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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社会科学报)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社会科学报)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社会科学报)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

阮传胜

一、问题之缘起

近日一起行政执法案件引起媒体的广泛报道:“一位吉林省前郭县的普通网友在家下载黄片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罚款3000,电脑被没收。该网友向前郭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昨日,前郭县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复议结果,认为前郭县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处罚失当,决定于2012年6月16日予以撤销。”(南方都市报6月17日)

这起案件让笔者联想起2002年曾轰动一时的陕西延安黄碟案。两起案例有一定的类似性:都是公民个人在家中的个体行为被公权力机关所干预;后续结果都是公安机关后来纠正了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社会舆论也都先后对这两起案件给予了较高的关注并加以热议。

这两起案件与其他一些类似的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关注,是因为作为公权力象征的警察权介入其中,并追究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其中,引起关注与争议的焦点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的划分。对于个人在家里下载黄片的行为,公权力是否可以干预?同理,夫妻在家中看黄碟的行为,公权力是否可以干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二、法理解析

行政机关纠正其曾作出的错误的执法行为是值得肯定的。上述两起案件的执法主体与执法人员的动机是不需要加以质疑与讨论的,但其执法行为本身却是错误的。错误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对于执法过程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存在认识误区。现代社会确实需要强大的公权力来解决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之冲突,也需要政府的公权力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目前还只是一种憧憬。然而,我们同样也需要认识到,政府在现代社会中如此不可替代的地位绝对不能成为其可以“行者无疆”的理由。

公权力具有天生的强烈的自我扩张性,其行使的空间必须有边界。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卢梭则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进一步界定了公权力的源泉来自何处。他认为:“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这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划分的基本法理基础。概括言之: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得为;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皆权利,法无禁止不得罚。

具体到行政执法活动中,按法治的要求,任何违法的行为须同时具备四要素:一是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二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三是做出了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四是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上述两起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来看,该网友与那对延安的新婚夫妻具有法律责任能力,并且出于故意,这两点毫无疑问。那要看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重点就要看后两个要素是否符合了。首先,我们先看网友在家下载黄片的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从媒体公布的处罚决定书的事实认定来看,该网友仅仅是“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复制淫秽影片到自己电脑上供本人观看”,这就恰如那起延安“夫妻在家看黄碟”行为,均对社会和他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因而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也正是这个原因,立法没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

就已有的明文规定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中规定禁止“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刑法第363条、364条中规定禁止“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其中均没有包括在家中观看黄色影碟属于行政违法与犯罪的条文。法律的立法的真实本意是惩处与打击传播这些淫秽物品的行为,因为其扰乱了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损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还需要分析的是,上述行为的发生场所—“家”的法律涵义。根据法律的规定,上述行为如发生在公共环境下,公权力是可以介入与干预的。因为在公共环境下实施上述行为属于传播行为。对于违反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德的行为,公权力有介入与干预的理由。根据媒体的报道,上述行为均没有发生在公共环境中,而是在私人的家中。“家”本不是法律概念,家的法律用语是住宅。住宅则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各国宪法一般都规定了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中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在私法领域,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即在住宅中看不看黄碟都是个人的合法权利。公安机关在实施公权的过程中明显地侵犯了上述案件中相对人的“私权”。设置公权力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但维护公共利益应该有个特定的界限。公权力施行的领域不能肆意扩张,不能以触犯公共利益的名义对对并未触犯公共利益的私权利进行压制。公共权力不仅要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也要维护合法的个人权益。如果发生在私人空间里的某些个人行为并未违反社会公德,并未触犯公共利益,公共权力是不可以干涉的,因为私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保护。

三、延伸话语

网上下载“黄片”与在家中看“黄碟”,似乎不是一个值得肯定与赞美的行为。但是,由于法律没有禁止,该两种行为当是公民可以为的行为。此两个案例与其他类似案例的背后,涉及的核心是界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的划分。在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中,尤其需要深思反省。只有厘清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并杜绝肆意扩大公权力的施行领域,才能避免类似事情再发生。否则,谁都有可能成为公权力肆意扩大化的下一个受害者。

对此两起案件的反思还可以延伸:如何给公权力划出界限,让其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遵守规则;如何让公权力拥有信仰,让公民权利免于被侵犯,且拥有尊严;如何让公权力的运行变得文明,遵守权力的底线。维护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法律是至关重要的治理工具和手段。长期以来,由于受封建思想贻害和作祟,某些地方的个别公务人员还存在特权思想和权力观念,用手中的特权为所欲为,甚至超越法律的界限。法律不仅可以引导纠正每个公民行为,也可以约束与规范公权力的执法行为,正因为法律具有权力与权利涉及范围的“双向性”,法律才能对整个社会发展进步起到积极的作用。

公民权利需要法律给予必要的保护,而公权机关的权力亦需要法律给与必要的限定。但是,由于部分公权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认识的误区,对法律赋予的权力与公民个人私权利界限不甚明晰,频频超越法律给其划定的“一亩三分地”而为所欲为。

从深层次来说,权力践踏权利是在公然挑衅法律的底线,毫无顾忌、肆无忌惮的执法模式与法律的价值走向是背道而驰的,是混淆了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

(作者单位:上海市委党校)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郁雷德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一则案例] 某小区自行车停放混乱,小区要创建文明小区,要利用一块绿地来建造一个车棚。其中2000户人家同意建筑车棚,有1户人家不同意,因为车棚要建造在其房前。 [问题的提出] 以上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常见的民事纠纷,它向我们提出的是:一个社群的公共利益与该社群内部的私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究竟应当如何取舍?这种冲突不同于我们以往所熟知的冲突种类:它不同于单纯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它也不同于国家公共权力在运做过程中与某社会利益共同体或私人之间的冲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翻开我们的法律,从中找不到明确的解决依据;翻开我们的法学论著,对此问题的阐释又像在打擦边球般无关痛痒。是这个问题本身缺乏深入探讨的价值呢?还是我们的学界缺乏发现和捕捉问题的眼光——而更多关注诸如公权力与私权力冲突等此类有关宏旨的议题,似乎只有它们才能根本上有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按照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核心观点,包含法律的社会秩序是原生自发形成的,而非立法者刻意构造出的,此种刻意为之的法律秩序往往会因缺乏社会或群体基础而不成功。如果哈耶克的观点是基本客观和正确的,我们就有理由得出结论:探讨公权利与私权利是如何冲突和解决的,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并不在探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问题之下。因为前者可以看作是后者在微观领域内的缩影和范式,而后者可以看作是前者在更广阔的国家生活及公共政治生活领域的延伸和放大。[1]以下部分将围绕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公益与私利的取舍两个方面来分析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的本质。 [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不同意建筑车棚的那1户人家在是否具有道德或法律上的义务服从小区绝大多数居民在其房前建造车棚的决定呢?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这里究竟是分离的还是重叠的? 从内容上看,法律规范可以划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及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法律明确要求法律主体积极地为一定的行为;禁止性规范明确要求法律主体不得为一定的行为;授权性规范则是允许法律主体采取可供选择的多种方式之一处理其所面对的法律问题。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包含了上述三种义务:强制性义务、禁止性义务、选择性义务。 道义或称道德义务,是指处于社会中的个人所应遵循的基本的公共道德所强加于其内心的社会规范,它是有组织的社会共同体希望创造起码的社会生活条件所必不可少的。[2]

从延安黄碟案看公权力的界限

从延安黄碟案看公权力的界限 去年8月18日深夜,陕西延安市毗圪堵村村民张某和妻子李某在家看“黄碟”,之后张某被突然闯入的民警带走。10月21日,张某被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这就是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的“夫妻家中看黄碟”事件。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2月5日,张某被解除取保候审,宝塔公安分局也撤销了此案。这便是轰动一时的延安黄碟案。 在延安黄碟案中,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被放大到了公众的视线,人们在同情这对夫妇的同时又让人不禁反思:公权力有没有界限?公权力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首先,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从某个角度来说,国家的公权力只是公民将自己的一部分私权利交给国家,由国家代管而已。而对于那一部分保留的私权利是公权力无权过问的。如果公权力无法保障私权利,反而是侵犯压缩私权利的空间,就与公权力的初衷背道而驰了。 然而,如何判断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分界线,也即公权力的界限在哪里呢?这却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违法,最根本的标准就是看它对国家、社会有没有危害性。延安黄碟案中,当事人张某的卧室窗户用双层的红水绒窗帘遮住,房门口挂着门帘,当事人在放碟时把声音放得极小。如果不是有人刻意去窥视夫妻两人的隐私,谁能发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夫妻的行为毫无社会危害性可言,也就不存在违法行为。如果我们当今的法律规范到夫妻两人不准私下看成人片的程度,你不觉得不可思议么?在这起案件中,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是毋庸置疑的。首先,进来搜查的警察没有出示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搜查证就闯入公民的卧室之中,已经侵犯了私权。然而即便警察出示了证件,就能进入公民家中吗?这都是不合理的。 当然,如果情况有所不同,可能夫妻俩就有可能涉嫌违法。由于这对夫妻的卧室就在他们所开的诊所的后面,如果在大白天看黄碟或是声音开得过大,

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

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 一、概念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 权力是一定社会中的公共机关或居于管理和统治地位的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合法地行使的强制性控制和支配力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维系力量。 权力包括非国家形态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两种形态。通常所谓的权力,是指国家权力,即以阶级压迫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力量。 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前者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音乐会商品,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后者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作出妨碍其先例所有权的行为。权利是在社会中产生并以社会的一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或利益。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二、两者的区别 1.包含内容不同:权利的内容可以是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生活的,而权力的内容则主要 是政治的; 2.行使主体不同:权力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和组织,公民不可以成为权力主体。而权利的 主体除了国家机关和组织外,还可以是自然人。实施权力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享受权利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行为。权利一般与机构和职位无关,而权力则与机构和职位相联系; 3.意志关系不同:权利强调权利人自身的意志相对自由,而权力则强调意志的服从性; 4.实现方式不同:权力的实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权力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态度和行为为转

理性思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理性思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摘; 要: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自己的立场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确立私权优位主义的指导思想,运用法律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并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中的润滑剂作用,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关键词:公权力;私权利;政治国家;市民社会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否则,公权力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自由主义,就是无政府主义。当前,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地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和谐社会是一个多元利益协调和平衡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因而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

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的历史演进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一直在人类历史的演进中矛盾发展,这种进程在主观理性领域的释放则体现为私权利与公权力的不断纠合、对峙、妥协,这条历史轨迹也决定着不同路径下各民族国家的法治实现方式。因此在一个社会中,公权与私权孰多孰少、孰主孰次,公权介入私权社会的程度大小,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都不一样。在某种程度上,人类的发展史,可以说就是一部权利和权力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 1、古希腊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复合 在古希腊城邦,普遍维持着城市生活方式、城市文明,并且在这种理想城市中,产生了自由民。他们一方面是特定城市国家的市民,是属于谋求自身利益的私人,另一方面,他们是特定国家的公民,不属于他自己而属于国家,是一个“公人”,必须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利益去维护公益。其国家和市民社会是复合的,公民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是相融的。城邦既是国家又是社会,人们参与城邦生活,就是他们的利益得到满足、自我得以实现的最理想途径。人既被看作是“社会动物”又被视为“政治动物”,私人生活就构成了国家生活的前提和基础,国家生活则使私人生活获得了最高表现和升华,在这种状态中,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密不可分,公权力与私权力当然也失去了划分的基础与前提。 2、古罗马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初步划分

把稳公与私的天平

把稳公与私的天平 现实中,人们时常面临公与私的选择:出差途经乡里,要不要顺路探家?申领办公用品,该不该多备一些留为己用?恰遇公车待发,能不能搭个顺风车?公私之间的权衡取舍,照见觉悟与品格。 公私是一把尺,丈量境界高下,也是一杆秤,称出格局大小。史书记载,东汉苏章(字孺文)就任冀州刺史时,宴请被检举的老友。宴罢,便正襟危坐:“今夕苏孺文与故人饮者,私恩也;明日冀州刺史案事者,公法也。”第二天,他果然公事公办,将老友治罪。从古至今,公私分明一直是严以律己的重要标准。既保持“内不愧心,外不负俗”的本分,也达到“大明无偏照,至公无私亲”的公允,更追求“治官事则不营私家,在公家则不言货利”的清明,才能直面公与私,做到问心无愧。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共产党人的世界里,公与私的界线更为清晰。毛泽东同志曾为自己定下“待亲三原则”:恋亲,但不为亲徇私;念旧,但不为旧谋利;济亲,但不以公济私。谷文昌反复叮嘱家人“不许沾公家的一点油”,当发现县委机关食堂给自己的小儿子多打了点菜,便禁止孩子到食堂买饭。“一心可以丧邦,一心可以兴邦,只在公私之

间尔”。公私分明,不仅能为行动廓清迷雾,也堪称抵御诱惑、砥砺自我的武器。 公与私如同天平的两端,此消彼长。私字大了,党性就弱了;公字小了,杂念就多了。被私心裹挟的人,一旦得势,就容易丧失德行。明代理学家薛瑄有言:金有一分铜铁之杂,则不精;德有一毫人伪之杂,则不纯矣。回看一些落马官员的心路历程,不难发现,无论是铺张浪费、奢侈享受,还是为个人或亲属谋求私利,都有滥用公权、以公帑入私囊的特点。“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不弃私心,必废公事;不祛贪欲,必栽跟斗。私心一旦占了上风,就会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做事就容易失去分寸,进而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 “志忍私,然后能公;行忍性情,然后能修。”明晰公与私的边界,才能成就廉洁品质;抵御外在诱惑,才能磨砺理想人格。杨善洲常说,“我手中是有权,但它是党和人民的,它只能老老实实用来办公事,不能用来办私事。”无数事例启示我们,做党的好干部,就要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学会常用“公与私”这杆秤称一称言行,善用“公与私”这把尺子量一量举止。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光明正大、堂堂正正。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9

一、公权与私权的一般性释义及其研究价值 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是指社会公共领域中由公众赋予和认同的能够给公众带来权益和幸福的集体性权力。公共权力主要存在于公共政治领域,国家权力是公共权力的最重要表现。现代公共权力取自于民众的授予、法律的确认。一切公共权力都必须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同时,民众托付给国家的这些公共权力又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和确认,这才使公共权力在公共性的基础上获得合法性。 私权,相对于公权力,由非公权机关介入的私人和团体所拥有的权利。它是指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因其私人性质被称为私权利或私人权利。私人权利的内容包括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财产权利及作为国家成员的公民权利等。公民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权和私权的划分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自己的立场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确立私权优位主义的指导思想,运用法律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并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中的润滑剂作用,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否则,公权力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自由主义,就是无政府主义。当前,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地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和谐社会是一个多元利益协调和平衡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因而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公权与私权的相互关系及其理论探究 (一)公权与私权的基本关系 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基本关系这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只有公权与私权之间和谐,才能推动和促进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和谐。国家权力的来源是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合法存在的依据。没有公民的权利,也就没有国家的权力。公民之所以要国家权力,是为了通过国家权力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发展自己的权利。现代民主国家的公共权力都是公民通过民主法律的程序出让的,即公民通过让渡一部分权利组成公共权力以控制社会,维持秩序。 但是公权力于私权利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在根本上看来,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冲突和协调可以简化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冲突与协调,简化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冲突和协调。美国独立之父杰斐逊则更直接的说:“政府是必要的恶,要用宪法之链束缚,以免受其祸害。”这样的表述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冲突而至协调的逻辑过程:为避免战争状态,为实现私人权利,人们让渡出权利

比较分析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比较分析权力和权利的区别 权力和权益的关系和比较是一个基础性的命题,通过理论学习结合自身工作的体会,我对两者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所以我就从概念、对比和联系三方面谈一下我的认识。 一、从概念上对比权力与权利。 从字面意思我个人的理解是:“力”在于力量,在于执行方面,是赋予一定的行使能力,“利”代表的利益,是国家、集体、个人等所拥有的承担和权益。详细而言:权力是属于一个政治概念,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影响和支配他人行为的能力和力量,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权力是一定社会中的公共机关或居于管理和统治地位的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合法地行使的强制性控制和支配力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维系力量。权力包括非国家形态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两种形态。通常所谓的权力,是指国家权力,即以阶级压迫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力量。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权利在广义上是指国家法律和组织的规章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

做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狭义的权利则专指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前者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音乐会商品,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后者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作出妨碍其先例所有权的行为。权利是在社会中产生并以社会的一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或利益。 二、从多方面对比权力与权利。 第一、是否具有强制力不同。权力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一种强制力,即对违背权力主体意志的行为,权力主体可凭借自身的能力和力量对其实行惩罚。因此,“权力”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强力”。而权利则是权利主体决定自身行为的自主性或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权利对他人来说是一种请求资格,而非强制力。例如,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但债权人不能因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而对其采取拘禁、殴打等强制手段,而只能请求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 第二,是否需要一定的相对人不同。权力都是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形成的,发出意志的一方,只是在拥有一定的作用对象(个人或组织)时才能形成和实现权力,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而权利则不然,它有时可以脱离相对人而独立存在。如公民的人

论公权力和私权利

论公权力和私权利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概念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 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 (参考文献:袁祖社.权利与自由[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4.) 个人理解:公权力是国家有关机构所掌握的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权力。而私人 权利是针对人民个人的,天赋人权中所提到的人权,应该就有指的是私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特点 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课堂笔记) 个人理解:公权力行使的原则必须要遵从法律规定,仅仅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具有执行的效力。与此同时,还要必须完成所规定范围的内容。 私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课堂笔记) 个人理解:对于个人私权利的范围,相较于公权力,范围更大。法律条文中没 有提到的权力不代表人们不享有。例如,采光权,这是一项,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 居住高层的人越来越多的社会现状而新纳入到法律中的权利,在n年前可能人们从来 没有提起过,但是不代表现在的人们没有这项权利。 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相应的处理方法,那么就不用定罪,接受处罚。所以所谓遵纪守法,其实是指你没有做法律中禁止你做的事,只要在法律中没有明令禁止,你有一切 自由去做。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联系 1、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公民权利是国家 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 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权利应当是权力的本 源,权力是巩固、捍卫权利而存在的,没有了权利,权力也就失去了存在之必 要。 2、国家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权 利虽然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 常脆弱的,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因此,个人权利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 障难以实现。

我国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关系

论我国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关系 学生姓名:杨琳学号:2007100153 法律系法律事务专业 指导老师:乔淑贞职称:讲师 摘要: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自己的立场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确立私权优位主义的指导思想,运用法律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并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中的润滑剂作用,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关键词:公权力;私权利;公权力干预;私权利保护 前言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否则,公权力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自由主义,就是无政府主义。当前,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地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和谐社会是一个多元利益协调和平衡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因而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和实践意义。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概念 (一)公权力的概念 自从人类社会形成以后,就有了权力问题。权力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力量,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作为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权力的概念从来就不存在一个能统治一切的定义,对权力的定义基本上分为三类:政治学的、社会学的、法学的。有代表性的关于权力的学说主要有以下三种:(1)能力说。“权力可被看成一种不顾阻力而实现人们意志的可能性,或者说是一种对别人行为产生预期影响的能力。”(2)强制意志说。权力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动中甚至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的抵抗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3)关系说。权力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或其它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笔者赞同能力说,公权力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二)私权利的概念 私权利的概念,对于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1)自由说:权利是法律保障的自由。(2)意志说:权利是意志自由或个人意志支配的范围。(3)利益说:权利为法律保护的利益。(4)法律上之力说:权利为法律保障的行为的能力。(5)尺度说:权利是一个人得到法律保障的可能行为的尺度,它保证在既定生产和交换关系的基础上人的自主性、选择自由和对物质和精神财富的享有。上述几种学说各有其合理性。笔者赞同:权利是为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其目的是保障一定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权利属于社会全体成员及国家公民,是他们生活中时时依赖、不可随意剥夺的生存活动基础。因此权利所涉及的首要范围是个人及私人的生活领域,是由个人所结合成的社会生活层面。正是在此意义上,西方国家史有“私权利”之称。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的历史演进 (一)古希腊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复合 在古希腊城邦,普遍维持着城市生活方式、城市文明,并且在这种理想城市

“权利”与“权力”的辨析

“权利”不是“权力” 山东临沂市郯城一中马久正 “权利”和“权力”这两个概念,在高中历史教材中频频出现。不止是学生不甚明了,就是一些专家也会不慎出错。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第2版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 教科书历史必修①第37页写道:“《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利 ..,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权力。……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国王开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确立起来。”第90页最后一段这样叙述:“新建立的苏维埃政权不仅拥有行政权和司法权,而且拥有立法权。这次大会后,一批工人、农民和士兵 的代表走上了各级苏维埃的领导岗位,代表人民行使权利 ..的实施。”笔者认为, ..或监督权利 文中三个加着重号的“权利”当为“权力”之误。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权利属于法律上的概念。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12月第2版《法学词典》第267页对“权利”是这样定义的:“义务”的对称。①法律上关于权利主体具有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如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权益,权利人有权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义务),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法院、行政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其权益。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②泛指社会组织规定的权利。如工会章程规定其会员的权利。此种权利不具有法律意义,是各社会组织赋予其成员享有参与或从事该组织某种事项的行为能力。 权力则属政治上的概念。自古至今,中外学者对权力内涵的界定,众说纷纭。什么是权力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将权力定义为“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活动中,甚至是在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进行抵抗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认为权力是“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而对英国思想家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来说,权力是“预期效果的产生”。以上几种对权力的解释虽然着眼点不同,但都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权力”的特性,即:权力是一种力量,借助这种力量可以或可能产生某种特定的预期局面和结果。 权利与权力是存在明显区别的两个概念。第一,享有者范围的大小不同。作为政治意义

公德与私德概念的辨析与厘定

公德与私德概念的辨析与厘定 随着社会生活领域日益分化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作为社会生活规范的道德也必然区分为公德与私德。公德建设与私德建设各有其内在的逻辑、适用的领域、主体以及对环境的不同要求,必须各有分工而又相辅相成,相互联系,各守其位各司其职,如果相互越位、错位,就无法形成合力和发挥最大效能。我们的公民道德建设效果差强人意己是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囚,对公德与私德末作明确划分,在建设中把公德与私德混为一谈,无法实施分类指导,囚而难以收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之效,是一个重要原囚。公德与私德的联系是以区分为前提的。处理好公德建设与私德建设的关系,必须在理论上厘清公德与私德的关系,而通过对公德和私德的科学界定来划清二者的界限,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二者的联系,是无法回避、无法绕过的基础性工作。其实,从道德理论木身的发展看,对公德与私德给出学术化界定和区分也是必需的。对研究对象的进一步分类、细化,研究对象外延变窄内涵加深,既是学科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也是一个学科是否发展进步的标志。囚此,将道德区分为公德与私德不仅是对道德建设现实要求的回应,也是促进道德理论建设科学化的重要途径。然而,对作为其基石性问题和理论原点的公德与私德概念,目前国内外学界却末能形成一个较为一致的定义。木文拟在反思与总结国内外学者有代表性定义的基础上,把道德行为必然具有的行为主体身份、行为目的的利益指向和行为发生的场域三个要素作为向度来划分公德与私德,尝试重新厘定公德与私德的概念。 一、公德与私德概念的多样性解释 对于道德,依据不同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若根据其调节人际关系的范围和要求的不同,可将道德划分为私德和公德。中外学者对公德与私德的概念的理解各有千秋,概括说来,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定义公德与私德: 以道德律令的内化与外化为依据,把内心的道德活动、内心认同的道德规范、个人在处理自己的事情时进行自我约束的德性要求作为私德,把在与他人的社会交往关系中所具有的品质或情操称为公德。早在1875年,日木思想家福泽谕吉(1834- 1901)就在他的名著《文明论概略》的第六章糟德的区别》里,将“德”分为“私德”与“公德”。从福泽的说法看“公德”的涵义非常宽泛,可指一切显露在社会生活中的德性。他说“与外界接触而表现于社交行为的,如廉耻、公平、止直、勇敢等叫作公德”。〇〇n属于内心活动的,如笃实、纯洁、谦逊、严肃等叫作私德’,UJU叫。廖小平先生也认为,私德的根木内涵与其说是所谓“私人生活领域”的道德,毋宁说是道德主体的内在德性,它主要是一种个体道德而非关系道德[LzJ。马奇柯先生也主张私德就是个人品德,即在一定社会生活中起一定社会作用的个人,为自我实现、自我完善而具备的、并适应一定社会利益关系客观要求的道德素质和指导自身行为选择的内心道德准则的总和。而把自己在与他人的关系中追求、体现的德性称为公德,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都属于公德」。 以利益指向和美德外在表现的范围为依据来划分公德与私德,把利己之善称为私德,把为他人、 社会、团体之善的德性称为公德。如梁启超就是以“己”与“群”来界分私德和公德的,他在写于1902 年的((i丨公德》中说“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 LaJnm>。刘师培也认为,所谓“公德”即“由公共观念而生者也,”包括“利他 }L}",.“社会伦理,、家之伦理”等。在他看来,欲真止洞悉“公德”,尤需明了“人己相关之义”。所谓社会伦理“即个人对于一群之伦理也”,它主要包括仁爱、止义、义侠、诚信等方lh]。真止的公德在于‘牺牲一己之私益以图公益之保存”。而“私德”则涵盖“个人之资格,、“利己心”、家族伦理等方lh]。 “个人之资格”即具刚柔清和之德,体现人格的尊严和独立精神。所谓“利己心”,SP“自营自私之念”, 但不得只“知利己之为利己”。是将个人品德、近代合理利己观相结合的一种私德观念[Ls J 以道德规范的的适用范围来划分公德与私德,这种方法比较普遍。认为“公”是指与集体、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 ——由万载县委书记斥责于建嵘教授的言论引发的思考 知名三农问题学者于建嵘教授在其微博中说:“昨晚深夜赶到万载县,今天给七百多人讲课,号召大家不要去拆老百姓房子。刚才吃饭,县委书记言称,为了发展,就得拆。我怒言,现代社会就是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基础,你们这些人最要做的就是确保个人权利。他说,如果没有我们这些县委书记这样干,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什么。我一怒推椅而起,离席而去。他认为,我这样的讲座对县里太有负面影响了。他说,你这样一讲,下面的干部就不会去执行县委的决定了。他感到后悔(请我来)。我告诉他,我只讲我自己想说的话。”微博中曝出的“如果没有我们这些县委书记这样干,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什么”言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联想此前,发生了强拆导致自焚事件的江西宜黄县也有官员投书媒体称“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我国的城市化,没有城市化就没有一个‘崭新的中国’,是不是因此可以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通过百度搜索“强拆”,得到的搜索结果有2300万条之多,并且相当内容与暴力有关。此类问题的严重性与热度可见一斑。诸如此类的各种关于强拆问题的“雷人言论”不绝于耳,说明有如此认识的并不只是个别人。难道当下的地方官员集体患了失心疯? 其实,应该感谢这些官员,放弃了“官家”言论的阴与阳,说出了真话,否则,作为局外人的百姓怎么洞悉其中的奥秘。万载县书记

的言论看上去十分雷人,但放在当下的社会,却又是实实在在的大实话,令人难以反驳。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仍严重依赖土地。在不能触碰全国耕地18亿亩红线的前提下,做好“拆”的工作,成为地方政府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而一拆一卖,成就了高额的土地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半壁江山。对于靠着财政“吃饭”的人来说,没有了大举的拆迁,真的是不知该吃什么了。 但是,这句话在逻辑上的成立,并不代表它在道理上的正确。在面对公民时候,政府的行为代表着公权力。为了解决一部分人吃什么的问题,为了提高财政收入,为了政绩,就要强拆公民的房子,无论如何都不能具有正当性。而政府强制拆除公民的房子,意味着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肆意干预。目前各地因为拆迁导致的流血冲突几乎多到令人发指。以牺牲生命作为代价来获得或者保护财产利益,更说明了强拆行为的不正当性。今日各地的强拆行为,令人想起了马克思著名的:“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昔日我们抨击资本主义“羊吃人”运动是那样的猛烈,而今日在我们身边就发生了公权力主导的翻版“房吃人”运动,令人汗颜。 “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洛克和卢梭关于政府的观点发展出了现代正统的权利与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一)

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一) (一)权利的内涵及其特征 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与义务相对应,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为法律所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得到相应补偿。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法定权利的存在”①。 由以上权利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权利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两大内容之一。这是因为,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任何法律关系的形成,都是权力义务的统一体,如若离开了权利或者义务的一方,法律关系也不复存在。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领域,它所调整和涉及的社会领域几乎无所不包,并且其他领域对行为的自由度加以的限制也往往为法律所肯定,我们也正是从这一特定意义上讲,权利是一种社会法律关系的产物,是一种合法关系的存在。与权利最为密切的伴侣是义务,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每个具体法律关系中,它的参与者都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因此,义务和权利一样,也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它与权利一起,形成了法学的最基本的问题。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马克思指出:“这个国际协会以及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②其次,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权能。这也就是说,权利的享有者,无论是作为或者是不作为,都是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能,而且在这些作为与不作为中,包含有主体的有目的、有意识、有意志地选择活动。而权利主体是选择作为,还是选择不作为,都是与其可能获得的某种利益相联系的,如若能够获得某种利益,便证明权利主体依法享有了权利,反之则不然。同时,依照上面所述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行使,必然要求义务主体依法履行义务,即也要对应地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这也就是说,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某些利益作一些必要的限制或让渡,以确保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的实现。在现实生活中,一旦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必然要求义务主体依法履行义务。而且这一义务主体是广义的,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国家机关等等。第三,权利是依赖于国家法律而存在的,即权利与法律是紧密相连的、密不可分,法律以权利为核心内容,权利以法律为其存在形式。如前所论及的,权利所示的某种权能,是主体享有并有权通过其意志行动去实现的。实际上,这里面就自然而然地表明了权利从其实体内容上来讲,必然由国家的法律予以确认并保证其实现;从其存在的形式上来讲,必须以国家的法律规范为载体,换句话说,权利的存在形式只能是国家的法律规范。正如马克思所指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③”可见,离开了国家法律对权利的确认,离开了国家法律对权利的保障,任何权利主体所理应享受到的权利,都将会化为泡影。 (二)权力的内涵及其特征 权力(这里仅指公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在作出会影响同一社会制度内其他人的行为的决定时,所具有的能力或者潜力”。④权力作用和影响之大小,首先是随权力拥有者所占居的职位不同而异。根据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权力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的力量。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分掌的权力,就权力所及范围内的事情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该权力所及的对象对于这种管理必须尊从,而且这种权力的能动的支配力量,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对于那些不服从支配的人,具有强制其遵循的效力。如,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行政管理&行政学 评析我国的行政监督 ——限制政府的公权力,保护个人的私权利 我国的政府行政是以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指导下,建立起的议会和行政相互融合(议行合一)并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多层次的行政体系。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并列组成了国家权力的三大部分。在现实的国家社会生活中,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事物发展的需要,属于政府的行政权力越来越在国家政治权力中占据了的主导的地位。与此同时,政府也借此机会在管理社会事物和调控经济发展等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不断扩大其行政权力。特别是在我国,受到传统的“官本位”、“重权威”等思想的影响,加之我国正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因而,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和限制就更是刻不容缓。 行政监督,就是对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和督促。行政监督之目的就是要协调与缓和政府公权力与个人私权利之间的矛盾,克服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最终建立“宪政”,实行法治。 一、我国当前的行政监督概况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和制度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在监督对象、监督范围及监督模式上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和制度。 1.我国行政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我国的行政监督对象和西方一样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为监督对象的。其中,抽象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和规定行政措施的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的方式来实现的行为。在实际的政府活动和行政监督活动中,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在中国,行政监督的重点是在防止政府工作人员的腐败,制止权力寻租、搭便车等现象的发生。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他可能记恨政府立法行为对他的侵害,但他可能会更为痛恨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 行政监督的范围主要是:(1)协调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活动。(2)撤销违法或不当的、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3)指导监督对象的行政执法活动,处理监督对象在行政执法中越权、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行为。(4)研究解决行政法律规范自身存在的问题。(5)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否遵纪守法,履行职务,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在中国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和公务员的违法、越权、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事后监督更为突出,也就是在这些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作出以后,才作出相应的监督处理。2.我国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社会科学报)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 阮传胜 一、问题之缘起 近日一起行政执法案件引起媒体的广泛报道:“一位吉林省前郭县的普通网友在家下载黄片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罚款3000,电脑被没收。该网友向前郭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昨日,前郭县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复议结果,认为前郭县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处罚失当,决定于2012年6月16日予以撤销。”(南方都市报6月17日) 这起案件让笔者联想起2002年曾轰动一时的陕西延安黄碟案。两起案例有一定的类似性:都是公民个人在家中的个体行为被公权力机关所干预;后续结果都是公安机关后来纠正了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社会舆论也都先后对这两起案件给予了较高的关注并加以热议。 这两起案件与其他一些类似的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关注,是因为作为公权力象征的警察权介入其中,并追究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其中,引起关注与争议的焦点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的划分。对于个人在家里下载黄片的行为,公权力是否可以干预?同理,夫妻在家中看黄碟的行为,公权力是否可以干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二、法理解析 行政机关纠正其曾作出的错误的执法行为是值得肯定的。上述两起案件的执法主体与执法人员的动机是不需要加以质疑与讨论的,但其执法行为本身却是错误的。错误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对于执法过程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存在认识误区。现代社会确实需要强大的公权力来解决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之冲突,也需要政府的公权力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目前还只是一种憧憬。然而,我们同样也需要认识到,政府在现代社会中如此不可替代的地位绝对不能成为其可以“行者无疆”的理由。 公权力具有天生的强烈的自我扩张性,其行使的空间必须有边界。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卢梭则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进一步界定了公权力的源泉来自何处。他认为:“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这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划分的基本法理基础。概括言之: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得为;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皆权利,法无禁止不得罚。

公权力的限制与住宅权的保护_图文(精)

F a X U e Y a n J i U l ☆法学研究☆I 公权力的限制与住宅权的保护 郝女口建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摘要:对公民住宅权最大的侵害源来自国家与政府的公权力。根深蒂固心念权意识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以及我国 现行法律制度对公民住宅权保护不足是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住宅权的基本原因。防范国家公权力的侵入对住宅权价值 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首先,应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凸显对住宅权作为基本人权的私权利的尊重。其 次,应彰显宪法精神,对侵入住宅的公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一是在法律程序上明确警察启动检查权、搜查权的前提条 件。二是决定权应当与执行权分开,做好权力的制衡。三是明确公民住宅权被侵犯时的救济权。 关键词:住宅权;公权力 中图分类号:DF924.3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8--0115--03 一、住宅权防范的重点是国家公权力 住宅权人对抗其他私人力量对住宅的侵犯相对比较容易,而面对强大的公权力则较困难,因此,住宅权保护的立法强化的是对公权力侵犯住宅的防范和对抗。住宅是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篱笆,住宅权设定了他们的治理领域。一边是公共权力运作的区域;一边是纯粹私人的空间。这一界限的厘定和恪守,成为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最低保证。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权力的日益扩张己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而在住宅权方面,则往往假借公共利益、紧急事态等名义。强制拆迁、非法搜查个人住宅,在强大的

公权力面前住宅权的刑法保护形同虚设。就此而言,对个人住宅权最大的危害源来自国家与政府,防范的重点自然也就是国家与政府的公权力。防范国家公权力的侵入对住宅权价值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该法条即体现了对国家权力侵犯住宅权的特别警惕。因此,欲使法案的意义淋漓尽致地在社会生活中再现,重要的就在于透过法条,将住宅权理解为旨在保护个人,以反对一切对个人自由和尊严作出的重大侵犯,并作为对抗政府、社会不当侵扰个人享有的或应有的自由空间的一般性条款。 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为由侵犯公民住宅权是公权力侵犯住宅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国家公共权力对个人住宅的侵犯。不仅因为其拥有强大的权力资源而较易成功,同时,还在于国家往往以所谓“公共利益”、“公共秩序” 的借口,对个人住宅权进行非法的剥夺。此类案件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陕西黄碟案”,oi亥案中暴露出来的是对于卧室这一纯粹私人领域缺少应有的尊重,以及公权力对个人在绝对私人空间里的行动自由的否定,通过“黄碟”案, 人们看到了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抵御公权力侵犯的要求的提出。只要公民的行为并没有触犯到他人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任何人都无权对其在“私域”中的行为进行干涉,即使这种行为可能不合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公权力就这样毫无任何限制性的可以随意进出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领域,反映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蔑视。难怪有人提出“应该将此案例写入国民教科书以及警察教科书中”。【1J 二、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住宅权的原因分析 一是根深蒂固的公权意识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所造成的直接影响 受家长制(人治的传统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结构和泛道德主义文化结构的影响,中国传统文明只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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