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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生田永北大学生刘燕文把母校告上了行政法庭

科技大学生田永北大学生刘燕文把母校告上了行政法庭
科技大学生田永北大学生刘燕文把母校告上了行政法庭

科技大学生田永北大学生刘燕文把母校告上了行政法庭

原告田永是北科大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田永中途去厕所,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虽末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科大以田永违反该校制定的(94)第068号文件——《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为由,决定对田永作出勒令退学的处理。但是该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即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末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在此后约二年中,原告田永继续在该校以一名正常学生的身份参加学校的学期注册,交纳学费。继续享受学校补助金和使用学校各项设施,包括校医院、图书馆、教室。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各科的考试,修完了所有学分并参加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先后领取了英语、计算机毕业设计等成绩的合格证书。1998年6月临近毕业,北京科技大学以原告田永已作退学处理,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和派遣证等,也没有将田永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于是田永把母校告上了行政法庭,要求母校为他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要求母校向他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等,最终田永胜诉。该案曾引起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关注。

北大学生刘燕文为学位状告母校为行政诉讼被告案。2000年,几百名北大学生在海淀区法院鼓掌欢呼,庆祝刘燕文为学位状告母校

一审胜诉,两位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北大受到了英雄般的欢迎。1996年初,北大无线电电子学系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共有委员21人,表决时到会16人,表决结果是7票反对,6票赞成,3票弃权。北大认为赞成票未过半数,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发给其博士结业证书。刘燕文得知后,曾经向北京大学多次询问,北京大学给予的答复是无可奉告。刘向校长反映,得到的答复是“研究一下”,但此后再无下文。为此,他也曾向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学位办公室反映,学位办说已责成北大给予答复,然而刘一直未得到消息。刘燕文曾经于1997年向法院起诉,未被受理。之后,他一直为此事奔波。三年多来,学校、有关部门对此事一直没有明确说法,无奈之下,刘燕文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并胜诉。

【提示与讨论】学生状告母校的现象始于1998年“田永状告北京科技大学”一案,紧接着原北大博士生刘燕文为学位状告母校。两案原告相继胜诉(注:刘燕文案一审胜诉,二审以程序问题改判刘燕文败诉)。由此在全国卷起了一阵“学生状告母校”的热潮,一向在人民心目中远离是非纷扰之地的圣洁的象牙塔的高校, 因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权等为由,频频被推上被告席。在这阵热潮中,学生胜多败少,学校明显处于劣势。显然,田、刘两案的胜诉让许多认为权利被侵害的莘莘学子们看到了希望,也成为该领域的判例。

通常认为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几乎与行政诉讼被告无缘。在实践中,众多的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中规定:“受

教育者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这一条的规定,对学生因为学籍管理方面的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而直接起诉高等学校的不予受理,而是告知学生只能向学校的主管行政部门提起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诉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生韩某状告财科研究所勒令退学案就属此类。而西南某大学生李某直接以母校为被告提起不服该校行政开除学籍的行政诉讼,则被人民法院告之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属于该类型案件。稍作分析,不难看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学籍管理纠纷的解决出现的两难困境:即对学生的处理决定权实际上掌握在高等学校手里,而一旦通过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并不是高校,而是申诉机关,高校只是第三人。这样,法院在审理时,当然只能审查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会审查高校行为。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有失偏颇;二十年前颁布的《学位管理条例》以及后来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对有关纠纷的解决途径也都没有明确规定。换句话说,没有一部有关的教育法说学生可以起诉学校。也许正是因为这样,学校的公权无限膨胀,以至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而海淀区人民法院直接以学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来受理田、刘两案是属全国首创。

其实,学校同样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首先,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把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已确定为公法关系。早在19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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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就把国立高等学校界定为行政组织的一种,称之为“公务法人”或“公共机构”。日本法则称之为“公共营造物”或“公共设施”。从组织性质上看,这些国家都将国立高等学校定位为行使一定公权力的行政主体,也就是说,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或服务是基于国家的公权力,两者之间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即一种特别权力关系,或称公权力关系。正是这种权力色彩的原因,高等学校才可以对学生进行管理、命令,进而形成了命令与服从的特别不对等的关系。也正是这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造成了学校和学生之间近年来发生许多法律纠纷。其次,在我国学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基本原理在于它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其途径在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规章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第21条又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推公布。”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的教育法和学位条例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在授予学位、学籍管理、招生等方面具有行政管理权,即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对其运用

行政职权所为行为不服,无疑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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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母校的毕业赠言大全

给母校的毕业赠言大全 给母校的毕业赠言大全 1.亲爱的母校是我人生的一个起点,教给我知识与人生的意义,让我的生命中有了一道绚丽的彩虹。衷心感谢您,我的乐园——建大附小! 2.不曾想过离开亲爱的校园,在这里我多么快乐和幸福。当我收获了一颗成长的心临近离开的日子时,心里是那样的不舍和留恋。流过的眼泪、开过的玩笑、曾经的荣誉,历历在目,我永远不会忘记生命中最重要的地方。 3.将鲜花献给您,将掌声送给您;让我们追随您,使成功属于您。热烈祝贺我校升格为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4.几十年栉风沐雨,春华秋实。几十年耕耘不掇,薪火相传。回顾过去,我们无比自豪。展望未来,我们自信满满。忆往昔,格物致新,多少风雨话沧桑。看今朝,厚德泽人,更续辉煌誉五洲--值此徐幼师升专成功之际,祝我们的母校明天更加美好。 5.花朝日夕,如诗如画。日月轮转永不断,情若真挚长相伴。无论我在天涯海角,我将永远记住这一天,让我为你祝福,让我为你欢笑,祝幼专的未来越来越美丽! 6.古风墨韵庆华厦,金秋岁月迎揭牌,愿幼师明天更辉煌。 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经过全校师生的共同努

力,我校终于申专成功,在此我送上自创的祝福诗:经辛经炼磨难,衬心衬意衬心愿。前途无限春光好,未来我校更辉煌。 8.忆往昔,母校的一草一木,老师的一颦一笑,仍记忆犹新,在这绿色的校园里,我们手握春光烂漫的年华,编织着人生的七彩之梦。 9.一片绿叶,饱含着对根的情谊;一句贺词,浓缩了我对母校的祝福。 10.亲爱的母校是我人生历程的新起点,这里诞生了今后奋斗的理想,虽然我们要离开您奔向四方,但我们永远不会把您遗忘。 11.忘不了,美丽的校园!您像一位慈爱的母亲,用温润的乳汁哺育着我们,使我们健康茁壮成长。 12.愿多年以后,今天的旋律化作一只记忆之舟,涉过光阴的积水载动你我去回忆山水间的漂泊,让我们重回青春渡口。 13.我们把珍贵的回忆埋在了这里,让母校,成为了脑海中的记忆。我永远不会忘记这里,因为―――这里有我们最天真的欢笑! 14.忘不了学校的每一处土地,忘不了学校的每一处笑声,今天我们以你为荣,明天你以我们为荣! 15.这是我们进步的阶梯,是我们知识的摇篮,使我们欢笑的绿茵场。 16.母校的泥泞还残留着我们的月却印:母校的操场上还藏着我们的欢笑;母校的教室里海蕴含我们的气息,母校的每个角落,都珍藏着我们的欢声笑语。

论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_孙朝阳

收稿日期:2014-03-17 作者简介:孙朝阳(1987—), 男,青海西宁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论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 孙朝阳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摘 要]我国行政法并未明确规定对行政确认行为的司法救济,为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系统地对行政确认 行为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提出关于婚姻登记这一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处理,并以点窥面,在探讨婚姻登记的相关行政行为的基础上,对整个行政确认行为予以准确定性进而分析整个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其次,从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及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标准两方面进行探究,指出了现实中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问题的对策。最后,在行政确认行为的完善方面,指出要从明确行政确认可诉性标准、扩大可诉性的范围两方面对行政确认行为进行完善,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婚姻登记;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4)07-0066-02 doi :10.3969/j.issn.1671-5918.2014.07-034 [本刊网址]http ://www.hbxb.net 一、行政确认行为概述(一)行政确认行为的内涵行政确认行为,就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的确认或否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它的基本内涵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行政确认的主体就是特定的行政主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行政确认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的行政行为。 第三,行政确认有一定的中立性,是行政主体严格依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或法律事实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的确定、认可或证明,行为本身 并不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或有关的法律事实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它既非授益行政行为也非负担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行为的分类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 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 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而存在,该行为的完成是他种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是他种行政行为的补充,该行为的法律效 果归属于他种行政行为,这是最重要的分类” 。(三)行政确认行为的特征 据各国立法, 可大致表述如下:第一,确认主体的特定性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确认行为是针对法律规范规定的需要确认的事项,根据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 第二,确认内容的法律性即内容是确定或否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 ,“确认行为的效力性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表现为证明力、不可撤销力等法律效力” 。二、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的分析 行政确认权是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行 政确认行为是行政管理中的有效方式与手段。行政主体是通过确认关涉特定相对人利益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从而达到确认或否认相对人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行政目的。尽管行政确认没有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但行政确认行为毕竟是法律行为,被确认的对象一旦经法定的行政主体的甄别、宣告它的法律状态就具有法律拘束力和确定力,当然这一确定力与约束力有一前提:法定机关没有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行政确认行为本身并也没有直接处分相对方的权益,只是作为其他处分性行政行为的前提。所以,行政确认行为也只能间接地产生法律效果。行政确认这种“中性”或“非处分性”的特点,常常成为人们否定其可诉性的缘由,如德国行政法理论就认为“如果部分行为本身不完全具备最终影响时,它们作为一大程序的 组成部分,不得单独引起昂贵的法律救济程序。 ”相反, 有些学者主张将行政确认行为纳在行政受案范围内,如张数义教授认为:性质确认行为是一种公权力的宣告,它并不改变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不以处分他们的权利、义务为目的,而只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存的法律地位的确认和宣告。但性质确认行为有可能会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如对伤残等级的确认可能影响到被确认人所获得民事赔偿数额,对亲属关系的确认可能影响到被确认人的继承权的享有等。“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确认行为而提起的诉 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存在的问题(一)可诉性标准模糊 目前我国并没有完整的关于行政确认的专门法律规范和比较系统的司法监督体系,行政确认制度处于一种不完善的状态,从而行政确认可诉性的标准也就处于模糊状态。此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当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确认行为已经被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的行政确认案件还为数不多。若不能有效明确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标准,行政确认行为具有可诉性的相关规定也就成为一纸空文,许多行政确认侵权 案件会被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拒千里之外。故此,进 一步明确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的标准以及完善相关立法已是 6 6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第27卷第7期

大学生模拟法庭策划书标准范本

方案编号:LX-FS-A59833 大学生模拟法庭策划书标准范本 The Objectives, Policies, T ask Allocation, Steps T o Be T aken And Other Factors Needed T o Complete The Established Action Guideline Are Formulated And Implemented According T o The Plan.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大学生模拟法庭策划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方案资料适用于工作生活中把目标、政策、程序、规则、任务分配、要采取的步骤,使用的资源以及为完成既定行动方针所需要的其他因素全部按计划制定成文本,并付诸实施。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在二零零九年的五月,我们将迎来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第三届“泮池五月风科技文化节”,为了配合好这项活动的开展,同时丰富广大同学业余生活,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法律服务团将发起并组建模拟法庭。 一、模拟法庭简介 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

观看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观看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观看模拟法庭心得体会1 模拟法庭是我们了解和认知法律,体会法律威严,加深法学理论的重要方式,对我们学习和今后参加法律工作有巨大的帮助作用。通过参加这次模拟法庭,使我更加了解了法律的神圣。使原有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运用,深化了对知识的理解。通过亲身体会法律的运行,使我对整个法律体系有了更加完整的把握,为今后的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我所担任的角色是刑事诉讼的公诉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公诉人的职能是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起控诉,监督刑事诉讼的实施,维护法律威严和社会的秩序,社会在担任检察官这一角色中,我深深体会了检察官的职位的神圣和法律的威严。了解了法律工作的严谨和辛苦,同时也找到自身的不足,这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是我今后学习中的宝贵财富,对我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会产生巨大的指导作用。 首先,在前期准备工作时,我了解法律工作的严谨和辛苦。李庄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重大案件,涉及大量证据材料,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在案件的准备过程中,我们首先要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把庞杂的证据材料分类汇总,编写证人证词,完成公诉意见等工作。为了完成这些工作,我们牺牲了大量可与时间,进行了细致的讨论,以严谨的态度吧前期准备工作做好。我深深地体会到法律工作的艰辛和严谨,每一个案件都需要面对大量复杂的事实,庞杂的法律关系,以及

繁杂的证据材料。这都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才能更好的把握案件,找出解决思路,才能做好法律工作。同时,在准备过程中,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对带每一个细节,事无巨细,仔细思考,往往一个细节就能决定案件的成败,否则只能是功败垂成,遗憾自责。 其次,通过参加模拟法庭,使我法律知识得到了锻炼,实践能力得到了提高。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使我的法律综合能力锻炼和提高,诸如口才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维能力、运用综合知识的能力结合法律基础课的学习,会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或组织侵犯时,运用所学法律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同各种侵权行为进行斗争。通过参加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活动,可以亲眼目睹或亲身经历法庭审判程序,使之对法庭审判程序的理解显性化、感性化,从而达到巩固所学知识,真正体悟法律的公平、公正、权威等精神内涵,为形成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通过这次模拟法庭我也清楚看到了自身的不足和问题,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是我在在以后的学习中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也是今后要努力完善的方向。首先加强法律理论知识完善法学理论体系。在模拟法庭中,我体会到了自己法学理论的不足和缺陷,对概念的模糊,缺乏法律的整体的理性思考,在以后的学习中要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培养理性思维能力,提高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要加强语言表达能力,提高逻辑思维的严密性,增强法庭上的辩论技巧,提高自身各方面的法律能力。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不仅将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

对母校的寄语话

对母校的寄语话 导读:您是我人生的一个起点,教给我知识与人生的意义,让我的生命中有了一道绚丽的彩虹。谢谢您,母校!下面是对母校的寄语一句话,快来围观吧。 1) 光阴似箭,一转眼,年的同窗生涯已成为过去。但教室里,还回想着我们朗朗的读书声;在操场上,还留着我们跑步矫健的生影。这里的草坪小池凉亭是我们永远依恋的百草园。 2) 母校,您给了我们温暖和欢乐,使我们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您就像我们的母亲,无私的为您的子女奉献您的全部。但是,今天,我们就要离开您了,离开我们依恋的母亲,离开我们生活了六年的校园。 3) 您是船家,我是过客,是您将我送到了胜利的彼岸您是阳光, 我是小草,是您让我找到了成长的信心学校是我们的家,是我们避风的港湾 4) 您是我们金色的摇篮,前进的航船,纯真的净土,美好的殿堂。 5) 在这里,我们遨游知识的海洋,淋浴智慧的光芒。在这里,我们学习做人的真谛,孕育远大的理想。 6) 虽然,我们会从着金色的童年走向宽阔的世界,驶向博大的海洋,但是我们永远不会忘记这神圣的地方——母校。 7) 母校,是你为我没提供了最好的学习环境,在这离别时刻,

祝母校越办越好。 8) 母校在我们成长过程中,所给予我们的是无法衡量的价值。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品德和行为,在校期间都得到了不断提升和潜移 默化的影响,我们的每一点进步,都得益于老师们的责任心和她们为 人处事的感染力。 9) 亲爱的母校:您是我们金色的摇篮,前进的航船,纯真的净土,美好的殿堂。在这里,我们遨游知识的海洋,淋浴智慧的光芒。在这里,我们学习做人的真谛,孕育远大的理想……虽然,我们会从着金色的童年走向宽阔的世界,驶向博大的海洋,但是我们永远不会忘记这神圣的地方——母校。 10) 母校:您是阳光,我是小草,是您让我找到了成长的信心。 11) 您是我人生的一个起点,教给我知识与人生的意义,让我的生命中有了一道绚丽的彩虹。谢谢您,母校! 12) 母校,是成长的摇篮;是攀登的阶梯;是远航的路灯;是童年的时光 13) 母校,您用怀抱保护我,让我健康成长;您用胸怀包容我,让我快乐成长;您用行动鼓励我,让我自信成长。 14) 东海浩荡,百年沧桑百年沉淀,学贯中西桃李芬芳扬寰宇, 15) 朝搴阰之木兰兮,夕揽洲之宿莽。朋友们,珍惜在XX附中的时光,将这短短的数年烙在我们的心中。朋友们,感激XX附中,感激它为我们提供的家园。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案例

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 案情简介 原告何小强系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2003级通信工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无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1982年1月12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82)学位字001号《关于下达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中载明,华中工学院是国务院首批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1988年1月华中工学院更名为华中理工大学。2000年5月26日,华中理工大学、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合并,科技部管理学院并入,组建华中科技大学。2003年5月12日,第三人颁发的《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中授予条件者,均可向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达到下述水平和要求,经学术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2003年6月27日,《华中科技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2、国家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不及格”。2006年12月,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关于武昌分校、文华学院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确定非外国语专业的申请者须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是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2007年6月30日,原告何小强获得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告何小强本科学习期间,没有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根据《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原告何小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由,未向被告华中科技大学推荐申请授予学士学位。2007年8月26日,原告何小强向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和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提出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申请。2008年5月21日,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书面答复原告,因其没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符合授予条件,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不能向其颁发学士学位。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武行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小强,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2003级通信工程专业本科毕业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何志锋,男,195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府何化工厂职

母校,我想对你说_1000字

母校,我想对你说_1000字 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我们将离开这个已经生活、学习、玩闹……了六年的校园了。心中有多么的不舍,这六年来,有多少同学和老师都与我有着美好的回忆。对于这个我即将离开的母校,我想对你说:“我不会忘记您,我会为您争光,您永远是我的骄傲,我也会成为您的自豪!” 六年前的九月一日,我第一次踏进这个美丽的校园,心中对它充满好奇。我还清楚地记得当时我的心中充满自豪,因为我不再是一个只会撒娇,不明事理的小姑娘了;我已经会自理,会替父母分担,也知道了学习的重要性,作为毕业班的学生,我们的学习任务很重。当我们走出校园,六年,已经从那懵懵懂懂走进各自天空…… 母校,六年,她也有了变化,新建的校舍教学设施先进,里面的一年级小弟弟小妹妹在快乐的学习,五年后我会努力考入理想的大学,而他们会和我此时的心情一样,也会长成一个和老师一样高的六年级学生,他们也会以优异的成绩进入中学。等到那个时候教我们的老师也许额头上会多出几条皱纹,两鬓会多出几根白发……可我一定还会记得他们,记住您如慈母般的呵护,记住母校教学楼下的那几棵法国桐,它的一砖一瓦,一草一木,她的气息,那还写着课表的黑板,那一排排桌椅,可说上还有一些调皮的同学刻上去的名字,

他们也许是想在这个学校留下纪念,让别的同学可以看到,他也可以自豪地对别人说,这是他曾经坐过的桌椅,他也曾经在这里学习…… 母校,我想对你说:“我会记得您……”怎能忘记,实验小学百年华诞,当我们举起花环,抖起彩扇,校庆让我们欣喜若狂,因为我们深深爱着母校。秋季运动会上,同学们奋勇拼搏,朝着终点努力冲刺,摔倒了大家扶起来,因为我们是一个集体,一个不可分割的集体。早读时朗朗的读书声;音乐课上悦耳的歌声;体育课上活泼的我们;语文课数学课上认真的我们;英语课上专心的我们,这都是在母校的我们。六年,很快,好像昨天老师还在教自己《悯农》,今天就已经是一个会背冰心奶奶作品的一个一个少年了。多年后,也许我还会唱起母校的校歌“秦岭脚下涧水河旁,美丽校园鲜花绽放……”实小誓词,实验小学三字经,也许不熟练,但我还是会将它背出来。 母校,我想对你说:“我会记得您,我会为您争光,您永远是我的骄傲,我也会成为您的自豪!”您永远会是我的骄傲,我会骄傲的对别人说,我是一名实小学生,那是我学习生活了六年的学校,那里有我们的笑声,有老师的教诲,有我们六年的美好回忆,也许在十年后,我还会出现在这个校园,会踏进六<7>班,会坐在那个曾经属于我的座位,看着黑板,想起老师教给我们的知识,想起老师那美丽的笑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一)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一) 关键词:高等教育教育法制学位制度教育救济1999年岁末,随着刘燕文以一纸诉状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这桩后来在社会上沸沸扬扬的诉讼拉开了序幕。1]在此后的两次开庭审理中,双方唇枪舌剑,据理力争,而经由这个案件引起的极其广泛而热烈的思考和讨论,则远远超出了这个案件本身,直接和深刻地触及了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方方面面。2]本文试图从该案出发,对高等教育制度中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并对完善我国高等教育制度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将主要针对以下问题进行论述:1、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分析;2、受案范围问题及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3、正当程序;4、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及其职责;5、投票表决及计算问题;6、诉讼时效;7、毕业证问题。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分析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等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是其对受教育者进行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等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所授予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项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3]下面,就将围绕学校的地位及由此产生的学生与学校的关系问题进行论述。法国行政法上,认为学校属于公立公益机构。公立公益机构是一个人格化的公共行政机构,它在特定的范围内提供

一种或多种专门的公共服务,其有三个要求:专门服务,公共服务及人格化。4]而法兰西研究院、各高等研究院、大学院校、公立中学和各中高教育学校等公立教育机构则均属于国属公立公益机构。5]因此,它们属于公务法人的范畴,和地方团体以及国家一样,是一个行政主体。6]那么,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地位有什么区别呢?韦德在《行政法》一书中认为,如果大学是依法规设立的,可以将它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归入行政法的范畴,如果只是依章程或私自设立的,则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学生针对这种大学的权利便取决于契约。7]按照公私立标准来区别大学的不同地位,从而确定学校与学生的不同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的救济途径,这一理论也受到了一些挑战。在日本,1970年以后,认为将公立大学与私立大学对学生的法律关系加以区别,并不合理,并且与教育、研究之非权力性质发生矛盾,因此逐渐趋向于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其与学生间法律关系均属一种“在学契约关系”。8]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将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来对待的,9]这在前述引用的判决中已有清楚的表述。10]更早一点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判决书中有相同的表述。这一判决得到二审法院的维持,而且被最高人民法院将其选登于1999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1]这就实际上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判决所作出的认可和支持。不过随着今后私立大学的增加,其地位是否与公立大学有所区别,以及公立大学(或者包括私立大学)所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

1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041431712 课程英文名称:Administrative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课程总学时:48 讲课:48 实验:0 上机:0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大纲编写(修订)时间:2017.06 一、大纲使用说明 (一)课程的地位及教学目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国家教育部确定的全国法学专业本科教学14门核心课之一。本课程将全面系统阐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通过本教程的学习,让学生能正确分析行政机关的权力与相对人的权利两者关系,从法律角度认识并树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观念,从而深入理解“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两者的内涵,培养学生运用本课程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达到以下要求: 1.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 2.树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观念。 3.具有运用该法保护自身权利不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能力。 4.了解目前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1.基本知识:掌握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救济、行政诉讼等基本问题。 2.基本理论和方法:全面理解掌握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及其分类、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救济的标准与程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等基础知识。重点了解行政组织制度、行政行为组成、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救济、行政诉讼等基本制度。 3.基本技能: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在系统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及相关专业方面知识的同时,更好地把握现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要旨,并能学以致用,训练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实施说明 教学方法: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授课,注意引导学生讨论问题、分析问题,加强与学生互动;配合课堂教学布置课外练习。设计自测题,要求每位学生在本学期以标准的论文格式练习写作一篇小论文,作为平时成绩予以考评;实践教学,在实习周组织学生到校外法院旁听庭审,并在校内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加强课外复习指导,注重对预习的要求和检查,培养学生自学习惯和自学能力。注意向学生推荐各类课外书籍。 教学手段:有选择地使用CAI多媒体课件,对于教学中的难点和重点主要采用理论阐述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帮助学生理解和分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问题。 (四)对先修课的要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是法学专业必修主干课,其综合性和实践性很强。学生要学好这门课程,必须具备较好的宪法、法理学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因此,宪法、法理学是本课程的先导课程。 (五) 对习题课、实践环节的要求

母校,我想对你说六年级作文500字

母校,我想对你说六年级作文500字 母校,我想对你说六年级作文500字 尊敬的校长,敬爱的老师: 你们好!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转眼间,我已经是六年级了,丰富多彩的小学生活也即将告一段落了,此时,我心中充满了留恋之情。 回忆我在小学的每一次进步,都与您的汗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是您,把我们从一个个什么也不懂的孩子,培养成一个个优秀的少先队员,又是您,教会了我们许许多多的知识与做人的道理。 母校啊,我永远忘不了您!您的那些谆谆教导,使我永远记在心里。您的那些充满活力的倩影,使我感到无比的骄傲与自豪。您为了我们能有一个更好的学习环境,不断的改善、变化,使我们感动不已。母校啊,您的教育之恩是我永远也报答不了的。我深深理解您对我们的严格要求,都是为我们好,都是为了我们的将来所着想。 在此,我想向母校提几点意见,希望母校能够办的更好: (1)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活动,不能让没完没了

的作业“霸占”了我们的童年,要在玩中学,学中玩。 (2)在操场边和教室里多种一些花草,这样不但可以美化环境,还能够清新空气。 亲爱的母校啊,我们永远爱您!我们绝不会辜负您的期望。一定好好学习,以优异的成绩来报答您的教诲,为你添上更加绚丽的一笔。 母校,我想对你说六年级作文500字 尊敬的校长,敬爱的老师: 你们好!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转眼间,我已经是六年级了,丰富多彩的小学生活也即将告一段落了,此时,我心中充满了留恋之情。 回忆我在小学的每一次进步,都与您的汗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是您,把我们从一个个什么也不懂的孩子,培养成一个个优秀的少先队员,又是您,教会了我们许许多多的知识与做人的道理。 母校啊,我永远忘不了您!您的那些谆谆教导,使我永远记在心里。您的那些充满活力的倩影,使我感到无比的骄傲与自豪。您为了我们能有一个更

思修案例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 北京大学的做法不符合规章规定 1 学生在学校的权利是由法律保护的 2 法院只有合法性审查的权利 无论本案实体判决如何,被告在对学生作出有关性命攸关的决定时,如果拒绝给予学生一个正当的程序,将有损学生的利益。本案争辩的问题不仅是学校作出的决定内容,更是决定的过程。刘燕文向学校所要求的不仅仅是其赖以存身的证书,更重要的是向学校要求一个正当的程序。如果没有正当程序的保护,一切法律上的权利都会落空。通过庭审,其认为学校对刘燕文作出决定的程序不仅违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而且决定本身明显地违法,应当撤销。 我没有看到我的同事湛中乐教授的代理词,我只是看到一面之词,这一面之词让我感觉比较有意义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方面,它为司法进入高等教育管理领域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进路,它声称了或者说在原告律师的代理词里试图影响法官,法官意识到哪个进路是合理的,哪个进路是不合理的。很清楚,一篇专业论文水准的判断不是法院的事务,法官不应该走到这个领域里面,他没有这个能力,也没有这个权力。在这个意义上法官也象学五食堂的师傅一样,或者说法律系的教师一样,没有办法判断一篇无线电领域的论文是否达到了博士毕业论文的水平。寻找一个既不涉及专业判断,又能够给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的进路,以及这个进路对进行有说服力的辩析和论证,是这个案件中非常有价值的一点。 第二个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于,原告的代理词里,我看到了他们对于包括学位授予制度在内的现行高等教育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种种缺陷所进行的分析。在一个法庭之上,一个公开的场合,通过非常严密的论证来指出这些缺陷所在,是本案件非常有价值的一个方面。比如说,校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是否足够合理,外行学者评价在多大程度上具有一种合法性,都是很值得讨论的问题。我们说法官不能判断论文本身的质量,但是如果我们又赞成一个完全不懂物理学的学者可以对论文质量进行判断,这在逻辑上不免自相矛盾。海波的代理词给我的感觉比较有意思的另一点是,他对于民主程序中的弃权票的意义,以及弃权票带来的影响,进行了一番很有意思的剖析,尽管篇幅所限他没有办法进行更深刻的剖析。我们近代以来学习西方的民主,的确有许多地方我们没有学到它的精髓,或者说我们误读了某些东西。比方说弃权票,在学术委员会决定一个事关某个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的时候,投弃权票到底意味着什么,允许不允许有这样的弃权票,的确值得我们深思。我们也应当考虑,在校级委员会这个层面上,投反对票的委员是否应当提出自己的理由。事关毕业生命运,你应当极其负责,一个中文系的委员,投物理系学生的反对票,认为学生的论文不够博士论文水平,你的理由何在?把它写出来,并且加以公布,这样名落孙山的学生也会心悦诚服。与此相关,我觉得我们的民主中,对某些程序的理解是有偏差的,尤其是普遍的无记名投票的做法。实际上,民主审议的决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无记名投票,一种是记名投票。记名投票在某些场合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个大法官判决案件时便是记名投票,而且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大法官都必须给出详尽的理由。我们的学术委员会在决定某个教师是否能晋升职称的时候,最好是记名投票,因为无记名人们便难以知道,比方说,姜明安教授投的是谁的赞成票。人们根据姜教授的投票行为可以对他进行监督,我们可以判断,你到底适不适合做这样一种尊贵的角色。但是我们现在普遍实行无记名投票,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我们没有办法去确定特定人的责任,无从判断他到底称职不称职,也无法调动委员们的责任心。所谓集体负责的结果往往是集体不负责。此外,个别委员的个人好恶,往往能决定当事人的命运,这是个偶然性很大的决策方式。在审议过程中,一些微妙的因素,例如有人为你登高一呼,或者相反,有人似乎是不经意地说出一句貌似平和,而实际上杀伤力极强的点评,就会彻底改变你的命运。我们的制度为什么要容忍这个偶然性,如何减少这种偶然性,把这个东西提出来,将非常有利于改进我们的学位制度,以及相关的委员会制度和教育管理制度。 就本案而言的第三个有意义的方面是,我觉得原告方的两个代理人非常注重强调司法先例的重要性。他们在试图用法官前面判决的那个案件来影响法官对本案的判决结果,而且特别点明这是类型差不多的案件,审理的法官又基本上是同样几个法官,前面的案子是这样判的,后面的案子为保持法律的统一性,为什么要作出另外一种判决呢?这

大学生模拟法庭活动策划书

大学生模拟法庭活动策划书 Plan the objectives, man age the activity content, executi on mode and progress of the event, so as to unify the overall planning objectives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FS-DY-20912 大学生模拟法庭活动策划书 说明:本策划资料适用于对目标进行规划,并管理事件的活动内容,执行方式与进 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 I 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活动前言 在当今文明社会,诉讼已经成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 有效途径之一。对于城市人来说,诉讼已经不再是一件大事 而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诉讼依旧是一件稀罕事。为了让农 民更好地了解我国法律的相关程序,更为直观地了解诉讼程序,

知道什么是打官司”,以及怎样打官司”。我们希望通过模拟法庭这一形式,以宣传诉讼程序为突破口,更好地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法律知识。 二.相关介绍 创新是时代的主旋律之一,作为“ 211高校的兰州大 学, 站在时代的前沿,创新亦是必然之举。法学院也应该把好时 代的脉搏,勇敢创新。 本次模拟法庭力求在继承以前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创新, 希望有所突破,哪怕迈进的只是一小步。 具体来说,本次模拟法庭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参与度更高。 本次模拟法庭采取以13,14级学生为对象,以团小组为单位,进行比赛。把13,14级学生分为12个团小组(各级6组),可以分成十二个组(A-K)对战,使得同学们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模拟法庭的角色中来 2?模式新颖,规模大。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检察院诉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法警: 公益诉讼人: 被告: 被告代理律师: 第三人:

【书记员】: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书记员】公益诉讼人是否到庭 【公益诉讼人】 :已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及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已到庭 【书记员】第三人是否到庭 【第三人】: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公益诉讼人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宣读完毕,)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 【审判长】:请坐【敲法槌】(全体坐下,书记员不用)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诉讼参与人己经全部到齐,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请坐。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公益诉讼人】:公益诉讼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林业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一,林业局局局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二,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三,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明达科技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四,公司执行董事。

母校我想对你说寄语

啊, 亲爱的母校! 您—— 让我健康成长的摇篮; 您—— 给我无限关爱的妈妈。 曾经的我 多么调皮、任性, 看到您期待的眼神, 我变得逐渐懂事。 母校, 您千辛万苦教我, 不就是让我成为祖国的栋梁, 为祖国贡献出自己全部的力量? 谁言寸草心, 报得三春晖。 虽然, 我终究会离开您去飞翔, 但我永远会记住您的恩情。 天空一无所有, 为何却能给我安慰? 是希望吧。 大地总是沉默, 为何却能给我力量? 是坚强吧。 教室里的黑板啊, 可曾记下我们努力寻求知识的目光? 一排排整齐的桌椅啊, 可曾记下我们琅琅的读书声? 操场上的秋千啊, 可曾记下我们童年的欢笑? 操场边的大柳树啊, 可曾尝过我们洒在你脚下的汗水? 今天我们就要走了。请留住这些记忆吧!怎能忘运动场上我们奋勇拼搏,一个人摔倒了大家扶,为了班级的荣誉,绝不让一个人落队。因为我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怎能忘校庆联欢会上我们激情演出,听,音乐响起来了,看,花环举起来了。母校的生日让我们欣喜若狂!因为我们深深地爱着母校。怎能忘细雨绵绵中的秋游,我们和学弟学妹手拉手,走向果实累累的田垄旁,感受着收获的喜悦,体会着果实的珍贵!怎能忘食堂的叔叔阿姨为我们做的一顿顿可口的饭菜,吃不够的香啊,吃得我们身高体壮!保洁员阿姨每天给我们创造了整洁的环境,看到窗明地亮,心旷神怡的感觉真爽!不能忘圆

明园断壁残垣前的留影,留在心中的是耻辱,更是一种激昂,为中华崛起而发愤!校园里,虽然我们脚步匆匆,而攀登高峰的激情在涌荡。更不能忘从刚入学时懵懂的顽童到毕业时风华正茂的少年,是老师伴我们茁壮成长。多少个日日夜夜,始终见您在不知疲倦的操劳。本该休息的时间,伴随着您的还是一摞摞厚厚的作业,一张张习题和试卷;一堂堂启迪我们智慧的讲课。就像一幕幕精彩纷呈的电影让我们久久回味难忘!我们就要走了,让我们最后道一声:亲爱的老师,您辛苦了!请多多保重!老校长更是为我们操碎了心。楼道里,教师里,操场上,随处可见她那勤劳的身影。一句谆谆地叮嘱,一句热情的鼓励,一个温馨的眼神,一次轻轻地抚摸。都给了我们无穷的力量和勇气。敬爱的校长,六年来您付出了太多太多。让我们为您送上一句迟到的问候:敬爱的杨校长,请您注意身体!祝您永远快乐健康!敬爱的校长、老师:我们会永远牢记您的教诲,天之涯、地之角不管身在何处,我们都要拼搏,进取,牢记:明天的我们是晓月苑的骄傲!轻轻地,我们走了正如我们轻轻的来。我们要作展翅高飞的雄鹰。翱翔天宇,搏击长空!放心吧!我们的母校,我们的老师。带走的是知识和您的爱留下的是我们对我们永远的怀念!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行政判决书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行政判决书 (1999)海行初字第104号 原告刘燕文,男,35岁,汉族,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住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1条9号。 委托代理人何海波,男,北京大学法学院98级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住北京大学30楼210室。 委托代理人何兵,男,北京大学法学院98级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住北京大学30楼210室。 被告北京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法定代表人许智宏,校长。 委托代理人周其凤,男,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湛中乐,男,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告刘燕文诉被告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一案,原告刘燕文于1999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11月19日和199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999年12月17日当庭宣判。原告刘燕文与其委托代理人何海波、何兵;被告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周其凤、湛中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大学于1995年1月不予颁发刘燕文博士毕业证书,向其颁发了研究生结业证书。原告刘燕文诉称,其原是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92级博士研究生。1996年初,其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全票通过了论文答辩,并通过了系学位委员会的审查,但不知何故没有通过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审查,学校向其颁发了结业证。同时,原告认为,其在博士生学习期间,已在国际最权威的科学文献索引(SCI)收录的重要刊物Nucl.Instr.and Meth.(现已被SCI和EI同时收录)上发表一篇论文,并已得到国外学者重视。在一级学报——《中国激光》(此文已被国际工程索引EI收录)、《北京大学学报》(此文已被国际电子工程文摘EEA 收录)、《真空科学与技术学报》上发表三篇论文。以上四篇论文全部是其博士论文的研究内容,且各篇论文的研究内容决无重复。北京大学现在的新规定里才刚刚注明博士生必须在一级学报上发表或接受发表两篇以上论文(包括硕士研究生期间发表的论文)。其在硕士期间曾经在一级学报上也发表过5篇论文(包括第二作者),并荣获1992年度中国真空科学优秀论文奖。其导师吴全德教授是国际著名的光电阴极专家、中科院院士,以吴氏理论著称于世,治学极其严谨而近乎苛刻。他能够同意原告这篇关于光电阴极研究的博士论文进行答辩,这本身就说明其论文是有水平的。但是,其不明白,为什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没有通过,反而向其颁发了结业证。根据规定,论文没有通过答辩的才发结业证。其在论文未获通过后,曾向各方了解论文存在的问题,才发现论文未获通过,主要原因不是论文存在什么问题,而是人为的问题。其在此之后曾经向北京大学多次询问,北京大学给予的答复是无可奉告。其向校长反映,得到的答复是“研究一下”,但此后再无下文。为此其也曾向国家教委学位办公室反映,学位办说已责成北大给予答复,然而其一直未得到消息。其曾经于1997年向法院起诉,未被受理。在此次起诉前,其也通知了学校,学校仍不管。原告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向法院诉讼,请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大学为其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大学生模拟法庭活动策划书(完整版)

策划编号:YT-FS-7856-63 大学生模拟法庭活动策划 书(完整版) Develop Detailed Rules Based On Expected Needs And Issues. And Make A Written Plan For The Links To Be Carried Out T o Ensure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The Scheme. 深思远虑目营心匠 Think Far And See, Work Hard At Heart

大学生模拟法庭活动策划书(完整 版) 备注:该策划书文本主要根据预期的需求和问题为中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步骤。并对将要进行的环节进行书面的计划,以对每个步骤详细分析,确保方案的顺利执行。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活动前言 在当今文明社会,诉讼已经成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对于城市人来说,诉讼已经不再是一件“大事”。而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诉讼依旧是一件稀罕事。为了让农民更好地了解我国法律的相关程序,更为直观地了解诉讼程序,知道什么是“打官司”,以及怎样“打官司”。我们希望通过模拟法庭这一形式,以宣传诉讼程序为突破口,更好地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法律知识。 二.相关介绍 创新是时代的主旋律之一,作为“211”高校的兰州大学,站在时代的前沿,创新亦是必然之举。法学

院也应该把好时代的脉搏,勇敢创新。 本次模拟法庭力求在继承以前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创新,希望有所突破,哪怕迈进的只是一小步。 具体来说,本次模拟法庭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参与度更高。 本次模拟法庭采取以13,14级学生为对象,以团小组为单位,进行比赛。把13,14级学生分为12个团小组(各级6组),可以分成十二个组(A-K)对战,使得同学们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模拟法庭的角色中来 2. 模式新颖,规模大。 本次模拟法庭将有六场,历时两个星期。努力把模拟法庭由以前的表演为主到现在的以实战比赛的形式为主,使同学们更热情,更认真地对待模拟法庭这一法学院特色的活动。 3. 评优评奖。 本次模拟法庭将有评委组评出表现突出的部分同学,分别颁发最佳导演,最佳审判长,最佳陪审员,最佳辩护律师,最佳表演等奖项,授予证书和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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