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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一)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一)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一)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一)

关键词:高等教育教育法制学位制度教育救济1999年岁末,随着刘燕文以一纸诉状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这桩后来在社会上沸沸扬扬的诉讼拉开了序幕。1]在此后的两次开庭审理中,双方唇枪舌剑,据理力争,而经由这个案件引起的极其广泛而热烈的思考和讨论,则远远超出了这个案件本身,直接和深刻地触及了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方方面面。2]本文试图从该案出发,对高等教育制度中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并对完善我国高等教育制度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将主要针对以下问题进行论述:1、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分析;2、受案范围问题及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3、正当程序;4、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及其职责;5、投票表决及计算问题;6、诉讼时效;7、毕业证问题。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分析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等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是其对受教育者进行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等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所授予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项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3]下面,就将围绕学校的地位及由此产生的学生与学校的关系问题进行论述。法国行政法上,认为学校属于公立公益机构。公立公益机构是一个人格化的公共行政机构,它在特定的范围内提供

一种或多种专门的公共服务,其有三个要求:专门服务,公共服务及人格化。4]而法兰西研究院、各高等研究院、大学院校、公立中学和各中高教育学校等公立教育机构则均属于国属公立公益机构。5]因此,它们属于公务法人的范畴,和地方团体以及国家一样,是一个行政主体。6]那么,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地位有什么区别呢?韦德在《行政法》一书中认为,如果大学是依法规设立的,可以将它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归入行政法的范畴,如果只是依章程或私自设立的,则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学生针对这种大学的权利便取决于契约。7]按照公私立标准来区别大学的不同地位,从而确定学校与学生的不同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的救济途径,这一理论也受到了一些挑战。在日本,1970年以后,认为将公立大学与私立大学对学生的法律关系加以区别,并不合理,并且与教育、研究之非权力性质发生矛盾,因此逐渐趋向于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其与学生间法律关系均属一种“在学契约关系”。8]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将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来对待的,9]这在前述引用的判决中已有清楚的表述。10]更早一点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判决书中有相同的表述。这一判决得到二审法院的维持,而且被最高人民法院将其选登于1999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1]这就实际上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判决所作出的认可和支持。不过随着今后私立大学的增加,其地位是否与公立大学有所区别,以及公立大学(或者包括私立大学)所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

这些问题都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以期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标准。与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密切相联的一个问题是:授予学位行为的性质。《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我们注意到,法律在这里使用的是“权利”这个词,而非“权力”。但是,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第6项规定的聘任教师及奖励、处分权等,无论是从行为的单方意志性、强制性,还是从对相对方的拘束力和权利、义务的巨大影响力来看,都更具有行政权力的性质。今后法律中应明确划分“权利”与“权力”,一方面利于保障学校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便于针对权力的行使设置相应的监督与救济机制,从而预防并减少权力的滥用,更好地维护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如果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

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3条规定“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第4、5、6条分别规定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标准。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综上所述,我国实行国家学位制度,高等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从这一点上来讲,高等学校的学位授予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应纳入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当然,高等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亦属类似情况,在此不再赘述。与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密切相联的另一个问题是学生与高等学校的关系问题。德国行政法传统上将学生、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作为“特别权力关系”,从而区别于“一般权力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的法律后果是:无法律保留、无基本权利的适用和无权利保护。12]可见,如果适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此种情形之下,学生

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而更多考虑的是学校管理的效率。但目前,德国行政法上,关于一般权力关系与特别权力关系的划分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特殊法律关系”。在教育关系、公务员关系等表现为紧密型持续法律关系的特殊设计的法律关系中,不仅存在基本的、涉及公民地位的决定,而且还存在大量的、日常性质的决定,其本身并不具有等同的重要性,不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原本的”法律关系,而只仅仅关乎机关的正常工作。因而,乌利教授从法律上将其分为基本关系与工作关系,其最重要的法律后果是:与基本权利相关的决定属于行政行为,而工作关系中的命令则不属于行政行为。13]而日本最高法院在昭和52年(1977年)的“富山大学不承认学分事件”中,则提出所谓的“部分社会说”,其判决认为,大学不论是国立或私立,基于其教育学生与研究之目的,即使在法令无特别规定时,大学具有以学校规则等付诸实施之自律性、概括性机能。故使大学形成与一般市民社会不同之特殊部分社会,对于其间所发生之争端,并非全部当然得成为法院司法审查之对象。14]公法学者兼子仁教授则提出所谓的“教育法特有之契约关系说”。这两者都放弃了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15]我国目前在高等学校与学生关系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侧重于管理和规范,对于学生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则相对薄弱,这是不争的事实。从一定程度上说,我国未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这对学生权利的保障实为不利,也不符合当今行政法的发展趋势。今后立法中宜明确学校与学生之关系,既不宜

定为“特别权力关系”,也不宜划入纯粹的“契约关系”,应充分考虑学校与学生关系的特殊性和学校日常事务的复杂性,针对不同的事项确定不同的救济方式与途径,既给予学校以相当的自主管理权,又能对学生的权利予以充分有效的保障。二、受案范围问题及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是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而当把这句格言应用于高等教育领域时,就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引发的议论,人们开始关注这样一个问题——法院是否可以和能够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为学生提供救济?司法审查的介入是否意味着对学术自由的侵犯?当人们为司法的阳光照进大学校园而欢欣鼓舞时,是否也想到司法所带来的可能不止是阳光,还可能引发暴风雨?我们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即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第12条规定的排除性情形,但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行为与颁发许

可证和执照的行为是否属于同类行为呢?许可证和执照是直接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职业或活动的资格,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则主要涉及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证明、学术水平的评价。当然,不可否认,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取得与否与学生将来的就业、收入、社会评价等息息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说,适用第11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对于本案更为合适。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其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于这里的“依法提起诉讼”,应当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而在《学位条例》中,有关学位授予争议的规定,主要有第16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第17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第18条:“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而对于学位申请者的学生,却无任何声明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规定。应当说,《行政诉讼法》及

其司法解释为司法救济进入教育领域提供了一条路径。这条路径则是自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之后才得以真正凸现,16]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则使这条路径进一步凸现和扩展。法院认为高等学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其经授权而行使的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在这里需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认为拒绝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17]则该行为是否又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呢?如前所述,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实无明确规定有关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争议,学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和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在目前教育领域缺乏应有法律救济的情况下,将有关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的。进一步分析,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属于羁束性行政行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如成绩合格,论文答辩通过,决议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等,就应予以颁发,在此意义上讲,法院也有权对该种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这里必须要提到的是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其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一规定没有沿袭“具体行政行为”的提法,而改用了“行政行为”,应当说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更为有利。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纳入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必然日趋增多,甚至从根本上取消“受案范围”这一概念。但是,就目前而言,对于司法救济在教育领域到底能够走多远,宜在法律中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学校针对学生所作出的哪些行为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除了“开除学籍”之外,“勒令退学”是否也应纳入?而对于学位授予这类学术性相对较强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是否合适?如果纳入,法院对此是否应当仅进行程序性审查?同时,相应地,在《国家赔偿法》中,是否也应当加入学生有权向学校求偿的规定?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及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带给我们很多思考,它使人们正视这样一个事实: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开除等处分,以及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等决定,事实上与学生将来的就业机会、收入情况等有着密切关系,是有关学生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在目前缺乏有力的行政救济的情况下,具有中立性、公开性的司法救济的介入就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当然,对于有关学生纪律惩戒的争议,是否可以考虑设置一个行政争议前置程序,而对于有关学位授予的争议,是否由有关的学术机构先行仲裁,或者由某类专门的行政裁判机构来予以裁决等等,这些都是可以探讨的问题。但关键

的一点在于——教育领域中的行政救济应引入“准司法程序”,无论是复议还是仲裁,都应确保其中立性、透明性和及时有效性,以提高当事人对其公正性的信任度。而司法审查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其审查的范围,是仅限于合法性审查,还是将合理性审查也纳入其中?是仅限于程序性审查,还是包括对行为内容的实质性审查?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但司法救济介入教育领域势成必然,这极大地利于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的权利加以保障。接下来,我们来看一看国外的情况。在美国,美国宪法第5条、第14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受剥夺。但人们长期认为,社会对于由税收支持的教育有一种特权,因此对于公立学校的学生,政府有权对其受教育的机会加以剥夺。直到1961年狄克逊诉阿拉巴马教育委员会案及之后的一系列案件,法院认为教育已经成为一种根本性的需要,而必须被看作是一种实体权利,因而要求在这一领域中适用正当程序。18]施瓦茨认为,在有关学生纪律的案件中,受教育利益上的财产权和名誉上的自由权都处于危险之中。19]自狄克逊案后,美国法院确认,正当程序条款适用于公立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生的决定。1975年的戈斯诉洛伯兹案的判决则把正当程序扩大到了暂停学业的处分。该案中,法院认为,一位被暂停学业达10天的公立学校学生具有充分的财产利益和充分的自由利益要求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20]戈斯案件中所确立的原则在后来的案件中存在例外的情况。例如,在另一个案件中,法院认为,一位因学业及临床的糟糕表现而被

学校勒令退学的医学院三年级学生,并不具有要求听证的宪法上的权利。因此,学业失败是一种例外,除非学校存在欺诈或不良信用。21]在德国,长期以来联邦行政法院在考试事件内容上不加审查,但对考试机关的考试程序有无重大违规作审查,包括:是否遵守程序性规定,是否对具体事实有误认,是否有偏离一般公认的评断标准,是否参酌与考试事件无关因素之考虑。22]而1991年4月17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同一天作成两项判决,改变了行政法院过去的保守见解,而主张应对考试争讼的实质内容作深入审查。联邦宪法法院认为,联邦行政法院态度保守,过于尊重放任考试委员的判断余地,以至在判断余地的外衣下往往评分错误,排除了法院审查权,致使判断瑕疵造成的后果须由应考人自行承担,实属不公。23]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一个不同之处是,刘案涉及博士学位授予这种学术性极强的行为,那么,法院的介入是否会损害学术自由呢?通常认为,学术自由是指独立地进行研究、教学的权利。德国汉堡大学教授PaulKirchhof认为学术自由有五大内涵,即:不受驾驭,严谨地对知识进行探究及传播;共通联络的自由;学者的行为可以自我决定,并且对其行为自我负责;防止国家侵害;国家提供财力及机构支援。24]学术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必然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而对于学生学术水平的评价固然是学术自由的一个内容,但当这种评价与学位证书的授予联系在一起时,这种评价就不再仅仅限于学术自由的范围,它与学生的重大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时就必然

要求考虑对学生权利的保护,必然要求设置一个公开、公正的程序来实现这种保护。而当这种公开、公正的程序未被执行抑或根本上未建立起公开、公正的程序时,则法院的介入就无可非议,而更多应该考虑的问题仅仅是——法院介入到何种程度。我们认为,与开除、勒令退学等针对学生的处分相比,高等学校授予学位的行为固然有其特殊性,但就目前而言,并没有专门针对学位授予的救济方式,在此种情况下,法院诉讼之门的开启势成必然。只有这样,学生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当然,法院对于高等学校的这类行为,是仅作合法性、程序性审查,还是包括合理性、实质性审查?针对高等学校的相关决定(是否授予学位、是否颁发毕业证书),法院可以作出哪些形式的判决?即是说,法院仅可以判决“撤销重作”,还是可以直接判决“责令颁发”?这些都是可以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但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应该说,在目前并不妨碍有关学位授予、毕业证颁发的争议进入诉讼程序,毕竟,我们不能漠视学生的权利而轻易地关闭法院的大门。三、正当程序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争执的一个焦点就是程序问题。程序问题是如此重要,以至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曾说过:“苛严的实体法如果公正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是可以忍受的。”25]毫无疑问,程序的保障在实体权利的保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下面,我们就将着重讨论程序问题。本案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强调:被告的决定不具有基本的程序正义。首先,被告的运行机制是一个让外行决定内行的体制。被告将实体的判断权交给非本专业的专家来判断,实际上是让外行来

判断内行。当外行的专家们对他们一无所知的领域的博士论文进行否决时,应当听取被否决者的意见。其次,本案中,原告的论文之所以被否决,是因为某些人对论文有异议。仅仅因为部分人对论文有异议或不同的评价,就在没有听取辩解理由的情况下否决一篇博士论文,这是一种极为危险的机制。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要求是参与,被告的行政程序是一个不具有最基本程序正义的程序。而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则强调:北京大学拒绝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决定虽然没有书面通知或送达给刘燕文,是按惯例由所在系主管研究生的领导或教务人员予以通知转告的,但事实上刘燕文很快得知了决定的结果,包括其领取结业证书、办理有关离校手续时都知道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最终结果。再者1996年1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时,法律法规尚无必须送达通知的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也没有规定类似的程序义务。所以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义务的问题,最多涉及到应该进一步完善现存法律规范,以及应当改善北京大学的工作程序问题。但这并非本案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法院认为: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批准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的决定,该决定未经校学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法定程序。因校学位委员会作出不予授予学位的决定,涉及到学位申请者能否获得相应学位证书的权利,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否定决议前应

当告知学位申请者,听取学位申请者的申辩意见;在作出不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后,从充分保障学位申请者的合法权益原则出发,校学位委员会应将此决定向本人送达或宣布。本案被告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前,未听取刘燕文的申辩意见;在作出决定之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影响了刘燕文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权利的行使,该决定应予撤销。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依法定程序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26]我们不难看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有:1、校学位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未经其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程序。27]2、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决定前,未听取刘燕文的申辩意见;在作出决定后,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影响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权利的行使。对于第一个理由,我们将在后文中(见本文第五部分“投票表决及计算问题”)进行分析,现在主要就第二个理由进行分析。一审法院的判决实际确立了学校在作出有关学生重大利益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学生本人的申辩并将决定向其本人送达或宣布的程序规则,应当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并没有相关的程序性规定,但这些规则的确立是必要和符合切实有效维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要求的。只有这样,学生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受到关注和保障,而不会仅仅是口号式的书面宣言而已。但就本案而言,也许正是因为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学校的程

序义务作出明文规定,加之本案发生在1996年1月,学校是否必须履行这样的程序性义务呢?或者说,让学校遵守其所不知晓的规范是否合适?我国目前未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而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在程序方面的规定都比较简略和粗糙,且偏重于管理而忽略相对方的权利救济,这种情况下,加快相关立法固然是解决之道,而在立法进一步完善之前,法院是否可以以判决的形式来确立一些基本原则,以实现对相对方权益的有效保护呢?本案中,一审法院实际正是这样做的。应当说,无论是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从行政法维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目标,还是从切实有效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要求来看,法院的这种做法都是无可非议甚至在现阶段还是必须的。但就本案而言,法院也必须考虑到案件发生的时间以及在当时的情况下要求学校承担相关的程序义务是否恰当。同时,我们注意到,法院的判决词中并未使用“正当程序”这一概念,而强调的是“法定程序”。既然是“法定程序”,就被告方而言,1996年1月时,既无法律、法规规定相应的程序义务,也无法院的生效判决对其加以确立,则何来“法定”,又何来违法呢?此外,法院认定被告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本文将在后文中(见本文第六部分“诉讼时效”)再作进一步分析。下面,我们暂时离开本案,看一看外国法上有关正当程序的理论。英国行政法上,韦德认为,自然正义是一个界定完好的概念,它包括公正程序的两项根本规则: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作法官;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地听取。这些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权,而不限于司法权。

28]他同时指出,传统上自然正义局限于上述两项规则,它还未包括提供决定理由的要求,另一方面,还有个别司法见解认为自然正义要求决定必须以有证明价值的证据为基础。29]自然正义原则在保障工会会员与官员免受不公正开除或其他处罚方面同样适用。法官丹宁勋爵谈到工会委员会时说:“……这些在人类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具有垄断地位并可剥夺他人生计的机构,必须遵守正义的基本原则。它们不得不经审讯,不给他人以辩护机会就惩罚他人。任何与此原则相背的合同或做法都是无效的。”30]而至于学生纪律案件,法院总体上认为学术机构纪律处理要求遵守自然正义的原则,但却拒绝应用过分严格的标准,只要处理大体公正即可。许多案件由大学视察员独自管辖,而根据现代行政法的发展,法院可以因为视察员滥用权力而撤销其决定,当然也包括违反自然正义在内。学生在因考试不及格或因行为越轨被开除之前,他们有权受到公平对待,受到听证。31]在美国法上,“正当程序”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它包括程序上的正当程序与实体上的正当程序。其中,程序上的正当程序主要包括:1、告知适用规则;2、送达书面通知,说明提出的具体指控;3、及时送达通知并给予足够时间以准备辩护;4、举行公正的听证,包括:a、不利证据的展示;b、律师的参加;c、除非有强制性的禁止原因,应允许交叉询问;d、允许被控方介绍证据;e、对听证过程进行记录。5、告知上诉权。实体上的正当程序则主要包括:1、适用的规则不得不当地模糊;2、不得依据非书面的规则进行惩戒;3、决定应有由实质性论据得出的结论予以

支持;4、重要证人的身份应予以公开;5、应受控方要求,应举行公开或私下的听证。32]事实上,在对学生作出的各种决定中,虽然要求事先的通知与听证,但其时间和形式并不是一成不变,在一些情形中,允许口头的通知,也允许没有律师介入。通常来讲,随着指控的严重程度和复杂程度的不同,其要求的严格程度也就不同。33]这一规则的例外是在紧急状态下,如果一名学生的行为破坏学校的学习氛围,使老师、其他学生及学校官员处于危险之中,或者损及财产,则学校可不经听证而要求其立刻离开学校。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求在决定作出后24小时内通知学生的父母,并且要求在学生离开学校72小时内,举行一个有学生本人参加的听证。34]而听证会陪审团人员的组成则是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哪些人员应当回避是关乎听证公正性的有力因素。35]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处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而正如前所述,目前我国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在相关的程序规定方面相当薄弱,且该种情形在权利救济方面表现更为突出。应当说,在教育行政管理领域中引入更严密的程序规则,包括听证程序规则势在必行。它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学生的权利,另一方面,就长远而言,也有利于学校管理的顺利进行。在设置听证程序规则时,应当特别注意听证会成员的组成以及听证会与作出决定的关系问题。例如,可以规定决定不得依据未经听证会质证的证据而作出等。否则,听证程序将形同虚设。当然,这里所讲的程序不仅仅包括听证程序,还应包括通知、告知权利等一

系列程序,它们互相协调、配合,使教育领域的相关制度趋于完善,既富有效率,又做到公正、公平。

论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_孙朝阳

收稿日期:2014-03-17 作者简介:孙朝阳(1987—), 男,青海西宁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论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 孙朝阳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摘 要]我国行政法并未明确规定对行政确认行为的司法救济,为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系统地对行政确认 行为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提出关于婚姻登记这一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处理,并以点窥面,在探讨婚姻登记的相关行政行为的基础上,对整个行政确认行为予以准确定性进而分析整个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其次,从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及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标准两方面进行探究,指出了现实中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问题的对策。最后,在行政确认行为的完善方面,指出要从明确行政确认可诉性标准、扩大可诉性的范围两方面对行政确认行为进行完善,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婚姻登记;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4)07-0066-02 doi :10.3969/j.issn.1671-5918.2014.07-034 [本刊网址]http ://www.hbxb.net 一、行政确认行为概述(一)行政确认行为的内涵行政确认行为,就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的确认或否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它的基本内涵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行政确认的主体就是特定的行政主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行政确认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的行政行为。 第三,行政确认有一定的中立性,是行政主体严格依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或法律事实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的确定、认可或证明,行为本身 并不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或有关的法律事实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它既非授益行政行为也非负担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行为的分类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 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 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而存在,该行为的完成是他种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是他种行政行为的补充,该行为的法律效 果归属于他种行政行为,这是最重要的分类” 。(三)行政确认行为的特征 据各国立法, 可大致表述如下:第一,确认主体的特定性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确认行为是针对法律规范规定的需要确认的事项,根据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 第二,确认内容的法律性即内容是确定或否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 ,“确认行为的效力性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表现为证明力、不可撤销力等法律效力” 。二、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的分析 行政确认权是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行 政确认行为是行政管理中的有效方式与手段。行政主体是通过确认关涉特定相对人利益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从而达到确认或否认相对人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行政目的。尽管行政确认没有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但行政确认行为毕竟是法律行为,被确认的对象一旦经法定的行政主体的甄别、宣告它的法律状态就具有法律拘束力和确定力,当然这一确定力与约束力有一前提:法定机关没有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行政确认行为本身并也没有直接处分相对方的权益,只是作为其他处分性行政行为的前提。所以,行政确认行为也只能间接地产生法律效果。行政确认这种“中性”或“非处分性”的特点,常常成为人们否定其可诉性的缘由,如德国行政法理论就认为“如果部分行为本身不完全具备最终影响时,它们作为一大程序的 组成部分,不得单独引起昂贵的法律救济程序。 ”相反, 有些学者主张将行政确认行为纳在行政受案范围内,如张数义教授认为:性质确认行为是一种公权力的宣告,它并不改变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不以处分他们的权利、义务为目的,而只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存的法律地位的确认和宣告。但性质确认行为有可能会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如对伤残等级的确认可能影响到被确认人所获得民事赔偿数额,对亲属关系的确认可能影响到被确认人的继承权的享有等。“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确认行为而提起的诉 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存在的问题(一)可诉性标准模糊 目前我国并没有完整的关于行政确认的专门法律规范和比较系统的司法监督体系,行政确认制度处于一种不完善的状态,从而行政确认可诉性的标准也就处于模糊状态。此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当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确认行为已经被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的行政确认案件还为数不多。若不能有效明确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标准,行政确认行为具有可诉性的相关规定也就成为一纸空文,许多行政确认侵权 案件会被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拒千里之外。故此,进 一步明确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的标准以及完善相关立法已是 6 6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第27卷第7期

2018年北京大学创意写作考研真题回忆

2018年北京大学创意写作考研真题回忆 注:填空题题目顺序和个别措辞与真题有差异。 科目一文学基础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40分) 1.《两都赋》的作者是_________。 2.《赵氏孤儿》是_________ 的作品;后被法国著名思想家、作家________ 改编为《中国孤儿》。 3.宋代诗人_________ 提出了“诗穷而后工”。 4.宋代诗人_________ 提出了“点铁成金”。 5.侯方域是戏剧《_________》中的角色。 6.元代王冕的《墨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要人夸颜色好,只留清气满乾坤。 7.“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出自德国诗人雪莱的《_________》。 8.“诗____________,赋体物而浏亮。”出自陆机《文赋》。 9.莎士比亚四大悲剧为《奥赛罗》《李尔王》《哈姆雷特》和《_________》。 10.孔子:“诗可以兴,可以________,可以________,可以________,迩之事父,________,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 11.席勒的《________》被称为德国第一部具有政治倾向的喜剧。 12. ________在《失乐园》中刻画了撒旦形象来象征资本主义。 13.《荷马史诗》包含了《________》,《________》。 14.鲁迅关于文学创作弊病的名言填空。 咨询考研家吴老师薇:要三三溜溜汽酒欺凌丝丝 二、名词解释(每题10分,共50分) 1.《新青年》 2.《北京人》 3.狂飙突进运动 4.“多余人”形象 5.“二次元” 三、论述题(30分) 西方文学不乏对大自然的向往的作品;中国古典诗歌中山水田园诗更是源远流长。请结合中西文学中具体作家作品比较中西文学对倾慕自然的倾向的异同。 四、就《墓碣文》写一篇赏析文章。(30分) 我梦见自己正和墓碣对立,读着上面的刻辞。那墓碣似是沙石所制,剥落很多,又有苔藓丛生,仅存有限的文句—— ……于浩歌狂热之际中寒;于天上看见深渊。于一切眼中看见无所有;于无所希望中得救。……

北大中文系推免生培养方案

北大中文系推免生培养方案 一、北大中文系推免生专业研究方向 名称: 新闻与传播硕士专业学位(MJC)创意写作(CreativeWriting)方向。 主要研究内容、特色与意义: 研究古今各类文体写作的要求和特点,研究创造性思维的特点和形成规律,研究和掌握中外文学、文化基础知识,研究现代传媒与文化发展的主要特征和基本走势,推动中国当代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二、北大中文系推免生培养目标 通过对古今各类文体经典和范本的系统研习,激发创造性思维习惯,在大量创意写作实践的基础上,培养各类文体的写作能力和创新性思维能力,成为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和高水平创作能力的高层次的应用型专才,成为从事当代文化发展所需要的创新性人才。具体而言,也就是培养从事文学创作的作家、诗人、剧作家;新闻媒体、影视、动漫、视频等文化创意产业的创作人员;新闻、出版、广告、大型文化活动策划书和文案的写作人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文和日常应用文书的写作人员等。 三、学习年限及应修学分 学制:2年制,全日制班(全脱产)。 应修学分: 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其中必修课20学分(公共必修课4学分,专业必修课16学分),选修课不少于12学分。 四、北大中文系推免生课程设置 必修课程20学分 A.公共必修课程4学分 1、英语(2学分)(第一学期) English 2、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2学分)(第二学期) Theliterary&arttheoryofMarxism B.专业必修课程16学分 1、传播学理论与研究方法(2学分) Theoryandresearchmethodsofcommunication 2、新媒体理论与实践(2学分) Theoryandpracticesofnewmedia 3、广告及创意策划案例解析(2学分) Advertisingandcreativeplanning 4、古代诗文研究与创作(2学分) ResearchandwritingofChineseclassicalpoetryandprose 5、现代诗文研究与创作(2学分) ResearchandwritingofChinesemodernpoetryandprose 6、现代小说研究与创作(2学分) ResearchandwritingofChinesemodernnovels 7、创意写作(2学分) Creativewriting 8、专业实习(2学分) Internship 不少于四周时间,在新闻机构、新媒体、作协、影视公司、广告文化公司等教学实习基地进行。完成实习作品并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二章行政主体 1.登陆中国知网,查找相关材料,分析评述行政主体理论的历史发展沿革; (1)创立之前:新中国成立后的30 多年间,前苏联的行政法学提领着我国的行政组织研究,其中对前苏联国家管理组织的白描式论述[1]强烈影响了我国的同类研究。例如,1983 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2]只简单提及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并把其界定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此后十几年间,此类观点成了主流的“国家行政机关”说。 (2)初创期:在国内最早提出“行政主体”一词的应当是王名扬先生,他在1988 年1 月出版的《法国行政法》中明确写道:“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就法律意义而言,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即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 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 (3)发展期:国外行政主体理论继续被译介过来,国内学者著书立说论述行政主体理论的也逐渐增多。在这样的理论环境下,1991 年5 月出版的《中国行政法通论》从法律的角度把“行政主体”界定为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产生的责任的组织。这一时期, 行政主体概念也逐渐在行政法学的领域中得到确认。 (4)成熟期:从1996 年开始,大同小异的行政主体理论成为各类行政法论著的组成部分。国内著名高校的知名行政法专家对行政主体理论的公认,标志着行政主体理论在国内达到了成熟的地步。 (5)转型期:20 世纪90 年代未以来,大陆学者译介的国外行政法学著作大量增加,学者们在面对我国现实难题的基础上,开始了对“国产”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批判。 2.分析评述行政主体概念存在的缺陷是什么? 1)行政主体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双重不确定性。 行政主体概念内涵,从学理上归纳为组织要素、职权要素、名义要素和责任要素, 但其作用的还是职权要素,但在现行理论下,判断某一组织是否具有行政职权, 没有一个明确有力的客观标准。最高法关于行诉法解释第20 条,21 条表明,“规章”授权的组织也视为行政主体,使行政主体的外延进一步扩大。 2)行政主体概念难以有效回应公共行政改革的挑战。某些社会组织实际上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但的确行使着公共管理权力。例如“证监会”既不是正式的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然而证监会却享有调查处罚的权力的执法权、还享有制定规章、创设行政处罚的立法权。 3)行政主体概念在行政诉讼被告确认方面的负面影响按照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的解释,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否则驳回起诉。硬性的将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捆绑在一起,混淆了两个不同的范畴,且阻碍了相对人行政诉权的实际行使。 3.阅读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的相关材料,分析评述该案中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行政主体资格; (1)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的外延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根据教育部职能设置规定第15 项规定:负责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由此可以得知,授予学位应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教育部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此可以得出,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一)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一) 关键词:高等教育教育法制学位制度教育救济1999年岁末,随着刘燕文以一纸诉状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这桩后来在社会上沸沸扬扬的诉讼拉开了序幕。1]在此后的两次开庭审理中,双方唇枪舌剑,据理力争,而经由这个案件引起的极其广泛而热烈的思考和讨论,则远远超出了这个案件本身,直接和深刻地触及了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方方面面。2]本文试图从该案出发,对高等教育制度中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并对完善我国高等教育制度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将主要针对以下问题进行论述:1、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分析;2、受案范围问题及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3、正当程序;4、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及其职责;5、投票表决及计算问题;6、诉讼时效;7、毕业证问题。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分析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等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是其对受教育者进行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等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所授予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项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3]下面,就将围绕学校的地位及由此产生的学生与学校的关系问题进行论述。法国行政法上,认为学校属于公立公益机构。公立公益机构是一个人格化的公共行政机构,它在特定的范围内提供

一种或多种专门的公共服务,其有三个要求:专门服务,公共服务及人格化。4]而法兰西研究院、各高等研究院、大学院校、公立中学和各中高教育学校等公立教育机构则均属于国属公立公益机构。5]因此,它们属于公务法人的范畴,和地方团体以及国家一样,是一个行政主体。6]那么,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地位有什么区别呢?韦德在《行政法》一书中认为,如果大学是依法规设立的,可以将它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归入行政法的范畴,如果只是依章程或私自设立的,则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学生针对这种大学的权利便取决于契约。7]按照公私立标准来区别大学的不同地位,从而确定学校与学生的不同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的救济途径,这一理论也受到了一些挑战。在日本,1970年以后,认为将公立大学与私立大学对学生的法律关系加以区别,并不合理,并且与教育、研究之非权力性质发生矛盾,因此逐渐趋向于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其与学生间法律关系均属一种“在学契约关系”。8]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将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来对待的,9]这在前述引用的判决中已有清楚的表述。10]更早一点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判决书中有相同的表述。这一判决得到二审法院的维持,而且被最高人民法院将其选登于1999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1]这就实际上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判决所作出的认可和支持。不过随着今后私立大学的增加,其地位是否与公立大学有所区别,以及公立大学(或者包括私立大学)所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

创意写作教育教学问题研究专辑_葛红兵

第40卷第1期2016年1月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Vol.40No.1Jan.,2016 “创意写作教育教学问题研究”专辑(笔谈4篇,主持人:葛红兵) 主持人语:2014年10月世界华文创意写作协会在澳大利亚墨尔本成立, 2014年12月上海大学创意写作学科获批中国第一个中文目录外自主创设学科点资质,开始招收创意写作硕士、博士研究生, 2015年6月世界华文创意写作大会在上海召开……这些事件标志着华文创意写作学科的诞生,同时也标志着华文创意写作走出校园,向文化产业、文化事业方向发展。但是,华文创意写作无论是作为文化产业业态,还是作为公共文化服务形态,其根本在人才培养和作品培育两个环节,由此,我们特地编选了一组关于创意写作教育教学问题的论文,以飨读者。其中有就中国创意写作学科发展的经验进行总结的,也有研究美国创意写作学科发展史,进而对比中国化进程提 出问题加以讨论的, 还有通过教学方式和方法的研究来讨论中国创意人才的培养问题的,等等,希望这组论文能引起读者对高校中文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视,以及对创意写作这个新生学科的重视。 (葛红兵:上海大学文学与创意写作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中国化的创意写作学科体系猜想 * 陈晓辉 (西北大学 文学院,陕西 西安710127) 摘要:中国化的创意写作学科体系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而仅非一个研究对象。解决该问题需要学生培养与 教师培养并重;理论课与实践课并重;思维训练与创作训练并重;学者教学与作家教学并重;日常教学与学科建设并重;课堂教学与企业实践并重;创意培养与产业孵化并重。只有做好上述七个“并重”,才能建成“和而不同”的中国化的创意写作学科体系,创意写作才有可能变成转变目前高校文学教育,甚至转变人们文学思维方式的利器,其本身也可以得到健康、良性的发展。 关键词:创意写作;学科体系;中国化;并重 中图分类号:G112;I0-0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6)01-0085-05 自从葛红兵教授在英国访学之后 ,“创意写作”①这一概念就进入中国学界。上海大学敢为天下先,复旦大学、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国内著名高校纷纷用开设专业、招收硕士生等方式力挺。与此同时,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同济大学等也都纷纷进入创意写作的专业建设当中。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中国已经进入了创意写作时代。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西北大学于2012年招收了第一届创意写作本科生,就这几年的学生培育与学科发展情况而言,我以为是该建构中国化的 创意写作学科体系的时候了。原因有二:一是学科本身具有的地域性差异。创意写作源起美国,兴盛于美、英、奥等国,但欧美国家的文化环境与中国不同,他们的教学方式、教学经验等,未必全部适合中国学生、中国文化;二是学科良性发展的刚性需要。按照目前中国大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创意写作要想获得良性发展,就必须从课程设置、期刊阵地、学术机构、 学科平台、管理制度等各个层面进行建设,以期获得相应的学科地位。进言之,所谓“中国化”的创意写作学科体系建 5 8* ①收稿日期:2015-08-12 作者简介:陈晓辉(1978-),男,陕西千阳人,文学博士,西北大学文学院副教授,从事文学理论和批评、创意写作的教学与研究。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会科规划项目“文学叙事空间研究”(13J040),陕西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文学叙事空间研究”(14JK0250),西北大学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创意写作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JX13030)、“创意写作教学团队”(JX1406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据目前所见资料,Creative Writing 一词是汪正龙教授引进中国的。在2007年版的《关键词:文学、批评与理论导论》一书中,汪正龙写道:“‘创意写作’(Creative Writing ),也可译为‘创造性写作’,原指英美大学语文系开设的一门与文学创作有关的写作课程及其写作形式。本 章主要讨论这种写作对文学创作的启示,即真正的‘创意写作’应该是挑战写作自身、挑战作者自身经验极限、挑战语言表达的极限的写作。”(安德鲁·本尼特,尼古拉·罗伊尔.关键词:文学、批评与理论导论[M ].汪正龙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p.83译注)。然而,通过笔者考察,汪教授既不是刻意引进该概念,又无意对其深入研究,而葛教授正好与汪教授相反,而且在上海大学创意写作丛书总序中,葛教授提到他2004年从英国访学归国后就跟钱伟长校长提到“创意写作”的概念,故我认为,虽然葛红兵教授的研究文章发表略晚,但应认定为是葛教授将此概念引入中国学界。 DOI:10.13715/https://www.wendangku.net/doc/1711447155.html,ki.jxupss.2016.01.016 DOI:10.13715/https://www.wendangku.net/doc/1711447155.html,ki.jxupss.2016.01.017

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的论文

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的论文 一、行政诉权改革发展的经济机理:降低公权和私权博弈的交易成本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和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行政诉权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直接表现便是一些行政纠纷未能进入司法程序,致使相对人上访、信访,造成社会成本的更大消耗;深层次影响则是在公权和私权的博弈中未能形成有效的利益沟通和协调机制,加剧了双方的紧张关系,陷入了类似于纳什构造的“囚徒困境”②。“囚徒困境”反复告诫政府公权和社会公众私权博弈中有两个均衡:一个在有效的利益沟通和协调机制下,双方都选择合作;另一个是在缺乏有效的利益沟通和协调机制的情况下,双方都选择不合作。前者是帕累托最优,后者是纳什均衡。行政诉讼制度是公权和私权的共同博弈规则。那么除了从上述所述构建公权和私权之和谐关系政治稳定考量出发,其经济机理何在呢?贝勒斯道出了其中的玄机:“法律体系和程序存在的理由在于它是一种较轻的,用法律来解决争执胜于血亲复仇、野蛮的犯罪与暴力。”行政争议,实质上是公权和私权之间的争端,行政诉讼的经济机理,就是遵循理性的司法程序,以低于市场决定的成本,或者低于民间化解纠纷的成本,通过司法判断来化解行政纠纷。而关于法律的成本分析,大致有两个进路。一是波斯纳的经济成本理论。他认为,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就是实现诉讼直接成本(DC)③与司法错误成本(EC)之和的最小化④。二是徳沃金的道德成本理论。徳沃金提出了“多元价值工具主义”的道德成本理论,他认为在评价和设计一项法律程序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实施中的道德错误成本(MC)⑤,实现(DC+EC+MC)总额的最小化⑥。胡肖华教授认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伦理原则就是使国家行政道德成本最低化。错误的行政行为一方面使得执行的公务员受到道德的谴责;另一方面也使得公务员所代表的政府付出了高昂的道德成本。行政诉讼救济不仅使受害人获得了物质上的补偿,同时也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并使政府因错误行政行为所可能造成的道义上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即道德错误成本最小化。由此可见,推动行政诉权积极发展,将更多的行政争议纳入司法审查程序,无论是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还是从维护公权和私权之和谐共处,行政相对人、政府、司法机关(在办案经费及人员能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都乐见其成。 二、法经济学视角下行政诉权的现实表现及改革的路径选择 (一)法经济学视角下行政诉权的现实表现

北京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论文摘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Internet及WWW的迅速发展状况,分析了Internet信息资源的特点。在介绍已有的搜索引擎之后,分析了这些搜索引擎的特点。 随后,本文对“天网”搜索引擎系统进行了介绍,给出了该系统的总体结构、技术特征,并分析了该系统的性能。 然后,文章介绍了“天网”系统中的信息统计子系统。信息统计子系统是为系统管理人员评估系统性能、维护系统效率、更好满足用户的查询要求而设计实现的。本文给出了信息统计子系统的总体结构,并详细介绍了该子系统的两个重要部分,数据库信息处理和日志文件信息处理的设计目标和实现算法,并介绍了如何让机器自动学习新词。 关键词:搜索引擎、信息统计、机器学习新词

目录 目 录 (2) 第一章 背景介绍 (3) §1.1 Internet 和 WWW 的发展与现状 (3) §1.2 搜索引擎技术的发展与现状 (5) 第二章 系统概述 (6) §2.1 系统的总体结构 (6) §2.2系统技术特征 (6) §2.3总体性能 (8) 第三章 信息统计子系统 (10) §3.1 系统的改进需求 (10) §3.2 信息统计子系统的总体结构 (10) §3.3 运行条件 (11) §3.4 使用界面 (11) 第四章 数据库信息处理的实现 (14) §4.1 设计目标 (14) §4.2 数据库处理 (14) §4.3 引用次数排行表 (15) §4.4 HASH 表 (16) §4.5 统计各个域内的主机数目 (18) §4.6 主机情况查询 (19) 第五章 日志文件信息处理的实现 (20) §5.1 设计目标 (20) §5.2 文件处理 (20) §5.3 新词学习 (22) 致谢 (25) 参考文献 (26)

思修案例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 北京大学的做法不符合规章规定 1 学生在学校的权利是由法律保护的 2 法院只有合法性审查的权利 无论本案实体判决如何,被告在对学生作出有关性命攸关的决定时,如果拒绝给予学生一个正当的程序,将有损学生的利益。本案争辩的问题不仅是学校作出的决定内容,更是决定的过程。刘燕文向学校所要求的不仅仅是其赖以存身的证书,更重要的是向学校要求一个正当的程序。如果没有正当程序的保护,一切法律上的权利都会落空。通过庭审,其认为学校对刘燕文作出决定的程序不仅违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而且决定本身明显地违法,应当撤销。 我没有看到我的同事湛中乐教授的代理词,我只是看到一面之词,这一面之词让我感觉比较有意义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方面,它为司法进入高等教育管理领域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进路,它声称了或者说在原告律师的代理词里试图影响法官,法官意识到哪个进路是合理的,哪个进路是不合理的。很清楚,一篇专业论文水准的判断不是法院的事务,法官不应该走到这个领域里面,他没有这个能力,也没有这个权力。在这个意义上法官也象学五食堂的师傅一样,或者说法律系的教师一样,没有办法判断一篇无线电领域的论文是否达到了博士毕业论文的水平。寻找一个既不涉及专业判断,又能够给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的进路,以及这个进路对进行有说服力的辩析和论证,是这个案件中非常有价值的一点。 第二个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于,原告的代理词里,我看到了他们对于包括学位授予制度在内的现行高等教育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种种缺陷所进行的分析。在一个法庭之上,一个公开的场合,通过非常严密的论证来指出这些缺陷所在,是本案件非常有价值的一个方面。比如说,校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是否足够合理,外行学者评价在多大程度上具有一种合法性,都是很值得讨论的问题。我们说法官不能判断论文本身的质量,但是如果我们又赞成一个完全不懂物理学的学者可以对论文质量进行判断,这在逻辑上不免自相矛盾。海波的代理词给我的感觉比较有意思的另一点是,他对于民主程序中的弃权票的意义,以及弃权票带来的影响,进行了一番很有意思的剖析,尽管篇幅所限他没有办法进行更深刻的剖析。我们近代以来学习西方的民主,的确有许多地方我们没有学到它的精髓,或者说我们误读了某些东西。比方说弃权票,在学术委员会决定一个事关某个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的时候,投弃权票到底意味着什么,允许不允许有这样的弃权票,的确值得我们深思。我们也应当考虑,在校级委员会这个层面上,投反对票的委员是否应当提出自己的理由。事关毕业生命运,你应当极其负责,一个中文系的委员,投物理系学生的反对票,认为学生的论文不够博士论文水平,你的理由何在?把它写出来,并且加以公布,这样名落孙山的学生也会心悦诚服。与此相关,我觉得我们的民主中,对某些程序的理解是有偏差的,尤其是普遍的无记名投票的做法。实际上,民主审议的决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无记名投票,一种是记名投票。记名投票在某些场合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个大法官判决案件时便是记名投票,而且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大法官都必须给出详尽的理由。我们的学术委员会在决定某个教师是否能晋升职称的时候,最好是记名投票,因为无记名人们便难以知道,比方说,姜明安教授投的是谁的赞成票。人们根据姜教授的投票行为可以对他进行监督,我们可以判断,你到底适不适合做这样一种尊贵的角色。但是我们现在普遍实行无记名投票,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我们没有办法去确定特定人的责任,无从判断他到底称职不称职,也无法调动委员们的责任心。所谓集体负责的结果往往是集体不负责。此外,个别委员的个人好恶,往往能决定当事人的命运,这是个偶然性很大的决策方式。在审议过程中,一些微妙的因素,例如有人为你登高一呼,或者相反,有人似乎是不经意地说出一句貌似平和,而实际上杀伤力极强的点评,就会彻底改变你的命运。我们的制度为什么要容忍这个偶然性,如何减少这种偶然性,把这个东西提出来,将非常有利于改进我们的学位制度,以及相关的委员会制度和教育管理制度。 就本案而言的第三个有意义的方面是,我觉得原告方的两个代理人非常注重强调司法先例的重要性。他们在试图用法官前面判决的那个案件来影响法官对本案的判决结果,而且特别点明这是类型差不多的案件,审理的法官又基本上是同样几个法官,前面的案子是这样判的,后面的案子为保持法律的统一性,为什么要作出另外一种判决呢?这

北京大学物理学院量子力学系列教学大纲

北京大学物理学院量子力学系列教学大纲 课程号: 00432214 新课号: PHY-1-044 课程名称:量子力学 开课学期:春、秋季 学分: 3 先修课程:普通物理(PHY-0-04*以上)、理论力学(PHY-1-051)、电动力学(PHY-1-043)基本目的:使得同学掌握量子力学的基本原理和初步的计算方法,适合于非物理类专业的同学选修。 内容提要: 1.量子力学基本原理:实验基础、Hilbert空间、波函数、薛定谔方程、算符、表象变换、对称性与守恒律 2.一维定态问题:一般讨论、自由粒子、一维方势阱、谐振子、一维势垒3.轨道角动量与中心势场定态问题:角动量对易关系、本征函数、中心势、三维方势阱、三维谐振子、氢原子 4. 量子力学中的近似方法:定态微扰论、跃迁、散射。 5.全同粒子与自旋:全同性原理、自旋的表述、自旋与统计的关系、两个自旋的耦合、磁场与自旋的相互作用 教学方式:课堂讲授 教材与参考书: 曾谨言,《量子力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学生成绩评定方法:作业10%、笔试90% 课程号: 00432214 新课号: PHY-1-054 课程名称:量子力学I 开课学期:春、秋季 学分: 4 先修课程:普通物理(PHY-0-04*以上)、高等数学、数学物理方法(PHY-1-011或以上)基本目的: 使得同学掌握量子力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和计算方法。适合物理学院各类型同学以及非物理类的相关专业同学选修。 内容提要: 1.量子力学基本原理:实验基础、Hilbert空间、波函数、薛定谔方程、算符、表象变换、对称性与守恒律 2.一维定态问题:一般讨论、自由粒子、一维方势阱、谐振子、一维势垒3.轨道角动量与中心势场定态问题:角动量对易关系、本征函数、中心势、

2019年北大中国现当代文学考研复试时间复试内容复试流程复试资料及经验

2019年北大中国现当代文学考研复试时间复试内容复试流程复 试资料及经验 随着考研大军不断壮大,每年毕业的研究生也越来越多,竞争也越来越大。对于准备复试的同学来说,其实还有很多小问题并不了解,例如复试考什么?复试怎么考?复试考察的是什么?复试什么时间?复试如何准备等等。今天启道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复试相关内容,让大家了解复试,减少一点对于复试的未知感以及恐惧感。准备复试的小伙伴们一定要认真阅读,对你的复试很有帮助啊! 专业介绍 中国现当代文学是中国语言文学之下的一个二级学科硕士点,源于五四新文化运动,它的发生和发展与近、现代中华民族的历史命运休戚相关。加强中国现当代文学的研究,可以帮助人们反思近百年来中华民族的历史命运,在特殊的审美感受中受到启迪和鼓舞。中国现当代文学是在中国文学的大背景下,以五四以来的文学为重点研究对象的学科,研究内容包括现代以来各个文学思潮和流派、作家群体、作家作品和文学风格的嬗变,以及从文体的角度包括诗歌、小说、戏剧、散文、影视等文学艺术样式的理论批评和研究等。我系该学科的特色在于:从新诗创作与批评的实际出发,注重对新诗的文本意识以及汉语诗性智慧研究;注重运用当代理论批评现当代小说、戏剧、影视等;重点培养学生科研创新能力。 复试时间 学术及专业硕士2017年3月20日(周一)8:30—10:30在人文学苑6-115报到。 学术硕士3月21日(周二)、进行面试。 专业硕士3月22日(周三)、进行面试 外语听力考试安排: 学术型硕士各专业:3月20日下午2:00-2:20,地点:人文学苑6-B122 专硕创意写作方向:3月20日下午3:00-3:20,地点:人文学苑6-B122 面试进行期间,考生可在人文学苑6-B122候考。 复试内容(科目)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行政判决书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行政判决书 (1999)海行初字第104号 原告刘燕文,男,35岁,汉族,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住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1条9号。 委托代理人何海波,男,北京大学法学院98级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住北京大学30楼210室。 委托代理人何兵,男,北京大学法学院98级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住北京大学30楼210室。 被告北京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法定代表人许智宏,校长。 委托代理人周其凤,男,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湛中乐,男,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告刘燕文诉被告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一案,原告刘燕文于1999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11月19日和199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999年12月17日当庭宣判。原告刘燕文与其委托代理人何海波、何兵;被告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周其凤、湛中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大学于1995年1月不予颁发刘燕文博士毕业证书,向其颁发了研究生结业证书。原告刘燕文诉称,其原是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92级博士研究生。1996年初,其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全票通过了论文答辩,并通过了系学位委员会的审查,但不知何故没有通过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审查,学校向其颁发了结业证。同时,原告认为,其在博士生学习期间,已在国际最权威的科学文献索引(SCI)收录的重要刊物Nucl.Instr.and Meth.(现已被SCI和EI同时收录)上发表一篇论文,并已得到国外学者重视。在一级学报——《中国激光》(此文已被国际工程索引EI收录)、《北京大学学报》(此文已被国际电子工程文摘EEA 收录)、《真空科学与技术学报》上发表三篇论文。以上四篇论文全部是其博士论文的研究内容,且各篇论文的研究内容决无重复。北京大学现在的新规定里才刚刚注明博士生必须在一级学报上发表或接受发表两篇以上论文(包括硕士研究生期间发表的论文)。其在硕士期间曾经在一级学报上也发表过5篇论文(包括第二作者),并荣获1992年度中国真空科学优秀论文奖。其导师吴全德教授是国际著名的光电阴极专家、中科院院士,以吴氏理论著称于世,治学极其严谨而近乎苛刻。他能够同意原告这篇关于光电阴极研究的博士论文进行答辩,这本身就说明其论文是有水平的。但是,其不明白,为什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没有通过,反而向其颁发了结业证。根据规定,论文没有通过答辩的才发结业证。其在论文未获通过后,曾向各方了解论文存在的问题,才发现论文未获通过,主要原因不是论文存在什么问题,而是人为的问题。其在此之后曾经向北京大学多次询问,北京大学给予的答复是无可奉告。其向校长反映,得到的答复是“研究一下”,但此后再无下文。为此其也曾向国家教委学位办公室反映,学位办说已责成北大给予答复,然而其一直未得到消息。其曾经于1997年向法院起诉,未被受理。在此次起诉前,其也通知了学校,学校仍不管。原告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向法院诉讼,请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大学为其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北京大学创意写作历年试题

北京大学中文系创意写作历年试题 2014年写作试题 一、根据你对李商隐“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的理解写一篇140字以内的微小说。(30分) 二、根据以下文章改写成一篇短文,体裁不限(诗歌除外)。500字以内。(30分) “宣州刺史陆亘大夫问南泉:‘古人瓶中养一鹅,鹅渐渐长大,出瓶不得。如今不得毁瓶,不得损鹅,和尚作么生出得?’泉召大夫,陆应诺。泉曰:‘出也。’陆从此开解,即礼谢。” 三、假设你要创建一个豆瓣小站,请按以下要求写作。(30分) 1、请为自己设计一个类似于豆瓣小站的个人网络平台。为这个平台写出自我介绍(可用有个人风格特色的语言),可以包括爱好、特长、性格、职业等方面的内容。(10分) 2、请在这个小站推荐8-10部艺术作品,可以包括小说、电影、音乐。并为每个作品写一两句话的介绍。(20分) 四、作文。 以“随便”为题写一篇文章,文体不限,700-800字。(60分) 2014年文学基础试题 一、填空题(20分,每空1分) 1.(默写诗句)太乙近天都,连山到海隅。(),

()。分野中峰变,阴晴众壑殊。欲投人处宿,隔水问樵夫。(王维《终南山》) 2.汤显祖《牡丹亭》中的著名唱词“袅晴丝吹来闲庭院,摇漾春如线”运用了()的修辞手法。 3.明代拟话本小说《杜十娘怒沉百宝箱》中“百宝箱”的作用是() 4.明代小说在第一回有“楔子”的是()只需要列举一部 5.“蒹葭萋萋,白露未晞。所谓伊人,在水之湄”——这里所用的手法是() 6.苏轼《潮州韩文公庙碑》所称颂的“文起八代之衰,道济天下之弱”是指古文学家()。 7.“黄粱一梦”这个成语出自唐人小说()。 8.鲁迅在《中国小说史略》中所说的“于是说部中乃始有足称讽刺之书”指的是()。 9.“长恨此身非我有,何时忘却营营。小舟从此逝,江海寄余生”的作者是()。 10.对洪昇的《长生殿》发生过重要影响的元代杂剧是()。 11.茅盾的《蚀》三部曲包括()、《动摇》和()。 12.《巨人传》是法国作家()的代表作。 13.闻一多主张诗有“三美”,包括音乐美、()、()。 14.《三家巷》的作者是()。 15.韩少功的《爸爸爸》等作品被看作是1980年代()的代表。 16.人们经常将《哈姆雷特》、《李尔王》、()和()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情简述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 【案情简介】 刘燕文系北京大学92级无线电电子学系电子、离子与真空物理专业博士研究生。1994年4月27日,刘燕文通过北京大学安排的笔试考试,并于当年5月10日通过了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成绩为良。之后,刘燕文进入博士论文答辩准备阶段。1995年12月22日,刘燕文提出答辩申请,将其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提交学校,由学校有关部门安排、聘请本学科专家对该论文进行评阅和同行评议。其中,同行评议人认为论文达到博士论文水平,同意答辩;评阅人意见为“同意安排博士答辩”。1996年北京大学论文学术评议、同行评议汇总意见为“达到博士论文水平,可以进行论文答辩。” 1996年1月10日,刘燕文所在系论文答辩委员会举行论文答辩会,刘燕文经过答辩,以全票7票通过了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建议刘燕文对论文作必要的修订。” 1996年1月19日,刘燕文所在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博士学位授予问题,应到委员13人,实到委员13人,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12人,不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1人,表决结果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199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41次会议,应到委员21人,实到委员16人。[2]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6人,不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7人,3人弃权,该次会议将3票弃权票计算在反对票中,其表决结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 之后,北京大学据上一个表决结果颁发给刘燕文博士研究生结业证书,而不是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3] 【诉讼过程】 刘燕文于1999年9月24日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批准授予其博士学位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为被告;同日,其又以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为由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以北京大学为被告。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1999年12月17日以(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行政判决书对博士学位证书诉讼作出判决:(1)撤销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1996年1月24日作出的不授予原告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2)责令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 同日,以(1999)海行初字第104号行政判决书就博士毕业证书诉讼作出判决:(1)

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模板2016版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题目:标题 姓名: 学号: 院系: 专业: 研究方向: 导师姓名: 二〇一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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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某某问题是……. 本文①采用了…… 研究表明……. 关键词:关键词1,关键词2,关键词3…… ①本研究得到某某基金(编号:XXX)资助。

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NGLISH TITLE Author Name( Major ) Directed by your Supervisor ABSTRACT In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including environmental quality are categorized as amenity resources. Due to its importance to human welfare, the amenity resources theoretical study and valuation is an ongoing issue at the academic frontier in the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rea. KEY WORDS: Keyword 1, Keyword 2, Keyword 3, ……

<目录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 II 目录............................................................................. III 第一章引言. (1) 1.1Ⅲ族氮化物(GaN 基半导体)材料的基本性质 (1) 1.1.1Ⅲ族氮化物半导体的晶体结构 (1) 第二章研究进展 (2) 2.1环境中黑炭的主要来源 (2) 第四章图表示例 (4) 第五章结论及展望 (5) 参考文献 (6) 附录A 附录示例 (8) 致谢 (9) 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10) 注:目录从第1章开始,前边因页眉需要设置了标题,实际使用时更新后去掉前边部分。使用时请删除本注释。如本示例,更新目录后删除前边三项(摘要、ABSTRACT、目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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