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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摘要: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并未真正建立,本文旨在对体育仲裁的概念与性质,以及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对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体育仲裁纠纷公正

一、体育仲裁的概念与性质

体育仲裁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有关仲裁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自动履行裁决义务的解决体育争议的方式和活动的一项仲裁制度。

一般来讲,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向体育协会所属的国内或国际体育联合会请求解决争端;二是向适当的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起诉;三是适用体育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第一种方式在国内或国际体育机构作出裁断后,当事人仍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或提起仲裁。第二种为通过司法介入的方式,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性质及其规则的专业性要求,对体育纠纷的裁决应当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而法院的法官并非体育运动方面的专家;另一方面,各国国内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一个体育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可能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而这会影响到体育规则及裁判准则的全球统一性,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目前大多数的体育纠纷都是通过第三种方式,即体育仲裁方式加以解决。一般情况下,体育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单中既有体育专家,又有

法律专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进行仲裁;并且最终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国际社会存在着普遍承认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体育仲裁裁决的执行力能够得到保障。

二、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我国相关体育法律法规规定了体育仲裁可以作为体育纠纷的有

效解决方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然而,我国并未成立相应的体育仲裁机构,从1995年开始,中国体育法已经实施十几年了,并没有发挥太大作用,体育仲裁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我国体育界近年来发生一系列的体育纠纷得不到公正、高效的解决,这些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如2008年9月28日武汉光谷队与北京国安队的比赛中,武汉光谷队的李玮锋与国安球员路姜发生冲突,主裁判将路姜出示红牌罚下。30日,中国足协对李玮锋追加处罚。10月1日,该俱乐部负责人和当事人赶赴北京寻求申诉未果,就在当天,武汉俱乐部宣布退出中超联赛。俱乐部认为,李玮锋违规应该处罚,但中国足协的处罚过于严厉,当值主裁判没有认定李玮锋的犯规行为,比赛监督的报告中也没有李玮锋犯规的相关记录,而足协并没有正式召开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仅通过通信的方式就武断地认定李玮锋的犯规行为并作出处罚,处罚程序极其草率、极不公正。再如北京时间9月23日,广东凤

铝俱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表示他们将状告篮协。俱乐部认为,依照准入规则,他们队作为nbl总分排名第一的冠军队,理应进入上一级联赛cba,然而结果却是被篮协排挤出局,甚至连”替补”的机会也被剥夺,这样的结果俱乐部无法接受,并将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应该与国际接轨,建立与我国国情相一致的体育仲裁制度,完善体育仲裁立法,成立独立、公正的体育仲裁机构,这样才能高效、公正解决体育纠纷,甚至杜绝体育界长期以来存在的”假球”、”黑哨”等现象。

三、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一)竞技体育纠纷不断增多,需要能够公正、高效地解决此类纠纷的机制

随着现代体育运动的发展,选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有竞争就可能导致冲突,再加上运动成绩能够为胜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体育纠纷不断增多。甚至有些竞技体育参与者为了谋取利益,采用不正当手段,公然违反竞技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如使用违禁药物、打假球、黑哨现象等等,与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相违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需要建立一种公正、高效的机制,以解决日益增多的体育纠纷。

(二)体育纠纷的专业性等特点,使得这类纠纷不宜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

体育纠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等特征,如因使用违禁药物

产生的纠纷,球员转会问题、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对运动员或俱乐部的处罚问题,这些问题是无法诉诸法院来解决。再者,如果都由法院统一受理,会极大地加重法院的负担。而体育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中既有体育专家,也有法律专家,由仲裁机构对此进行调查和审理,则不仅可以保证办案质量,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法院负担。

(三)设立体育仲裁制度,与国际奥委会的做法相衔接

在我国举办奥运会期间,中国对国际奥委会作出承诺,中国法院对奥运会的体育争议没有管辖权,正因如此,虽然仲裁开庭地点在北京,但仲裁地确定为洛桑,这意味着统一适用瑞士的国内法,这将使cas即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在各地的仲裁将纳入到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内。奥运体育仲裁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一个是奥林匹克宪章,一个是瑞士的国际私法规则,还有反兴奋剂协议等,奥林匹克宪章的法律效力是第一位的。从这一点考虑,我国也应该在08奥运会着手进行中国体育法的完善工作。

四、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设想

(一)借鉴外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成功经验,成立独立的仲裁机构西方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他们自己的体育仲裁制度,成立相应的体育仲裁机构,并对解决体育纠纷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如美国仲裁协会为了解决体育纠纷,在2001年专门成立了体育仲裁小组,仲裁小组来自全美国的123名仲裁员组成,有相当数量的仲裁员曾经参与处理过奥运会和泛美运动会的案件,有几人曾任国际体育仲裁

院的仲裁员,还有一些人受到了美国仲裁协会下属的美国田径兴奋剂仲裁项目组的培训。仔细研究他们的体育仲裁制度,分析体育仲裁机构组成,能够为我们带来很多的启发。有的学者提出在我国成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作为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主张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由中国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仲裁协会共同组建,其财政开支由上述机构各自平均承担,同时在各地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二)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

使用违禁药物、运动员流动、参赛资格等体育专业纠纷,都是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但是刑事纠纷必须排除在外,同时体育比赛过程中发生的涉及运动项目技术规则的纠纷也应当除外即不包括赛场上的具体技术争议。提请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体育仲裁协议,该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之后签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体育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体育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应由人民法院裁定。08年奥运会的举办经历告诉我们,我国必须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体育仲裁制度。体育竞技的全球化使得我国今后参与的国际体育纠纷会不断增多,而体育仲裁方式解决体育纠纷已为世界上大多国家所承认,仲裁制度只有与国际接轨,我们体育竞技事业才能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波,郭晴,叶剑强,等.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探析[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3(5).

[2]林世行.国外体育仲裁制度及其启示[j].体育文化导刊,2010(3):21-24.

[3]温丙帅.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研究[j].法制与经

济.2008(4):52-54.

我国仲裁制度的反思和完善来源(1)

我国仲裁制度的反思和完善来源(1)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第一部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我国仲裁法),对我国仲裁制度的统一和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仲裁法实施8年多来也暴露出诸多的问题,未能完全实现立法的初衷。特别是它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新形势还不相适应,同时也与国外仲裁制度的通告做法存在一些差距。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仲裁制度冷静地进行反思和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估,并尽快对我国仲裁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便使我国的仲裁制度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在解决民商事争议中充分发挥作用,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一、我国仲裁法对原有仲裁制度的重大突破 仲裁法颁布前,我国虽然有很多的法律、法规对仲裁作了规定,[1]但由于立法分散,相互之间不协调,形成了部门仲裁林立、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不但仲裁的范围十分广泛,种类繁多,程序制度极不统一,大多数仲裁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带有很强的行政仲裁色彩,体现不出仲裁的民间性、契约性特点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精神,而且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性质截然不同,程序各异。我国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统一的全新的仲裁制度,它在很多方面都对原有的仲裁制度有重大突破,成为我国仲

裁制度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对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意义深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结束了多头仲裁的混乱局面,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仲裁制度。我国原有的仲裁制度属于部门仲裁制度,在仲裁范围、机构设置、原则制度以及程序规则等诸多方面均不统一。我国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统一了全国的仲裁制度,结束了原来多头仲裁的混乱局面。首先,按照仲裁法的规定,除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因其具有特殊性需要另行规定外,其余各类纠纷的仲裁,都必须遵守仲裁法统一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其次,原有的仲裁机构一律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组建。第三,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第四,仲裁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与仲裁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以仲裁法的规定为准。 (二)明确界定了仲裁的范围,使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有了法律依据。多年来,对于到底哪些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哪些争议不能仲裁,一直缺乏明确的规定,不但人们对此理解不一致,而且导致了实践中受理仲裁案件的混乱,使仲裁的范围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我国仲裁法参照其他一些国家的作法,将仲裁的范围界定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

体育与健康理论课教案

体育与健康理论课教案 到阳光下、至燥场上、到大自然中陶冶身心

体育与健康课程理论课教案 课题:怎样科学的健身 一、教学目标 使全体学生知道科学健身的新理论,明确现代健身的新观念,调动学生学习体育的激情, 能自觉认真的上好体育课,有目的的主动的参加体育活动,保持有健康的身体,现在能担负起繁重的学习任务,毕业以后能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祖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教学重点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从理论上讲清科学健身的新概念。 三、教学难点 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来说明科学健身的新概念,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四、教学方法与手段 (一)提问与讨论式相结合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二)讲授与展示图表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 五、板书设计 (一)题目用红色笔写出 (二)小标题用白色笔写出

(三)板书要写清楚 六、教学内容与程序 (一)课的导入 21 世纪是一个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年代,政治经济科技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人才的竞争是一切竞争的根本,国民素质的高低将决定一个国家的实力和进步。参与健身运动,加强身体锻炼,增强学生的体质,不仅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而且也是现代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体育锻炼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方面也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保持健康的体魄是现代人追求的重要生活目标之一,但如何科学地达到这个目标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掌握的,我们大家都要认真的学习。 养身是潮流、锻炼成时尚、运动讲科学、健身出效果。这是这节课所要解决的问题。(二)现代科学健身观 1、引言 一个人的身体构造和功能生来就是为运动而设计的,人类学家指出:人之所以要运动是出于一种“搏斗或逃跑”的本能反应。为了寻找食物,原始人有时不得不同其它食肉动物进行搏斗或为了生命安全而奔逃,在上述情况下人的反应通常是快速激烈的,离我们比较近的人类祖先,运动占据比重大。到了近代由生产自动化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逐渐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现代文明时代劳动强度大幅度地下降。 统计资料显示近100 年来世界每年的人均工作天数在不断地下降,余暇时间增加,如果说以往过大的劳动强度及其它自然和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导致人的健康受损和寿命较短外,那么现代社会中运动的减少给人的健康同样带来了新的问题,科学研究表明缺少经常运动导致人的身体适应能力下降,运动缺乏症,健康的生活方式较之任何单一的因素将更加有助于保持人的最佳状态。这就意味着我们每个人都应加强学习,下决心改变自身的不良生活方式,以积极的态度和努力的实践保持身心的健康。 2、关键的概念要掌握现代科学健身的理论知识,首先必须了解几个关键的科学概念,经常温习这些词汇,使其牢牢地扎根于个人的意识之中才能自觉地进行科学锻炼和生活。 ①身体运动:一般都是指人身体大肌肉群的活动(包括高度专门化的相对不那么费力的小肌肉群的活动。指人的正规或不正规的一切身体活动) ②运动缺乏症:指由于缺乏运动而引发的病症,如冠心病、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肥胖症、腰背痛等。 ③健康:是指在人的遗传和个体能力所限的范围内,人的身体智力、道德、情绪和精神等方面所达到的和谐状态。健康是高质量生活的保证,尽管不患疾病是健康的重要标志,但健康却不仅仅是不患疾病。(三维健康观) ④最佳健康状态:是健康和身体适应力等各种要素(包括智力、道德、情绪、和精神等)高度整合时的表现。这种状态有助于发挥人的潜能,以高效地生活和工作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往往反映人对生活的感受(幸福感)以及人有效发挥功能的能力,最佳状态是与疾病状态相对应的是健康的最高境界。 ⑤疾病状态:人体的正常机能遭到损害时所表现出来的症状,有时也指身体不适的感受。 ⑥生活方式:是指人的生活行为模式或个体典型的生活习惯。 ⑦身体适应能力:是指人体充分和有效地发挥功能的能力,包括与健康相关的适应能力和技能相关的适应能力两大类。最佳身体适应能力的获得离不开经常性的身体锻炼。 1、现代健身观俗话说:“什么都可以没有就是不能没有健康,人类最宝贵的就是健康。社会调查显示99%的人认为,保持健康是最为关注的社会价值之一。 ①最佳健康状态远不是身体没有疾病。(三维健康观)健康状态与高质量生活是最佳状态

运动会大会纪律和仲裁章程

外包学院第一届田径运动会纪律 一、体育运动是我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人必须 关心运动会,不得无故缺席,不得擅自离校,没有项目的学生由各单位组织观看比赛。 二、运动会期间,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请病假必须取 的院医院证明。 三、人人要自觉遵守大会秩序,服从纠察指挥。无比赛任 务的运动员或学生不得入场。 四、运动员要按时参加比赛,要有迎着困难上的精神,不 能随便弃权。比赛时要注意精神文明,注意运动道德,赛出水平,赛出风格。 五、运动员要服从裁判的裁决,如有意见,应向领队汇报, 由领队大会组织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裁判员工作要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细致踏实,一丝 不苟。 七、运动会期间要注意安全,观众不要进入比赛场地,防 止发生伤害事故,各单位要派专人负责衣物的保管。 八、比赛场地严禁吸烟。 大会组织委员会 2011年11月

外包学院第一届田径运动会体育仲裁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运动会赛事公平、公正的开展,保护参赛人员和单位的相关合法利益,在学院领导的重视和指导下,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章程。 体育仲裁委员会独立、公正的调解、解决纠纷,保证运动会赛事公平、公正的开展,保护参赛人员和单位的相关合法利益。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向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书。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四)应在纠纷发生的半小时内提出仲裁申请书,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所在班级联系方式,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所在班级、联系方式。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附则 第四条本章程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体育法规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存在的问题与改善措施 我国的体育事业处于无序的状态,阻碍其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体育法》的修改势在必行,对众多体育参与主体的概念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意义重大。因此,在《体育法》修改时,应对体育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及基本行为重新界定,夯实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法律基础,保证其有序运行。 在社会体育、学校体育方面:1、随着社会对健康的普遍需求和大众健身意识的增强,社会体育在体育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关键和重要。如何有效开展社会体育工作,充分保障大众体育健身权利,是体育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但目前体育法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社会体育工作中应当担负的职责缺乏明确界定,关于社会体育的内容又规定得比较原则,与体育法中竞技体育有关规定相比,内容更显薄弱,操作性不强。2、社会和学校存在重智育、轻体育的倾向;体育设施和条件不足,学生体育和体育活动时间难以保证,学校体育活动中出现的意外伤害问题,也成为制约学校体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地域学校体育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在农村和西部地区,体育法中关于学校体育的规定更加难以落到实处。 在竞技体育方面:由于竞技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而目前国家对竞技体育进行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几乎是空白,以至于发生运动伤害甚至死亡事故时没有法定的救济渠道。此外,我国专业运动员的运动训练与文化教育没有很好地结合,退役运动员进入社会就业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这些直接影响到体育后备人才的发掘和培养。 在体育市场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体育产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正在蓬勃发展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这不仅能够满足体育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还能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为国家做出贡献。其中,特别是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的开展,为群众参与体育健身休闲提供了重要途径,也成为发展体育产业的一项重要内容。现阶段我国体育产业的立法活动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体育产业立法的效力等级较低,缺少高层次立法,中央级的体育产业立法速度十分缓慢,尚未出台高层次的体育产业行政法规,只在体育法中对体育经营做了一般性和概括性的论述。虽然地方立法多于中央立法,但效力等级较低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在处理复杂问题时,由于缺乏高等级法规的支持而导致解释与执行上的障碍,我国体育产业法规立法还不具备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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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摘要: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并未真正建立,本文旨在对体育仲裁的概念与性质,以及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对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体育仲裁纠纷公正 一、体育仲裁的概念与性质 体育仲裁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有关仲裁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自动履行裁决义务的解决体育争议的方式和活动的一项仲裁制度。 一般来讲,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向体育协会所属的国内或国际体育联合会请求解决争端;二是向适当的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起诉;三是适用体育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第一种方式在国内或国际体育机构作出裁断后,当事人仍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或提起仲裁。第二种为通过司法介入的方式,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性质及其规则的专业性要求,对体育纠纷的裁决应当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而法院的法官并非体育运动方面的专家;另一方面,各国国内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一个体育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可能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而这会影响到体育规则及裁判准则的全球统一性,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目前大多数的体育纠纷都是通过第三种方式,即体育仲裁方式加以解决。一般情况下,体育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

正式召开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仅通过通信的方式就武断地认定李玮锋的犯规行为并作出处罚,处罚程序极其草率、极不公正。再如北京时间9月23日,广东凤铝俱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表示他们将状告篮协。俱乐部认为,依照准入规则,他们队作为nbl总分排名第一的冠军队,理应进入上一级联赛cba,然而结果却是被篮协排挤出局,甚至连”替补”的机会也被剥夺,这样的结果俱乐部无法接受,并将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应该与国际接轨,建立与我国国情相一致的体育仲裁制度,完善体育仲裁立法,成立独立、公正的体育仲裁机构,这样才能高效、公正解决体育纠纷,甚至杜绝体育界长期以来存在的”假球”、”黑哨”等现象。 三、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一)竞技体育纠纷不断增多,需要能够公正、高效地解决此类纠纷的机制 随着现代体育运动的发展,选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有竞争就可能导致冲突,再加上运动成绩能够为胜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体育纠纷不断增多。甚至有些竞技体育参与者为了谋取利益,采用不正当手段,公然违反竞技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如使用违禁药物、打假球、黑哨现象等等,与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相违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需要建立一种公正、高效的机制,以解决日益增多的体育纠纷。

仲裁制度,发展史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仲裁制度,发展史 篇一:中国仲裁制度的沿革和发展 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 有交往就有可能产生纠纷。从法律角度看,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其中,仲裁是一种非常重要和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民事和商事领域中的作用尤为显著。仲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仲裁”是指人类历史上仲裁制度的全部内容和特征,着眼于整个仲裁历史,其特点是案外第三方依据人们公认的准则或法律裁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阶级、国家和法院出现之前,仲裁制度中的居中裁断人一般是长者或公认的权威,而在国家机器出现之后,这一裁断人除了长者或公认的权威这种民间人士之外,还包括代表国家强制力的法官。“狭义的仲裁或现代仲裁”,它是指当前世界仲裁制度的现状和目前人们对仲裁的普遍认识和理解,立足点在于目前仲裁制度的状况,即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统帅和贯穿争议解决的全过程,以民间性的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机构独立地裁断争议,并以一国法院国家强制力作为执行依托的与法院诉讼相区别的争

议解决方式。按照对仲裁制度的广义理解,中国的仲裁制度由来已久;而按照对仲裁制度的狭义理解,中国的仲裁制度只不过近代以来才形成雏形,并逐步地发展完善。 一、中国仲裁制度的产生。我国自古就有类似于“仲裁”的纠纷解决机制。乡间邻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往往邀请共同信赖的第三者,如某个家族的族长或者受人尊敬的年长者出面调停甚至裁断;两个家族之间发生纠纷,则邀请与这两个家族都没有直接姻亲关系的另外一个家族的族长(仲裁制度,发展史)或者受人尊敬的年长者出面调停甚至裁断。到了汉代,我国已经有了一些解决乡里百姓之间纠纷的制度,如“三老会”制度,其性质相似于今天所说的“仲裁”或者说与“仲裁”比较接近;所谓“三老”,是汉代的乡官,由乡间推选三名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其职责是具体处理乡间邻里简单的民事纠纷和商人间的债权债务争议,但裁决的执行主要依赖当事人对裁决者的信赖和道德观念的约束而自 行履行,不受法律的调整,所以并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度。一般认为,这是我国仲裁的初始阶段,可以视为我国仲裁的产生。此外,我国民间也流传着很多类似于“仲裁”的寓言故事,仅举我幼年时听长辈讲过的一个寓言:有只狼和狈捕获了一只猎物但分配时互不相让发生纠纷,于是便请了一只狐狸居中裁断;这只狐狸把猎物一分两半但故意把一半分的多另一半分的少,多的给狼少的给狈;狈嫌少当然不

【学科教学论】国内体育与健康教学论的发展历程

简要介绍国内外体育与健康教学论的发展历程 1、近代中国体育教学理论(1840年—1949年)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由独立自主的封建专制的国家演变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中国的教育也进入了近现代时期。在体育教学思想领域中,各种教学思想、理论经过冲突、融合,出现了新的特点。 康有为有一套比较完整的体育教育理论,他是中国近代最早从资产阶级全面教育的意义来认识和阐述体育的。在这一时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比较系统地介绍西方文明到中国来,特别注重介绍西方资产阶级的全面发展教育学说,因而第一次从全面教育角度把西方体育教育引入中国,并且有了初步的实践。改良派的体育教育思想与理论在当时对我国体育教育理论的发展起了非常有益的启蒙作用。 五四”运动期间,中国兴起了反封建主义,宣传民主与科学,提倡文学革命的新文化运动。一些进步的体育思想理论对我国体育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9世纪后半叶,以美国为主的英、美各教派在我国创办了教会学校,并设立了基督教青年会,宣传西洋体育。西洋体育在我国的广为传播,对我国体育教育理论产生了较大影响。 2、我国当代体育教学理论(1949年至今)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体育教学理论先是批判并全盘否定美国的自然体育思想,在学习前苏联体育教育理论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体育教育理论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教学理论不仅呈现出和社会、经济、文化、教育、体育事业相对应的趋势,而且其自身也经历着不断深入与丰富发展的新进程。 结合体育与健康教学论的发展趋势,谈谈如何提高体育教学水平农村小学体育教育,对全国实行强身健体,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都有着非同小可的意义。小学是学生兴趣爱好培养和强化的最好时期,现在大多数孩子是独生子女,不怎么需要干重活,所以整体的身体状态不如从前。所以,提高农村小学体育的教育水平有着深远的意义。本文对现在存在的问题做浅要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改良措施,希望能对农村小学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帮助。 一、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业和受过系统培训的老师 我国农村学校体育老师的配给要少于城里学校,很多学校因为缺乏资金或者根本就不配体育老师,而是由其他任课老师代替。农村小学体育教师的年龄一般都偏大,学历也普遍偏低,很多都是代课老师,没有受过正规体校专业化的培训,在思想和业务上无法达到要求,在制定教学内容、计划以及实际的操作中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由于无法真正地理解体育精神,所以在课改方面的创新也不会很大。很多老师因为带班比较多,工作量都很大,但是在待遇方面确比主课老师要少很多。 (二)缺少经费和投入 虽然国家对农村的教育经费进行了很大的投入,但是由于农村教育本来底子就很薄,很多都远远不够,用于体育的专项经费更是屈指可数。现在很多学校把体育课和活动课当作可有可无的课程,学校领导的不重视,导致农村小学很难有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和活动场所。有些学校虽然占地面积很大,但有的时候宁愿盖校舍,给食堂养猪缺码舍不得给学校建一个标准的活动场所。同样那些体育器材就更不要说了,很多都已经不能再用却没有经费进行购置。在一些更贫困的地区,一根牛皮筋、一个乒乓球桌就能让学生们很满足。 (三)观念落后 素质教育强调德智体的全面发展,但重智轻体的观念依旧未改变。很多的教师和家长都没有意识到体育锻炼的重要性,认为成绩好就一切都好,就可以出人头地。所以大家一贯把成绩的好坏作为衡量学生的唯一标准,只是一味追求升学率,使得学生在这种陈旧思想的影响下,放弃上活动课的机会。久而久之上活动课的人越来越少,影响了老师和其他同学的积极性。素质教育的提倡对农村学校的发展虽有积极影响,但人们的观念并没有得到完全扭转。同时很多老师也不是太重视体育课的内容,认为学生只要在做运动,不出任何意外,老师的任务就算完成。正是因为这种传统的教学思想阻碍了农村小学体育发展。课堂活动老师大都安排跑步,做操,打篮球等,因为器材的缺乏选择的范围不是很广很多也不具有技术性,根本就无法培养出专业的农

论我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doc

论我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颁布,结束了我国没有法典的时代,确立了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标志着我国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法的基本内容,反映了的本质特征,符合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法所确立的若干原则和制度与国际制度相符,表明了我国制度在与国际制度接轨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及其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上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目前各国在处理涉外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普遍采用的主要原则。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解决争议的法律。这项原则的适用,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因而为多数国家所采纳,并在仲裁法中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我国《涉外经济法》同样把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从而使我国涉外仲裁直接受该原则的影响,并将其贯穿于仲裁的全过程,使涉外仲裁与国际仲裁制度基本一致。但是,我国国内仲裁情况则不同,由于受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纠纷过多受国家行政和司法的干预,使当事人意思自治无法在仲裁制度中得到体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其在我国实践中的执行,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包括仲裁制度上的适用,为了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我国《仲裁法》将“意思

自治”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并在其相应内容中得到全面体现。 第一,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出于双方自愿并以书面表示。这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约定将未来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则应当在合同中订入仲裁条款;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仲裁问题未达成协议而在纠纷发生后双方约定将其提交仲裁的,则应签订独立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均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涉外仲裁首先遇到的就是仲裁地点的选择,按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仲裁地点包括本国、被诉国和第三国,当事人只能从中择一;国内仲裁的当事人则应约定国内某个具体的地点。无论涉外仲裁还是国内仲裁,当事人均应在仲裁地点确定后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并将地名和机构全称列入仲裁协议。 第三,仲裁事项,由双方约定。仲裁事项是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内的一切商事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事项。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事项可以理解为除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和刑事事件以外的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至于具体仲裁事项,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第四,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指定。当事人不但可以选择或委托指定仲裁员,还可以约定由三名或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技巧_奥运会仲裁机构及法律精神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技巧_奥运会仲裁机构及法律 精神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技巧_奥运会仲裁机构及法律精神运用法院诉讼方式的局限1990年8月在蒙特卡洛的世界田径锦标赛中,美国田径明星、前奥运金牌得主雷诺兹被查出使用了类固醇,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宣布对其禁赛两年,这使他失去了参加1992年奥运会的资格。 1991年初雷诺兹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国际田径联合会(IAAF)拒绝承认美国法院的管辖权,但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判决雷诺兹胜诉,并判令IAAF赔偿雷诺兹27,356,008美元。国际田径联合会不服,继续上诉,1994年5月17日,美国联邦第六巡回法院作出裁定,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法院对被告国际田联不具有对人管辖权与对物管辖权,一审法院不应当受理该案。雷诺兹不服,想继续寻求上诉机会,遂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申请签发调卷令(WritofCertiorari),希望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复审,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了雷诺兹的申请。此时距离巴塞罗那奥运会结束已经近两年了。 这种用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奥运会期间的体育纠纷,存在一些困难。首先,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性质及比赛规则的专业性要求,对体育纠纷的裁决应当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而法院的法

官并非体育运动方面的专家;其次,各国国内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一起体育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可能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而这会影响到体育规则及裁判准则的全球统一性,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最后,法院司法诉讼费用昂贵、程序冗长,最快捷的审判程序也要一两个月的时间,而奥运会召开只有两个星期,绝大多数奥运会期间的体育纠纷都需要得到即时解决。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诞生早在20世纪80年代,萨马兰奇先生出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的时候,他就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在他的建议下,国际奥委会开始考虑设立一个国际性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 1983年4月6日,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86次会议上,国际奥委会决定成立体育仲裁院(CourtofArbitrationforSport,简称CAS),并通过了CAS的章程与仲裁规则。 CAS的章程自1984年6月30日起生效,CAS亦在这一天正式开始运作,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前任大法官、国际奥委会委员塞内加尔的穆巴耶先生任主席,办公地点就设在国际奥委会总部所在地瑞士洛桑。 CAS设立的目的是为国际体育界提供一个解决体育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另外一个目的就是,通过设立体育仲裁院来推广一套灵活、便捷、经济的体育仲裁规则,为各国建立各自国内的体育仲裁机制提供参考。

论我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63658210.html, 论我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结束了我国没有仲裁法典的时代,确立了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仲裁法的基本内容,反映了仲裁的本质特征,符合仲裁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仲裁法所确立的若干原则和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相符,表明了我国仲裁制度在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及其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上合同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目前各国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普遍采用的主要原则。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解决争议的法律。这项原则的适用,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因而为多数国家所采纳,并在仲裁法中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同样把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从而使我国涉外仲裁直接受该原则的影响,并将其贯穿于仲裁的全过程,使涉外仲裁与国际仲裁制度基本一致。但是,我国国内仲裁情况

则不同,由于受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纠纷过多受国家行政和司法的干预,使当事人意思自治无法在仲裁制度中得到体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其在我国实践中的执行,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包括仲裁制度上的适用,为了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我国《仲裁法》将“意思自治”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并在其相应内容中得到全面体现。 第一,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出于双方自愿并以书面表示。这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约定将未来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则应当在合同中订入仲裁条款;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仲裁问题未达成协议而在纠纷发生后双方约定将其提交 仲裁的,则应签订独立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均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涉外仲裁首先遇到的就是仲裁地点的选择,按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仲裁地点包括本国、被诉国和第三国,当事人只能从中择一;国内仲裁的当事人则应约定国内某个具体的地点。无论涉外仲裁还是国内仲裁,当事人均应在仲裁地点确定后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并将地名和机构全

体育锻炼与健康—《体育与健康》理论课教案

全国中小学“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优秀教案案例评选 教案设计 课题:体育锻炼与健康 ——《体育与健康》理论课教案 单位:河南省临颍县三家店镇一中 作者:吴根跃 邮编:462600 邮箱:wugenyaob@https://www.wendangku.net/doc/663658210.html,

课题: 体育锻炼与健康 ——《体育与健康》理论课教案 一、教案背景:1、面向全体学生中学学科:体育 2、课时:1 3、老师课前准备: A、多媒体网络教室(与互联网相连)以及投影设备 B、多媒体网络教学软件 C、教学的PPT课件 D、利用百度引擎查阅相关的资料备好课 二、教材分析与学情分析: 本节课是地质出版社出版的义务教育课程实验教材《体育与健康》第三阶段第一篇健身篇A健身知识章的第一节---体育锻炼与健康。本节课主要讲述:1、什么是健康?健康有三个组成部分,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能力。2、体育锻炼与疾病的预防;科学的体育锻炼不仅可以强身健体,还可以预防疾病。如增强人体抵抗疾病的能力,增强自救、互救的能力,提高身体适应能力,有助于病愈后的康复等。主要内容就这么多,如果老师只是泛泛的说,学生根本无心听、无心记,如果让学生死记硬背,他们不理解,记得快忘得也快,起不到上理论知识课的作用;但是初中学生对玩电脑是情有独钟,所以本节课我想利用学生这一特点,让学生在电脑室中上课,让学生在有兴趣的电脑活动中获得我要传授给他们的知识。 教学难点、重点 使学生掌握健康的概念以及体育锻炼与预防疾病的关系

三、教学目标: 1、帮助学生了解健康的概念。 2、让学生知道体育锻炼对疾病的预防作用。 3、学生通过学习能加强自己的体育锻炼意识。 四、教学方法: 问题探究式教学方法、五环节教学法 问题探究式教学方法的基本步骤:(1)创设问题的情境(2)选择与确定问题(3)讨论与提出假设(4)实践与寻求结果(5)验证与得出结论五环节教学法即导学---自学---展示---探究---总结。 五、教学思路: 老师导入问题,通过学生的小组讨论或分组讨论、老师引导、然后再让学生通过互联网的百度引擎找到最佳答案的教学思路,从而有意的正确引导学生利用网络为自己的学习服务,找到一种自主学习和解决疑难问题的方法。 六、教学过程: (1)创设问题的情境 利用多媒体课件展现几幅画: 一二三四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程序的语言问题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程序的语言问题* 迪斯比纳·曼劳马蒂马修·瑞伯著**, 张婷译郭树理校 *** 摘要:根据体育仲裁院第29条规定,法语和英语构成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而经仲裁庭以及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同意,当事人可以主张选用英语和法语之外的其他语言。在大部分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是以“对语言问题作出裁决命令”(order on language)的方式确定使用何种语言,但是在决定使用何种语言有不同的标准,正是这些不同的标准,便利了当事人及仲裁院进行语言选择,同时也有利于仲裁程序活动的进行。 关键词:语言裁决标准 一、导言 (一)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的规定 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规定如下: “法语和英语构成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如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则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或在尚没有指定首席仲裁员时,相关分院的主席,应当在程序开始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形后,选择其中的一种语言作为仲裁的工作语言。此时,本案程序则应该完全使用该种语言,除非当事人和仲裁庭另有约定。 经仲裁庭以及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同意,当事人可以主张选用英语和法语之外的其他语言。如经同意,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与仲

裁庭,共同决定与选择语言相关的条件;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所有或部分翻译和解释的费用。 仲裁庭,以及在在仲裁庭组建之前的分院主席,可以要求所有未以本程序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形式提交的文件,附有经证明合格的工作语言译文。” 根据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的规定,体育仲裁院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溯其根源我们之所以选择这两种语言是因为国际奥委会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而体育仲裁院是由国际奥委会在1984年创建的。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意味着整个仲裁程序都将使用被选择的语言:所有的官方文件、上诉请求、上诉状、答辩状、所有的证据、体育仲裁院秘书处和仲裁庭的回复、听证会和判决书的文本,都将使用程序开始时选择的仲裁语言。和曾经提出的建议相反,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并不一定会与就案件实质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所属国家的语言相同,即使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如果当事人同意使用同一种(官方)语言(例如,要么英语,要么法语),那么在提交至体育仲裁院前的程序中,将会自动选择使用该种语言;然而如果当事人不能在仲裁程序语言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将会交由仲裁庭或相关分院的主席决定使用何种语言。仲裁语言的选择在程序开始前就应完成。因为仲裁语言确定的越早,越有利于仲裁庭的组成,所以在起始阶段就确定使用何种语言是非常重要的。语言问题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也

体育行会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的完善——以中国足球协会为例

体育行会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的完善——以中国足球协会 为例 「摘要」中国体育界目前出现的诉讼热问题,原因之一在于体育行会内部的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存在较大的缺陷,以中国足协为例,足协内部的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制度在权限分配、审级设置、人员组成、听证程序、裁决效力等方面存在问题。为有效地预防体育纠纷,保障当事人的体育权利,必须健全体育行会内部的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 「关键词」体育纠纷;纪律处罚;中国足协;诉讼 20XX年是中国体育界的“诉讼年”,20XX年中国足协对涉嫌打假球以及严重违规的几个甲B俱乐部进行处罚,其中的两个俱乐部广州吉利与吉林亚泰不服处罚,分别于20XX年底与20XX年初向法院起诉。尽管两案法院最终都驳回了起诉,但给中国足球界乃至体育界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引发了司法能否介入体育行业内部纠纷救济的问题的讨论,此外对足协内部的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的有关问题亦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 目前中国足协的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包括纪律处罚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六章纪律和诉讼委员会”、“第九章罚则”、“第十五章争议处理”,以及《中国足协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等行业规章中。正是由于这些行业规则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问题,例如俱乐部、球员不服中国足协纪律处罚,诉诸法院的事件层出不穷。 一、现行中国足协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行使处罚权与纠纷处理权的机构过多,权限划分不明确 根据上述的几个中国足协的行业规则,中国足协目前可以行使纪律处罚权与纠纷处理权的内部机构有:中国足协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58条的规定,其可以行使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权,根据第52条的规定可以最终裁决有关的纠纷;中国足协联赛委员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56条的规定,可以执行罚款的权力,可以处理异议或抗议;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51条以及《中国足协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可以行使纪律处罚权;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根据《中国足协章程》第52条以及《中国足协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有权受理不服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的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摘要: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并未真正建立, 本文旨在对体育仲裁的概念与性质,以及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对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体育仲裁纠纷公正 一、体育仲裁的概念与性质体育仲裁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有关仲裁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自动履行裁决义务的解决体育争议的方式和活动的一项仲裁制度。 一般来讲,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向体育协会所属的国内或国际体育联合会请求解决争端;二是向适当的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起诉;三是适用体育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第一种方式在国内或国际体育机构作出裁断后,当事人仍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或提起仲裁。第二种为通过司法介入的方式,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性质及其规则的专业性要求,对体育纠纷的裁决应当具

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而法院的法官并非体育运动方面的专家;另一方面,各国国内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一个体育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可能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而这会影响到体育规则及裁判准则的全球统一性,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目前大多数的体育纠纷都是通过第三种方式,即体育仲裁方式加以解决。一般情况下,体育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单中既有体育专家,又有法律专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进行仲裁;并且最终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国际社会存在着普遍承认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体育仲裁裁决的执行力能够得到保障。 二、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我国相关体育法律法规规定了体育仲裁可以作为体育纠纷的有效解决方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 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然而,我国并未成立相应的体育仲裁机构, 从1995 年开始,中国体育法已经实施十几年了,并没有发挥太大作用,体育仲裁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我国体育界近年来发生一系列的体育纠纷得不到公正、高效的解决,这些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如2008 年9 月28 日武汉光谷队与北京国安队的比赛中,武汉光谷队的李玮锋与国安球员路姜发生冲突,主裁判将路姜出示

中国的仲裁制度

中国的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 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 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 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统一了全国的仲裁制度,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习惯作法,使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 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独立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表现在 ① 仲裁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 ② 仲裁机构的设置以按地域设置为原则,相互独立,没有上下级之分,没有隶属关系。 ③ 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与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受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的干预; ④ 法院必须依法对仲裁活动行使监督权,仲裁并不附属于审判,仲裁机构也不附属于法院。 3、合法、公平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仲裁机构 1、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人员的自律性组

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2、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 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 1/3.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论文正文--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摘要 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仲裁,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首先对国外体育仲裁有关情况进行介绍,以我国目前在体育仲裁制度方面存在缺失为引子。鉴于此,笔者设想在我国建立一种更合理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体育仲裁制度。一种新制度的建构必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笔者从我国国情出发,进一步对建立该制度进行了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析。在此基础上,初步勾勒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主要建设框架。最后,笔者再次强化了在我国目前建构体育仲裁制度的迫切性。 关键词体育纠纷体育仲裁体育仲裁制度

On China's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Abstract Arbitration for Sport is a special type of arbitration, and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firstly introduced the Arbitration for Sport on abroad, at the same time, and pointed out the missing in this system in China at current. In view of this, the author envisaged to establish a more reasonable sports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 the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nstruction of a new system must be reasonable in existence. I proceed from China's actual conditions, and further analyzed the need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n this basis, the preliminary outline of China's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uld be built. Finally, the author once again strengthened the urgenc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in China. Key words Sports Dispute;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of Sports Arbitration

我国仲裁制度

我国仲裁制度 一、我国仲裁制度的差距 1.我国仲裁制度在立法体例上的差距 从世界各国仲裁制度的法律渊源来看,最初各国关于仲裁制度的立法主要有两种体例:一种是综合性的民事程序法典体例,即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仲裁制度,将仲裁作为其中一个部分加以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初始采用此做法。另一种是单独法规体例,即制定单独的仲裁法,专门调整仲裁问题,采用此做法的初始多为普通法系国家。但仲裁制度发展到目前,上述两种仲裁立法体例与两大法系己不尽吻合。主要表现在:并非所有大陆法系国家的仲裁立法均采用综合性民事程序法典体例,如瑞典就于1929年采用了《仲裁法》和《涉外仲裁法》;而普通法系的国家也并非完全采用单独法规体例,如美国有的州又将仲裁法包容于民事诉讼法。从各种仲裁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两种立法体例逐渐融合,同时又突出单独仲裁立法已成为当今仲裁立法的一种趋势。中国仲裁立法正是顺应了这一趋势。目前,中国仲裁制度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单独的仲裁立法,也包括民事诉讼法典中的有关部分,还包括其他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仲裁适用的条文。但是,与联合国推荐使用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相比,与外国仲裁立法相比,中国的仲裁还存在着不足。 2.我国在仲裁机构设置上的差距 仲裁机构是执行仲裁制度和实现仲裁任务的组织保证。中国虽和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一样在仲裁法中明确了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性质,但在仲裁机构设置方面,仍有很大差距。由于中国现在还未建立国内商会,所以,依中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仲裁机构的设置依中国当前实际情况需要分别进行:涉外的仲裁机构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国内的仲裁机构只能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来统一建立。仲裁机构的设立仍需由政府批准设立。 3.我国在仲裁规则上的差距 仲裁规则是进行仲裁过程中所应遵循和适用的程序规范。一般而言,各个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传统观念等因素的不同,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不尽相同。我国由于仲裁制度起步较晚,很多规则是在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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