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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精品文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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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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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概念模式,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⑴也有学者提出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即模式通过提示该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⑵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又称民事诉讼结构。当前法学界比较认同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称之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

类型。但学界对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基本模式的含义却存在不同的或模糊的认识。特别是对当今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体制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划分的归类并非一致,于是有学者提出在明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基本

含义的前提下,进一步理清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划分根据是必要的,如果不明确模式的划分根据就不能够正确地加以归类,并导致连锁错误。⑶人们根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一工具对三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进行分类。根据一部分学者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用职权主义。”并认为这种观点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观点。⑷还有一种观点即张卫平学者于1993年在一篇题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

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分析》指出: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都是当事人主义,而原苏联东欧各国都可纳入职权主义模式。⑸有学者指出,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作为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

基本含义如何理解,即各自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有自己的定义。所谓当事人主义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adversarysystem”,大陆法

系就直接称为当事人主义。由于法律体系形成和法律文件传统的差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在理解和具体表现上略有不同。但一般认为,当事人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含义:(1)、民事诉讼

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附带程序和子程序,例如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的启动与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

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赖的证

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的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诉讼争点必须限于当事人双方的主张。按照大陆法系诉讼理论的一般认识还把当事人应当在民事诉讼程序启动诉讼终了和诉讼对象的决

定等方面拥有主导权的原理称为“处分权主义”(Diositiomarime)。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继续拥有主导权的法理称为“当事人进行主义”。作为法院判断的对象的主张受当事人的限制,证据资料只能来源于当事人的法理则称为“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和基调。⑹作为当事人主义的对立物的职权主义诉讼基本模式,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关于职权主义一般认识是“承认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拥有主导权的原则总称为:‘职权主义’”。具体为:(1)、法院对程序的进行、开始及诉讼对象的决定有主导权;(2)、诉讼证据资料的收集及诉讼争点的确定一般由法院主动进行,并且认为对程序进行主导称为“职权进行主义”;对程序开始、终了及诉讼对象的决定,诉讼资料的收集及诉讼争点等方面的主导权称为“职权探知主义(DiositioMaxine)。笔者认为,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

陆法系中,对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理解主要围绕以下两方面确定:(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进行、推动由谁进行,即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依赖于当事人,另一种是由法院主导进行;(2)法院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收集及诉讼争点确定的来源。一种是由当事人收集证据资料,在自己诉讼主张范围内确定诉讼争点;另一种是由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同时确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争点。这些活动的进行如果是依赖于当事人完成的,称为当事人主义,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的,称为职权主义。在当今两大法系及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中,由于相互取长补短,不断对自己的诉讼结构进行调整,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开放及经济贸易往来等,加上国家对经济生活领域的干预,两大法系的诉讼结构或模式已相互吸收或部分融合,不再具有绝对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但是要把握好民事诉讼的整体结构,建立具体的体现民事诉讼的公正、效率、自由等价值为内容及达到公平、合理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的诉讼制度,尤其是充分发挥当事人

的积极作用,并使其诉讼权利得以充分保障,法院的中立裁判者的身份得以体现,探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非常必要,也是促进审判方式改革的必要前提。二、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及结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的三十多年里,我国制定了一些调整民事诉讼的基本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最高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第2页

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程序总结》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这一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处于起步阶段。在法规上,甚至没有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开,同时充分反映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干预,强调了法院在诉讼中的主动性和主导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第40条规定:“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人应就其所主张的事实举出证明方法(书面证据、证物、证人、勘验、鉴定等),法院亦应自行调查事实,搜集调查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应凭证据,不应单凭诉讼人的陈述。”⑺这是我国当前的经济、政治及法律文件等条件决定我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色彩。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规范的开始是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下称《试行》)颁布施行,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而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体制。在对待裁判争议的事实根据上,法院对民事争议的裁判可以依照当事人的陈述和提出证据为根据,法院可以甚至完全可以自己独立收集的证据为依据对案件进行裁判。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主张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独立收集证据,而不受当事人主张证据范围的限制,法院不只是简单地核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还要直接收集证据。《试行》第65条第2款规定,法院有权“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在各种具体程序的启动和终结方面,法院具有主动性和决定性。如执行、保全程序的启动等,《试行》都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开始,并且明确规定执行的开始的方式之一是职权移送为主,当事人申请为辅、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性还体现在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干涉方面。例如,法院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对一审诉讼标的进行全面复审。由

此可见,不管是在程序的开始、进行及对程序的推动和证据资料的收集、争点的确定方面,《试行》中规定法院总是具有主导作用,甚至决定作用,当事人处于被动地位或者辅助作用。所以有学者认为在法院与当事人的基本关系上坚持了法院的主导地位,反映出很强的职权干预色彩,也反映出《试行》对当事人主体自治的忽视。⑻1991年我国对《试行》进行了大的修改,并成为我国第一部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民事诉讼规范,对于在新的形势下比较科学、公正、迅速和经济地解决民事纷争起到了重要作用。新民事诉讼法与《试行》相比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即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职权干预的弱化以及相关的当事人处分权的强化,例如,执行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方式由法院以职权移送为主开始改为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上诉制度方面,针对《试行》中规定的二审法院:“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的职权干预规定,将其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应当看到新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职权干预的弱化只是一种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发生了结构性的转换。在最能体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导性方面没有根本的转变,即作为法院裁判根据的事实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和提出证据,并依此为依据对案件争议作出判决。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

查核实证据”的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所以,有学者认为,从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角度看,现行民事诉讼体制依然属于职权主义类型。⑽笔者认为,从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的历史过程看,解放初期几个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到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施行,直至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执行,始终没有摆脱法院或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甚至决定作用,从而使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权或辩论权无法得到发挥,甚至受到严格的法官行政化职权的限制。因此,我国民法及有关法律中规定的当事人自治原则无法在诉讼程序中保障实现。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中当事人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起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公平、自由等价值的实现。有学者对职权主义模式的基本

结构缺陷进行了分析。认为:“结构性缺陷是指这种模式所内含的缺陷,是由于职权主义模式自身的基本构造所决定的,不改变这种基本结构其内含的缺陷就无法消除。”并且认为职权主义模式的基本结构是法院(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起着主导地位,具体体现为法官所裁判的诉讼资料不受当事人双方主张的限制。因此,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就处于被动和相对消极的地位,这种基本结构的缺陷最明显的直接使作为民事诉讼程序核心的辩论程序空洞化,并最终导致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空洞化⑾。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结构中当事人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认可,诉讼地位中的主导作用无法体现,法院的取权色彩过于浓厚。所以,我国民事诉讼审判方式的改革根本出路中于重建我国诉讼结构,做到切实强化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作用,弱化法院(法官)职权,建立一种接近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三、重建民事诉讼结构,改进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是一个复杂的工程,转换过程中还涉及一系列有关诉讼体制的调整问题,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从既存的职权主义向大陆型当事人主义诉讼论模式的转

换所体现的实质精神是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作用,强调当事人的主体性。因此,除了直接关系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点的有关规定应该加以修改以外,还有与此整合协同的制度也要加以调整,诸如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等。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转换实际上就已经提出了再次修改民事诉讼的问题⑿。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转换问题,也就是民事诉讼结构的重建,同时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主要目的是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的权限划分问题。我国要建立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符合法治精神的民事诉讼审判方式,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结构进行调整。首先是程序的启动、进行和推动应以当事人为主,法院或法官应遵守“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民事诉讼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有学者认为法律赋予法院的这种特殊身份决定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必然居主导地位,对民事诉讼起主导作用。并认为这种主导地位和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院决定民事诉讼的开始与终结,表现法院指挥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再次,

法院决定民事诉讼的结果;最后,法院保证判决和裁定的执行⒀。笔者认为,在不能因诉讼从法院立案受理开始即认为民事诉讼中程序的启动和进行的决定作用在法院。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案件开始诉讼的根据由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没有自由裁量权。相反,诉讼的开始决定于当事人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至于法院指挥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决定民事诉讼的结果及保证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也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其中立裁判者的职责,行使司法权的必然结果。况且,根据当事处分权原则(包括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处分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随时撤诉或放弃诉讼。虽然当事人处分行为必须接受法院的审查监督,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有权否决或加以纠正。这并不限制当事人原来的诉讼行为,而是对一种新的侵权行为的监督,即对权利滥用的防止。其次,是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庭审前的准备,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由合议庭的法官或独任法官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119条规定,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1)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3)审核诉讼材料调查必要的证据;(4)追加或更换当事人、通知

第三人参加诉讼;(5)其他的准备工作⒁。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庭审前准备工作,这只局限于一些形式上的走过场的工作。有的法院根本不重视庭审前程序,即使上面的一些工作也留在开庭前很短的一段时间,甚至开庭后或者干脆省去了自认为不重要的工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由于法院未予告知而不能正常行使。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操作必然带来审判结果的不公正,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笔者认为,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以公开审判为重心以强化庭审功能,除真正贯彻以上庭审前工作的内容外,有必要借鉴外国有关证据开示制度的内容,防止审判中突然袭击,同时促进诉讼效率,建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开示没有作任何规定。1998年6月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证据制度进行较大的改革。1999年10月最高法院《人民法院

五年改革纲要》第16条指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要进一步完善

举证责任制度,除继续坚持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外,要建立举证时限制度,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完善人民法院收集证据制度,进一步规范当事人举证、质证活动。由此可见从我国民事诉讼发展趋势看,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成为必然。但由于证据开示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如程序繁琐,未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易受制约和变动。因而要求律师制度存在,当事人素质和律师数量质量提高以及当事人尽量委托律师代理,因此又将增加诉讼成本。于是有学者提出创造证据开示制度的运行环境,如诉讼体制环境、法制环境、政治经济环境、诉讼观念环境等。如诉讼体制上推进民事诉讼制度转向弱化法院职权的方向,强化辩论原则,实行当事人举证的证明责任制度。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收集调查⒂。也就是说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还必须进行法治环境的创造及相关诉讼制度

的改革。再次,是辩论原则的贯彻和争点的确定。前面已提过,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和基调。所谓辩论主义,一般是指只有当事人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经辩论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制度或基本原则。反之,当事人没有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的表现,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辩论原则的规定过于简单,而且没有充实的内容,更缺乏司法实践的贯彻实施,也就是立法理论及实践都存在很大的缺陷。要真正贯彻辩论原则,实行较为彻底的当事人主义,必须贯彻辩论主义包含以下三原则:⒄第一,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基础。即当事人如果不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第二,法院对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必须原原本本作为判决的基础。即对自认事实、包括对自己不利事实,都应作为判决的基础。第三,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事实原则上限于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阐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由当事人负担,法院不能依职权调查取证。这是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所必须的。总之,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不能只在一些表面上的,形式上的工作上做文章。必须切

实加强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建立相应的具体的诉讼制度和诉讼规则,以保证法院裁判工作公正、公开进行,促进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提高。

希望本文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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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与质证

浅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与质证 提要:在审判实践中,笔者感到,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质证、认证仍是个需要认真探索的课题。特别是如何准确把握当事人举证与法官的调查取证之间的情况界限是一个关键问题。笔者在此结合审判实践工作,谈谈自己几点粗浅的看法,求教于同行。 一、关于对民事审判方式的几点反思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前,法官对证据的收集、调查大包大揽,而当事人处于相对消极被动状态。这种过于倚重法官职权作用的审判方式存在着明显的弊病: 第一,不利于法官公正审判。主观上,法官包揽收集、调查证据的工作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一旦法官在证据的收集、调查中投入太多的精力,他就很难对自己收集的证据保持超脱状态,也很难改变预先根据这些证据得出的结论,由此形成的判决就不容易做到客观公正。 第二,不利于培养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即使法官根据自行收集、调查的证据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决,但当事人双方对这些证据并不了解,对其客观性心存怀疑,庭审调查、辩论又仅仅是走走过场,故对判决结果难以信服。 第三,影响法院的工作效率。法院的工作以审理判决为核心,如果把大量的精力投入调查收集证据,势必大大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效率。面对日益增多的民事经济案件,法院将不堪重负。 第四,当事人易对法院产生依赖心态及诉讼惰性。在诉讼开始后,当事人往往心安理得地等待法院替自己查明案情;而当其一但败诉,或指责法院未深入调查,或指责法院偏袒对方,却

从未反省自己的诉讼请求是需要必要证据支持的。当然,作为诉讼参与人其也确实无从得知法官定案的证据来源。 由此可以看出,述审判方式已不再适应当今改革开放的社会形势,亦难与国际上通行的审判方式相接轨,更不利于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审判的公开性、公正性难以得到真正的体现。 鉴于以上问题,民事审判方式开始由纠问式向辩论式过渡。这一审判方式要求法官尽量保持中立,不再承担主要的查证责任,改由诉讼当事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即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有责任就其所主张的事实予以最充分的证明。不举证或举证不力的一方承担败诉风险。在庭审方式中,改由当事人示证,双方质证,法官听证认证。上述审判规范的改革有利于革除旧的审判方式的弊端,极大地提高了审判的透明度与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无疑是人民司法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一些当事人利用法官只听证,不主动取证这一制度的变化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一些值得注意的行为倾向。例如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代理人的参与下向法庭提供伪证,伪证的形式也不仅仅限于证人证言,还有一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书证。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法官是否应参与调查取证,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取消法官调查取证的权利,完全保持中立状态;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只听证、认证而不参与质证。这样做可以保证法律上的公正,即只承认证据形式上的真实,而客观上是否真实并非法官所追求的目标。笔者认为,上述这种主张存在着明显的弊病:第一,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以笔者承办的案子为例,如果法官完全不参与调查取证,仅要求当事人凭个人的能力去对抗法人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材料无疑难度是非常大的。而法庭仅凭一方提供的虚伪证据定案,又势必有失执法公正。第二,鼓励了在诉讼中弄虚做假的行为。以此种方式投机胜诉者,如以此为“经验”再行讼事或加以推广,如败诉方亦从中吸取“教训”,学着做假,

仲裁授权委托书范本

仲裁授权委托书范本 委托书就是一份委托人就某项事情的办理委托受托人的书面方式,主要内容是表明谁委托谁去办理什么事情,具体有哪些权限?法律授权委托书范本怎么写呢?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样本要求是什么,今天委托书栏目的小编为您收集整理《仲裁授权委托书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仲裁授权委托书范本 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____________与我(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______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签章) 受委托人:_________(签章) 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_日 附注: 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更多委托书范文尽在委托书频道!

欠款民事起诉状模板

欠款民事起诉状模板 起诉状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予以立案、受理的凭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欠款的民事起诉状模板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欠款民事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杨某 2006年3月5日 注:1、本诉状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原告”、“被告”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

被告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欠款民事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xxx(姓名),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xxxx,工作单位xxxx,职位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姓名),xxx(性别),xxxx(姓名),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xxxx,工作单位xxxx,职位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

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

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 论文摘要页 本文从剖析直接言词原则的含议及其体现的诉讼价值着手,结合理行审判程序存在的主要弊端,就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前审查、庭审方式和更新审判等问题进行了论述,提出庭审方式改革应着重围绕三个方面进行,即明确审判人员的职责,给法官在法庭的角色重新定位;建立完善的证据展示制度,充分发挥控辩双方在法庭的对抗作用;加强合议庭功能,纠正“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正常现象。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其中,审判程序,特别是一审程序的修改和完善,是刑事诉讼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格外令人关注。刑事诉讼法界和司法实际部门许多有识之士纷纷撰文,见仁见智,各抒己见。本文谨就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发表浅见,以期为我国审判程序的完善尽微薄之力。 关键词:直接言词庭审方式 ; 一、;接言词原则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 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各国审判阶段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直接审理主义,其基本内容包括直接审理与直接受证两方面。前者指法官审理案件,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书面方式进行,对被告人也不得缺席审理。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强调法官、

陪审员应当以亲自在法庭上直接获取的证据资料作为裁判的基础。 言词原则指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对证据的调查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被告人、被害人进行口头陈述,证人、鉴定人进行口头作证,检察官、辩护人进行口头询问和辩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凡是未经当庭以言词方式调查的证据资料,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由此可见,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互相贯通,互相融合。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在一定意义上二者可合为一项原则。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诉讼价值 直接言词原则产生于17世纪诉讼大变革时期,其后一直沿用至今。从理论上看,为什么诉论制度的发展需要以公开的直接言词审理取代秘密的间接的书面审理,是因为直接言词审理方式符合现代诉讼结构,有利于完成刑事审判任务,实现刑事诉讼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有助于实现刑事审判的公正目标。审判,作为解决社会冲突最终和最权威的形式,其公正性是维护法律制度生命力的基础和保障。为了实现形事审判的公正性,首先要求审判的主导者——法官保持公正的诉讼地位,在控方和辩方之间持不偏不倚的立场。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在庭审前不得先行接触控方材料,以免形成预断或偏见,这就为法官站在全面、公正立场上行使职权,作出正确裁判从程序上提供了保障。 第二,符合现代诉讼结构,有助物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

仲裁案件授权委托书

仲裁案件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现委托上述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签章) 年月日 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2)委托人和受委托律师的基本情况。 2.正文。首行写明仲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理仲裁活动的纠纷由来,再写明授予该代理人的具体权限。 3.尾部。 (1)委托人签名;(2)授权日期。 第 1 页共 1 页 仲裁案件授权委托书 [篇2]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受委托人: (1)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联系地址:邮编: 代理权限: (2)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联系地址:邮编: 代理权限: (3)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联系地址:邮编: 代理权限: ……… (提示:每一方当事人委托的仲裁代理人可以有两名以上,所有参加庭审的人员均应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兹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__________与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的仲裁代理人。 委托单位:(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章)

年月日 注:常见代理权限如下: 1、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仲裁请求; 2、代为答辩,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仲裁反请求; 3、代为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 4、参加开庭审理、陈述事实及意见并参加调查、质证活动; 5、代为调解、和解; 6、代为领取各种仲裁文书; 7、其他授权(请注明具体内容)。 仲裁案件授权委托书 [篇3] (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北京仲裁委员会: 兹委托下列人员在我方与 因纠纷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中,作为我方仲裁活动代理人: (1)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固定电

合议庭制度的完善与审判方式改革

合议庭制度的完善与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其目标是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机制,它始于八十年代后期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改革的初衷在于废除不符合现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旧的习惯做法,落实民事诉讼法的各项原则,随着改革的推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庭审功能加强,审判透明度提高,办案节奏加快,诉讼成本降低等,但由于审判方式改革涉及面广、触及的层次深,在加上旧的审判模式观念、体制根深蒂固,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审判机制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所以新时期,必须继续推进审判方式的改革。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重要法定审判组织形式,是关乎诉讼程序运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主体因素。合议庭制度的落实是整个审判方式改革的中心环节,现代审判制度的建立,必须以完善合议庭制度为突破口。鉴于我们当前合议庭制度实施的现状,结合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合议庭制度的完善和审判方式的改革作以论述。 一、合议庭与庭长、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关系的定位 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裁决案件的组织形式,它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基本主体,根据三大诉讼法以及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对第一审的民事、经济纠纷,刑事案件,除一部分简单的适用外,其余的全部实行合议制,行政案件,无论繁简,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 法律规定,合议庭的职责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在诉讼当事人及其他的参与下,全面审理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解决纠纷,对诉讼中出现的各种问

题,除依法提请院长、审判委员会批准外,合议庭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当庭讨论后作出裁判,或休庭后作出,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审判委员会可以讨论并作出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普通诉讼案件,合议庭经过合议作出裁判,要上报庭长、院长审批,庭长、院长如果不同意,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通常只提出裁判意见,决定权交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可以看出,合议庭对有些案件行使全部裁判权,对有些案件则需同庭长、院长共同行使法律适用权,还有些案件,合议庭只有事实认定权,不具有法律适用权。 上述“逐级上报、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体制是审判方式改革的焦点之一,它的弊端显而易见: 首先,是使审判工作效率低下。合议庭人员耗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审判活动,仍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还要由领导层层审批或研究决定,这种体制严重浪费法院资源,提高了审判成本,并且在实践中,案件多而审判人员相对较少,致使案件积压或审判质量下降,随之带来一系列问题,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利于法院工作效率的提高。 其次,是违反诉讼法的一些制度和原则,如公开审判原则和回避制度。我国诉讼法规定大部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有权了解案件的审判人员、审判过程,以及审判结果,而现行审判管理体制下,可以左右案件审判结果的院长、庭长及审判委员会成员则位于合议庭之后,他们的活动不像合议庭一样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当事人不可能对其提出回避申请,他们自行回避的可能性也不是很大,这样,原则和制度得不到实施,审判的公正性就大打折扣了。

民事起诉状模板及范文

民事起诉状模板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2、 。。。。 3、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将你想要求法院判令的要求写上。 事实与理由: 围绕诉求,将与诉求有关的事实于理由写明,注意要简明扼要,抓住要点。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X年X月X日

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x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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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2、 o o o o 3、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将你想要求法 院判令的要求写上。 事实与理由: 围绕诉求,将与诉求 有关的事实于理由写明, 住要点。 此致 201X 年 X 月 X 日 民事起诉状模板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 ,电话。 ,电话。 注意要简明扼要,抓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xx市xM区xx公司,地址:xx市xM区路x号, 法人代表:xxx系公司经理。 被告xx市xx区xx商店,地址:xx市xx区xx大街x号, 法人代表:xxx系商店经理。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 请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x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 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 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X张 此致 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市XX区XX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二Oxx年-一月二十日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X份。 承揽合同民事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

2019年浅谈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改革

浅谈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法院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人民法院对审判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审判管理跟不上,由此必然产生一些审判不公、效率不高、执法不严等损害法院形象的现象。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法官素质是一方面,但最根本的还是对审判管理进行改革。现笔者就关于审判管理改革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人民法院进行改革以来,对审判方式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已初见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庭审方式改革。庭审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从审判人员包揽取证、举证转变为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官与当事人调查取证、举证分工明确;从审判人员讯(纠)问式转变为当事人陈述式;从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质证转变为当事人之间互相质证,并强调当庭质证;从不注重认证转变为重视认证,并强调当庭认证;从证据由未经质证可被采用转变为必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才能被采用于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从审判人员站在一方当事人一边为当事人问话转变为法官处于中立地位由当事人互相提问、质证(即诉讼主体地位转变);从事实在庭前查清转变为在庭审上查清;从开庭形同虚设转变为在庭审上实际发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庭审功能;从庭前调解转变为着重在庭审上调解;从不重视以调解和简易程序方式结案转变为强调以调解和简易程序方式结

案,等等。 第二,审判权下放。传统的审判方式审理案件的审判权和监督权是由庭长和院长行使,庭长和院长认为案件审判有问题都有权以行政批示的方式要求合议庭复议。具体做法是,案件承办人将裁判文书交给庭长审查修改,再由庭长移交给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核修改并签发。导致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有依赖心理,业务素质难以提高。既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为此,法院进行了改革,将案件的审查、修改、签发权下放给审判长,不再由院长、庭长行使。摒弃了那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增强了审判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了办案效率。 第三,建立案件流程管理机制。法院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对立案、排期、开庭、审理、结案、归档等案件流程各环节分段管理,跟踪监督。有效地避免了超审限案件的发生,解决了“暗箱操作”的问题,防止了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确保了公正、高效办案。 为了建立与上述审判方式改革相适应的审判管理机制,保证办案的公正与高效,应将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进行改革。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审判管理进行改革。 (一)建议取消审判庭和庭长(含正副职)。随着审判方式改革,法院内设审判庭这个行政管理机构和庭长这个行政长官来管理办案人员、管理案件审判,其实际功能作用和意义已成为历史,法院内设审判庭和庭长已没有必要。实践证明,案件以行政手段来进行管理存在很多弊端,而以案件流程管理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和快速审判,能体

民事起诉状案例

民事起诉状案例 民事起诉状案例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民事起诉状案例,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民事起诉状案例原告: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地址:电话:被告:法定代表人:同上,地址:电话:诉讼请求 1.申请被告财产保全。 2.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我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合计 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与理由:原告从20XX年3月17日起开始给被告开始供货,直到20XX年8月7日止,被告合计欠原告货款及违约金xxxx。按照双方供货协议,xxxxxxx。合同第四条规定:xxxxx。可是从20XX年3月17日到目前为止,被告欠原告的xxxxx货款,一分未付。被告一直借口往后拖延,原告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到被告处与其接洽商谈多次,却都没有解决问题,被告根本没有还款意向,原告只得通过法律途径,采取起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要求被告尽快付清原告货款及违约金。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文件及《合同法》196条,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判定被告偿还我公司货款及违约金xxxx 此致XX区人民法院附:(1)本诉状副本4份; (2)证据清单1份。起诉人:xx 月日民事起诉状案例民事起诉状原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事实与理由: 2004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相关法律知识民事起诉状书写说明打民事官司如何书写民事起诉状关于追讨抚养费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此致某市某区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1份起诉人杨某 20XX年3月5日注:1、本诉状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原告”、“被告”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

民事诉讼起诉状模板

民事诉讼起诉状模板 民事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书面请求。那民事诉讼起诉状模板是怎么样的呢,以下就是民事诉讼起诉状模板,请看: 民事诉讼起诉状模板【1】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职务,居住地址,电话: 被告:同上(如果是单位要写明单位名称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姓名)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

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民事诉讼起诉状模板【2】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当事人栏,注明自然情况。 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 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 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 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 (下列文书当事人栏要求同此)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程序总结》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这一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处于起步阶段。在法规上,甚至没有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开,同时充分反映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干预,强调了法院在诉讼中的主动性和主导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第40条规定:“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人应就其所主张的事实举出证明方法(书面证据、证物、证人、勘验、鉴定等),法院亦应自行调查事实,搜集调查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应凭证据,不应单凭诉讼人的陈述。”⑺这是我国当前的经济、政治及法律文件等条件决定我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色彩。 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规范的开始是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下称《试行》)颁布施行,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而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体制。 在对待裁判争议的事实根据上,法院对民事争议的裁判可以依照当事人的陈述和提出证据为根据,法院可以甚至完全可以自己独立收集的证据为依据对案件进行裁判。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主张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独立收集证据,而不受当事人主张证据范围的限制,法院不只是简单地核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还要直接收集证据。《试行》第65条第2款规定,法院有权“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在各种具体程序的启动和终结方面,法院具有主动性和决定性。如执行、保全程序的启动等,《试行》都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开始,并且明确规定执行的开始的方式之一是职权移送为主,当事人申请为辅、法院在

民事诉讼中的主导性还体现在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干涉方面。例如,法院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对一审诉讼标的进行全面复审。由此可见,不管是在程序的开始、进行及对程序的推动和证据资料的收集、争点的确定方面,《试行》中规定法院总是具有主导作用,甚至决定作用,当事人处于被动地位或者辅助作用。所以有学者认为在法院与当事人的基本关系上坚持了法院的主导地位,反映出很强的职权干预色彩,也反映出《试行》对当事人主体自治的忽视。⑻ 1991年我国对《试行》进行了大的修改,并成为我国第一部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民事诉讼规范,对于在新的形势下比较科学、公正、迅速和经济地解决民事纷争起到了重要作用。新民事诉讼法与《试行》相比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即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职权干预的弱化以及相关的当事人处分权的强化,例如,执行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方式由法院以职权移送为主开始改为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上诉制度方面,针对《试行》中规定的二审法院:“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的职权干预规定,将其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应当看到新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职权干预的弱化只是一种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发生了结构性的转换。在最能体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导性方面没有根本的转变,即作为法院裁判根据的事实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和提出证据,并依此为依据对案件争议作出判决。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所以,有学者认为,从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角度看,现行民事诉讼体制依然属于职权主义类型。⑽

2017民事起诉状范文

2017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1):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2):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上海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O八年月日 二、写民事起诉状的注意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按原告

﹑被告分别列出,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而由法定代表人起诉,或者由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 诉讼的,应在原告之后说明或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工作单位和住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诉讼请求必须具 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 应的诉讼费。关于事实与理由部分也是至关重要的,一般要求内容真实详尽,理由充分, 切不可不着边际洋洋洒洒上万言却未及案件的核心要害。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证据证明。《民事 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在书写起诉状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出 这种请求的理由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其他证据,若系 证人证言,须注明证人姓名和住所,以备人民法院查对证言和通知其出庭作证。证据来源 是指获取证据的地点﹑时间和途径。当事人提供证据比较多时,为了便于自己在庭上举证 和便于法官了解,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编号,比如依据证明的对象不同而分类 ﹑编号,这样有助于法官更清晰地了解你的主张。起诉状除应证明上述法律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写明收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和起诉的年﹑月﹑日,并由起诉人签名和盖章。按 法律规定应的事项起诉状记载如有欠缺,接受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原告进行补正。起诉 状是公民打官司时向法院递交的重要诉讼文书,因此制作起诉状是一件严肃的事,要求按 起诉状的格式叙述清楚,要忠于事实真相,有根有据,合理合法,防止虚构捏造。同时要 求用毛笔或钢笔眷写,以便于人民法院审阅﹑整卷和归档保存。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 江夏区人民法院彭笑美 论文提要:庭审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有区别,也有联系。庭审中心主义的核心是证据调查和事实认定以法庭为中心,其得以提出既有外部坏境的因素,也有诉讼内的现实动因。从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的沿革来看,其目的也是以庭审中心主义为导向的,并基本形成了控辩对抗的格局,完善了相关配套机制。从庭审中心主义的实现路径来看,应当注重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和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的完善和深化。 正文: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基本目标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在我国现今的制度框架和实践背景下,如何推进庭审实质化,尚需立足现实参酌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研析。 一、庭审实质化是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 通过庭审实质化实现“以庭审为中心”,集中体现了司法规律的要求,也是优化我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以庭审为中心”是司法权行使的必然要求,司法的根本特性是判断性,司法判断的前提是亲历性,即亲身经历程序、直接审查证据。而只有法院系统将之简称为“四个在法庭”。庭审判能全面、有效地提供亲历性条件,使法官

得到鲜活、丰富的案件信息,从而获得正确作出司法判断的基础和条件。刑事诉讼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审判应发挥决定性作用。如以庭下阅卷的方式实施审判,不仅不可避免地导致“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侦审联结”与“侦查中心主义”,而且其运作方式实与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等活动无本质区别,难以支撑审判的优越地位和决定性作用。 推动庭审实质化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就是克服“庭前实体审,庭审走过场”的弊端,实现庭审实质化。因此,立法限制审前案卷移送(仅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实行由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并展开质证的控辩式审判。但是,审判方式虽变,庭审形式化的问题却未根本解决。法官变审前阅卷为庭后阅卷,仍以阅卷而非庭审作为心证的主要来源。2012年刑事诉讼法恢复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的方式。此种恢复虽然有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提高其庭审掌控能力,却使庭前实体审现象更易发生。此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证人作证制度,意图强化庭审对证人证言的实质审查,但从实践看,证人出庭率并无明显变化,加强证人出庭以推动庭审实质化的立法目的显然未能实现。 造成我国庭审形式化的原因包括:第一,公检法“流水作业”的诉讼构造。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从法律上确立了“流水作业”的诉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 原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账号 被告名称 所在地址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_____份 起诉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诉状供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被告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民事诉讼的被告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页。 4.起诉人”署名栏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附: 起诉状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侵害自己权益的侵权人或者争议的其他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起诉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 书写起诉状要求诉讼请求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起诉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即: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主体要合法。民事诉讼的主体,也就是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诉讼中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原告是指提起诉讼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的人。诉讼中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共同诉讼人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3)应当写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书写起诉状时,诉讼请求必须具体,事实与理由应尽量真实详尽。写明原告请求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的问题,对被告的权利主张,双方当事人纠纷发生、发展的事实经过,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对适用法律的意见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4)必须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如果是证人证言,必须注明证人的详尽情况,包括证人姓名、住所。 (5)当事人在书写起诉状时,应客观、全面,不能感情用事。在书写起诉状时不能用谩骂和人身攻击及其他污秽语言,以免矛盾激化。 (6)书写起诉状时,当事人是公民个人的,要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当事人如果是法人,应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如系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住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在起诉状的最后,要签署起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起诉日期。 本起诉状格式主要适用于民事与行政诉讼。

最新劳动仲裁授权委托书范本

最新劳动仲裁授权委托书范本 【最新劳动仲裁授权委托书范本】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签章) 受委托人: (签章) 二○ 年月日 附注: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新劳动仲裁授权委托书范本】 xx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我因工伤保险待遇诉xxxx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方代理人:(注: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1、姓名xx,男,山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 2、姓名xx,男,xxxx公司职工,住址xxx,联系电话xxxxxxx。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写明要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如:代为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代为和解、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代收工伤赔偿款。 委托人:xx(手印) 受委托人:xx(手印) 受委托人:xx(手印)

xxxx 年 x 月 x 日

民事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何x,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91113,地址:x229号3单元602号;范x,男,汉族,1964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4570,地址:xx村6组17号;彭x,男,汉族,1962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217,地址:x开发区45号。 被告: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地址:x工业厂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dg市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2009年0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客运站租赁合同》。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依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与此同时,被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有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过。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车站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究竟还有多少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或合格验收。 2、协助办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汽车客运站”与事实上由被告协助办理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完全是两码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相关规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广州××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dg××汽车客运配客点”,而以范才云为法人注册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约上所签约的“**汽车客运站”,只有等级和简易站才能配有该名,而目前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为(配客点)的**客运站,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配用“dg市**汽车客运配客点”这一名称,而不是现注册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显现,合约上所签署的“**汽车客运站”跟实际营运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范围方面完全是南辕北辙、极不吻合。 3、核心经营租赁物迟迟未实际履行《**客运站租赁合同》明确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资成立的**客运站及dg市**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dg市**客运有限公司”。而事实上,原告现经营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资成立(法人代表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当一个协助办理的角色。可想而知,就连原告租赁的核心经营标的物,被告从一开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资成立的公司给原告实际经营使用,难道不是蓄意欺诈和有意违约吗?同时租赁期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成立的dg市**客运有限公司,虽未明确什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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