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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件代理词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件代理词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件代理词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

委员会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们:

上一次开庭时,我作为一名旁听者坐在下面;这一次,我坐到这里为原告刘燕文申辩。之所以走上法庭,除了对刘燕文在诉讼中孤弱无援的处境的同情外(他因为付不起3万元的律师费,不得不以他那贫乏的法律知识独自对簿公堂),更重要的是,本案涉及的不光是一个刘燕文、一个北京大学,在广泛的意义上,它涉及整个学位评审制度的问题。我希望借助法庭这一特殊的场合,与法官们共同反思和评价我国现行的学位评审制度。我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不但能够给刘燕文他所渴求的正义,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学位评审制度,推动行政法律的发展。

综合两个案件,刘燕文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方面:第一是博士毕业证书;第二是博士学位证书。我将分别予以讨论。

第一个问题是,刘燕文是否可以得到博士毕业证书?

依照北京大学的做法,颁发毕业证书是以获得博士学位证书为前提的;刘燕文没有被授予学位证书,因而不能获得毕业证书。北京大学这种做法的依据是它根据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1995年2月23日教学〖1995〗4号)制定的《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1995年5月)。这种细则在行政法上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在司

法审查中可以参照,但首先必须审查它的合法性。

那么,北京大学的规定是否合法呢?我认为,北京大学的规定既不符合国家把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分开的立法精神,更不符合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章的具体规定。国家教委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33条规定颁发学历证书的条件是:“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可见,博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并符合其它规定条件,就可以取得毕业证书;获得博士学位证书不是颁发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

诚如校方所言,北京大学的做法是考虑到博士研究生期间课程不多,博士生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应当用于学位论文的写作,对博士生的把关,主要是看他的学位论文;有“全国最高学府”之誉的北京大学本着对博士生从严要求的原则,规定不能取得学位证书就不能颁发毕业证书。我理解北京大学的良苦用心,但我不赞成这种做法。它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也混淆了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两种不同证书的功能。良好的愿望还应当用合法合理的手段达成;北京大学欲从严治学,应当也完全可以探索其它的途径和措施。

综上所述,北京大学的做法不符合规章规定,不应予以采纳。根据刘燕文的实际情况并依据国家教委的规章规定,刘燕文完全可以获得博士毕业证书。请法庭判决北京大学给

刘燕文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个问题是:刘燕文是否可以得到博士学位证书?

也许,关心此案的人们自然而然会问:刘燕文的博士论文到底水平怎样?是否达到博士论文应有的水准?在本案两次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举出大量证据,竭力表明刘燕文的论文达到了博士论文水准或者没有达到博士论文水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有理?事实上,这是一个很难凭普通常识判断的问题。刘燕文的博士论文到底水平怎样,这个问题不是法官的专业知识所能够轻易回答的,也不适合由法官来回答。我们要明白,博士论文的评审是一项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对如此专业的问题,应当留给专家去评定。所以,法院有必要恰当地界定自己的角色,节制手中的司法审查权力,对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不应当过深干预,特别是要避免探询和评价刘燕文的论文水平。基于这样的理由,我认为,被告向法庭出示的有关专家对刘燕文论文的评语,不管是对刘燕文的论文评价高的还是不高的,法院都不应予以考虑(当然,刘燕文向法庭提交的表明其论文水平的材料法院同样也不应该考虑)。也基于这样的理由,我们变更了诉讼请求,不再请求法院直接判决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给刘燕文颁发学位证书,而只是请求它对刘燕文的申请重新审议并作出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是法定的评定机构,它们的职权应当受到尊重。

这样是否意味着法院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不能进行审查,而只能接受呢?不!法院要节制的仅仅是审查超出法官通常情况下专业能力以外的事情,在法官的专业能力以内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法官不能放弃其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神圣职责。在博士学位评审问题上,法官可以也应当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权、组成人员、决定程序、表决方式和结果等等问题。就本案而言,我想指出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否决刘燕文博士论文中的两个不合法之处:一是表决结果问题,二是否决决定的程序问题。

先说表决票数问题。

被告在答辩状中称,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是因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刘燕文论文的表决结果是“10票反对6票赞成”。这一说法的事实依据是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北京大学博士学位审批表。该审批表上记载,对刘燕文论文的表决结果是“到会16人,10人反对,6人同意”。但是,今天的法庭调查表明,被告的上述记载和说法是不正确的,实际的情况是――7票反对,3票弃权,6票赞成。这是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有3位委员在决定一个人命运的表决中投了弃权票!这里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表决时“弃权”是否允许?没有相关的条文规定委员可以或者不可以投弃权票。如果泛泛而论,我们可能看到有的事项可以投弃权票,例如民主选举和议会表决,但在更多的情形中则是

不可以的。那么,是否允许弃权根据什么确定呢?是根据法律条文吗?看来不是,至少不完全是。例如,合议庭的合议,尽管诉讼法没有规定法官不可以弃权,但如果法官在合议时弃权,那将会怎样呢?我认为,是否允许弃权是依表决(决定)事项的性质而定的。在民主选举和议会表决中,由于决策的高度政治性和政策性,需要尊重参与者的自由选择,通常情形下法律允许弃权。但在诸如本案的学位评定中,面对的是不可回避的、同时又是普通人所无法解决的高度技术性的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们就是被遴选出来以解决这一特定问题的。法律赋予他们神圣的权利,同时也意味着加给他们不可转让、不可抛弃的重大职责。委员们投赞成票还是反对票,这是他们基于专业知识作出的自由判断,不应被质问和干预。但是,当他们投下弃权票时,他们不仅仅是放弃了权利,同时也懈怠了职责!我没有太多的指责那3位不知名的委员的意思,在一定意义上,这是现行的不合理的评审程序造成的(关于这一点我将在后面再作分析)。在此我要指出的是,如果这三位委员不投弃权票,那么刘燕文的命运可能就完全不同了!是的,这仅仅是一种可能。但是,就算仅仅是一种可能,也使这一次表决结果失去了正当性、合法性。

退一步说,即使不考虑能不能弃权,我认为表决结果也不足以达到否决一篇博士论文的半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第10条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可见,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有两种:批准的决定和不批准的决定。“决定……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应当理解为:批准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的赞成票才能通过,同样,不批准的决定应当应过半数的反对票才能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共有21名委员,对刘燕文论文的反对票只有7票,远未达到全体成员(21位委员)的半数,甚至没有达到出席人员(16位)的半数,因此不能作出不批准的决定。

下面着重讨论学位评审的程序问题。

依照我国现行的制度,博士学位的授予可以说采用三级评审制:第一级是答辩委员会,第二级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在各系的分委员会,最后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从三级评审机构委员的人员组成和知识结构来看,答辩委员会的委员来自本校或者外校,都是博士论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该博士学位论文的理论背景和学术价值最了解;分委员会的委员通常由本院系的专家组成,他们在学术专长上可能与博士论文的主题稍有差距,但其知识结构和学术训练使他们基本能够胜任;至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来自全校各院系的专家,在北京大学这样的综合性大学里,则是文理科学者兼而有之。那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无疑是本领域内具

有很深学术造诣的权威,但是,当他们越出自己的知识领域,来到一个完全陌生的领域时,这些专家实际上成了“门外汉”。试想,对于一位中文系、法律系、经济系的教授而言,一篇非常前沿的电子学论文意味着什么呢?刘燕文的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光看这题目就让我们不知所云,更不用说评审它在电子学领域有多大的学术创新和实用价值,它的实验数据是如何得出,论证是否可靠等等。在大部分评审委员实际上是外行的情况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如何进行评审的呢?

上次开庭表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前,不仅仅进行形式审查,而要进行实质审查。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就每一篇博士论文是否达到应有水准作出判断。由于时间的限制,学位评定委员会通常要在1天时间内评审上百篇博士论文;与刘燕文同期的博士论文有29篇,而评审的时间只有半天。那么短的时间,对那么多的论文进行审查,而且是实质审查,在技

术上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委员们既没有精力也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来逐篇阅读和评判来自不同学科的论文。作为一个现实的应对措施,委员们主要是参考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答辩记录和分委员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其中,最

主要的是参考答辩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表决情况。也就是说,委员会的关注基本上局限于答辩委员会和分委员会表决中有反对票的论文。但即使是出现反对票的论文,通常情况下,委员会不会仅仅因为分委员会表决时有一、两张反对票就否决一篇论文。与刘燕文论文同期审议的另一篇相同专业、相同情形的论文有不同的命运,也许可以作为一个佐证。只是由于“隔行如隔山”,大部分委员仍然无法有把握地独立判断其水准到底怎样,而不得不依赖其中个别的――如果有的话――相关专业背景的委员的意见。在此情况下,一位论文主题所属专业的委员的意见,无疑能够影响甚至左右整个委员会的表决结果。

从被告出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记录中,我们读到一位电子学系委员的意见:“刘燕文是水平较低。”这是全部记录中涉及到刘燕文论文的唯一的一句话。由于缺乏更详细的记录,我们无法掌握评审过程的全部细节。但根据我上面的分析,结合那一句宝贵的记录,我们不难想像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刘燕文论文的评审过程:

也许由于刘燕文的论文在分委员会表决时有2票反对票,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时被“盯上”了。在这关键的时候,刘燕文论文所属专业电子学领域的委员发表了对刘燕文不利的意见――“刘燕文是水平较低”。尽管也许这位专家没有说明具体的理由,甚至其意见似乎不是直接针对刘燕文的

论文,但他的意见无疑影响了多位委员。刘燕文的命运就这么被决定了!在这里,我绝对无意怀疑那位起了关键作用的电子学教授的动机和品格,更无意怀疑其学术能力;我也不想说那位教授对刘燕文论文的判断是“错误”的。但我要指出的是,即使是那位本专业的委员,其判断也不一定就是完全客观和公允的。问题不在于某一位委员的判断是否正确;可怕的是,没有当事人的解释和申辩,也没有其他委员能够提出不同意见,整个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判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个人的意见。一旦他的判断出现偏差,那对整个委员会来说可能就是一个集体的错误,而对刘燕文个人来说,则是一个悲剧。

讲到这里,我提醒一个细节:有3位委员对刘燕文的论文投了弃权票。为什么弃权?我猜想,他们听取了对刘燕文论文的介绍和意见后,觉得反对意见也许有道理,但不是很充分;囿于知识上的局限,他们又没办法独立判断刘燕文论文的水准,左右为难,只好弃权。尽管在法律上弃权是对评审职责的懈怠,但在主观上,我们不得不承认他们是认真的,因为他们不愿随随便便地投下一票。如果说对刘燕文的决定有“草菅人命”之嫌,那么,草菅人命的不是具体的哪一位委员,而是我们的评审制度本身!在这样的评审制度下,要保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公正性,实在太困难了!

尽管如上所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决定过

程初看起来似乎有些荒唐,但在今天的法庭上,我并不想否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职能及其组成方式。这是一个留待学位条例修改时讨论的问题。在当前学科高度分化的时代,无论怎么细分,还是避免不了专业上的隔膜;相反,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来自广泛的知识领域的专家组成,也许具有学科综合的优势。关键是,如果把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最终“生杀大权”交给这样一个委员会,委员会必须对它自身在知识结构上的欠缺有清醒的意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小心谨慎。如果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学位论文可以进行实质审查,有权否定答辩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意见;那么,鉴于自身的局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尊重答辩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决议,在否定答辩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决议时更应慎之又慎,因为后者才是本领域真正的专家。

北大作为全国最高学府,努力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要保证博士水准,必须对博士论文从严要求,毫不留情地否决不合格的论文。对此,我非常理解,非常赞成,我甚至认为目前否决得还不够多。问题是,对博士论文既要从严掌握,又要防止草率从事,更要杜绝草菅人命。如何协调两者似乎冲突的价值目标?

也许,如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多花时间用于阅读和评审博士论文,情况会稍好一点;但由于委员们用于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的时间毕竟有限,更由于难以克服的知识结构上的欠

缺,这种设想必然效果有限。我们必须寄托于一套良好的评审程序,用程序来实现效率,用程序来保障公正。就本案而言,如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给刘燕文一个在各位委员面前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也许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即使结果仍然是否决,也应当把结果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刘燕文本人,并给出一个理由。这样,至少不会让刘燕文感觉“在他们眼里,毁掉一个辛辛苦苦二十几年的学子,就如同碾死一只蚂蚁”,更不会让刘燕文产生“抱着炸药包冲向人群”的激愤的幻想。一个良好的程序,不但有助于实现结果的正确或者公正,也有助于当事人对程序结果的尊重。遗憾的是,北京大学忽略了,或者说,它压根儿就没有想到过!

尊敬的法官们,请不要以为这仅仅是一个浪漫的畅想,我谈的是一个法律原则,一个博士学位评审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程序原则。

也需,北京大学会争辩说,这样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确实,如果把法律仅仅理解为立法机关制定并记载于纸上的条文,我承认,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条文”专门就此作出明确规定。是否给刘燕文申辩的机会、是否在作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中说明理由、是否用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属于程序上的自由裁量。尽管没有一条法律条文明确要求这样做,但法律的正当程序要求这样做!被告北京大学没有履行这些

程序原则,其所作的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不具有合法性!

我的这个意见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行政行为“滥用职权”即构成违法。如果对54条作一整体理解,我们不难发现,滥用职权是指滥用行政裁量的权力,包括滥用程序上的裁量权。被告北京大学对正当程序原则的严重违背,已经构成滥用职权。

应当指出的是,行政法上的正当程序原则不仅仅是一个学术讨论的话题,而已被司法实践所确立,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海淀法院对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件的判决。在那个案件中,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因田永考试作弊对其作退学处理。海淀法院判决认为该退学处理决定不合法。在判决理由阐述中,海淀法院称:“……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未依此原则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同本案情形相似的是,在北京科技大学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时,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都没有规定这一程序要求,是海淀法院在判决中创造性地运用了正当程序原则。海淀法院的判决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作为典型案例公布。该案作为运用正当程序原则判决的先声,对今后地方各级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具有示范

作用。

在田永案件事隔不久,非常相似的案件――两者都涉及高等教育制度,都属于对当事人影响重大的不利处分――又提交到了法官们的面前;巧合的是,由相同的法院、甚至基本相同的合议庭成员来审理。保持司法判决的前后一致,同类问题相同判决,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统一的要求。尊敬的法官们,正是那个里程碑式的田永案件的判决为刘燕文寻求司法救济打开了大门,给了刘燕文“最后的一线希望”。现在,请再一次循着田永案件判决的精神,以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去审视我国的学位评审制度,撤销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并责令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刘燕文的申请重新审议。我盼望您们在判决书中写下这样的字句:“被告北京大学作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没有给刘燕文申辩的机会,没有说明理由,也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这样的决定不具有合法性。”我真诚地相信,如果本案判决能够再次运用正当程序原则,那必将有助于推动现行学位评审制度的完善,而中国行政法官的形象,也将光辉闪耀。

请判决吧!

何海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医院简介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是一所融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医院,创建于1915年,为国内首批建立的临床医学院。1991年设立妇儿医院,为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WHO)审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和爱婴医院。全院职工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 医院规模 全院共有51个病房,1368张病床,设有29个临床科室和12个医疗技术科室,拥有代表当代医学水平的高、精、尖设备6678台(件)。日均门急诊量4000人次,年收治病人23000余人,手术万余例。医院承担50万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任务,62105人的公费医疗合同;承担医疗照顾合同8620人,及占北京八分之一的干部保健任务。 医院科室 医院还有多专业、多层次、高质量的50个特需门诊和400多个专家门诊及103个专业门诊。医院学科齐全,综合诊疗水平高,尤其对肾脏内科、心血管内科、泌尿外科及男科、外科、神经内科、妇产科、小儿科、皮肤性病科等各类常见病、多发病、疑难重症的救治均具有丰富的经验。其中介入疗法治疗冠心病、肾小球疾病的研治,肝、肾移植手术、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全盆脏器切除术、门脉分流断流术、胃癌扩大根治术、心脏搭桥术,腔镜及显微手术、关节置换术和青光眼、儿童弱视、斜视的治疗,小儿神经、小儿肾脏、小儿心血管、新生儿等疾病的防治与研究均居国内前列或为世界先进水平。 医院科研 医学教育实行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三条教育轨道。研究生教育设有4个国家级重点学科,18个博士点,24个硕士点,1个临床博士后流动站。医学科学研究设有6个研究所,10个研究中心,1个部级重点实验室、14个研究室、5个实验室、6个科研辅助科室,1个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12个专业。医院还设有专门的预防保健机构,负责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定期体检、卫生宣教等工作。北大医院誉名于海内外,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展迅速、广泛。 医院之最 (1)北大医院是我国政府自己最早建立的国立医院,并一直是国内规模最大的、综合性的教学医院之一(1915年)。 (2)医院在学校督导下,科研工作活跃,吴祥凤(内科学家)、刘兆霖(外科学家)、梁铎(放射学家)著书立说,最早发表论文分别为《临床便资》、《外科各论》、《外科史》、《胆囊X光检查》等(30年代初)。 (3)诸福棠教授最早在我院创建小儿科(1940年)。 (4)在综合医院中,该院最早设立齿科(1942年2月正式开诊)。 (5)钟惠澜教授和翁心植教授首次发现我国第一例亚热带家族性、Gaucher病,并精心治疗,首开我国热带病治疗与研究的先河(1946年)。 (6)吴阶平、谢元甫教授在我国首创泌尿外科专业并建立第一个泌尿外科病房(1946年)。 (7)王叔咸教授在我国最早建立肾脏疾病专业(1950年)。 (8)谢荣教授最早对静脉普鲁卡因麻醉做重大改进,使手术局麻也可起到全麻作用,在抗美援朝中救治了大批伤病员,并在国内外普遍推广应用(1951年)。 (9)吴阶平教授最早提出一侧肾结核对侧肾积水新概念(1953年)。 (10)吴阶平教授领导我院泌尿外科最早应用经皮穿刺造影诊断,最早应用经皮穿刺造影术,并被国内普遍采用,比国外开展此项技术早20年(1953年)。 (11)王叔咸教授在我国最早提出肾炎分型说、酮体糖尿病简化治疗方法和三期治疗原则,并首先实践,在国内普遍采用(1954年)。 (12)汪绍训教授同广州中山医学院附属医院谢志光教授合作创制了中国人适用的计算'心表面积预计值表',填补了我国空白,被学术界称之为'汪-谢公式'(1956年)。 (13)吴阶平教授最早在我国设计利用回盲肠进行膀胱扩大术,将此项技术介绍给患者比国外早10-20年(1959年)。 (14)林传骧教授在我国综合医院中最早建立心血管病房;最早建立心电图室和开展心导管检查(50年代中后期)。 (15)李家忠教授同柏椿年教授最早开展二尖瓣分离术和心天性心脏病手术(50年代中后期)。 (16)左启华教授在我国首创小儿神经专业,目前仍为国内牵头学科(50年代)。 (17)受卫生部委托汪绍训教授起草制订了我国第一部《关于矽肺X线诊断及其分期标准》(50年代末一60年代初)。 (18)柏椿年教授最早在我国开展第一例肠系膜上静脉与下腔静脉吻合术并获得成功(1963年)。 (19)经卫生部批准,我国第一批国家级临床医学研究室,即临床代谢及肾炎研究室、泌尿外科研究室、抗菌素研究室建在我院(1964年)。 (20)苏宝铭教授运用中西医结合的治疗原则,在国内最早创制并应用小夹板治疗骨折,缩短疗程1/3,

北京大学交织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

北京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推荐审批表姓名徐风 工作证号76091 校内单位药学院 现任职务助理研究员 拟聘职务副教授 填表日期2017年7月10日

填表说明 1. 申请聘任北京大学教师、医师、研究系列职务时,均填写本表。 2. 填写的内容要具体、真实。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要端正、清楚。打印或复印时请保持本表格式、A4纸双面复印,左侧装订。 3. 若加附页,请严格依照本表的格式与大小,附页页码标为“附页*a、附页*b”等,如第7页加附页,页码为“附页7a”、“附页7b”。 4. 本表1~8页由本人填写,由所在单位审核。 5. 第2页学历历史及工作经历请从中学填起,按自然时间顺序填写。学历分中学、大学本科、硕士、博士等阶段;工作经历按不同工作单位任不同职务经历的顺序填写;博士后阶段属于一个工作经历段。在职学习者,学历时间和工作经历时间可重复。 6. 第5页的教学情况中,课程类别指:本科生或研究生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验课、实践课等(可咨询教学管理部门)。 7. 第7页填写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论(译)著、教材、研究报告等。各项成果请按顺序注明全部作者、论著名称、出版单位、出版时间或刊物名称(出版地)、卷、期、年份。被SCI、SSCI、EI收录或引用的,请注明收录、引用情况。 8. 第8页说明任现职以来承担过的科研项目的项目名称、起止时间、本人承担的工作部分、总经费及本人承担经费、项目完成情况。已验收的项目请注明验收结论,获奖项目请注明所有获奖者顺序、获奖名称和等级、授奖单位、授奖时间。 9. 第13~18页为活页,双面复印,不用装订,只填写带*的内容。

论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_孙朝阳

收稿日期:2014-03-17 作者简介:孙朝阳(1987—), 男,青海西宁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论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 孙朝阳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摘 要]我国行政法并未明确规定对行政确认行为的司法救济,为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系统地对行政确认 行为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提出关于婚姻登记这一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处理,并以点窥面,在探讨婚姻登记的相关行政行为的基础上,对整个行政确认行为予以准确定性进而分析整个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其次,从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及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标准两方面进行探究,指出了现实中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问题的对策。最后,在行政确认行为的完善方面,指出要从明确行政确认可诉性标准、扩大可诉性的范围两方面对行政确认行为进行完善,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婚姻登记;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4)07-0066-02 doi :10.3969/j.issn.1671-5918.2014.07-034 [本刊网址]http ://www.hbxb.net 一、行政确认行为概述(一)行政确认行为的内涵行政确认行为,就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的确认或否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它的基本内涵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行政确认的主体就是特定的行政主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行政确认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的行政行为。 第三,行政确认有一定的中立性,是行政主体严格依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或法律事实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的确定、认可或证明,行为本身 并不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或有关的法律事实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它既非授益行政行为也非负担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行为的分类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 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 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而存在,该行为的完成是他种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是他种行政行为的补充,该行为的法律效 果归属于他种行政行为,这是最重要的分类” 。(三)行政确认行为的特征 据各国立法, 可大致表述如下:第一,确认主体的特定性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确认行为是针对法律规范规定的需要确认的事项,根据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 第二,确认内容的法律性即内容是确定或否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 ,“确认行为的效力性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表现为证明力、不可撤销力等法律效力” 。二、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的分析 行政确认权是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行 政确认行为是行政管理中的有效方式与手段。行政主体是通过确认关涉特定相对人利益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从而达到确认或否认相对人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行政目的。尽管行政确认没有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但行政确认行为毕竟是法律行为,被确认的对象一旦经法定的行政主体的甄别、宣告它的法律状态就具有法律拘束力和确定力,当然这一确定力与约束力有一前提:法定机关没有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行政确认行为本身并也没有直接处分相对方的权益,只是作为其他处分性行政行为的前提。所以,行政确认行为也只能间接地产生法律效果。行政确认这种“中性”或“非处分性”的特点,常常成为人们否定其可诉性的缘由,如德国行政法理论就认为“如果部分行为本身不完全具备最终影响时,它们作为一大程序的 组成部分,不得单独引起昂贵的法律救济程序。 ”相反, 有些学者主张将行政确认行为纳在行政受案范围内,如张数义教授认为:性质确认行为是一种公权力的宣告,它并不改变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不以处分他们的权利、义务为目的,而只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存的法律地位的确认和宣告。但性质确认行为有可能会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如对伤残等级的确认可能影响到被确认人所获得民事赔偿数额,对亲属关系的确认可能影响到被确认人的继承权的享有等。“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确认行为而提起的诉 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存在的问题(一)可诉性标准模糊 目前我国并没有完整的关于行政确认的专门法律规范和比较系统的司法监督体系,行政确认制度处于一种不完善的状态,从而行政确认可诉性的标准也就处于模糊状态。此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当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确认行为已经被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的行政确认案件还为数不多。若不能有效明确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标准,行政确认行为具有可诉性的相关规定也就成为一纸空文,许多行政确认侵权 案件会被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拒千里之外。故此,进 一步明确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的标准以及完善相关立法已是 6 6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第27卷第7期

2018年北京大学创意写作考研真题回忆

2018年北京大学创意写作考研真题回忆 注:填空题题目顺序和个别措辞与真题有差异。 科目一文学基础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40分) 1.《两都赋》的作者是_________。 2.《赵氏孤儿》是_________ 的作品;后被法国著名思想家、作家________ 改编为《中国孤儿》。 3.宋代诗人_________ 提出了“诗穷而后工”。 4.宋代诗人_________ 提出了“点铁成金”。 5.侯方域是戏剧《_________》中的角色。 6.元代王冕的《墨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要人夸颜色好,只留清气满乾坤。 7.“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出自德国诗人雪莱的《_________》。 8.“诗____________,赋体物而浏亮。”出自陆机《文赋》。 9.莎士比亚四大悲剧为《奥赛罗》《李尔王》《哈姆雷特》和《_________》。 10.孔子:“诗可以兴,可以________,可以________,可以________,迩之事父,________,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 11.席勒的《________》被称为德国第一部具有政治倾向的喜剧。 12. ________在《失乐园》中刻画了撒旦形象来象征资本主义。 13.《荷马史诗》包含了《________》,《________》。 14.鲁迅关于文学创作弊病的名言填空。 咨询考研家吴老师薇:要三三溜溜汽酒欺凌丝丝 二、名词解释(每题10分,共50分) 1.《新青年》 2.《北京人》 3.狂飙突进运动 4.“多余人”形象 5.“二次元” 三、论述题(30分) 西方文学不乏对大自然的向往的作品;中国古典诗歌中山水田园诗更是源远流长。请结合中西文学中具体作家作品比较中西文学对倾慕自然的倾向的异同。 四、就《墓碣文》写一篇赏析文章。(30分) 我梦见自己正和墓碣对立,读着上面的刻辞。那墓碣似是沙石所制,剥落很多,又有苔藓丛生,仅存有限的文句—— ……于浩歌狂热之际中寒;于天上看见深渊。于一切眼中看见无所有;于无所希望中得救。……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规章制度

? 1 ?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规章制度汇编护理部 第一章护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 一、护理部工作制度 1. 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护理工作,与医院各部门共同完成医疗、教学、科研工作。 2. 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护理工作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全院的护理工作计划、 管理目标、管理标准,经主管院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3. 组织领导全院护理教学和护理科研工作,推广新技术、新业务。 4. 建立完善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实行护理部一科护士长一护士长三级管理。 5. 定期检查、总结全院护理工作情况,不断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护理安全。 6. 负责全院护士的职业素质教育、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 7. 护理部有明确的护理管理目标,做到年有计划、总结,季、月、周有工作重点,并按计划认真落实。 二、护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一)护士管理规定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 2. 遵守中华护理学会《护士守则》。 3. 按规定及时完成护士执业注册。 4. 护理工作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护理技术规范。 5. 按时完成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6. 将爱心、细心、耐心、诚心、责任心贯穿护理工作全过程,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7. 与其他医务人员团结协作,以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保障医疗护理质量。 ? 2 ?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规章制度汇编护理部 (二)护士紧急替代制度 1. 若院内外发生突发事件、重大抢救时,当班护士应立即报告院总值班,并逐 级上报(护士报告护士长、护士长报告科护士长、科护士长报告护理部) 。2. 护士长接到上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人员调整及紧急替代。所调人员应具备专业应急能力,确保各项工作的护理质量。 3. 在夜间或节假日值班时,值班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或遇有疑难操作不能胜任时,要及时向护士长汇报,及时采取协调措施。 4. 护理部、科室、护理单元须有人员紧急替代预案,并有紧急替代人员的联系电话。 5. 紧急替代相关人员须保持电话联络通畅,随时做好被临时抽调替班的准备。 (三)护士独立上岗准入管理制度 1. 具备以下四个条件者方可申请独立上岗: (1)通过国家统一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获得《护士执业证书》。 (2)通过科室组织的专科护理理论及专科护理操作考试。 (3)通过护理部组织的基础护理理论及基础护理操作考试。 (4)护士长依据护理部《新护士规范化培训手册》中规定的项目对新护士进行综合评价并达标。 2. 新护士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后,由科室统一上报护理部,经护理部批准后予以 独立上岗。

PKU-LSE双硕士项目说明

关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伦敦政经学院政府系 公共政策双硕士学位项目(英文授课)的说明 1.学位 (1)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与伦敦政经学院政府系联合推出双硕士项目。这个双硕士项目将授予学生双学位,即北京大学管理学(公共政策)硕士学位(英文表述为Master of Management in Public Policy)和伦敦政经学院公共政策硕士学位。 (2)本项目授予学位为绑定学位,学生必须完成北大和伦敦政经全部课程并合格通过所有考核后才能获取北京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和伦敦政经学院公共政策硕士学位,如果无法完成该项目的全部课程或不能达到两校的毕业要求,则不能单独获得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硕士学位或伦敦政经学院公共政策硕士学位。如果学生想单独获得北京大学硕士学位,则须继续修满北京大学正常硕士学位要求的全部学分(10门课,共30学分)。 2.招生 2010-11年度计划在全球招生9至12人。中国籍学生必须首先通过正常的保研或考研程序被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公共管理一级学科录取。 3.学制 学制为两学年(至三学年),即一学年在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习(简称北京学年),另一学年在伦敦政经学院政府系学习(简称伦敦学年),如有第三学年则为备用学年。 4.北京学年 (1)基本介绍 北京学年的学习由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进行安排和管理。该项目的教职人员主要来自政府管理学院,同时也有来自北京大学其他院、系、中心的师资力量。 (2)基本要求 学生须修满6门3学分课程并完成硕士毕业论文以获得硕士学位。学生可选择以英文和中文授课的课程(6门中至少4门为英文授课的课程),并可以选择用英文或中文完成毕业论文。 (3)课程要求 必修课: Chinese Politics and Public Policy(中国政治与公共政策) Ch 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Reform(中国的经济发展与改革) A Research Design Course(一门研究设计课)

北大中文系推免生培养方案

北大中文系推免生培养方案 一、北大中文系推免生专业研究方向 名称: 新闻与传播硕士专业学位(MJC)创意写作(CreativeWriting)方向。 主要研究内容、特色与意义: 研究古今各类文体写作的要求和特点,研究创造性思维的特点和形成规律,研究和掌握中外文学、文化基础知识,研究现代传媒与文化发展的主要特征和基本走势,推动中国当代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二、北大中文系推免生培养目标 通过对古今各类文体经典和范本的系统研习,激发创造性思维习惯,在大量创意写作实践的基础上,培养各类文体的写作能力和创新性思维能力,成为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和高水平创作能力的高层次的应用型专才,成为从事当代文化发展所需要的创新性人才。具体而言,也就是培养从事文学创作的作家、诗人、剧作家;新闻媒体、影视、动漫、视频等文化创意产业的创作人员;新闻、出版、广告、大型文化活动策划书和文案的写作人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文和日常应用文书的写作人员等。 三、学习年限及应修学分 学制:2年制,全日制班(全脱产)。 应修学分: 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其中必修课20学分(公共必修课4学分,专业必修课16学分),选修课不少于12学分。 四、北大中文系推免生课程设置 必修课程20学分 A.公共必修课程4学分 1、英语(2学分)(第一学期) English 2、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2学分)(第二学期) Theliterary&arttheoryofMarxism B.专业必修课程16学分 1、传播学理论与研究方法(2学分) Theoryandresearchmethodsofcommunication 2、新媒体理论与实践(2学分) Theoryandpracticesofnewmedia 3、广告及创意策划案例解析(2学分) Advertisingandcreativeplanning 4、古代诗文研究与创作(2学分) ResearchandwritingofChineseclassicalpoetryandprose 5、现代诗文研究与创作(2学分) ResearchandwritingofChinesemodernpoetryandprose 6、现代小说研究与创作(2学分) ResearchandwritingofChinesemodernnovels 7、创意写作(2学分) Creativewriting 8、专业实习(2学分) Internship 不少于四周时间,在新闻机构、新媒体、作协、影视公司、广告文化公司等教学实习基地进行。完成实习作品并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二章行政主体 1.登陆中国知网,查找相关材料,分析评述行政主体理论的历史发展沿革; (1)创立之前:新中国成立后的30 多年间,前苏联的行政法学提领着我国的行政组织研究,其中对前苏联国家管理组织的白描式论述[1]强烈影响了我国的同类研究。例如,1983 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2]只简单提及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并把其界定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此后十几年间,此类观点成了主流的“国家行政机关”说。 (2)初创期:在国内最早提出“行政主体”一词的应当是王名扬先生,他在1988 年1 月出版的《法国行政法》中明确写道:“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就法律意义而言,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即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 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 (3)发展期:国外行政主体理论继续被译介过来,国内学者著书立说论述行政主体理论的也逐渐增多。在这样的理论环境下,1991 年5 月出版的《中国行政法通论》从法律的角度把“行政主体”界定为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产生的责任的组织。这一时期, 行政主体概念也逐渐在行政法学的领域中得到确认。 (4)成熟期:从1996 年开始,大同小异的行政主体理论成为各类行政法论著的组成部分。国内著名高校的知名行政法专家对行政主体理论的公认,标志着行政主体理论在国内达到了成熟的地步。 (5)转型期:20 世纪90 年代未以来,大陆学者译介的国外行政法学著作大量增加,学者们在面对我国现实难题的基础上,开始了对“国产”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批判。 2.分析评述行政主体概念存在的缺陷是什么? 1)行政主体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双重不确定性。 行政主体概念内涵,从学理上归纳为组织要素、职权要素、名义要素和责任要素, 但其作用的还是职权要素,但在现行理论下,判断某一组织是否具有行政职权, 没有一个明确有力的客观标准。最高法关于行诉法解释第20 条,21 条表明,“规章”授权的组织也视为行政主体,使行政主体的外延进一步扩大。 2)行政主体概念难以有效回应公共行政改革的挑战。某些社会组织实际上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但的确行使着公共管理权力。例如“证监会”既不是正式的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然而证监会却享有调查处罚的权力的执法权、还享有制定规章、创设行政处罚的立法权。 3)行政主体概念在行政诉讼被告确认方面的负面影响按照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的解释,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否则驳回起诉。硬性的将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捆绑在一起,混淆了两个不同的范畴,且阻碍了相对人行政诉权的实际行使。 3.阅读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的相关材料,分析评述该案中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行政主体资格; (1)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的外延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根据教育部职能设置规定第15 项规定:负责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由此可以得知,授予学位应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教育部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此可以得出,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模板2016版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题目:标题 姓名: 学号: 院系: 专业: 研究方向: 导师姓名: 二〇一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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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某某问题是……. 本文①采用了…… 研究表明……. 关键词:关键词1,关键词2,关键词3…… ①本研究得到某某基金(编号:XXX)资助。

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NGLISH TITLE Author Name( Major ) Directed by your Supervisor ABSTRACT In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including environmental quality are categorized as amenity resources. Due to its importance to human welfare, the amenity resources theoretical study and valuation is an ongoing issue at the academic frontier in the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rea. KEY WORDS: Keyword 1, Keyword 2, Keyword 3, ……

<目录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 II 目录............................................................................. III 第一章引言. (1) 1.1Ⅲ族氮化物(GaN 基半导体)材料的基本性质 (1) 1.1.1Ⅲ族氮化物半导体的晶体结构 (1) 第二章研究进展 (2) 2.1环境中黑炭的主要来源 (2) 第四章图表示例 (4) 第五章结论及展望 (5) 参考文献 (6) 附录A 附录示例 (8) 致谢 (9) 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10) 注:目录从第1章开始,前边因页眉需要设置了标题,实际使用时更新后去掉前边部分。使用时请删除本注释。如本示例,更新目录后删除前边三项(摘要、ABSTRACT、目录)即可。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一)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一) 关键词:高等教育教育法制学位制度教育救济1999年岁末,随着刘燕文以一纸诉状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这桩后来在社会上沸沸扬扬的诉讼拉开了序幕。1]在此后的两次开庭审理中,双方唇枪舌剑,据理力争,而经由这个案件引起的极其广泛而热烈的思考和讨论,则远远超出了这个案件本身,直接和深刻地触及了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方方面面。2]本文试图从该案出发,对高等教育制度中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并对完善我国高等教育制度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将主要针对以下问题进行论述:1、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分析;2、受案范围问题及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3、正当程序;4、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及其职责;5、投票表决及计算问题;6、诉讼时效;7、毕业证问题。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分析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等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是其对受教育者进行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等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所授予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项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3]下面,就将围绕学校的地位及由此产生的学生与学校的关系问题进行论述。法国行政法上,认为学校属于公立公益机构。公立公益机构是一个人格化的公共行政机构,它在特定的范围内提供

一种或多种专门的公共服务,其有三个要求:专门服务,公共服务及人格化。4]而法兰西研究院、各高等研究院、大学院校、公立中学和各中高教育学校等公立教育机构则均属于国属公立公益机构。5]因此,它们属于公务法人的范畴,和地方团体以及国家一样,是一个行政主体。6]那么,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地位有什么区别呢?韦德在《行政法》一书中认为,如果大学是依法规设立的,可以将它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归入行政法的范畴,如果只是依章程或私自设立的,则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学生针对这种大学的权利便取决于契约。7]按照公私立标准来区别大学的不同地位,从而确定学校与学生的不同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的救济途径,这一理论也受到了一些挑战。在日本,1970年以后,认为将公立大学与私立大学对学生的法律关系加以区别,并不合理,并且与教育、研究之非权力性质发生矛盾,因此逐渐趋向于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其与学生间法律关系均属一种“在学契约关系”。8]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将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来对待的,9]这在前述引用的判决中已有清楚的表述。10]更早一点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判决书中有相同的表述。这一判决得到二审法院的维持,而且被最高人民法院将其选登于1999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1]这就实际上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判决所作出的认可和支持。不过随着今后私立大学的增加,其地位是否与公立大学有所区别,以及公立大学(或者包括私立大学)所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

创意写作教育教学问题研究专辑_葛红兵

第40卷第1期2016年1月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Vol.40No.1Jan.,2016 “创意写作教育教学问题研究”专辑(笔谈4篇,主持人:葛红兵) 主持人语:2014年10月世界华文创意写作协会在澳大利亚墨尔本成立, 2014年12月上海大学创意写作学科获批中国第一个中文目录外自主创设学科点资质,开始招收创意写作硕士、博士研究生, 2015年6月世界华文创意写作大会在上海召开……这些事件标志着华文创意写作学科的诞生,同时也标志着华文创意写作走出校园,向文化产业、文化事业方向发展。但是,华文创意写作无论是作为文化产业业态,还是作为公共文化服务形态,其根本在人才培养和作品培育两个环节,由此,我们特地编选了一组关于创意写作教育教学问题的论文,以飨读者。其中有就中国创意写作学科发展的经验进行总结的,也有研究美国创意写作学科发展史,进而对比中国化进程提 出问题加以讨论的, 还有通过教学方式和方法的研究来讨论中国创意人才的培养问题的,等等,希望这组论文能引起读者对高校中文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视,以及对创意写作这个新生学科的重视。 (葛红兵:上海大学文学与创意写作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中国化的创意写作学科体系猜想 * 陈晓辉 (西北大学 文学院,陕西 西安710127) 摘要:中国化的创意写作学科体系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而仅非一个研究对象。解决该问题需要学生培养与 教师培养并重;理论课与实践课并重;思维训练与创作训练并重;学者教学与作家教学并重;日常教学与学科建设并重;课堂教学与企业实践并重;创意培养与产业孵化并重。只有做好上述七个“并重”,才能建成“和而不同”的中国化的创意写作学科体系,创意写作才有可能变成转变目前高校文学教育,甚至转变人们文学思维方式的利器,其本身也可以得到健康、良性的发展。 关键词:创意写作;学科体系;中国化;并重 中图分类号:G112;I0-0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6)01-0085-05 自从葛红兵教授在英国访学之后 ,“创意写作”①这一概念就进入中国学界。上海大学敢为天下先,复旦大学、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国内著名高校纷纷用开设专业、招收硕士生等方式力挺。与此同时,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同济大学等也都纷纷进入创意写作的专业建设当中。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中国已经进入了创意写作时代。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西北大学于2012年招收了第一届创意写作本科生,就这几年的学生培育与学科发展情况而言,我以为是该建构中国化的 创意写作学科体系的时候了。原因有二:一是学科本身具有的地域性差异。创意写作源起美国,兴盛于美、英、奥等国,但欧美国家的文化环境与中国不同,他们的教学方式、教学经验等,未必全部适合中国学生、中国文化;二是学科良性发展的刚性需要。按照目前中国大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创意写作要想获得良性发展,就必须从课程设置、期刊阵地、学术机构、 学科平台、管理制度等各个层面进行建设,以期获得相应的学科地位。进言之,所谓“中国化”的创意写作学科体系建 5 8* ①收稿日期:2015-08-12 作者简介:陈晓辉(1978-),男,陕西千阳人,文学博士,西北大学文学院副教授,从事文学理论和批评、创意写作的教学与研究。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会科规划项目“文学叙事空间研究”(13J040),陕西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文学叙事空间研究”(14JK0250),西北大学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创意写作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JX13030)、“创意写作教学团队”(JX1406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据目前所见资料,Creative Writing 一词是汪正龙教授引进中国的。在2007年版的《关键词:文学、批评与理论导论》一书中,汪正龙写道:“‘创意写作’(Creative Writing ),也可译为‘创造性写作’,原指英美大学语文系开设的一门与文学创作有关的写作课程及其写作形式。本 章主要讨论这种写作对文学创作的启示,即真正的‘创意写作’应该是挑战写作自身、挑战作者自身经验极限、挑战语言表达的极限的写作。”(安德鲁·本尼特,尼古拉·罗伊尔.关键词:文学、批评与理论导论[M ].汪正龙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p.83译注)。然而,通过笔者考察,汪教授既不是刻意引进该概念,又无意对其深入研究,而葛教授正好与汪教授相反,而且在上海大学创意写作丛书总序中,葛教授提到他2004年从英国访学归国后就跟钱伟长校长提到“创意写作”的概念,故我认为,虽然葛红兵教授的研究文章发表略晚,但应认定为是葛教授将此概念引入中国学界。 DOI:10.13715/https://www.wendangku.net/doc/8713482314.html,ki.jxupss.2016.01.016 DOI:10.13715/https://www.wendangku.net/doc/8713482314.html,ki.jxupss.2016.01.017

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的论文

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的论文 一、行政诉权改革发展的经济机理:降低公权和私权博弈的交易成本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和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行政诉权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直接表现便是一些行政纠纷未能进入司法程序,致使相对人上访、信访,造成社会成本的更大消耗;深层次影响则是在公权和私权的博弈中未能形成有效的利益沟通和协调机制,加剧了双方的紧张关系,陷入了类似于纳什构造的“囚徒困境”②。“囚徒困境”反复告诫政府公权和社会公众私权博弈中有两个均衡:一个在有效的利益沟通和协调机制下,双方都选择合作;另一个是在缺乏有效的利益沟通和协调机制的情况下,双方都选择不合作。前者是帕累托最优,后者是纳什均衡。行政诉讼制度是公权和私权的共同博弈规则。那么除了从上述所述构建公权和私权之和谐关系政治稳定考量出发,其经济机理何在呢?贝勒斯道出了其中的玄机:“法律体系和程序存在的理由在于它是一种较轻的,用法律来解决争执胜于血亲复仇、野蛮的犯罪与暴力。”行政争议,实质上是公权和私权之间的争端,行政诉讼的经济机理,就是遵循理性的司法程序,以低于市场决定的成本,或者低于民间化解纠纷的成本,通过司法判断来化解行政纠纷。而关于法律的成本分析,大致有两个进路。一是波斯纳的经济成本理论。他认为,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就是实现诉讼直接成本(DC)③与司法错误成本(EC)之和的最小化④。二是徳沃金的道德成本理论。徳沃金提出了“多元价值工具主义”的道德成本理论,他认为在评价和设计一项法律程序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实施中的道德错误成本(MC)⑤,实现(DC+EC+MC)总额的最小化⑥。胡肖华教授认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伦理原则就是使国家行政道德成本最低化。错误的行政行为一方面使得执行的公务员受到道德的谴责;另一方面也使得公务员所代表的政府付出了高昂的道德成本。行政诉讼救济不仅使受害人获得了物质上的补偿,同时也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并使政府因错误行政行为所可能造成的道义上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即道德错误成本最小化。由此可见,推动行政诉权积极发展,将更多的行政争议纳入司法审查程序,无论是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还是从维护公权和私权之和谐共处,行政相对人、政府、司法机关(在办案经费及人员能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都乐见其成。 二、法经济学视角下行政诉权的现实表现及改革的路径选择 (一)法经济学视角下行政诉权的现实表现

北大考博辅导:北京大学会计学考博难度解析及经验分享

北大考博辅导:北京大学会计学考博难度解析及经验分享根据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最新公布的第四轮学科评估结果可知,在在校友会版2017-2018会计学专业大学排名中,会计学专业排名第一的是清华大学,排名第二的是厦门大学,排名第三的是北京大学。 作为北京大学实施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的重点学科,光华管理学院的会计学一级学科在历次全国学科评估中均名列第三。 下面是启道考博整理的关于北京大学会计学考博相关内容。 一、专业介绍 会计学专业是以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为基础的基本理论应用学科,以经济学、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为基础,主要学习财务会计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资本运营、资产重组、企业兼并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国际会计核算的惯例,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侧重于实务操作,通过会计手工模拟室和会计电算化实验室的基本训练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会计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和综合能力,同时注重强化学生财务管理、审计、经济法、税法方面知识的学习,为学生以后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打下坚实的专业基础。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会计学专业在博士招生方面,不区分研究方向 120201 会计学 研究方向:00.不区分研究方向 此专业实行申请考核制。 二、考试内容 北京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为资格审查加综合考核形式,由笔试+专业面试构成。其中,综合考核内容为: 学院组织所报考专业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议。同时根据招生计划,按照一定的比例择优确定复试名单。初审结果和复试名单将于2019年3月邮件通知。 1、复试时间及方式:一般安排在3月下旬。复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差额甄选,对学生的学科背景、专业训练和素质、分析和操作技能、外语水平、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2、笔试:即基础能力测试,按报考专业分别测试。 (1)对于报考应用经济学专业的学生,第一部分是高级微观经济学;第二部分是高级宏观经济学和计量经济学;两部分分值各占50%。

思修案例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 北京大学的做法不符合规章规定 1 学生在学校的权利是由法律保护的 2 法院只有合法性审查的权利 无论本案实体判决如何,被告在对学生作出有关性命攸关的决定时,如果拒绝给予学生一个正当的程序,将有损学生的利益。本案争辩的问题不仅是学校作出的决定内容,更是决定的过程。刘燕文向学校所要求的不仅仅是其赖以存身的证书,更重要的是向学校要求一个正当的程序。如果没有正当程序的保护,一切法律上的权利都会落空。通过庭审,其认为学校对刘燕文作出决定的程序不仅违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而且决定本身明显地违法,应当撤销。 我没有看到我的同事湛中乐教授的代理词,我只是看到一面之词,这一面之词让我感觉比较有意义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方面,它为司法进入高等教育管理领域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进路,它声称了或者说在原告律师的代理词里试图影响法官,法官意识到哪个进路是合理的,哪个进路是不合理的。很清楚,一篇专业论文水准的判断不是法院的事务,法官不应该走到这个领域里面,他没有这个能力,也没有这个权力。在这个意义上法官也象学五食堂的师傅一样,或者说法律系的教师一样,没有办法判断一篇无线电领域的论文是否达到了博士毕业论文的水平。寻找一个既不涉及专业判断,又能够给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的进路,以及这个进路对进行有说服力的辩析和论证,是这个案件中非常有价值的一点。 第二个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于,原告的代理词里,我看到了他们对于包括学位授予制度在内的现行高等教育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种种缺陷所进行的分析。在一个法庭之上,一个公开的场合,通过非常严密的论证来指出这些缺陷所在,是本案件非常有价值的一个方面。比如说,校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是否足够合理,外行学者评价在多大程度上具有一种合法性,都是很值得讨论的问题。我们说法官不能判断论文本身的质量,但是如果我们又赞成一个完全不懂物理学的学者可以对论文质量进行判断,这在逻辑上不免自相矛盾。海波的代理词给我的感觉比较有意思的另一点是,他对于民主程序中的弃权票的意义,以及弃权票带来的影响,进行了一番很有意思的剖析,尽管篇幅所限他没有办法进行更深刻的剖析。我们近代以来学习西方的民主,的确有许多地方我们没有学到它的精髓,或者说我们误读了某些东西。比方说弃权票,在学术委员会决定一个事关某个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的时候,投弃权票到底意味着什么,允许不允许有这样的弃权票,的确值得我们深思。我们也应当考虑,在校级委员会这个层面上,投反对票的委员是否应当提出自己的理由。事关毕业生命运,你应当极其负责,一个中文系的委员,投物理系学生的反对票,认为学生的论文不够博士论文水平,你的理由何在?把它写出来,并且加以公布,这样名落孙山的学生也会心悦诚服。与此相关,我觉得我们的民主中,对某些程序的理解是有偏差的,尤其是普遍的无记名投票的做法。实际上,民主审议的决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无记名投票,一种是记名投票。记名投票在某些场合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个大法官判决案件时便是记名投票,而且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大法官都必须给出详尽的理由。我们的学术委员会在决定某个教师是否能晋升职称的时候,最好是记名投票,因为无记名人们便难以知道,比方说,姜明安教授投的是谁的赞成票。人们根据姜教授的投票行为可以对他进行监督,我们可以判断,你到底适不适合做这样一种尊贵的角色。但是我们现在普遍实行无记名投票,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我们没有办法去确定特定人的责任,无从判断他到底称职不称职,也无法调动委员们的责任心。所谓集体负责的结果往往是集体不负责。此外,个别委员的个人好恶,往往能决定当事人的命运,这是个偶然性很大的决策方式。在审议过程中,一些微妙的因素,例如有人为你登高一呼,或者相反,有人似乎是不经意地说出一句貌似平和,而实际上杀伤力极强的点评,就会彻底改变你的命运。我们的制度为什么要容忍这个偶然性,如何减少这种偶然性,把这个东西提出来,将非常有利于改进我们的学位制度,以及相关的委员会制度和教育管理制度。 就本案而言的第三个有意义的方面是,我觉得原告方的两个代理人非常注重强调司法先例的重要性。他们在试图用法官前面判决的那个案件来影响法官对本案的判决结果,而且特别点明这是类型差不多的案件,审理的法官又基本上是同样几个法官,前面的案子是这样判的,后面的案子为保持法律的统一性,为什么要作出另外一种判决呢?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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