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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我见(1)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我见(1)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我见(1)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我见(1)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亟待改革,这是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共识。其原因是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混乱无序的局面,影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妨碍了审判工作的效率,甚至对司法公正造成了损害。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正确理解司法鉴定的概念与性质是改革的前提

关于司法鉴定的概念与性质问题,学术文献中多有论及,可谓众说纷纭,要进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就要解决对司法鉴定的统一认识问题。司法鉴定的概念严格地说,司法鉴定应定义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或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评定的活动。司法鉴定与其它鉴定不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第二、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具有公权属性,其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均由审判机关行使。因此,我国的公安、安全、检察机关,虽也被通称为司法机关,但为了避免概念混乱,特意将其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阶段的鉴定,命名为刑侦技术鉴定、检察技术鉴定,以示区别。

(二)司法鉴定的性质

司法鉴定是依靠科学的法律活动,鉴定人运用专门性知识、技能和经验,对诉讼过程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为惩罚刑事犯罪、追究侵权人责任和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证据。就审判工作而言,司法鉴定首先是审判工作的组成部分,司法鉴定权从属于司法审判权,人民法院在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司法鉴定是其重要的手段之一。其次,司法鉴定是辅助性的,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时提供科学依据,对审判人员起辅助认证的作用。再者,司法鉴定是被动性的,服务于司法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宗旨,因审判工作的需要由人民法院决定而启动,在审判工作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从属的学科范围内开展工作。由此,也决定了司法鉴定工作范围的广泛性和鉴定对象的复杂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司法鉴定的内涵不断丰富,涉及社会生活的范围日益广泛,因此司法鉴定是一门发展的科学。

(三)司法鉴定结论的特性

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这是我国的《刑

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共同规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与其它诉讼证据相比,既有共同点,又有明显的特性。它与其它证据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认证。它与其它证据的区别,表现为以下特性:

第一,司法鉴定结论产生的时间是在诉讼过程中,是对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物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

第二,司法鉴定结论的产生须通过特定的程序,其中以人民法院的委托程序为其特别成立要件。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所提交的鉴定材料等证据,通常要求经过庭前展示、证据交换或庭审质证。

第三,司法鉴定结论源于程序公正、方法公开的科学鉴定活动,由中立的鉴定人独立完成,其表现形式是具有基本格式和内容要求的文书。

第四,司法鉴定结论与待证事实的关系是相对的。这是因为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时所依据的理论、标准和技术条件是相对的;鉴定人主观的学识、技能、经验和认识问题的角度是相对的;鉴定对象或送检材料在时间性、真实

性、完整性等方面是相对的。

第五,司法鉴定结论可能因鉴定人受社会消极腐败因素的干扰,故意造成虚假;或因鉴定人违反工作规程、对工作不负责任等,过失产生错误。

司法鉴定结论的特性可以说明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司法鉴定特指有限定条件的鉴定,司法鉴定结论明显区别于一般的科学鉴定结论,因此,有必要限制司法鉴定名词的滥用。二是司法鉴定结论并非当然的定案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把握举证、质证、认证的环节,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认真的审查,确定其证据效力。三是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认真行使司法鉴定权,以保证鉴定主体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有效的运行机制、良好的社会信誉。同时,注重发挥司法鉴定监督权的作用,提高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鉴定工作的效率,从而保障司法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

二、现阶段实现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宗旨要求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进行有效管理

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应该在改革中创新,但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正与效率”这一新世

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在探讨建立适应我国诉讼制度的司法鉴定体制的最佳方案期间,在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付诸实践之前,人民法院有责任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

社会上有一种舆论,说人民法院开展司法鉴定是“自审自鉴”,妨碍司法公正,笔者认为这是谬误。首先,按照字义理解,审判的“审”与鉴定的“鉴”是近义的,而且“审”中有“鉴”,“鉴”中有“审”,自审自鉴应该是合理的。其次,在审判实践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并非都需要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司法鉴定,审判人员可以凭借自己的学识和经验,或经过查阅资料、咨询专家意见后自己作出鉴别评定,审判人员的这种鉴定活动,应该说是最典型的自审自鉴,这是高素质的法官才能做到的事,无非议可言。再者,司法鉴定工作涉及审判案件的秘密,又可能涉及审判权让度的问题,还有一些复杂的专门性问题需要组织不同学科的专家进行综合鉴定,社会上没有一个机构可以独立完成,必要时首选委托给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既安全可靠,又能保证效率,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内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出了问题可以追究法律责任。还有,司法鉴定结论并非当然的定案依据,需要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才能被审判人员决定是否采信。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不能开展司法鉴定的论调是站不住脚的。二十多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为防止冤假错案,保障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绩是有目共睹的。近年来,由于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面对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课题,综观当前的社会法治环境和审判工作的历史与现状,为了减少超审限案件产生的可能性,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不但应该坚持卓有成效的司法鉴定工作,而且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开创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新局面。

三、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要在改革创新中求发展(作者:3COME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service@立即删除)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问试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22、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23、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我见(1)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我见(1)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亟待改革,这是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共识。其原因是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混乱无序的局面,影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妨碍了审判工作的效率,甚至对司法公正造成了损害。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正确理解司法鉴定的概念与性质是改革的前提 关于司法鉴定的概念与性质问题,学术文献中多有论及,可谓众说纷纭,要进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就要解决对司法鉴定的统一认识问题。司法鉴定的概念严格地说,司法鉴定应定义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或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评定的活动。司法鉴定与其它鉴定不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第二、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具有公权属性,其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均由审判机关行使。因此,我国的公安、安全、检察机关,虽也被通称为司法机关,但为了避免概念混乱,特意将其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阶段的鉴定,命名为刑侦技术鉴定、检察技术鉴定,以示区别。

(二)司法鉴定的性质 司法鉴定是依靠科学的法律活动,鉴定人运用专门性知识、技能和经验,对诉讼过程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为惩罚刑事犯罪、追究侵权人责任和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证据。就审判工作而言,司法鉴定首先是审判工作的组成部分,司法鉴定权从属于司法审判权,人民法院在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司法鉴定是其重要的手段之一。其次,司法鉴定是辅助性的,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时提供科学依据,对审判人员起辅助认证的作用。再者,司法鉴定是被动性的,服务于司法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宗旨,因审判工作的需要由人民法院决定而启动,在审判工作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从属的学科范围内开展工作。由此,也决定了司法鉴定工作范围的广泛性和鉴定对象的复杂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司法鉴定的内涵不断丰富,涉及社会生活的范围日益广泛,因此司法鉴定是一门发展的科学。 (三)司法鉴定结论的特性 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这是我国的《刑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1]09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日期:2007年8月7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1.08.31 【实施日期】2002.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2001年8月31日司发通〔2001〕0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司法与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各类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四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则的规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委托人的监督。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第九条司法鉴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7]56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7.09.10 【实施日期】2007.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 (2007年9月10日司发通[200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是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司法部出台的又一个与《决定》相配套的重要规章,是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推动司法鉴定制度化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做好《通则》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通则》的重要意义

《通则》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适应新形势司法工作对司法鉴定的需要,在科学认识司法鉴定活动的基本规律,总结多年来司法鉴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贯彻执行《通则》,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推动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服务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通则》的重大意义,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把贯彻执行《通则》作为今、明两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部署,切实抓好落实,确保

我对司法鉴定制度的认识

一、司法鉴定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随着我国的司法改革日益完善,庭审制度也逐步走向控辩双方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审判模式。强化了当事人参与意识,加强诉辩双方的举证。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刑事案件的侦查与反侦查的较量日益智能化,高科技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多,使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日趋困难,更需要借助科学技术来发现、提取、审查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争议事实也需要借助一定科学技术手段来澄清。这就必须通过司法鉴定活动来验证。司法鉴定成为当今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内容。然而在司法价值观念转变过程中,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出现滞后现象。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日趋迫切,在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呈现出如下的缺陷。

(一)鉴定机构设置上的不合理 在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体系是多元化的,公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内部均设有自己的鉴定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各自为政,鉴定水平参差不齐。不仅导致鉴定权的分散,坚鉴定机构管理的混乱,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决定》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新的一个里程碑。对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决定》虽然对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起到重大作用,但仍存在着不足。该《决定》并没有把司法鉴定机构彻底从公、检、法中独立出来。该《决定》第7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是为司法活动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本身应具有中立性。允许侦查机关自设鉴定机构会形成“自侦自鉴”现象。“自侦自鉴”最大的弊端是鉴定人有可能因为参与侦查活动,熟悉案情,了解已有的证据材料,在鉴定之前已形成“思维定势”,带着预先设定的模式寻找适合主观想象的“鉴定结论”。“自侦自鉴”容易导致鉴定结论丧失客观性、科学性以及公正性。从而使司法鉴定丧失公信力。“自侦自鉴”不仅违反了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原则,而且可能会因为鉴定人与侦查人员同处一单位,难免自觉或不自觉受到侦查人员追诉倾向的影响,在鉴定过程中只注意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事实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而作出缺乏客观性的鉴定结论。从而使当事人受到错误的拘留、逮捕甚至定罪服刑,这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部令第107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和改进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和改进 一、司法鉴定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  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联合发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62号,发布日期2005年7月27日;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8]116号,发布日期2008年7月25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8]165号,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0日;  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发布日期2009年4月16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发改价格[2009]2264号,发布日期2009年9月1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9]207号,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4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试题.docx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 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22、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23、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4、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5、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6、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7、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或者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8、委托人就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9、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 。 30、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31、司法鉴定机构决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3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3、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4、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5、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36、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 善(1) 公正仰仗于完善的司法。随着我国诉讼法制度的规范,司法改革已是紧锣密鼓。司法鉴定作为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诉讼的进程。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呼吁多年但依然雷声大雨点小。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试就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鉴定机构主要包括三种组织体系,即分别隶属于公、检、法机关的部门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委员会;有鉴定审批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和服务机构。这种相对繁杂多元的机构的设置,使得众多的鉴定机构在涉案鉴定时,缺乏统一规范的鉴定程序,导致结论常常不一致,前后矛盾。不仅浪费了人力、财力,更会间接导致对司法鉴定的公正度产生怀疑。众多涉案鉴定机构从事鉴定无统一的设立、审批、监督、承担法律责任等规范性文件。鉴定机关涉案鉴定随意性很大,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保障。 2、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是多元化的体系,有资格参与鉴定的单位很多。公安、检察院、法院都设有自己的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工作的中立性与鉴定职能的从属性、依附性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公安司法机关内部普遍设立鉴定机构,导致了鉴定权的分散;鉴定管理权的混乱,直接表现为多次鉴定和重复鉴定的现象。不仅浪费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了司法的公正性。 3、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我市也制定了相关规定,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明确了鉴定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了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这对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种不好的倾向,各地在立法的过程中为了遏制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等现象,普遍加强了办案部门、上级鉴定部门、省级司法鉴定委员会等对鉴定启动程序的干预以及立法对鉴定结论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我国鉴定立法出现了严重的职权化和行政化色彩。 二、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保护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中立性。撤销公安、检察和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将它们统一纳入一个相对中立的机构进行管理,避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正。 人类对司法价值的最一般追求,就是公平和正义,也就是公正。司法鉴定制度也必须符合这一要求。鉴定人对法官

司法鉴定工作概论(下)

判断题 1、司法鉴定制度可必诉讼制度的改革程度高。错误 2、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是要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正确 3、司法鉴定制度是立法制度的组成部分。错误 4、鉴定委托是指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向鉴定委托受理主体提出进行某项鉴定活动的 要求,鉴定委托涉及到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正确 5、质证是指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向鉴定人询问、质疑及专门知识 人对鉴定人的询问和鉴定人针对质询就鉴定意见做出的回答、说明等诉讼活动。正确 单选题 1、改革的()目标是要通过依法科学配置司法权和司法行政权,合理划分诉讼活动中 各诉讼参与机关的鉴定管理资源,建立起相互配合、协调、补充的运行机制,实现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有机衔接,构建有中国特色、适应诉讼需要、符合宪法法律要求的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制度 2、改革的()目标是要明确鉴定范围和管理部门,统一准入条件和标准,逐步解决 鉴定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政策 3、改革的()目标是要通过实现鉴定公正与程序公正实际工作的统一,适应诉讼的 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效力,维护司法权威,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现实 4、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对侦查机构、人民检察院、法院一些诉讼当事人的鉴 定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委托予以接受并签订协议的过程。受理 5、证据能力是指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有()资格。主体 多选题 1、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从()方面推进司法鉴定改革发展。ABCD 2、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经验包括()。ABCD 3、质证方法主要是调查询问,包括()等交替进行。ABCD 4、以下属于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的是()。ABCD

学习资料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docx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自年月日起施行。 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4、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5、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6、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7、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决定。 8、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9、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 10、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2、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1、;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方法。 13、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14、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 15、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范文最新推荐------------------------------------------------------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规范管理科学指导推动司法鉴定行业新发展司法鉴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处理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进而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近年来,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司法鉴定行业也不断的发展壮大。行业的发展对行业管理的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按照新任务的要求,创新思路,加强指导,科学运作,规范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良性、协调发展,是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着重研究的课题。最近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切地体会到,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核心、要求、方法在指导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上有着深远的意义,有以指导工作实践,必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司法鉴定管理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梳理总结了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查找到影响和制约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决心以科学的态度去认真加以解决,使司法鉴定行业在规范的管理下、在科学的指导下,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一、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管理的现状 1、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市共有19类家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215名。其中,法医类4家;司法会计类6家;工程造价类2家;房屋安全管理类鉴定2家;土地估价1家;交通事故司法鉴定1家;综合类1家,即市科学技术咨询总公司司法鉴定中 1 / 9

论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刚刚结束了1轮如火如荼的改革,这场改革后,我国形成了新的3套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并行的局面,旧的分散管理体制被新的分散管理体制所取代,这背离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初衷和目标。重构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仍然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重建,应以实现司法鉴定管理的统1化为目标,以实现司法鉴定的为诉讼活动服务的功能为依归,力求达到司法鉴定的中立化。 关键词: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管理权;管理体制;鉴定机构;统1化管理 Abstract There had been a drastic reform which about judicial authenticate administrative systerm. After that a new situation that three administrative systerm of judicial authenticate concurrent have formed in China. A new disperse administrative systerm replace the old, but it is not the aim judicial reform wants to. Formed a good

administrative systerm of judicial authenticate is still an important problem that judicial reform in our country should face to. We should fix the aim that to uniform judicial authenticate administration, and try to make judicial authenticate perfect the law suit ,so neutral judicial authenticate can e true. . Key words:judicial authenticate; judicial authenticate administration ; administrative systerm; authenticate organization; guarantee of constitution. .............................. 注:【包括:毕业,任务书,】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2016年3月2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问试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问试 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试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试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 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22、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23、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4、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5、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6、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7、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或者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8、委托人就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9、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 。 30、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31、司法鉴定机构决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3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3、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4、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5、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36、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2016年3月2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 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 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中国司法鉴定现状的问题剖析及改革建议

中国司法鉴定现状的问题剖析及改革建议 一、中国司法鉴定的现状梳理 (一)概念厘定 在现代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在证据形式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作用。但学界对于司法鉴定的定义为何尚存着不同观点。 由于观察角度不同、司法改革的发展阶段不同,对于司法鉴定的概念有着不同的概括、界定和发展:(1)如有的侧重从司法鉴定的应用范围、决定机关、任务目的、鉴定主体等方面定义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有法定司法鉴定决定权的机关和部门,依其职权,或自己决定,或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涉及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1] (2)有的从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的一个专门概念下定义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2];(3)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对案件立案前调查或诉讼、执行中的专门问题,由本部门鉴定机构中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委托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中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评断的活动[3];(4)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司法鉴定的概念一般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活动[4];(5)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5] (二)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鉴定机构隶属混乱,导致权限不清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机构设置过于分散,彼此独立且相互重叠,常常导致对同一起案件的重复鉴定、多部门鉴定;而且鉴定结论效力不明,造成办案人员在适用上的无所适从。更有甚者,一个案件作了多达十次的鉴定,造成了不必要的讼累,有时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使案件不能及时准确地审结。 2.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在公、检、法内部,导致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现象的大量存在[6],使案件鉴定的独立性大大下降,易受行政因素的干预,从而降低了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影响了司法鉴定的效果。公、检、法三机关上下级之间都存在一定的行政隶属关系,当不同级别的鉴定机构作出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时,办案人员则会遇到一些无法回避的难题:到底谁的鉴定结论更有权威?鉴定结论的权威认定,是遵循审查鉴定人的资格和鉴定程序,还是仅以行政级别的高低来判别?在实践中,案件承办人往往采用后者。笔者认为,过于迷信行政级别,以行政级别的高低来区分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3.由于缺乏统一明确、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目前司法鉴定操作程序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如没有相关的回避制度,在鉴定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鉴定问题;没有引入合议制,在对同一问题的断定上存在个人主观臆断的问题;没有统一的从业人员出入标准,存在各机构自行订立准入条件无法统一的问题;没有具体的收费标准,存在任意收费、乱收费的问题,甚至为了创收而开展鉴定工作;在个案侦查、审理阶段,没有做到司法鉴定的有序化、规范化管理,存在侦查人员、法官随意指定鉴定人。 二、原因探析 (一)司法鉴定机制不独立 目前中国具有司法鉴定权的机构有四类,其中,第二类是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专职鉴定机构,如从事医疗技术责任事故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第三类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置在科研机构和政法院校的面向社会的专职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就某一专门问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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