京的B公司签定购买500件西装的合同。合同规定该货应于6月15日前运至北京。合同签订后,广州A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于5月30日组织好货源之后,将货物存放于该合同仓库内,A公司将该货物全部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不幸,该货于6月2日由于意外火灾致全部损失。原定于6月5日与铁路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被迫中止。A公司与B公司双方又同意将原合同的交货时间更改为7月15日。问:该案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是什么? 2、甲、乙1989年结婚,于1990年生一女。甲在某工厂工作,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1991年甲不幸去世。留下5000元存折一本。分析法律关系构成和法律事实。 3、康宝消毒柜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并获得外观主设计专利权。1995年,甲、乙两厂生产的消毒碗柜的外观设计与康宝消毒碗柜的相似。康宝消毒碗柜公司则向法院起诉甲、乙两厂,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分析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经济法基础理论 1、问:以下关系哪些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司登记产生的登记关系、税务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产生的征税关系、某甲公民向某公民乙借款1 万元所产生的借贷关系、企业内部的经营承包关系、张三与李四因房屋所在权问题产生的所有权关系、王某因房屋买卖登记与房管部门发生的房屋登记关系、某公民甲因王某是否侵犯名誉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人身权关系。2、1993年3 月,某县石料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环球建材公司,经批准后, 石料厂派出本厂副厂长为该公司负责人,并进行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开业前后,石料厂实际没有投入资金。环球建材公司与外单位签订了许多合同,收取合同对方的预付款周转资金。经营不到2 年就因困难难以清偿债务而歇业,许多债权单位起诉,要求环球建材公司承担经济责任。 问:(1)环球建材公司能否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什么? (2)石料厂应当承担环球建材公司的债务吗? 3、李经理某日上午日程安排如下: 8:00~8:30 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布置工作 8:30~9:30代表公司与服装厂签订购买服装的合同 9:30~11:00到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党委扩大会议 问:上述活动中哪项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客体和内容如何?

《胡同文化》教学案例分析

《胡同文化》教学案例分析 惠州市第三中学江春英 【案例主题】 《胡同文化》是人教版教材高中语文第一册第三单元第三篇文章,是汪曾祺为摄影艺术集《胡同之没》写的一篇序言,也是一篇文艺小品文,悠闲、散淡、平和,这种风格与作者的思想追求以及本文所阐述的北京市民的生活特点相一致,富于文学韵味。这篇课文,是对学生进行思维训练和写作训练很好的素材。 本案例研究的主要问题有: 1.多媒体教学条件下的情境教学应该让学生得到什么?如何才能得到? 2.教师在学生学习体悟过程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 3.运用教学策略的基本途径有哪些?教学策略对于学生自主学习具有何种意义? 4.如何让学生有效地学习和运用知识? 【案例背景】 本单元教学要求有三个方面:一是“从序言中汲取有关著作的信息”;二是“了解作序者的思想感情和阐述的道理”;三是“领悟序言的语言魅力”。根据高一学生思维能力的发展水平和学生写作散文的实际,结合本文的特点,确立本课的教学重难点如下: 重点:领会“胡同文化”的“封闭”和“忍”的特征及其典型意义;学习分析事物或现象所蕴含的文化意味。 难点:作者对“胡同文化”所持的情感态度。 本课学习目标则定为: 1、知识目标 领会“胡同文化”的“封闭”和“忍”的特征及其典型意义。 2、能力目标 ①通过归纳“胡同文化”的特点,培养分析概括能力。 ②通过分析“胡同文化”的典型意义,培养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③通过课堂练习,培养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和写作能力。 3、情感目标 ①辩证地评价“胡同文化”产生的背景和原因。 ②体会作者对“胡同文化”的情感态度。 优秀文学作品是人类精神生活的结晶。 文学欣赏活动是欣赏主客体相互呼应、契合的过程。一方面,欣赏主体有某种精神需求;另一方面,欣赏客体对主体具有吸引力。那么,如何使欣赏主体保持这种精神需求和如何保持欣赏客体对主体的吸引力,是我们每个语文老师需要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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