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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篇一: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1双人卧室为10m2;

2单人卧室为6m2;

3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10m2。

3.3 厨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2。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

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

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

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 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

3.8.2 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

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

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3.8.3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

0.90m。

3.8.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

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3.9 门窗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3.9.2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3.9.3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9.5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

表3.9.5门洞最小尺寸

篇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14)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第四章:建造物设计 室内净高 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者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者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造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造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楼梯 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造物使用特征,普通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 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注: 0~0。15m 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造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 四、每一个梯段的踏步普通不应超过 18 级,亦不应少于 3 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 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线(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 0。30m 范围内)量至直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高度。 六、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 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 0.50m 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 1m. 八、踏步前缘部份宜有防滑措施。 九、有儿童时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 0.20m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十、楼梯踏步的高度比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台阶 一、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 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 0.15m,踏步数不应少于 2 级. 二、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 1m 时,宜有护栏设施。 坡道 一、室内坡道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不宜大于1∶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 二、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 15m 时,宜设歇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轮椅或者病床等尺寸及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三、坡道应用防滑地面。

民用建筑规范

民用建筑规范 正如造屋有仓促,堤坝之坝有破碎之处,河流有泻出,那么建设民用建筑项目也需要严格的规范。国家对民用建筑的规范主要从宏观、微观两个方面发出,宏观上指的是建筑规范、建筑安全规范、建筑设计标准和建筑施工标准等,微观上则指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等。 一、民用建筑规范 1.建筑规范 建筑规范是国家对建筑物保护和利用的规范法律文件,是我国建筑物保护与利用的最高标准,它规定了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各个方面的要求,以保障建筑物的可靠性、安全性、持久性和经济性。 2.建筑安全规范 建筑安全规范是国家依据《建筑法》规定,就民用建筑安全问题制定的强制性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民用建筑在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保障建筑物的安全性。 3.建筑设计标准 建筑设计标准是国家对民用建筑设计及运营维护的规范法律文件,它规定了民用建筑在设计、施工、安装、施工细节和工程质量的要求,以保障建筑物的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和持久性。 4.建筑施工标准 建筑施工标准是国家对施工工程质量的规范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建筑施工工程的质量标准,以保障施工工程的质量完整性、可靠性、

安全性和经济性。 二、民用建筑设备安装 国家对民用建筑设备安装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图纸安装,尽量避免误差; 2.安装时要求安全、牢固,不得对设备的固有性能造成不良影响; 3.在安装过程中,要做到精确、准确、仔细、负责、节约资源,确保施工质量; 4.设备安装完毕后,要进行检查和试验,确保设备运行良好; 5.安装时要确保安装环境良好,避免阳光、雨雪等恶劣环境对设备造成不良影响。 三、民用建筑维护保养 民用建筑维护保养是一个系统工程,它要求从建筑物结构、设备、设施到人员全面管理,以确保建筑物的持久可用性。建筑物维护保养的主要内容有: 1.定期检查建筑物的结构和设备,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2.及时完成建筑物的抢修和维修,以及一些必要的更新改造; 3.定期进行建筑物周围环境清洁,以及保持建筑物内部干净卫生; 4.定期对建筑物设备及技术材料进行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5.保护建筑物的文物价值,及时完成一些必要的保护措施; 6.对建筑物因极端气候等原因而损坏的部分及时进行维修,以防止损坏扩大。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条文说明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民用建筑的设计标准成为保障建筑安全和舒适性的重要依据。为了统一各地民用建筑设计标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标准条文说明。 1. 建筑结构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的稳定性和抗震性。建筑结构设计应考虑建筑的使用寿命、承载荷载、地震力等因素,并采用适当的结构形式和材料。此外,对于高层建筑和大跨度建筑,应进行特殊的结构设计。 2. 空间布局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的空间布局应合理,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和舒适性要求。例如,居住建筑应根据户型结构、采光、通风等因素进行布局设计,确保每个房间都具备良好的居住功能。办公建筑应考虑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舒适度,合理分配办公区域和公共区域。 3. 建筑物理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的物理设计涵盖了建筑的热、湿、噪声和光照等方面。热工设计应保证室内温度和湿度的舒适性,采用适当的隔热、保温、通风和空调等措施。噪声设计应考虑建筑周围环境噪声和内部噪声控制,采用隔音和吸声技术。光照设计应保证室内采光充足,并合理利用自然光。 4. 消防安全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消防规范和标准。建筑应设置合适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通道、灭火器材、消防报警系统等,以便发生火灾时能及时疏散人员和进行灭火。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应具备一定的阻燃性能,减少火灾蔓延的风险。 总之,民用建筑的设计标准包括建筑结构、空间布局、建筑物理和消防安全等多个方面。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民用建筑的安全、舒适和可持续发展,为人们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建筑设计师应严格遵守这些标准条文,并不断更新设计理念和技术,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篇一: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1双人卧室为10m2; 2单人卧室为6m2; 3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10m2。

3.3 厨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2。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 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民用建筑规范

民用建筑规范 民用建筑规范是指为了保障民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的用于设计和施工民用建筑物的标准和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用建筑规范。 1. 结构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物的结构设计不仅要满足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的要求,还要考虑到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等因素。规范中对于各类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尺寸、荷载计算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2. 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是保障人们生命安全的重要环节。规范中规定了建筑物各部位的防火等级要求,包括建筑物的隔火墙、隔热层、防火门窗等防火构件的设置和材料的选择。 3. 电气规范 为了确保民用建筑物的电气安全,规范中对建筑物内外电气设备的布置、线路敷设、安全用电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对接地、绝缘、防雷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4. 给排水规范 民用建筑物的给排水系统设计需要考虑到人员数量、用水量、用水设备等因素。在规范中对给水系统、给水设备、排水系统、排水设备等都有具体的设计要求,以确保正常使用和排放。 5. 施工和验收规范 为了保证民用建筑物的质量,规范还对施工和验收环节做出了

规定。施工规范包括建筑物各个工种的施工细则、工艺要求等;验收规范包括建筑物各个工种的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建筑物的合格。 6. 建筑装饰规范 为了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规范要求建筑装饰材料要符合环保标准。对装饰材料的甲醛含量、辐射指标、火灾性能等都有具体要求,以确保装饰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7. 采光、通风和空气质量规范 民用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要满足人体健康和舒适的要求。规范中对建筑物的采光面积、采光控制等进行了规定;对于通风和空气质量,规范中要求建筑物内的通风系统要满足要求,并保持室内空气的清新。 总之,民用建筑规范是为了保障民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这些规范旨在确保民用建筑物的结构强度、防火性能、电气安全、给排水系统、装饰材料等各个方面的质量,以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和提高居住舒适性。

各类民用建筑规范

各类型民用建筑设计 一、托儿所、幼儿园(JGJ39-87) 1.四个班以上应有独立基地、服务半径为300m。三班以下可设在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附设高层建筑内时,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独立出入口。 2.必须设置各班专用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全园场地面积不小于180+20(N-1)。 3.全园共用活动场地30米跑道、沙坑、水深不超过0.3米的戏水池。 4.托幼园活动室、寝室净高2.8(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2.2m。音乐活动室的净高3.6米。 5.托幼建筑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5。6.幼儿园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超过6.0米。 7.主体建筑走廊净宽:生活用房双面1.8m,单面1.5m;其他用房双面1.5m,单面1.3m。8.幼儿楼梯踏步150×260;楼梯靠墙一侧幼儿扶手高度不大于0.6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m。 9.活动室、寝室、音体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宽度≥1.2m。疏散通道不应设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10.幼儿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11.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在距地0.6-1.2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在距地0.7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门的双面均易平滑、无棱角。外门宜设纱门。 12.活动室窗台距地高度不宜大于0.6M;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13.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应≥1.2m,、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大于0.11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14.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所有墙角、窗台线脚等均必须做成小圆角。 15.幼儿园盥洗池的高度为0.5-0.55米,宽度为0.4-0.45米,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米。 16.室内电器设置插座必需安置在1.7米以上的位置。 17.幼儿园应采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5℃。 二、中小学校(GBJ99-86) 1.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距铁路不应小于300M,距城市干道不应小于80m。 2.中学服务半径≯1000M,小学服务半径≯500M。校门不宜开向机动车流量≥300的马路。 3.学校容积率小学≯0.8,中学≯0.9,中幼师≯0.7。 4.运动场地小学≮2.3M2/人,中学≮3.3M2/人,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篇一: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防火高度及特殊建筑规范 耐火等级一、二级: 1、公共建筑≤24M/居住建筑≤9层(住宅建筑除外) 2、幼儿园、托儿所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只能设置在一~三层,独立建造时,不应超过三层。 3.、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耐火等级三级: 1、≤24M、最多允许五层(住宅建筑除外)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只能设置在一二层货独立建造的2层建筑。 3商店、学校、电影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4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耐火等级四级: 最多允许两层(住宅建筑除外)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只能设置在一层。防火等级简介 UL 94*总体

可燃性UL94等级是应用最广泛的塑料材料可燃性能标准。它用来评价材料在被点燃后熄灭的能力。根据燃烧速度、燃烧时间、抗滴能力以及滴珠是否燃烧可有多种评判方法。每种被测材料根据颜色或厚度都可以得到许多值。当选定某个产品的材料时,其UL等级应满足塑料零件壁部分的厚度要求。UL等级应与厚度值一起报告,只报告UL等级而没有厚度是不够的。 塑料阻燃等级由HB,V-2,V-1向V-0逐级递增: HB:UL94标准中最底的阻燃等级。要求对于3到13 毫米厚的样品,燃烧速度小于40毫米每分钟;小于3毫米厚的样品,燃烧速度小于70毫米每分钟;或者在100毫米的标志前熄灭。 V-2: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60秒内熄灭。可以有燃烧物掉下。 V-1: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60秒内熄灭。不能有燃烧物掉下。 V-0: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30秒内熄灭。不能有燃烧物掉下。 建筑物的消防等级(还是防火等级)是如何分类 一、建筑物的分类与等级 建筑可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 1、按使用性质分为三大类:工业建筑、农业建筑、民用建筑。 2、按主要承重结构的材料分为五大类:生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高层住宅建筑的安全、舒适和便利而制定的规定。以下是关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的一些要点: 一、建筑结构 1. 高层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其安全、牢固和抗震性。 2. 建筑结构应根据建筑的高度和重要性级别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来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 3.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中,应考虑结构荷载、抗风性能、振动控制等因素。 二、消防安全 1.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消防规范和标准,包括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烟雾探测器等。 2. 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栓、灭火器和自动喷水系统等,以提供有效的火灾控制和灭火设施。 3. 疏散通道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通道宽度应足够,门窗应易于打开,并且标明疏散途径的指示。

三、室内设计 1. 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设计应充分考虑人体工程学和人们的生活需求,包括室内空间的布局、照明、通风、隔音等。 2. 室内装修材料和家具应符合相关的安全、环保标准,避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3. 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通风系统的设计和维护,以及合适的室内空气净化设备的使用。 四、设备设施 1. 高层民用建筑应有足够的水、电、煤气等基础设施,以满足住户的生活需求。 2. 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包括线路设计、保护措施、接地系统等。 3. 水系统应有稳定的供水和排水设备,满足住户的日常用水需求,并有相应的防水措施。 五、环境保护 1. 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相关的环保要求,采用低碳、节能的建筑材料和设备,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2. 建筑设计应考虑到周边的环境和生态系统,避免对自然环境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1.结构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国家和地区的建 筑结构设计规范。这些规范通常包括建筑物的承载能力、地震抗力、抗风 能力等要求。 2.空间布局与功能分区:民用建筑的空间布局应合理,布置满足使用 者的需要。不同功能区域如客厅、卧室、厨房等应根据其特定用途进行分区,并采取合适的空间划分和通行设施。 3.通风与照明:民用建筑的室内通风与照明要符合相关的规范,如明 亮度、日光照度等要求。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通风设备也应满 足相应安装要求。 4.消防安全:民用建筑应考虑消防设施的布置与设计,如灭火器、报 警器、疏散通道等。建筑的材料和结构应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以减少火 灾的蔓延。 5.供水与排水:民用建筑的供水与排水系统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供 水质量和供水量的要求,同时也考虑到雨水的排放和再利用。 6.建筑节能:民用建筑应考虑节能设计,如选择合适的建筑保温材料、采用高效节能设备、进行合理的能源利用等。 7.建筑隔音与隔热:民用建筑应考虑隔音与隔热的设计,避免外界噪 音和热量对室内环境的影响。合理的隔音与隔热设计能提供更加舒适的居 住环境。

8.人机工程学设计:民用建筑的设计应考虑人机工程学的原则,使得 使用者能够方便、舒适地使用建筑物。例如,合理设置手扶梯、电梯、楼 梯等交通设施。 9.残疾人友好设计:民用建筑应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无障碍 设施和便利设施,如无障碍通道、坡道和无障碍卫生间等。 10.美学与环境友好性:民用建筑的设计应符合美学要求,统一建筑 风格,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同时,建筑物的设计也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 影响,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涵盖了结构设计、空间布局、通风照明、消防安全、供水与排水、建筑节能、隔音与隔热、人机工程学设计、残疾 人友好设计以及美学与环境友好性等方面。这些规范旨在确保民用建筑的 安全性、可持续性和功能性,提供舒适、安全、高效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民用建筑的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的设计规范 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场所,民用建筑的设计规范对 于我们的生活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究竟什么是民用建筑的设计规范?它又包含哪些方面呢? 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仔细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首先,民用建筑的设计规范是一系列基于相关法律法规、技术 标准和社会实践经验的设计要求、设计标准,旨在保证民用建筑 的功能、安全、舒适、美观和经济合理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规范 的严格执行,对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推进建筑业创新发展等方面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民用建筑的设计规范包含的方面非常广泛,从建筑的结构、布局、空间设计,到建筑材料的选用、施工质量的控制、绿 色环保等各个方面。具体来说,民用建筑的设计应当贯彻“人本主义”的设计理念,注重人的舒适性,尽可能地提高建筑的可居住性、可使用性和可维护性。在建筑的结构设计方面,应当注重抗震、 抗风、防火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建筑的安全性。在建筑的空间设 计方面,应当注重功能的合理安排、空间的美观和宜居性,满足 人们的生产、生活、娱乐等各个方面的需求。在建筑材料的选用 和施工质量的控制方面,应当注重环保和耐久性,避免使用不合

格的材料和不合理的施工工艺,确保建筑的质量和安全。在绿色 环保方面,应当注重节能、减排和环保的设计理念,通过建筑的 设计和施工,尽可能地减少人类对于自然环境的破坏,保护地球 的生态环境。 最后,民用建筑的设计规范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执行。为此,我们应当不断地加强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的制定和完善,促 进规范向着更加科学、严格、先进的方向发展。同时,我们还应 当加强对于建筑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提升他们 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他们在民用建筑设计和施工中能够 严格遵守规范和标准,避免出现因为设计不当、施工不规范等原 因所导致的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此外,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加 强对于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 环保意识,推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的设计规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 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生活质量、环保等各方面的利益。我 们应当认真地制定和执行民用建筑设计规范,从多个方面保证规 范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实效性,实现民用建筑的可持续发展和为 人民服务的理念。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是指在设计民用建筑时应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范。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设计的民用建筑能够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具有良好的使用功能和舒适的居住环境。下面是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要点: 一、人性化设计:民用建筑设计应从使用者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人们的生活习惯、人体工程学和人们的心理需求。建筑的布局、空间的划分、通风采光、设施设备等都应符合人们的实际使用需求。 二、安全性设计:民用建筑的设计应注重安全性,采用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全。包括消防设施的设置、逃生通道的设计、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等。 三、环境友好设计:民用建筑设计应注重环境保护,选择环保材料和节能设备,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同时,建筑应充分融入自然环境,合理布局景观和绿化,打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四、经济合理设计:民用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合理控制建筑的造价,并在保证使用功能和质量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建筑的经济性。 五、文化特色设计:民用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当地的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体现地域性和民族性。通过建筑的形式、色彩、装饰等方面,展现地方特色和建筑的美感。

六、可持续发展设计:民用建筑设计应注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从建筑的整体规划到具体的细节设计,都应考虑到建筑的使用寿命、使用效益和对环境的影响,力求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民用建筑的设计提供了一些基本原则和规范,包括人性化设计、安全性设计、环境友好设计、经济合理设计、文化特色设计和可持续发展设计等。遵循这些通则可以确保民用建筑的设计具有使用功能和舒适的居住环境,同时注重安全、环保和经济的要求。

建筑民用设计通则

建筑民用设计通则 建筑民用设计通则 建筑民用设计通则是针对民用建筑的设计标准化规范,旨在确保建筑 的安全性、耐久性、舒适性、美观性和节能性。设计师应当在遵守通 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使用功能、地理环境等特点,进行综合设计,以满足用户的需求和建筑功能的要求。 一、建筑安全 建筑安全是首要的考虑因素,必须在设计阶段就要考虑到各种安全因素,如火灾、地震、风险等。通则对建筑的基础、结构、电气、消防 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设计师要根据通则的规定,注重建筑的安全性,选择合适的材料、结构和设备,保证建筑的安全可靠。 二、建筑舒适性 建筑舒适性包括室内采光、通风、卫生以及声、热、水等方面的设计,用于创造一个舒适的室内环境。设计师需要根据通则的规定确定不同 房间功能的使用要求,根据房间的朝向和采光条件,合理设置窗户和门,让阳光和自然空气进入室内,同时设计合理的室内照明和通风系

统,让用户享受健康和舒适的室内环境。 三、建筑美观性 建筑美观性是建筑设计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建筑外观设计要契合周围环境和周边建筑物的风格,美观大方、突出个性,从外部视觉上给人带来好感。室内设计要符合整体风格、灯光、色彩搭配等,为用户带来良好的视觉感受。 四、建筑节能 建筑节能是建筑设计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在设计阶段就考虑到材料和能源的节约,实现在建筑使用中能耗的降低,减轻对环境的负荷。在建筑设计中,需要考虑采用质量好、性能稳定的新型材料和设备,并根据通则规定的节能标准合理选择设计方案,尽可能节约建筑能耗。 通过严格遵循通则规定,建筑设计能够达到更加科学、合理的程度,确保了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美观性以及节能性。因此,在设计前必须认真研究通则规定,并运用规定为指导,从而开发出最佳的设计方案。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第四章:建筑物设计 第一节室内净高 第4.1。1条室内净高 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第二节楼梯、台阶、坡道、栏杆 第4.2。1条楼梯 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注: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线(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直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高度。 六、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0m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 八、踏步前缘部分宜有防滑措施.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十、楼梯踏步的高度比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第4.2.2条台阶 一、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二、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1m时,宜有护栏设施。 第4。2。3条坡道 一、室内坡道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不宜大于1∶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 二、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轮椅或病床等尺寸及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三、坡道应用防滑地面。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 规范 第六节层高和净高 第2.6.1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第2.6.2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 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 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拟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合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2023合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合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2023以下合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涉及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第1.0.8条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一、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派置的辅助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相接近,并有也许与主体使用部分同时开放作其它用途时,则该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

三、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也许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第二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规定 第一节建筑基地 第2.1.4条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一、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规定留出空地或通路。当建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期,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二、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规定。 三、除城市规划拟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2.1.5条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涉及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涉及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沿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沿不应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1建筑地面形式 1.1平坡式W 5% 1.2台阶式> 8% 1.3混合式 2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 2.1住宅用地0。2%-25% 2.2道路用地0。2%-8% 2.3公共设施用地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20% 2.4(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 3消防通道宽度(高层建筑防火规范) 3.14M 4M 距建筑物>5M 4建筑物层数的限制 4.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4.1.1不准设于 4 层 4.1.2大于等于 4 班需独立设置 4.1.3小于 3 班可设于其他建筑物内,但一定要有独立的出口 4.1.4不准设置于地下室半地下室 4.2高层的人流集中的用房 --- 大会仪,多功能厅,舞厅等 4.2.1宜设置在123层 4.2.2设在其他楼层需满足 4.2.2.1《=400m 4.2.2.2两个出口 4.2.2.3设置阻燃材料 4.2.2.4自动灭火系统 4.3中小学教学楼要求 4.3.1小学教学楼少于四层 4.3.2中学教学楼小于五层 4.4住宅 4.4.116m 距离室外地平需设电梯 4.5学校宿舍 4.5.121m 需设电梯 4.5.2层高单层床2。8m,双层床3。6米最小3。 4m 5建筑层高要求 5.1室内净高限制层高:《住宅设计规范》 2.0.10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住宅设计规范》 2.0.11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 垂直距离。3.6.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 2.8m。*《住宅设计规范》3.6.2房、厅净高》2.4n, 局部》2.1m(不超过面积的1/3)*《住宅设计规范》3.6.3利用坡屋顶内作臥室、厅,其1/2 面积净高应 >2.1m 3.6.4厨房、卫生间净高 >2.2m 3.6.5厨房、卫生间排水横管下净距> 1.9m 且不影响门、窗。《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3.1.5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2.8m,音乐活动室 3.6m。《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5.2.2学校主要房 间的净高:小学教室辅助 3.1、中学、中师、幼师教室及实验室 3.4、舞蹈教室 4.5、办公服务 2.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3.1.11 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一、诊查室 2.6m、病房2.8m。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定。《旅馆建筑设计规范》324室内净高: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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