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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2002)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9.29

【实施日期】2002.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9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对《陕西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做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第三条第一款中增加“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本条中“决定任免”、“决定任命”修改为“通过任免”、“通过任命”。

四、第五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五、第七条删去第二款,并删去第一款中“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12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 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12修正)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1.12 【实施日期】200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5号公布)为了防止和减轻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苏锡常地区(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所辖行政区域,但宜兴市、金坛市、

溧阳市除外,下同)实行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2003年12月31日前在地下水超采区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2005年12月31日前苏锡常地区全面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苏锡常地区地下水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取水区,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具体期限,并提前予以公告。 二、省和苏锡常地区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增加投入,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联网供水。在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实施禁采前全面实现地表水替代供水。

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规范

《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说明 《干部任免审批表》要逐项认真填写,不能遗漏。所填内容要准确无误。 “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出生日期(岁)”栏中填写出生年月日和年龄。年龄是计算到呈报当月的实足年龄;换届时,提名候选人的年龄应按召开换届会议的时间计算。 “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 “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 “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浙江杭州”、“浙江余姚”。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县或县级市改市辖区的,填写该市的名称,如黄岩市已改为台州市所辖区,则填写“浙江台州”。 “入党时间”栏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需在“入党时间”栏内注明民主党派名称或注明无党派,如“民建”、“九三”、“无党派”等,不填写加入民主党派的时间;加入多个民主党派的,须如实填写,如“民建、民盟”。是民主党派成员又是中共党员的,在填写党派名称的同时,还要填写加入

中共的时间。 “出生日期”、“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要如实填写,不能随意更改。个别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报,经批准后方可填写新确认的时间。填写时,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日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出生年月日”要求准确到日,如“19720501”;“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要求准确到月,如“197205”。 “健康状况”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要如实简要填写。 “照片”栏中粘贴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正装照片。 “专业技术职务”栏中,填写主管部门评定的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及评定时间。 “熟悉专业、有何专长”栏中填写干部所熟悉的工作业务及专长。“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学历、学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以及中组部对学历、学位问题填写要求的精神办理。填写的具体要求是: (1)“学历”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

在人大常委会任免职位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在区人大常委会任免职位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各位常委: 非常感谢组织、领导对我的信任,提名我担任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借此机会,我向一直以来关心和帮助我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事关民生,担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我深深地感到使命非常光荣,责任非常重大。如果这次表决得以通过,我将加倍努力,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地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俗话说“学无止境”、“活到老,学到老”。我将深入学习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强化理论武装,夯实思想基础,努力保持理论上的与时俱进,观念上的开拓创新,增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思想上、行动上坚决与上级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同时,无论工作多忙碌,也要尽可能抽出时间多学习和掌握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面对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我将虚心向同志们学习,以能者为师,不断提高自己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锐意创新,服务全区发展大局。十二五时期,区委、区政府关于双十工程、六城联创、统筹城乡综合改革等一系列重要工作部署,使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持续升温,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为此,我将带领全局同志按照陈书记在区住

建局授牌仪式上的讲话要求,抓紧“适应新形势,理清新思路,立足新起点,实现新作为,树立新标杆,塑造新形象”。自觉地兑现在区“学比赶超”活动中向全区人民所作的庄严承诺。自觉地把本部门的工作放到全区工作的大局中去思考、去把握,认清自己的位臵,明确自己的职责,服从和服务于大局。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坚持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相统一,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敢于承担责任,不断提高监管效率、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 三、身先垂范,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首先,我要带头认真履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坚持以身作则,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不为名利所困、不为物欲所诱、不为人情所扰,筑牢拒腐防变的坚强防线。同时,积极开展“五星”机关创建,在全局系统营造讲和谐、讲学习、讲文明、讲廉洁、讲服务的良好氛围,努力做到让群众满意、让领导放心。 主任、副主任、各位常委,区住建局挂牌不久,工作运转还处于磨合之中。但是艰巨的任务已经摆在我们的面前,至于今后的路怎么走,正如鲁迅先生所说:“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变成了路。”我愿意做披荆斩棘的开路者。我相信,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指导帮助下,我定将承载重托,不辱使命,带领区住建局全体同志为加快完善城乡基础设施,美化城乡面貌,提高

干部任免审批表

干部任免审批表

附: 关于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的说明 一、填表基本要求 1.各单位在呈报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任免时,均应按要求填写新修订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表内所列项目要逐项实事求是地填写,不能遗漏。所填内容要准确无误。 2.表内项目本人内容较多时,可调整字号大小,本人没有内容填写时,应填写“无”,各项目不得为空。 3.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简历”要如实填写,不能随意更改。填写时,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1972.05”、“2002.02-2005.07”。 4.《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律在计算机上填写,不允许调整“页面设置”,粘贴电子版照片,统一使用A4型(210mm×297mm)打印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呈报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交组织部。 二、各项目具体填写内容说明 1.“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2.“出生年月(岁)”栏中填写出生年月和年龄。年龄是计算到当月的实足年龄。 3.“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4.“籍贯”(祖籍所在地)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江苏无锡”、“河北唐山”。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

5.“入党时间”栏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需在“入党时间”栏内注明民主党派名称或注明无党派,如.“九三”、“无党派”等,不填写加入民主党派的时间;加入多个民主党派的,须如实填写,如“民建、民盟”。是民主党派成员又是中共党员的,在填写党派名称的同时,还要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如:九三/中共2005.07。 6.“健康状况”根据本人情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 7.“专业技术职务”栏中,填写现岗位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如“研究员”、“副教授”等。 8.“熟悉专业有何专长”栏中填写干部所熟悉的工作业务及专长。 9.“照片”栏中应放置电子版彩色照片(供电子文档使用)。 10.“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填写的具体要求如下: (1)“学历、学位”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同时获得学位的应填写学位,并写明学科学位。如:“大学理学学士”、“研究生工学博士”; (2)“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和专业; (3)在党校学习获得学历、学位的应在填写学历后加“党校”如:“大学(党校)”,各级党校培训、进修一年半以下的,不作为学历填写; (4)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 (5)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肆业”的,应予注明,如:大学结业、研究生肆业等; (6)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函大、夜大、职大、业大、管理干部学院等)或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形式取得的学历,填写时应具体注明,如“电大本(专)科毕业”、“自学高考大专毕业”等; (7)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对课程学习合格者,只能颁发结业证书,不能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公 告(2010) 第36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公告 第36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26日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

干部任免审批表说明

二、干部任免审批表 凡向省委教育工委报送任免的干部,均须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总的要求:一是内容准确。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的材料必须是组织上认定的材料。对干部的年龄、学历、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职务、简历等,要对照干部档案一一核实清楚。二是格式要统一。干部任免审批表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填写内容用五号宋体, A4纸双面彩色打印,上边距18mm,第一页左边距25mm,第二页左边距13mm。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具体要求: (一)“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更改姓名(包括同音不同字的)必须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户籍部门批准。名子为两个字的,填写时中间要空一个字。学校干部任免请示报告上的干部姓名应与干部任免表的姓名一致。 (二)“出生年月”(岁)要填写出生年月和年龄。年龄是计算到当月的实足年龄。 (三)“民族”栏中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用简称(如“汉”、“回”、“鲜”、“维”等)。 (四)“籍贯”填写本人的祖籍所在地。“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填写。河北省的市、县(市)可直接填写市、县(市)的名

称,如“石家庄”、“阜平”。其他省(市、区)的,要填写省(市、区)、市或县(市)的名称,如“辽宁大连”、“江苏沛县”。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 (五)“入党时间”栏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需在“入党时间”栏内注明民主党派名称或注明无党派,如“民建”、“九三”、“无党派”等,不填写加入民主党派的时间;加入多个民主党派的,须如实填写,如“民建,民盟”。是民主党派成员又是中共党员的,在填写党派名称的同时,还要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如“民建(1954.02)”。 “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要如实填写,不能随意更改。填写时,年份一律用4位数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1972.05”。 (六)“健康状况”应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要如实简要填写。 (七)“照片”栏中打印标准的二寸蓝底正面正装(深色西服、白色衬衣、打领带)近期免冠照片。 (八)“专业技术职务”栏中,填写主管部门评定的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空着,不用填写“无”字。 (九)“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

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说明

附件2: 《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说明 呈报市委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和向市委组织部报送干部任免备案报告,均应按要求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要逐项认真填写,不能遗漏。所填内容要准确无误。 “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出生年月(岁)”栏中填写出生年月和年龄。年龄是计算到呈报当月的实足年龄;换届时,提名候选人的年龄应按召开换届会议的时间计算。 “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 “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 “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浙江杭州”、“浙江余姚”。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县或县级市改市辖区的,填写该市的名称,如黄岩市已改为台州市所辖区,则填写“浙江台州”。 “入党时间”栏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1

派人士,需在“入党时间”栏内注明民主党派名称或注明无党派,如“民建”、“九三”、“无党派”等,不填写加入民主党派的时间;加入多个民主党派的,须如实填写,如“民建、民盟”。是民主党派成员又是中共党员的,在填写党派名称的同时,还要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 “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要如实填写,不能随意更改。个别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报,经批准后方可填写新确认的时间。填写时,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1972.05”。 “健康状况”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要如实简要填写。 “照片”栏中打印彩色照片或黑白照片。 “专业技术职务”栏中,填写主管部门评定的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熟悉专业、有何专长”栏中填写干部所熟悉的工作业务及专长。“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学历、学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以及中组部对学历、学位问题填写要求的精神办理。填写的具体要求是: 2

[经验交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与监督工作经验材料

[经验交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与监督工作经验材料 完善制度严格程序强化人事任免与监督 近年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将人事任免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完善和落实人事任免制度为切入点,实行“三项制度”,坚持“四种做法”,建立“四大机制”,不断探索新形势下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有效形式,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实行“三项制度”,强化任前考察 为了加强对拟任命人员的考察,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不断探索,把对拟提请人大任命的法检两院和政府组成部门干部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前考察的必经 程序,真正做到知人善任。一是实行任前综合考察制度。县委在提名考察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在充分听取人大党组意见的基础上,人大常委会一改过去仅凭提请人员简单介绍拟任命人员情况即进行表决的做法,凡有人事任免议案的常委会会议,会前常委会都通过派员参与或委托组织部门深入拟提请任命人员单位和人大代表、群众当中,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广泛了解其工作经历、主要政绩、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和执法执纪等,并及早将提请任免文件等相关材料送达人大相关工作机构,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知情,未经任前综合考察的干部一律不予上会。二是实行任前考试制度。常委会制定完善对拟任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对考试组卷、监考、评卷及考试成绩的运用作出明确规定。凡“一府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必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以考宪法、人大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主,“两院”工作人员以考专业法为主,考试不及格者,暂缓提请会议研究。三是实行任前沟通制度。认真执行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列席县委常委会制度,对拟任命人员,人大在充分了解县委的意图和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向县委反馈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人选,建议暂缓使用或提请,努力使党委的意见与决定机关的意见相统一。 二、坚持“四种做法”,严格任中程序 县人大常委会逐步规范任中程序,坚持在常委会会议中实行任中推介、演讲、审议、票决四项制度,切实把好干部“入口关”,不断提高人事任免质量。一是坚持任中推介。正式任免前,常委会组织任命议案提请人向常委会会议全面介绍拟任人员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情况和拟任理由。二是坚持任中演讲。凡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拟任人选,被拟任命人员都要在常委会议上阐述本人的主要工作经历、对拟任职务的思考、完成任务的措施和对人大任命能否通过的态度,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深入的了解拟任人员并作出正确的选择。三是坚持任中审议。在听取提请机关全面介绍情况的基础上,请被任命人员暂时回避,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充分发表意见。提请机关对审议中反映的问题不能明确答复的,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11.01 【实施日期】1993.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江苏省开发区条例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3年11月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开发区是在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实行国家赋予优惠政策的经济技术区域。” “开发区旨在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以兴办外商投资、出口创汇、高新技校项目为主,相应发展第三产业,加强与省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的发展。” 二、第七条修改为:“开发区内不得兴办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项目、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项目、产品属于我国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生产的项目,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三、第八条修改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四、<

《干部履历》和《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说明(参考资料)

《干部履历表》和《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说明 1、“姓名”栏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曾用名”(包括笔名)应填写使用较多、影响较大的。 2、“民族”栏要写全称。如:“汉族”、“维吾尔族”、“哈尼族”。 3、“籍贯”栏填写干部本人祖籍所在地,“出生地”栏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江苏无锡”。江西省内的市县(区)直接填写市、县(区)名,如“南昌县”。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不需填写成“上海市”、“重庆市”。 4、“出生年月”栏按公历填写,其中年份用四位数表示,月份用两位数表示,如“1972年5月”或“1972.05”。年龄计算到当月实足年龄。 5、“入党时间”栏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需在“入党时间”栏内注明民主党派名称或注明无党派,如“民建”、“九三”、“无党派”等,不填写加入民主党派的时间。是民主党派成员又是中共党员的,在填写党派名称的同时,还要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入党入团时间要逐项填写清楚。其中1956年9月15日~1969年3月31日入党的,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1969年4月1日~1977年8月

11日入党的,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1977年8月12日~1982年9月5日入党的,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1982年9月6日以后入党的,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6、“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填写的具体要求是: (1)“学历”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学历”。 (2)“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栏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和专业。 (3)在党校学习获得学历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民教育学历,其中: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填入“全日制教育”栏;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填入“在职教育”栏。另一类是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如“中央党校研究生”、“省委党校大专” (4)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不能填写“大普”学历,应规范为“大学普通班”学历。 (5)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予注明,如大学结业、研究生肄业等。 (6)高中及以下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栏不填写。

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经验总结

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经验总结 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规律的认识和总结。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认真行使人事任免职权,在实践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工作思路和模式。概括起来,其中普遍和主要的做法是: (1)坚持和依靠党委的领导,是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保证。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是党对国家事务实行领导的重要方式,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行使好人事任免权必须树立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的观念。地方人大在行使任免权过程中坚决落实党的干部政策,严格按照党对任用干部的政策要求办事。在常委会会议审议过程中,努力使党委推荐干部的意图和拟任人选,通过法定程序得以贯彻落实。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支持进行人事任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2)正确处理党委推荐干部与人大任命干部的关系,是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关键。既坚持和维护党管干部的原则,又做到实事求是和依法任免,是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使党委推荐的合格人选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接受,另一方面在任免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选择。对有较大争议意见的人选,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积极沟通,提出意见和建议,努力使推荐机关的意见与决定机关的意见

统一起来。 (3)努力使人事任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基础。为保障人事任免权的有效行使,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人事任免的制度和程序,普遍制定了专门的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或办法,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使人事任免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周密地做好任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组织会议讨论和表决,保证了人事任免工作富有成效地进行。 (4)坚持改革创新,是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动力。解放思想,不断改革创新,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显著特点。为提高人事任免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化程度,提高其质量和效率,创新和制定了一批有关完善人事任免制度的规定,有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任前供职制度、任职承诺制度、任中测评制度、年终述职制度、述职评议制度等,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5)加强对干部任命后的监督,是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延伸。为了保证干部履行供职承诺,当好人民公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干部任职后的监督。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三察(查)活动,执法检查、述职评议、工作目标责任制、任中考察、任中审计、干部联系代表、评选优秀公仆等活动,了解被任命干部的情况,加强对他们履行职务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 发布日期:2006-11-30 执行日期:2007-2-1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30日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建设(园林)、环保、水利、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省级生态公益林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长远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江和流域性河道两侧等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内的林业用地和未利用地,应当优先纳入省级生态公益林规划。 第九条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

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题

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题姓名:性别:职务: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30题共60分) 1.(A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A.依法治国B.党的领导 C.服务大局D.以人为本 2.我国法律规范体系有: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 C )。 A.行政法规B.地方法规 C.地方规章D.自治条例 3.胡锦涛同志提出“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D )”,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A.国家利益至上B.民族利益至上 C.经济发展至上D.宪法法律至上 4.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其效力(A )。A.与法律相同B.小于法律 C.多数情况与法律相同D.多数情况小于法律 5.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C )。A.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 B.可以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 C.只能由法律设定 D.只能由行政法规设定

6.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我国国家监督体系?(A )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的监督 B.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监督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撤销 D.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7.我国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的活动始于 (C )。 A.1979年 B.1982年 C.1988年 D.1993年 8.地方性法规是指(C )。 A.全国人大为地方所制定的法规 B.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所制定的法规 C.省级人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所制定的法规 D.省级人大和政府所制定的法规 9.行政立法指(A )。 A.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B.国家机关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C.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D.限于国务院的立法活动 10.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时效为2年,是从(C )之日起算。 A.行政机关作出侵权行为B.受害人知道侵权行为C.侵权行为被确认为违法D.受害人知道有赔偿请求权

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新)

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性别:职务: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30题共60分) 1.(A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容。 A.依法治国B.党的领导 C.服务大局D.以人为本 2.我国法律规体系有: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规章,省人民政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性文件是(C )。 A.行政法规B.地方法规 C.地方规章D.自治条例 3.同志提出“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D )”,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A.国家利益至上B.民族利益至上 C.经济发展至上D.宪法法律至上 4.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其效力(A )。A.与法律相同B.小于法律 C.多数情况与法律相同D.多数情况小于法律5.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C )。A.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 B.可以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 C.只能由法律设定 D.只能由行政法规设定 6.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我国国家监督体系?(A )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的监督 B.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监督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撤销 D.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7.我国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的活动始于(C )。 A.1979年 B.1982年 C.1988年 D.1993年 8.地方性法规是指(C )。 A.全国人大为地方所制定的法规 B.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所制定的法规 C.省级人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所制定的法规 D.省级人大和政府所制定的法规 9.行政立法指(A )。 A.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B.国家机关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规性文件的行为 C.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D.限于国务院的立法活动 10.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时效为2年,是从(C )之日起算。 A.行政机关作出侵权行为B.受害人知道侵权行为C.侵权行为被确认为D.受害人知道有赔偿请求权11.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D )提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江苏省人大会常委会公告(2003)第 25 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会常委会公告(2003)第25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5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8月15日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 年月日,县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并根据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需要由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通过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在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的人选,直至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五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六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任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第七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组成人员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三章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决定任免 第八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的人选。 第九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请,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4号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有伴性遗传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服务项目或者超声诊断项目;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 【文 件 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4-06-18 【实施时间】2004-07-01 【时 效 性】有效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8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劳动、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工会等组织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二、删去第十条。 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和改造,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的规定。” 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矿山企业的设计、建设和开采,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 “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由法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机构负责。” 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殊工作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项目和检查周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样板

《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样板(正式填写请用标准模板)

《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说明 呈报干部职务任免请示时所附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要逐项认真填写,不能遗漏。所填内容要准确无误。 “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出生年月(岁)”栏中填写出生年月和年龄。年龄是计算到当月的实足年龄;换届时,提名候选人的年龄应按召开换届会议的时间计算。 “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不能简称。 “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 “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 “籍贯”和“出生地”栏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广东深圳”、“广东仁化”。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 “入党时间”栏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需在“入党时间”栏内注明民主党派名称或注明无党派,如:“民建”、“九三”、“无党派”等,不填写加入民主党派的时间;加入多个民主党派的,须如实填写,如“民建、民盟”。是民主党派成员又是中共党员的,在填写党派名称的同时,还要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 “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栏要如实填写,不能随意更改。个别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填写新确认的时间。填写时,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

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1972.05”。 “健康状况”栏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要如实简要填写。 “照片”栏中贴印彩色照片。 “专业技术职务”栏中,填写主管部门评定的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熟悉专业有何专长”栏中填写干部所熟悉的工作业务及专长。 “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填写的具体要求是: (1)“学历”栏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学力”。 (2)“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和专业。 (3)在党校学习获得学历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民教育学历,其中: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填入“全日制教育”栏;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填入“在职教育”栏。另一类是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 (4)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 (5)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予注明,如:大学结业、研究生肄业等。 (6)高中及以下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不填写。 (7)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并写明何学科学位。如,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了大学本科学历、理学学士学位,就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理学学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见下表)。 (8)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的或以同等学力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如果一个人同时有这两种情况,且分别为其最高学历、学位,则这两种情况均填写。如,通过在职学习,先获得研究生学历(没有学位),后又以同等学力攻读学位,获得了经济学硕士,则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研究生经济学硕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相对应地要将两个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填入(见下表)。 (9)以上学历、学位中,涉及国民教育学历、学位,需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涉及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其培养规格、学习年限、学业成绩或学分,比照我国高等教育相应层次的培养要求,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涉及党校学历需有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 “现任职务”栏中填写干部担任的主要职务。 “拟任职务”、“拟免职务”栏中应填写拟任或拟免的职务,一律使用全称或规范的简称。 “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后参加工作的,从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起,“文化大革命”期间毕业留校待分配的,待分配时间应另段填写“留校待分配”。简历的起止时间填到月(年份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用2位数字表示,如1970.02-1973.11),前后要衔接,不得空断(因病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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