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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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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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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 507—2016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Regulation fo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technique of flexible endoscope 2016-12-27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黑龙江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运喜、邢玉斌、巩玉秀、田晓丽、李兆申、王力红、张流波、李六亿、方英、刘枫、索继江、孔金艳、邓敏、张宇、张京利、杨云生、陈翠敏、任旭、张澍田、姜泊、郭学刚。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i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软式内镜清洗消毒相关的管理要求、布局及设施、设备要求、清洗消毒操作规程、监测与记录等 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软式内镜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注:本标准中的“内镜”系指软式内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28234 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GB 30689 内镜自动清洗消毒机卫生要求 WS/T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软式内镜flex犫丨e endoscope 用于疾病诊断、治疗的可弯曲的内镜。 清洗 cleaning 使用清洗液去除附着于内镜的污染物的过程。 3 .3 漂洗 rinsing 用流动水冲洗清洗后内镜上残留物的过程。 终末漂洗final rinsing 用纯化水或无菌水对消毒后的内镜进行最终漂洗的过程。 3 .5 清洗液 tfeaning sOutOn 按照产品说明书,将医用清洗剂加人适量的水配制成使用浓度的液体。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 【失效依据】卫生部令第78号--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0.11.20 【实施日期】1990.11.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供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贝壳类等鲜品及其加工制品。 第三条凡供食用的水产品(包括鲜售和加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黄鳝、甲鱼、乌龟、河蟹、青蟹、蟛蜞、小蟹、各种贝类均应鲜活销售。凡已死亡者均不得出售和加工。 (二)含有自然毒素的水产品,如:鲨鱼、鲅鱼、旗鱼必须去除肝脏;鳇鱼应除去

肝、卵;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应剔出集中妥善处理,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加工食用的应在有条件的地方集中加工,在加工处理前必须先去除内脏、皮、头等含毒部位,洗净血污,经盐腌晒干后安全无毒方可出售,其加工废弃物应妥善消毁。 (三)凡青皮红肉的鱼类,如鲣鱼、参鱼、鲐鱼等易分解产生大量组胺,出售时必须注意鲜度质量;在不能及时鲜销或需外运供销时应立即劈背加25%以上的盐腌制,以保证食用安全。 (四)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五)凡因化学物质中毒致死的水产品均不得供食用。 (六)凡虫蛀、赤变、脂肪氧化蔓及深层的水产品不得供食用。 第四条凡接触水产品的设备、用具应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制成,便于清洗、消毒。场地,用具、车辆在每次使用前后均应清洗或消毒。 第五条有生食水产品习惯的地方,为保证食用安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水产、商业部门制订卫生管理办法,限制品种,严格遵守卫生要求防止食物中毒。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防疫要求,可随时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民政部、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档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 (民发[2004]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制定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2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

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 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妇社发[2009]48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b04b10 【发布日期】2009.05.20 【实施日期】2009.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 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卫妇社发〔200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各单位,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武警部队各总队、机动师、指挥部、直属学院后勤(院务)部: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公约》第8条要求缔约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2007年7月,《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按照《准则》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已成为时代潮流。2005年12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今后不再雇用吸烟者,并对现有吸烟职员提供戒烟帮助。据世界卫生组织对194个国家的统计结果,到2007年底,已有84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法规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其中16个国家和地区的所有机构全面禁烟,其余68个国家和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等2类以上其他机构全面禁烟。2007年1月,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吸烟(公众卫生)条例》,要求在2009年6月30日前实现“无烟香港”目标,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 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已将烟草依赖作为一种慢性病列入国际疾病分类,编号为 F17.2,确认烟草是目前人类健康的最大威胁。目前我国吸烟人群超过3亿,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高达5.4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31-23-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9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2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包括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明确卫生监督的任务和职责、健全卫生监督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 第七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八条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 第十条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 (三)经过卫生监督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新录用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人员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定由卫生部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任务聘任相应的专业人员,不断优化卫生监督队伍的专业结构。 第十二条国家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思想素质。 第十三条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人员监督下级卫生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大案要案的督察督办; 2、各种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的督察督导; 3、监督检查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4、检查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条件,承担卫生监督的现场检测、执法取证等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和效率。

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人事部文件 卫科教发[2000]477号 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事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人事局,部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有关学术团体: 1991年卫生部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目前,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已基本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全行业管理,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基础上,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卫生部人事部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 卫生部办公厅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印发 校对:敬蜀青

附件: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继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委员会的职能是: 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放射任务人员培训试题库

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试题库 第一章电离辐射基础(卫生部教材第1章:电离辐射与职业照射) 1.电离辐射一般可分为直接电离辐射和间接电离辐射。 2.请列举三种带电粒子:正电子、负电子、α粒子、(质子、重离子)。 3.α射线的穿透能力强,其电离本领很弱。(×) 4.β射线是高速运动的电子流,它的电离作用较小,贯穿本领较大。(√) 5.X射线和γ射线均属于不带电粒子。(√) 6.对于射线的穿透能力,下列排列正确的是:(A) A. α<β<γ<中子 B. α< γ<β<中子 C.β<α<γ<中子 D. 中子<β<γ<α 7.根据辐射作用于人体的方式分为外照射、内照射、放射性核素体表污染和复合照射。 8.放射性核素进入人体内部后沉积的器官称为靶器官。(×) 9.吸收剂量的专用单位是Gy,有效剂量的专用单位是Sv。 10.下列哪种辐射的辐射权重因子不是1:(D) A.X射线 B.β射线 C.γ射线 D.中子 11.职业照射是指放射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 12.卫生部令第55号指出,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的人员。(√) 13.下列哪个领域的放射工作人员是最大的职业受照群体:(B) A.核燃料循环 B.医学应用 C.工业应用

14.简述电离辐射作用于人体的方式。 答:电离辐射作用于人体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外照射:辐射源位于人体外对人体造成损伤,可以是全身受照,也可以是局部受照。 (2)内照射:指进入人体内的放射性核素作为辐射源对人体的照射。有的放射性同位素可以比较均匀地分布于全身,引起全身性损伤;有的同位素则选择性分布于个别器官,造成局部损伤。 (3)放射性核素外污染:放射性核素沾附于人体表面,对局部构成外照射,同时也可经过体表吸收进入血液构成内照射。 (4)辐射照射:以上三种中的两种以上同时存在。 第二章放射生物学基础(卫生部教材第2章:电离辐射的健康效应) 1.辐射敏感性是指细胞、组织、机体或任何生物对辐射作用的相对敏感程度。(√) 2.下列哪类组织或器官不属于辐射高度敏感:(D) A.胃肠上皮 B.淋巴组织 C.胸腺 D.唾液腺 3.损伤指辐射照射引起的临床上可观察到的有害效应。(×) 4.按辐射作用机理,辐射效应可分为随机性效应和确定性效应。 5.随机性效应是指严重程度与剂量成正比的辐射效应。(×) 6.随机性效应都属于躯体效应,而确定性效应可以是躯体效应也可以是遗传效应。(×) 7.危险系数仅适用于随机性效应。(√) 8.急性放射病的主要类型:骨髓型急性放射病、肠型急性放射病、脑型急性放射病。 9.下列那种表现不属于电离辐射的确定性效应:(D) A.皮肤红斑

最新核心期刊护理专刊目录汇总(1)

“最新核心期刊护理专刊目录汇总”。科技核心 护理学报 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主办单位:南方医科大学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中华现代护理杂志 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主办单位:中华医学会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解放军护理杂志 主管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主办单位:第二军医大学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护理与康复 主管单位:浙江省卫生厅 主办单位:浙江省护理学会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上海护理 主管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主办单位:上海市护理学会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护理研究 主管单位:中华护理学会(业务)山西省卫生厅(行政) 主办单位:中华护理学会山西分会;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学护理学院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齐鲁护理杂志 主管单位:山东省卫生厅 主办单位:山东省护理学会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中国护理管理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主办单位: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护理管理杂志 主管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现代临床护理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办单位:中山大学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护理实践与研究 主管单位:河北省卫生厅

主办单位:河北省儿童医院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护理学杂志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办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国际护理学杂志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办单位:中华医学会吉林省医学期刊社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双核心期刊(北大核心、科技核心)中华护理杂志 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主办单位:中华护理学会 杂志类型:北大中文核心科技核心 中国实用护理杂志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主办单位:中华医学会 杂志类型:北大中文核心科技核心

药品相关法律法规

药品相关法律法规 药物相关法律法规一、法律(人大常委)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1 年2 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自2001 年12 月1 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国务院)12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 年8 月3 日国务院令第442 号公布,自2005 年11 月1 日起施行)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05 年3 月24 日国务院令第434 号发布,自2005 年6 月1 日起施行)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 年12 月9 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25 号发布,自2005 年1 月1 日起施行)4.??兽药管理条例?? (1987 年5 月21 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 年11 月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5.??反兴奋剂条例?? (2004 年1 月13 日国务院令第398 号公布,自2004 年3 月1 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2003 年4 月2 日国务院令第374 号公布,自2003 年10 月1 日起施行)7.??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987 年10 月30 日国发〔1987〕第96 号文件发布,自1987 年12 月1 日起施行)8.??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1992 年12 月12 日国务院批准;1992 年12 月19 日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2 号发布,自1993 年1 月1 日起施行)9.??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1992 年10 月14 日国务院令第106 号发布,自1993 年1 月1 日起施行)10.??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1989 年1 月13 日国务院令第25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1988 年12 月27 日国务院令第23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02 年8 月4 日国务院令第360 号公布,自2002 年9 月15 日起施行)三、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4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 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09??75 号) 2.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 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 —2011 年)的通知(国发??2009??12 号)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 年 3 月17 日中发??2009??6 号发布)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 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7??24 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 号)8.国务院关于批准调整后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的批复(国函??2006??59 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 号)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三唑仑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26 号)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 号)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中医药局、中科院关于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61 号)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 号)1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7 号)四、部门规章38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 年第9 号)(自2011 年6 月1 日起施行)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2011 年1 月17 日卫生部令第79 号发布,自2011 年3 月1 日起施行)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 年3 月18 日卫生部令第72 号发布,自2010 年5 月1 日起施行)4.??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 版)(2009 年8 月18 日卫生部令第69 号发布,自2009 年9 月21 日起施行)5.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 年9 月11 日卫生部令第60 号发布,自2008 年12 月1 日起施) 6.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 年7 月10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 号公布,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7.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修改,2007 年3 月13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军队医院若干管理新规

Policy Dpi£nt£d 政策导问 匚l-OINA WEALTH XNGUQ丁 军队医院若干管理新规 全军医院为部队服务工作会议于6月29曰在南京结束。会议系统总结了近年来军队医院为部队服务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为部队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第309医院等)27 个单位交流了经验做法,(第309医院等)103个先进医院和科室受到表彰。 据悉,总后勤部近期出台了《军队医院管理若干规定》和《军队医疗机构业务帮带管理规定》,总后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规范军队医院为伤病员服务诊疗流程和行为的通知》。 《军队医院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医院所有检查项目,都要向官兵和老干部免费幵放;所有病床要优先收治军队伤病员;所有优质医疗资源都要优先满足军队人员合理医疗需求。医院必须设置军人病房,军地患者不得混住。全院每曰预留军人床位应当不低于上年度军人曰均占床数的10%。军人用药、检查不得设置行政审批手续,不得向军人推介自费药品和耗材;抢救危重军人需要使用的药品和耗材一律免费。所有医疗合作项目必须免费向军人开放。军人的抢救、中等以上手术和创伤较重的检查、治疗,必须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负责;重大抢救、重要会诊和特殊病例讨论,必须由科室领导主持,必要时由医务部门领导或医院领导组织等等。 《军队医疗机构业务帮带管理规定》规范了业务帮带的职责、方式、组织、目标、考评、奖励与处分等方面。各级卫生部门统筹本级医院资源,组织实力强、发展好的医院重点对驻地偏远、条件艰苦、发展滞后、保障能力弱的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幵展业务帮带。要求医院开展业务帮带周期一般不少于5年;帮带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要明确;开展帮带工作应当建立检查考评制度,检査考评结果作为医院学科评估、等级评审和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 《关于规范军队医院为伤病员服务诊疗流程和行为的通知》要求各医院在门诊用药、急诊程序、床位安排、会诊转科、?跨体系转院等方面全面落实有关制度规定,进一步提高为部队服务质量 水平。 这些举措出台旨在把医院发展成果转变为卫勤保障能力,提高服务部队的质量和水平,让部队官兵和老干部在军队医院就医时,享受到医院建设发展的实惠,进一步提高为部队服务工作层次水平。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一、职业健康安全法律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载)(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主席令第83号,2009年2月28日最新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65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48号,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更新)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令第40号,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28号,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0日起施行) 1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1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2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5、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2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2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 3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 3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7月5

卫妇社发〔2009〕48号 卫生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 面禁烟的决定 卫妇社发〔200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各单位,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武警部队各总队、机动师、指挥部、直属学院后勤(院务)部: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公约》第8条要求缔约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2007年7月,《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按照《准则》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已成为时代潮流。2005年12

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今后不再雇用吸烟者,并对现有吸烟职员提供戒烟帮助。据世界卫生组织对194个国家的统计结果,到2007年底,已有84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法规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其中16个国家和地区的所有机构全面禁烟,其余68个国家和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等2类以上其他机构全面禁烟。2007年1月,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吸烟(公众卫生)条例》,要求在2009年6月30日前实现“无烟香港”目标,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 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已将烟草依赖作为一种慢性病列入国际疾病分类,编号为F17.2,确认烟草是目前人类健康的最大威胁。目前我国吸烟人群超过3亿,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高达5.4亿,其中15岁以下儿童有1.8亿,每年约有100万人死于吸烟导致的疾病。 控烟履约,人人有责,军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更应起表率作用。为带头做好控烟履约工作,根据《公约》和《准则》精神,结合我国实际,决定自2011年起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卫生部门控烟履约责任 军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是控烟履约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2010年修订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 2011年02月12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79 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 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报告; (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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