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议(精)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议(精)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由本企业工会代表女职工与企业行政依法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企业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第六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降低其工资,不得无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企业严格执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

第九条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第十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经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一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减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前检查按正常出勤对待。对有定额的女职工,扣减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三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相关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八)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

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人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五条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第十六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所需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用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需的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所规定的费用支付。

第十七条企业建立每一(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治疗制度,对从事有害工作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教育,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工作时间。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

第三章合作与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全过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为实施对企业女职工的有效维护,企业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不定期地召开会议,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条为确保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定期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厂务公开信息栏上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未明确事项,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国家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上报上级劳动、工会备案后作为集体合同副本,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县(市)区总工会一份,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最新版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集体合同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女职工。公司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女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 第五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六条公司在内部公开招聘、劳动组织调整或企业改制时,坚持平等原则,防止性别歧视或单独提高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七条公司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

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中,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八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活动,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以支持,提供方便。 第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第十条公司要严格执行《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和在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超过国家卫生防护标准限量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女职工月经期间,对其从事低温、冷水、高空、室外流动性作业,公司应予以适当照顾。 女职工月经期间,公司应发给一定数量的卫生用品或相应补贴。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承担原工作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含县,下同)医务部门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怀孕时,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应予适当照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

女职工权益保保护法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

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集团女职工权益保障 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共30题) 1、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通过并施行的,最后一次修正是在( C )。 A、1988年4月12日 B、1993年3月29日 C、2004年3月14日 2、《工会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是( C )。 A、2001年10月27日 B、2005年6月25日 C、2009年8月27日 3、妇女在政治的、( B )、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A、教育的 B、经济的 C、人身的 4、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 A ),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 B、婚姻自主 C、平等 5、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 A )。 A、基本职责 B、基本义务 C、基本权利 6、工会通过( C ),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

权益。 A、劳动合同制度 B、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C、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7、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在( A )领导下开展工作. A、同级工会 B、上级地方工会 C、全国总工会 8、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 A )名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A、10 B、20 C、25 9、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 B )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A、1/2以上 B、1/3以上 C、2/3以上 10、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 C )。 A、协议 B、劳动合同 C、集体合同 11、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 A ),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A、交涉 B、协商 C、谈判 12、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A )应当予以协助。 A、有关单位 B、用人单位 C、被调查方

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 XX 公司 2018 年4 月

XX 公司 女职工权益保护合同 本合同由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XX 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更好地维护、保障、实现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团结动员女职工在构建和谐XX 、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公司工会与公司双方经平等协商后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工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和工会主席更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公司和工会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本合同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女职工。 第五条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

行。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第六条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利 和社会保障权利,实行同工同酬。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女职工。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干部, 并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训,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工会目标。 第八条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女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女职 工代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九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公司改革和劳动用工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依法 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条公司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的工 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 工的录用标准。公司在录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 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合法的结婚、生育的内容。在公司的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福利待遇、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等方面,不歧视女职工。 第十一条公司每年结合实际组织女职工进行科学文化技术培训,

大学生权益保护法

大学生权益保护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保护 第三章社会保护 第四章司法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注:一般定义下,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本法所指是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在校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在校大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在校大学生是指在在普通高等学校注册入学的群体统称。 第三条在校大学生享有听课权、活动权、建议权、考试权、学位权、学历权、择业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等权利,国家根据在校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校大学生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受教育权。

在校大学生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在校大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在校大学生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在校大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在校大学生,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在校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在校大学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在校大学生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在校大学生保护工作;将在校大学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具体经费由国家相关部门支出。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新)

(单位名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对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女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业管理程度和能力;扩大女工参与、依法维护渠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第六条逐步提高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的比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和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作为企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 第八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第九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女职工吸引到女职工组织中来;配齐配强女职工干部;加强对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每年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一次,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每年结合实际组织两期女职工科学文化技术培训班。每年举办一期女职工干部培训班。 第十三条每两年开展一次女职工大型文体活动。 第十四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五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第十六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保证,提供方便。 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七条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于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女职工在创建和谐企业、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和程序,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公司工会与公司行政双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而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工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和工会主席更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干部,并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六条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公司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七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公司改革和劳动用工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公司进行改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公司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入党、提干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十一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时

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权利

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权利 题要 《女工人劳动保护特别限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工人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工人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对女工人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训练。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工人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限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隶属女工人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职位书面告知女工人。 我们都知道,女性在很多方面相对男性而言属于较为弱势的一个群体,在就业方面也不例外,因此法律赋予了女性职工一定的特殊权利。那么,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权利?在下文中为你详细介绍。 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 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精)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管理、和履行,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增强维护女职工权益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二、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形式。我公司采用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签订、履约、检查等,都要纳入集体合同的工作范围,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必须作为职工方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合同签订和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四、以《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政治参与、经济利益、素质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特殊保护等方面着眼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五、专项集体合同应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男女同工同酬,福利待遇均等。 六、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期”保护,妇科病普查普治等。 七、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包括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为女职工开展特色活动提供条件等。 八、依法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 九、要发挥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工会、职代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行政提出,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情况向职代会

大学生权益保护知识

大学生权益保护知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大学生权益保护知识 大学生的哪些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 到侵害时不知道应该如何采取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干脆忍气吞声,曾经的天之骄子,似乎在一夜之间沦为了“弱势群体”。 据调查,大学生在购买产品、中介服务、求职就业领域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最为突出。作为时尚、电子、影像等消费产品时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产品质量低劣、实物与广告宣传差距过大、大学生在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和电器售后服务极为缺乏等,涵括眼镜、电脑、MP3、手机、服装、鞋帽、洗涤用品、化妆品等等;中介服务方面,受到投诉最多的莫过于房屋出租中介,兼职介绍中介。 当今大学生维权现状 2006年3月15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一篇题为《职场陷阱坑苦学生,大学生维权率只有10%》的报道,报道指出虽然大学生有知识、有理性、综合素质较高,但维权意识不强。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一项调查显示,大学生维权比例只占10%,不到全国的平均水平(11%)。由此看来,如何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健康的消费维权观念,引导他们理性消费、理智维权,畅通大学生投诉维权通道,创造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课题。 “打工”大学生该如何维权 越来越多利用课余时间兼职的大学生,除了希望通过勤工俭学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应变能力、拓宽人际关系外,最主要的还是想以此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随着“兼职热”在大学校园里兴起,一些人也瞄准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而又赚钱心切的心理,向校园“打工族”伸出了“黑手”。

设置陷阱诱人上当 几位在勤工俭学中上过当、受过骗的同学,近日同记者谈了他们的经历。吉首大学黄姣红同学称,去年她利用暑假去一家广告公司打工。可辛苦了一个月,这家公司却说她没有完成业绩,不发工资。小黄到有关部门投诉,但因为她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表示爱莫能助。 “我交给中介机构200元中介费,他们帮我联系到一家公司做礼仪兼职,刚上班公司又叫我交350元‘申请费’。”学生孙丽洪告诉记者,“我也知道这些钱是不该交的,但公司许诺每小时60元的高薪令我心动,结果是一个骗局,不但没拿到工资,连自己交的钱也要不回来了。”在湖南农业大学,一位家庭比较贫困的学生称,自己长期在外兼职,也经常受骗上当。去年他和同学在一家快餐店打工,老板动不动就罚他们的款,苦干一个月只领到50元钱,其余的钱都被老板以各种理由扣掉了。 很多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是用“吃一堑,长一智”来抚慰自己受伤的心灵。“吃一堑”固然能“长一智”,但这样的忍耐无疑给那些肆意侵害学生权益的人以可乘之机。 不难发现,一些用人单位惯于跟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打“擦边球”,比如国家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一些单位便在人员替代性较强的岗位上,采取使用4至5个月就找理由辞退的方式,变相把大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还有一些公司大肆刊登和派发广告,或在大型人才交流中心设立招聘点,以极低的录用门槛和高薪为诱饵,吸引涉世未深的大学生,然后再骗取他们的资料转让费、员工证费等费用。有些用人单位以所谓流动性大、单位设施设备贵重等理由,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全总50道)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 单选题(共50题)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 B、均衡就业 C、政治平等 D、机会均等 答案:A 2、《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性别 B、身高 C、相貌 D、学历 答案:A 3、《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的内容。 A、恋爱、结婚 B、休息、休假 C、结婚、生育 D、晋职、晋级 答案:C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子女。 A、一个 B、两个 C、三个 D、四个 答案:B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A、延长生育假 B、颁发荣誉证书 C、减免子女学费 D、发放计划生育津贴 答案:A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2010 B、2011 C、2012 D、2013 答案:C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答案:D 8、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山东省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官方)完整版

山东省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官方)完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山东省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官方)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 摘要:大学生兼职现象已经成为高校中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一方面,兼职有利于促进大学生的社会化进程,分担部分家庭负担,但随之而来的是,在兼职期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总是受到各种各样的侵害。本文从法律适用角度首先指出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在于该问题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面前遇到了巨大的困境。本文最后从完善大学生兼职立法、强化雇佣关系及提高大学生维权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者;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动权益; I.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受损.法律原因分析 1 .1现行立法否认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 原劳动部规章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309号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依据此项规定,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大学生勤工俭学不受劳动法保护,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协商的,可以签订.也可以不签订。由于勤工俭学不是劳动部所称的“劳动”,在劳动报酬支付方面.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以及同工同酬原则限制,工作时间方面不受劳动基准法限制,用人单位也没有义务为学生交纳社会保险费,自然学生在劳动中受伤甚至死亡.也不能认定为为《劳动法》所称的“工伤”等等。 1.2司法实践错误的理解劳部发309号意见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1, 309号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该条文没有解释清楚,在逻辑上是有缺陷的。依据本条规定,若在学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自愿协商后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建立的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那理所当然地要受劳动法调整;如果不是劳动关系.那是不是法律关系,是什么法律关系?该条文的立法本意可能是:勤工俭学的大学生无论签订还是不签订劳动合同,都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但是如果该意见的立法原意是这样,那又何必多此一举地说“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本条规定在逻辑上存在缺陷。 2, 309号文件已与当今社会高校发展现状脱节,文件适用的基础己经不存在。309号文件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当时,学生的学费由国家承担,工作由国家分配,学生不需要外出打工;即使有参与工作的学生,人数也很少,而且,这些工作岗位和学生都在学校的控制之下。因此,勤工助学的学生不适用劳动法是可行的,学生的权利不会受到侵害。现在高校对学生实施的制度是收学费不分配工作,部分高校甚至鼓励在校学生到社会中工作锻炼,因此,309号意见适用的基础已经丧失。 即使承认309号意见的法律效力,很多人也误读了这一法条。他们认为凡是学生打工都可以归入勤工助学的范围于是顺理成章地认为学生打工都不受劳动法保护。但事实上,他们扩大了勤工助学的范围。“兼职”大学生与“勤工助学”大学生的范畴是完全不同的。2007年6月26日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学管理办法》也明确地表明了国

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总结怎么写,以下是XX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上级工会工作安排,我院工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对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出具体安排,下面将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总结如下:一是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我国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法规,标志着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得到深化和加强,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的关怀和爱护,对新形势下保障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院紧紧抓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首先将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为女职工工作重点纳入工会重要议事日程,采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实行广覆盖。通过横幅、简报、标语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并运用座谈会、知识答题等形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其次借助社会力量,扩大影响。我院妇产科、公共卫生科开展政策解答、免费妇检、健康咨询、检查等活动,提高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透明度,增进了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二是上下联动,营造氛围。为了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我院根据卫生局有关工作安排,对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行了安排部署,印发了宣传单,组织女工干部深入到周围市场、社区进行宣讲并赠送学习资料。举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学习宣传培训班,通过上下联动,营造氛围,形成学习宣传高潮。 三是注重实效,立足维权。此项工作,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和活动方案,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推动解决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实际问题。将学习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深化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相结合,同时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情况检查,查出漏洞,及时整改。在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同时,与当前的各项医疗卫生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提升服务职工,服务群众的工作水平,提高我院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自觉性。通过宣传,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深入人心。 社会主义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三个文明建设中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女职工作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维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随州市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服装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具有独特的军队+学校+家庭+球队”企业文化及优质做工品质的服装企业,因为

女职工权益特殊保护

保健措施 第七条月经期保健 .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女职工在人以上地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地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人以下地单位,应设置简易地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地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地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地作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地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至天地休假. 第八条婚前保健 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地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地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孕前保健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地作业. .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地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地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地作业岗位. 第十条孕期保健 .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地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地测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地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女职工较多地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个月以上(含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地《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地规定》第六条所规定地作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从事立位作业地女职工,妊娠满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地假期及待遇按年国务院颁发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和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地通知》(劳险字<>号)执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十一条产后保健 .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 .产后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至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第十二条哺乳期保健 .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对有未满周岁婴儿地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完整版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 同(参考)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

8-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一式三份))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企业)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首席代表): 联系电话: 乙方(企业工会)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首席代表): 联系电话: 1

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以下简称甲方)签订。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在新形势下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的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由企业行政(甲方)与职工(乙方)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协议对企业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五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

第八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九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十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应请求上级劳动部门或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第十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布。 3

大学生权益维护篇

大学生权益维护篇 第一章:兼职就业类案例 案例一兼职学生追讨工资未果案 【案情介绍】 去年来自华南理工、华南师大等多所高校的在校大学生数十人,在广州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兼职做促销员时,出于信任,兼职大学生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做一天付50元推销费,按月给工资。然而,在30多名同学做工两三个月后,公司曾经答应的工资却分文未给,兼职大学生多次追讨却屡屡被拒。【法条链接】 《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 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最低工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