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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

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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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案子,我一直是抱着一个特别兴奋的态度来看的,当然兴奋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本案跟自己所服务的这所大学有密切的关系――这个大学的毕业生状告自己我们的大学,是很有意思的事情。更令人兴奋的一点是,被告与原告分别由我的同事和――在一个不严格的意义上讲――我的学生代理,他们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一争高下,这的确很令人开心。当然刚才两位原告的代理人和我们被告人的代理律师,两家都澄清了一些观点。我觉得特别有意思的一个澄清,是关于职务和承担职务的特定人的分离。我想律师这样一个职业是非常特殊的,像湛老师刚才所说的一番话,提出了很多很有意思的问题。当然他的同情心我也是很能理解的,昨天他还跟我说,一方面自己是作为一个老师,对学生有着无比的爱心和无比的同情心,让自己的在法庭上与自己所在学校的毕业生对垒,常常感觉到自己有一种角度错位,但是另外一方面律师必须为自己客户尽最大的努力,为自己的客户利益而作斗争。这两种角色相互分离,我记得孟子曾经说过职务和与人之间区分的道理,这里则更是两种职务角色的冲突。不知道职务与人之间的分离是不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非常重要原理?湛老师刚才说希望一审的时候代理被告,二审时代理原告。我想,他实际上可以这样,同一审级的时候,就可以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在这边辩论一会儿,在那边辩论一会儿,自己与自己打架。当然,这只是个玩笑。

对于这起诉讼,我曾经有一点顾忌,那就是,担心外部权力借此机会,以司法的名义干涉大学的独立,对学术自由与独立是否会产生某种不良的影响。从另一方面说,是担心司法权会过度行使。我们都记得法国的托克维尔讲过,在美国任何政治性的事务都可能变化为法律的问题,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如今强调依法治国,可能人们会以为法院管的事务越宽越好。但我还是有点顾忌大学的自主、大学的独立跟法院的权力直接进入大学之间是否会发生冲突。按照何兵先生的话来说,司法的阳光照耀到科学的殿堂,司法的阳光绝对不仅仅是阳光,有时可能是粗暴的、不那么令人愉快的急风暴雨,有可能对科学的殿堂有某种负面的影响,这个问题也是值得我们考虑的。但是后来海波把他的一个代理词用E-mail传给我,我看了里面的代理词,我觉得有一种欣慰感。虽然大家法庭上各自代表自己的客户,但是在代理词中,你们却提出了非常深刻,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些教育管理,大学的管理,以及司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进入到教育管理,能够通过什么样的进路,进入到这里边的一系列十分重大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作出很有见地的论证。所以,我自己感觉特别兴奋一点是,这一场诉讼已经超越了这个案件本身,超过刘燕文个人利益的本身。正如刚才两位所说的,如果相关机构不尊重处理问题的基本程序的话,今天可能是刘燕文,明天是你我,这也是完全有可能的。所以这个案件的意义在这里。

我没有看到我的同事湛中乐教授的代理词,我只是看到一面之词,这一面之词让我感觉比较有意义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方面,它为司法进入高等教育管理领域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进路,通过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到,法官意识到了哪个进路是合理的,哪个进路是不合理的。很清楚,一篇专业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准的判断不是法院的事务,法官不应该走到这个领域里面,它没有这个能力,也没有这个权力。在这个意义上法官也像学五食堂的师傅一样,或者说法律系的教师一样,没有办法判断一篇无线电领域的论文是否达到了博士毕业论文的水平。寻找一个既不涉及专业判断,又能够给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的进路,以及这个进路对进行有说服力的辩析和论证,是这个案件中非常有价值的一点。

第二个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于,原告的代理词里,我看到了他们对于包括学位授予制度在内的现行高等教育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种种缺陷所进行的分析。在一个法庭之上,一个公开的场合,通过非常严密的论证来指出这些缺陷所在,是本案件非常有价值的一个方面。比

如说,校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是否足够合理,外行学者评价在多大程度上具有一种合法性,都是很值得讨论的问题。我们说法官不能判断论文本身的质量,但是如果我们又赞成一个完全不懂物理学的学者可以对论文质量进行判断,这在逻辑上不免自相矛盾。何海波的代理词给我的感觉比较有意思的另一点是,他对于民主程序中的弃权票的意义,以及弃权票带来的影响,进行了一番很有意思的剖析,尽管篇幅所限他没有办法进行更深刻的剖析。我们近代以来学习西方的民主,的确有许多地方我们没有学到它的精髓,或者说我们误读的某些东西。比方说弃权票,在学术委员会决定一个事关某个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的时候,投弃权票到底意味着什么,允许不允许有这样的弃权票,的确值得我们深思。我们也应当考虑,在校级委员会这个层面上,投反对票的委员是否应当提出自己的理由。事关毕业生命运,你应当极其负责,一个中文系的委员,投物理系学生的反对票,认为学生的论文不够博士论文水平,你的理由何在?把它写出来,并且加以公布,这样名落孙山的学生也会心悦诚服。与此相关,我觉得我们的民主中,对某些程序的理解是有偏差的,尤其是普遍的无记名投票的做法。实际上,民主审议的决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无记名投票,一种是记名投票。记名投票在某些场合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个大法官判决案件时便是记名投票,而且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大法官都必须给出详尽的理由。我们的学术委员会在决定某个教师是否能晋升职称的时候,最好是记名投票,因为无记名人们便难以知道,比方说,姜明安教授投的是谁的赞成票。人们根据姜教授的投票行为可以对他进行监督,我们可以判断,你到底是否适合做这样一种尊贵的角色。但是我们现在普遍实行无记名投票,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我们没有办法去确定特定人的责任,无从判断他到底称职不称职,也无法调动委员们的责任心。所谓集体负责的结果往往是集体不负责。此外,个别委员个人的好恶,往往能决定当事人的命运,这是个偶然性很大的决策方式。在审议过程中,一些微妙的因素,例如有人为你登高一呼,或者相反,有人似乎是不经意地说出一句貌似平和,而实际上杀伤力极强的点评,就会彻底改变你的命运。我们的制度为什么要容忍这个偶然性,如何减少这种偶然性,把这个东西提出来,将非常有利于改进我们的学位制度,以及相关的委员会制度和教育管理制度。

就本案而言,第三个有意义的方面是,我觉得原告方的两个代理人非常注重强调司法先例的重要性。他们在试图用法官前面判决的那个案件来影响法官对本案的判决结果,而且特别点明这是类型差不多的案件,审理的法官又基本上是同样几个法官,前面的案子是这样判的,后面的案子为保持法律的统一性,为什么我们要作出另外一种判决呢?这种论证方法很有说服价值。我觉得如何维护法律的统一性是司法实践中是相当要紧的东西。我们的公民都生活在统一的法制之下。法制的统一不仅仅要体现在我们的立法规范是统一的,而且还必须体现在不同地方和不同时候的法官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以及他们对于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是统一的。虽然在我们国家不承认司法先例的强制性约束力,然而先例可以有说服性的拘束力,有引诱性的拘束力,这个拘束力是非常值得关注的。法官不能对类似的案件昨天一个判法,今天就自己掌嘴,以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要是那样的话,法律的可预期性将丧失殆尽。

上面是我对与本案直接关联的几个问题的看法。接下来要谈一谈,我自己作为一个教师,对现行大学管理制度中的一些问题的看法。结合这个案件,我觉得在这个场合,我们有必要一起来探索一下,到底是否存在某些缺陷,如果存在的话,如何改进的问题。这是这个案件对我们教育界的意义。第一个缺陷,我们刚才已经有所涉及,就是如何避免外行决定内行的命运的问题。高等教育管理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传统就是教授会制度,就是教授治校。一个大学里面,谁是真正的主人,应该是这个学校的教授,和这个学校的学生,他们是

真正的主人。但是很不幸的是,半世纪以来,我们的传统,更愿意导入的一种意识形态是群众路线,更多导入的制度是工人阶级、贫下中农管理学校。1957年,北京大学有好几个教授成为右派的原因是他们不能容忍受外行人对教授专家们指手画脚。对一个相关学科评价的尺度,相关知识成果的评价尺度方面,我们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外行来决定内行命运的问题,在整个管理模式方面比较强调非学者来管理学校,这样一个模式,外部权力就通过这样一个方式进入到大学里的。另外一个层次就是各种委员会,即使专业化的委员也存在一个简单通过一个多数来决定一个人命运的问题,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是过份的民主化的问题。说民主的坏话在现代社会中永远是一个冒险的做法,但我还是认为,我们应该清楚认识到,民主并不是一种完美无缺的制度。哈佛学院院长罗夫索夫斯基在他写的一本书里谈到大学管理的问题,他提出七个方面的管理定律,第一个定律是,要相信不是任何东西都可以通过民主来改进的,过份的民主会导致精英的流失。他举的例子非常有意思,荷兰、法国,在本世纪六十年代后,普遍吸收学生和学校的其他辅助人员跟教授一起平等地参与学校的管理,导制的结果是最优秀的教授,纷纷走人,他们用自己的脚来代替手来投票,他们离开这个地方,因为这个地方不能容纳精英。大家都能记起托克维尔对于民主制度的某些负面效果的担心,民主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有可能导致一个文化的逐渐堕落,至少可以说文化逐渐平庸化。罗索夫斯基认为我们至少应该区别两种民主,一种民主是国家政治层面上的民主,那种是说每个人都有平等的一票来决定什么人来统治我们,我们应该选择什么样的人,这个是人人平等的民主。另外一种民主,如果我们说是民主的话,教员的民主和各种各样的通过遴选机制,发证机制,来决定其成员的群体或组织,它的民主模式,应该是有所不同的,应该不是一人一票的,不同的人说话的份量应当不一样。你要充分考虑到一个人跟特定的机构之间的关系,他如果要一辈子都要服务于这个机构的话,他的发言要重要的多,如果他要是一个四年或三年的匆匆过客,那你要注意不要给他太大的发言权。尽管他的话被哈佛的学生强烈攻击,但是管理制度方面的这些问题仍然是我们所应当慎重考虑的。我们似乎要注意如果大学里教授谁来决定,如果到了哪一天北京大学的教授是由全校的教职员工每人一票投票选举产生的话,我不知道北大会变成什么样子。民主的悖论之一在于,假如大多数人投票决定实行专制的时候,也就是说,通过民主的方式作出反民主的决策,民主的倡导者该如何是好?而我们看到人类历史上并不是没有过这种经历。

第三个方面,我觉得,一个学校如何创造一个责任机制的问题,也就是责任要明确的问题,我们现在委员会的这样制度,无记名投票制度,一个后果就是要说这个学校是由谁来承担相关决策的问题,都搞不清楚。在君主制度下,君主是把天下财产作为自己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他珍惜,不像我们现在这个制度,谁珍惜我们的公有财产啊?这个制度更大的缺陷之一是没有人负责任。这就是我为什么反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原因。责任没有人负,荣誉也不是很特定化的,北大管理得好是谁的荣誉,法学院管得好是谁的荣誉?荣誉归于集体,没有个人英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由于荣誉机制和惩罚机制以及相关的责任机制都没有,可能对我们的社会发展带来相当负面的影响。

这个判决在法律的程序方面存在许多疑点。最关键的问题是,当一个法院已经受理了一起案件并且做出了自己的裁判,就意味着法院以权威的行为承认了案件并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受理了,然后经过一方当事人上诉,上一级法院又发回重审,下一级法院又说当事人在一审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这样就等于是出尔反尔,法院的威信得不到保障,当事人对法院的预期也会变得复杂和混乱。而且,当一方当事人为这个案件的诉讼付出了相当多的时间、精力甚至财力,而法院最后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这是否意味着法院应

当为当事人所付出的这一切提供必要的补偿?这些问题都是这个案件存在的非常明显的缺陷。

所谓大学独立,是什么意义的独立?大学独立是否意味着它的所作所为都不受司法机关的制约?这个案子从一审开始就处在相当复杂的外部环境之中,司法与司法的裁判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介入到过去由高校完全垄断的事务中?高等学校的性质究竟是什么?由于大学明显行使着实际的裁判权和处分权,这样的权力能够给学生带来直接的影响,所以在涉及到学生的权利(包括他能否获得学位,能否获得毕业证书等方面)时,应该让那些认为相关处置不公平的人有一个另外提出质疑的途径,就是由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对相关决策的合法性作出审查和裁判,从而使纠纷得到公正的解决。从法治社会的逻辑看,这个中立的第三方当然应当是法院。本案尤其是上诉之后的有关过程也让我们看到了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例如高一级法院如何尊重下级法院的裁判,尊重下级法院独立的权力。上下级法院的分级并不是行政意义上的下级服从上级的关系,而是为公民提供挑战一审法院裁判的机会,所以上下级法院一定要相互独立地行使各自的裁判权,而不是迁就、沟通、协调,这种沟通协调在司法的领域显得很不正常。

这个案件一开始就涉及到如此复杂的因素,我自己也觉得很难预期司法系统能否非常顺利地作出裁判。某种潜在的东西,比如,海淀法院是个什么级别的法院,当事一方的北京大学是个什么级别的大学,这些观念都会带到司法过程中,影响相关的决策。一审判决结束后,你们的报纸做过非常深入的报道,学术界也做过非常深入、非常广泛的讨论。有一种声音的确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司法裁判影响了大学的独立,影响了大学的自治,因为授予不授予学生学位或毕业证书,应当是大学自治的范围,不应该受到外部力量的影响。这个声音当时非常突出,也是许多人对这个司法裁判不满,试图施加影响的一个筹码。但是,奇怪的是,有许多批评者并没有很深入地研究司法的过程,导致了以讹传讹,在不清楚裁判过程的基础上作出批评。实际上,海淀法院一审的判决非常仔细地界定了什么是司法权力能做的事情,什么是司法权力不能做的事情,比如法官们认为北大校学位委员会在审查这样的事情时在相关的程序方面有一定的缺陷,如赞成票和反对票以及弃权票的统计和公布方面的问题;另外,校学位委员会是否给予了刘燕文必要的申诉机会。这些方面都是纯粹的程序问题。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明确要求北京大学给刘燕文颁发毕业证书。在有关法律的规定上,毕业证书是与学位证书分开的,法律规定,一个人只要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及格就可获得毕业证书。北京大学自己制定的政策把它们合在一块儿了,所以刘燕文论文未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审查,就连毕业证书也拿不到了。法院认为这样超越了法律,因此作出判决,要求北京大学授予刘燕文毕业证书。一审法院做得非常好的一点是在判决书中作了很好的说理,这样的判决书本来可以成为国家司法历史中的一个里程碑,也可以成为如何建立司法与大学的关系方面的一个里程碑,但是在各方面的压力下这个里程碑被毁掉了,或者说成为另外一种里程碑,一座标志着我们的司法仍难以独立的里程碑。这让我感到由衷的遗憾。

另外一方面,为许多论者忽略了的一个事实是,这类案件(包括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件)出现之后,起到了许多正面的作用。法院判决大学败诉,不仅仅引起与案件有关的大学,而且包括其他学校对有关管理制度以及程序方面的检讨。据我所知,北京大学对这个案件非常重视,学校要求相关部门清理一下所制定的规章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对一些不符合国家法律的做法进行必要的修改,以避免今后出现这样的问题时再败诉。许多学校对这个案件也很重视,认为这个案件很重要,这个案件让他们知道法院也可以对学校行使权力的过程进行审查。由此,我认为这个案件的正面作用远远大于负面作用,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往往能够对我们的相关制度建设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最重要的是在法律方面。这些年来,我们国家强调依法治国,强调法治,但是人们对法治的倡导常停留在口头上。到底法律是不是至高无上的,到底司法的触角是否能真正对这个社会进行控制和管理;法院是否在遇到案件时作出完全依据法律的裁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独立是否予以足够的尊重;在司法的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本身的逻辑来作裁判,这样的裁判是否能够发布出来,能否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东西?一遇到具体的问题,具体的案件,尤其是敏感的案件时,这些东西都变得不重要,取而代之的是一种简单化的、情绪化的观念和力量,它们会形成对司法过程的强大干预。例如,要求法院既要讲法律效果,又要讲社会效果。其实法院严格地遵循法律来判决案件是最重要的社会效果。现在的依法治国面临着一个很大的障碍就是我们能否真正允许司法逻辑的张扬。许多国家都经历过从法治不发达到法治发达的阶段,而法治的发达总是体现为司法的逻辑突破政治的逻辑和一般人从常理出发的逻辑,体现为法律职业者以他们的专业化知识去调整社会的正当性。日本本世纪初叶有个大津事件,俄国皇太子访问日本时被一歹徒用枪打成重伤,日本政府担心破坏邦交或引起俄国对日本进行报复的军事行动,非常恐惧,因而主张俄国皇太子在日本受到了侵犯,应该按照日本皇室成员受到侵犯治罪。如果按照这个主张,那个歹徒就要判处死刑了。可是日本的司法界、日本的法院坚决地认为,按照法律的逻辑,外国的皇室成员到了日本就不能够按照皇室成员来对待,只能按照一般民众看待,如果按照一般民众,这个案件就不能判死刑,法院坚决站在政府的对立面裁判。政府非常担心这样的裁判会时日俄两国交恶,但出乎政府意料的是,俄国反而因此对日本的司法独立表示敬意。这样的历史事件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大学内部的某些管理制度本身也在伤害学术的独立。在刘燕文案中我们看得到这类问题。本来,判断刘燕文博士论文的是否具备博士论文的学术水准,越往基层,越有权威,越往高层,在相关专业领域中的权威性越低越。例如,无线电系的学位委员会大多能够对一篇关于无线电的论文作出判断,但是,到了校学位委员会,成员来自不同院系,一个来自中文系的学者,学问再大,恐怕也难以判断一篇无线电专业的博士论文。因此,校学位委员会能够审查的只是程序问题,如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有某种舞弊行为,等等。我的建议是,大学这一级审查,如果有些人不限于程序性的审查而是进入到实质内容,进入到文章到底符合不符合博士论文的层面,投反对票的人必须书面提出自己的理由,举出相关的权威证据。如果不能举出理由,随随便便地否决,那么你到底是在行使什么样的权力?另外,为了强化责任感,我认为,学校学位委员会的表决过程应当实行具名投票制。因为你的这一票并不是无关紧要的,而是关系到一个人能否从这个学校正常毕业,获得学位,甚至涉及到一个人一辈子的生计和前途。这不是一个苛刻的要求,在学校这个层次上必须进行相关的制度改革。甚至弃权票到底允不允许存在都有待商讨。弃权票到底意味着什么?是否意味着我又同意又不同意,该论文既符合博士论文水准,又不符合博士论文水准?这真正是模棱两可,不知其可。

新闻与传播学院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

新闻与传播学院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 一、招生专业及人数 2020年新闻与传播学院计划招收博士4名,其中重大课题专项2名,“一带一路”专项计划1名,少数民族骨干计划1名。我院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所列的各专业方向,均采用“申请-考核”的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具体方向和目录如下: 备注:1.表中带“▲”号的导师招收重大课题专项计划博士生;2.表中带“■”号的导师可招收“一带一路”专项计划博士生。3.表中带“*”号的专业及研究方向的导师均可招收少数民族骨干博士生。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须满足我校2020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二)外国语 1.英语成绩(水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全国大学英语六级425分及以上(5年内有效);本科或硕士为全日制英语语言文学相应专业毕业,且获得国家英语专业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在相应英语国家获得硕士学位;新托福(IBT)成绩80分及以

上(5年内有效);雅思成绩6分及以上(5年内有效);新GRE考试Verbal成绩154分及以上(5年内有效);或近3年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全英文学术论文。 2.非英语语种的申请人外语水平达到英语1中要求相当条件。 (三)业务要求 1.应届硕士毕业生:须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导师)身份在CSSCI 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北大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考生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与所报考专业相关。 2.往届硕士毕业生:除满足应届硕士生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毕业后的近5年还应以第一作者身份独立在CSSCI来源期刊或北大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主持或作为前三人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考生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应与所报考专业相关。 (四)申请者须全脱产全日制在我院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职申请者须提供原单位准许全脱产学习的书面证明。 三、申请材料 详细材料要求见学校博士招生简章。 申请材料(材料要求A4纸规格按顺序排列)如下: 1.《陕西师范大学2020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2.《陕西师范大学2020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家推荐表》。 3.第二代身份证正反复印件1份(外地函报考生只需交寄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获得学历和学位的考生,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外地函报考生只需交寄复印件1份)。 5.硕士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外地函报考生只需交寄身份证复印件1份)。应届硕士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复印件和就读院校研究生管理部门介绍信(本校应届硕士生除外) 6.硕士阶段的学习成绩单(须培养单位相关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盖章)。 7.学位论文:应届硕士毕业生须提供硕士学位论文或学位论文的详细摘要和目录;往届生须提供完整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相关的说明材料(如论文答辩委员会情况、答辩

论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_孙朝阳

收稿日期:2014-03-17 作者简介:孙朝阳(1987—), 男,青海西宁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论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 孙朝阳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摘 要]我国行政法并未明确规定对行政确认行为的司法救济,为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系统地对行政确认 行为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提出关于婚姻登记这一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处理,并以点窥面,在探讨婚姻登记的相关行政行为的基础上,对整个行政确认行为予以准确定性进而分析整个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其次,从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及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标准两方面进行探究,指出了现实中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问题的对策。最后,在行政确认行为的完善方面,指出要从明确行政确认可诉性标准、扩大可诉性的范围两方面对行政确认行为进行完善,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婚姻登记;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4)07-0066-02 doi :10.3969/j.issn.1671-5918.2014.07-034 [本刊网址]http ://www.hbxb.net 一、行政确认行为概述(一)行政确认行为的内涵行政确认行为,就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的确认或否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它的基本内涵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行政确认的主体就是特定的行政主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行政确认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的行政行为。 第三,行政确认有一定的中立性,是行政主体严格依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或法律事实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的确定、认可或证明,行为本身 并不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或有关的法律事实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它既非授益行政行为也非负担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行为的分类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 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 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而存在,该行为的完成是他种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是他种行政行为的补充,该行为的法律效 果归属于他种行政行为,这是最重要的分类” 。(三)行政确认行为的特征 据各国立法, 可大致表述如下:第一,确认主体的特定性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确认行为是针对法律规范规定的需要确认的事项,根据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 第二,确认内容的法律性即内容是确定或否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 ,“确认行为的效力性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表现为证明力、不可撤销力等法律效力” 。二、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的分析 行政确认权是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行 政确认行为是行政管理中的有效方式与手段。行政主体是通过确认关涉特定相对人利益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从而达到确认或否认相对人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行政目的。尽管行政确认没有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但行政确认行为毕竟是法律行为,被确认的对象一旦经法定的行政主体的甄别、宣告它的法律状态就具有法律拘束力和确定力,当然这一确定力与约束力有一前提:法定机关没有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行政确认行为本身并也没有直接处分相对方的权益,只是作为其他处分性行政行为的前提。所以,行政确认行为也只能间接地产生法律效果。行政确认这种“中性”或“非处分性”的特点,常常成为人们否定其可诉性的缘由,如德国行政法理论就认为“如果部分行为本身不完全具备最终影响时,它们作为一大程序的 组成部分,不得单独引起昂贵的法律救济程序。 ”相反, 有些学者主张将行政确认行为纳在行政受案范围内,如张数义教授认为:性质确认行为是一种公权力的宣告,它并不改变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不以处分他们的权利、义务为目的,而只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存的法律地位的确认和宣告。但性质确认行为有可能会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如对伤残等级的确认可能影响到被确认人所获得民事赔偿数额,对亲属关系的确认可能影响到被确认人的继承权的享有等。“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确认行为而提起的诉 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存在的问题(一)可诉性标准模糊 目前我国并没有完整的关于行政确认的专门法律规范和比较系统的司法监督体系,行政确认制度处于一种不完善的状态,从而行政确认可诉性的标准也就处于模糊状态。此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当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确认行为已经被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的行政确认案件还为数不多。若不能有效明确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标准,行政确认行为具有可诉性的相关规定也就成为一纸空文,许多行政确认侵权 案件会被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拒千里之外。故此,进 一步明确行政确认行为可诉性的标准以及完善相关立法已是 6 6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第27卷第7期

2018年北京大学创意写作考研真题回忆

2018年北京大学创意写作考研真题回忆 注:填空题题目顺序和个别措辞与真题有差异。 科目一文学基础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40分) 1.《两都赋》的作者是_________。 2.《赵氏孤儿》是_________ 的作品;后被法国著名思想家、作家________ 改编为《中国孤儿》。 3.宋代诗人_________ 提出了“诗穷而后工”。 4.宋代诗人_________ 提出了“点铁成金”。 5.侯方域是戏剧《_________》中的角色。 6.元代王冕的《墨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要人夸颜色好,只留清气满乾坤。 7.“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出自德国诗人雪莱的《_________》。 8.“诗____________,赋体物而浏亮。”出自陆机《文赋》。 9.莎士比亚四大悲剧为《奥赛罗》《李尔王》《哈姆雷特》和《_________》。 10.孔子:“诗可以兴,可以________,可以________,可以________,迩之事父,________,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 11.席勒的《________》被称为德国第一部具有政治倾向的喜剧。 12. ________在《失乐园》中刻画了撒旦形象来象征资本主义。 13.《荷马史诗》包含了《________》,《________》。 14.鲁迅关于文学创作弊病的名言填空。 咨询考研家吴老师薇:要三三溜溜汽酒欺凌丝丝 二、名词解释(每题10分,共50分) 1.《新青年》 2.《北京人》 3.狂飙突进运动 4.“多余人”形象 5.“二次元” 三、论述题(30分) 西方文学不乏对大自然的向往的作品;中国古典诗歌中山水田园诗更是源远流长。请结合中西文学中具体作家作品比较中西文学对倾慕自然的倾向的异同。 四、就《墓碣文》写一篇赏析文章。(30分) 我梦见自己正和墓碣对立,读着上面的刻辞。那墓碣似是沙石所制,剥落很多,又有苔藓丛生,仅存有限的文句—— ……于浩歌狂热之际中寒;于天上看见深渊。于一切眼中看见无所有;于无所希望中得救。……

【北大保研辅导班】北大新闻与传播学院推免保研条件保研材料保研流程保研自荐信

【北大保研辅导班】北大新闻与传播学院推免保研条件保研材料保研 流程保研自荐信 2018年保研夏令营已陆续拉开帷幕,为了方便考生及时全面的了解985/211等名校保研信息,启道保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8年名校各院系保研汇总信息,以供考生参考。 一、北大新闻与传播学院保研资格条件(启道北大保研辅导班) 1、根据教育部和我校的相关规定,凡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良,预计能正常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学术研究兴趣、社会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纪律处分记录;毕业后不赴境外留学的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均可提出申请。凡参加推免的学生都必须按时向所在院系申请资格,逾期不再受理。 2、各院系要根据本院系、本学科的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推免生选拔标准,确保选拔的学生在学业成绩、品行等方面表现优良,原则上学业成绩处于下游的学生不予推荐为免试研究生。 3、为保护广大毕业生的利益,特别强调: ①已计划毕业后出国留学的学生,不能申请推免资格; ②已申请推免资格并进行了网上报名和复试,但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资格失效;在推免生接收工作结束后,方可办理出国成绩单等; ③已被接收为推免生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出国留学、参加就业派遣等,否则违约责任自负。教务部将不为这类学生出具成绩单及学历证明。 4、为落实教育部政策,促进学术交叉,各院系要积极推荐我校优秀毕业生到其他院校、科研机构攻读研究生。要请学生珍惜机会,不囿于本校、本院系、本专业,鼓励学生走出去,积极联系外单位。 5、学生所修全部课程进入GPA统计,数据以教务系统统计为准。各院系的综合排名由院系内部掌握。元培学院学生的资格审核和推荐工作由元培学院组织进行。 6、有关被推荐者的学习成绩、GPA、综合能力介绍等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据,如有弄虚作假、改动数据者,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被推荐者的推荐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院系推荐名单产生后要立即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北京大学校园风光

北京大学著名风景 北京大学:百年纪念讲堂、图书馆、振兴中华碑、博雅塔、未名湖、斯诺墓、钟亭、翻尾石鱼、蔡元培先生像、李大钊先生像、北大六院、北京大学革命烈士纪念碑、塞万提斯像、西南联大纪念碑、原燕京大学建筑群、北京大学校友门; 北京大学创立于1898年,初名京师大学堂,是中国第一所国立大学,也是中国在近代史上正式设立的第一所大学,是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开端。100多年来,北大传承着中华数千年来国家最高学府——“太学”的学统,是中国古代最高学府在现代的延续,自建校以来一直享有崇高的名声和地位,可谓“上承太学正统,下立大学祖庭”。(北京大学校园风光) 北大西门 古朴秀丽的北大西门建于1926年,是北大的标志性建筑,这里也是各地游客的心中的圣地,节假日留影者人流如织。大门内高约8米的一对华表已有300多年历史,原置圆明园的皇家祖祠安佑宫,和华表曾同属圆明园的,还有西门内办公楼前装饰的石麒麟,石料坚实,刻工细腻,至今线条、纹样仍然流畅清晰。 北京大学图书馆 顺着西门沿中轴线一直向东走,未名湖南岸迎面向你扑来的中西合璧式建筑,是藏书仅次于国家图书馆的北京大学图书馆。李大钊曾任这里的馆长,如今,李大钊、胡适等教师的厚厚笔记已成为这里的镇馆之宝,述说着北大百年的深厚的思想和文化积淀。 翻尾石鱼 在石舫旁边近岸水中时隐时现的翻尾石鱼,也是圆明园长春园前大喷水池的遗物。世纪劫难后,圆明园珍贵文物流失殆尽,翻尾石鱼也被拍卖。燕京大学1930年学生毕业时,将石鱼买来送给母校做纪念。从此,石鱼便在未名湖安家。如果你在夕阳西沉时在未名湖畔静坐,会听到读书声、历史的沉吟声和你的遐想相互应答,意境单纯而恒久。 朗润园 未名湖北岸现为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朗润园最后一代旧主人是溥仪的叔父载涛,风光幽雅出尘。步入其中,你会看到四周旧式四合院高低错落,游廊回环、宛若诗人风骨。现在院内经常举办一些政治经济领域的 鸣鹤园 同样为淑春园一部分的鸣鹤园毁于民国初期,仅余掩映于德斋北部土山之中的翼然亭。据说

北大中文系推免生培养方案

北大中文系推免生培养方案 一、北大中文系推免生专业研究方向 名称: 新闻与传播硕士专业学位(MJC)创意写作(CreativeWriting)方向。 主要研究内容、特色与意义: 研究古今各类文体写作的要求和特点,研究创造性思维的特点和形成规律,研究和掌握中外文学、文化基础知识,研究现代传媒与文化发展的主要特征和基本走势,推动中国当代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二、北大中文系推免生培养目标 通过对古今各类文体经典和范本的系统研习,激发创造性思维习惯,在大量创意写作实践的基础上,培养各类文体的写作能力和创新性思维能力,成为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和高水平创作能力的高层次的应用型专才,成为从事当代文化发展所需要的创新性人才。具体而言,也就是培养从事文学创作的作家、诗人、剧作家;新闻媒体、影视、动漫、视频等文化创意产业的创作人员;新闻、出版、广告、大型文化活动策划书和文案的写作人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文和日常应用文书的写作人员等。 三、学习年限及应修学分 学制:2年制,全日制班(全脱产)。 应修学分: 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其中必修课20学分(公共必修课4学分,专业必修课16学分),选修课不少于12学分。 四、北大中文系推免生课程设置 必修课程20学分 A.公共必修课程4学分 1、英语(2学分)(第一学期) English 2、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2学分)(第二学期) Theliterary&arttheoryofMarxism B.专业必修课程16学分 1、传播学理论与研究方法(2学分) Theoryandresearchmethodsofcommunication 2、新媒体理论与实践(2学分) Theoryandpracticesofnewmedia 3、广告及创意策划案例解析(2学分) Advertisingandcreativeplanning 4、古代诗文研究与创作(2学分) ResearchandwritingofChineseclassicalpoetryandprose 5、现代诗文研究与创作(2学分) ResearchandwritingofChinesemodernpoetryandprose 6、现代小说研究与创作(2学分) ResearchandwritingofChinesemodernnovels 7、创意写作(2学分) Creativewriting 8、专业实习(2学分) Internship 不少于四周时间,在新闻机构、新媒体、作协、影视公司、广告文化公司等教学实习基地进行。完成实习作品并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二章行政主体 1.登陆中国知网,查找相关材料,分析评述行政主体理论的历史发展沿革; (1)创立之前:新中国成立后的30 多年间,前苏联的行政法学提领着我国的行政组织研究,其中对前苏联国家管理组织的白描式论述[1]强烈影响了我国的同类研究。例如,1983 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2]只简单提及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并把其界定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此后十几年间,此类观点成了主流的“国家行政机关”说。 (2)初创期:在国内最早提出“行政主体”一词的应当是王名扬先生,他在1988 年1 月出版的《法国行政法》中明确写道:“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就法律意义而言,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即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 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 (3)发展期:国外行政主体理论继续被译介过来,国内学者著书立说论述行政主体理论的也逐渐增多。在这样的理论环境下,1991 年5 月出版的《中国行政法通论》从法律的角度把“行政主体”界定为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产生的责任的组织。这一时期, 行政主体概念也逐渐在行政法学的领域中得到确认。 (4)成熟期:从1996 年开始,大同小异的行政主体理论成为各类行政法论著的组成部分。国内著名高校的知名行政法专家对行政主体理论的公认,标志着行政主体理论在国内达到了成熟的地步。 (5)转型期:20 世纪90 年代未以来,大陆学者译介的国外行政法学著作大量增加,学者们在面对我国现实难题的基础上,开始了对“国产”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批判。 2.分析评述行政主体概念存在的缺陷是什么? 1)行政主体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双重不确定性。 行政主体概念内涵,从学理上归纳为组织要素、职权要素、名义要素和责任要素, 但其作用的还是职权要素,但在现行理论下,判断某一组织是否具有行政职权, 没有一个明确有力的客观标准。最高法关于行诉法解释第20 条,21 条表明,“规章”授权的组织也视为行政主体,使行政主体的外延进一步扩大。 2)行政主体概念难以有效回应公共行政改革的挑战。某些社会组织实际上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但的确行使着公共管理权力。例如“证监会”既不是正式的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然而证监会却享有调查处罚的权力的执法权、还享有制定规章、创设行政处罚的立法权。 3)行政主体概念在行政诉讼被告确认方面的负面影响按照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的解释,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否则驳回起诉。硬性的将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捆绑在一起,混淆了两个不同的范畴,且阻碍了相对人行政诉权的实际行使。 3.阅读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的相关材料,分析评述该案中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行政主体资格; (1)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的外延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根据教育部职能设置规定第15 项规定:负责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由此可以得知,授予学位应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教育部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此可以得出,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一)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一) 关键词:高等教育教育法制学位制度教育救济1999年岁末,随着刘燕文以一纸诉状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这桩后来在社会上沸沸扬扬的诉讼拉开了序幕。1]在此后的两次开庭审理中,双方唇枪舌剑,据理力争,而经由这个案件引起的极其广泛而热烈的思考和讨论,则远远超出了这个案件本身,直接和深刻地触及了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方方面面。2]本文试图从该案出发,对高等教育制度中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并对完善我国高等教育制度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将主要针对以下问题进行论述:1、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分析;2、受案范围问题及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3、正当程序;4、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及其职责;5、投票表决及计算问题;6、诉讼时效;7、毕业证问题。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分析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等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是其对受教育者进行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等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所授予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项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3]下面,就将围绕学校的地位及由此产生的学生与学校的关系问题进行论述。法国行政法上,认为学校属于公立公益机构。公立公益机构是一个人格化的公共行政机构,它在特定的范围内提供

一种或多种专门的公共服务,其有三个要求:专门服务,公共服务及人格化。4]而法兰西研究院、各高等研究院、大学院校、公立中学和各中高教育学校等公立教育机构则均属于国属公立公益机构。5]因此,它们属于公务法人的范畴,和地方团体以及国家一样,是一个行政主体。6]那么,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地位有什么区别呢?韦德在《行政法》一书中认为,如果大学是依法规设立的,可以将它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归入行政法的范畴,如果只是依章程或私自设立的,则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学生针对这种大学的权利便取决于契约。7]按照公私立标准来区别大学的不同地位,从而确定学校与学生的不同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的救济途径,这一理论也受到了一些挑战。在日本,1970年以后,认为将公立大学与私立大学对学生的法律关系加以区别,并不合理,并且与教育、研究之非权力性质发生矛盾,因此逐渐趋向于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其与学生间法律关系均属一种“在学契约关系”。8]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将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来对待的,9]这在前述引用的判决中已有清楚的表述。10]更早一点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判决书中有相同的表述。这一判决得到二审法院的维持,而且被最高人民法院将其选登于1999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1]这就实际上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判决所作出的认可和支持。不过随着今后私立大学的增加,其地位是否与公立大学有所区别,以及公立大学(或者包括私立大学)所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

北京大学景观设计系复试问题及答案

北京大学景观设计系复试问题 1.反规划 “反规划”是应对中国快速的城市进程,和在市场经济下城市无序扩张的一种物质空间的规划途径。“反规划”不是不规划,也不是反对规划,它是一种景观规划途径,本质上讲是一种通过优先进行不建设区域的控制,来进行城市空间规划的方法。 反规划有四个方面的涵义: 第一、反思城市状态:它表达了对我国城市和城市发展中一些系统性问题的一种反思; 第二、反思传统规划方法论:它表达了对我国几十年来实行的传统规划方法的反思; 第三、逆向的规划程序:首先以生命土地的健康和安全的名义和以持久的公共利益的名义,而不是从眼前城市土地开发的需要出发来做规划。 第四、负的规划成果:在提供给决策者的规划成果上体现的是一个强制性的不发展区域,构成城市发展的“底” 和限制格局,而把发展区域作为可变化的“图”,留给市场去完善。这个限制性格局同时定义了可建设用地的空间,是支持城市空间形态的格局。它定义了未来城市空间形态,并为市场经济下的城市开发松绑。 2.简述台州反规划案例 在台州市的生态格局中,除了为海潮预留了一个安全的缓冲带以外,还为城市预留了一个在人工不设防洪堤状态下的洪水安全格局:一个由河流水系网络和湿地系统所构成的滞洪和调洪系统,把洪水当作可利用的资源而不是需要对抗的敌人。这样一个防洪滞洪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文化景观系统及游憩系统相结合,共同构建了城市和区域的生态基础设施,它们就像市政基础设施为城市提供社会经济服务一样,成为国土生态安全的保障,并为城市持续提供的生态服务。作为一个成功的实践案例,它还具体地体现在:成功的改变了人们关于城市防洪的观念。 台州案例表明,地球上有足够的地方进行城市建设,我们没有必要与洪水过程争空间,也完全可以给生物、文化遗产以及游憩活动以更多的空间;我们甚至可以不用盲目的牺牲更多的土地来地保护这些自然和人文过程及遗产,我们更需要通过解读土地,精明地为这些过程和资源建立综合的、安全高效的格局或战略性的结构(EI),然后在这些EI定义的答案空间里进行城市开发;我们也完全可以谨慎地使用,甚至不用工程措施(如河流的裁弯曲直、水泥堤岸防洪工程),来保障城市的生态安全。实现生态与人文理想的城市,有赖于科学和道义的结合。规划的科学性源于对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的把握,而道义则体现在对生命土地的关怀,包括对土地上的非生物过程、生物过程、地域的历史文化过程的关怀。

创意写作教育教学问题研究专辑_葛红兵

第40卷第1期2016年1月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Vol.40No.1Jan.,2016 “创意写作教育教学问题研究”专辑(笔谈4篇,主持人:葛红兵) 主持人语:2014年10月世界华文创意写作协会在澳大利亚墨尔本成立, 2014年12月上海大学创意写作学科获批中国第一个中文目录外自主创设学科点资质,开始招收创意写作硕士、博士研究生, 2015年6月世界华文创意写作大会在上海召开……这些事件标志着华文创意写作学科的诞生,同时也标志着华文创意写作走出校园,向文化产业、文化事业方向发展。但是,华文创意写作无论是作为文化产业业态,还是作为公共文化服务形态,其根本在人才培养和作品培育两个环节,由此,我们特地编选了一组关于创意写作教育教学问题的论文,以飨读者。其中有就中国创意写作学科发展的经验进行总结的,也有研究美国创意写作学科发展史,进而对比中国化进程提 出问题加以讨论的, 还有通过教学方式和方法的研究来讨论中国创意人才的培养问题的,等等,希望这组论文能引起读者对高校中文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视,以及对创意写作这个新生学科的重视。 (葛红兵:上海大学文学与创意写作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中国化的创意写作学科体系猜想 * 陈晓辉 (西北大学 文学院,陕西 西安710127) 摘要:中国化的创意写作学科体系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而仅非一个研究对象。解决该问题需要学生培养与 教师培养并重;理论课与实践课并重;思维训练与创作训练并重;学者教学与作家教学并重;日常教学与学科建设并重;课堂教学与企业实践并重;创意培养与产业孵化并重。只有做好上述七个“并重”,才能建成“和而不同”的中国化的创意写作学科体系,创意写作才有可能变成转变目前高校文学教育,甚至转变人们文学思维方式的利器,其本身也可以得到健康、良性的发展。 关键词:创意写作;学科体系;中国化;并重 中图分类号:G112;I0-0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6)01-0085-05 自从葛红兵教授在英国访学之后 ,“创意写作”①这一概念就进入中国学界。上海大学敢为天下先,复旦大学、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国内著名高校纷纷用开设专业、招收硕士生等方式力挺。与此同时,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同济大学等也都纷纷进入创意写作的专业建设当中。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中国已经进入了创意写作时代。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西北大学于2012年招收了第一届创意写作本科生,就这几年的学生培育与学科发展情况而言,我以为是该建构中国化的 创意写作学科体系的时候了。原因有二:一是学科本身具有的地域性差异。创意写作源起美国,兴盛于美、英、奥等国,但欧美国家的文化环境与中国不同,他们的教学方式、教学经验等,未必全部适合中国学生、中国文化;二是学科良性发展的刚性需要。按照目前中国大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创意写作要想获得良性发展,就必须从课程设置、期刊阵地、学术机构、 学科平台、管理制度等各个层面进行建设,以期获得相应的学科地位。进言之,所谓“中国化”的创意写作学科体系建 5 8* ①收稿日期:2015-08-12 作者简介:陈晓辉(1978-),男,陕西千阳人,文学博士,西北大学文学院副教授,从事文学理论和批评、创意写作的教学与研究。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会科规划项目“文学叙事空间研究”(13J040),陕西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文学叙事空间研究”(14JK0250),西北大学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创意写作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JX13030)、“创意写作教学团队”(JX1406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据目前所见资料,Creative Writing 一词是汪正龙教授引进中国的。在2007年版的《关键词:文学、批评与理论导论》一书中,汪正龙写道:“‘创意写作’(Creative Writing ),也可译为‘创造性写作’,原指英美大学语文系开设的一门与文学创作有关的写作课程及其写作形式。本 章主要讨论这种写作对文学创作的启示,即真正的‘创意写作’应该是挑战写作自身、挑战作者自身经验极限、挑战语言表达的极限的写作。”(安德鲁·本尼特,尼古拉·罗伊尔.关键词:文学、批评与理论导论[M ].汪正龙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p.83译注)。然而,通过笔者考察,汪教授既不是刻意引进该概念,又无意对其深入研究,而葛教授正好与汪教授相反,而且在上海大学创意写作丛书总序中,葛教授提到他2004年从英国访学归国后就跟钱伟长校长提到“创意写作”的概念,故我认为,虽然葛红兵教授的研究文章发表略晚,但应认定为是葛教授将此概念引入中国学界。 DOI:10.13715/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3733935.html,ki.jxupss.2016.01.016 DOI:10.13715/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3733935.html,ki.jxupss.2016.01.017

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的论文

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的论文 一、行政诉权改革发展的经济机理:降低公权和私权博弈的交易成本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和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行政诉权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直接表现便是一些行政纠纷未能进入司法程序,致使相对人上访、信访,造成社会成本的更大消耗;深层次影响则是在公权和私权的博弈中未能形成有效的利益沟通和协调机制,加剧了双方的紧张关系,陷入了类似于纳什构造的“囚徒困境”②。“囚徒困境”反复告诫政府公权和社会公众私权博弈中有两个均衡:一个在有效的利益沟通和协调机制下,双方都选择合作;另一个是在缺乏有效的利益沟通和协调机制的情况下,双方都选择不合作。前者是帕累托最优,后者是纳什均衡。行政诉讼制度是公权和私权的共同博弈规则。那么除了从上述所述构建公权和私权之和谐关系政治稳定考量出发,其经济机理何在呢?贝勒斯道出了其中的玄机:“法律体系和程序存在的理由在于它是一种较轻的,用法律来解决争执胜于血亲复仇、野蛮的犯罪与暴力。”行政争议,实质上是公权和私权之间的争端,行政诉讼的经济机理,就是遵循理性的司法程序,以低于市场决定的成本,或者低于民间化解纠纷的成本,通过司法判断来化解行政纠纷。而关于法律的成本分析,大致有两个进路。一是波斯纳的经济成本理论。他认为,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就是实现诉讼直接成本(DC)③与司法错误成本(EC)之和的最小化④。二是徳沃金的道德成本理论。徳沃金提出了“多元价值工具主义”的道德成本理论,他认为在评价和设计一项法律程序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实施中的道德错误成本(MC)⑤,实现(DC+EC+MC)总额的最小化⑥。胡肖华教授认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伦理原则就是使国家行政道德成本最低化。错误的行政行为一方面使得执行的公务员受到道德的谴责;另一方面也使得公务员所代表的政府付出了高昂的道德成本。行政诉讼救济不仅使受害人获得了物质上的补偿,同时也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并使政府因错误行政行为所可能造成的道义上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即道德错误成本最小化。由此可见,推动行政诉权积极发展,将更多的行政争议纳入司法审查程序,无论是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还是从维护公权和私权之和谐共处,行政相对人、政府、司法机关(在办案经费及人员能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都乐见其成。 二、法经济学视角下行政诉权的现实表现及改革的路径选择 (一)法经济学视角下行政诉权的现实表现

邵培仁《传播学》(修订版)配套题库【2013年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615传播学综合知识(传播学理论

2013年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615传播学综合知识(传播学理论与方法)考研真题及 详解 北京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传播学综合知识(传播学理论与万法) 考试时间:2013年1月6日上午 招生专业:传播学 研究方向:国际传播与文化交流、大众传播(含广播影视)、新媒体与网络传播、广告学、媒体经营管理、编辑出版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 1.媒介社会化 2.APP 3.凝视(gaze) 4.框架理论 5.参与式观察 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60分) 1.在有关传媒的研究中,存在两种代表性的观点,分别被称为技术决定论和社会决定论:请简要阐述这两种观点的主旨,并评述之。 2.意见领袖是如何产生的?网络意见领袖与传统人众传播中意见领袖的含义是一样的

吗?请说明理由。 3.简述整群抽样与分层抽样的区别与联系。 4.互联网民意能否代表主流民意?请简要说明理由。 三、论述题(每题30分,共60分) 1.互联网技术对隐私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有观点认为网络中的匿名性可以增进我们当下的隐私保护,也有观点认为数字技术对隐私构成了威胁。请你从传播学的视角谈谈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 2.请谈谈你对人民网上市的看法。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传播学综合知识(传播学理论与万法) 考试时间:2013年1月6日上午 招生专业:传播学 研究方向:国际传播与文化交流、大众传播(含广播影视)、新媒体与网络传播、广告学、媒体经营管理、编辑出版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 1.媒介社会化

答:媒介社会化是指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出现一些新的媒介形态,这些媒介形式与传统的工具化倾向较重的大众传统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们没有明显的工具化和统一把关的集中表达,是分散的、代表社会的网络型新媒介,此类形式的媒介将以往一对多的传播方式变为多对多的“对话”方式。可以激发感兴趣的人主动地贡献和反馈,模糊了传播主体和受众之间的界限。它允许人们撰写、分享、评价、讨论、相互沟通,是人们彼此之间用来分享意见、见解、经验和观点的工具和平台。 2.APP 答:APP是指智能手机的第三方应用程序,是英文Application的简称。比较著名的APP商店有Apple的iTunes商店,Android的Android Market,诺基亚的Ovi store,还有Blackberry用户的BlackBerry App World,以及微软的应用商城。开始APP只是作为一种第三方应用的合作形式参与到互联网商业活动中去,随着互联网越来越开放化,APP 作为一种萌生与iphone的盈利模式开始被更多的互联网商业大亨看重,如淘宝开放平台、百度的百度应用平台都是APP思想的具体表现,一方面可以积聚各种不同类型的网络受众,另一方面借助APP平台获取流量。 3.凝视(gaze) 答:“凝视”是指电影、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体运用传播技术创造性地沟通交互的传播技术手段。它首先使用于1970年代的电影理论中,而现在它已为很多媒体理论家广泛所使用,最新的例子是经由互联网进行的视频会议和视频交流。在大众媒介文本中,观看者能够观察文本中被描述的人物,却不会被他们看到,一种穿过文本框架的真正交互的凝视显然不存在,这就赋予所有大众媒介文本和现实主义形体艺术一种窥淫癖的面向。在照片、电影和

思修案例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 北京大学的做法不符合规章规定 1 学生在学校的权利是由法律保护的 2 法院只有合法性审查的权利 无论本案实体判决如何,被告在对学生作出有关性命攸关的决定时,如果拒绝给予学生一个正当的程序,将有损学生的利益。本案争辩的问题不仅是学校作出的决定内容,更是决定的过程。刘燕文向学校所要求的不仅仅是其赖以存身的证书,更重要的是向学校要求一个正当的程序。如果没有正当程序的保护,一切法律上的权利都会落空。通过庭审,其认为学校对刘燕文作出决定的程序不仅违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而且决定本身明显地违法,应当撤销。 我没有看到我的同事湛中乐教授的代理词,我只是看到一面之词,这一面之词让我感觉比较有意义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方面,它为司法进入高等教育管理领域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进路,它声称了或者说在原告律师的代理词里试图影响法官,法官意识到哪个进路是合理的,哪个进路是不合理的。很清楚,一篇专业论文水准的判断不是法院的事务,法官不应该走到这个领域里面,他没有这个能力,也没有这个权力。在这个意义上法官也象学五食堂的师傅一样,或者说法律系的教师一样,没有办法判断一篇无线电领域的论文是否达到了博士毕业论文的水平。寻找一个既不涉及专业判断,又能够给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的进路,以及这个进路对进行有说服力的辩析和论证,是这个案件中非常有价值的一点。 第二个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于,原告的代理词里,我看到了他们对于包括学位授予制度在内的现行高等教育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种种缺陷所进行的分析。在一个法庭之上,一个公开的场合,通过非常严密的论证来指出这些缺陷所在,是本案件非常有价值的一个方面。比如说,校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是否足够合理,外行学者评价在多大程度上具有一种合法性,都是很值得讨论的问题。我们说法官不能判断论文本身的质量,但是如果我们又赞成一个完全不懂物理学的学者可以对论文质量进行判断,这在逻辑上不免自相矛盾。海波的代理词给我的感觉比较有意思的另一点是,他对于民主程序中的弃权票的意义,以及弃权票带来的影响,进行了一番很有意思的剖析,尽管篇幅所限他没有办法进行更深刻的剖析。我们近代以来学习西方的民主,的确有许多地方我们没有学到它的精髓,或者说我们误读了某些东西。比方说弃权票,在学术委员会决定一个事关某个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的时候,投弃权票到底意味着什么,允许不允许有这样的弃权票,的确值得我们深思。我们也应当考虑,在校级委员会这个层面上,投反对票的委员是否应当提出自己的理由。事关毕业生命运,你应当极其负责,一个中文系的委员,投物理系学生的反对票,认为学生的论文不够博士论文水平,你的理由何在?把它写出来,并且加以公布,这样名落孙山的学生也会心悦诚服。与此相关,我觉得我们的民主中,对某些程序的理解是有偏差的,尤其是普遍的无记名投票的做法。实际上,民主审议的决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无记名投票,一种是记名投票。记名投票在某些场合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个大法官判决案件时便是记名投票,而且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大法官都必须给出详尽的理由。我们的学术委员会在决定某个教师是否能晋升职称的时候,最好是记名投票,因为无记名人们便难以知道,比方说,姜明安教授投的是谁的赞成票。人们根据姜教授的投票行为可以对他进行监督,我们可以判断,你到底适不适合做这样一种尊贵的角色。但是我们现在普遍实行无记名投票,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我们没有办法去确定特定人的责任,无从判断他到底称职不称职,也无法调动委员们的责任心。所谓集体负责的结果往往是集体不负责。此外,个别委员的个人好恶,往往能决定当事人的命运,这是个偶然性很大的决策方式。在审议过程中,一些微妙的因素,例如有人为你登高一呼,或者相反,有人似乎是不经意地说出一句貌似平和,而实际上杀伤力极强的点评,就会彻底改变你的命运。我们的制度为什么要容忍这个偶然性,如何减少这种偶然性,把这个东西提出来,将非常有利于改进我们的学位制度,以及相关的委员会制度和教育管理制度。 就本案而言的第三个有意义的方面是,我觉得原告方的两个代理人非常注重强调司法先例的重要性。他们在试图用法官前面判决的那个案件来影响法官对本案的判决结果,而且特别点明这是类型差不多的案件,审理的法官又基本上是同样几个法官,前面的案子是这样判的,后面的案子为保持法律的统一性,为什么要作出另外一种判决呢?这

2019年北大中国现当代文学考研复试时间复试内容复试流程复试资料及经验

2019年北大中国现当代文学考研复试时间复试内容复试流程复 试资料及经验 随着考研大军不断壮大,每年毕业的研究生也越来越多,竞争也越来越大。对于准备复试的同学来说,其实还有很多小问题并不了解,例如复试考什么?复试怎么考?复试考察的是什么?复试什么时间?复试如何准备等等。今天启道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复试相关内容,让大家了解复试,减少一点对于复试的未知感以及恐惧感。准备复试的小伙伴们一定要认真阅读,对你的复试很有帮助啊! 专业介绍 中国现当代文学是中国语言文学之下的一个二级学科硕士点,源于五四新文化运动,它的发生和发展与近、现代中华民族的历史命运休戚相关。加强中国现当代文学的研究,可以帮助人们反思近百年来中华民族的历史命运,在特殊的审美感受中受到启迪和鼓舞。中国现当代文学是在中国文学的大背景下,以五四以来的文学为重点研究对象的学科,研究内容包括现代以来各个文学思潮和流派、作家群体、作家作品和文学风格的嬗变,以及从文体的角度包括诗歌、小说、戏剧、散文、影视等文学艺术样式的理论批评和研究等。我系该学科的特色在于:从新诗创作与批评的实际出发,注重对新诗的文本意识以及汉语诗性智慧研究;注重运用当代理论批评现当代小说、戏剧、影视等;重点培养学生科研创新能力。 复试时间 学术及专业硕士2017年3月20日(周一)8:30—10:30在人文学苑6-115报到。 学术硕士3月21日(周二)、进行面试。 专业硕士3月22日(周三)、进行面试 外语听力考试安排: 学术型硕士各专业:3月20日下午2:00-2:20,地点:人文学苑6-B122 专硕创意写作方向:3月20日下午3:00-3:20,地点:人文学苑6-B122 面试进行期间,考生可在人文学苑6-B122候考。 复试内容(科目)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行政判决书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行政判决书 (1999)海行初字第104号 原告刘燕文,男,35岁,汉族,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住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1条9号。 委托代理人何海波,男,北京大学法学院98级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住北京大学30楼210室。 委托代理人何兵,男,北京大学法学院98级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住北京大学30楼210室。 被告北京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法定代表人许智宏,校长。 委托代理人周其凤,男,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湛中乐,男,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告刘燕文诉被告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一案,原告刘燕文于1999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11月19日和199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999年12月17日当庭宣判。原告刘燕文与其委托代理人何海波、何兵;被告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周其凤、湛中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大学于1995年1月不予颁发刘燕文博士毕业证书,向其颁发了研究生结业证书。原告刘燕文诉称,其原是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92级博士研究生。1996年初,其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全票通过了论文答辩,并通过了系学位委员会的审查,但不知何故没有通过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审查,学校向其颁发了结业证。同时,原告认为,其在博士生学习期间,已在国际最权威的科学文献索引(SCI)收录的重要刊物Nucl.Instr.and Meth.(现已被SCI和EI同时收录)上发表一篇论文,并已得到国外学者重视。在一级学报——《中国激光》(此文已被国际工程索引EI收录)、《北京大学学报》(此文已被国际电子工程文摘EEA 收录)、《真空科学与技术学报》上发表三篇论文。以上四篇论文全部是其博士论文的研究内容,且各篇论文的研究内容决无重复。北京大学现在的新规定里才刚刚注明博士生必须在一级学报上发表或接受发表两篇以上论文(包括硕士研究生期间发表的论文)。其在硕士期间曾经在一级学报上也发表过5篇论文(包括第二作者),并荣获1992年度中国真空科学优秀论文奖。其导师吴全德教授是国际著名的光电阴极专家、中科院院士,以吴氏理论著称于世,治学极其严谨而近乎苛刻。他能够同意原告这篇关于光电阴极研究的博士论文进行答辩,这本身就说明其论文是有水平的。但是,其不明白,为什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没有通过,反而向其颁发了结业证。根据规定,论文没有通过答辩的才发结业证。其在论文未获通过后,曾向各方了解论文存在的问题,才发现论文未获通过,主要原因不是论文存在什么问题,而是人为的问题。其在此之后曾经向北京大学多次询问,北京大学给予的答复是无可奉告。其向校长反映,得到的答复是“研究一下”,但此后再无下文。为此其也曾向国家教委学位办公室反映,学位办说已责成北大给予答复,然而其一直未得到消息。其曾经于1997年向法院起诉,未被受理。在此次起诉前,其也通知了学校,学校仍不管。原告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向法院诉讼,请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大学为其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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