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办事指南
一、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审核
(一)审批类别:审批、审核
(二)审批依据:
1、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计投资[1978]1234号);
2、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通知》(计资[1984]1684号);
3、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4、《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闽政[2003]3号);
5、《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6、《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三)条件或标准:
审批:1、本市级及以下政府部门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
2、未列入《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6年本)内需由设区市及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3、建设条件不需上级部门平衡。
审核:1、设区市及以上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
2、《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6年本)内需由设区市及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3、建设条件需上级部门平衡的项目。
4、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资金来源意向和初步承诺;
3、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县级国土部门出置的用地预审意见;
5、县级规划部门出置的选址初步意见;
6、涉及环境、用海、消防等事项的需县级相关部门出置审查意见;
7、特殊项目的特殊事项批准文件;
8、其他必备材料。
(五)时限:项目手续完备、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不含两个以上部门协调的时间)。
(六)收费标准:免。
立项申请报告基本格式:
关于……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申请报告应该说明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项目背景
如:为什么要实施该项目、实施该项目的政策或文件依据等。
二、项目规模
如:计划投资、用地面积(四至)、建筑面积等。
三、资金来源
如:自筹、财政全额拨款、财政补助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审核
(一)审批类别:审批或审核
(二)审批依据:
1、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计投资[1978]1234号);
2、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通知》(计资[1984]1684号);
3、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4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
5、《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
6、《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闽政[2003]3号);
7、《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条件或标准:
1、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
2、要求列入国家、省、泉州市重点建设项目;
3、审批:投资3000万元以上,本市级及以下政府部门出资的建设项目,未列入《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6年本)内需由设区市及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项目。
审核:设区市及以上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6年本)内需由设区市及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建设条件需上级部门平衡的项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申报材料:
1、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文件;
2、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
4、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防震、防洪、防空、文物保护、资源、劳动安全、卫生防疫、消防、海洋渔业等部门的评价意见文件;
5、有权单位出具的比较明确的资金承诺证明,银行贷款必须附有权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证明文件;
6、工程招标方案;
7、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五)时限:项目手续完备、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不含两个以上部门协调的时间)。
(六)收费:免。
三、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一)备案依据:
1、《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闽政[2003]3号);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
4、《国务院关于调整部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
5、《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
(二)备案条件或标准:
1、非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
2、《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6年本)外且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申报材料:
1、《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直接点击下载)五份(报省发改委备案的项目还需提交项目备案请示文件,资源类项目和5亿元以上项目仍需按要求由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高污染等敏感项目,申报前应先与各相关主管部门沟通衔接);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市国土资源局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加盖本企业公章。
(四)办理程序:
1、省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的企业或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需报省级发改部门备案的项目,企业需提交项目备案请示文件,经市发改局审核出具初审意见后(抄送泉州市发改委),直接报省发改委工业处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泉州市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的企业,经市发改局签注初审意见后,直接报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3、南安市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的企业,直接到南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四)备案时限:项目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即办。
(六)收费标准:免。
四、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一)审批依据:
1、《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闽政[2003]3号);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
4、《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
5、《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
(三)核准条件
1、非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
2、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6年本)内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
1、项目核准请示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或需国家核准的项目,需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报省核准的其它项目应为乙级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交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南安市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需国家核准的项目应由省建设厅出具);
5、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需国家、省、泉州市核准的项目需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已批或已转为工业用地的,出置相关部门意见即可);
6、市环保局出具的环评报告审批意见(需国家、省、泉州市核准的项目需由同级环保部门出具);
7、涉及用海的、用林的、岸线的,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林业、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需国家、省、泉州市核准的项目需由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出具);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办理程序:
企业向市发改局提交项目核准请示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材料,根据规定需由市发改局核准的项目,由市发改局直接办理核准手续;需报上级发改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发改局出具初审意见文后,由市发改局协助向相应核准机关申报办理核准手续(需省发改委核准的项目,相关材料直接报省发改委,抄送泉州市发改委征求意见)。
(五)审核时限:项目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或审核文件(不含两个以上部门协调的时间)。
(六)收费标准:免。
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审核
(一)审批依据: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2号令)。
3、《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05]175号)
(二)核准权限:
1、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由市发改局直接办理核准手续;
2、限制类项目或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发改局审核后,报送省发改委。
(三)申报材料:
1、项目核准请示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
2、外商身份证明、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银行贷款承诺等;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书;
7、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相关有权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8、根据国家法章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办理程序:
企业向市发改局提交项目核准请示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材料,根据规定需由市发改局核准的项目,由市发改局直接办理核准手续;需报省级以上发改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发改局出具初审意见文后,由市发改局协助向省发改委申报办理核准手续(抄送泉州市发改委征求意见)。
(五)审批时限:项目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市发改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或审核文件(不含两个以上部门协调的时间)。
(六)收费标准:免。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
(一)审批类别:核准
(二)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68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
4、《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
5、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
(三)招标方案核准的范围:
1、大型基础、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招标方案核准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
3、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
(五)申报材料:《招标方案申报表》(直接点击下载),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六)核准前置手续: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七)审核时限:项目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3个工作日内出具招标方案核准文件(不含两个以上部门协调的时间)。
(八)收费标准: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