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199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案

199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案

199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案
199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案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价值和原则

199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案(参见《经历两周激烈战斗昨动用65亿强力扶盘曾荫权:香港击败炒家》,载[新加坡]《联合早报》,1998.08.29;《坚决维护联系汇率香港金管局推出七项措施》,载《中国证券报》,1998.09.07;《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推出三十条措施》,载《中国证券报》,1998.09.08。)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价值与原则

【案情介绍】

面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国际投机“大鳄”的市场炒作,于1998年8月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1998年9月5日,为了进一步巩固香港的货币发行局制度,减低投机者操纵市场使银行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的机会,香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这7项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30条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曾荫权表示,特区政府将继续坚守自由经济的政策,并且不会在香港实施外汇管制。曾荫权还表示,财政司的30项措施与金管局的7项措施相互配合,以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控的能力。

【法律问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价值。

3.经济法的原则。

【法理分析】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法学界学派林立,学说纷呈。主要的观点有:

1.经济行政法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独立的法的部门。

2.企业经济法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国民经济运行法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关系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

4.宏观调控法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商品货币流转关系、国家作为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间的直接管理性经济关系等,则分别由民法、商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调整。

5.经济干预法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经济管理法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等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因而该学说也被称为“纵向经济关系说”。

7.纵横统一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修订本),37~3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8.限定的纵横统一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和国家意志二者的统一体。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系,“纵”不包括不具有经济要素管理关系、国家意志不直接参与的企业内部管理关系;“横”不包括公有制组织之间自由的商品货币流转关系和彼此之间的协作关系以及实体权利义务不受国家直接干预的任何经济关系。(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3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该学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关系和协作关系等三类。这些关系之所以成为经济法对象,在于它们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纵’、‘横’统一于经济和国家意志相结合,可谓意志经济关系”。

在上述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中,我们认为“纵横统一说”与“限定的纵横统一说”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都能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因而是相对科学的学说。“限定的纵横统一说”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纵横两方面都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以此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作出明确的界定与划分,既找到了经济法的恰当位置,又防止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不恰当、不必要的交叉与重叠。本案例中,香港特区政府一方面动用近千亿港元直接参与市场操作,另一方面通过推出金融管理措施对香港经济实行宏观管理和调控,表明现代经济生活中,国家对经济关系的直接干预、管理与参与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规律,也证明了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纵横统一”学说的科学性。

香港特区政府在1998年9月连续两次出台具体的管理措施,干预金融市场,是经济法或经济政策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体现。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不能成为民法的调整对象,这已无争议。对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行政法学者认为其应当成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从而使经济法与行政法发生调整对象的争议。但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就是现代国家的经济行政关系。然而行政法的根本目的和作用,在于对行政组织及其权限进行监控,经济行政或管理中的有关实体权义,诸如税率和税务、利率和信用、利润和财会、贸易和服务之业务要求等,并非也无须由行政法来过问。”(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4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经济法产生之后,行政法所调整的范围应当限定于一些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对于那些具有经济要素的纯粹的经济行政关系,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物价管理、广告管理、公司企业登记管理、对各种交易场所的管理等,则不再由行政法调整,而应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之中。香港政府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出台管理措施,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控,表明这种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意志与经济二者的统一,具有明显的纵横统一特征,因而只能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可能成为行政法或民法调整对象。香港政府为了应对国际投机“大鳄”的炒作,投入上亿港元入市操作,直接参入市场关系,是经济法或经济政策法调整管理性流转关系的体现。平等主体之间的完全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流转关系由民法调整,经济法调整超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外,还存在着国家对经济的参与关系,这种参与从传统的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计划调度,转向公开市场操作和间

接干预。这种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具有管理性的流转关系,应当成为经济法调整对象。香港政府直接入市操作,参与市场流转关系,这种流转关系是体现香港政府对经济进行调控、扭转香港非正常金融市场意志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流转关系,也具有明显的纵横统一性,只能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能成为民法或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即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15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15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社会整体效益。自从亚洲金融危机暴发以来,香港经济受到严重冲击,市场萎靡不振,人民生活水平明显降低。特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市场,对香港外汇和货币市场的7项措施、对证券和期货的30条措施,都在于维护货币市场、证券、期货市场的稳定,实现香港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稳定,为社会最大多数人谋求幸福,体现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

2.社会效益

社会效益是相对于经济效益而言的,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仅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15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经济法是以社会效益或社会责任为本位的法,这与传统法律部门所追求的目标不同。传统民法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强调个体的意志和利益,忽视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传统行政法是以“行政权力”为本位的,行政权力本位是以国家行政机关的意志为主导,维护国家利益,当然国家利益与社会长远利益总体上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时候。如国家为了实现短期经济效益而不惜牺牲社会长期利益的事例并不少见。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法,经济法强调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港府出台的一系列措施都在于通过政府参与、监管,加强香港防御投机者操控外汇和货币市场的能力,增强各国对香港货币发行局的信心,恢复香港金融市场秩序,确保香港的长期稳定、繁荣,以利于香港的长远社会效益。

3.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

香港以自由港而著称,奉行自由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制度,然而自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世界上从来不存在绝对的自由,自由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自由超出一定范围,对社会秩序构成威胁,那么政府必须代表社会整体对自由进行约束,以维护正常的秩序。在香港自由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面临危机的时候,为了维护香港健康的经济秩序,香港政府必须对自由的经济进行干预。当然香港政府的干预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干预的目的是恢复真正的自由,因而干预应当是为了自由而干预,而不能通过干预限制乃至扼杀自由。正如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曾荫权表示的:“特区政府将继续坚守自由经济的政策,并且不会在香港实施外汇管制。”(《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推出三十条措施》,载《中国证券报》,1998.09.08。)因此,追求自由与秩序相统一这一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在本案例中得到充分印证,那种认为经济法是单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的观点是不尽合理的。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精髓,它反映经济法的宗旨和目的,并指导经济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和责权利相统一三项基本原则。(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16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平衡协调原则

当代社会,国家之间、私人与国家之间、私人之间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传统法律部门要么维护国家利益,要么维护私人利益,要么强调秩序,要么强调自由,要么过分强调经济集中,要么过分强调经济民主。经济法则不同,它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协调各种矛盾。香港特区政府正是从平衡协调的角度,通过参与和管理,来追求香港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的统一,追求香港自由的资本主义与健康的经济秩序的统一,追求香港每个企业的经济民主与特区经济在宏观上集中的统一。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有市场经济必然要有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因素,没有竞争就不会有充满活力的市场,就不会有健康正常的市场经济。然而,竞争必须是公平、公正、公开的。不公平的竞争会产生竞争的负面作用,甚至会破坏竞争,因而各国法律都把维护公平的竞争作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各种法律部门都应为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服务。然而,在具体任务的执行上,不同的法律部门发挥不同的作用。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其任务就在于保证市场主体自由地、充分地、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最大限度地促使社会商品的自由流转。经济法的作用则在于确保市场主体有一个健康的良好的竞争环境。当市场主体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或者垄断手段限制竞争,破坏公平竞争,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时,由经济法进行调整。经济法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以及各种管理性法规,最大限度地维护市场的公平

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在香港实施管理性措施,确保香港的自由的资本主义经济竞争秩序中得到充分体现。香港经济属于资本主义经济的范畴,自由竞争是其经济的本质,然而,当国际投机商采用不正当手段对其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进行炒作,严重破坏香港公平、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时,香港政府毅然采取果断措施,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以打击投机商,力图恢复香港健康的经济秩序。可见,通过管理、干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也是法律的基本任务。以自由竞争和自由市场经济绝对地排斥国家的管理和干预或者用国家的管理和干预否定自由的市场竞争都是不可取的。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基于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特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指经济权利主体所承担的责任、所享有的权利、所获得的利益必须是一致的。承担责任是以享有权利、能获得利益为基础的,享有权利、获得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一原则在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而被认为是中国经济法的核心原则或者根本原则。然而,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这一原则同样具有重要意义。香港政府为了香港的长远社会利益,基于香港600万民众赋予的权利(力)和责任,当国际投机商对香港经济进行跨市场操控的时候,伸出干预之手,加强对金融的监管,并直接参与对市场的操作,这既是其责任,也是其义务、权利。

香港政府参与、管理香港经济的事实,表明经济法的理念已深入人心。然而,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在香港并没有像大陆法系严格的部门法的划分,亦不存在经济法这一概念。按照划分法律部门及确定经济独立地位的主客观相统一标准(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13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在香港虽有经济法产生的客观条件,即社会环境业已造就出具有经济法成立的客观社会关系和相应的法律关系领域,经济法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然而香港并不存在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主观条件,即香港受英美法系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不存在对作为经济法成立的客观条件进行解释和认同的主观需求,因而香港虽然具有非常典型的反映经济法基本理论的案例,却不能认为香港就存在经济法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奖学金

Lingnan University HKSAR Government Scholarships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獎學金 Regulations 2011/12 Purpose and Background The HKSAR Government Scholarships were established as part of a package of measures to further develop Hong Kong into a regional education hub. The Fund was set up to award Government scholarships to outstanding local and non-local students, so as to: (a)attract outstanding non-local students to study in publicy-funded degree level programmes in Hong Kong; (b)reward outstanding local students who choose to pursue their studies in such programmes in Hong Kong; (c)recognize the achievements of outstanding local and non-local students, with a view to attracting them to stay in Hong Kong after graduation; and (d)promote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Hong Kong as a regional education hub and enhance Hong Kong’s competitiveness in the long run. The HKSAR Government will offer six scholarships in 2011/12, five scholarships for local students and one scholarship for a non-local student to undertake undergraduate first degree programmes. Duration of Scholarships Each scholarship will be tenable for a period of three years and renewable annually, subject to satisfactory academic performance of the awardees.

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详细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助力打造地方金融生态圈控风险,稳金融,助服务,创新篇 业务背景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新的重大成就,金融业快速发展,P2P、小贷、融资租赁、保理等各类金融公司快速涌出,金融服务普惠性增强,融资、贷款、理财渠道日益丰富,各种新商业模式、创新平台更是层出不穷,极大满足了中小企业、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人的金融需求,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但是随着金融创新极速推进,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诸多涉及到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甚至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问题。 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要求,要求各地人民政府承担监管重任,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但是由于地方金融企业种类繁多、数量众多、风险更大,单靠人防的传统监管模式已无法应对当前严峻形势,普遍存在发现难、研判难、决策难、控制难、处置难。 在这样的形势下,中软融鑫借助22年为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国家级监管机构服务所积累的丰富监管系统建设经验和成熟产品,以及在金融办积累的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建设经验,特别推出统一监管产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旨在汇集“7+4”种行业监管,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结合中软融鑫自有业务优势,帮助监管机构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金融运行状况、行业发展的统计分析,实现科技监管、智慧服务。 建设价值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将会助力地方金融监管单位,一方面通过“监管”稳定地方金融市场、另一方面通过“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能力,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共建服务于地方金融监管和普惠金融服务的良性运转的“地方金融生态系统”。 面向未来,做到: ●服务监管部门,把控金融风险; ●服务金融企业,减少资金风险; ●服务广大群众,实现安全理财; ●服务实体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香港金融管理局非现场监管情况及启示

香港金融管理局非现场监管情况及启示 编者按:近期,银监会派工作小组赴香港,对香港金融管理局(文中简称金管局)银行监管法规体系、内设机构及职责分工、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及非现场监管数据信息系统等情况进行了考察。本文重点介绍了金管局非现场监管的有关情况,有助于业界同行借鉴参考。 1997年之前,金管局银行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职能并没有分开,所有监管人员兼顾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其弊端在于常常顾此失彼,且不够专业,影响到监管工作的整体计划安排和效率。1997年金管局监管部门实施改革,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职能进一步专业化,由不同的监管人员专门履行其职责,非现场监管人员被称作“个案主任”。在整个日常监管的工作流程中,非现场监管人员要先去发现问题,而且是独立地看问题,现场检查人员完全不介入,非现场监管人员对被监管机构承担最终的监管责任。金管局非现场监管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管局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 1、提交每年工作计划:负责非现场工作的高级经理须在每年年末前一个月向上级主管提交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包括不同频度的日常非现场检查、为现场检查而做的非现场检查、审慎会谈、三方会谈的具体时间表。在制定非现场工作计划时要充分与现场检查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 2、日常非现场监管:分为两种情况的非现场检查,一是与现场检查没有联系的,日常的非现场检查和分析(月度)以及风险评级(年度);二是为现场检查项目而做的非现场检查和分析以及风险评级,在现场检查离场会谈的同时举行审慎会谈,会后完成会谈记录并跟进备忘事项。 3、审慎会谈:确定会谈时间,为审慎会谈做准备工作,完成会谈记录,在会谈后跟进备忘事项。 4、三方会议:根据工作计划安排“三方会谈”,会议之前准备必要的分析和摘要介绍,会后完成会谈记录和跟进备忘事项。 5、与现场检查有关事项:根据检查前的非现场分析结果以及与检查人员沟通情况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提交上级主管审定;参加会议讨论检查内容;必要时可以参加现场检查;参加离场会谈(针对那些审慎会谈须独立进行的被检查机构);对现场检查报告提出意见;跟进所有现场检查的整改情况。 6、其他监管事项:收集和分析统计报表;银行条例规定的职责;主管交办的其他任务。 7、其他特别调查任务:针对特别事项对被监管机构的短期走访;基于了解更详细情况的调查。 此外,金管局对于非现场监管领域不同级别的人员,诸如助理经理、经理和高级经理的职责都作了清楚明确的界定。 二、金管局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流程

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立法建议

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立法建议 随着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纷纷设立,地方政府在金融管理上更加积极主动。目前,全国各地在成立省级金融办基础上,大部分地级地(市)、县(市)也都成立了各自的金融管理机构——金融办公室,行使对地方金融管理职责。我国《十二五规划》将“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作为我国金融改革的方向,因此,立法规范地方金融管理职责是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我国法律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规定的不足及对我国深化金融改革的影响 (一)法律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限规定到目前为止,将部分金融管理权交由地方政府主要有以下法律文件:200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将农信社的管理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负责,并要求地方政府防范和处置辖内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信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

号),明确各省政府对辖内农信社的基本职责;2008年《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明确省级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2010年银监会、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公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法律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限规定不足的主要表现 1.金融管理基本法律对地方金融管理职责规定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业基本法律中没有地方金融管理职责的规定,地方金融管理的权限主要表现在国务院授权和部委的委托;二是地方政府组织法规中有关金融管理规定内容缺失。有关地方金融发展规划、职责权限等金融管理内容规定的缺失,使地方政府在管理地方金融业中无法可依。 2.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地方金融管理职能规定分散,法律层级低。我国法律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限分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关规定主要是国务院、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各自或联合颁布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研究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研究 内容摘要:金融行业一直以高风险特点著称,且具有极大的社会扩散性。为了规避和分散金融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并保障金融机构的健康经营、维护金融行业的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加强了金融监管改革的力度。然而随着金融机构多元化、国际化经营趋势的日益增强,我国分业监管格局下的金融稳定性面临严峻挑战,因此,本文就如何加强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风险法律框架金融混业

1.绪论 1.1本文的选题背景 我国自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为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完善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加快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步伐,在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法制、改进监管手段的基础上,对金融监管的组织框架进行了重大调整,分别于1992、1998和2003年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形成了证券、保险和银行分业监管的格局。然而随着我国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及入世后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金融机构多元化、国际化经营趋势的日益增强,使分业监管格局下的金融稳定性面临严峻挑战。基于以上原因,短期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以及金融监管未来的组织架构成为我国政府与学术界重点关注的现实问题。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应是一个包括政府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3个层次的立体监管体系。但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是:政府监管效率不高,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不完善,行业自律能力极其薄弱。政府监管方面,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几大金融监管当局各自独立,实行分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制度。另一方面,加入世贸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分业监管体制将受到混业经营世界大趋势的冲击,中资金融机构自律能力也面临挑战。因此深刻研究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1.2本文的选题意义 金融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正是一种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但是这种监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诸如监管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弹性不足等,从而使有效监管受到限制。与此同时,社会中介、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市场约束也具有一定的监管优势,成为防范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重要防线。从而在金融监管和上述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整合、有机链接的机理。从长远看,金融业合法、稳健的运行机制,不仅在于监管当局的监管,更在于通过监管链接,促使社会中介、行业公会、金融机构内部稽核与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形成一种默契,变成一种合作。

中国政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有关多边国际条约所作的声明和保留

中国政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有关多边国际条约所作的声明和保留 1、经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议定书修订的《一九六一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 中国政府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公约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所作的保留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2、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精神药物公约》 中国政府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作的保留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指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一个单独的区域。 3、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中国政府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公约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所作的保留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根据公约第七条第八款的规定,指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长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和有权执行关于相互法律协助的请求或将该请求转交主管当局加以执行的当局。 三、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指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海关关长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接受并答复该款提及的请求的机关。 4、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九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中国政府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公约第九条所作的保留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5、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中国政府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作的保留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6、一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中国政府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所作的保留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7、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中国政府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作的保留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8、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防止及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中国政府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所作的保留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9、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中国政府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公约第十六条第一款所作的保留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10、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中国政府声明: 一、根据公约第八条第二款声明,只在文书须送达给文书发出国国民时,才能采用该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方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送达。 二、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指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务司长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机关。 三、指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公约第六条和第九条的机关。 四、关于第十条第(二)、(三)项,由其他缔约国通过官方途径送达的文书只可由该国司法、领事或外交官员提出,并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只可为中央机关或指定的其他机关接受。 11、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中国政府声明: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危机后香港银行监管方法优化

金融危机后香港银行监管方法优化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香港金管局顺应监管环境和监管目标的新变化,对银行业监管架构进行了局部调整。一是于2010年设立了两个全新常设部门:银行操守部和银行法规部,专门对银行的操守和行为进行监管。银行操守部主要负责推动及鼓励银行机构采用适当的操守准则,以及稳健与审慎的经营手法;银行法规部主要负责跟进和调查银行不良销售和其他不当操守事宜。二是对银行监理部的内部架构及监管方法进行了调整。为了加强对风险与监管资源的有效匹配,经过深入讨论研究,香港金管局于2014年3月初重组了银行监理部。重组后,银行监理部划分为两大组织模块:系统性风险管理模块和机构管理模块,每个模块分设3个分处,每位监管人员的角色定位和监管任务随模块划分而发生变化,同时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关注重点和监管方法也随之调整。 金融危机后监管环境和目标发生深刻变化 从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反思金融监管。香港金管局在总结本轮国际金融危机教训时,认为既有全球共同面对的普遍性问题,又有从自身特点出发需要应对的挑战,主要包括:一是宏观审慎监管至关重要。金融危机之后,宏观审慎监管受到了不同经济体的高度重视,并广泛应用相关政策应对系统

性风险。因香港存在大量的境外银行,所以香港金管局对宏观审慎政策的国际溢出效应特别关注,该效应不仅有可能削弱宏观审慎政策在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实施成效,也可能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稳定带来不良影响,特别是当经济和金融周期不同步时影响更甚。香港金管局认为,不同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导致不同的溢出模式,加之资产负债表特征的差异或导致银行的不同反应,从而对决策者实现宏观审慎政策全球协调构成很大挑战。二是金融创新、合约安排、会计制度对金融稳定产生很大影响。在美国次贷危机前,银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包括多样化的证券化资产、金融期货期权以及其他衍生产品在内的金融产品得到了迅速发展。危机的爆发暴露出了金融创新产品在激励、透明度、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缺乏监管的金融自由化以及脱离实体经济的金融创新行为极具风险。三是风险扩散模式异常复杂。以欧债危机为例,欧债危机在国家、市场、部门和相关领域不断蔓延和传导,致使全球避险情绪高涨和跨境资本过度流动,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并通过国际贸易路径对全球经济增长造成较大的负面冲击。四是风险累积和爆发的时间跨度长。本轮金融危机显示,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虽然已经建立了涵盖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体系,但由于在复杂的金融、机构和市场中缺乏宏观审慎视角的监管,从而致使监管空白和薄弱环节的存在,加之市场透明度的缺失,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各省的金融监管职责和组织框架差异性较大,地方金融监管分散于多个部门,不同地方的金融办具体职责不尽相同,组织架构也不同。相对于庞大复杂的监管对象,地方金融监管资源相当有限,且主要集中在省市两级,县级资源极度缺乏,与地方金融机构的分布严重错配,监管手段严重不足。在现实中,地方经济金融发展、地方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风险救助之间的职责不完全一致,地方金融办更关注本地的金融发展,部分金融监管措施,尤其是打击非法金融行为方面,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地方政府却需要对本地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承担绝大部分的风险处置责任。 1.各省的金融监管职责和组织框架差异性较大 一是地方金融监管分散于多个部门。绝大部分省份的地方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的管理权限散落于多个部门。如一些地方的典当行的管理由经贸委或者商务部门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由证监会系统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由央行、银监会出,具体操作由地方政府金融办负责(部分地区由工信厅负责);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网络贷款公司等机构,目前尚未明确监管机构。 山东省将分散于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能集中于金融办。山东省政府于2013 年12 月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避免与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职能交叉,《意见》明确,“针对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吸收少数客户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包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和权益类、大宗商品类(中远期)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以及融资租赁、典当、拍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农业保险等金融业务,在中央统一制定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地方承担相应的监管分工。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有效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 二是不同地方的金融办具体职责不尽相同。地方金融监管缺失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和授权,各个地方在相应权限内尝试和探索,导致各地的金融办具体职责不尽相同。绝大部分省市的金融办都拥有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协助金融监管、区域金融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金融机构和统筹企业融资。上海、辽宁和四川等地的金融办还有监管金融国资的职能。 三是金融办的组织架构不同。在组织架构上,部分省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如山东省、江西省等,但大部分省份只有省市两级。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实行以本级政府管理为主、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市县两级政府单独设置“金融工作办公室”,加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市、县(市、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可列入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不能列入的,可作为同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省政府授权负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和发展趋势

研究生第二学期论文 题目: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和发展趋势姓名:李娜 学号:Y150257 学院:研究生院 专业:世界经济 年级:2015 班级:15860 2016年 6 月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和发展趋势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金融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然后通过对比我国和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发现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挑战,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以及发展趋势。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选择趋势 1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当今世界上投资银行的监管体系主要有三种:一是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体制,二是自律型监管体制,三是中间型监管体制。三种监管体系各自有各自的特点,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各国根据各国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当地的经济状况选择适合自己国家的监管体制。 美国采取的是“双管多级”模式,即联邦政府和各个洲都对金融机构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完成监管任务。这样的好处是,一方面各机构相互交错多重监管更加严格公正,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另一方面监管者之间互相竞争与督促,提高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客观性。但缺点是监管重复,资源没有得到有效的配置,降低了效率。 日本的金融监管采取的是集中性强的“一线多头”体制,即只有中央政府拥有金融监管的权利,地方只是其命令的执行者,并没有独立的监管权,但中央并非只有一个监管机构,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共同负责。但这种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所谓山高皇帝远,由于只有中央政府拥有监管权力,而地方政府没有实质上的监管权,因此对很多地方上的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中央政府鞭长莫及,显得力不从心。 英国是高度集中的“一线一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其基本特征是监管权力完全掌握在中央手上且没有其他部门一起参与。这种方式使得监管拥有很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若是建立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互相信任的基础上,那么这种模式更容易实现监管目标,并且相比其他体制成本更低资源配置更有效。但由于弹性大,很容易造成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平等竞争;除此之外,监管者自主权大,钻空子走后门的违法活动也更容易产生。 2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当代国际金融的主要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模式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的有关职责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目前,国际上主要有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两种模式。 (一) 统一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模式,又称“全能监管”模式,其主要特点是:由一个统一的机构对所有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施监管,监管者不仅要对金融安全和稳定负责,还要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商业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管。英国和日本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 在20 世纪70 年代以前, 英国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按各自传统的业务范围进行经营, 实行分业监管体制。80年代以后,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经营方式的改变,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经营构成的障碍越来越突出。1997 年工党政府上台以后,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1988年英格兰银行法》赋予英格兰银行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能力。政府将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它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新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AS) 。金融服务局既要为英国的金融服务法制定执行的细则,又要监管银行、住房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是个权力很大的二级立法及执行机构。 日本的金融监管体系在1988年以前以大藏省为主角,大藏省负责金融政策、法规的制定,批准金融机构的准人并对其监管。1998年日本进行了所谓“金融大爆炸”的重大改革,成立了独立于日本银行之外的金融监管厅,统一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财务省( 地方财务局) 以及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行政部门作为金融监管的协作机构,根据金融监管厅授权或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金融机构实施监管。日本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只负责对与其有交易行为的金融机构进行财 务检查,其权力来源于双方最初签订的交易合同,与商业银行有权对贷款对象企业进行查账的性质基本相同,与金融监管厅的监管权力来源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二) 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的特点是,由银行监管部门(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管部门( 证监会) 和保险监管部门( 保监会) 分别实施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美国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联邦、州两级监管。在19世纪上半期以前,美国既无中央银行也很少有在联邦注册的银行,只有依照各州法律登记注册的银行,称“州法银行”( DFI ),对银行的管理属于州政府的职责。1861年,美国联邦政府出于为战争筹资的需要,批准建立了一些在联邦注册的全国性银行—国民银行,亦称“国法银行”。同时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施政报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施政报告(2003) 行政长官董建华 主席女士: 甲、引言 1. 现在,我宣读第二届特区政府的首份施政报告。过去五年,我们成功落实了「一国两制」,经受了亚洲金融风暴的严峻考验,同时我们也为香港的发展和走出经济困境确立了方向,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我清楚知道,「一国两制」的成功,不仅要维持香港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还需要确保香港的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实现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是广大市民的共同心愿。带领香港经济走出困境,恢复市民对前景的信心,是本届政府的主要任务,也是我们面对的最大挑战。 2. 特区政府新领导班子在过去几个月,经过广泛、反复的咨询和集思广益,制定了未来各个领域的施政纲领,今日与《施政报告》一并发表。这套纲领从实际出发,吸收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响应了市民的期望和诉求,反映香港社会逐步形成对于未来发展路向的主流意见,体现了我们的共同价值观。它是特区政府今后统筹各项工作的依据,也是我们与全体市民共同努力的方向。 3. 施政纲领的详细内容将会由各决策局局长向大家解释。我今日宣读的《施政报告》,主要讲述香港经济困难的成因,以及加快经济复苏,果断解决财赤,以及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工作等市民关心的问题。我的主题是振兴经济,因为持续的经济增长,是改善香港民生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 乙、同舟共济迎接挑战 正视困难: 4. 香港当前的经济形势相当严峻,其严重程度为过去几十年所未见。首先,香港经济虽然近期出现了复苏,但是已持续五十个月,累积达百分之十三的通缩,短期内仍无消除迹象,本地投资和消费信心受到严重影响,部分市民收入水平继续下降。其次,资产价格下跌,市民财富萎缩,部分市民陷入负资产的困境,各种后遗症在这几年陆续显现。第三,经济收缩、经济转型导致就业结构变化,使到失业率不断攀升,成为社会关注的头号问题。近几个月失业率虽然稍见回落,但仍处于高位。最后,政府收入大幅度减少,公共开支继续增加,财政连续数年出现赤字,数字不断扩大,财政储备急降,而且,财赤开始影响香港的信贷评级,若不妥善处理更会影响香港金融体制的稳定。 剖析原因: 5. 香港多年来为人羡慕的高增长、高收入、高就业、市场稳定、举目四处繁华、到处都是机会的优越性,为什么似乎日渐一日地消失?究竟出现了什么力量,使到香港经济产生这样深刻的变化,香港内部和外部有什么因素在彼此互动,才会导致这些后果?如果我们希望

香港金融管理局电子银行监管手册

Supervisory Policy Manual TM-E-1Supervision of E-banking Consultation This module should be read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Introduction and with the Glossary, which contains an explanation of abbreviations and other terms used in this Manual. If reading on-line, click on blue underlined headings to activate hyperlinks to the relevant module. ————————— Purpose To set out the HKMA’s approach to the supervision of AIs’ electronic banking (e-banking) services and to provide AIs with guidance on general principles for risk management of e-banking Classification A non-statutory guideline issued by the MA as a guidance note Previous guidelines superseded Guideline 15.1 “Electronic Banking” dated 07.07.97 Guideline 15.1.1 “Security of Banking Transactions over the Internet” dated 25.11.97 Guideline 15.3 “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and Legal Environment for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Banking” dated 07.10.98 Circular “Guidance Note on Management of Security Risks in Electronic Banking Services” dated 06.07.00 Circular “Guidance Note on Independent Assessment of Security Aspects of Transactional E-banking Services” dated 26.09.00 Circular “Overseas Fraud Cases involving Fake E-mails or Websites” dated 19.05.03 Application To all AIs Structure 1.Introduction 1.1 Terminology 1.2 Background approach 2. Supervisory

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

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 发表时间:2019-09-21T23:16:53.000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9期作者:华玉龙 [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增快,各地区金融自由化和地方经济发展速度也随之加快,但是目前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与监管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造成了地方金融风险隐患加剧,因此强化地方政府对金融的监管迫在眉睫。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开放协作局内蒙古通辽 0280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增快,各地区金融自由化和地方经济发展速度也随之加快,但是目前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与监管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造成了地方金融风险隐患加剧,因此强化地方政府对金融的监管迫在眉睫。地方政府区别于其他专业的监管机构,其身上肩负的责任更大,监管权力更小,因此应扩大地方政府监管范围,对监管体制和监管能力进行改革创新。此篇文章主要针对地方政府在对地方金融进行监管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给出了相关建议,仅供相关部门进行参考。 关键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 地方金融的含义是指由地方政府承担主要风险责任,并且负责审批的金融机构,具有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发展的监管责任。地方政府是维持当地金融能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其身上肩负着规范地方经济、区域金融发展、降低金融风险的职责。随着最近几年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也进一步促进了地方金融自由化,从而也引起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较为突出的是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与监管存在错位现象,增加了地方金融发展的风险。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加强当地的经济建设,地方金融机构的扩张提供了发展空间,造成了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当地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风险隐患。另一方面,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着,权责不对等现象,当发生金融风险时,无法及时灵活的进行规避,在提高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机制,加强地方政府和监察机构的配合。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①保证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③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④保障金融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 一、加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责任的迫切性 地方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是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服务形式,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地方金融和我国金融体系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地方金融机构包含很多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机构,例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等,这些金融机构十分有利的填补了大型股份制银行对于地方和农村金融服务的漏洞,可以很好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农民贷款困难的问题,根据我国银监会最新的数据表明,地方金融机构的数量已经达到了全国金融机构的2/3,地方金融机构已经和地方经济相互融合、相互支撑。 截止2018年底,全国有1616家农村商业银行、1427家村镇银行、小贷公司8394家、2128家融资担保公司,各类的投资公司和民贷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理财公司、典当行、寄卖行、P2P等公司更是不可计数。 当前,一场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风暴席卷全国,从现实看,这场金融改革有必要性,全国各地类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等都处于散乱状态,监管分属不同部门,而这类金融机构又被正规金融监管机构边缘化,实质处于野蛮无序生长状态。一方面,近些年来我国类金融机构发展迅猛,由于金融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并存,一些金融风险事件时而发现苗头。由于金融业务具有风险外溢和专业性,所以必须要强化其监管,否则极易产生系统性风险。由于一些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脆弱、业务操作不规范、经营方向发生偏差,已经并正在滋生较大经营隐患,亟需强有力的、专业的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才能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当前,一些地方出现了非法集资事件,出现了校园贷、房车贷等暴力催贷现象,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 2.1多头监管,监管责任不明确 目前,我国地方金融机构监管主体较为复杂,除了许多银行类的金融机构和地方性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外还存在着非银行类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并且监管主体十分复杂,造成了监管空白和多头监管、重复监管并存,且监管效率低下,形成了许多监管漏洞。一方面是因为部分监管主体专业水平较低,管理手段较为落后,无法做到提前预防,在风险发生之后才采取补救措施,但往往在风险发生后,已经为时已晚,并且相关负责人对于风险的认知能力不足,无法做到权责落实,造成监管责任不明确。另一方面是因为地方金融机构,非银行类盲目性扩张造成多头监管,多头监管容易发生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造成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由于在某些领域如非法集资,监管责任不明确,造成了很大的风险隐患,在发生风险后,由于权责不对等,使各监管主体相互推卸责任。 2.2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地方金融监管的管理手段主要是行政手段,采取行政检查和行政罚款等措施,对于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则有所忽视,主要是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因为地方金融监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人员监管能力不足,监管措施有限。二是对于互联网金融类的风险检测手段缺乏改革创新,对于网络技术手段进行监管的经验不够。在对地方金融进行监管的方式选择上,一般主要是选择外部监管,这就造成了监管方式较为单一,缺乏对金融风险发生时的有效预估和控制,常常是在风险发生之后才选择补救措施,而那时已经为时已晚,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对于定量指标体系缺乏规范性管理,监管体系不科学、不够严谨,无法对风险进行有效预估,对于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分工不明确,缺乏合理的监管计划。 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责任分析 3.1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努力提高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也是地方政府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最终目的。地方政府担任着许多管理职能,其中发展地方经济是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因为经济的发展能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当地的发展程度,加强社会影响力,提高人民幸福感。另一方面,加强对地方金融经济的监管,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对金融进行高效有利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是地方经济能够高速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地方金融监管是否有效、地方金融风险能否得到有效的控制,这关系到当地经济的发展速度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地方政府的形象树立和竞争力也有一定影响。 3.2控制地方金融风险 地方金融风险控制是指在具体的行政区域内对金融机构所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预估判定,对可能发生的金融灾害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特征具有区域性。地方经济的发展十分容易受到地方金融风险的影响,金融风险极易造成无法预估的经济损害,甚至可能会蔓延到周边地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金融全球化与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摘要: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等金融实践活动的发展对传统 金融监管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积极进行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希望在最大限度的享受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带来利益的同时,有效地将金融风险降至最低。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从金融监管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金融实践活动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这正是本文选题的现实意义之 所在。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金融全球化;系统性风险 前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在国内与国际经济中都占有重要地位。金融的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 和高级发展阶段。金融全球化的形成是经济、法律、科技、政治乃至思想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其根本原因在于, 生产和资本的全球化发展客观上提出了金融服务国际化的要求。对效率的内在不懈 追求与外在竞争压力的加剧, 促使金融机构不断开拓国际市场、调整业务范围、更新服务方式以及改善服务质量,以更好应对国际范围内的竞争。与此同时, 金融的自由化与一体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规的调整。此外, 金融的自由化也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加大。为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各国纷纷加快了金融监管法治建设。因此, 在以金融创新为“龙头”的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积极回应与更好促进金融创新, 也是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自由化的有序进行, 各国纷纷进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与改革。因而, 经济领域里的金融创新浪潮也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 一、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的影响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置、管理与职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置、管理与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行政部门的总称,可简称为香港特区政府、特区政府或香港政府。於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时成立,取代原英国殖民地时期的香港政府,并沿用大部份制度。 虽然「政府」一词通常包括立法和司法部门,但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只是指香港的行政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英文: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行政长官曾荫权(64岁) 成立年份1997年 所属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历史:明万历元年东莞县分拆新安县以后(除清初迁界时期外),今香港全境受位于今深圳南头的广东新安县延福乡管辖。1841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尚未结束英军即登陆香港岛水坑口,同年成立香港政府,并出版第一份宪报。日治时期曾短暂受日军统治。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区政府成立。 行政部门:除行政长官外,香港政府由三层架构组成: 行政长官是香港政府的政府首脑,负责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此职位成立于一九九七年,大致代替香港总督的职权。辖下由三层架构组成: 第一层是司长,即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他们均是由行政长官委任,负责制订香港政府最主要的政策,并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第二层是决策局,又称为政策局,职能类似英国政府的部长,负责制订、统筹及检讨特订范筹,如卫生、运输、保安等的政策,和监督属下执行部门的工作。所有决策局又共同组成政府总部。前行政长官董建华于2002年7月1日实行问责制之前,所有决策局均只向政务司司长或财政司司长负责;实行问责制后,改为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2005年10月12日新任行政长官曾荫权在他首份施政报告中又改为决策局先向政务司司长和财政司司长汇报,二人才再向行政长官汇报。 第三层是部门,是政府政策的执行部门,例如卫生署、警务处等,首长皆为香港公务员。 另外少部分政府部门如廉政公署及审计署皆直属行政长官。 现任行政长官是曾荫权。 补充:(2002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的十一局 公务员事务局 政制事务局 教育统筹局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