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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被告人上岙村村委会、王文秋、王文江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word范文模板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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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上岙村村委会、王文秋、王文江非法转让土

地使用权罪一案

被告人上岙村村委会、王文秋、王文江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玉刑初字第35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玉环县珠港镇上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上岙村。

诉讼代表人王文喜,系玉环县珠港镇上岙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家住(略)。

辩护人鲁陈坚,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文秋,男,1963年8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玉环县珠港镇上岙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家住(略)。201X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X年4月29日被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余宝成,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文江,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玉环县珠港镇上岙村党支部书记,家住(略)。201X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X年4月29日被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钟满树,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X]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玉环县珠港镇上岙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人王文秋、王文江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X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加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玉环县珠港镇上岙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代表人王文喜及辩护人鲁陈坚、被告人王文秋及辩护人余宝成、被告人王文江及辩护人钟满树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被告单位玉环县珠港镇上岙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十日,并依法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上半年,时任玉环县珠港镇上岙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王文秋和时任玉环县珠港镇上岙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王文江组织并主持召开了玉环县珠港镇上岙村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两套班子成员及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经商议决定将位于人民塘的约六、七十亩文旦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企业建厂房,所得钱款用以壮大村集体资金。尔

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构成要件之该当性

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构成要件之该当性 【摘要】判断认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将案件事实涵攝于规范构成要件或要素下,看二者是否相吻合,在包含罪伏的规范构成要件为不完全法条中的指示参照性法条时,对该规范性质,应运用体系解释等方法,探究规范目的,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鼓励交易出发,根据“法秩序统一原则”,正确加以认定。 【关键词】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犯罪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违法的和有责的行为,[1]判断或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按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行为违法性及有责性依次展开的,作为首先的或第一道工序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其方法就是将案件事实涵攝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2]看二者是否相吻合,符合的即具有该当性,反之,则不具有该当性,后面“二性”也就无需进行检视。要准确判断该当性,涉及案件事实及规范构成要件或要素二个方面,案件事实来源于法官运用证据规则依照合法正当程序逻辑地从生活事实中加以提炼,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规范构成要件或要素则是立法者公布的法律规范。由于立法者所使用的语词多义性及立法技术娴熟度如不完全法条[3]的引用等因素的影响,法律往往离开解释。正如本文论证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之罪状,[4]就属于不完全法条中的指示参照性法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理解,虽然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2000年6月19日法释【2009】《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号〉厘清了一定歧义,但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什么规定入罪,仍需探究。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证: 一、土地管理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5]作为整体法律体系的构成部分之一的子系统--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并不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简单叠加,而是以宪法规定的基本土地制度为统帅,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多部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多层次法律规范构成,涵盖了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治理、权属、流转等方方面面,体系内部保持总体科学和谐统一。为严格保护耕地、积极实施宏观调控、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但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功德圆满、一劳永逸,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修改法律法规,制订相应配套法规,真正实现“立、修、废”统一,任务仍然繁重。尤其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6]如何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

2018年村两委工作计划【最新版】

【仅供参考】 2018年村两委工作计划 部门: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 第1 页共4 页

2018年村两委工作计划 1、认真组织开展以“兴起农村改革新热潮、谱写科学发展新篇章”为主题的教育活动。通过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本人和全村党员、干部科学发展、带领农民致富、联系服务群众、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能力’方案整理,为下一步在农村基层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奠定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 2、加强后备队伍建设。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注重从农村发展能手、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中物色和培养村级后备干部,为玉台村今后发展建设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干部队伍。 3、进一步抓好基层党建载体建设。继续推进完善党员、干部“素质提升”工程。深化“双培双带”、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流动党员“双向带动”、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党员承诺制、党员中心户等活动载体,健全载体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和现代远程教育“电视上网”工程的作用,开展经常性的实用技术培训,做到“经常有活动、月月有培训”。 4、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全程联名推荐、票决、公示等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继续推进党员教育管理“五个一”活动,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 5、深化“六个中心、六大员”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规范内部布置,规范软件管理。继续抓好“六大员”建设,充分发挥活动场所“五位一体”和“六个中心”的作用,增强服务功能,完善服务体系。 第 2 页共 4 页

6、为进一步开拓村两委干部视野,拓宽工作思路,适当时间安排村两委干部赴以及山东寿光等蔬菜种植示范区域参观考察。 7、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党员议事会制度,完善党务公开,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 3 页共 4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

宪法土地使用权买卖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土地使用权买卖是怎样规定的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近年来,我国在科教文卫和经济等哥哥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国家也更加爱关注对那个敏切身利益的保护,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因为一些原因可能会需要出让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我国相关的法律也对其进行了规定,那么宪法土地使用权买卖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土地使用权买卖 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目的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二、宪法土地使用权买卖的规定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宪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三、其他法律关于土地使用权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其规定了人和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非法的形式转让土地,我国的土地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也规定了城市的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当然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其他相关法律也有涉及到,其中有物权法等。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怎么判刑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怎么 判刑 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现在的农林业发展过程中,土地承的现象越来越多。当然在土地承包转让的过程中也就出现很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的现象,不少承包商通过非法的手段来获得使用权。那么我们如何来界定非法转让非法获利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学习一下界定非凡转让非法获利罪责的条件。 一、什么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

二、非法转让土地非法获利罪责条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是指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如《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国务院关于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城镇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2、必须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2018年村委工作计划

---------------------------------------------------------------范文最新推荐------------------------------------------------------ 2018年村委工作计划 2018年,我村将继续按照镇党委政府的整体部署,积极作为;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升工作水平;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载体,加强自身建设;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依靠全村党员和村民的密切配合,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为早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努力,结合我村实际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加强支部建设,拟成立党支部,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落实科学发民观,不断推进农村党员设岗定责,吸收、培养、发展2名先进青年积极分子入党,推进村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提高村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用实际行动带领全村人民走共同富裕之路。 二、巩固基础设施和各项村级制度 1、投资2万余元,整除村内杂木,统一购进绿化木,搞好村庄绿化; 2、丰富村民业余文化生活,力争文体中心各项设施配备到位,其中包括室外健身器2套,室内乒乓球桌一张,报纸书刊若干册; 3、配合全县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对村内自来水管道进行整体设计,并挖设排水沟,确保雨季排水畅通; 1 / 7

4、成立夜间巡逻队,建立巡逻亭,做好冬季安保工作; 5、建立垃圾统一存放点,确保村内整洁。 三、为民增收 1、鼓励绳网大户扩大生产规模,积极帮助村民协调贷款上项目,转移剩余劳动力,为民增收。 2、健全合作社各项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实行土地流转,省出时间全心上班。 四、其他方面的工作 1、改善交通条件,争取上级资金改造村前公路; 2、加大农田水利建设力度,确保二队实现自流灌溉; 3、加大合作医疗基金收取力度,参保率力争超98%; 4、计划生育工作常抓不懈,狠抓对外来人员和重点户的管理,对避孕节育对象做好随访服务工作; 5、完成好上级下达的其他中心工作。 总之, 2018年度工作我村将围绕镇党委政府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共同将南孟村的各项事业上一个新台阶。 按照市委的要求,今年河池市科技局继续选派干部下枫木村担任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为了更明确今年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扎实有效地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计划。一、总体工作要求:理顺枫木村建设试点的各项工作,突出重点,发挥科技引领作用,总结经验,注重宣传,体现科技支撑新农村建设

2018-201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word版本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和转让的暂行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 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 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 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 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 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 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 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 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 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根据问题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根据问题 国务院至今未出台一部相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因此,出现学术理论上的长期争鸣是极为正常的。现在的问题是,人们要把原先在理论上长期争鸣的东西付诸于实践,有的地方甚至提出了解放思想、突破禁区、制度创新等口号,这就有点令人疑惑不解了。因为,理论上争鸣和实践中具体运作完全是两码事。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办事是其天职,在这个大前提下,才能谈解放思想、突破禁区。我认为,的每一条款的遣字造句应当是非常慎密而严谨的,其立法的宗旨也当是明确客观的,任何从左或有的角度随意歪曲理解采取实用主义的做法均不足取,事实上,无论《》或《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没有在文字上明确表述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或流转,恰恰相反,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某些条款规定已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上的支持。 (一)新《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里的承包经营权,实质即为集体所有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调整行为说白了就是土地使用权有条件的转让,只是名称不同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及报上级机关批准而已。 (二)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我认为,该条款有二层意思:①这里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应特指农业用地,如果农业用地未经依法办理农转审批手续而转让和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当然是不允许的,也和新法的立法宗旨相悖。如若转、受让双方都是用于农业生产,不改变用途,那就不适用本条款,而适用上述第14条之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根据这一条款规定不加分析地对集体土地转让行为进行全面否定,均因未深刻领会新法的立法宗旨及从整体上理解《土地管理法》条文所致。②该条款的下一段话即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已开宗明义的告诉我们,符合特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移。何谓依法转移?转移者,转让也。既然允许转让,就可以不办理征用手续而允许流

涉及土地的刑法法条

关于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共有四条: 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②非法占有耕地罪 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③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0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 (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018年村委会工作计划村委会工作规划

2018年村委会工作计划村委会工作规划 近年来,该村以农民增收为目的,加快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和发展速度,发展大棚蔬菜种植100多亩;无公害瓜果种植150亩;花生、黄烟等特色产业的种植及规模性牛、羊、猪常规养殖户占全村总户的50%。 为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使村民早日走上小康之路,村两委在今后三年,将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目标,以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管理为基础,基本实现办实事、办好事的目标,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村三年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改革,确保农村稳定,促进农村全面进步为根本目的,切实加强村领导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和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村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为“加快发展、富民强村”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基本原则:依托基础,因地制宜;注重前瞻,高点起步;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党员带头,全村动员;献计出力,共建家园。 二、主要目标 1、建设一支好的村干部队伍。逐步形成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5至45岁为主体,团结协作的村“两委”班子。同时考虑35岁以下政治素质好、有发展潜力、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同志加入到村级后备干部行列中来。 2、建设一支能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党员队伍。90%以上的农村党员能掌握1至2门实用技术,每个有致富本领的党员家庭帮助1至2个贫困户脱贫致富。 3、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增强为民办实事的能力。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居民人均年纯收入每年都能有较大幅度增长,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4、村委会、村级合作经济组织、青年、妇女、民兵、治保、调解等组织配套健全,工作规范,活动正常,作用明显。 5、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方针,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坚持依法治村;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加强公益事业发展,提高医疗卫生事业。 三、基本规划 第1 页共4 页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 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城镇国有土地,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权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四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省、州、市、县、特区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按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由取得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专业性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地价款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和土地开发费等。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块用途、使用年限、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区位、土地开发成本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核定。

对一起涉嫌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我们该怎样取证

对一起涉嫌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我们该怎样取证?怎样展开证据的审查、案件的分析工作? 一宗土地案件的四种假设 字体:正常放大 □椒江 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市区H街两边60户居民住房收购,用于商品房开发。被收购的60户居民房屋均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所有证》。开发公司于1995年6月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60户居民的房产过户手续。1995年10月,开发公司将60户居民的房屋拆除并兴建商品房。商品房于1996年3月全部竣工部分已售出,未售出的120套中有20套短期出租。拆迁的60户居民各分得一套住房。该开发行为涉嫌非法转让土地。 取证 根据案情所提供的线索,我们在具体处理该案时,应收集哪些证据呢? 1.从开发公司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土地来源着手,对H街60户居民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取证。包括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土地、房屋权属证件,被收购房屋的居民的询问笔录。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该地的用途(假设此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通过审批)。 3.开发公司与60户居民房屋收购的协议(合同),收付款凭据。 4.根据上述证据统计出被收购房屋的占地面积,总的收购价格。 5.开发公司兴建商品房的事实经过。 6.开发公司出售、出租房屋的全部对象及出售、出租协议和资金收付凭据。 7.实地勘测开发公司商品房的占地面积,收集现场物证、书证资料。 8.开发公司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的登记情况。 9.开发公司出售、出租房屋的手续情况。 10.其他需要收集的证据。 证据的审查与案件分析 假设上述十个方面的证据均能如愿收集齐全。 经审查核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能证明下列事实情况: ——60户居民转让房屋土地给开发公司,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开发公司商品房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亦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开发公司转让、出售的房屋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手续,部分买房的个人和单位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开发公司商品房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各买主的姓名、单位、地址及所买房屋的面积、成交金额,承租户的单位、负责人及租用房屋的面积、租金均已核实。 那么,可作如下分析:可以初步认定本案性质为非法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

2018乡村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总结

2018乡村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全社会尤其是政府对健康教育的重视程度还不够也影响了健康教育的力度。今后我们要着重加强健康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和深度,促使更多的人们加入健康教育行列中来,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在自身的不懈努力和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下,让健康教育事业做得更好。以下是由聘才网小编为大伙整理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2018乡村健康教育工作计划范文一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规定,为进一步搞好健康教育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18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辖区内居民健康为主体,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手段,大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不断提升全县广大群众健康素质,大力推进“健康宜丰”建设。 大力开展世界卫生宣传日、宣传周活动,加大卫生法律法规、健康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工作,做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优化项目内容,完善服务模式,大力倡导健康的生活模式,引导群众从“为疾病被动花钱”转向“为健康主动投资”,力争实现2018年末全县群众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在XX年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分别达到88%和83%的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健康讲座和健康咨询活动。采取

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力争实现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5%,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8%、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83%;同时,巩固开展好无烟单位创建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规定。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认真做好健康教育的各项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宣传教育工作内容 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一基本知识技能(试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2、居民健康教育: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戒烟、限酒、控制药物依赖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 3、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等重点人群进行健康教育。 4、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 5、开展食品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戒毒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 (二)健康教育活动内容 1、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式 版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GF-91-070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邮政编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___。 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_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

非法转让土地

非法转让土地的当事人应承担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非法转让土地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非法转让土地,是指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法律法规,将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他人的行为。非法转让土地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按照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因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外,不允许转让(包括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就属于非法转让集体土地。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主体,是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村集体,多为村委会或者村干部,例外一部分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非法转让的具体形式,除买卖外,还有其他一些形式,如以买卖房屋连同土地买卖,以土地入股联办企业名义转让土地、以租代征等。 二是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谓划拨土地,是指国家无偿提供的土地。划拨土地如进入市场,要依法补办出让手续并且补交出让金后才能进行。将国家无偿提供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隐形交易,如以买卖房屋名义转让土地,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办企业分红,或联建住宅分成等,都为法律所禁止。 三是非法转让出让土地。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即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行转让,必须要按规定对土地进行相应的投资开发之后才能进行。不进行任何投资开发即加价转让,是典型的炒卖土地行为。 应承担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对非法转让土地的一方,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的50%以下;对非法受让土地一方的行政处罚,与对非法占地的处罚具有相同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其新建建筑物及设施予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拆除。 (2)行政处分。非法转让土地的责任人如果属于政府公务员或者其他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按照最新发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日期:[2003-12-12]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 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如何使土地使用权转让合法和 有效,笔者从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位置、转让年限及土地 出让合同包括附属所记载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加以探讨。 首先,应实际了解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使用权分国有土地 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进入市场,即出售、交换和赠与。但也应了解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还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须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省人民 政府批准,并补交地价款。出让土地并非一定能够转让,未经 开发的出让土地不得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应分清是 否改变了转让方土地使用权性质。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除《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 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 以及这类企业的用土地房产抵押后被依法处分的情形。但是在 实际工作中往往对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未弄清就进行转让。特别 是土地使用权赠与和交换。如农村居民或原属农村居民现因某 种原因弃农进城的,往往把自己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作 为个人私有财产,随意出售或赠与他人。有的未经政府批准擅 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调换。这样都会给土地管理特别是

集体土地的管理带来混乱。 其次,应了解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如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属工业用地,实际开发为商品房,那么该商品房不得出售,必须重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再有受让人和转让人使用土地的用途不能擅自改变,因为不同用途的土地地价差别很大,可以是十倍以上,如工业用地每亩几十万元,综合用地可以通过竞标拍卖至每亩几百万元,而且绝大多数的土地已按城市建设规划或集镇规划确定了用途。一般不许改变。如有的单位或个人耍小聪明,明明实际用地为商业,但在转让时说是住宅用地,这样就可以少交几倍的出让金。这样土地资产就流入了单位和个人的腰包,国家和政府资产流失。 第三,应了解土地使用权的位置。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一般分为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一般因素只是决定土地价格的基础,而区域因素对土地的价格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主要是指土地所处地区的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基础和公共设施条件、环境质量等等,不同位置的土地价格可以相差几倍到几十倍。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根据不同的位置确定不同的土地出让金,这样才能充分显示土地的价值。 第四,应了解原土地出让合同及其附属记载的权利和义

以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务操作手法

以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务操作手法 2011年5月6日,安某三人将自己拥有某实业公司的100%的股权转让给了钱某等人,因为该公司没有债权债务,也没有任何纠纷,公司资产仅有50亩土地,所以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办理的较为顺利。然,在完成股权变更后,公司向当地的主管部门申办开发手续时,并告知该块土地涉嫌非法转让,故暂停办理该地块的相关手续。委托人十分不解,明明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的公司,怎么会涉嫌非法转让土地呢?况且该块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当地相关部门似乎在以行政手段干预经济交往。 经笔者了解,类似于该公司的遭遇的远不止一家。江苏省常州市陆生因转让房地产公司股权被依“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审查起诉,安徽蚌埠市也对“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进行了判决。海南省国土部门更是开全国之先河,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土地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五条明确表示要“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管理防范恶意炒卖土地行为。”而该条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严禁以股权转让为名变相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为什么普通的股权交易会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联系在一起呢?而且有的交易甚至被追究了刑事责任。那么,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为什么近年来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事件越来越多?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进行了一些研究。 一、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 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他合法方法主要包括:(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

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概念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条文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 客观要件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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