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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摘要我国现今的体育纠纷解决实践困难重重,问题多多,这与其他一些国家有专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有完善的立法,有明确的纠纷解决程序的情况大相径庭。当前在体育运动方面,立法和纠纷解决机制与我国体育强国的地位极不相称,严重影响了体育运动事业的发展,建立并完善体育仲裁制度迫在眉睫。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必须先厘清其方向,这是一项理论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可能直接适用以调整经济财产纠纷为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也不能完全适用《体育法》,以现代仲裁法学理论为基础,参照国外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体育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构建。

关键词仲裁机制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2)11-000-02

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中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我国体育纠纷的解决途径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由体育行会内部解决;由独立的仲裁机构裁决;由法院进行判决,而且以第一种方式为多。但目前我国的现状却是:第一,行会内部的解决机制存在严重问题。第二,行会外的独立的仲裁机构没有建立,仲裁制度未能形成。第三,由于我国法院没有专门的处理体育纠纷的机构,因而各法院受

我国仲裁制度的反思和完善来源(1)

我国仲裁制度的反思和完善来源(1)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第一部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我国仲裁法),对我国仲裁制度的统一和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仲裁法实施8年多来也暴露出诸多的问题,未能完全实现立法的初衷。特别是它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新形势还不相适应,同时也与国外仲裁制度的通告做法存在一些差距。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仲裁制度冷静地进行反思和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估,并尽快对我国仲裁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便使我国的仲裁制度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在解决民商事争议中充分发挥作用,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一、我国仲裁法对原有仲裁制度的重大突破 仲裁法颁布前,我国虽然有很多的法律、法规对仲裁作了规定,[1]但由于立法分散,相互之间不协调,形成了部门仲裁林立、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不但仲裁的范围十分广泛,种类繁多,程序制度极不统一,大多数仲裁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带有很强的行政仲裁色彩,体现不出仲裁的民间性、契约性特点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精神,而且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性质截然不同,程序各异。我国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统一的全新的仲裁制度,它在很多方面都对原有的仲裁制度有重大突破,成为我国仲

裁制度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对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意义深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结束了多头仲裁的混乱局面,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仲裁制度。我国原有的仲裁制度属于部门仲裁制度,在仲裁范围、机构设置、原则制度以及程序规则等诸多方面均不统一。我国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统一了全国的仲裁制度,结束了原来多头仲裁的混乱局面。首先,按照仲裁法的规定,除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因其具有特殊性需要另行规定外,其余各类纠纷的仲裁,都必须遵守仲裁法统一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其次,原有的仲裁机构一律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组建。第三,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第四,仲裁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与仲裁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以仲裁法的规定为准。 (二)明确界定了仲裁的范围,使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有了法律依据。多年来,对于到底哪些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哪些争议不能仲裁,一直缺乏明确的规定,不但人们对此理解不一致,而且导致了实践中受理仲裁案件的混乱,使仲裁的范围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我国仲裁法参照其他一些国家的作法,将仲裁的范围界定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

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实施方案

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积极创建体育强市,充分整合和利用学校体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现就做好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做出以下计划方案: 一、充分认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民健身运动得到了广泛深入开展,群众体育健身需求不断增长,公共体育设施资源不足与体育设施利用率不高的问题日益突出。积极有序地推进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充分发挥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和作用,对于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体育健身需求,提高办学社会效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充分认识做好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克服困难、创造条件,采取扎实有效措施,以良好的健身设施条件和严密的组织管理,做好市民进校健身的各项工作,保证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顺利实施。 二、积极稳妥推进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 (一)开放原则 1.因校制宜,主动参与。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相关组织,制订各项制度。要充分利用现有体育设施,服务社区、服务市民,活跃社区居民体育文化生活。周边社区要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引导

居民利用学校体育设施开展健身运动。 2.以点带面,分步实施。要开展试点工作,探索新机制,落实新措施,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步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 3.方便居民,安全管理。学校要针对社区的公共体育需求,为居民健身提供便利。学校联合社区共同做好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后的管理工作,做到开放制度化,管理规范化,安全有保障。 4.制度保障,长效运行。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机制,保障开放工作规范、有序、长效运行。 (二)开放对象 青少年学生、学校周边社区居民和社会团体组织 (三)开放范围 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凡周边社区群众有体育健身需求,且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符合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要有计划地向社会开放。 (四)开放设施 开放的设施为学校室外体育设施,具体包括:篮球场、乒乓球台,以及其它室外健身器材。 (五)开放时间 周二、周五下午16:30-18:00 (六)注意事项: 1、建立持身份证准入制度

运动会大会纪律和仲裁章程

外包学院第一届田径运动会纪律 一、体育运动是我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人必须 关心运动会,不得无故缺席,不得擅自离校,没有项目的学生由各单位组织观看比赛。 二、运动会期间,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请病假必须取 的院医院证明。 三、人人要自觉遵守大会秩序,服从纠察指挥。无比赛任 务的运动员或学生不得入场。 四、运动员要按时参加比赛,要有迎着困难上的精神,不 能随便弃权。比赛时要注意精神文明,注意运动道德,赛出水平,赛出风格。 五、运动员要服从裁判的裁决,如有意见,应向领队汇报, 由领队大会组织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裁判员工作要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细致踏实,一丝 不苟。 七、运动会期间要注意安全,观众不要进入比赛场地,防 止发生伤害事故,各单位要派专人负责衣物的保管。 八、比赛场地严禁吸烟。 大会组织委员会 2011年11月

外包学院第一届田径运动会体育仲裁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运动会赛事公平、公正的开展,保护参赛人员和单位的相关合法利益,在学院领导的重视和指导下,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章程。 体育仲裁委员会独立、公正的调解、解决纠纷,保证运动会赛事公平、公正的开展,保护参赛人员和单位的相关合法利益。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向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书。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四)应在纠纷发生的半小时内提出仲裁申请书,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所在班级联系方式,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所在班级、联系方式。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附则 第四条本章程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体育法规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存在的问题与改善措施 我国的体育事业处于无序的状态,阻碍其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体育法》的修改势在必行,对众多体育参与主体的概念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意义重大。因此,在《体育法》修改时,应对体育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及基本行为重新界定,夯实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法律基础,保证其有序运行。 在社会体育、学校体育方面:1、随着社会对健康的普遍需求和大众健身意识的增强,社会体育在体育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关键和重要。如何有效开展社会体育工作,充分保障大众体育健身权利,是体育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但目前体育法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社会体育工作中应当担负的职责缺乏明确界定,关于社会体育的内容又规定得比较原则,与体育法中竞技体育有关规定相比,内容更显薄弱,操作性不强。2、社会和学校存在重智育、轻体育的倾向;体育设施和条件不足,学生体育和体育活动时间难以保证,学校体育活动中出现的意外伤害问题,也成为制约学校体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地域学校体育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在农村和西部地区,体育法中关于学校体育的规定更加难以落到实处。 在竞技体育方面:由于竞技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而目前国家对竞技体育进行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几乎是空白,以至于发生运动伤害甚至死亡事故时没有法定的救济渠道。此外,我国专业运动员的运动训练与文化教育没有很好地结合,退役运动员进入社会就业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这些直接影响到体育后备人才的发掘和培养。 在体育市场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体育产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正在蓬勃发展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这不仅能够满足体育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还能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为国家做出贡献。其中,特别是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的开展,为群众参与体育健身休闲提供了重要途径,也成为发展体育产业的一项重要内容。现阶段我国体育产业的立法活动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体育产业立法的效力等级较低,缺少高层次立法,中央级的体育产业立法速度十分缓慢,尚未出台高层次的体育产业行政法规,只在体育法中对体育经营做了一般性和概括性的论述。虽然地方立法多于中央立法,但效力等级较低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在处理复杂问题时,由于缺乏高等级法规的支持而导致解释与执行上的障碍,我国体育产业法规立法还不具备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摘要: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并未真正建立,本文旨在对体育仲裁的概念与性质,以及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对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体育仲裁纠纷公正 一、体育仲裁的概念与性质 体育仲裁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有关仲裁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自动履行裁决义务的解决体育争议的方式和活动的一项仲裁制度。 一般来讲,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向体育协会所属的国内或国际体育联合会请求解决争端;二是向适当的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起诉;三是适用体育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第一种方式在国内或国际体育机构作出裁断后,当事人仍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或提起仲裁。第二种为通过司法介入的方式,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性质及其规则的专业性要求,对体育纠纷的裁决应当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而法院的法官并非体育运动方面的专家;另一方面,各国国内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一个体育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可能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而这会影响到体育规则及裁判准则的全球统一性,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目前大多数的体育纠纷都是通过第三种方式,即体育仲裁方式加以解决。一般情况下,体育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

正式召开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仅通过通信的方式就武断地认定李玮锋的犯规行为并作出处罚,处罚程序极其草率、极不公正。再如北京时间9月23日,广东凤铝俱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表示他们将状告篮协。俱乐部认为,依照准入规则,他们队作为nbl总分排名第一的冠军队,理应进入上一级联赛cba,然而结果却是被篮协排挤出局,甚至连”替补”的机会也被剥夺,这样的结果俱乐部无法接受,并将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应该与国际接轨,建立与我国国情相一致的体育仲裁制度,完善体育仲裁立法,成立独立、公正的体育仲裁机构,这样才能高效、公正解决体育纠纷,甚至杜绝体育界长期以来存在的”假球”、”黑哨”等现象。 三、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一)竞技体育纠纷不断增多,需要能够公正、高效地解决此类纠纷的机制 随着现代体育运动的发展,选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有竞争就可能导致冲突,再加上运动成绩能够为胜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体育纠纷不断增多。甚至有些竞技体育参与者为了谋取利益,采用不正当手段,公然违反竞技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如使用违禁药物、打假球、黑哨现象等等,与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相违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需要建立一种公正、高效的机制,以解决日益增多的体育纠纷。

论我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doc

论我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颁布,结束了我国没有法典的时代,确立了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标志着我国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法的基本内容,反映了的本质特征,符合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法所确立的若干原则和制度与国际制度相符,表明了我国制度在与国际制度接轨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及其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上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目前各国在处理涉外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普遍采用的主要原则。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解决争议的法律。这项原则的适用,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因而为多数国家所采纳,并在仲裁法中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我国《涉外经济法》同样把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从而使我国涉外仲裁直接受该原则的影响,并将其贯穿于仲裁的全过程,使涉外仲裁与国际仲裁制度基本一致。但是,我国国内仲裁情况则不同,由于受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纠纷过多受国家行政和司法的干预,使当事人意思自治无法在仲裁制度中得到体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其在我国实践中的执行,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包括仲裁制度上的适用,为了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我国《仲裁法》将“意思

自治”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并在其相应内容中得到全面体现。 第一,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出于双方自愿并以书面表示。这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约定将未来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则应当在合同中订入仲裁条款;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仲裁问题未达成协议而在纠纷发生后双方约定将其提交仲裁的,则应签订独立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均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涉外仲裁首先遇到的就是仲裁地点的选择,按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仲裁地点包括本国、被诉国和第三国,当事人只能从中择一;国内仲裁的当事人则应约定国内某个具体的地点。无论涉外仲裁还是国内仲裁,当事人均应在仲裁地点确定后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并将地名和机构全称列入仲裁协议。 第三,仲裁事项,由双方约定。仲裁事项是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内的一切商事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事项。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事项可以理解为除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和刑事事件以外的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至于具体仲裁事项,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第四,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指定。当事人不但可以选择或委托指定仲裁员,还可以约定由三名或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管理规定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管理规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管理制度为提高全民思想素质和身体素质,全面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落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体育场馆应对外开放。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训练、比赛的环境,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发挥学校教育资源(体育场地、场馆设施等)的功能,同时也为周边居民(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锻炼场地,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目前仅限于体育场地、设施等。 二、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以限时、限场地为原则,校外进校锻炼人员务必遵守。 1、开放场地:田径运动场 开放形式:免费 2、开放对象、时间: (一)本校师生:周一——周五 六月至十月:下午至6:00 十一月至五月:下午至5:00 (二)社区居民(含学生):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 六月至十月:上午7:00——10:00 下午4:00——7:00 十一月至五月:上午8:00——11:00下午1:00——4:00 3、组织形式: 本校体育场地设施向止马中心小学全体师生开放,本校师生和附近居民在规定时段内进入学校参加体育锻炼.

三、运动队训练及场地保养时间,不对外开放。特殊情况下不对外开放,学校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项目,有专人负责,学校安排值班老师和保安并做好进出校登记手续。凡进校锻炼人员务必尊重学校管理人员,服从管理,否则将取消该同志进校锻炼资格。 五、进入校园进行体育锻炼,必须讲究文明,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吸烟,不说脏话,维护学校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更不得滋事斗殴,不得进入规定区域以外的场所,做与体育锻炼无关的事情。否则学校将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勒令改正,严重者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六、进校进行体育锻炼及活动时,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不做危险动作。如发生意外,学校将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帮助,但具体责任应由本人负全责,学校概不负责。 光泽县止马中心小学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技巧_奥运会仲裁机构及法律精神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技巧_奥运会仲裁机构及法律 精神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技巧_奥运会仲裁机构及法律精神运用法院诉讼方式的局限1990年8月在蒙特卡洛的世界田径锦标赛中,美国田径明星、前奥运金牌得主雷诺兹被查出使用了类固醇,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宣布对其禁赛两年,这使他失去了参加1992年奥运会的资格。 1991年初雷诺兹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国际田径联合会(IAAF)拒绝承认美国法院的管辖权,但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判决雷诺兹胜诉,并判令IAAF赔偿雷诺兹27,356,008美元。国际田径联合会不服,继续上诉,1994年5月17日,美国联邦第六巡回法院作出裁定,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法院对被告国际田联不具有对人管辖权与对物管辖权,一审法院不应当受理该案。雷诺兹不服,想继续寻求上诉机会,遂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申请签发调卷令(WritofCertiorari),希望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复审,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了雷诺兹的申请。此时距离巴塞罗那奥运会结束已经近两年了。 这种用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奥运会期间的体育纠纷,存在一些困难。首先,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性质及比赛规则的专业性要求,对体育纠纷的裁决应当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而法院的法

官并非体育运动方面的专家;其次,各国国内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一起体育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可能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而这会影响到体育规则及裁判准则的全球统一性,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最后,法院司法诉讼费用昂贵、程序冗长,最快捷的审判程序也要一两个月的时间,而奥运会召开只有两个星期,绝大多数奥运会期间的体育纠纷都需要得到即时解决。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诞生早在20世纪80年代,萨马兰奇先生出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的时候,他就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在他的建议下,国际奥委会开始考虑设立一个国际性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 1983年4月6日,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86次会议上,国际奥委会决定成立体育仲裁院(CourtofArbitrationforSport,简称CAS),并通过了CAS的章程与仲裁规则。 CAS的章程自1984年6月30日起生效,CAS亦在这一天正式开始运作,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前任大法官、国际奥委会委员塞内加尔的穆巴耶先生任主席,办公地点就设在国际奥委会总部所在地瑞士洛桑。 CAS设立的目的是为国际体育界提供一个解决体育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另外一个目的就是,通过设立体育仲裁院来推广一套灵活、便捷、经济的体育仲裁规则,为各国建立各自国内的体育仲裁机制提供参考。

论我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13908920.html, 论我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结束了我国没有仲裁法典的时代,确立了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仲裁法的基本内容,反映了仲裁的本质特征,符合仲裁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仲裁法所确立的若干原则和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相符,表明了我国仲裁制度在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及其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上合同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目前各国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普遍采用的主要原则。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解决争议的法律。这项原则的适用,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因而为多数国家所采纳,并在仲裁法中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同样把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从而使我国涉外仲裁直接受该原则的影响,并将其贯穿于仲裁的全过程,使涉外仲裁与国际仲裁制度基本一致。但是,我国国内仲裁情况

则不同,由于受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纠纷过多受国家行政和司法的干预,使当事人意思自治无法在仲裁制度中得到体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其在我国实践中的执行,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包括仲裁制度上的适用,为了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我国《仲裁法》将“意思自治”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并在其相应内容中得到全面体现。 第一,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出于双方自愿并以书面表示。这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约定将未来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则应当在合同中订入仲裁条款;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仲裁问题未达成协议而在纠纷发生后双方约定将其提交 仲裁的,则应签订独立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均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涉外仲裁首先遇到的就是仲裁地点的选择,按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仲裁地点包括本国、被诉国和第三国,当事人只能从中择一;国内仲裁的当事人则应约定国内某个具体的地点。无论涉外仲裁还是国内仲裁,当事人均应在仲裁地点确定后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并将地名和机构全

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总结归纳

包河苑小学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总结 学校体育设施是社会公共资源,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对于推进全民健身、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现将一年来我校开放工作总结如下: 一、开放情况: 我校采用双休日、寒暑假、公休假等形式对外开放,学校开放设施种类主要包括田径场、室外乒乓球室、室外篮球场等体育设施。根据目前学校体育设施适用范围和开放服务管理能力的实际,我校开放面向学区(社区)青少年和社区居民。总活动人数达9000余人次。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实现了体育资源的社会共享,为群众开展体育锻炼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开放具体措施 为保证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的顺利开展,我校主要采取以下四项举措: 一是制定相关制度,与周边社居委签订开放责任书,同时利用校园宣传栏、LED电子屏进行广泛宣传开放的文件内容精神,为学校体育设施向社区开放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氛围。 二是成立工作机构,成立包河苑小学体育设施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由总务处、办公室、学校体育组等部门具体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向社区开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了管理办法,开放期间,学校有专人值班,负责人员出入、体育设施管理、安全卫生等各项工作。 三是办好公众保险,提供安全保障。 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居民的要求,加大了场地开放的力度。在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的情况下,为方便各方来校健身的人员,我们简化了来校参加健身活动的手续。在开放时间里凡来我校开展健身活动的人员需凭健身卡在门卫进行实名登记,便可进校进行健身活动,体现出学校场地开放的诚意。

为了满足居民需求,我校能及时对设施进行维修,经常更换篮球网,为了照顾广大社区青少年活动,我们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四、开放成效与不足 一是顺应民意,满足了广大社区群众的体育需求。 二是提供设施,推动了全民健身活动的有效开展。 三是运行有序,保证了社区居民健身安全无事故。 四存在不足: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虽然开展顺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亟需改进,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面向对象不够广泛,参加锻炼的人数未达到预期;二、是开放时间有待调整,不符合部分群众的锻炼习惯。 五、今后开放工作打算 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我们将打算采取以下对策:一是扩大开放面向对象范围,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群众到校园参加体育锻炼。二、是适当调整开放时间,增加法定节假日、晨练和晚间开放,以适应不同人群的体育需求。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加强领导,优化管理,汲取经验,不断改进,为进一步做好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不断努力。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程序的语言问题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程序的语言问题* 迪斯比纳·曼劳马蒂马修·瑞伯著**, 张婷译郭树理校 *** 摘要:根据体育仲裁院第29条规定,法语和英语构成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而经仲裁庭以及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同意,当事人可以主张选用英语和法语之外的其他语言。在大部分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是以“对语言问题作出裁决命令”(order on language)的方式确定使用何种语言,但是在决定使用何种语言有不同的标准,正是这些不同的标准,便利了当事人及仲裁院进行语言选择,同时也有利于仲裁程序活动的进行。 关键词:语言裁决标准 一、导言 (一)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的规定 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规定如下: “法语和英语构成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如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则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或在尚没有指定首席仲裁员时,相关分院的主席,应当在程序开始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形后,选择其中的一种语言作为仲裁的工作语言。此时,本案程序则应该完全使用该种语言,除非当事人和仲裁庭另有约定。 经仲裁庭以及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同意,当事人可以主张选用英语和法语之外的其他语言。如经同意,体育仲裁院的院办公室与仲

裁庭,共同决定与选择语言相关的条件;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所有或部分翻译和解释的费用。 仲裁庭,以及在在仲裁庭组建之前的分院主席,可以要求所有未以本程序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形式提交的文件,附有经证明合格的工作语言译文。” 根据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9条的规定,体育仲裁院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溯其根源我们之所以选择这两种语言是因为国际奥委会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而体育仲裁院是由国际奥委会在1984年创建的。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语言”意味着整个仲裁程序都将使用被选择的语言:所有的官方文件、上诉请求、上诉状、答辩状、所有的证据、体育仲裁院秘书处和仲裁庭的回复、听证会和判决书的文本,都将使用程序开始时选择的仲裁语言。和曾经提出的建议相反,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并不一定会与就案件实质问题所适用的法律所属国家的语言相同,即使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如果当事人同意使用同一种(官方)语言(例如,要么英语,要么法语),那么在提交至体育仲裁院前的程序中,将会自动选择使用该种语言;然而如果当事人不能在仲裁程序语言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将会交由仲裁庭或相关分院的主席决定使用何种语言。仲裁语言的选择在程序开始前就应完成。因为仲裁语言确定的越早,越有利于仲裁庭的组成,所以在起始阶段就确定使用何种语言是非常重要的。语言问题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也

体育行会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的完善——以中国足球协会为例

体育行会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的完善——以中国足球协会 为例 「摘要」中国体育界目前出现的诉讼热问题,原因之一在于体育行会内部的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存在较大的缺陷,以中国足协为例,足协内部的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制度在权限分配、审级设置、人员组成、听证程序、裁决效力等方面存在问题。为有效地预防体育纠纷,保障当事人的体育权利,必须健全体育行会内部的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 「关键词」体育纠纷;纪律处罚;中国足协;诉讼 20XX年是中国体育界的“诉讼年”,20XX年中国足协对涉嫌打假球以及严重违规的几个甲B俱乐部进行处罚,其中的两个俱乐部广州吉利与吉林亚泰不服处罚,分别于20XX年底与20XX年初向法院起诉。尽管两案法院最终都驳回了起诉,但给中国足球界乃至体育界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引发了司法能否介入体育行业内部纠纷救济的问题的讨论,此外对足协内部的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的有关问题亦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 目前中国足协的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包括纪律处罚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六章纪律和诉讼委员会”、“第九章罚则”、“第十五章争议处理”,以及《中国足协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等行业规章中。正是由于这些行业规则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问题,例如俱乐部、球员不服中国足协纪律处罚,诉诸法院的事件层出不穷。 一、现行中国足协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行使处罚权与纠纷处理权的机构过多,权限划分不明确 根据上述的几个中国足协的行业规则,中国足协目前可以行使纪律处罚权与纠纷处理权的内部机构有:中国足协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58条的规定,其可以行使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权,根据第52条的规定可以最终裁决有关的纠纷;中国足协联赛委员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56条的规定,可以执行罚款的权力,可以处理异议或抗议;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51条以及《中国足协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可以行使纪律处罚权;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根据《中国足协章程》第52条以及《中国足协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有权受理不服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的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摘要: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并未真正建立, 本文旨在对体育仲裁的概念与性质,以及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对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体育仲裁纠纷公正 一、体育仲裁的概念与性质体育仲裁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有关仲裁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自动履行裁决义务的解决体育争议的方式和活动的一项仲裁制度。 一般来讲,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向体育协会所属的国内或国际体育联合会请求解决争端;二是向适当的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起诉;三是适用体育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第一种方式在国内或国际体育机构作出裁断后,当事人仍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或提起仲裁。第二种为通过司法介入的方式,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性质及其规则的专业性要求,对体育纠纷的裁决应当具

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而法院的法官并非体育运动方面的专家;另一方面,各国国内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一个体育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可能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而这会影响到体育规则及裁判准则的全球统一性,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目前大多数的体育纠纷都是通过第三种方式,即体育仲裁方式加以解决。一般情况下,体育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单中既有体育专家,又有法律专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进行仲裁;并且最终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国际社会存在着普遍承认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体育仲裁裁决的执行力能够得到保障。 二、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我国相关体育法律法规规定了体育仲裁可以作为体育纠纷的有效解决方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 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然而,我国并未成立相应的体育仲裁机构, 从1995 年开始,中国体育法已经实施十几年了,并没有发挥太大作用,体育仲裁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我国体育界近年来发生一系列的体育纠纷得不到公正、高效的解决,这些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如2008 年9 月28 日武汉光谷队与北京国安队的比赛中,武汉光谷队的李玮锋与国安球员路姜发生冲突,主裁判将路姜出示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学校名单 - 市级

附件: 2015年市级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学校名单 一、瑶海区 合肥三十九中、合肥四十一中、合肥市裕溪路学校、合肥市行知学校、蚌埠路第四小学、蚌埠路第五小学、和平路东校、合肥市马岗实验小学、合肥市临泉路第一小学、合肥市四十中、合肥市五十五中、合肥市隆岗小学、合肥市和平小学大兴分校、合肥市行知学校分校、合肥市蚌埠路第二小学 二、庐阳区 庐阳中学、四十二中中铁国际城校区、庐阳高级中学、亳州路小学、合肥市跃进小学、合肥市大杨中心小学、合肥市南门小学恒盛皇家花园校 三、蜀山区 稻香村小学(新区)、蜀山小学、绿怡小学、嘉和苑小学、新城学校、合肥市江淮学校、合肥六十九中、合肥市南岗中学 四、包河区 合肥市阳光中学、合肥市海顿学校、合肥五十六中、合肥六十一中、屯溪路小学、师范附小、四十八中望湖校区

五、肥东县 肥东一中、肥东二中、肥东四中、肥东县古城中学、肥东县青龙中学、肥东县撮镇中学、肥东县长临河学区中心学校 六、肥西县 肥西县上派初中、肥西县上派民生小学、肥西县肥光小学、肥西中学、肥西二中 七、长丰县 长丰一中东校区、下塘中学、双墩中学、合肥汽车工业技术学校、长丰县造甲中学 八、庐江县 庐江中学、庐江二中、庐江矾山中学、庐江裴岗中学、庐江乐桥中学、庐江盛桥中学、庐江县汤池镇果树学校、庐江县泥河镇洋河明德小学 九、巢湖市 巢湖一中、巢湖二中、巢湖职教中心、巢湖市四中、巢湖市城市之光小学 十、经开区 合肥六十中、合肥五十九中、合肥市芙蓉小学、合肥市临湖小学、合肥

六十八中、合肥市莲花小学 十一、高新区 合肥市城西桥学校、合肥市兴园学校、合肥二十中 十二、新站区 庆平希望学校、合肥市园上园小学、合肥六十三中、新站区三十头小学、合肥市兴华苑小学 十三、市属学校 合肥一中、合肥二中、合肥三中、合肥五中、合肥六中、合肥七中、合肥八中、合肥九中、合肥十中、合肥市经贸旅游学校、合肥建设学校、合肥经济管理学校、安徽合肥服装学校、合肥三十五中、合肥市国防学校、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合肥一六八中学

论文正文--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摘要 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仲裁,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首先对国外体育仲裁有关情况进行介绍,以我国目前在体育仲裁制度方面存在缺失为引子。鉴于此,笔者设想在我国建立一种更合理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体育仲裁制度。一种新制度的建构必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笔者从我国国情出发,进一步对建立该制度进行了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析。在此基础上,初步勾勒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主要建设框架。最后,笔者再次强化了在我国目前建构体育仲裁制度的迫切性。 关键词体育纠纷体育仲裁体育仲裁制度

On China's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Abstract Arbitration for Sport is a special type of arbitration, and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firstly introduced the Arbitration for Sport on abroad, at the same time, and pointed out the missing in this system in China at current. In view of this, the author envisaged to establish a more reasonable sports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 the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nstruction of a new system must be reasonable in existence. I proceed from China's actual conditions, and further analyzed the need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n this basis, the preliminary outline of China's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uld be built. Finally, the author once again strengthened the urgenc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in China. Key words Sports Dispute;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of Sports Arbitration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摘要: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并未真正建立,本文旨在对体育仲裁的概念与性质,以及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对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体育仲裁纠纷公正 一、体育仲裁的概念与性质 体育仲裁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有关仲裁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自动履行裁决义务的解决体育争议的方式和活动的一项仲裁制度。 一般来讲,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向体育协会所属的国内或国际体育联合会请求解决争端;二是向适当的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起诉;三是适用体育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第一种方式在国内或国际体育机构作出裁断后,当事人仍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或提起仲裁。第二种为通过司法介入的方式,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性质及其规则的专业性要求,对体育纠纷的裁决应当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而法院的法官并非体育运动方面的专家;另一方面,各国国内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一个体育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可能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而这会影响到体育规则及裁判准则的全球统一性,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目前大多数的体育纠纷都是通过第三种方式,即体育仲裁方式加以解决。一般情况下,体育仲裁机构所提供的仲裁员名单中既有体育专家,又有

法律专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进行仲裁;并且最终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国际社会存在着普遍承认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体育仲裁裁决的执行力能够得到保障。 二、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我国相关体育法律法规规定了体育仲裁可以作为体育纠纷的有 效解决方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然而,我国并未成立相应的体育仲裁机构,从1995年开始,中国体育法已经实施十几年了,并没有发挥太大作用,体育仲裁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我国体育界近年来发生一系列的体育纠纷得不到公正、高效的解决,这些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如2008年9月28日武汉光谷队与北京国安队的比赛中,武汉光谷队的李玮锋与国安球员路姜发生冲突,主裁判将路姜出示红牌罚下。30日,中国足协对李玮锋追加处罚。10月1日,该俱乐部负责人和当事人赶赴北京寻求申诉未果,就在当天,武汉俱乐部宣布退出中超联赛。俱乐部认为,李玮锋违规应该处罚,但中国足协的处罚过于严厉,当值主裁判没有认定李玮锋的犯规行为,比赛监督的报告中也没有李玮锋犯规的相关记录,而足协并没有正式召开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仅通过通信的方式就武断地认定李玮锋的犯规行为并作出处罚,处罚程序极其草率、极不公正。再如北京时间9月23日,广东凤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管理制度 (3)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管理制度 为提高全民思想素质和身体素质,全面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落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体育场馆应对外开放。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训练、比赛的环境,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发挥学校教育资源(体育场地、场馆设施等的功能,同时也为周边居民(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锻炼场地,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目前仅限于体育场地、设施等。 二、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以限时、限场地为原则,校外进校锻炼人员务必遵守。 1、开放场地:田径运动场、足球场地、篮球场地 2、开放形式:免费 3、开放对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居民(含学生) 4、开放时间:星期六、节假日、寒暑假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5、组织形式: 本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盐池三小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会员开放,本校师生和社区居民(含学生)须加入体育俱乐部成为会员后,凭健身卡在规定时段内进入学校参加体育锻炼,基本流程如下: (一)学校师生、社区居民向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请会员资格,

办理一人一卡,凭卡入校锻炼;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入校活动须提前预约,在规定时间内入校活动; (三)相关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经实名登记后入校锻炼 三、运动队训练及场地保养时间,不对外开放。特殊情况下不对外开放,学校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学校教育资源对外开放项目,有专人负责,学校安排值班老师和保安并做好进出校登记手续。凡进校锻炼人员务必尊重学校管理人员,服从管理,否则将取消该同志进校锻炼资格。 五、进入校园进行体育锻炼,必须讲究文明,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吸烟,不说脏话,维护学校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更不得滋事斗殴,不得进入规定区域以外的场所,做与体育锻炼无关的事情。否则学校将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勒令改正,严重者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六、进校进行体育锻炼及活动时,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不做危险动作。如发生意外,学校将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帮助,但具体责任应由本人负全责,学校概不负责。

浅论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目前,国际上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四种。仲裁的优越性在于其灵活简便、快速权威等特性,但目前我国仲裁制度尚不能适应全面市场化的新需求,仲裁与司法监督不协调、仲裁机构行政化、制度性空白等不足严重影响仲裁作用发挥,仲裁制度急需加以完善。 标签:仲裁;优越性;不足;完善 目前,国际上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四种。仲裁制度始建于19世纪末西方社会,20世纪30年代逐步发展。所谓仲裁,指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纠纷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做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仲裁较之其他方式更具优越性,为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与使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越来越高,仲裁必将成为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 一、仲裁的优越性 仲裁较之诉讼等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仲裁具有自愿性。仲裁协议的存在是提起仲裁的前提,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的合意,需双方自愿,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中得到充分体现,同时仲裁员和仲裁庭的产生和组成上,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决定权。 2.仲裁具有快速灵活性。仲裁无严格的程序,法律只原则规定一些最低限度的规则以保证仲裁程序正常进行,具体程序则委托仲裁人自行决定,使得仲裁程序更加灵活和简便,且为一裁终局,有利于提高效率。 3.仲裁具有保密性。仲裁庭不许别人旁听,仲裁裁决的内容可不公开,裁决书可只写结果不写经过和理由,仲裁的不公开性,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与商业秘密,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彼此接受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继续往来。 4.仲裁结果更具有权威性。仲裁人员具有较强专业性,比法官更具有专业优势,在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采用专家仲裁,更有利于查明纠纷事实,保证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裁决。 二、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 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方式,现已被我国立法所确认,我国从1995年9月1日实施《仲裁法》以来,仲裁事业得到很大发展。但由于当初我国社会法律意识不强,市场经济刚刚起步,与国外交流较少,对仲裁制度本质属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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