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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研究样本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认

定的研究样本

在现实的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这一行为时有发生。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违法行为。然而,如何准确认定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成为了一个研究的焦点。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判例案例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困境等方面对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是指大股东以非法手段获取上市公司的财产或将上市公司的财产当作私有财产进行支配或占有的行为。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垄断性:大股东通常持有上市公司相当大比例的股份,享有决策权和控制权,能够单方面影响公司资产的处置。

2.隐蔽性: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往往是通过内部人员的合谋或滥用职权实施的,难以被发现和揭露。

3.复杂性: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常常涉及复杂的交易结构和业务安排,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巧。

4.持续性: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一般是长期进行的,不会一次性完成。

二、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标准:

1.主观故意:刑法要求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主观故意成分,即实施行为者具有明知是非法的目的,并予以实施。对于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也是如此,必须能够证明其具备主观故意。

2.非法占有:侵占行为必须属于非法占有,即超出自己合法的权益范围,以非法的方式占有上市公司的资产。这要求对公司资产的占有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超出其合法权益的。

3.资产数额:侵占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与侵占资产的数额有关。我国刑法关于侵占罪的量刑标准规定了不同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其是否达到了犯罪标准。

4.犯罪手段: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通常采用的手段较为隐蔽、复杂,如虚构交易、内外勾结等,这些手段对认定犯罪构成也有一定的影响。

三、影响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刑事责任认定的关键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对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面临着以下几个关键因素的影响:

1.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大股东

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需要进

一步修订和完善。

2.证据收集难度: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隐蔽性较强,证据

收集十分困难。因此,对于相关证据的获取和鉴定需要加强,确保证

据的合法有效性。

3.行政干预风险: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通常需要投资者或

其他股东的举报和揭露,但这涉及到行政干预的风险。一些投资者或

股东可能会担心受到报复或其他压力,导致积极揭露的意愿不高,从

而影响了案件的侦查和判决。

4.司法独立性:大股东往往具有较强的资源和人脉,对司法判决的

干预可能导致其逃避刑事责任。因此,司法独立性的维护对于准确认

定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十分重要。

综上所述,针对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需

要综合考虑行为构成要件、证据收集难度、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以及

司法独立性等因素。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证据收集和鉴定,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强化司法独立性,才能切实保障上市

公司的健康发展和股东的权益。只有在法治环境的保障下,才能实现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大股东私分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doc

大股东私分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 金男是某集体所有制企业出租汽车公司的法人代表、经理。金女是公司的会计。2000年11月,公司由集体所有制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在此过程中,二人在均拿不出全额应付的注册股金的情况下,开出了虚假的金男出资75万元,金女出资42万元的资金往来发票,送工商局注册。为了弥补所差股金,金男、金女与公司外人员杨某串通,由杨某代书奖励说明,金男批准,金女加盖公司公章,三人再制作账目,将公司的37万元以奖金的形式予以私分。16万元转为金男的股金,13万元转为金女的股金,8万元挂在公司应付杨某的款项上。2001年3月,杨某以其弟弟的名义参股出租汽车公司,将此款转为股金,并在形成会决议后至工商部门备案。金男等三人私分款项时,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转制时,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共有11名。其他对公司财产被分一事全不知情。事后,金男告知了两位,二人没有表示异议。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三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给予处罚,合议庭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人是公司的大股东,分配公司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三人所分的37万元属于改制后股份制企

业的财产,而三人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6%以上,他们所作的决议就是公司的决议,且事后又通知了其他股东并得到了允许。他们的行为实际上是分配自己的财产,没有侵害其他股东的权益,所以,三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应免于刑事处罚。因为三人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公司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三人持有公司绝大部分股份,其行为侵犯其他股东财产权益的程度较小,且其中两位股东对三人分钱一事没有异议,依法应认定三人的侵占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金男、金女、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定罪处罚。因为金男、金女利用管理、经手股份公司财物的职务之便,与杨某合谋,私分了企业利润,已达到数额巨大,杨某是此案的共犯。三人的行为均侵犯了股份制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金男等三人所分的37万元属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所有。本案中,改制后的出租汽车公司性质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研究样本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认 定的研究样本 在现实的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这一行为时有发生。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违法行为。然而,如何准确认定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成为了一个研究的焦点。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判例案例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困境等方面对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是指大股东以非法手段获取上市公司的财产或将上市公司的财产当作私有财产进行支配或占有的行为。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垄断性:大股东通常持有上市公司相当大比例的股份,享有决策权和控制权,能够单方面影响公司资产的处置。 2.隐蔽性: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往往是通过内部人员的合谋或滥用职权实施的,难以被发现和揭露。 3.复杂性: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常常涉及复杂的交易结构和业务安排,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巧。 4.持续性: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一般是长期进行的,不会一次性完成。

二、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标准: 1.主观故意:刑法要求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主观故意成分,即实施行为者具有明知是非法的目的,并予以实施。对于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也是如此,必须能够证明其具备主观故意。 2.非法占有:侵占行为必须属于非法占有,即超出自己合法的权益范围,以非法的方式占有上市公司的资产。这要求对公司资产的占有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超出其合法权益的。 3.资产数额:侵占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与侵占资产的数额有关。我国刑法关于侵占罪的量刑标准规定了不同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其是否达到了犯罪标准。 4.犯罪手段: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通常采用的手段较为隐蔽、复杂,如虚构交易、内外勾结等,这些手段对认定犯罪构成也有一定的影响。 三、影响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刑事责任认定的关键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对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面临着以下几个关键因素的影响: 1.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大股东

公司治理视角下的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研究

公司治理视角下的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研究 公司治理视角下的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研究 一、引言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和决策权的持有者。公司治理是确保股东权益的有效保护和公司利益的最大化的体系。然而,一些大股东常常通过滥用权力、利益侵占等方式,削弱小股东权益,从而损害公司利益。因此,对于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形成原因 1. 股权结构不平衡:在一些公司中,大股东对于公司的 控制权占比极高,掌握着公司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因此往往可以通过操纵公司内部协议、规章制度等手段实现自身利益的侵占。 2. 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大股东常常将自己在公司内的 控制权转化为权力寻租的工具,通过利益损耗、财务造假等手段将公司的财富转移到自己的口袋之中,而小股东的利益则常常被忽略。 三、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表现形式 1. 利益转移:大股东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与其个人利益 相关联的企业或个人账户中,例如通过内部关联交易等方式获得非正当利益。 2. 资金挪用:大股东将公司的资金挪用至自己的账户或 其他投资项目中,使得公司的经营资金链断裂,导致公司经营活动陷入困境。 3. 操纵财务报表:大股东通过虚假交易、财务造假等手段,将公司的财务状况呈现得比实际情况更好,以便对外融资、

提高股价等,从中获得私利。 四、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1. 弱化公司治理机制: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无疑削弱 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公司治理结构无法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导致公司的整体价值下降。 2. 扰乱公司内部秩序: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会扰乱公 司内部的正常经营秩序,导致公司的内部管理难以高效执行。 3. 降低投资者信心: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对公司的声 誉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对外部投资者信心产生不利影响。 五、防范和解决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策略 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 公司各方的权责,提高公司治理能力和效果,减少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 2. 强化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各项制度,提高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减少大股东对公司资源的控制权。 3. 加强外部监管: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管力度,充分发 挥各种市场机制和监管机构的作用,打击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 六、结论 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问题,对公司产生严重影响。为了有效防范和解决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需要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同时加强外部监管。只有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权益,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对公司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包括损害小股东利益、扰乱公司内部秩序和降低投资者

大股东资本掏空行为研究

大股东资本掏空行为研究 近年来,大股东资本掏空行为成为了中国资本市场和企业治理领域的热点问题。大股 东资本掏空是指股东利用其在公司内部控制权力,通过种种手段,将公司的财富转移至个 人或其他公司,损害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长期发展,也 对市场的稳定和公平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对大股东资本掏空行为进行深入的研究,提出有 效的防范措施,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长期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股东资本掏空行为的表现形式 1. 资产侵占: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将公司的资产转移到自己的名下或其他公司,或者以低价转让给其他公司,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2. 利益输送:大股东通过与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将公司的 利润输送到其它企业,以谋取私利。 3. 转移债务:大股东将公司的债务转移至其它企业或个人名下,使公司承担巨大的 债务压力,从而导致公司陷入困境。 4. 股东借款:大股东通过公司内部控制权力,非法获取公司的借款,并将借款用于 自己的私人投资或消费。 5. 资本市场操纵:大股东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价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损害 市场的正常秩序。 以上形式只是大股东资本掏空的一部分表现形式,其实际操作手法与手段还有很多种。而且,这些行为往往是零星分散的,需要通过综合拼凑,才能看出其本质。 二、大股东资本掏空的原因分析 大股东资本掏空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以下一些原因导致的: 1. 控制权过于集中: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控制权过于集中,少数大股东甚至 可以通过其垄断性的控制权,操纵公司的重大决策和财务活动。 2. 监管不力:监管部门对于大股东资本掏空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了大股东资 本掏空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3. 利益诱惑:一些大股东为了获取更多的私利,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将公司的财富 据为己有。 4. 企业治理不健全:一些上市公司缺乏健全的股东治理结构,大股东凭借其控制权 可以随意干预经营活动,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大股东刑事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大股东刑事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大股东刑事责任认定是怎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大股东刑事责任认定的规定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资本市场上,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案件时有发生,如何认定他们的刑事责任,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存在重大分歧,数罪并罚和一罪单罚是其中的两种主要观点。。 一、大股东刑事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大股东刑事责任认定的规定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资本市场上,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案件时有发生,如何认定他们的刑事责任,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存在重大分歧,数罪并罚和一罪单罚是其中的两种主要观点。罪刑法定原则是正确处理该类案件的标尺,在此前提下,贯彻刑法的谦抑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真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首先,股东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他(它)只是公司的投资者,在公司成立后,享有分配利润等股东权利,并负有承担公司亏损、资不抵债等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法人、是一个经营实体,一切运行要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 法定代表人是法律意义上代表公司履行相应公司运营职责的,不仅要履行企业管理的职责,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担任、但也可以由股东任命股东之外

的人来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对于公司的而不是对于公司债务的。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认缴出资,而对于公司债务,公司是以属于自己的全部资产为总担保的。 二、股东与法人的区别: ? 法定代表人与股东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股东应当履行缴纳注册资本金的义务,承担有限责任,分享企业红利; 法定代表人则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若出现违法问题,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他们之间承担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一人”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法律分析

“一人”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法律分析 作者:潘素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 摘要在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如果侵占公司的财产,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从一人公司与公司人格制度、利益相关论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民刑交叉等理论分析及犯罪构成要件看,一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否则,不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职务侵占 作者简介:潘素梅,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民刑交叉。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07-02 一、案情简介 昆明某区一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之初共有三位股东,分别是张某、施某、舒某,其中,张某为法定代表人。之后,因股东之间产生矛盾,经股东会决议,2012年4月,张某将等其股份转让给施某,2012年5月,舒某将股份转让给施某。之后,公司由施某负责经营管理,其妻李某负责财务。因公司经营情况不好,张某通过借款不入账、重复报账等方式,将公司资金人民币40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供其私人使用。后因施某未付清张某的股份转让款,张某向公安报案,认为施某侵占公司资产。 二、观点争鸣 我国《刑法》第227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对于施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问题,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施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从罪刑法定的原则看,刑法于1997年修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规定。因此可知,刑法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不包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某建材公司因股东变动后成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只有施某一人,施某是公司唯一的受益人,施某使用公司的财产,实际上也是在使用自己的财产,所以,即使施某利用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财产,其行为也不符合职务侵占罪;另外,按照《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如果施某的财产与建材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同,施某应当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是一种民事责任,并非刑事责任。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 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股东的利益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股东利益中,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占问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本文主要研究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现象,分析其原因和解决措施。 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占是指在上市公司中,大股东通过各种手段占用或削减股东的利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大股东挤占上市公司利益。在实践中,大股东经常通过向上市公司提供未经公开招标的服务,提高自己的利润。而小股东往往无法获得这些服务,因此受到损失。 2、大股东恶意行为。有些大股东可以通过自己的优势地位,控制上市公司的经营,进行不利于小股东的决策。例如,通过控制公司董事会来进行不幸当的决策,从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3、大股东利用自身特权,获得公司关键信息,从而对自己有利。例如,在公司进行融资时,大股东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利,检查融资计划并从中获得利益。 以上这些利益侵占现象,都会影响到小股东的利益。 1、公司法规制的不完善。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法制中,如果大股东和小股东协议制定了不公平的交易,一旦被揭穿,也无法追究责任。这也削弱了对大股东的制约力,从而大股东更容易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2、市场机制不完善。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股票的流通性较低,缺乏较大的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不能有效地约束大股东的行为,从而对小股东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3、大股东利益保护意识不强。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的控制地位越来越稳固,但大股东仍然没有清晰地认识到其行为对整个市场产生的影响,没有能够完全尊重小股东的利益。这使大股东更容易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1、完善法规。制定完善的法规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对于限制大股东的行为非常重要。应该对各种利益侵占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制约,更好地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2、提高交易市场的流动性。股票市场的流通性越高,小股东的权利得到的保护也就越高。应该加强股票交易市场的建设,形成更加活跃的二级市场,提高股票流动性,并增加股东大会的约束力度。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股票等证券投资来获取收益,但是随之而来 的是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在股份公司中,大股东往往有着较高的控制权和决策权,这也 给小股东带来了受损的风险。本文将探讨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 1. 控制权侵占 大股东往往拥有公司的掌控权和决策权,这也让他们可以通过掌控公司的许多决策, 将公司的利益转化为自己的利益。例如,通过发放高额津贴、抽取巨额管理费用以及在不 透明的关联交易中获取额外收益等手段将公司利益转移给自己,大股东能够有效地损害小 股东的利益。 2. 利益占用 大股东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占用,例如把公司的资金和财产用于推广自己其他业 务或进行自己的投资,而不是用于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这种情况下,小股东的利益会受到 严重的损害。 3. 提高股价而增加了风险 大股东可以利用公司的政策、业务决策等掌控公司的力量,提高公司股价,但是这样 的股价上涨,并不一定代表公司实际价值的提高,因为股价的上涨可能是暂时的或受市场 波动影响,而这样会增加小股东损失的风险。 1. 权力稳定性 大股东通常依靠多数投票权来获得股东控制权,这种权力稳定性强,一旦获得了控制权,大股东就可以随意操作公司的资源,把公司的利益转化为自己的利益,与其他股东和 投资者的收益无关,这种无为而治的行为容易导致小股东的损失。 2. 寡头竞争 在大股东举行股东大会和其他决策性事件中的投票比例优势,通常导致其他股东不能 有效争取自己的利益,为了减少竞争和收益风险,更多的小股东会被迫或者选择退出市场,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小股东的利益也会受到侵害。 3. 缺乏信息透明和合规性 大股东在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中往往能够掌控公司的内部信息,并且会采取诸如股份转让、关联交易等手段来规避法律和监管的限制,从而更容易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1. 强化监管制度

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研究案例

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研究案例 近年来,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的问题备受关注。大股东以其在公 司中的地位和权力,占用公司资金进行个人或其他企业的投资和融资 活动,给公司带来了重大的风险和损失。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 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并通过案例分析、个人观点和理解,撰写 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1. 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的背景 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的问题一直存在,但近年来却愈发突出。大 股东通过各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资本运作等,将公司资 金用于个人或其他企业的融资和投资活动,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股东 权益受到侵害。在监管不力、法规松散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变得更加 严重。 2. 案例分析 以某上市公司A的大股东B为例,B利用其在A公司的地位,通过虚增交易、转移资产等手段,占用了大量公司资金进行个人融资和投资,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监管部门介入后,揭露了B对 A公司资金占用的问题。该案例说明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的 存在和严重性,也暴露了监管的薄弱和法规的不完善。 3. 个人观点和理解

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的问题,我认为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 监管和规范,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股东权益保护。监管部门应加 大对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查处力度,严惩违规行为,确保上市公司经营 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公司内部也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信 息披露,增强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监督能力。 4. 总结和回顾性内容 通过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的研究和案例分析,我们深刻认 识到这一问题的危害和严重性。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保护股东 利益,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加大惩治力度,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本文中,我详细阐述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的背景和案例,共享了个人观点和理解,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建议。希望本文能够 对读者对这一问题有所启发,并引起更多关注和讨论。上市公司大股 东占用资金问题一直是资本市场监管和公司治理领域的重要议题。近 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大股东 占用资金问题也愈发突出。大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和权力,通 过关联交易、资本运作等手段,占用公司资金进行个人投资和融资活动,导致公司受损,股东权益受到侵害。这一问题对于公司的发展和 股东利益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需要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研究 引言 在股权结构复杂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通常拥有相对较大的控制权,而小股东往往处 于控制地位的弱势。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权力悬殊的存在,大股东往往会利用其控制权来侵 占小股东的利益。本文将对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情况进行研究,探讨其原因和影响,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表现形式 1. 资产侵占 一些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公司的资产转移到自己控制的公司或个人名下,从 而侵占了公司的财产,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 2. 利润侵占 以高额管理费用或其他手段将公司利润转移给自己,削弱了公司的经营能力,影响了 小股东的收益。 3. 控制地位侵占 通过股东大会决策和其他手段加强自己的控制地位,削弱了小股东的话语权和决策权,进而影响了小股东的利益。 以上几种情况都是大股东对小股东进行利益侵占的具体表现,这些行为可能会对公司 和股东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1. 控制权优势 大股东通常通过持有公司股份的多数权来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控制权的优势使他们 更容易地操纵公司内部的资源和决策,从而实现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 2. 利益冲突 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大股东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公司整体利益 和小股东的利益。 3. 道德风险 在缺乏有效监管和制衡的情况下,大股东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出于私利进行利益侵占。

以上原因导致了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行为。这些原因既包括了大股东个人的利 益需求,也包括了公司治理结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 1. 影响公司稳定性 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占可能导致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不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最终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发展。 2. 影响股东权益 小股东的利益被侵占会导致他们对公司的投资信心降低,最终影响到公司的股东权 益。 3. 影响经济发展 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可能会影响到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 到整个国家乃至全球经济的稳定。 以上影响不仅仅是对公司内部的影响,更是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因此大股东对小 股东的利益侵占不容忽视。 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对大股东行为的监管和制衡,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大股 东对小股东行为的透明度和监督性。 2. 提高法律法规的约束力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提高法律的约束力,降低 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占成本。 3. 加强信息披露 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真实性,提高小股东获取信息 的能力,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4. 增加小股东话语权 增加小股东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帮助小股东更好地参与到公司的决策中来,加强对大 股东行为的监督和制衡。 以上对策可以从公司治理、法律法规、信息披露和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入手,逐步缓 解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问题。 结论

论文:浅谈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行为与解决方案

71852 公司研究论文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行为与解 决方案 近年来针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表明:集中的股权结构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并保持相对的稳定.。在这种股权集中下,大股东利用手中控制权肆意侵害小股东权益的行为经常发生。这种侵害行为将对我国经济实体产生很严重的负面冲击,导致我国的社会主义资本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如何保护中下股东权益,同时防范大公司的侵害行为是非常重要的。 1.大股东侵害行为的表现 1.1 直接占用资金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通常会直接占用上市公司的巨额资金,并且延期不予归还;而本身作为债权人的上市公司,也对此情况无可无奈何吧,不能进行追讨。尽管监管部门出台各种措施大力清欠,但此情况却屡禁不止。由于资金被大股东无缘由长期占用,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极度匾乏,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1.2 违规担保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通常都要上市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间接利用公司资产谋利。同时当大股东不能归还贷款时,将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达成有效合同,上市公司将附有相应的责任,同时享有对大股东的追偿权。但是在我国这种追偿权通常情况下是很难实现的,这便造成了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大股东们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欺压上市公司间接占用其资产,达到获利的目的。 1.3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有相互关联的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通常是具有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大股东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利润或资产转移给自身,如大股东可以以低价购入上市公司产品或高价卖出原材料等方式达到私利。造成这样的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与外部监督的不严格。交易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中小股东很难得知交易的真实性,而外部监督的不严更使得中小股东难以得到有用信息,从而去觉察这种情况。就这样,大股东就可以利用关联交易这一重要手段来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1.4 内幕消息与利润操纵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

从光电集团侵占国有上市公司资产案谈如何认定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案情介绍 张某为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德尔总经理,2005年6月得知某国有上市公司光滑股份将转让部分股权的消息后,即可着手组建所谓的集团公司。张某用5000万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反复倒账,虚增母公司及8个子公司的注册资金4亿元,直到2005年12月广电集团才正式完成工商注册。紧接着,张某用15万元买来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光电集团出具的一份总资产为35亿元、净资产为16亿元的2005年度资产审计报告,再将2004年度的审计报告补上。这样初步完成了收购前的准备工作。随后,张某为了筹集收购现金,经过一番运作,与4家银行达成协议,若收购成功,张某必须将光滑股权质押在银行,以此作为银行放贷条件。银行得到张某的承诺后,收益张某巧妙地开了监管,做了一个“过桥贷款”的方案,以企业流动资金的名义从4家银行共获得贷款6亿元,其中5亿元用于收购光华股份。为了使收购成功,张某行贿光华股份总经理近百万元。2006年6月,张某如愿收购了光华股份。 光电集团成为光华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后,张某以大股东身份成为光华股份的董事长,从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通过指使广电集团的高管王某、赵某及其派到光华股份任高管的肖某、刘某、吴某等人,将光华股份的资金以“对外投资”的名义,疯

狂拆借转入光电集团及张某私人控制的公司。经查明,张某等人非法占有光华股份资金5.2亿元。 那么,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呢? 从近几年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的各种手段来看,“空手套白狼”掏空国有上市公司的案件作为典型,近年来在全国许多地方都有发生。资本家以较低的犯罪成本肆意的在国企改制中鲸吞国有资产,他们通常的做法是:收购者先以各种方式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本案中,对于大股东光电集团或者张某侵占上市公司光华股份(通常采用股权收购的方式),在通过伪造文件等方式,套取或者挪用资金,用于自负收购者取得控制权的代价。通过这种手段,收购者甚至可以不用支付任何实质性地代价,就取得了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在收购者的一系列行为中,如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对此,法律界并不存在异议,但对于该类案件应入何罪,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存在广泛的争议。集中起来主要是主要是两派的观点:一派观点认为,应根据行为人数个独立的行为构成独立的罪名,应根据行为人的数个独立的行为构成独立的罪名,适用刑法中关于赎罪并罚的规定定罪量刑;另一派观点认为,不能将行为人的行为割裂对待,仅以虚假注册、挪用资金等罪名分别定罪量刑,而忽略其行为从整体上看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应根据刑法中牵连犯的原理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总结以上两种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研究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研究 摘要:大股东利用控制权,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各种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济往来,侵占上市公司的资源,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扰乱资本市场秩序。本文,首先阐述了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因,然后分析了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主要手段,最后给出了如何防范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几点建议,以期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关键词:大股东上市公司利益侵占建议 一、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因分析 (一)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一股独大现象严重 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是我国上市公司的重要特征,上市公司中最大五位股东的股权集中度远远高于国际水平,比国际上股权集中度最高的德国还高出18个分点,比美国则高出30个百分点。在公司股权集中的情况下,公司的代理冲突主要表现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基于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个中小股东都没有动机去监督大股东,他们也无法联合起来监督大股东,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中小股还是通过外部市场监督机制运用“用脚投票”的方式对公司进行治理。 另外,我国上市公司中大多数“脱胎”于国有企业,由于特殊的发审制度,为了达到上市的条件,往往通过剥离或捆绑优质资产来获得上市资格。国企“脱胎”上市,使得存续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失去竞争能力,而大股东又无法从上市公司获取满意的回报。股改前,大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能流通,因而也就无法获取股价变化所带来的收益;股改后,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能够有限制的流通,但为了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也未必大量抛售。加之我国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普遍不高,通过股利分配获得收益也不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股东是理性的经济人,就会从自己利益最大化出发,在现有制度安排框架下,利用控制权,通过各种“掏空”行为获取收益。 (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弊端 公司治理结构是借以处理公司中的各种合约,协调和规范公司中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一个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对大股东的行为起到很好的约束和制衡作用,有助于广大中小股东更好表达自己的意愿和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股东大会走形式,董事会被董事长或总经理控制,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现象很普遍,广大中小股东缺乏忠实的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 (三)违法成本过低,惩罚力度不够 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行为,这在银行、证券等证券、金融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但控股股东为什么不顾法律、法规的禁止,不断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而且愈演愈烈呢?笔者认为,控股股东违法成本过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影响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对大股东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的影响 摘要:在理论分析基础上,以制造业国有控股公司2008~2011年数据为样本,实证检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影响。实证分析表明: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状况在2010年后得到了显著抑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对大股东占款现象有显著影响。研究结果的政策含义在于: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待完善并应推进企业实施,企业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质量须进一步提高。 关键词:企业内部控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东占款;自我评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披露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03-0058-06 一、文献回顾 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后,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根据“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控制董事会,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使上市公司与其发生大量的关联交易,通过这些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牺牲或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在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大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绝对有利的地位。如果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大股东就会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不顾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新兴市场上,这类利益冲突与代理问题尤其严重,原因在于,在新兴市场中各种治理机制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措施不力或效率不高。根据La Porta et al.,Balletal的研究,财务会计信息是抑制大股东与小股东代理问题的重要机制。然而,公司内部人在披露财务会计信息时,可能会操纵信息披露,可能会进行盈余管理,这必然会导致财务报告可靠性大打折扣。为了解决财务会计信息不被人相信的问题,就需要一定的制度安排来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所以,Fan和Wong认为高质量的审计能够降低代理成本冲突的问题,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 我国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时间不长,国内鲜有文献研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贾明等指出,由于内部人追求控制权和个人收益而把资源投入到其他偏离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任务上,相应的监督也应赋予投资者掌握不同的要求权和不同的利益目标来监督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某种偏离行为,以构建一套有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作为外部人的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监督作用,并保护其利益。郝颖等研究发现,大股东的自利性资本投资行为不仅挤占了中小投资者的共享利益,而且形成了从增加资本投资形成更高控制权收益到损害企业价值的传导机制。刘慧龙等从资金占用、现金

上市公司控制性股东“掏空”行为实证研究综述

上市公司控制性股东“掏空”行为 实证研究综述 论文摘要:现有的国内外有关上市公司控制性股东的“构空”行为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大股东占款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程度;侵占行为发生的影响因素;侵占行为与报表数据之间的关联关系;从公司治理角度,如股权结构对占款行为的影响等进行建模分析。而对此做出的改革应包括司法体系和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根据产权理论的分析框架,对于公司治理层面的改进步及以下方面:内部各层级权利的相互制衡与监督;通过法律规范约束大股东表决权限;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联盟整理。 中国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大般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且这一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越来越多的大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把上市公司当做圈钱的工具,甚至以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代价,严重伤害

了投资者的信心,同时也影响了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国内外文献综述 1.关于控制性股东。“掏空(Tunneling)"①是Johnson等(2000)提出的一个概念,其主要含义是指公司的控制性股东为了自身的 利益将公司的财产和利润转移出去的行为。在谈论控制性股东之前,首先有必要对控制性股东的概念内涵予以明确。所谓控制性股东(ControllingShareholder)是指对公司 的决策享有控制权的股东。判断是否成为公司控制性股东的标准并非完全以其所持股 份是否达到某一比例为绝对标准,而是以其实际拥有的控制力而论。齐彬(1999)认为,“大股东与小股东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这对概念是由具体公司股权结构反映出来的,它表明的是权力关系而不是单纯的固定的 数字比例。”大股东可以理解为公司的控制性股东。 2.关于控制性股东“掏空”行为的动机。国外的研究重点一般放在控制性股东对公司 资产乃至中小股东利益的掠夺和侵害上。

大股东侵占、债权人保护和债务融资的关系研究评述

大股东侵占、债权人保护和债务融资的关系研究评述 摘要:基于国内外有关大股东侵占、债权人保护和债务融资关系的研究,结合中国实际,为上市公司治理改革和债务融资问题的研究提供依据。结果发现,大股东侵占和债权人法律保护都能够影响债务融资的规模、期限结构以及融资成本。 关键词:大股东侵占;债权人保护;债务融资 中图分类号:F275;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409(2014)05-0062-04 债务融资是公司外源融资的重要来源之一,它不仅影响公司的资本成本,而且与公司治理和宏观经济运行密切相关。如何合理设计资本结构以及债务内部的期限结构,并且使债务融资成本最小化,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非常感兴趣的问题。有关债务融资影响因素的研究,早期主要集中在公司特征以及债务自身特征方面。近年来,公司治理在债务融资方面的作用,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以及外部投资者保护,通过降低债权人面临的代理风险和信息风险,能够降低资本成本。股权结构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重要方面,而外部的投资者保护主要是债权人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自La Porta 等的开创性研究以来【1】,学术界发现英美以外的国家普遍存在着股权集中现象,这些国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往往掌握在终极大股东手中,并且终极大股东经常通过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以及双重股份实现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尤其是大股东可以通过只拥有较低的现金流量权,便可获得公司的控制权。在股权集中模式下,终极大股东有动机和能力侵占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控制权私利。终极大股东的两权分离度越高,越有动机和能力侵占债权人的利益,而债权人保护水平的改善能够提高大股东侵占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大股东的侵占行为。 可见,终极大股东的侵占行为以及债权人法律保护水平,都能够影响债务融资活动。本文针对近年来该领域的有关研究,进行系统性的回顾和梳理。由于国内上市公司也普遍存在着股权集中现象,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终极大股东手中,并且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债权人保护水平较低,鉴于债务融资是我国企业的重要外部融资来源,因此结合中国的实际,研究终极所有权和债权人保护对于债务融资的影响,对推动国内上市公司债务融资活动的规范化进程,优化资本结构和债务期限结构,降低债务资本成本,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文献回顾和梳理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大股东侵占、债权人保护对于债务融资规模、期限结构以及融资成本三个方面的影响,最后进行了研究评述和展望。 1大股东侵占、债权人保护与债务融资规模 1.1大股东侵占与债务融资规模 从理论研究方面来看,随着终极大股东的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分离度的增加,债务融资规模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终极大股东两权分离度增加导致债务规模增加的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与股权融资带来的终极大股东持股比例被稀释相比,债务融资不会影响终极大股东的控股地位,尤其是在终极大股东的现金流量权较低的情况下;第二,债务融资具有信号作用,债务融资规模的提高迫使终极大股东保持一定规模的现金储备来满足利息支付需要,终极大股东通过提高债务融资规模向债权人传达相关的信息,即说明公司治理情况良好,终极大股东不会掠夺债权人的利益。具体哪一种效应发挥作用,主要与外部的制度环境有关。 从实证研究方面来看,国内外学者分别为上述理论研究找到了经验证据。Billett等发现,在美国设有双重股份的上市公司中,随着控制权的增加,债务融资规模上升,而现金流量权的增加,债务融资规模下降【4】。近年来,国内也有学者开始关注终极所有权结构对债务融资规模的影响。肖作平研究了终极所有权结构对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发现两权分离度与债务水平之间呈现负相关的关系【5】。

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法律责任研究

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法律责任研究 在现代企业治理中,上市公司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股东关系和治 理结构显得尤为重要。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市场的蓬勃兴起,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挑战也逐渐浮现。其中,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利益的侵占问题备受关注。 一、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表现形式 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可通过多种方式体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使用上市公司资金进行个人或其他企业经营活动,从而使上市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2.虚增债务或扩大资产负债表规模:控股股东通过虚增债务、通过与关联方交 易不合理定价等手段,进一步规避债务追究和保护个人利益。 3.资产转移和转包:控股股东通过资产转移或转包等行为,将上市公司的利益 转移到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从而导致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恶化。 4.非法披露内幕信息:控股股东获取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以此来谋取自身的 利益,从而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 二、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法律责任 针对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且为受害股东和上市公司提供了法律救济。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涉及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虚构交易、违规占用资金等行为,如果涉及违法犯罪,则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依法追究民事责任:侵权方面,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构成了 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依法获得赔偿,并追究控股股东的民事责任。 3.上市公司治理监管: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揭示、追责等工作也 是我国证券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事项。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的监管和制度建设,以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三、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法律责任研究的局限性 虽然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法律责任得到了一定的明确规定,但仍然存 在一些局限性。 1.司法救济难:尽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受害方的救济途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受害方往往面临着司法救济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 2.法律规定不全面: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 定义、界定以及相关追责措施都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完善和空白。 3.法律执行难:在一些具体案例中,由于证据不足或相关法律的执行难度,导 致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追责难度较大。 四、加强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法律责任研究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和局限性,应加强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法律责任的研究, 以完善法律制度、强化司法保护,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1.加强侵权行为监测和预警:建立起一套高效准确的侵权行为监测和预警机制,以及相应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应对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2.加强证据保全与取证:加强对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证据保全和 取证工作,提高追责能力,同时建立相关证据的标准和规定。

公司治理、大股东资金占用与相关信息发现——基于莲花味精的案例研究

公司治理、大股东资金占用与相关信息发现——基于莲 花味精的案例研究 厦门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公司治理、大股东资金占用与相关信息发现??基于莲花味精 的案例研究 姓名:汪裕川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会计学 指导教师:杜兴强 20090401摘要 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资金占用闯题不仅过去非常严重, 而且现在仍然不可忽视,因此,研究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曾经发生过严重的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莲花味精作为考察对象,主要研究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治理因素对大股东资金占用的影响,二是大股 东资金占用相关信息的发现问题,其中后者试图回答审计师能否全面发现大股东 资金占用信息以及资本市场能否提前发现大股东资金占用信息等两个问题,

此 外,本文还专门分析了独立董事在防止和发现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中的作用。 本文研究发现,第一,大股东拥有绝对控制权、以复杂的企业集团形式控制上市公司、管理层人员在大股东处大范围的兼职以及“五分开”情况不到位等公 司治理问题都是造成大股东资金占用的重要原因;第二,审计师虽然能够按照有 关政府文件的要求对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相关会计信息进行鉴证,并按要求出具专 项说明,但并没有揭示出大股东资金占用的全部重要信息,包括没有揭示出大股 东占用资金的过程、没有揭示出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用途、揭示的大股东占用资金 金额不十分准确等:第三,总体来看,大股东资金占用相关信息的公布会引起资 本市场的强烈反应,从而表明投资者并不能提前发现大股东资金占用的信息;第 四,独立董事虽然基本上能够按要求履行职责,但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形式上的, 他们无法保证可以对大股东占用资金事项履行“认可”程序、他们不能及时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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