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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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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张永军进入21世纪以来,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活动的外延不断扩展,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将人类社会带进了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并创造了一个跨越时空和国界的“电子世界”。在这个覆盖170多个国家,包容近10亿网民的网络空间中,发生着各种新方式的经济往来与社会生活。其中,电子商务或许就是一条最靓丽的风景线,它正在迅速地渗透进我们的生活,并产生着巨大的冲击。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而电子商务更便利地满足着人们的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可以说,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隐形化”的过程。不过,我们在享受着电子商务为我们带来谈判、签约、订购商品等便利的同时,也必须注意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就是其中之一。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很多,例如:在版权领域,Internet技术给版权保护的客体、版权权利内涵提出的新挑战;在专利领域,专利发明的性质在网络时代发生了巨大变化,Internet上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成为新的法律问题;在商标领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标的关系,国际上

商标和“域名”的保护和侵权等,这些内容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一、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之间的矛盾从广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但本文中我们仅仅讨论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几类,包括版权(在我国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近几十年以来,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了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并发生了与知识产权固有特性的强烈冲突。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很难受到严格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又一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些相反的特性导致了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

目前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世界大多数国家主张通过缔结国际公约来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的保护。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主持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就针对网络环境,增加了版权保护的新权利,同时对现有权利向数字化的应用延伸做出了解释。同时,对于电子商务影响巨大的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也需要有一个共同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就是一例。在知识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这对世界发展中国家是一个重

大的挑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的一个大国,必须研究自己的对策。要抓紧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努力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以便在国际竞争中,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上面我们简单介绍了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来介绍电子商务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种知识产

权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内容。

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1、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所谓版权,有时也称作者权,在我国被称为著作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一般来讲,版权的客体是指版权法所认可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简称作品)。但是在信息时代,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技术给版权的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中,给软件提供更加及时和完善的保护。1972年,菲律宾第一个把“计算机程序”列为“文学艺术作品”中的一项,1980年后美国、匈牙利、澳大利亚及印度先后把计算机程序或者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1985年之后,又有日本、法国、英国、联邦德国、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国以及我国台湾与香港地区,都把它列到了版权法之中。1990年我国制定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登记

办法》等立法建立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在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版权侵权问题时,我们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和链接侵权问题。网络服务商根据其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主要分为网络内容服务商和网络中介服务商两大类。网络内容服务商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网络内容服务商会提供一些网页,在这些网页上面的内容就存储在网页所在的服务器上。如果网络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服务未经版权人允许,则构成了对作品的复制权的侵犯和网络传播权。网络中介服务商的基本特征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其本身并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信息。此一基本特征决定了其在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与网络内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使得其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显得更趋复杂,更具有时代性。信息共享始终是互联网的理想追求,因此链接技术的出现就深受人们欢迎。所谓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HTML的标记指令,通过URL指向其他内容。链接的对象可以是一个网站,也可以是网站中的某个网页,甚至是网页中的某个组成部分。关于链接技术的侵权问题,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同的国家有很大的差别。主要来讲,链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复制权、演绎权以及精神权利等。关于这方面的论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2、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的是一种法律认定

的权利。它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专利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它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所提出的新问题不断变化。网络技术对专利领域也提出了大量问题。例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中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此外,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在专利法中一般都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要件之一。传统的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在Internet上公开发明创造应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专利的电子申请在网络环境下也有了新的问题。电子申请就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主管行政机关提交有关专利的申请。而传统的做法是以纸质文件为载体进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起草的《专利法案条约》(草案)和《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的修改中,已确认了电子申请的合法性。日本专利局已于1990年12月开始接受专利的电子申请。韩国已经着手进行通过Internet申请专利的实验。美国、日本、欧洲三个专利局正在进行通过Internet联机申请专利的准备,并把实现专利文献无纸化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3、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和商标问题

域名是一种资源标志符,是因特网主机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为一种在Internet上的地址名称,在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为一种技术性手段建立起来的,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域名本来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被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但是,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强,法律已经开始将某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赋予给域名,以保护权利人利益。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已使人们感到用“视觉感知”去认定,比起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发展需要。当前在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虽然1997年5月国务院部门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并作为无形资产被交易着。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围内是独一无二的,但同时域名又通常都是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来进行登记的,因此一旦有人先对某个名字进行了注册,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该名字来命名其网址。因为域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抢注者希望借助于被抢

注者的良好名誉得到网络用户的访问,一旦抢注成功,网络用户将无法访问到该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抢注企业的站点,而是访问到抢注者的站点。法律应当制止这种恶意抢注行为,保护被抢注者的域名名称或商标利益。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适用研究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面临着如何认定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如何保护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为解决这些新问题,国际社会一方面通过制定新的公约加以协调、另一方面要求各国知识产权法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首先来看看版权法的适用问题。版权法在电子联网技术中有一些发展。传统的版权法要求你的作品必须附着在载体上,或相关的载体(磁盘、磁带)上,才会受到保护,但在互联网领域,你所写的东西通过机器来帮助你阅读,也就构成了“附着在载体上”这个法律要件。以美国“花花公子”案为例,这是第一个涉及到计算机网络纠纷的版权案子。“花花公子”杂志诉Starware公司从网络上取得其53张照片资料,并将之放在CD-ROM上贩卖而侵犯了其版权。法院经审理、判决“花花公子”胜诉。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版权的概念在网络环境下必须得到新的扩展。其次在商标法上,也会面临新环境下的适用问题。在这方面,不同的国家规定不同。美国奉行的是先使用原则,即谁首先使用这个名称,他

就获得相关的权利。但网络上的域名登记问题毕竟不是简单的商标法问题,现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来调整这个问题。美国商务部电信与信息司于1998年初公布的《因特网名称与地址的技术性管理的改进方案》,例举了七方面的问题;中国为探寻符合国际标准和适合中国国情的域名制度,于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办印发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目前,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法缺乏保护域名的专门制度,但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等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与规则,可能对建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起指导作用。因特网国际协会与美国的以及全球产业界、因特网用户等最近也已达成初步协议,成立新的全球性管理顶级域名机构。这说明国际社会正在加紧努力,协调这一基础性领域内错综复杂的问题。

这里,还要讲一讲管辖权问题。一般从民诉方面来讲,要起诉或在侵权发生地,或在被告所在地,但在联网系统里面,传统的原则不适用了。因为联网系统里所出现的诽谤、错误及误导性的信息,有时候你根本无法知道它是从哪里冒出来的。他可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他把信息输送上去之后,马上关机,你就不知道他在哪儿。就传统的法律而言,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到底在哪儿起诉?”从传统的民法理论来看,实际上对原告不利,因为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发生地起诉,有时候原告离之很远,

对原告的起诉权不利。但在联网系统里面,由于不知道被告(向联网里输送信息的人)具体在哪个地方,反而对原告起诉有利,因为原告既然不知道被告在哪儿,原告就可以随便挑选从法律上和地点上对他最有利的地方起诉。这样,就形成了美国法律上讲的FIM效应。但根据一般原则,还是应该在因网络里的诽谤及错误等信息引起伤害的地方起诉。

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引言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据交换EDI和因特网的网上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全新商务模式(沈培,2005)。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一种确立权利、保障权利、激励创造的制度。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发现权、商标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何正贤,2005)。由于当前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成熟与网络的极大普及,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飞速发展,并逐渐成长为21世纪的主要贸易方式之一,给许多相关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但是,这些变化也带来了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框架的冲突。因此需要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加以研究,使得知识产权在网络世界中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1。电子商务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在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的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而网络环境所特有的匿名性与信息的 开放性使得网络世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分困难.目前,虽然已经有了一些针对在线知识产 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出台来维护互联网的信息产权的安全性,但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仍然相当普遍。 1.1著作权 著作权的前提是独创性,电子商务中具有创造性的内容,可通过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予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问题,主要集中在商务信息的著作权、向公众传播权、复制权、因特网的数据库保护等方面(刘勇,2007).著作权的保护的应该是包括表达的形式,而不仅仅是内容.不论消费者还是商家,都会在电子商务贸易活动中复制一些相关的数据资料,有的是永久性复制,有的只是暂时复制,这又涉及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复制权问题.对于数据库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如何既保护权利人权利,又向公众提供充足信息,又是另一个难题。 1。1。1电子商务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侵犯复制权的行为 复制权是著作权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保护著作权的基础(李冬梅,2007).电子商务过程中,通常要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数字化,从而进行网络信息传输.由于这种数字化的转换一般由计算机直接自动完成,并没有出现进行创造性的劳动,数字化的作品与原作品 相比,并没有作品根本属性的变化。因此这种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复制行为,一种侵犯了著作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题

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案例分析题 1、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站应对客户承担责任。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说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所以最终不承担出售假货的法律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者在如下情况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参与他人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依然纵容;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2、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问: (1)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答案: (1)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

电子商务法论文

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摘要: 电子商务正在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经济主题,围绕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也在逐步建立起来,所有准备或者正在开展电子商务的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了解其交易的法律环境,特别是在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要采取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交易方式,以便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客体得到了扩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也呈多样化。为适应网络知识产权范围扩大化的要求,必须揭示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之道,以保证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杜绝网络环境下的多种侵权行为。 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侵权 1.引言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据交换EDI和因特网的网上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全新商务模式(沈培,2005)。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一种确立权利、保障权利、激励创造的制度。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发现权、商标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何正贤,2005)。由于当前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成熟与网络的极大普及,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飞速发展,并逐渐成长为21世纪的主要贸易方式之一,给许多相关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但是,这些变化也带来了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框架的冲突。因此需要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加以研究,使得知识产权在网络世界中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2.电子商务中产权保护问题 2.1 信息数字化导致的难题 电子商务环境下,所有作品都是以数字化的模式存在。对一部作品进行单纯的数字化处理,处理过程中没有创造性成分,只是将同一作品用不同的形式呈现而已。按著作权保护的原则,著作权指的是人类的创造性活动产生的结果,只有自然人才具备这种创造的能力,而数字化通常由机器完成。但是,在网络上传输的具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同样都以数字化的形式出现,复制、传播和储存都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从而使侵权行为非常隐蔽。这种网络传播所造成的短时间复制对著作权、专利权等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由于“暂时复制”只是将版权材料存入计算机和网络,没有固定在任何有形物质媒体上,这就增加了对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事实的判定难度(黄京华,1998)。出现在网上作品很容易被下载,然后以出版发行等方式进行营利。甚至当人们在浏览这些信息时,计算机会自动的进行暂时的复制与储存。这给人造成一种任何作品都可以上传到互联网并可以免费使用的错觉。根据TRIPS协议和版权条约的规定,将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视为对该作品的复制行为.但是长久以来,传统的复制概念指的是“永久性”的复制。同时,根据现行法律,如果要把文献资料转换成数据上传到互联网上,须获得作者或出版者的授权同意。但是,由于文献资料的信息量大,所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4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名为《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的报告从而揭开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序幕起算,电子商务法已经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为商事法的一个新的分支或子部门。然而,有关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可谓众说纷纭,本文在既有研究和立法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 一、关于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法的立法、司法、执行、解释及研究的基本准则,探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主张或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为立法所依据或体现的原则,其二为学者们的理论观点。 有关的立法主张主要如下:第一,uecic的相关规定。公约序言第6段提到了指导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领域所有工作的两项原则:技术中性和功能等同。技术中性原则系指公约的用意是为以电子通信形式生成、存储或传输信息的所有实际情况做出规定,无论使用的是何种技术或媒介。为此,公约的规则是“中性”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规则不依赖于或不预先假定使用特定类型的技术,而是可适用于所有类型信息的沟通和存储。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公约的重点是推动“无纸”通信手段,办法是提供标准,使其按标准等同于纸面文件,但公约的用意不是改变纸面通信的传统规则,也不是为电子通信另外创立实体规则[1];第二,《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关于《示范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以下所列虽不详尽,但似可予以考虑:(1)促进各国间和各国内部的电子商务;(2)认可以新信息技术手段达成的交易;(3)促进和鼓励采用新信息技术;(4)促进法律统一;(5)支持商务活动。[2]这些原则大致可归纳为开放原则、协调原则、中立原则及鼓励、促进原则;第三,《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该示范法确立的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或立法原则有:媒介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信息安全原则、个人资料保护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3] 学者们的代表性研究观点主要如下:第一,中立原则(包括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和同等保护),自治原则及安全原则{1};第二,全球性原则,中立原则,自治原则,开放、兼容原则,安全原则{2};第三,开放原则、协调原则、安全原则及鼓励、促进与引导等原则{3};第四,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只有中性原则,包括技术中性和媒体中性原则{4}.国外学者的代表性观点则认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最小化原则、非实质性原则、功能等同原则、技术和实施中立原则及当事人自治原则{5}. 上述观点虽然在哪些是基本原则方面不大相同,但在所共同提及的原则的内涵方面却是基本一致的。下文对这些“原则”进行简要介绍,以便做进一步的分析和讨论。 1.功能等同原则(functional equivalence)。该原则在《示范法》、《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3条等诸多规范中都有体现,其基本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按照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说明,《示范法》依赖一种有时称作“功能等同法”的新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应当注意到,关于所有上述书面文件的作用,电子记录亦可提供如同书面文件同样程度的安全。《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示范法》第6至8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

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被告民众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民众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素芳提交的91健康商城质保清单显示:2015年4月16日,原告王素芳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7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98元,专享优惠100元,共计消费1577元,付款方式为京东支付。2015

电子商务专业电子商务法级课程标准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电子商务法》课程标准 学院:外国语学院 教研室:电子商务教研室 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法 课程代码: 04215101 执笔人:李跃峰 审核人: 2017年9月 20日

《电子商务法》课程标准 课程编号:04215101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法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教学模式:讲授 先修课程:无后继课程:无 计划学时:26 一、课程性质 该课程是必修课程,为电子商务专业的培养目标服务,在前续课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分辨日常和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为后续课程在应用方面在法律方面保驾护航。 二、课程设置与设计思路 该课程是依据“电子商务专业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中的工作项目设置的。其总体设计思路是,电子商务课程属于商务行业的课程,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商业运营能力和操作能力,但是在商业运营中必须要尊重基本的法律规则,了解法律中的各种规定,这不仅包括直接的电子商务法律知识,还包括最基本的合同法等内容,了解电子商务运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包括各种纠纷的处理。打破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转变为以案件为中心组织课程内容,并让学生在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并构建相关理论知识,发展职业能力。教学过程中,要通过不断的联系日常经营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以及日常法律问题的解决等多种途径充分开发学习资源,给学生提供丰富的联系实际运用法律的机会。 三、课程目标 (一)知识目标 1、了解电子商务法概述、数据电讯法律制度的形式与确立; 2、掌握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商务认证法律关系、电子合同的成立、电子信息交易制度; 3、学会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法律基本常见问题; (二)能力(技能)目标 1、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分析问题; 2、掌握电子信息交易的制度; 3、处理一些常见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的能力; 四、课程内容

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毕设论文

中国某某某某学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姓名:000 班级、学号:0000班、0000号 系(部) :经济管理系 专业:电子商务 指导教师:00000 开题时间:2008-11-1 完成时间:2009-11-12 2009年11月12日

目录

课题: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课题(论文)提纲 二、内容摘要

三、参考文献 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0000 中文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逐步成为新经济时代一种新型企业经营模式。本文论述了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出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是电子商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针对我国目前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核心竞争力 0 引言

电子商务已被世界各国公认为21世纪世界经济最重要的增长点。企业是从事电子商务的最重要主体,只有企业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才能显示出其强大的优势和生命力。在当今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知识管理日益重要的国际经济环境下,企业实现电子商务不仅是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变革,更是企业发展所必须的。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普及,大大丰富了电子商务活动,如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谈判,签约,网络会议等无所不能,然而这样的无形市场,也大大的加大了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困难! 1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 1.1 知识产权与企业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域名、版权、专利权等方面内容。 (1)商标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使用在相同或相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讨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讨 自在20世纪90年代起,互联网的发展呈现出一往无前的态势,电子商务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电子商务是一种数字化的交易方式,它离不开各种商业信息在网络环境中的传播和接受,而网络环境下传送的信息都与知识产权有关,知识产权是交易过程中主要的价值成分。通过分析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来探讨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并给出一些建议。 标签:电子商务,网络犯罪,知识产权 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已经出现的知识产业,即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配置的产业,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高科技产业和版权产业,也可通称为知识产权产业。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知识和知识产权为实體的“虚拟化”商品大量涌现,如:计算机软件、包括电影在内的视听作品、录音制品、文学作品等,这些知识产权产品已成为目前商品交易中的一种主要商品,更是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交易对象。尤其是版权产品,大部分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上载”和“下载”,实现网上交易。而在此过程,往往有不法分子利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真空进行一些侵权行为,引发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问题。 1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是一种赋予人们对其在网络上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该权利区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而有了新的特征,如瞬间性、开放性和全球性等,这些特征使得知识产权传统意义上的地域性、时间性和专有性受到了挑战。电子商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十分广泛,例如,软件盗版、网络传输、网络数据库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域名、网络中专利、商业秘密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等。总结历年来发生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可以发现,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未经许可上载他人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图片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 (2)以商业为目的,将他人的网站内容链接到自己的页面下,当作自己网站运营;或者以商业为目的,侵入到他人服务器,非法占用和使用他人网络资源; (3)以商业为目的,劫持他人网络信息,阻塞他人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4)为竞争用户,抢占网络资源,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干扰、屏蔽或封锁他人的同类软件; (5)恶意软件(又称流氓软件),恶意软件是构建在使用频率比较高的网站上。恶意软件的特点是在小流量网站上存放、在大流量网站上搭便车,其表现形式为强制安装、难以卸载、强行弹出广告、劫持信息、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等损害他人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

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论文《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

应用本科生 毕业论文(设计)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专业:电子商务 考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年月

目录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摘要: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 益的专有权利。随着英特网的普及和发展,在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中也逐渐产生越来越多的纠 纷。如何维护电子商务中的权益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通过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 度和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协调工作,能够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良好发展。本文阐述了电子商 务的发展状况及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并详细分析了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如:域名、数据 传输等;最后针对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现况,结合相关法律理论提出了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商标权;域名;着作权 前言 电子商务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全球一体化经济“无边界”时代而兴起的具有革命性的国际贸易新形式。知识产权的这个名词来源于18世界的德国,着名比利时法学加皮卡弟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这一学说后来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承认。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这一名词是对英文INTELLECTUAI PROPERTY 的一种解释。 随着互联网结束的日渐成熟,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的交易逐渐成为21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之一。在这虚拟的世界之中,和现实的世界一样,也存在着违法犯罪和投机取巧行为。代表社会发展先进技术方向的贸易过程电子化的电子商务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的冲突,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加以认真的研究,对电子商务活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正确理解,在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是知识经济时代刻不容缓的问题。 1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内容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主要应包括商标、域名、版权以及专利权等项内容。 (1)商标是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为发挥有效识别商品的功能。其必须具有显着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更需要动态的商标以及有声商标的出现。 (2)域名是因特网主机的IP地址,是一种资源标志符,域名作为一种因特网上的地址名称,其对于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法律已开始把某些知识产权权利的内容赋予域名,以保护权利人专有域名的商业价值。 (3) 专利权是指对公开的发明与创造所享有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是一种法律上认定的权利。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多技术包括界面的设计等,都已申请专利,成为专利的新客体。 (4)版权也被称为作者权或着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其是指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其是基于特定的作品的精神权利及全面支配其作品并享受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目前,国际上已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2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在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 (1)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电子商务的活动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如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还包括知识产权的产品贸易等。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除了技术贸易之外,以版权许可,商标的许可、商号的许可以及商业秘密的许可等形式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飞速发展。 (2)知识产权的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一种主要的交易对象。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配置的知识产业,已成为一种贸易产业形

电子商务法课后答案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 (一)单项选择题 1.A 2.A 3.D 4.A 5.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ACD 4.ABCD 5.AB (三)判断题 1.× 2.√ 3.× (四)简述题 1.答:电子商务的基本参与对象有:(1)计算机网络;(2)电子商务用户;(3)CA认证中心;(4)物流中心;(5)网上金融机构。 2.答:电子商务法的特点有:(1)技术性;(2)安全性;(3)程序性;(4)开放性。 3.答:电子商务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有:(1)电子商务基本法律制度——①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②电子认证法律制度;③电子合同法律制度;④电子支付法律制度。(2)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①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②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③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④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⑤电子商务安全与网络犯罪法律制度;⑥电子商务司法管辖权与争议解决机制。 第二章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D 4、ACD (三)判断题 1、× 2、× 3、√ (四)简述题 1、答:(1)使用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应当遵从意思自治原则。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她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2)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描述。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即在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情况下,不能以该文书中某项信息或签名采用了电子形式作为否定其法律效力的唯一理由。 (3)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范围。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了本法的适用例外,包括:①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②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③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同时,为了使本法在实施过程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其她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做出规定。 2、答: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特点包括:(1)技术问题复杂,但法律问题相对简单;(2)具有很强的国际统一趋势;(3)采取了“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 第三章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C 2、B 3、B (二)多项选择题

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谈《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飞速发展,在创造大量商机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法律问题。因此,为了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我国迫切需要电子商务立法。鉴于知识产权在电子商务市场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电子商务法》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其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所负有的义务以及未履 行该等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具体来讲,《电子商务法》将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影响。 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有义务采取必要行动阻止该等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承担的义务,但该条文的规定并非完全明确,因此对该条文的理解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属于前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类,因而其受到《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制。《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从字面意思看,该条款仅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形,而并未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形。因此,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但事实上并不知道其平台上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其是否也应当负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实践中可能对该问题

存在一定争议。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包括了“应当知道”的情形,但该条款字面意思上所留下的解释空间并未被立法者正式消除。 上述问题因《电子商务法》的正式发布而得到解决。《电子商务法》第45条将“应当知道”的情形正式写入法条中,其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因此,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论其“知道”还是“应当知道”其平台上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其都负有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侵权行为的义务。 2.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不同于司法实践的“通知-删除”的前提条件 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发布之前,很多平台已经设立了“通知-删除”程序,《电子商务法》将这一程序的框架正式确立下来。但是《电子商务法》并未完全吸收此前司法实践中所确立的“通知-删除”程序,其中比较重要的变化是,《电子商务法》规定了不同于中国法院(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的“通知-删除”的前提条件。 在国内有关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规则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高院解答”)是最具代表性的规则之一。北京高院的解答对适用“通知-删除”程序设立了前提条件。根据该解答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通知后,仅在该行为有较大侵权可能

《电子商务法》教学大纲

《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大纲 主任教研室主任大纲执笔人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法 学 时:32学时 实验学时: / 学时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课程性质:选修课 先行课程:电子商务概论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 责任单位:经济管理学院 二、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 课程性质:《电子商务法》是管理类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选修课。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杂的法律体系,涉及许多领域,既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如电子签字法、电子认证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总体上属于商法的范畴。理论性较强。 课程目的: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电子商务的基本制度,了解相关联的法律法规。 课程任务:由于电子商务法具有跨地域、跨时空、全球化的特性。通过教学,重点剖析以下三部分:一、电子商务法绪论,内容涉及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二、电子商务法本体论,内容涉及数据电信、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合同、电子信息交易、电子支付等法律制

度。三、电子商务法关联制度论,内容涉及电子商务与隐私权、知识产权的关系,以及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和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三、课程的内容及要求、教学重点与难点 (一)电子商务法基础 1、教学内容: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特征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2)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2)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地位 (1)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2)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3)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体系和基本原则 (1)调整对象 (2)体系 (3)基本原则 2、教学重点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电子商务法的性质、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3、教学要求 1)掌握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2)了解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3)了解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地位。 4)掌握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 5)熟悉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二)电子合同 1、教学内容 1)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张永军进入21世纪以来,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活动的外延不断扩展,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将人类社会带进了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并创造了一个跨越时空和国界的“电子世界”。在这个覆盖170多个国家,包容近10亿网民的网络空间中,发生着各种新方式的经济往来与社会生活。其中,电子商务或许就是一条最靓丽的风景线,它正在迅速地渗透进我们的生活,并产生着巨大的冲击。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而电子商务更便利地满足着人们的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可以说,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隐形化”的过程。不过,我们在享受着电子商务为我们带来谈判、签约、订购商品等便利的同时,也必须注意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就是其中之一。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很多,例如:在版权领域,Internet技术给版权保护的客体、版权权利内涵提出的新挑战;在专利领域,专利发明的性质在网络时代发生了巨大变化,Internet上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成为新的法律问题;在商标领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标的关系,国际上

商标和“域名”的保护和侵权等,这些内容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一、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之间的矛盾从广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但本文中我们仅仅讨论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几类,包括版权(在我国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近几十年以来,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了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并发生了与知识产权固有特性的强烈冲突。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很难受到严格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又一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些相反的特性导致了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 目前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世界大多数国家主张通过缔结国际公约来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的保护。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主持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就针对网络环境,增加了版权保护的新权利,同时对现有权利向数字化的应用延伸做出了解释。同时,对于电子商务影响巨大的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也需要有一个共同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就是一例。在知识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这对世界发展中国家是一个重

电商发展中的知识产权应用

近年来,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和商品的交易方式。下面来谈谈电商发展中的知识产权应用。 随着电商行业的崛起,其运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日益显露出来。有调查显示,在电商企业遇到的法律纠纷中,超过一半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主要集中在商标、域名、专利等领域。 商标侵权是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中最常见的问题,淘宝网作为国内大型的网络购物平台,假冒名牌的商品曾经较为普遍。为此淘宝网为品牌厂商开通了知识产权投诉平台,与不同品牌和机构签订合作备忘录,形成了从侵权商品信息的取证、确认、删除、处罚的一整套维权体系。与此同时淘宝网大力扶持原创品牌,鼓励商家加强品牌建设,树立起自己的品牌。 电子商务的不断普及,使众多企业纷纷加入了电商市场,域名、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等成为了电商企业的网络资源。域名、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都是基于国际技术标准的网络资源,是企业实施全网品牌保护独一无二的网络标识,具有权威性、唯一性和稀缺性,是企业网络品牌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的专利竞争也呈现出了扩大和深化的态势,专利或成为众多电子商务网站的下一轮竞争砝码。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企业拥有的专利数量仍然相对较少。我国电子商务企业需要加强挖掘新专利,保护核心商业模式和电子商务产品。 作为电商平台的商家,要建立自身的品牌形象,提高核心竞争力。参与电商活动的企业也需充分认识到商标、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重要性,及早进行注册工作,同时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为企业发展壮大提供保障。 汇桔网(中外知识产权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83841212.html,)是全球领先知识产权交易与产业升级平台。在知识产权运用领域,开创了知识产权交易与综合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新模式,围绕知识 估、知商会员服务、知识产权金融等创新服务,让知识产权在流通中创造财富,在产业化运用中创造商业价值,让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转型升级的助推器。

电子商务法课后案例答案(这些都是课后题,每章应该在这啦)

1.、案例:我国某出口公司10月14日对某外商发盘,限20日复到。16日接到对方来电:“你14日电接受,但请降价15%,即复”。方正在研究如何答复时,又在18日接到对方来电:“经重新考虑,接受你方14日的发盘,我方将按时开证,请及时备货发运,致谢”。 但事过一月之后,该商品行情大幅下跌,该外商11月15日向我方来电“因故,撤销我方10月18日电的购买,致歉”。请分析说明,外商是否有权不购买此批货物?为什么? 1.外商无权不购买此批货物,因其18日的来电已经属于有效接受,且我方在发盘中已经注明了有效期,因此,这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且事隔一个月,我方可能已经据此备货了,因此外方的再次来电无效 2.因为16日的来电对我方的发盘构成拒绝,因此,我方14日的发盘已失效,故外商18日的接受无效,交易没有成立。所以,外商11.5的来电宣布不再购买,并不构成违约。 2.2001年6月20日,王某在某网站订购了一项数码相片冲洗服务,委托该网站将自己数码相机内的相片进行冲洗。 成立,理由1.网站的冲洗服务广告为邀约邀请,王某选择网站支付为要约。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两项规定。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当王某的电脑屏幕上显示交易成功时,表明网站对王某的要约做出了承诺并到达要约人。按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制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受此事件,视为到达时间,因此该案中,承诺已到达。3.按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4.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此服务合同无其他例外情况,并且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生效做出特别声明,因此合同成立时即生效。5.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度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网站不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 3.美好化妆品假货购买。网络服务商的的责任规范有哪些基本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电商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1:一刚上小学二年级得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她父亲李某得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得小型打印机。但就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得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得世界,但却就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得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与第55条得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得未成年人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她得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得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就是使用其父亲李某得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得,从网站所掌握得信息来瞧,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得当事人就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得正常人,而并不就是此男童。由于网站就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得,也就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得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得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当事人就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就是否有效? 分析: 这个案例反映出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必要限制得意义。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瞧到或辨别交易相对人得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

人就是利用计算机按键或鼠标来发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中心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号以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得可能性,故网络中心或利用网络进行交易得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究竟就是否就是成年人,或者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何判断网上交易得当事人就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得合同就是否有效,有无必要对通过网上订立交易合同得当事人得主体资格加以限制,成为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得难题。, 本案中就是李某得未满10周岁得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得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周岁得儿童来说,她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得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得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就是,由于孩童就是以其父得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得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得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得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得监护人与其身份证得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得管教义务与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得往返运费与其她交易费用。 案例2: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她想可能就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她成功了,成交价就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她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得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就是一家卖二手车得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得那份电子合同,但就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得底拍价就是10万元而不就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得10元底拍价就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得;第二,她们认为116元就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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