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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条文说明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民用建筑的设计标准成为保障建筑安全和舒适性的重要依据。为了统一各地民用建筑设计标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标准条文说明。

1. 建筑结构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的稳定性和抗震性。建筑结构设计应考虑建筑的使用寿命、承载荷载、地震力等因素,并采用适当的结构形式和材料。此外,对于高层建筑和大跨度建筑,应进行特殊的结构设计。

2. 空间布局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的空间布局应合理,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和舒适性要求。例如,居住建筑应根据户型结构、采光、通风等因素进行布局设计,确保每个房间都具备良好的居住功能。办公建筑应考虑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舒适度,合理分配办公区域和公共区域。

3. 建筑物理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的物理设计涵盖了建筑的热、湿、噪声和光照等方面。热工设计应保证室内温度和湿度的舒适性,采用适当的隔热、保温、通风和空调等措施。噪声设计应考虑建筑周围环境噪声和内部噪声控制,采用隔音和吸声技术。光照设计应保证室内采光充足,并合理利用自然光。

4. 消防安全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消防规范和标准。建筑应设置合适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通道、灭火器材、消防报警系统等,以便发生火灾时能及时疏散人员和进行灭火。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应具备一定的阻燃性能,减少火灾蔓延的风险。

总之,民用建筑的设计标准包括建筑结构、空间布局、建筑物理和消防安全等多个方面。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民用建筑的安全、舒适和可持续发展,为人们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建筑设计师应严格遵守这些标准条文,并不断更新设计理念和技术,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最新解读【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最新解读 01、建筑高度问题 新规范:4.5.2 -2 非本标准第4.5.1 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附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解读:非常令人失望的一条!!! 原本希望此次消防与规划关于建筑高度的说法能够统一。

但是很遗憾,建筑师仍然要在24m高度上被规划和消防部门反复蹂躏! 02、转弯半径问题 新规范:5.2.2 -4 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0m,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解读:一个转弯半径15年都没有搞定? 2005年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就极笼统,新标准仍然是这么不负责任的一句话! 能不能明确地告诉大家: 普通消防车道最小转弯半径为6.0m 重型消防车道最小转弯半径为9.0m 特种消防车道最小转弯半径为18.0m 03、楼梯平台宽度问题

6.8.4 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 1.2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m。 解读:条文说明中这张配图非常令人失望,净宽度需考虑墙体面层的厚度是很好的进步。 但实际生活中平台处的扶手对搬运大件物品的干扰是很微小的,把净宽度控制到仅有20cm左右的小扶手处真是匪夷所思!难道真的有人会把扶手大大地深入平台? 总之,设计师应该注意:平台处的扶手尽量做小!! 04、所谓的“协调”可能是个大杀器 新增部分: 4.1.3 建筑设计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与自然山水环境的融合与协调、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发展、公共活动与公共空间的组织与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形态、体量、尺度、色彩以及空间组合关系应与周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2 设计使用年限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4 建筑与环境 3.5 建筑模数 3.6 防灾避难 4 规划控制 3.6 防灾避难 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4.2 建筑基地 4.3 建筑突出物 4.4 建筑连接体 4.5 建筑高度 5 场地设计 5.1 建筑布局 5.2 道路与停车场 5.3 竖向 5.4 绿化 5.5 工程管线布置 6 建筑物设计 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6.2 平面布置

6.3 层高和室内净高 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6.8 楼梯 6.8 楼梯 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10 墙身和变形缝 6.11 门窗 6.12 建筑幕墙 6.13 楼地面 6.14 屋面 6.15 吊顶 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6.17 室内外装修 7.4 声环境 7 室内环境 7.1 光环境 7.2 通风 7.3 热湿环境 7.4 声环境 8 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8.2 暖通空调 8.3 建筑电气 8.4 燃气

1 总则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分类 设计使用年限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建筑与环境 建筑模数 防灾避难 4规划控制 防灾避难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建筑基地 建筑突出物 建筑连接体 建筑高度 5场地设计 建筑布局

道路与停车场 竖向 绿化 工程管线布置 6建筑物设计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平面布置 层高和室内净高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台阶、坡道和栏杆 楼梯 楼梯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墙身和变形缝 门窗 建筑幕墙

楼地面 屋面 吊顶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室内外装修 声环境 7室内环境 光环境 通风 热湿环境 声环境 8建筑设备 给水排水 暖通空调 建筑电气 燃气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总则 1 总则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 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1]87号文的通知,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进行修订。《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原《通则》定位是"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现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将其提升为国家标准,作为政府和质量审查机构检查和监督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主要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并要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保证上述要求,建筑设计仍然是关键,但本通则不是设计指南,不教如何做好设计,而是检验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本着"增"、"留"、"删"、"改"四字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标准的名称也将有所改变, 并为以后过渡到建筑技术法规打下基础。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原《通则》只适用于城市,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通则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乡,所订日照、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通则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 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 加以补充和发展。如增加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等。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3 基本规定 3.1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功能分类有各种分法,本通则分类是要与条文有所挂钩。在已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中已明确规定民用建筑要实施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设计部位,本通则基本上按其分类构成,并稍作调整,特别加上综合建筑。在3.5节中明确规定要按上述规范实施无障碍设施。民用建筑各类建筑物举例见表1。 表1 民用建筑分类 分类建筑类别建筑物举例 居住建筑住宅建筑住宅、公寓、老年人住宅、底商住宅等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是指用于指导和规范民用建筑电气系统设计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文件。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条文说明: 供电系统设计标准:包括电源选择、电压等级、配电系统设计、主配电柜和分配电盘的选型和布置等内容。标准条文通常规定了电气设备和线缆的选用标准、容量计算方法、线路布置、电缆敷设等。 照明系统设计标准:包括室内照明和室外照明的设计要求。标准条文通常规定了照明设计的照度要求、灯具类型和布置、照明控制系统、照明线路敷设等。 弱电系统设计标准:包括通信系统、数据网络系统、安防监控系统等弱电系统的设计要求。标准条文通常规定了各种弱电设备的选型和布置、线路敷设、接地和屏蔽要求等。 接地系统设计标准:包括建筑物的接地系统设计要求,用于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标准条文通常规定了接地电阻的要求、接地网的设计和敷设、接地极的选址和布置等。 防雷系统设计标准:包括建筑物的防雷设计要求,用于保护建筑物和其中的电气设备免受雷击。标准条文通常规定了防雷接地装置的选型和布置、避雷针的设置、接闪装置的安装等。 配电系统设计标准:包括建筑物内的电力配电系统设计要求,用

于确保电能的合理分配和供应。标准条文通常规定了配电设备的选型、负荷计算、电缆敷设、短路电流计算等。 安全与监控系统设计标准:包括建筑物的火灾报警系统、紧急疏散系统、安全照明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设计要求。标准条文通常规定了各个系统的布置、设备选型、线路敷设等。 请注意,具体的标准条文和规范要求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建筑类型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参考当地的电气设计标准,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同时,建筑物的特殊要求和功能也可能需要额外特殊的设计标准和规范,例如医疗建筑、商业建筑、学校建筑等可能有额外的要求,如医疗建筑可能需要考虑医疗设备的电源供应和接地要求,商业建筑可能需要考虑广告灯箱和展示照明的设计,学校建筑可能需要考虑学生安全和教学设备的电气需求。 此外,还应考虑电气系统的可靠性、节能性和维护性等因素。设计标准和规范通常会包括对这些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和可持续性。 需要强调的是,为了确保合规性和安全性,建议您咨询专业电气工程师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以获取详细的、适用于具体项目的电气设计标准和规范。他们将能够根据您的具体需求和当地的法规要求,提供准确的建议和指导,确保电气系统的设计符合标准,并满足建筑物的需求。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条文说明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民用建筑的设计标准成为保障建筑安全和舒适性的重要依据。为了统一各地民用建筑设计标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标准条文说明。 1. 建筑结构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的稳定性和抗震性。建筑结构设计应考虑建筑的使用寿命、承载荷载、地震力等因素,并采用适当的结构形式和材料。此外,对于高层建筑和大跨度建筑,应进行特殊的结构设计。 2. 空间布局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的空间布局应合理,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和舒适性要求。例如,居住建筑应根据户型结构、采光、通风等因素进行布局设计,确保每个房间都具备良好的居住功能。办公建筑应考虑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舒适度,合理分配办公区域和公共区域。 3. 建筑物理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的物理设计涵盖了建筑的热、湿、噪声和光照等方面。热工设计应保证室内温度和湿度的舒适性,采用适当的隔热、保温、通风和空调等措施。噪声设计应考虑建筑周围环境噪声和内部噪声控制,采用隔音和吸声技术。光照设计应保证室内采光充足,并合理利用自然光。 4. 消防安全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消防规范和标准。建筑应设置合适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通道、灭火器材、消防报警系统等,以便发生火灾时能及时疏散人员和进行灭火。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应具备一定的阻燃性能,减少火灾蔓延的风险。 总之,民用建筑的设计标准包括建筑结构、空间布局、建筑物理和消防安全等多个方面。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民用建筑的安全、舒适和可持续发展,为人们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建筑设计师应严格遵守这些标准条文,并不断更新设计理念和技术,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2019 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进行全面修订。本标准是在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简称原《通则》)基础上修编改名为《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原《通则》自实施以来,在标准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经济技术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节能、绿色理念的强化,使得建筑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功能复杂化、综合化,加之新材料、新技术也不断涌现,因此需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标准编制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的重要通用标准,以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

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本标准作为国家标准应适用于城乡。乡镇建筑规模小、标准低,但本标准的日照、通风、采光、隔声等规定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标准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加以补充和发展。如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等,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和原则,不可忽视。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根据《城乡规划法》,将第5款改为“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强调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乡村。为了打破当前城市风貌“千城一面”、建筑缺乏地域特色等问题,增加了“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的要求。 3基本规定 3.1民用建筑分类 3.1.1民用建筑分类因目的不同而有多种分法,如按防火、等级、规模、收费等不同要求有不同的分法。本标准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 3.1.2民用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分类主要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来划分的。当建筑高度是按照防火标准分类时,其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一般建筑

民用建筑设计设计统一标准(一)

民用建筑设计设计统一标准(一) 民用建筑设计的重要性 为什么需要统一标准? •提高建筑质量:统一标准可以确保建筑设计符合基本要求,提高建筑质量和安全性。 •降低成本:遵守统一标准能够减少重复工作,降低设计和施工的成本。 •促进可持续发展:统一标准可以推动绿色建筑、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统一标准的内容 1. 建筑设计方案 •建筑风格:明确规定不同类型建筑的设计风格和特点,确保建筑外观符合相关要求。 •建筑布局:确定不同功能区域的合理布局,确保使用功能的便利性和空间的舒适性。 •建筑尺度:规定建筑高度、面积等尺度要求,确保建筑与周边环境协调。

2. 结构设计标准 •结构材料:明确不同部位所需的材料种类和强度要求,确保结构的持久稳固性。 •结构形式:规定不同建筑类型的结构形式,确保结构的安全性和适应性。 •抗震设防:规定不同地区的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建筑在地震中的安全性。 3. 生活设施标准 •供水和排水:规定供水和排水系统的设计要求,确保供水质量和排水效果良好。 •通风和空调:明确通风和空调系统的设计标准,确保室内环境的舒适和健康。 •电气和照明:规定电气和照明系统的安全和节能要求,确保用电安全和照明效果合理。 统一标准的效益 •提高设计质量:统一标准避免了个体设计师主观意识的差异,提高了设计质量和一致性。 •降低施工风险:统一标准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可靠,减少施工过程中的风险。

•优化资源利用:统一标准推动绿色建筑和能源节约,优化资源的利用效率。 •促进行业发展:统一标准有利于建筑行业规范发展,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总结 民用建筑设计的统一标准对于保证建筑质量、降低成本、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统一的设计标准,可以确保建筑符合基本要求,提高设计和施工的效率和质量。同时,统一标准还可以推动行业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各方应共同努力,积极推进民用建筑设计的统一标准化工作。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条文说明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是指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设计行业专业术语 使用而制定的文件。在建筑设计工程中,术语的准确使用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可以遵守规范,还可以有利于建筑设计工程的规划与沟通。 一、建筑设计术语的标准 建筑设计术语标准是为了符合建筑设计工程行业的规范制定的。 行业标准对于我们的设计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建筑设计行业标 准条文的制定,遵循着确定性、标准化的原则来实施。 二、建筑设计术语的重要性 1.准确性 在建筑设计行业中,术语的使用与准确性息息相关。设计师需要 用到一些专业术语来表示设计构思、设计方案等,这些术语不能混淆,要准确无误。 2.规范性

建筑设计行业标准条文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术语使用,建立统一 的标准和规范,使得大家可以按照相同的标准采用术语,遵守规范, 避免了在不同设计项目中出现混乱的情况。 3.便于交流 术语的使用无疑可以使得建筑设计师之间更加的有效地进行沟通,使得设计方案的制定更加科学化、系统化、严谨化。同时,也可以减 少设计师之间的交流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筑设计术语标准条文说明 1.混凝土标准 混凝土标准主要规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材料、制作要求、试验 方法等内容,以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 2.砌筑标准 砌筑标准主要规定了砖、石等砌块的制作、运输、密封、砌筑和 抹灰等要求,以及试验方法和厚度标准。 3.安装标准

安装标准主要关注如何正确安装建筑设备、设施和功能,这也涉及到屋顶、地面、墙壁的制作、安装、维修等方面的相关标准。 4.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是衡量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的指标,包括建筑结构、建筑物水电、空气净化设备、装饰、设备运行等方面的标准。 5.环保标准 环保标准主要关注建筑物的周围环境保护,所使用的建材、设备和设施也需要满足和符合环保标准。 6.安全标准 安全标准是民用建筑工程安全的重要保障,包括建筑高度、设备安装等各个方面的标准规定。 总之,建筑设计行业标准条文的制定很重要。准确的术语使用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困难和技术难题,在实现设计方案的过程中,也会更顺畅。因此,设计师们一定要了解并遵守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使其成为设计行业的文化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涉及很多不同的领域,涉及到的 术语也非常多。为了使不同设计师之间的沟通更加准确,建筑领域制 定了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该标准为建筑设计师提供了一个共同的 术语系统。 一、标准条文说明 该标准分为十个部分,依次为:总则、建筑物、构造、土石方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筑机电设备、建筑装饰与 装修、建筑节能设计。每一部分都涉及到不同的领域和术语。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 1. 总则 该部分主要说明了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包括了建筑的定义、分类,以及不同类别建筑的设计标准等等。

2. 建筑物 该部分主要涉及到建筑的结构、形式、功能划分等等。例如,建筑物 的结构可以分为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桁架结构等等。 3. 构造 该部分主要涉及到建筑的构造方式,例如圆形构造、立体构造等等, 这些构造方式在建筑的结构设计中非常重要。 4. 土石方工程 该部分主要涉及到土石方工程的技术要求、分类及建筑物设计中的应 用等等。 5. 地基与基础工程 该部分主要涉及到建筑地基的设计和基础工程的建设,例如基础形式、设计要求等等。 6. 建筑材料 该部分主要涉及到建筑材料及其特点、分类、使用范围等等,例如砖、

钢材、水泥等等。 7. 建筑设备 该部分主要涉及到建筑的设备设计,例如通风设备、空调设备、自动化设备等等。 8. 建筑机电设备 该部分主要涉及到建筑的机电设备设计,例如电气装置、给排水设备等等。 9. 建筑装饰与装修 该部分主要涉及到建筑的装饰与装修设计,例如墙面装修、构件装饰等等,这些设计将会影响到建筑的美观和舒适程度。 10. 建筑节能设计 该部分主要涉及到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能源利用设计,这些设计在现代社会中尤为重要,它可以有效地减少能源消耗。 三、标准的作用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强制性条文 2019年版(GB 50352-2019) 目录 4 规划控制 (2) 4.3 建筑突出物 (2) 6 建筑物设计 (3) 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3) 6.8 楼梯 (3)

4 规划控制 4.3 建筑突出物 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条文说明】规定建筑的任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及建设用地边界建造,一是建设用地边界是各建(构)筑物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规定不得突出,是防止侵害相临地块的权益;二是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地面及其上空均为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允许突出,一方面侵权,另一方面影响城市景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城市地下管线及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等。 但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沿街骑楼、地下地上建筑连接体,与地铁相关的设施,沿道路红线建设的既有建筑改造,城市公共设施,以及连接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可突出道路红线或建设用地边界建设,其他的均不可突出。

6 建筑物设计 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6.7.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条文说明】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为防止坠落和攀爬,对防护栏杆设计做了专门要求。其他公共建筑,一般情况下儿童应在监护人陪同下使用,防护栏杆可参照此要求设计。 6.8 楼梯 6.8.6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条文说明】本条所指净高应自楼梯平台、踏步等部位的装饰面算起,至上方突出物装饰面下缘。 图8 双分平行楼梯梯段、平台、梯外 由于建筑竖向处理和楼梯做法变化,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净高不一定与各层净高一致,此时其净高不应小于 2.00m。使人行进时不碰头。梯段净高一般应满足人在楼梯上伸直手臂向上旋升时手指刚触及上方突出物下缘一点为限,为保证人在行进时不碰头和产生压抑感,故按常用楼梯坡度,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见图9。住宅等户内空间的非公共楼梯及检修专用楼梯,当条件不允许时可适当放宽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篇一: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解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O年至二OO—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1]87 号文的通知,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 进行修订。《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 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 世纪初期对各 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原《通则》定位是" 各类民用建筑设 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现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将其提升为国家标准,作为政府和质量审查机构检查和监督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主要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并要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保证上述要求,建筑设计仍然是关键,但本通则不是设计指南,不教如何做好设计,而是检验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本着"增"、"留"、"删"、"改"四字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标准的名称也将有所改变, 并为以后过渡到建筑技术法规打下基础。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原《通则》只适用于城市,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通则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乡,所订日照、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通则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 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 加以补充和发展。如增加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等。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功能分类有各种分法,本通则分类是要与条文有所挂钩。在已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中已明确规定民用建筑要实施无障碍设 施的范围和设计部位,本通则基本上按其分类构成,并稍作调整,特别加上综合建筑。在 3. 5 节中明确规定要按上述规范实施无障碍设施。民用建筑各类建筑物举例见表 1 。 表 1 民用建筑分类 分类建筑类别建筑物举例 居住建筑住宅建筑住宅、公寓、老年人住宅、底商住宅等 宿舍建筑单身宿舍或公寓、学生宿舍或公寓等 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各级立法、司法、党委、政府办公楼,商务、企业、事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 科研建筑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等

民用建筑统一规范 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用电设备的需要系数表 页脚内容1目次 1 总则 (4) 3 基本规定 (6) 3.1民用建筑分类 (6)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7) 3.4建筑与环境 (7) 3.5建筑模数 (9) 3.6防灾避难 (9) 4 规划控制 (11) 4.1建筑基地 (11) 4.2建筑突出物 (16) 4.3建筑连接体 (17) 4.4建筑高度 (19) 5 场地设计 (21) 5.1建筑布局 (21) 5.2道路与停车场 (21) 5.3竖向 (24) 5.4绿化 (26) 5.5工程管线布置 (26) 6 建筑物设计 (28)

民用建筑用电设备的需要系数表6.1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28) 6.2平面布置 (29) 6.3层高和室内净高 (30) 6.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1) 6.5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32) 6.6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 (33) 6.7台阶、坡道和栏杆 (36) 6.8楼梯 (37) 6.9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44) 6.10墙身和变形缝 (45) 6.11门窗 (46) 6.12建筑幕墙 (48) 6.13楼地面 (49) 6.14屋面 (52) 6.15吊顶 (53) 6.16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54) 6.17室内外装修 (55) 7 室内环境 (57) 7.1光环境 (57) 7.2通风 (61) 7.3热湿环境 (64) 页脚内容2

民用建筑用电设备的需要系数表 7.4声环境 (67) 8 建筑设备 (71) 8.1给水排水 (71) 8.2暖通空调﹙燃气﹚ (74) 8.3建筑电气 (77) 页脚内容3

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附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27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 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5月9日 前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 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

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主要起草人:赵冠谦崔恺张华顾均张树君叶茂煦朱昌廉李桂文郑国英陈华宁耿长孚涂英时章竞屋李耀培潘忠诚袁奇峰林若慈赵元超桂学文方稚影丁再励王为孙兰杜志杰张播孙彤。 1 总则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 8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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