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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标准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标准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标准 GB50352-2019

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标准应用于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危险性特性的特殊设计和特殊要求等内容,全面覆盖了民用建筑的建设设计要求。涵盖建筑热工、建筑力学、土木工程、电气工程、监察管理、造价审计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产生了新的民用建筑设计准则。该标准是中国今后民用建筑设计活动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要求民用建筑各项设计工作都应当及时、准确、安全地完成,符合安全、质量要求,并确保其与建设用地的建设对象性质吻合的建筑。

该标准执行后将出现以下变化:

(1)建筑特性的特殊设计要求被规定,即使民用建筑的特性被认为与其用地性质相近,也不能忽视建筑特性的影响。

(2)建筑物中不容易正常使用的区域,要加强特殊设计要求,并在设计中融入人性包容性。

(3)重要功能部位应设计得足够强,足以抵抗频发强烈地震活动。

(4)采用防火结构设计特性和安全设计要求,以保证建筑安全可靠运行,降低消防风险。

(5)加强监督管理和审计要求,统筹安排设计环节,确保建设质量可靠,避免交叉的技术落差。

(6)认真落实合同管理,执行完整的设计准则,严格履行职责、规范行为,保障设计合格。

该标准需求,设计阶段必须要有独立的设计准则,还要根据民用建筑地段特征、风景环境、文化因素、科技要求等多方面考虑,制定具体的设计要求,以确保民用建筑的安全稳定运行,并充分体现民用建筑地域性特色。

最新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doc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2 设计使用年限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4 建筑与环境 3.5 建筑模数 3.6 防灾避难 4规划控制 3.6 防灾避难 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4.2 建筑基地 4.3 建筑突出物 4.4 建筑连接体 4.5 建筑高度 5场地设计

5.2 道路与停车场 5.3 竖向 5.4 绿化 5.5 工程管线布置 6建筑物设计 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6.2 平面布置 6.3 层高和室内净高 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6.8 楼梯 6.8 楼梯 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10 墙身和变形缝 6.11 门窗

6.13 楼地面 6.14 屋面 6.15 吊顶 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6.17 室内外装修 7.4 声环境 7室内环境 7.1 光环境 7.2 通风 7.3 热湿环境 7.4 声环境 8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8.2 暖通空调 8.3 建筑电气 8.4 燃气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 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给排水管道敷设规范摘录

给排水管道敷设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变配电房、电梯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以及博物馆类建筑的藏品库房、档案馆类建筑的档案库区、图书馆类建筑的书库等;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遇水会引起爆炸燃烧的原料和产品、配电柜上方通过; 排水横管不得穿越食品、药品及其原料的加工及贮藏部位,并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水池 (箱)的正上方;排水管道不得穿过结构变形缝等部位,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客房、病房和住宅的卧室、书房、客厅、餐厅等对卫生、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 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当通过有腐蚀性区域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2015 当给水管暗敷时,应避免破坏建筑结 构和其他设备管线,水平给水管宜在顶棚内暗敷;当塑料给水管明设在容易受撞击处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防撞击的构造;新设置的燃气或电热水器的给水可与原有太阳能热水器共用一路管道;塑料给水管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出水管口直接连接,应设置长度不小于400mm的金属管 过渡;当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小于400mm、距燃气热水器小于200mm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隔热、散热的构造措施;严寒及寒冷地区明设室内给水管道或装修要求较高的吊顶内给水管道,应有防结露保温层。 除独立式低层住宅外,不得改变原有干管的排水系统;不得将厨房排水与卫生间排污合并排放; 应缩短卫生洁具至排水主管的距离,减少管道转弯次数,且转弯次数不宜多于3 次;宜将排水量最大的排水点靠近排水立管; 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卧室、排气道、风道和壁柜,不应在厨房操作台上部敷设;不应封闭暗装排污管、废水管的检修孔和顶棚位置的冷热水阀门的检修孔;同层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填充层内渗漏的防水构造措施;塑料排水管明设在容易受撞击处,装饰装修应有防撞击构造措施;塑料排水管应避免布置在热源附近;当不能避免,并导致管道表面受热温度大于60℃时,应采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2019 1总则 1.0.1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1.0.4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民用建筑civil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居住建筑residential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2.0.3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facilities 保障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与民用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2.0.5建筑基地construction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6道路红线boundarylineofroads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7用地红线propertyline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知识讲解

1 总则 1.0.1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 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 策; 5 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 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 碍设施; 8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 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 停车空间 parking 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6 建筑地基 construction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7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8 用地红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9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2.0.10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11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2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2.0.13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s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2.0.14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5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16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17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18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0.19 避难层 refuge storey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0.20 架空层 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1 台阶 step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2.0.22 坡道 ramp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3 栏杆 railing 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2.0.24 楼梯 stair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5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6 建筑幕墙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2.0.27 吊顶 suspended ceiling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2.0.28 管道井 pipe shaft 精品文档

最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 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 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 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

常用、现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一览表

常用、现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一览表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19) 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 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 6、《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50476-2019) 7、《建材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50561-2019) 8、《建材工程术语标准》(GB/T50731-2019) 9、《传统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51330-2019) 10、《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1351-2019) 1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JGJ/T469-2019) 12、《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标准》(JGJ/T112-2019) 13、《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128-2019) 14、《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标准》(JGJ/T140-2019) 15、《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标准》(JGJ/T187-2019) 1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JGJ/T454-2019) 17、《模板工职业技能标准》(JGJ/T462-2019) 18、《建筑门窗安装工职业技能标准》(JGJ/T464-2019) 19、《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JGJ/T470-2019) 20、《钢管约束混凝土结构技术标准》(JGJ/T471-2019) 21、《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22、《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2019 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进行全面修订。本标准是在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简称原《通则》)基础上修编改名为《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原《通则》自实施以来,在标准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经济技术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节能、绿色理念的强化,使得建筑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功能复杂化、综合化,加之新材料、新技术也不断涌现,因此需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标准编制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的重要通用标准,以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

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本标准作为国家标准应适用于城乡。乡镇建筑规模小、标准低,但本标准的日照、通风、采光、隔声等规定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标准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加以补充和发展。如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等,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和原则,不可忽视。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根据《城乡规划法》,将第5款改为“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强调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乡村。为了打破当前城市风貌“千城一面”、建筑缺乏地域特色等问题,增加了“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的要求。 3基本规定 3.1民用建筑分类 3.1.1民用建筑分类因目的不同而有多种分法,如按防火、等级、规模、收费等不同要求有不同的分法。本标准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 3.1.2民用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分类主要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来划分的。当建筑高度是按照防火标准分类时,其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一般建筑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2022新规)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55031-2022 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前言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1、6.7.4、6.8.6、 6.8.9条。 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3.1.7、4.2.8条。 三、《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第3.0.2、4.3.3条。 四、《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第8.2.2、9.1.2条。 五、《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3.1.4、3.1.5、3.6.2、 4.4.4、 5.1.6、5.5.1、5. 6.2、6.2.1、6.3.1、 7.1.6、7.3.1、7.4.1、 8.1.2、 8.1.3、9.1.4、10.7.4条。 六、《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2016第5.5.1条。 七、《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第3.1.2、4.12.1、4.12.2、 4.12.4条。 八、《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第3.1.2、6.2.8、6.2.19、 6.2.23、 7.1.2条。 九、《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2014第4.1.7、4.1.8条。

1 总则 1.0.1 为规范民用建筑空间与部位的基本尺度、技术性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 民用建筑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民用建筑的建设和使用维护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与环境的相互关系,营建与使用功能匹配的合理空间; 2 应贯彻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的政策要求; 3 应与所处环境协调,体现时代特色、地域文化。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1 功能要求 2.1.1 民用建筑建设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交流等社会活动提供合理的使用空间,使用空间应满足人体工学的基本尺度要求。 2.1.2 民用建筑选址应满足安全要求。 2.1.3 居住建筑应保障居住者生活安全及私密性,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隔声等方面的要求。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10.3第4条——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以此为依据,您所叙述的情况中,应该在550毫米高的窗台上做0。9米(住宅)或0.8米(其他建筑)高的栏杆。之所以出现混淆,可能和下面这本书的相关条款有关,请参阅. 《200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第121页中,10。5。4条规定: 低窗台防护措施的高度应不小于0。8米(住宅应不小于0。9米)。 1 低窗台的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低窗台高度低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均自窗台面起算;2)低窗台高度高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可自地面起算.但护栏下部0。5米高度范围内不得设置水平栏栅或任何其他可踏部位。如有可踏部位则其高度应从可踏部位起算; 3)当室内外高差小于或等于0.6米时,首层的低窗台可不加防护措施. 2 凸窗(飘窗)的低窗台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凡凸窗范围内社有宽窗台可供人坐或放置花盆等用时,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一律从窗台面起算; 2)当凸窗范围内无宽窗台,且护栏紧贴凸窗内墙面设置时,可按低窗台的规定执行。 本人之前遇到过类似问题,非常棘手。因为在0.45米~0。55米高的窗台上安装0。9米高的栏杆后,栏杆距地面1.35米~1。45米,刚好是普通人眼睛的高度,遮挡视线,实在是很难处理。 至于“栏杆高1。05米、1。10米”之说,源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6.3条“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该条适用于“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室内窗台不在其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10。3第4条——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以此为依据,您所叙述的情况中,应该在550毫米高的窗台上做0.9米(住宅)或0。8米(其他建筑)高的栏杆。之所以出现混淆,可能和下面这本书的相关条款有关,请参阅。 《200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第121页中,10。5。4条规定: 低窗台防护措施的高度应不小于0.8米(住宅应不小于0。9米)。 1 低窗台的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低窗台高度低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均自窗台面起算; 2)低窗台高度高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可自地面起算。但护栏下部0。5米高度范围内不得设置水平栏栅或任何其他可踏部位。如有可踏部位则其高度应从可踏部位起算; 3)当室内外高差小于或等于0.6米时,首层的低窗台可不加防护措施。 2 凸窗(飘窗)的低窗台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凡凸窗范围内社有宽窗台可供人坐或放置花盆等用时,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一律从窗台面起算; 2)当凸窗范围内无宽窗台,且护栏紧贴凸窗内墙面设置时,可按低窗台的规定执行. 本人之前遇到过类似问题,非常棘手。因为在0。45米~0.55米高的窗台上安装0。9米高的栏杆后,栏杆距地面1.35米~1。45米,刚好是普通人眼睛的高度,遮挡视线,实在是很难处理。 至于“栏杆高1.05米、1.10米”之说,源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6。3条“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该条适用于“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室内窗台不在其

关于凸窗栏杆高度的争议问题

关于凸窗栏杆高度的争议问题 摘要:本论文的主要目的是论述住宅凸窗栏杆高度的争议,对我国不同规范 标准之间的矛盾问题提出统一标准的建议,给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建议。论证的方 法是阐述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JGJT470-2019《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GB50352-2019《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和DGJ08-20-2019《上海市住宅 设计标准》中关于凸窗栏杆高度的规范要求,将上述规范中的规范条文进行对比,发现矛盾争议问题。论述结果是该矛盾争议问题应该依据哪个规范进行设计比较 合理,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凸窗、栏杆高度、规范要求、建议 凸窗又称飘窗,高楼飘窗基本上成为现在高层住宅的标配,很多在售楼盘或 者新建小区的楼房均设有飘窗,部分多层洋房也在卧室使用飘窗。飘窗主要有以 下优点:第一,飘窗可增加面积,增加室内空间。第二,飘窗采光好视野好。第三,增加了空间实用性。飘窗进深50-90厘米,可在上面摆设花盆,或者铺设软垫,作为房间的一个小休闲区,接近小阳台的功能。第四,高层楼房公摊高。飘 窗可以有效增加室内空间,提升房子的空间感。第五,宣传与竞争。利用飘窗可 增大室内空间,且不计入或者少计入建筑面积的特性,可向购房者进行宣传优势,针对不设计飘窗或者少设计得楼盘获得优势。因此很多住宅小区的楼房都设计有 飘窗。但是本人经过细致研究及实际调查发现,对于飘窗位置的栏杆高度,目前 各地区施工不统一且各规范要求之间存在争议问题。下面本人将详细阐述争议问题。 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第5.8.2条规定:当设置凸窗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度低于0.9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 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JGJT470-2019《建筑防护栏杆 技术标准》第4.2.1条规定:住宅凸窗的可开启窗扇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m时,窗洞口处的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GB50352-2019《民

住宅工程各区域的净高要求

住宅工程各区域的净高要求 住宅工程验收中,经常会遇到某些空间净高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 整改起来就要花大成本!所以,我们在工程施工前期及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下而这些净高要求。

一、住宅地下车库 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6.9.4条:“当住宅的地上架空 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2)条文说明6.9.3条:“住宅的地 下车库和设备用房,其净高不能低于2.00m” 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5.4.2条:“住宅地下机动车库 应符合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 二、住宅楼梯 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6.8.6条:“楼梯平台上 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 0.3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6.3.3条:“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 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m”;条文说明6.3.3条:“楼梯平台

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系指结构梁(板)的装饰而至地而装饰而的垂直距离” 三、住宅楼地下室 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6.3.3条:“地下室、 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0m”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6.9.3条:“住宅的地下室、半 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能低于2.00m” 四、相关延伸 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5.4.3条:“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 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5.2.1条:“走廊和公共部位通 道的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5.5.5条:“厨房、卫生间内排 水横管下表而与楼面、地而净距不得低于2.9m” 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6.5.1条:“走廊通道的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GB50352

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标准编制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的重要通用标准,是建筑设计最基础的规范,是建筑设计的基本准则。《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新标准,十二个重大变化一、简化了嗦的住宅分类原规范: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新规范: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解读】注意建筑高度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0.1的高度执行!二、建筑模数新增部分:3.5.1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3.5.2 建筑平面的柱网、开间、进深、层高、门窗洞口等主要定位线尺寸,应为基本模数的倍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平面的开间进深、柱网或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主要定位尺寸,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2. 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主要标注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n为自然数)。【解读】《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说明:1M指100mm(10cm)。门窗洞口的宽度有时会不满足2nM、3nM (如1.1m或1.3m门洞口)。而随着砌体建筑的减少,原来比较强化

【装饰改造项目】消防设计

【装饰改造项目】消防设计 1.设计依据 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2)《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14(2018年版); 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6)《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7)《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2019; 8)《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9)《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10)《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98-2015; 11)国家及地方其他现行法规与规范。 2.总图消防设计 本改造未改变原总图的消防设计。仅对室外广场和道路的面层进行更新,不改变道路及广场布局,不改变消防环道宽度、坡度及转弯半径,不改变场地内原有消防设施,满足消防设计要求。 2.1.建筑物的分类 本项目体育馆1号馆、体育场、体育馆2号馆均为不高于24米的多层公共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 2.2.消防流线

本设计未改变原有消防流线设计。原设计设置两主要车行出入口,消防车均可到达每栋建筑。每栋建筑设环形通道,消防车道净宽、净高不小于4M,坡度小于3%,转弯半径不小于9M。 3.建筑单体消防设计 3.1.防火分区 本设计不改变原有建筑各层平面的防火分区及其面积。 3.2.安全疏散 本项目除了体育场东侧看台二层平面运动员辅助用房房间布局有调整外,其他各个建筑内部平面功能(包括疏散门、楼梯等疏散相关设计)未发生变化。 体育场东侧看台二层平面运动员辅助用房,分散设置有4部疏散楼梯。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40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2米。满足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5.5.17条要求。 3.3.消防救援窗 建筑外立面窗户每20米设置消防救援窗,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其净高度和净宽度均大于1.0米,下沿距地小于1.2米,且玻璃易于破碎,并设置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 7.2.5条要求。 3.4.建筑防火构造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T 50502-2009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plan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2009.05.13发布2009.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0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502-2009,自 2009 年 10 月1 日起实施。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前言 本规范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

[2004]67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近几十年来施工组织设计在我国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应用的主要经验,充分考虑了各地区、各企业的不同状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施工组织总设计;5.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6.施工方案;7.主要施工管理计划。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 100013 , E-mail : dengshuguang2007@163. 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次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分类 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与环境 建筑模数 防灾避难 4 规划控制 防灾避难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建筑基地 建筑突出物 建筑连接体 建筑高度 5 场地设计 建筑布局

道路与停车场 竖向 绿化 工程管线布置 6 建筑物设计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平面布置 层高和室内净高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台阶、坡道和栏杆楼梯 楼梯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墙身和变形缝 门窗 建筑幕墙

楼地面 屋面 吊顶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室内外装修 声环境 7 室内环境 光环境 通风 热湿环境 声环境 8 建筑设备 给水排水 暖通空调 建筑电气 燃气 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 1 总则 1 总则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求,统一各 卫生、环保等基本要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 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 术语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保障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与民用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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