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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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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车长大于等于6m的电动客车,包括纯电动客车/城市客车、混合动力客车/城市客车(含插电式和增程式),燃料电池客车/城市客车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08—2008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

GB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10294—2008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防护热板法

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17578—2013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18384.3—2015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19596电动汽车术语

GB20071—2006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T31498—2015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QC/T29106—2014汽车电线束技术条件

ISO6487碰撞试验测量技术:检测仪器(Roadvehicle-Measurement techniques in impact

tests-Instrumentation)

3术语和定义

GB13094、GB/T18384.3—2015、GB/T19596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热失控thermal runaway

单体蓄电池内放热反应引起不可控温升的现象。

3.2

热失控扩展thermal runaway propagation

蓄电池包或系统内部的单体蓄电池或单体蓄电池单元热失控,并触发该蓄电池系统中相邻或其他部位蓄电池热失控的现象。

3.3

热事故信号thermal event signal

蓄电池系统内发生热失控时发出的信号。

3.4

圆柱电池cylindrical cell

具有圆柱形硬质外壳的单体蓄电池。

3.5

方形电池prismatic cell

具有方形硬质外壳的单体蓄电池。

3.6

软包电池pouch cell

具有叠层复合金属箔外壳的单体蓄电池。

4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4.1总则

电动客车应符合本文件的要求。

4.2防水防尘性能

4.2.1车辆应在30cm水深的水池中,以5~10km/h的速度行驶500m,完成涉水试验,时间3~5min;若水池长度小于500m,需要进行几次,总时间(包括在水池外的时间)应少于10min。车辆涉水试验完成后10min内,按照GB/T18384.3—2015中7.2的绝缘电阻测量方法完成测量,总绝缘电阻值应大于1MΩ。

4.2.2以下部件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7,零部件及系统的防护等级试验按GB4208—2008的试验条件进行:

——安装在客舱地板以下且距地面500mm以下的B级电压电气设备和与B级电压部件相连的连接器(充电口除外);

——安装在车顶且无防护装置的B级电压电气设备(受电装置除外)。

4.2.3车辆在退电状态,在水深50cm水池浸泡24h,之后打开总火开关,并将点火开关开至ON档,2h内车辆不起火、不爆炸。

4.3防火性能

4.3.1车身内饰材料的阻燃性能按GB8410—2006的方法试验,其水平燃烧速度应小于等于50mm/min。

4.3.2B级电压部件所用绝缘材料的阻燃性能应符合GB/T2408-2008规定的水平燃烧HB级,垂直燃烧V—0级。B级电压电缆防护用波纹管及热收缩双壁管的温度等级应不低于125℃,热收缩双壁管的性能应符合QC/T29106—2014中附录B的要求,波纹管的性能应符合QC/T29106—2014中附录D的要求。

4.3.3可充电储能系统内应使用阻燃材料,阻燃材料的阻燃等级应达到GB/T2408—2008规定的水平燃烧HB 级,垂直燃烧V—0级。

4.3.4可充电储能系统(或安装舱体)与客舱之间应使用阻燃隔热材料隔离,阻燃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GB8624—2012中规定的A级要求,并且按GB/T10294—2008进行试验,在300℃时导热系数应小于等于0.04W/(m·K)。

4.3.5发动机舱(若有)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启动工作时应能通过声或光信号向驾驶人报警。

4.3.6可充电储能系统应具备火灾检测自动报警功能,应在驾驶区给驾驶员提供声或光报警信号。

4.4可充电储能系统

4.4.1蓄电池单元按照附录A的热失控测试条件进行试验,测试对象不应发生起火、爆炸。

4.4.2可充电储能系统按照附录B的热失控扩展测试条件进行试验,测试对象应满足如下要求:

a)如果未发生热失控,试验通过。为了确保热失控扩展不会发生,检测机构需证明采用附录C的三种触发方法,均不会发生热失控;

b)如果发生热失控,但是热事故信号发出后5min内没有发生外部起火或爆炸,且没有烟气进入乘客舱,试验通过。上述结论应在不拆卸测试样品的前提下通过肉眼来进行判断。

4.4.3可充电储能系统安装舱体应与客舱隔离(引风装置除外),保证乘客不能触及到可充电储能系统。若从客舱引风为可充电储能系统调节温度,则引风口应配置烟雾控制装置,保证有害气体不能从进风口进入客舱。

4.4.4可充电储能系统应安装维修开关和熔断器。

4.4.5蓄电池包应设有泄压和透气装置,泄压压力不大于50kPa。

4.5控制系统

4.5.1整车控制系统应保证当制动信号和加速信号同时发生时,应只响应制动信号。

4.5.2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需要整车主动断B级高压电的车辆异常情况时,在车速大于5km/h时应保持转向系统维持助力状态或至少保持转向助力状态30s后再断B级电。

4.6车载终端和远程监控

4.6.1车辆应安装车载终端,并实现和监控平台数据通讯。

4.7充电安全

4.7.1整车具备多个充电接口时,充电时不工作的充电接口应不带电。

4.7.2车辆的充电插座应设置温度监控装置,该装置应能根据温度变化传送相应信号给车辆,用于实现车辆接口的温度监测和过温保护功能。

4.8车辆碰撞防护要求

4.8.1若有可充电储能系统未安装在车辆顶部,则应按照附录C进行碰撞试验。

4.8.2车辆在碰撞试验后应符合GB/T31498中4.2~4.4的要求。

4.8.3当需要考核碰撞防护性能的车型,与已经通过碰撞试验的车型相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可免于碰撞防护试验。

——可充电储能系统能量相同或减小;

——箱体结构相同或加强;

——箱体安装结构相同或加强;

——电池包安装区域的车体结构不变或加强(结构开口尺寸相同或变小)。

4.8.4若电动客车需按GB17578进行上部结构强度验证试验,应在其可充电储能系统荷电量(SOC)30%~50%且处于上电状态下进行试验,试验后应符合GB/T31498中4.2~4.4的要求。

4.9整车

4.9.1每层及每个分隔舱的出口最少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但卫生间或烹调间不视为分隔舱。不论撤离舱口数量有多少,只能计为一个应急出口。

4.9.2撤离舱口距可能给使用撤离舱口的乘客带来危险的设备(如B级电压系统等)应大于等于100mm,否则应加以隔离。

4.9.3操作乘客门应急控制器8s内应使乘客门自动打开或用手轻易打开到相应的乘客门引道量规能通过的宽度。

4.9.4电动客车应采用动力转向系统。

4.9.5前风窗应安装除霜、除雾装置。

附录A

蓄电池单元热失控试验

(规范性附录)

A.1 目的

对电动客车车载可充电系统的核心化学危险源进行安全性评价与管控。

A.2 测试对象

电池管理系统管理的最小蓄电池单元。

A.3 试验方法

A.3.1 除另有规定,试验应在温度为25±5 ℃,相对湿度为15%~90%,大气压力为86 kPa~106 kPa的环境中进行。本标准所提到的室温,是指25±2 ℃。

A.3.2 使用平面状或者棒状加热装置,并且其表面应覆盖陶瓷,金属或绝缘层,加热装置的功率要求见表A.1。完成测试对象与加热装置的装配,加热装置与蓄电池应直接接触,加热装置的尺寸规格应不大于测试对象的被加热面;安装温度监测器,监测点温度传感器布置在远离热传导的一侧,即安装在加热装置的对侧(如图A.1)。温度数据的采样间隔应小于1 s,准确度要求为±2 ℃,温度传感器尖端的直径应小于1 mm。

A.3.3 将测试对象充电到SOC=100%后,再对测试对象用1C电流继续充电12 min。

A.3.4 立刻启动加热装置,并以其最大功率对测试对象进行持续加热,当发生热失控或者A.3.2定义的监测点温度达到300 ℃时,停止触发,关闭加热装置。

A.3.5 以下是判定是否发生热失控的条件:

a)测试对象产生电压降;

b)监测点温度达到电池厂商规定的最高工作温度;

c)监测点的温升速率dT/dt≥1℃/s

当a)&c)或者b)&c)发生时,判定发生热失控。

A.3.6 加热过程中及加热结束1 h内,如果发生起火、爆炸现象,则试验终止。

附录B

可充电储能系统热失控扩展试验

(规范性附录)

B.1 目的

在车辆的蓄电池系统发生热失控时,确保车内乘客的人身安全。

B.2 测试对象

测试对象为整车或完整的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或包括蓄电池及电气连接的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子系统。制造商如果选择储能系统子系统作为测试对象,则需证明子系统的试验结果能够合理地反映完整的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在同等条件下的安全性能。如果储能系统的电子管理单元(BMS或其它装置)没有集成在封装蓄电池的壳体内,则必须保证电子管理单元能够正常运行并发送报警信号。

B.3 试验条件

试验应在以下条件进行:

a)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温度为25±5 ℃,相对湿度为15%~90%,大气压力为86 kPa~106 kPa 的环境中进行。本标准所提到的室温,是指25±2 ℃;

b) 试验开始前,测试对象的SOC应调至大于电池厂商规定的正常SOC工作范围的[90%或者95%];

c) 试验开始前,所有的试验装置应都必须正常运行。若选择过充作为热失控触发方法,需关闭过充保护功能;

d) 试验应尽可能少地对测试样品进行改动,制造商需提交所做改动的清单;

e) 试验应在室内环境或者无风条件下进行。

B.4 试验方法

B.4.1 考虑到试验的可行性和可重复性,以下三种不同的方法可作为可充电储能系统热失控扩展试验的候选方法,厂商可从中选择一种方法。加热是其中一种触发方法,另外两个可选方法分别是针刺和过充,两者均只须对蓄电池系统做很小的改动。针刺触发要求提前在蓄电池系统的外壳上钻孔,过充触发要求在触发对象上连接额外的导线以实现过充。

B.4.2 热失控触发对象:选择可通过B.4.1中其中一种方法实现热失控触发的单体蓄电池作为热失控触发对象,热失控触发对象热失控产生的热量应非常容易传递至相邻单体蓄电池。例如,选择蓄电池包内最靠近中心位置的单体蓄电池,或者被其它单体蓄电池包围且很难产生热辐射的单体蓄电池。

B.4.3 针刺触发热失控:试验应在如下条件下开展:刺针材料:钢;刺针直径:3mm及8mm;针尖形状:圆锥形,角度为20℃~60℃;针刺速度:10~100mm/s;针刺位置及方向:选择可能触发单体蓄电池发生热失控的位置和方向(例如,垂直于极片的方向)。如果能够发生热失控,也可以直接从蓄电池的防爆阀刺入,被针刺穿孔的单体蓄电池称为触发对象。如果未发生热失控,观察1h后参照

4.4.2 a)作判断。

B.4.4 过充触发热失控:以最小1/3C、最大不超过电池厂商规定正常工作范围的最大电流对触发对象进行恒流充电,直至其发生热失控或者触发对象达到200%SOC,蓄电池系统中的其它单体蓄电池不能被过充。如果未发生热失控,观察1h后则参照4.4.2 a)作判断。

B.4.5 加热触发热失控:使用平面状或者棒状加热装置,并且其表面应覆盖陶瓷,金属或绝缘层。对于尺寸与单体蓄电池相同的块状加热装置,可用该加热装置代替其中一个单体蓄电池;对于尺寸比单体蓄电池小的块状加热装置,则可将其安装在模块中,并与触发对象的表面直接接触;对于薄膜加热装置,则应将其始终附着在触发对象的表面;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加热装置的加热面积都不应大于单体蓄电池的表面积;将加热装置的加热面与蓄电池表面直接接触,加热装置的位置应与B.4.7中规定的温度传感器的位置相对应;安装完成后,立即启动加热装置,以加热装置的最大功率对触发对象进行加热;加热装置的功率要求见表B.1,但不做强制性要求;当发生热失控或者B.4.7定义的监测点温度达到300℃时,停止触发。如果未发生热失控,观察1h后参照4.4.2 a)作判断。

B.4.6 以下是判定是否发生热失控的条件:

a)测试对象产生电压降;

b)监测点温度达到电池厂商规定的最高工作温度;

c)监测点的温升速率dT/dt≥1℃/s

当a)&c)或者b)&c)发生时,判定发生热失控。

如果测试已经停止,且过程中未发生热失控,测试中止,参照4.4.2 a)作判断。

B.4.7 电压及温度的监测

监测触发对象的电压和温度以判定是否发生热失控,监测电压时,应不改动原始的电路。监测温度定义为温度A(测试过程中触发对象的最高表面温度)。温度数据的采样间隔应小于1s,准确度要求为±2℃,温度传感器尖端的直径应小于1mm。

针刺触发时,温度传感器的位置应尽可能接近短路点。

过充触发时,温度传感器应布置在单体蓄电池表面与正负极柱等距且离正负极柱最近的位置。

加热触发时,温度传感器布置在远离热传导的一侧,即安装在加热装置的对侧(如图B.3)。如果很难直接安装温度传感器,则将其布置在能够探测到触发对象连续温升的位置。

硬壳及软包电池圆柱形电池-I 圆柱形电池-II

附录C

碰撞试验方法

(规范性附录)

C.1 试验场地

试验场地应足够大,以容纳移动壁障驱动系统、被撞车碰撞后移动和试验设备的安装。车辆发生碰撞和移动的场地应水平、平整,路面摩擦系数不小于0.5。

C.2 试验前的车辆准备

C.2.1 可充电储能系统荷电量(SOC)30%~50%且处于上电状态。

C.2.4 试验车辆应为整备质量状态。

C.2.5 车窗应为关闭状态,车门处于关闭但不锁止状态。

C.2.6 档位应处于空挡状态,驻车制动器松开。

C.2.7 轮胎气压应调整到制造商规定的气压值。

C.2.8 试验车辆放置应保证车轴处于水平。

C.3 试验条件

C.3.1 试验车辆应保持静止。

C.3.2 移动变形壁障的特性应符合GB 20071—2006附录C规定的特性。移动变形壁障上应装有适当装置,以避免与试验车发生二次碰撞。

C.3.3 试验时,移动变形壁障撞击试验车辆的最薄弱位置(最薄弱位置主要考虑动力电池安装及整车防护条件,如车辆侧面安装有动力电池,则优先选择车辆侧面进行碰撞。具体由检测机构商生产企业确定)。

C.3.4 移动变形壁障的纵向中垂面轨迹应垂直于被撞车辆的纵向中垂面。

C.3.5 在碰撞瞬间,应确保由变形壁障前表面上边缘和下边缘限定的水平中间平面与试验前确定的位置的上下偏差在±25mm内。

C.3.6 在碰撞瞬间,应确保由变形壁障前表面左边缘和右边缘限定的垂直中间平面与试验前确定的位置的左右偏差在±25mm内。

C.3.7 除非本文件有特殊规定,仪器应符合ISO 6487的规定。

C.4 试验速度

在碰撞瞬间,移动变形壁障的速度应为50km/h±1km/h,并且该速度至少在碰撞前0.5m内保持稳定。测量仪器的准确度为1%。如果试验在更高的碰撞速度下进行,且车辆符合本文件4.8.2的要求,也认为合格。

DB12390-2008轻型电动三轮自行车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DB12390-2008轻型电动三轮自行车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ICS 43.19><>50 Y14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 DB12/390—2008 轻型电动三轮自行车 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Light electric tricycle for delivery use―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2008-10-20发布 2009-01-01实施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2/390-2008 I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的<>5.1.1、<>5.1.3、<>5.1.4、<>5.2.1、<>5.2.2、<>5.2.3、<>5.2.4、<>5.2.<>5、<>5.2.6、 <>5.2.7、<>5.2.8.2、<>5.2.9、<>5.2.10、<>5.2.11、<>5.2.12.1、<>5.2.12.3、<>5.2.12.4、<>5.2.12.<>5、<>5.<>5为强制

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大安 电动车有限公司、天津市飞鸽电动三轮车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天机电产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关新、马国富、张云龙、赵贵森、魏强、刘春风 DB12/390-2008 1

轻型电动三轮自行车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电动三轮自行车的定义、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载重量不超过1<>50kg,其作用主要用于代步或家用载物的轻型电动三轮自行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残疾人轻型电动三轮自行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要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56<>5-200<>5 自行车安全要求

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车长大于等于6m的单层电动客车,包括纯电动客车、混合动力客车(含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燃料电池电动客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08—2008 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 10297-2008 非金属固体材料导热系数的测定热线法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T 18384.3—2015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 24407—2012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GB/T 28046.2-2011 道路车辆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2部分:电气负荷 GB/T 31467.3—2015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GB/T 31498—2015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QC/T 413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T 417.1 车用电线束插接器第1部分定义,试验方法和一般性能要求(汽车部分) QC/T 417.3 车用电线束插接器第3部分单线片式插接件的尺寸和特殊要求 QC/T 417.4 车用电线束插接器第4部分多线片式插接件的尺寸和特殊要求 QC/T 897—2011 电动汽车用电池管理系统技术条件 QC/T 1037—2016 道路车辆用高压电缆 QC/T 29106—2014 汽车电线束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 13094、GB/T 18384.3、GB/T 19596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热失控thermal runaway 单体蓄电池放热连锁反应引起电池自温升速率急剧变化的过热、起火、爆炸现象。 3.2 热失控扩展thermal runaway propagation 蓄电池包或系统内部的单体蓄电池或单体蓄电池单元热失控,并触发该蓄电池系统中相邻或其他部位蓄电池的热失控的现象。

国家标准GB17761.doc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2011-06-14 10:31:43来源: 作者: 【大中小】评论:0条 前言 本标准适用于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包括整车的主要技术性能要求、整车安全要求、整车装配要求、整车外观要求、整车道路行驶要求和说明书的要求.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5.1.1最高车速、5.2.1制动性能、5.2.2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为强制性条款;其余各技术要求均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中国轻工总会发布的原轻工行业标准QB2 302-1997《电动自行车安全通用 技术条件》作废。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自行车集团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阮志诚、姜晓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7 76 1一 1 99 9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El ect ri cb ic yc les - G en er alt echnicalr equirement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自行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 5 65 -1993 自行车安全要求 GB /T 3 566-1993 自行车装配要求 GB /T 1 2742-1991 自行车检测设备和器具技术条件 QB /T 1 217-1991 自行车电镀技术条件 QB /T 1 218-1991 自行车油漆技术条件 QB 1 7 14 -1993 自行车命名和型号编制方法 QB 1 8 80 -1993 自行车车架 QB /T 2 184-1995 自行车铝合金件阳极氧化技术条件 QB 2 191 -1995 自行车反射器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电动自行车electricb icycle 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4 产品分类 4.1 分类原则及代号 电动自行车按电动机与驱动轮之间的传动方式分为: 轴传动,代号为z; 链传动,代号为L.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修订稿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 B7258-2012) 言前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 —— —— —— ——“教练车”“禁止烟火” ——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 定(见; ——

——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 —— ——3); —— ——; —— —— —— —— —— —— —— —— ——

—— —— —— —— ——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章); ——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年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年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洛阳拖拉机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周天佑、耿磊、罗跃、王凡、刘雪梅、孟秋、龚标、何勇、王学平、王冬梅、吴云强、刘欣、张炳荣、张咸胜、尚项绳、秦煜麟、孙巍、裴志浩。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言前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 ——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 ——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 ——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 ——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

低速电动汽车通用技术条件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Q/3700SDL 山东省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联盟企业标准 Q/3700SDL 0001—2011

前言 本标准遵循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给出的编制规则,同时,根据山东省低速电动汽车产品(主要出口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具体情况而编制。 本标准有效期三年,到期复审。 本标准由山东省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联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联盟、山东省汽车行业协会、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宝雅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汽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山东哲人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英克莱机车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威能环保电源有限公司、淄博得普达电机有限公司、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学勤、车胜新、林连华、张海波、马仿烈、刘俊、于波、李廷洪、张亚利、王福杰、马建平、郭金娜。

低速电动汽车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速电动汽车的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入库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二、三级城市行驶的低速电动汽车(以下简称“电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95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4599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4660 汽车前雾灯配光性能 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1554 汽车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1567.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11567.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T12540 汽车最小转弯直径测定方法 GB12676 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GB/T12678 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 GB14167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15082 汽车用车速表 GB15083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5084 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15235 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GB15742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17509 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8099 汽车和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GB18332.1 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 GB18333.1 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 GB/T18384.1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储能装置 GB/T18384.2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保护 GB/T18384.3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18385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和监督规定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和监督规定 第3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保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注:发布此部令时,国家对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辆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 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督。 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从事运输经营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经营业户。 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从事营业性客运、货运的车辆以及用于汽车租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 本规定所称运输管理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等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条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营运车辆维修、检测的技术支持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车辆维护和检测工作,遵循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营运车辆维护质量和检测结论的真实性。 第五条国家鼓励运输经营者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和节能降耗达标 车型;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使用厢式货车、多轴重型车以及采用集装箱、甩挂运输方式的货车。 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履行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及营运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状况和营运车辆的监督工作,应当采取信息化、网络化手段,提高行政监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 第七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交通行业有关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 第八条非个体经营的运输经营者应当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或 指定专人负责,对所属车辆实施技术管理工作。 企业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下同)的客运经营者和企业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下同)的货运经营者,必须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车辆技术管理专职人员应不少于5人。其它运输企业及三级以上客运企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电动客车安全要求》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为引导和规范我国电动客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水平,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符合电动客车特点的整车、电池、电机、高压线束等系统的安全条件及测试评价标准体系的要求,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16年8月启动了本强标的立项和编制工作。 2、主要工作过程 根据有关部门对电动客车安全标准制定工作的要求,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技术委员会组织成立“电动客车安全要求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系统开展电动客车安全要求标准的制定工作。 (1)GB《电动客车安全要求》于2016年底完成立项(计划号20160968-Q-339),2016年12月29日在南充电动汽车整车标准工作组会议上组建了标准制定的核心工作组,启动了强标制定工作,并由起草组代表介绍了标准的背景、编制思路、以及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关系。 (2) 2017年2月-3月,基于已开始执行的《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工信部装[2016]377号,以下简称《条件》)的工作基础,工作组向电动客车行业主要企业、检测机构等16家单位征求《条件》的实施情况反馈与强制性国标制定建议。 (3) 2017年4月18日,工作组在重庆组织召开标准制定讨论会,会议对《条件》制定情况进行了回顾,对收集到的《条件》执行情况进行了分析讨论。根据讨论结果,针对共性问题形成了专项征求意见表。 (4) 2017年5月-6月,工作组根据重庆会议讨论结果向行业进行强标制定专项意见征求意见。 (5) 2017年6月6日,在株洲召开工作组会议,会议对专项征求意见期间收集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讨论。 (6)2017年6月-10月,工作组依据意见反馈情况和会议讨论结果进行标

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实施 7大方面升级 3月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简称JT/T 1094标准)的通知”,明确了该标准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制定新标客车安全再升级 近年来,国内发生了多起由客车引起的重大交通事故。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客车安全敲响警钟。 据了解,当前,我国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6)、《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3094-2007)、《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8565-2015)等强制性标准,对营运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有所规定,但标准存在分散、不够系统的问题。随着时代发展,有些指标的制定,在今天来看略显宽泛。营运客车整体安全性能还有提升的空间。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解决营运客车安全性能不足问题,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了JT/T 1094标准,对营运客车安全性能和结构配置提出基本的安全技术要求。JT/T 1094标准适用于M2类、M3类中的B级与三级营运客车(不适用于校车),即座位数大于9人且不允许站立的各种营运客车,也就是说该标准对从大型客车到轻型客车的所有客车生产企业都有影响。

JT/T 1094标准提出,从整车,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车身结构、强度、出口,安全防护装置7个方面,提高车辆安全性。记者了解到,标准中有40多个条款,除直接引用现有强制性标准10多条外,其他30多条均为新增或加严的条款。 以提升客车安全为契机,促进客车行业转型升级,JT/T 1094标准的实施对客车制造、运输行业有重要意义。 提高要求技术水平领先国际 记者从参与JT/T 1094标准制定工作的专家处了解到,JT/T 1094标准中有一些变化较大的条款。 整车方面,新增了多项要求。除本报在2月27日报道过的“驾驶区上方不应布置地板”,从而取消一层半客车以外,还要求营运客车车顶不应布置燃气瓶,对行李舱高度进行限制。这些都是为了提高客车行驶稳定性、减少侧翻事故发生几率。而JT/T 1094标准中,技术难度最大的条款也在整车方面。为减少追尾事故、偏离车道事故的发生,减轻事故造成的伤害,要求车高超过3.7 米时,需安装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ESC);车长大于9米的客车,应装备前撞预警系统(FCWS)及车道偏离预警系统(LDWS)。 “总体来讲,JT/T 1094标准中涉及到的大部分技术以前就有要求,只是没有强制要求。”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高级技术顾问裴志浩告诉记者,“技术上真正有难度的是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前撞预警系统和车道偏离预警系统。这3个安全系统,在国外也没有普遍要求安装。尤其是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其技术难度更大一些,需要更长时间准备,所以给它预留的过渡期为25个月。” 宇通客车副总工程师吴晓光说:“现在国内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做得比较好的大部分是外资企业,不过我国企业在这方面已有基础,而且需求会带动技术发展,JT/T 1094标准实施后会促进这项技术快速发展。”吴晓光还补充说,“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在不同车型上都要进行整车匹配性试验,客车生产企业需要进行采购选择、匹配性研究等,所以标准中为这项要求留出较长的过渡期。” 制动系方面,引入美国标准中弯道制动稳定性的试验方法及限值;提出车长大于9米的营运客车,所有车轮应安装盘式制动器,此前的标准中只要求前轮安装;增加了制动器衬片磨损自动报警装置的安装要求;还有,“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营运客车,行车制动管路内工作气压应大于等于1000kpa”。这些要求有助于提高制动系统效能、保证弯道制动稳定性、减少驾驶员维护保养意识不强导致制动系统工作不正常。 裴志浩告诉记者:增加气制动营运客车的行车制动管路压力,有利于提高车辆制动性能。以前我国生产的客车,大部分没有这么高的制动气压,气压标准提高后,车辆的相应部件要做一些改进,所以给这项要求留有13个月的过渡期。

《山东省汽车行业标准(小型电动车)》

《山东省汽车行业标准(小型电动车)》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编写规则,参考山东省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联盟标准“低速纯电动汽车通用技术条件”、“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和山东省小型电动车具体情况而编制。 本标准有效期三年,到期应予复评。 本标准由山东省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联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汽车行业协会、山东汽车工程学会、山东省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山东省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联盟、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时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汽车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山东宝雅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梅拉德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昊宇车辆有限公司、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英克莱机车制造有限公司、德州富路车业有限公司、山东奥特姆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锦程华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威能环保电源有限公司、淄博得普达电机有限公司、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休普电机电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学勤、车胜新、孙廷军、林连华、李娜、张海波、张翼、舒欣、齐长军、马玉林、李廷洪、熊俊威、王福杰、马建平、刘德宝、姜维辉、吕宏、郭金娜。 小型电动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电动车(以下简称“电动车”)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型号和技术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入库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二、三线城市及以下区域内行驶的电动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

GB 7258-2004 (2004-07-12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 7258-1997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GB7258-1997 第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GB7258-1997 第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 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7、在"7.13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 检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7.14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中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不大于3500kg 的货车的后轴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车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 8、在"8.4.6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中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动车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在"8.4.7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 9、在"8.5 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 10、在"9 行驶系"中增加了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的要求(9.1.8)及部分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9.4)和悬架特性(9.8)要求,允许乘用车备胎规格与其它轮胎不同(9.1.8)。 11、增加了"10.5 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电动车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Electric bicycles—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GB17761—1999 前言 本标准适用于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车轮,能实现人为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包括整车的主要技术性能要求、整车安全要求、整车装配要求、整车外观要求、整车道路行驶要求和说明书的要求。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5.1.1最高车速、5.2.1制动性能、5.2.2车架/前叉组合强度为强制性条款;其余各技术要求均为推荐条款。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中国轻工总会发布的原轻工业标准QB/2302—1997《电动自行车安全通用技术条件》作废。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自行车集团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阮志诚、姜晓云。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电动自行车。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据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65—1993自行车安全要求 GB/T3566—1993自行车装配要求 GB/T12742—1991自行车检测设备和器具技术条件 QB/T1217—1991自行车电镀技术条件 QB/T1218—1991自行车油漆技术条件 QB/T1714—1993自行车命名和型号编制方法

QB/T1880—1993自行车车架 QB/T2184—1995自行车铝合金件阳极氧化技术条件 QB/T2191—1995自行车反射器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电动自行车electric bicycle 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功能的特种自行车。4、产品分类 4.1分类原则及代号 电动自行车按电动机与驱动轮之间的传动方式分为: 轴传动,代号为Z; 链传动,代号为L; 皮带传动,代号为P;摩擦传动,代号为M; 其他传动,代号为Q。 4.2型号编制方法 电动自行车的型号编制方法应按QB/1717—1993第5章的规定,并冠以TD。 电动自行车的型式、车轮直径和代号见表1。 车轮直径系列mm 代号型式 710 660 610 560 510 455 405 男式 A E G K M O Q 女式 B F H L N P R 电动自行车的型号表示示例: 车轮直径为560mm、女式车架、轴传动、工厂设计顺序号为15的电动自行车,其型号应为:TDL5Z TD'-电动自行车 L'-女式车架、车轮直径为56 mm 15'-工厂设计顺序号 Z'-轴传动 4.3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

运输公司车辆制度规定(运营篇)

惠州市惠阳区百利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运营管理制度 制度目的:随着公司的发展,各种车辆在不断增多,为有效监管运输车辆的各项工作,强化管理力度与责任意识,不断加强和推进车辆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公司车辆运输工作的正常运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惠州市惠阳区百利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第一章车辆主管岗位职责 一、车辆主管(车队长)任职要求 1、入职二年或从事车辆管理工作二年以上,有一定的车辆管理经验。熟悉车辆业务知识,有大货以上车辆驾驶执照。 2、处事公正、服从管理,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积极向上的工作热情。 3、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灵活的应变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岗位职责 1、车辆主管为车队的管理者,受本公司经理的直接领导。主要负责本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和安全防事故等各项工作。 2、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动态和技术水平。根据驾驶员的综合技术水平,力争做到车辆定人定位,监督和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维护车辆,不能漏维,要保证质量。 3、认真做好车辆业务的登记统计工作,检查车辆运用凭证的使用情况,及时准确地向上报告各种车辆使用报表、材料。审核驾驶员的各类费用票据。 4、会同驾驶员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做好车辆送修项目的技术鉴定,并对车辆维修质量进行验收。 5、对安全防事故工作经常性地进行分析,总结防事故经验,落实安全责任制,经常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努力减少事故发生,并要经常向公司经理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6、努力提高驾驶员对车辆故障的分析,判断和排除能力与技术水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都要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为行车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7、落实油料管理制度和奖惩措施,定期公布车辆油料消耗、技术定额执行情况。 三、工作关联与注意事项 1、关心驾驶员生活,支持驾驶员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质保量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章驾驶员管理 一、入职要求 1、原则上要求具有本地区户口。异地户口来本地就业的需提供1-2个本市(地区)户口的担保人。 2、熟悉车辆的性能构造和一般维修常识,熟知和遵守交通法规。 3、熟悉本辖区内交通路况,具有大货(B类)驾驶执照以上资格,驾驶技术娴熟。 4、新招聘驾驶员,大型货车岗位的身高不低于1.65米,其它车型的驾驶员身高不低于1.60米,营运车辆驾驶员原则上不招女性。

纯电动厢式运输车技术条件

东风牌EQ5020XXYLBEV1纯电动厢式运输车技术条件 Q/EQ 东风汽车公司企业标准 EQC-025-2015 东风牌EQ5020XXYLBEV1 纯电动厢式运输车技术条件 2015-08-12发布 2015-08-12实施东风汽车公司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编制说明 1、任务来源 依照东风公司2015年工作计划,编制本标准。 2、标准内容的说明 标准名称 本标准命名为《EQ5020XXYLBEV1纯电动厢式运输车技术条件》。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EQ5020XXYLBEV1纯电动厢式运输车的出厂检验,也可作为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质量定期检查和用户验收产品的技术依据。

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EQ5020XXYLBEV1系列纯电动厢式运输车的主要总成结构、性能参数及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范、标志、出厂准备和质量保证。 前言 本标准由东风汽车公司技术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东风汽车公司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刘俊、周东河,宫文体 本标准从2015年08月12日起实施。 整车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EQ5020XXYLBEV1纯电动厢式运输车的要求、检验规范、标志、出厂准备和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东风汽车公司生产的EQ5020XXYLBEV1系列纯电动厢式运输车。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495-2002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的测量方法 GB1589-2004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GB4094-1999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4599-2007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4660-2007 汽车前雾灯配光性能 GB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5920-2008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9744-2007 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 GB11554-2008 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1555-1994 汽车风窗玻璃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11556-1994 汽车风窗玻璃除霜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11562-1994 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GB7258-1997 第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⑷取消了GB7258-1997 第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

3、在"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7、在"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 检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中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不大于3500kg 的货车的后轴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车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 8、在"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中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动车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在"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2018

附件 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17761-2018)标准变更关键能力自我核查和确认表机构名称: 序 项目GB 17761-1999GB 17761-2018 关键设备设施要求 号(对应条款) 2018 版标准新增项目 1突出物无 6.1.6.2、 7.6.2.2突出物测试棒、GB 3565-2005/3.9、 4.2R 规、游标卡尺 声级计、光电转速 2车速提示音无 6.1.7、 7.2.7表、气压表、温湿度计、风速仪、轮胎压 力表 3照明无 6.2.3.2、 7.3.3.2光谱辐射计、测角光度计系统转角台 4电气强度无 6.3.1.3、 7.4.1.3耐电压测试仪,秒表 电压表、电子秒表、 5充电器无 6.3.4.1、 7.4.4.1 13 号探棒、 B 型探棒、推拉测力计、电 子负载 6防失控无 6.3.2.3、 7.4.2.3直流稳压电源、电流 注册号: 仪器设备配置是否实验室原认可范围内相关 满足要求 评审员确认 技术能力说明 * GB 3565 是否已获认可 是否是否是否 场地和测试环境说明: 是否是否 GB/T 22791 是否已获认可 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 1 / 5

7 尺寸限值 无 6.1.5、 7.2.5 8 防火性能 无 6.4、 7.5 GB 5169.11 6.5、 7.6 9 阻燃性能 无 GB 5169.16-2017/GB 8410-2006 6.6、 7.7 10 EMC 无 GB 14023 淋水涉水性 11 能(绝缘电 无 6.1.8、 7.2.8 阻) 表、电压表 三维坐标仪 或测量平台、高度尺 灼热丝试验仪、 环境 试验箱 水平 -垂直燃烧试验 装置、非金属件燃烧测定仪、空气循环烘箱、干燥箱、 高低温湿热试验箱、 游标卡 尺 电波暗室、 频谱分析仪、宽带天线、 窄带天线、扫描接收机 IPX3 淋雨试验装置、涉水路面、兆欧表 是 否 是 否 是 GB 5169.11 是否已获认可 否 否 是 是 否 GB 5169.16 是否已获认可 是 否 是 GB 8410 是否已获认可 否 否 是 是 否 GB 14023 是否已获认可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新旧标准相同项目差异 最高车速 不超过 25km/h ;区分 路试仪、 温度计、 便 ( 1999) / 车 不大于 20km/h 。方 电助动、 电驱动; 防速 携式测风仪、 电子平 12 法: 100m 测试区 度篡改要求。 方法:2m 速限值 台秤、轮胎气压表、 ( 2018) 测试区;行驶电流测 钢卷尺、电流钳 试;防篡改 13 脚踏行驶能 1、30min 的脚踏行 1、30min 不小于 5km ; 鞍座水平位置测试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2 / 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2001)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2月13日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车辆的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排放与噪声控制、密封性、整车装备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496-19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T3845-19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 GB/T3846-19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滤纸烟度法 GB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eqv ECE-48:1995)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7607-1995柴油机油换油指标 GB/T8028-1994汽油机油换油指标 GB/T12480-1990客车防雨密封性试验方法 GB/T12545-1990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eqv ISO ECE13)

GB13392-19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14365-1993声学机动车辆定置噪声测量方法(neq ISO 5130:1982) GB/T18276-2000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 GB18285-2000在用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neq EPA-AA-RSPD-M:1996) 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 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 QC/T476-1999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营运车辆commercial vehicle 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性车辆。 4动力性 4.1发动机性能 4.1.1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 4.1.2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应能由驾驶员在驾驶座位上起动,当车辆置于:汽油发动机 在不低于-5℃,柴油发动机在不低于5℃条件下,用起动机起动时,应在三次起动中至少有一次可在5s内起动,在做重复起动试验时,每次间隔2min。 4.1.3发动机各气缸压缩压力应不小于原设计规定值的85%;每缸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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