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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对策 -大学毕业论文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对策 -大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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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声明

我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近年来,商家越来越重视媒体宣传的作用。各类广告铺天盖地

的充斥于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可谓想尽千方百计,无孔不入。在这种背景之下,明星代言广告应运而生。比如李嘉欣代言的“黄金叶坠”案、赵本山代言的“蚁力神”案、葛优代言的忆霖传销案等……之所以追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误解和弊端,产生了很多危害,因此要追究这种广告责任。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本文阐释了我国明星虚假代言广告的现状、原因及其危害性,探讨分析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并在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治理该类法律纠纷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对策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emphasis on business media

publicity effect.All kinds of advertisements to be in the newspapers, television, Internet and other news media, is to make every attempt, get in by every opening. In this context, the star advertising emerge as the times require. For example, Michele Lee's "golden leaves fall" case, Zhao Benshan's "yilishen" case, Ge You's Yi Lin pyramid selling case etc....... The reason for celebrities engaging in false advertising liability, because their behavior caused a lot of confusion and problems to the consumer and has a lot of harm to them, so to pursue such advertising liability.To solve the problem,this paper expound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causes and harmfulness of false endorsement ads star, on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false advertising spokesperson,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relevant legal system,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of the legal dispute.

Keywords:Star endorsement of false advertis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Countermeasures

目录

1.我国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概述 (1)

1.1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定义 (1)

1.2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现状 (1)

1.3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性 (2)

1.3.1 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

1.3.2 损害了明星的自身形象 (3)

1.3.3 损害了企业的自身利益 (3)

2.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原因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3)

2.1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 (3)

2.2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原因 (3)

2.3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5)

3.应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相应对策 (6)

3.1 国外规范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法规 (6)

3.2 杜绝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对策 (7)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对策

1. 我国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概述

1.1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定义

目前,我国法律对虚假广告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有相关的规定可借以认定。《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可以认为虚假广告是在广告活动中对有关商品或服务进行欺骗性或引人误解的不真实的虚假宣传,目的在于骗取消费者的信任,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可将虚假广告分为欺骗性虚假广告和误导性虚假广告两大类。所谓欺骗性虚假广告是指广告的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只是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和购买或接受服务。而误导性虚假广告则是指采用暗示或模棱两可的陈述,意图诱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的理解,使得广告原意与广告在一般大众心目中产生的印象相背离。

1.2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现状

在现代社会,企业为了经济利益重金聘请明星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广告代言,已是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于是,每天的广告以铺天盖地之势进入我们的生活。商家也日益倾向利用明星、知名人士的社会效应来为其做产品代言,明星为商家作宣传、赚取巨额广告费的事情越来越多。然而,一些明星在广告中不尊重事实,肆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虚假宣传各种代言产品功效。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明星担任代言人的虚假广告频频曝光。有关消费者与广告代言人之间的诉讼纠纷不时见诸报端,层出不穷的虚假代言广告一次次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可是受害者提起诉讼几乎都以败诉告终,原因在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追究明星的责任,只能无奈地给以道德上的谴责。我国消费者协会不断接到这方面的投诉,也曾就此公开致信明星、名人,规劝其慎做广告,但仍不断有明星拿广大消费者的信任和身心健康乃至

生命权换取钱财。人们在忧虑商业诚信沦丧、社会道德底线被践踏的同时,也引发了对我国当前法律制度的思考。立法的缺失、执法的乏力、司法的无奈,凸显法治建设的任重而道远。

1.3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性

由于明星有着良好的群众基础,社会关注度高,让他们代言广告无疑是提高公司和产品知名度的一条捷径。正因为如此,一些公司特别是大公司在选择产品代言人时首先把目光瞄向了明星。不管明星还是名人代言广告,群众的期望都是非常高的,明星都有自己的“追星族”、“粉丝”,他们代言的广告大家一般都会相信,因此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受众群体范围是广泛的。虚假广告作为广告的一种“变态”,由于背离了自治自律的现代商业文明精神,跌穿了本行业信息真实性要求的道德底线,从而严重危害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1.3.1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虚假广告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而当消费者使用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后,不但财产权利受侵害,而且生命健康无保障。

(2)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消费者在被虚假广告诱使下进行的交易中,是无法真正了解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

(3)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但虚假广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此外,虚假广告作为不正当竞争方式,往往和假冒伪劣商品结合在一起,当然也侵害着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虚假广告再加上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存在的消费信息不对称,使得在扭曲的竞争规律下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问题。也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是不了解市场商品质量真实信息的,而在市场上的好商品和次商品被消费者以同样的方式进行消费决策对待时,次商品在成本上具有优势,从而有可能在销售上占有优势。当消费者发现所购商品并不如原来想像得那么好时,他们就会进一步降低对市场上商品质量的估计水平,降低愿意支付的价格,如此循环往复,就有可能将成本高的好商品淘汰出市场,留下的是次品。这样,虚假广告与次品相结合,造成“劣胜优汰”的反竞争规律现象和状态,破坏了一个正常的市场运作机制,危害了整个社会。

1.3.2损害了明星的自身形象

当消费者出于对明星的信任购买了其代言的产品发现上当后,但各路媒体却还在没完没了地播放其代言的广告,消费者对这些明星的失望、愤怒可想而知。为之代言的明星将给自己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损害其在受众心目中的形象。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联合开展的一项民调(4332人参加)显示,87.0%的受访者认为,“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肯定会影响明星在自己心中的形象”。明星们之所以有今天的影响力,主要还是源于社会大众的肯定,一旦丧失大众的信任与支持,负面影响将难以挽回。

1.3.3损害了企业的自身利益

广告不是灵丹妙药,广告只是企业营销在促销领域的一个局限性因素。一些企业为了短时间内获得好的经济效益,而借助明星效应发布虚假广告,欺骗了消费者的利益,但最终损害的还是企业的自身利益。此类广告企业最终将受到损害,假的可能骗得了一时,可骗不了一世,迟早有一天会暴露出本来面目,到时这些明星代言的产品将失去市场并为广大消费者所唾弃,这样的企业必定会陷入困境,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2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原因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2.1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

利用名人广告的形式对所推销的商品进行欺骗性、误导性的宣传,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或不理智的选择,则构成名人虚假广告。其主要表现形式一是盲目吹捧,一些名人为了追求丰厚的报酬,在对产品的性能和功效没有亲身体验,没有调查甚至未做基本核实的情况下,向消费者进行宣传鼓吹。名人只是在广告上的传声筒,缺乏对产品最基本的鉴别。二是浮夸误导。利用名人效应对所宣传的产品不着边际地吹嘘和夸大,特别表现在医疗服务和药品广告中;或者是采用暗示或模棱两可的陈述,意图诱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错误的理解。

2.2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原因

(1)法律不健全,制度缺失

明星虚假广告泛滥,源于当前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由于目前对商业广告有效管制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明星做广告尚缺乏必要的约束。从目前的《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看,其法律的调整范围和惩罚措施有待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限尚未清楚界定,其法律操作性仍有待充实和完善。目前实施的《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仅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作出了规范,而忽略了广告的参与者。虽然明星在虚假广告中的作用无异于助纣为虐,但消费者却找不到追究明星虚假广告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明星做虚假广告无需承担任何的风险和责任,这样,做虚假广告的明星就有了可乘之机,昧着良心赚取巨额代言费,为无良商家代言虚假广告就会振振有词,甚至有恃无恐。

(2)执法不力,监管不到位

目前,中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阶段。转型期中必然出现计划经济体制下已经建立的监督机制失调和弱化,而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监督机制的形成和发挥作用则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和过程。两种体制并存,导致经济生活中的矛盾较多。一方面,制度变迁导致人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变得强烈,另一方面,受制度变迁过程因素的影响,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制度不够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不配套,使得执法部门无所适从。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虚假广告缺乏必要的和有效的监管,从而引起行为主体的机会主义倾向加剧,虚假广告得以滋生和蔓延。经济体制转轨阶段行政监管滞后必然给虚假广告以可乘之机。

(3)部分商家、企业、明星急功近利,唯利是图

广告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虚假广告行为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机会主义行为,其本质就是以盈利为追逐动机的市场主体利用各种可能的机会损人利己。质量低劣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只有在生产、销售劣质产品比生产、销售正品(优质产品)获得额外预期收益条件下才会实施欺诈行为。对于劣质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说,他们生产劣质商品的成本包括制作成本、销售成本、潜在附加成本(风险损失)远低于正品的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逐盈利最大化是企业奋斗的目标。在尚未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往往导致某些工商企业在暴利的诱惑和驱使下热衷于短期行为,采用虚假广告推销劣质商品。以开辟他们聚敛资本的“捷径”。不成熟的商品经济和不规范的市场环境,是明星虚假广告存在的基础和土壤。不良生产商、广告制作商利用明星虚假广告作为促销手段,把明星虚假广告作为获取本单位竞争优势的“钥匙”。当今,许多涉足老年人康复、长寿,鼓吹年轻人瘦身、美容,少年儿童益智的食品、药品或用品广告,不乏夸大其词、欺诈性或信口雌黄的明星虚假广告。

此外,广告业缺乏宏观管理,缺乏必要的资格、条件限制,增长过快、过滥,也带来一定的恶果。一些广告公司匆匆上马,缺少必要的资金和人员,一些工商企业也纷纷成立自己的广告公司,这种情况势必影响广告的科学性。而且由于广告内容的核实和审查依赖于广告经营单位自身,缺乏有效监督,使一些广告经营部门放松广告验审,甚至把审查制度视为可有可无,使虚假广告有机可乘。广告部门因利益驱使,就会明知故犯。随着各个城市媒体大战愈演愈烈,为在有限的广告市场中争得更多份额、获取更高利润,一些媒体的广告部门便放弃自身原则,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于不顾,一切向钱看,降低广告审核标准,甚至明知广告有虚假也舍不得“割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其一路绿灯,畅通无阻。

(四)广告多渠道经营,制度上有漏洞

出于媒体产业发展的需要,许多媒体都将广告或整体或局部委托广告公司代理。广告公司在代理广告业务时,重业绩、重利润,忽视依法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审查把关。视有钱赚为第一位。每天将大量广告交付媒体刊登时,都例行地向媒体签字,所有广告“已核实”。而媒体大都认为内容广告代理公司领导已签字把关,不必再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虚假广告便随即“粉墨登场”了。

此外。政府对虚假广告管制松懈,有的地方政府实行地方保护主义,采取网开一面的政策,也助长了虚假广告的蔓延。管理不足和地方保护主义,是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泛滥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五)消费者的消费理念不成熟、不科学

经济利益驱动是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泛滥的直接动因。一些经营者为做富贵梦,不择手段制假;一些媒体为利益所诱,不分良莠真假,给钱就加以炒作;而一些明星则见钱眼开,对代言广告的产品质量、真伪却双目“失明”:一些消费者基于对明星公信力的信任,许多消费者都会把明星使用的产品,作为自己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各类影视明星等公众人物以消费者形象出现,就更容易混淆视听,更具欺骗性。消费者由于缺少鉴别力和对明星的盲目崇拜,往往被明星忽悠,不知不觉上当受骗,甚至误了身家性命。

2.3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这里,我们可以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第一种情况:如果代言人明知是虚假广告而仍为其代言或者和广告商串通一气,或者在并未使用产品也不知产品真实效果的情况下就按广告商的要求“信口开河”,大肆宣传产品子虚乌有的功效的,就构成故意。根据共同侵权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追究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因此,如果能判断代言人和广告商是相互串通的,确定其承担法律责任是比较简单的,但在这种情况下,要真正追究其责任也是很困难的,因为原告一定要证明,代言人要么与广告商串通,要么明知广告虚假而仍坚持代言,这些方面的证据很难获得。至于实践中应该如何追究其责任,本文不作讨论。

第二种情况:明星对于产品有问题或是广告虚假并不知情,这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我们借鉴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来分析,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一般认为有:

1、损害事实。大量的消费者购买问题奶粉,并且出现多种症状,严重的还有死亡的,所以,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2、当事人有过错。关于行为人的过错,这里需要严格区分,如果行为人即明星代言人主观上具备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就可以说其存在过错;然而,现实生活中,明星所代言的产品都是有符合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而且有很多产品还是国家

免检产品,要求明星来判断产品是否有问题,确实有很大的困难,我们也无法得出代言人存在过错的结论。

3、行为的违法性。这一点无法从明星代言的行为中体现出来,因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明星代言并未被法律所禁止,是一种合法的商业行为。

4、因果关系。即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国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一般是直接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是引起损害事实的直接原因。我们不能得出这样的逻辑,即因为明星代言,所以奶粉出了问题进而影响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追究明星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存在障碍,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十分困难。

3应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相应对策

3.1 国外规范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法规

(一) 美国

美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代言人必须是代言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代言人会被重罚。美国的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歌星帕特布恩就曾因在一则粉刺药霜广告中做了假证,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抓获并承担了法律责任。

(二)日本

在日本,虚假代言影响巨大须公开道歉并面临失业风险。日本明星做广告的酬金十分高,所以这也决定了只有大企业才能请得起,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保证了明星作为产品代言人很少出问题。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他本人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本人需向社会公开道歉,将会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等。另外,如果明星本人出了问题,那么广告主也会因为担心自己产品形象受到损害,而立即停止有关广告的张贴与播放。

(三)加拿大

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1条规定:广告中不得有任何欺骗性或含糊其辞的吹嘘。第5条规定:不得曲解引用专家权威言论。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这也是对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作了明确规定。另外,发布的广告必须经过预审。并发给播发许可证。

(四)韩国

韩国明星频繁的出现在各种广告宣传里,但却很少出现虚假广告,这是因为韩国拥有严格的广告预审办法和广告自律审议机构,任何广告在播放前未经该机构审议,均视

为违法,将承担严重的后果。

(五)德国

德国将广告法作为竞争法的一部分。要求广告不得误导大众,如药品广告涉及的疗效与实际不符即为误导。

(六)法国

法国规定电视广告必须真实、体面,尊重消费者的利益,禁止任何误导消费者的陈述、画面的出现,并且不允许那些定期在有关电视新闻节目中露面的人用其形象或声音做广告;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法国体育明星不能代言与运动精神相违背的广告,比如酒类产品。

对于明星代言广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日本、加拿大、韩国等国家的做法,规定明星需对其代言产品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代言人必须是其代言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违背这种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杜绝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对策

杜绝虚假广告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有关监管机构、职能部门、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需要企业、广告的生产与制作者加强自律,遵章守法;需要消费者培育成熟、科学的消费观念。现针对明星虚假广告的成因,提出以下综合治理的对策。

(一)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加快建立对商业广告有效管制的法律体系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可是这只是在食品安全领域,相对于形形色色的商业广告,我国法律对于虚假广告的法治力度还是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在《广告法》第3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7条规定,只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虚假广告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没有提到广告代言人要承担这方面的责任。事实上,明星的声誉和利益因公众的信赖而获得,其行使权利的效益比普通民众大得多,明星参与虚假广告的制作与宣传,是虚假广告的帮凶和巨额利益的得益者,因此,对其利益作必要的限制十分必要,罚没其参与虚假广告的得益,追究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完全合理。建议修改《广告法》,对相关条例进行完善充实,使法律条文中的一些具体规定订立得更加清楚,法律的调整范围和惩罚措施更加明确。应将广告代言人列为承担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一个主体,并加大惩罚力度,减少和消除名人做虚假广告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虚假广告受害者开始以自己的微薄之力发起了“攻坚”,他们选择了向法律讨个公道,有的得到了当地消协的鼎力支持,这无疑开启了从法律上遏制虚假广告的征程。从目前情况看,他们的上诉之路十分艰难。如果我们不能从完善法律着手,不能切断制作虚假广告的整个利益链条,则很难清除虚假广告泛滥之祸。消协的致函也好,舆论的谴责也好。都只能是“外围战”,戳不到非法牟利者的痛处。

(二)加强职能部门的执法和监督管理

政府职能部门,如工商行政、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市场监督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广告业和传媒主管部门要严把广告准入关、审查关,加大反商业不当竞争和打假力度,杜绝虚假广告之源。

对明星代言广告相对密集的行业。与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密切相关、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和各种日用品、消费品广告,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部门要联手建立畅通的投诉机制和高效的受理机制;在监管部门内部也要建立必要的问责制,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三)广告的经营者、制作者和参与者均应加强自律,遵守广告业的法律法规,并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切实提高社会责任感

现代企业的生存之本是严格科学管理,把“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到实处,市场竞争中要以质量取胜,不是通过虚假广告宣传制造名声赢得市场。一流的品牌,要靠一流的质量,一流的服务,绝不靠明星虚假广告吸引公众的眼球,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传媒集团、广告公司的负责人要把治理虚假广告这一顽症当成打造企业品牌的根本措施来抓,是真治,而不是假治;是动真格地治,而不是嘴上喊治;是站在对企业品牌负责和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立场上,而不是依然站在“一切向钱看”的立场上,让“屁股指挥脑袋”。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社团组织的职能作用,尤其要发挥其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使之成为遏制虚假广告的重要防线。虚假广告损害了行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联手抵制与制裁。行业协会要切实维护行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发挥好行业联系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特别是广告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相关影视报刊传媒协会更应分工协作,在行使监督服务职能时,切实履行有效监督核实审查广告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广告质量,把那些欺诈性广告、夸大性广告、混淆视听和虚张声势的广告拒之门外,并强化广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必要时,有关行业协会应建立内部通报机制和曝光台,对虚假广告包括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加强行业与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让虚假广告无处遁形。

(五)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明星虚假广告案例屡见不鲜,除了法律欠缺、市场经济不成熟之外,还与国内广告文化的普及程度不高,消费者的消费理念不科学、不成熟有关。消费者对广告应有一个

科学和理性的认识。应尽可能多关注厂家的信誉与实力。多了解产品的质量、适用范围等有关的数据和信息,做到货比三家,增强识别能力,不盲目轻信明星的所谓亲身体验。一些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采取的态度往往是忍声吞气,这恰恰纵容了虚假广告。消费者应多掌握一些商品知识和法律知识,对广告要有识别意识。如果上当受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要勇于维权,应及时向工商部门、广告协会或消费者协会检举、投诉。情节严重的,要把虚假广告经营者、制作者和参与者告上法庭,绝不姑息迁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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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纲代言藏秘排油为虚假宣传、倪萍等明星代言的三鹿奶粉引发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最近又爆范玮、王刚、张铁林代言商机网存在诈骗行为,范玮还为此写博道歉;更有甚者是,因为代言的凯迪拉克汽车没能弹出气囊,刘翔可能成为第一个因代言成为被告的明星,等等。 一时间,明星代言几乎成了一个烫手的山芋,怀中的定时炸弹。明星们也被搞得惶惶不可终日。为了平复社会公众和明星们产生的过分忧虑,笔者觉得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作出理性而非感性、严肃而非随意的分析,以消除明星的惶恐,明确明星的责任,指导公众正确维权,维护明星代言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背景 明星对所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社会上存在着诸多不同的声音;有的认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认为只承担独立责任;有的认为二种之综合;甚至有大腕明星为

简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及其治理方案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性及治理方案 摘要: 近年来,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现象在社会上屡见不鲜,其出现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毒化了社会风气,而且直接导致传播生态环境的恶化,构成了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顽疾”。本文旨在对这一有害现象进行分析和研究,主要针对该问题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提出相应治理对策,并呼吁社会相关部门对此问题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把握控制,完善相应的管理体系,以此来净化传播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社会危害;治理方案 Star Speak Of The Danger Of False Advertising And Governance Programmes Name: Wang Jie ;Instructor: Guan Ni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Stars speak false advertising" of this phenomenon is not uncommon in society, there is not only a viola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poisons the social atmosphere, and directly leads to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spread, it is a major "cancer "to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This paper aims to the analysis and research of this harmful phenomenon, finding out its harm to society, proposing some countermeasures, calling on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seize and control the social harm on this issue, improve the corresponding to coordinate of management system , in order to spread clean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advertising industry. Key words: Star speak;False advertising;Harm to society;Governance programmes 1.前言 现代社会中,广告作为一种大众性的信息传播手段,维持与促进着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明星,作为有一定“公信力”的公众人物,与广告相结合,必然会增强传播力度,达到更优质的传播效果。但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明星所代言的产品涉嫌欺诈行为的案件层出不穷,愈演愈烈,给消费者乃至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了传播生态环境的恶化。 因此,社会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士应对此保持高度警惕,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有害现象进行研究和控制,多方协调,加强立法、监察和治理力度,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以进化我们的传播环境,优化我们的传播质量,推动广告业乃至媒体真正得以实现其自身价值,符合其功能定位,从而走上良性的运作发展轨道。 本文旨在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不良现象的社会危害性和须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有关责任方予以一定的剖析,并提出初步的可行性治理方案。 2.研究对象与方法 2.1 研究对象 本论文选取了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现象作为研究对象,旨在对其出现的社会原因进行分析,揭示出其存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通过借鉴国外该方面相关治理约束机制,探求一套较为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可行性管制方案,以净化广告传播环境,促进我国广告业健康发展。 2.2研究方法 2.2.1文献资料法 本论文在研究过程中,通过对书籍、杂志、期刊、报纸、网络中大量文献的检索、阅读、整理,以拓宽视野和知识面,并尽量局限着眼点,选取于论文有益的内容,获取直接或间接的论文研究资料。 2.2.2案例分析法 本论文中列举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中较为突出的案例,如“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茶”、“葛优涉嫌为传销组织代言”等,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揭示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现象的社会危害性,并提出相应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重要知识归类 一、特殊主体归纳 1. 不真正身份犯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从重处罚非 法拘禁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诬告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叛逃罪→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的从重处罚非法搜 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的从重处 罚 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重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此罪的加重处罚偷税罪——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偷税的〃以偷税共犯从重处罚(排斥受贿罪) 2. 真正身份犯 刑讯逼供〃暴利取证罪(转化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司法 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 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虐待被监管人最(转化犯)(排斥教唆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资金不入 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 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遗弃罪——对被害人负 有抚养义务的人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相互之间有抚养〃扶助义务的 人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保险诈骗罪——投 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包括单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 冒出军人招摇撞骗罪——军人 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罪 贪污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 罪 3. 国家工作人员主体 贪污罪→ 包含全国国家工作人员范 围私分国有资产罪→ 集体行为 挪用公款罪→ 不含“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务的人员” 4. 正不作为犯 遗弃罪不解救被怪卖〃绑架妇女儿童 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 故罪 5. 单位犯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用人〃用工单 位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包含单位)→ 行贿罪不包含单位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含单位)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对策 -大学毕业论文

韩山师范学院 学生毕业论文 韩山师范学院教务处制

诚信声明 我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近年来,商家越来越重视媒体宣传的作用。各类广告铺天盖地

的充斥于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可谓想尽千方百计,无孔不入。在这种背景之下,明星代言广告应运而生。比如李嘉欣代言的“黄金叶坠”案、赵本山代言的“蚁力神”案、葛优代言的忆霖传销案等……之所以追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误解和弊端,产生了很多危害,因此要追究这种广告责任。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本文阐释了我国明星虚假代言广告的现状、原因及其危害性,探讨分析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并在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治理该类法律纠纷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对策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emphasis on business media

publicity effect.All kinds of advertisements to be in the newspapers, television, Internet and other news media, is to make every attempt, get in by every opening. In this context, the star advertising emerge as the times require. For example, Michele Lee's "golden leaves fall" case, Zhao Benshan's "yilishen" case, Ge You's Yi Lin pyramid selling case etc....... The reason for celebrities engaging in false advertising liability, because their behavior caused a lot of confusion and problems to the consumer and has a lot of harm to them, so to pursue such advertising liability.To solve the problem,this paper expound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causes and harmfulness of false endorsement ads star, on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false advertising spokesperson,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relevant legal system,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of the legal dispute. Keywords:Star endorsement of false advertis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Countermeasures

论虚假广告的危害及法律对策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成人教育专科毕业作业题目:论虚假广告的危害及法律对策学号: 姓名:叶波 分校:株洲电大 教学点:株洲电大 指导教师:黄笑鹤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务处制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作业写作过程记录表(此页由学生填写)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作业评审表

论虚假广告罪的危害及法律对策 广告是现代商业社会中的普遍现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建立,面对暴利的诱惑,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人”不惜代价大量制造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得以肆无忌惮的粉墨登场。近年来从医疗、药品、食品、保健品、地产信息、致富信息到中介服务等大量的虚假广告开始充斥市场,虚假广告已经遍及生活的各个角落。虚假广告对我国的经济、文化、道德、政治等各个方面危害极大,已成为我国的一大公害,治理虚假广告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对虚假广告我国应采取最严厉的措施――刑法,这样才能对虚假广告产生强烈的震撼作用,才能使广告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同时也使社会公众免受虚假广告之害。【关键词】虚假广告危害法律对策 一、我国虚假广告罪的概述 虚假广告罪①(刑法第222条),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明星虚假代言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当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屡见不鲜,给公众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害,明星就其代言的广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近年来,娱乐明星比如解小东唐国强代言的北京新兴医院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张铁林被批做某榨菜虚假广告出卖了“爷爷的爷爷”,熊天平减肥广告被指作假,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广告被央视3·15晚会曝光,台湾36名艺人也涉嫌代言假药200万人上当受骗,举不胜举,但最窝囊的还是明星葛优为合作造林首选亿霖”的传销骗局代言,事情败落后葛优在全国舆论的一致批评下不仅向广大群众道了歉,还甘愿退还出来30万代言费以平民愤,甚至由于接拍虚假广告而被受骗上当的群众打官司的明星也比比皆是,比如张铁林和郭冬临等明星代言假广告就被消费者告上法庭,06年南昌消费者吕萍在使用了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后,感到皮肤瘙痒与部分灼痛,也以“刘嘉玲和SK-Ⅱ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为由,将著名影星刘嘉玲告上法庭,这些在群众中都引起很大反响。 与此同时,有调查表明,我国有91.8%的公众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感觉“愤怒”。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并无明文,如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代言明星往往以道歉了事,至多会使其信誉遭受质疑,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简言之,在我国法上,明星代言广告长期无“规矩”[1]。 本文在近几年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的前提下,从明星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两方面展开分析,对当前我国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使我国法制建设进一步走向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虚假广告的概念及表现 虚假广告,是指以欺骗方式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具体表现为: (一)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二)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对产品、服务部分承诺虚假,带有欺骗性。虚假性主要表现为: (1)夸大失实的广告: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2]。 (2)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此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是经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

2014年公务员面试热点辅导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中公教育2014年公务员考试 2014年公务员面试热点辅导: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背景链接】 新修订的《消法》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明确提出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多位明星经纪人均在采访中透露,为了规避风险,多数明星已不接食品、药品类的代言,而且自己也基本不使用代言产品。明星代言广告虽然舒心养眼,但如果代言产品出现问题,那“有麻烦”的就不仅仅是厂商了,此事在社会上引起热议。 【标准表述】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影响]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否对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进行追责,一直以来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明星应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应对消费者负责;也有人提出,明星并无义务也无能力去判断产品真假,不应担责。其实深思之后我们发现,消费者并不要求明星代替质检部门判断产品真假,他们只是要求明星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不要把广告看成演戏,如果是演戏,就应打上“纯属虚构”的标志,否则就是谎言。明星代言应该是证人代言和明示担保,如果虚假,那就是“伪证”,是在忽悠消费者。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连坐”的好处] 一是将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明星代言商品广告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已是荧屏上的常事,但有些明星为了一己之利不惜代言虚假广告,以致误导消费购买虚假产品。这样给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阻碍,并且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对此问题,十二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正案做了二审,二审明确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此举措能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是将有力打击和制止商家“作奸犯科”:现在的社会是个现实的社会,商品的高销售额离不开顶级的广告宣传。然而,明星代言也就成了顶级广告宣传的王牌,因为明星的社会影响力是巨大的。所以,商家就利用这一点找各种明星代言自己的虚假产品,谋取不法利益。十二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二审通过了对明星代言虚假产品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这样虽说直接规定了明星的法律责任,但间接的又打击和制止了商家“作奸犯科”,因为这样断了商家的王牌来源,他们也就少了“作奸犯科”的机会。 三是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星代言商品的广告宣传近年越来越普遍,但是由此引发的产品纠纷事件也日渐增多。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对不负责任的代言明星进行谴责,要求法律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的立法和相关措施还存在漏洞,有责任的代言明星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此次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肯定,这样一来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的保障。

明星代言协议范文

代言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肖国栋(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等相关事宜。 一、代言内容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 1、代言内容:乙方作为甲方产品、品牌的代言人 2、代言范围:全球范围 3、代言时间:从2012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10日期间内有效。 4、代言方式:甲方在产品、品牌、公司形象的推介和广告宣传的商业用途中,可以使用乙方肖像图片、影像视频、姓名、签字、声音等可传播信息(专业电视广告除外),以及乙方按本协议规定的内容参加甲方的宣传推广活动。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对上述内容的使用形式、次数和发布载体,在符合国家法律、行业规定和不损害乙方权益和形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进行合理安排。 二、报酬、奖金和税金 1、基本报酬。 1)基本报酬数额:协议期间,甲方按期支付乙方基本报酬,第一年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每年以50%递增),第二年人民币壹拾伍万整,第三年人民币贰拾贰万伍千元整,第四年人民币叁拾叁万柒仟伍百元整,第五年伍拾万陆仟贰百伍拾元整。 2)支付方式:以合同签署日为基准日,十五日内支付年度应付基本报酬数额的50%,半年后再支付另外50%年度基本报酬,以次类推,每半年支付当年度应付基本报酬数额的50%。

2、奖金(奖励)部分。 1)世界职业排名奖金(奖励):甲方对乙方发放国际排名奖金按世界台球协会每赛季(按年)排名进行发放,每个赛季结束后根据排名的变动(以世界台球协会官网为准)情况进行奖金(奖励)的调整。发放奖金(奖励)的标准为:进入世界职业排名前4名,奖金(奖励)为50万/赛季;进入世界职业排名前8名,奖金为40万/赛季;进入世界职业排名前16名,奖金为20万/赛季。 2)大型国内外赛事决赛奖金(奖励):由世界台球协会和中国台球协会联合举办的排名比赛,以及有中央电视台直播的大型赛事活动中,乙方如能进入冠亚军决赛阶段,按照比赛主办单位发放冠亚军赛手的奖金数,甲方将另行给予乙方不低于奖金数的50%。 3)奖金发放:国际排名奖金和决赛奖金的发放互不重叠互不影响。在世界台球联合会职业排名赛或大型赛事决赛结束后一个月内,由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上述奖金。 3、税金:乙方所得的一切报酬和奖金如果达到缴纳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由乙方承担一切税款。 三、双方义务和权利双方义务 1、合作首个年度,根据甲方需要,乙方须参加甲方安排的签约仪式。 2、协议有效期间,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每年至少参加4次甲方安排的广告拍摄工作和至少参加两次由甲方组织的品牌或产品现场宣传活动(如新闻发布会、市场推广活动等)。甲方安排活动的时间和地点等选择,需提前与乙方商议,不得影响乙方的比赛和正常训练。上述活动的时间安排事宜,双方应本着相互协商、相互尊重的原则。 3、上述活动,每次安排不超过2天,每天不超过八小时。甲方确实需要增加上述活动次数的或者天数,在乙方确认可以参加的前提下,每增加一次或者一天需另行支付乙方壹万元报酬。乙方参加甲方组织活动所发生的机票、车、餐旅费由甲方负责承担(含乙方一名陪同人员的相关费用)。

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

【正文】广告市场上,明星代言越来越成为大小品牌不约而同的选择。据美国学者谢尔曼(sherman)上世纪80年代末的统计,在美国电视广告中出现的人物,大约20%是名人,明星代言的费用占据了所有电视广告费用中的10%,并且这一比例正在迅速增长。据西班牙media-analizer市场调查研究所的一项调查,近10年来,西班牙的名人广告增长了400%。在我国,早在2006年上半年,央视一套晚黄金时间明星代言广告,占比即已高达80%以上,其中娱乐明星占总量的88%,其次是体育、商界名人。与此同时,有调查表明,我国有91.8%的公众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感觉“愤怒”。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并无明文,如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代言明星往往以道歉了事,至多会使其信誉遭受质疑,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简言之,在我国法上,明星代言广告长期无“规矩”。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填补了这一空白,该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至此,包括明星在内的个人代言广告,终于有了法律规矩。但争议也随之而来,冯小刚认为这条规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法律也开始欺负明星了”,张艺谋则持相反立场,认为“如果你代言错了,你就得认,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那么,我国《食品安全法》这一规定究竟是不是“欺负明星”?连带责任的承担又是否属于“重责”呢?不妨先与国外相关立法作一粗略比较。可以说,在其他国家,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定要比我国严格得多。据了解,一些发达国家对名人、明星做广告都设有严格而侧重的法律规矩。明星代言广告的“域外规矩”在美国,作为政府管理广告的授权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为名人代言广告立下了明确规矩:广告词必须反映代言人真实的意见、想法和使用经验;代言人所声明的准确性必须得到广告商的证实;代言人在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部分的声明必须要有事实依据;如果广告中指出代言人使用该产品或服务,那么他必须是该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只有当该产品被使用者证实具有所述功效,并且代言人愿意坚持他在广告中所发的声明时,广告商才能继续使用该广告。可见,美国对代言广告的真实性要求极为严格,广告中的语言是广告主对其商品的明示担保,一旦发现违背担保,消费者可据此索赔。明星代言广告被看作“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一旦查出不实,即会遭遇重罚。尽管说,美国演艺及体育明星充当代言人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在严格的法律规矩面前,明星对代言广告却持有十分谨慎的态度,代言行为多见于大众消费品和服务类产品(如化妆品或银行信用卡服务等)的广告中,而对美容产品、保健品及药物类广告的代言则多是敬而远之,宁可只做公司品牌形象代表,也不愿去代言广告。规矩如此严格,违法代言者注定遭遇“重责”。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甚至很有可能倾家荡产。比如,歌星帕特?布恩因在一则粉刺药霜广告中作了假证受到重罚;[1]摇滚巨星迈克尔?杰克逊因为没有喝百事可乐饮料而受到惩罚,并被公众列为普遍讨厌的知名人物;影视剧演员菲德勒尔为一种治疗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的药物代言,被查出虚假代言后,不得不将150万美元的代言酬金上交给警察署,另被罚款5万美元,3年内被禁止参与拍摄任何媒介广告;[2]一个好莱坞演员也被证实没有使用代言的美容产品而被罚款50万美元。在法国,基于欧洲人相对理性的消费观及注重品牌的消费意识,广告大都注重通过“创意”凸显产品或服务品质,很少去单纯指望代言明星制造人气。在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方面,当然也是非常严格的。立法不仅规定广告必须真实、禁止误导消费者,还规定不允许那些定期在有关电视新闻节目中露面的人用其形象或声音做广告。一旦有虚假代言,还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遭遇牢狱之灾,一位电视主持人就曾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因此,法国明星不会随便接受代言广告。在韩国,政府通过预审制度来规范电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3]电视广告由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进行预审,所有的电视和广播电台的广告在正式播放前必须经过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自行播放的广告,将被视为非法广告。广告自律审议机构给广告行为制定了系列“规矩”,从广告用语、受众、表现形式等各方面对不同领域的产品作了严格限制。另一方面,鉴

最新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4659830.html, 最新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一、概念 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正当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广告法》第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作为传播信息、指导消费、促进销售的工具,作为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随着广告业突飞猛进的发展,虚假广告却纷纷粉墨登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了保障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的作用,198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发了

《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l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广告市场的管理秩序起到了规范作用。而虚假广告的行为正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商品交易的正当活动的社会关系。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保护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运用刑罚制裁虚假广告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即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广告管理法规主要指:国务院于1987年10月26日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3年9月2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同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2月有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没有触犯广告管理法规或者触犯广告管理法规,但行为情节尚不属严重,其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虚假广告罪的行为往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所谓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是指所利用的广告中具有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售后服务、附带赠品的允诺等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

新《广告法》处罚明星代言的亮点和无奈

新《广告法》处罚明星代言的亮点和无奈 据新华网11月13日消息,工商总局公布了12起典型违法案件。通报了某些利用名人进行的虚假广告案件,其中赵忠祥、侯耀华、李金斗等人被点名。在这些通报的典型案件中,名人以参与推荐、证明、节目访谈等形式,为发布广告的企业站台,共同制造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由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今年9月1日才生效实施,修订条文实施时间较短,通报的12起典型案件显然不是发生在新修订的广告法实施之后。 新修订实施的广告法有两个显着亮点,第一,明确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与广告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同时限制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代言广告;第二,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也作了严格规定,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由原来的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增加到19种,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 即便如此,并不能得出违法广告数量必然下降的结论,也不能据此推论明星违法代言广告的现象因此而减少。电视里不要1800元只要188元的黄金还在继续播放;价值数十万元的清朝收藏品或纪念币,只需要几千元即可得到并持续升值还在纸媒肆虐;喝下这瓶药,你就是全中国肾最好的男人,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衡量一项法律实施是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既需要公众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也需要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等多方当事人守法意识的自我约束与规范,更需要监管部门严格执法。而这些,都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过程来推动与规范。 阻碍良法获得善治效果的,恐怕首当其冲的重要因素还是利益。企业发布广告,最终追求的还是利润,广告效益推动的品牌建设、产品推广、市场占有等都在为企业利润服务;广告设计者做出的广告方案,除了表现自己的专业影响力,七弯八拐绕出来的广告思路或噱头,最终也还是为利益服务,广告发布媒体或平台以精确到最小单位计费的模式,广告代言明星动辄七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4659830.html,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作者:陈吟林婉咪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2期 摘要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罪责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点,并无明确规制,仅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有些许影射,给了许多商贩投机取巧钻法律的温床。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完善了广告代言制度,针对实践中与关于明星和未成年人代言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规定,自此明星代言的权利义务得以确认,并且严格受法律的规制。本文就新旧法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罪与责进行分析与研究,并就有效的追责机制浅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虚假广告明星代言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陈吟、林婉咪,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4659830.html,ki.1009-0592.2016.11.177 一、概述 在现今的商业广告领域,名人代言占有着很大的分量。网络媒体高速发达,信息传递的便捷使得人们更为频繁地关注名人动态,名人的知名度也因此成为其商业活动的“隐形”资本。因此现今明星代言人不仅是许多人争相模仿的偶像,更是商业活动的宠儿。然而明星代言犹如硬币之有两面,在“金玉在外”的包裹之下,也可能隐藏着许多不为人知的虚伪交易。商品质量参差不齐,更有甚者以明星代言做掩护,许多明星也因代言虚假广告而被大众“请”上法庭。只有揭开代言的面纱,才能够发挥明星代言的最大效益。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在《广告法》修改前属于法外之空白点,只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中有些许影射,这给了许多商贩投机取巧的温床。但在2015年9月,新《广告法》迎来了新的篇章,在旧《广告法》的基础上,“新法”增加了名人代言制度,完善了虚假广告的定义,使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被法律所规制,让明星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二、新《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及明星代言制度的变化 (一)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进行更准确的定位 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并未明确定义虚假广告,仅在总则部分第4条有关于广告真实 性要求的抽象描述。而在这庞大的信息空间中,这样原则性的规定太过于抽象,法律的可操作性不高。而新《广告法》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对虚假广告进行了更为准确的定位,并且采用列举方法在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了虚假广告的几种情形,但是广告的形式千变万化,法律的规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面面俱到,只有采取概括性定义与典型情形相结合的方式才能尽可能将虚假广

明星代言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明星代言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当代商业竞争激烈,为了生存,商家们使用各种手段来吸引消费者。广告是运用最广泛且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利用影视、体育明星做广告或形象代言,是国内外一些厂商进行商品和企业宣传、产品销售量的一个惯例。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在明星代言人责任制度上存在缺陷,造成对明星代言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因此,有必要以广告法及适用于广告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基础,对目前广告法尚未明确的关于明星代言法律责任问题做出建议。并从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相关条列中探讨民心代言法律责任问题,改变大多数人仅以广告法为法律依据寻找明星代言法律责任的误区,提出建议对明星代言责任进行专门立法,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关键字:明星代言广告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 因为明星的身份与众不同,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观众会因为喜欢明星,转嫁到其代言的产品上去。特别是一些本身就虚假的、不负责任的医疗、药品广告,延误病情,浪费钱财,公众人物再替他们作广告无疑是带来更大的欺骗性和更大的危害,这样无异于间接“杀人”。所以,作为公众人物,他们具有一定的闪光点,使很多人关注的对象,是大众崇拜和追捧的对象,也就更应有义务和责任对公众的利益着想。当然,明星也是这个社会的一份子,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社会各方面的规范协调,同样责无旁贷。

一.重要事件回顾 自称“非著名相声演员”的郭德纲,因一起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代言事件而“著名”起来。事情缘起2007年央视“3?15”晚会,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广告因涉嫌虚假宣传被曝光,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话题再度引发广泛关注。 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安全事故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往日里众多明星粉墨登场,频频为问题婴幼儿奶粉做广告宣传仍历历在目。但发生婴幼儿奶粉安全事件后,这些明星们又纷纷以各种方式来推卸责任。据报道,著名影视明星张国立出面为自己的妻子邓婕辩解道:让消费者受害很不应该,但那是五年前的合同,当时的奶粉品质是没有问题的,我估计这应该是一个独立的事件,是这批商品出了问题。蒋雯丽代言的雅士利婴幼儿奶粉,同样也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抽查中出了问题。她的经纪人说,蒋雯丽代言雅士利婴幼儿奶粉是一年前的事了。她曾经也考察过,据说这个品牌是当地一家知名企业,质检证等相关证件都有。认为蒋雯丽不必为这个事负责,因为她代言的那一批没出现问题,代言的合同一年前就结束了。记者追问她的经纪人,蒋雯丽接下这则广告的时候,刚好生完小孩,那么她是否曾经给她的宝宝食用过雅士利奶粉?经纪人支吾表示:“这个我就不知道了。”陈建斌、蒋勤勤夫妇代言的伊利婴幼儿奶粉也被检出了问题。在广告中他们拿自己的孩子说事,口口相传,真是“值得信赖”。真是这样吗?这些明星们给我们很突出的印象是,他们在极力推脱自己的责任。首先,他们都是明知自己是有责任的才这样极力寻找托辞。其次,想利用

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的探讨

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的探讨 声明:本文档由律师排行网分享,版权属于著作者,仅限个人学习用途,谢谢合作! 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概述 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广告作为一种市场营销的工具,已成为商品生产者扩大销售、与同行竞争市场的重要手段。然而目前虚假广告大肆泛滥,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1993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应从两个方面对虚假广告进行认定:(1)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2)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2007年7月《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做了创新性规定,指出广告内容为请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签名、言语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而该人未使用商品或未接受该服务的,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由此笔者认为,从表象上看,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通过名人的代言做虚假宣传,采用欺骗或误导的方式,以图取得广大消费者的信任从而使他们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从概念界定上看,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指名人对商品或服务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的一种广告违法行为。 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成因分析 1.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许多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首先,我国对虚假广告还没有一个法定的完整概念。在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广告法规、自律规则对虚假广告的法律概念、表现形式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只散见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且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导致对于部分欺骗以及误导性的虚假广告的认定难度较大,特别是名人虚假广告。名人的身份和成功经历很容易对消费者引起误导,但其程度是否达到违法难以认定,操作难度很大。 其次,我国《广告法》只规定对药品、医疗器械等4类商品的广告需要审查,而对其他产品广告宣传的审查规定甚少。发达国家对于公众人物代言广告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名人只能为自己使用并受益的产品做广告。但目前我国包括《广告法》在内的所有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直接涉及名人广告的条款,广告管理部门也没有有关名人广告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细则。 第三,虽然《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颁布实施很长一段时间了,但对于虚假广告的处罚还缺乏具体明确的实施细则,执法有一定的难度。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虚假广告的责任构成主体主要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但对于虚假广告代言者的法律责任却没有提及,这就使追究代言虚假广告的“名人”的法律责任缺乏相应的依据。因此,即使名人代言了虚假广告,他们承担的仅仅是公信力和社会评价降低的风险以及职业道德缺失的社会评价,其责任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经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统一教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她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式样附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法学论文 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分析

1 引言 在现代社会中,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代言自己商品或服务发布广告,早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然而,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信口开河、夸大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虚假宣称各种代言产品功效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比如“新兴医院”事件、“眼保姆”事件、“SK-Ⅱ化妆品”事件、“藏秘排油茶”事件等等。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三鹿奶粉的代言人邓婕由于在广告中声称“我信赖”而遭到了公众的强烈指责。代言的广告产品出现问题后,很多民众认为广告代言人应该对此负责任;相反,广告代言人却直喊冤,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问题产品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一时成了社会舆论的热点。 从广义上讲,广告代言是指企业聘请一些社会名人或者普通人来为自己推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广告宣传行为,利用知名人物的号召力和影响力来扩大商品的知名度,从而最终达到提高销量,获得更大效益的目的。广告代言人本身并不限于人们通常讲的“明星”。但是在目前众多的问题产品广告代言案例中,尤以影视界或娱乐界明星们广告代言的问题产品给人们造成的印象最为深刻,社会公众反响最大的也是这类广告代言。因此,本文拟从我国现行广告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出发,以“明星”代言问题广告为切入点,探讨分析问题产品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并在借鉴外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2 我国现行广告法规定上的缺失 2005年一名江西的消费者选择使用了刘嘉玲代言的SK-Ⅱ化妆品,使用后,并没有出现如刘嘉玲所说“连续使用28天皱纹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的效果,反而感到皮肤痒痛与部分灼痛,于是把经销商江西凯美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总经销商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同时要求将生产商宝洁公司以及该产品代言人刘嘉玲追加为被告。最终被告宝洁公司被处以20万元罚款,但是在该案中,广告代言人刘嘉玲却没有受到处罚。同样,在“藏秘排油茶”这样的类似事件中的广告代言明星也均没有受到法律的处罚。原因何在呢?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广告法并没有关于明星涉嫌代言问题广告的法律责任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广告主、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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