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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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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农民转为居民,撤觥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和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范对原有建筑形态进行改建、翻建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西安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场运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尊重民意、利民益民”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接受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集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

市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可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执法职能。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综合治理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所在地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照城中村改造目录逐步实施。二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二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城中村改造目录由市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每个改造村只能有一个实施主体,可以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土地统征储备机构,各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经济实体,社会投资商。

第九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城中村土地出让金、储备土地的增值收益金扣除应提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利建设基金、农业开发基金后的余留部分;

(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同级税收留成部分;

(三)城中村改造中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方案制定

第十条城中村改造应编制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一经批准即列入改造计划。

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应包含:村庄现状资料,清产核资、集体经济改制、资产分配、旧村拆迁安置方案、控制性详规及建设方案等。

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改造。

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须经村民或(户代表)大会通过形成决议后,由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初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实施改造过程中,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报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定。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如建设方案有较大调整,拆迁安置方案有较大变化等,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章改制

第十三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转变为城市居民户口换发户口簿的工本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其他费用免收。

第十四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结果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研究确认并公示。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尖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产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备案。

改制后组建的经济组织,承担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负责原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

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撤销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民委员会。

新建立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现行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完成撤村建居的城中村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按城市管理体制和标准执行。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十八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居住、生活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

在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前,城中村居住、生活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可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居住、生活后的剩余土地可发展生产开发建设。涉及旅游、娱乐、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

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工作。

土地资源紧缺的城中村可以实行货币或异地安置。进行异地安置的土地可按等价置换方式进行,也可在城中村改造土地储备中给予解决。

第二十一条除城市规范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外,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的城中村现有集体所有土地,不再审批与城中村改造无关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198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办理。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发[2004]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土地法》颁布实施后,各区在土地改革尝试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应当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四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主要街区、风景名胜周边的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征集,并组织公开展示征求市民意见。

第二十六条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

第二十七条除城市绿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外,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生产、生活用地指标原则上人均不高于65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建设用地的,应当持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选址意见书等文件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新建种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建设用地证件、土地证件及建设项目有关文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经审查合格,交纳城建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安置村民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动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出售前,应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得预售。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应当纳入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和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

第六章拆迁安置

第三十二条各改造村应当结合本村的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

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

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运迁前需要进行房屋估价的,估价单位应具有一级房地产估价资质。

第三十四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实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中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应当与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未经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同意,该银行不得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三十五条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以城中村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依据。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不予补偿。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前,城中村已建成房屋二层(不含二层)以上部分的面积按残值(即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涉及商业用房的,以土地原始批准用途为准,凡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按住宅用房处理。

第三十六条利用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或全体成员集资自行改造的,可自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过渡补助标准。

引进投资商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其补偿安置方案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及过渡补助标准。

第三十七条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二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得,依据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户型安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不少于65平方米。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地价和建设配套费)与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

(二)原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不低于65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相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

(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在价结算。

第三十九条原户口在城中村的现役义务军人、在校学生、服刑人员和户口尚未迁出的出嫁女在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应当与被拆迁村民享受同等待遇。第四十条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给被拆迁人发

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的标准应不低于《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

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相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

(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

(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度期限;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依据本村村民安置补偿方案及

本办法,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中村改造中,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进行城中村改造,擅自改变改造工作方案,进行与城中村改造无关建设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城中村改造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相应的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城中村改造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4日发布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月5日下发的《关于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西安市城改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设立的城中

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造。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第十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合并改造。城中村改制完成后,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以及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第十一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方案制定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 (市国土局、市城中村改造办二○○八年九月八日) 为了规范城中村改造中土地确权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特制定如下操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在国务院批准的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建成区的城中村,经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村委会转为居委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转为股份公司后,均可以申请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二、操作程序 (一)申请改造后的股份公司申请土地确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确权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该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 4.区政府关于完成无形改造工作的文件。 5.公安机关关于完成农转居工作的确认文件。 6.股东(或居民)大会关于同意办理土地确权和申请用地的决议。 7.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8.规划定点图及勘测成果表。 9.超过城中村改造用地标准的,附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签订的剩余土地收购储备协议。 10.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1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申请人申请土地确权,应当如实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经初审,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确权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确权 1.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土地确权申请后,应会同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申请确权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核实地籍调查结果有关内容,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事项向申请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询问。2.经审核认为可以依法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将拟确权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发市人民政府土地确权文件,确定申请确权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申请人可以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3.申请人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政府土地确权文件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登记发证申请人持确权文件及其它土地权属登记资料,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核发土地权属证书。 主题词:城乡建设城中村土地通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2012-1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城中村改造,所涉及的改造、补偿、安置及规划建设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旧村改造。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以城市规划为指导,以政府主导、村(居)民自愿、规范运作、统筹推进为原则,按照统一主体、统一规划、统一拆除、统一建设的要求,采用主体工程与配套项目同步建设,整体改造与分期实施相结合的团块改造方式,鼓励整村、连村成片改造。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住建办”)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市政园林、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改造项目 第五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策划书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报审、安置方案审批、项目报批、建设资金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城中村改造实施与安置方案制订报审、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房屋拆除和相关政策处理、土地征收、建设资金筹措、建房款催收、安置房分配等工作。 改造范围内涉及其他行政村的,由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互约定权利与责任,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镇街应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融资、收缴、拨付的管理。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范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审查同意后,报市农住建办审定。 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西安市未央区广大门村城中村改造方案

西安市未央区广大门村城中村改造方案西安市未央区广大门村城中村 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奖励办法 一、计户单位 拆迁计户: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为记户单位,一证一户,一户签订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二、产权建筑面积认定 (一)依据1993年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未央分局确权数据为准,并参照2004年地籍调查资料,宅基地范围一二层建筑面积为产权建筑面积。 (二)被拆迁人宅基地一二层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上述产权建筑面积,在第一奖励期内,可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缴纳560元/平方米后,确定为产权建筑面积;第二奖励期内,可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缴纳608元/平方米后,确定为产权建筑面积。 (三)截止公告发布之日,年满18周岁以上已婚双子户家庭,已建成的第二院住房在第一奖励期内按照0.25亩,并以其二倍确定为产权建筑面积。 三、补偿安置标准 (一)被拆迁人的产权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互不找差价”的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二)为保障广大门村村民的生活,每位村民在其确定的产权建筑面积中置换20平米的经济发展用房。祖遗户不予转换经济发展用房,只转换与产权建筑面积相等的住宅房屋。 1

(三)农户产权建筑面积范围内,其确定的产权建筑面积不足人均85平方米的(65平方米住宅加20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补足人均85平方米。在第一奖励期内,补差安置面积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缴纳560元/平方米;第二奖励期内,被差安置面积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缴纳680元/平方米。奖励其外,补差安置面积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缴纳2800元/平方米。 (四)产权建筑面积以外房屋,第一奖励期内,按560元/平方米裣;第二奖励期内按400元/平方米裣;超过奖励期的按照评估价补偿。 (五)对于产权建筑面积,宅基地面积范围内,三层以上(含三层)未建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三层以上(含三层)未建的,第一奖励期内,三层按照270元/平方米、四层按照230/平方米、5层按照16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第二奖励期内,三层按照220元/平方米、四层按照180元/平方米、5层按照12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超过奖励期的不予奖励。 (六)就近上靠户型: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屋户型时,按安置面积综合计算,实际安置面积总和与应安置面积总和上下差额部分(仅限一套次),在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2800元/平方米价款结算,互相找差;该差额在拆迁协议签订时统一结算。实测差额部分,按照上述原则,在交房前结算。超过10平方米的,按照交房时市场价进行互相找差。 (七)每户村民需要车位,第一奖励期内签订《拆迁安置补 2 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可按7万元/个购买一个车位;第二奖励期,按10万元/个购买一个车位,价款在拆迁时结算。 四、搬迁奖励费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自开展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以来,城中村改造进展顺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城中村改造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推动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和原则 2010年后新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项目,继续按照“统筹兼顾、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村民自愿、资源整合、严格标准、适度控制和四个转变同步完成的原则有序推进。 ——政府主导:坚持市政府主导,区政府负责,本着成熟一个、批准一个、完成一个的原则,逐村下达改造计划。各区要加强督导,对列入范围的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回迁楼建设方案逐村进行研究,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批备案。——规划先行: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必须按全市的整体规划要求编制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启动改造。——村民自愿:坚持以人为本,村民自愿。城中村改造方案必须在区政府组织下依法经村民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资源整合:已拆迁的城中村土地全部实施收储,收储后的土地,经界定回迁面积后,其余建设用地由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和城市规划集约投放,净地出让。条件成熟的村可以合并改造,统一安置。——严格标准:提高城中村改造的标准,坚持高标准规划,高水平建设,把改造后的城中村建设成为设施齐全、功能完善、景观宜人、节能环保、各具特色的高标准社区。——适度控制:强化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城中村改造范围,适度控制商品房的开发规模,避免形成供大于求的市场状况,恶化市场环境。——四个转变同步完成:在城中村改造中,区政府负责同步完成村民转为市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村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的四个转变,政府返还的土地收益部分首先用于村民的养老及医疗保险。 二、近期改造主要任务 按照以上工作思路和原则,2010年后城中村改造的重点是: (一)二环路以内未启动拆迁的城中村。(二)二环路外侧可视范围内的城中村。(三)主要市政及公用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城中村。市政及公用配套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原则上不列入近期改造计划。 三、报批程序 (一)辖区政府对拟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要进行认真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向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旧村的四至、人口、户数、旧村建筑面积、村址占地面积、村民居住状况、改造完成时间以及申报理由。 (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到申报后进行现场勘验,核定旧村的人口、户数、旧村建筑面积、村址占地范围,拟定城中村改造计划,经批准后下达正式改造计划,并分送市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公函,提出旧村规划条件。辖区政府依据规划条件组织编制旧村改造规划方案和旧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核、批复、备案。 (四)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辖区政府商国土部门组织公开招标选定一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的企业要符合《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市村改办〔2009〕1号)有关要求。招标时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由市招标办全程监督。经招标选定开发企业后,由国土部门按照一级开发的程序做出委托,明确一级开发主体,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同时通报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五)市拆迁办根据确定的一级开发主体按程序办理拆迁许可证。 (六)辖区政府负责按照批准方案推进改造。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督导,确保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2010年前已启动拆迁,并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的,仍按原办法执行;2010年前虽有部分拆迁,但未批准规划改造方案,也未进行拆迁安置方案备案的,按此意见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各区政府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对列入改造计划的村要加大推进力度,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严格执行规划方案。各城中村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的规划方案,严禁擅自更改和调整规划。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严格改造计划管理。凡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不得擅自启动拆迁,否则追究辖区政府责任;凡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城中村,要严格按照拆迁目标任务和回迁楼建设进度要求完成改造任务,当年未按计划启动拆迁的,由辖区政府负责调换开发企业。(四)严格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严禁城中村改造项目非法转让。 (五)提速四个转变进程。各区政府要坚持把四个转变与城中村改造同步推进,确保四个转变与城中村改造同步完成,切实把城中村改造的过程转变为村民生活水平提高、居住环境改善,村集体管理体制完善、经济实力提升的过程。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洛政办〔2009〕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居住条件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基础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积极推进、注重实效。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村(组)自行组织改造,或由村(组)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实施改造,也可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市政府鼓励区、乡、村(组)在保证村(组)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方式。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操作。 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房管、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人防、公用事

业、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乡规划法》,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条需改造的城中村应将该村的全部土地纳入村庄整体改造的统一规划。在实施整村改造时,确因改造需要,城中村周边与城中村交叉地块可一并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并享受相应政策。 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应在规划的指导下合理确定安置开发比。安置开发比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政策变化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办法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十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实施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章土地管理

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为保障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航天基地)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法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用于航天基地范围内的所有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二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一条本方案中的拆迁人是指航天基地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拆迁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二条被拆迁人的补偿与安置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为依据,按照以下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此方案中的优惠及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补偿安置方案: 1、被拆迁人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房屋根据合法安置面积(合法安置面积是指按照有关土地法规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上的建筑面积)按照“拆一安一、互找差价”的标准执行,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二层以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 2、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补偿,不予安置房屋。 3、纳入股份制改造的被拆迁人,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根据自愿原则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价结算。 4、对持有合法宅基地手续而未建房屋的被拆迁人,经航天基地、韦曲街道办事处、本村村委会三方核实后,按宅基地批复的应划拨面积给予安置。

5、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价结算。 6、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选择房屋安置的,以现有二层以下(含二层)房屋面积置换安置面积,不享受人均不低于65平方米的安置条件。 7、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的被拆迁人,不予分配商业用房。 第三条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人,按“拆一安一、不找差价”的标准执行,方案为: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二层以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进行置换,互不找差价。 第四条被拆迁人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5平方米但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搬迁的,可以无偿补足人均65平方米。 第五条为解决被拆迁人的长远生计,分配给纳入股份制改造的被拆迁人人均5平方米商业面积(从安置面积中扣除),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结算,统一由改造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条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前应经在拆迁预备会上确定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第七条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原则上应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按下列规定一次性付给过渡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的过渡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第九条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按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支付过渡补助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 霸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霸州市西市区(中心城区)、东市区(胜芳镇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市区城市化进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其继受单位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地域范围内建成区域。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霸州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城中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域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通过竞标直接开发或者以入股形式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五条霸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乡镇(区、办)人民政府和村街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

---------------------------------------------------------------------------------------------------------------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魏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霸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城中村改造的全面指导与协调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成中平能改成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区、办)人民政府和村街(街道办事处)分别成立乡镇(区、办)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镇领导小组)和村街(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村街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市领导小组职责: 1)、审定城中村整体改造计划,并进行宏观管理; 2)、审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及配套政策 3)、督促、检查、指导乡镇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八条霸州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2)、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 3)、协调指导乡镇领导小组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4)、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依据《霸州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制定东、西市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审核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做好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西安高新区长安区西新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政策答疑

西安高新区长安区西新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政策答疑 一、西新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的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是《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二、为何要对西新村进行城中村改造? 答: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西新村地区与西安高新区飞速发展的现代化建设存在严重的不和谐状况,普遍存在着规划建设滞后、违章建筑遍布、基础设施薄弱、居住环境恶劣、上下水道不畅、消防隐患严重等问题、社会治安极差,不仅与西安高新区创建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的形象格格不入,而且直接影响着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要对西新村实施城中村改造。 三、西新村的拆迁范围包括哪些? 答:西新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是:锦业二路以南,经二十八路以西,纬十路以北,经三十路以东。 四、项目的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是谁?被拆迁人是谁? 答: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是经“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的西安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被拆迁人是西新村地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五、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有哪几种方式? 答:拆迁安置补偿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安置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安置两种方式,此两种方式效果并列、相互独立,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一个《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合法宅基地手续的使用权人及其家庭成员只能选择同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六、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农业人口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合法宅基地手续为依据,根据家庭成员人数,按80㎡/人标准给予产权调换。每个农业人口可自愿购买5㎡经营用房用于生产生活的补贴。 非农业人口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合法宅基地手续为依据,一个《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合法宅基地手续的使用权人及其共同拥有人的,按240㎡/户标准给予产权调换。不能购买经营用房。 七、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重置成新评估价确定补偿款额,按程序进行公证,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不再享受住房安置、经营用房安置及过渡费等其他形式的补偿。 八、被拆迁人过渡期多少个月?如何支付过渡补助费? 答:1.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被拆迁户无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过渡,过渡期限为30个月。 过渡期限指被拆迁人签订完善协议并腾空交房之日起至回迁安置之日。 2.在过渡期限内,过渡补助费标准为:一个《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合法宅基地手续批准面积上建设的一、二层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超出30平方米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助3元。 九、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如何补偿? 答: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按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支付;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 十、本次拆迁有哪些优惠政策和便民措施? 答:优惠政策 1.对实行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按户给付搬迁补助费1000元。 2.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户给付搬迁补助费500元。 3.自公告之日到第十六天起(前十五天为宣传期),被拆迁人十五天内搬迁的,每户奖励1500元,并免费为其搬家;十五天至三十天内搬迁的,每户奖励1000元;三十天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便民措施 1.为了体现早搬迁早受益的原则,对实行产权调换的住户按交房顺序编号,交房号就是将来的选房号。指挥部将对交房号进行公开公示。 2.为了便于群众对综合改造相关政策法规的了解,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指挥部在现场聘请专职律师办公,负责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高新区党工委办派驻监察组进行督导。 3.指挥部制定了严格的拆迁纪律和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坚持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并在现场设置了举报箱和举报电话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常年公开索引号:G0001-0202-2011-00035 文件编号:新政文 发布机构:生成日期:2011-04-13 (2011)33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中小】来源:浏览1112 人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2月26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一一年三月三日 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切实改善城中村村民的居住环境,解决好城中村村民的长远生计问题,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外省市城中村改造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本市建成区(含凤泉区)内,但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或者由履行原村民委员会职能的股份制公司为组织形式,由成片农宅组成的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庄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城市形象提升、村民就业岗位和经济收入增加,有利于城市管理的现代化居住社区。 第四条按照“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村民自愿、一村一案”的改造方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一)市政府职责:负责制定本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审定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按照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导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拆迁管理、房产管理等各职能部门工作。 (二)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责:作为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监督、指导各区、高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审核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协调土地征用、规划审批、施工管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监督、考核评定各责任单位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业绩。 (三)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职责:按照新乡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制定本辖区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负责组织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组织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包括开发建设时序、规划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生产经营用地安排、旧村拆除计划等内容),并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也应成立常设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相应的办公条件、通信、交通工具、拨付专项办公经费。(四)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管理、拆迁管理、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全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手续办理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要求和办事时限,开辟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全力服务。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对有关部门的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城中村改造项目进程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可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在充分保证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由村民委员会(股份制公司)组织实施改造,也可以村民委员会(股份制公司)由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实施改造等其他改造方式。 第二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每年12月10日之前将本辖区计划改造的城中村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城中村进行审查,并上报市人民政府下达下年度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 第七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前,需由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正式文件方式上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改造项目备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4+2”工作法会议记录、公示证明、开发商与村委会签订的正式开发协议、开发企业资信证明、开发保证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实务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实务 2013-09-12 09:27:25 来源:买房网字号:大小 简介:(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走在全国的前列,政策规定是相当成熟和规范的。所以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早在2002年开始就出... (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走在全国的前列,政策规定是相当成熟和规范的。所以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早在2002年开始就出台14号文,适用期是5年,到07年结束。08年张书记提出三年大变样,开始了新一轮的城市建设,城中村改造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石家庄城中村改造,尤其是08年以后,政策规定相当完善,下面介绍一下相关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08年5号文) 规定了城中村改造的程序、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拆迁安置、优惠政策(配套费减免、出让收益返还)等核心内容,此文件依然是目前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的基本依据。 2、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城指办【2008】25号) 明确了回迁面积原则上按1:1置换,不超过300平米每户,这其实是政府的指导价。城中村改造涉及很多村,人们之间攀比严重,总是就高不就低。在之前没有规定补偿面积,较为混乱。 3、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09年6号文) 规范程序、每户回迁不超过300平米、方案需表决、一级开发二级开发联动、区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回迁房办理房权证前不得上市 4、石家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拆管字[2008]第02号) 城中村拆迁手续的办理 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09〕10号高层容积率不超过2.5;道路红线30米以上,住宅严禁设底商;楼间距、楼面宽度等有相关指标,目的在于提高居民的居住品质。 6、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冀国土资地字[2009]8号 7、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市村改办[2009]1号 限定资质,要求三级以上,业绩要求20万平米。石家庄内也有例外,开发企业可以不具备三级以上资质,但是总公司或母公司是三级以上开发企业,由总公司或者母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分公司或子公司可以介入城中村改造项目。 8、石家庄市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快办理城中村改造有关土地手续的通知城指办发(2009)077号城中 村改造征地需提交的资料; 回迁安置用地可划拨、协议出让,40%出让金 9、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市政办函 (200 9)68号 回迁楼的位置、楼号等在总平图上标注; 办理回迁楼产权登记的程序及资料。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的通知

郑政〔2003〕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九月三十日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中村转制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市政、房地产、民政、公安、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城中村转制 第六条城中村转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 转制后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 第八条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撤销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近划归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中村转制中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 城中村转制中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充分尊重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保障全体成员有效行使对集体资产处置的决策权、监督权; (二)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利益。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公告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公告 为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顺利进行,依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现将截至2009年6月底前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的项目名单予以公布(第一批)。凡未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的,不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得实施改造。凡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规划、拆迁、土地、施工、预售等相关手续。请广大市民监督和关心支持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确保城中村改造规范、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的项目名单(第一批) (共83个) 新城区(5): 八府庄、含元殿村、胡家庙一村、胡家庙二村、北张家庄 碑林区(17): 李家村、西何家村、仁义村、黄雁东村、星火村、东何家村、北沙坡、刘家庄、皇甫庄、南沙坡村、仁厚庄、南郭村、南关村(振兴路地区)、草场坡村、永宁村、祭台村、边家村 莲湖区(12): 大马路村、五一村、任家口村、马军寨村、新桃园村、北火巷村、东桃园村、李家庄村、陈家寨村、郭家口村、白家口村、大土门村 雁塔区(14):

长延堡、东三爻村、西三爻村、西三爻堡、辛家坡村、鱼化寨、东姜村、延北村、齐王村、西姜村、春临村、郝家村、双桥头村、北寨子村 未央区(15): 张家堡、刘南堡、刘北堡、红光村、文家村、孙家湾、炕底寨、三家庄村、范南村、红旗村、辛家庙村、泘沱村、杨家庄村、十里铺、吕小寨村 灞桥区(6): 枣园刘村、尉家坡村、穆将王村、董家门村、草北村、新市村 经开区(13): 南李村、北康村、杨家村、北李村、董家村、王前村、贾村、南党村、三九村、盐东村、池东村、翁家庄村、刘家村 曲江新区(1): 新小寨

城中村改造的主要做法和措施

城中村改造的主要做法和措施 1.正确认识城中村改造对我办事处经济社会发展的深远意义。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巨大的级差收益及出租私房带来的经济利益诱使农民自行修建工厂、扩建私房。“村村办企业、处处有厂房”一度是济水某些居委会的形象概括。济水经济转型,工业企业外迁,商贸企业入住。办事处提出了“提升商业品位,优化专业市场,打造楼宇经济,调整工业布局”的发展模式,体现出“城镇进圈、工业进园、民宅进区”的用地原则,实际上也是改造“城中村”的重要举措,对于促使我办事处二、三产业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相互促进,建设和谐济水具有深远意义。 2.勇于探索,完善城中村改造操作模式和资金筹措方式 在改造实施的行为主体与操作方式上,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外地采取的做法是,办事处经认真考虑,主要采取开发商主导、市场化的综合开发模式。办事处制定开发规则,资产分配采用“三三制”,1/3用于旧村民回迁,1/3作商品房经营,另1/3用以保证开发商利润。同时对开发商进行监管审核,开发商的选择采用公开招标的办法,对其资金实力、改建规划方案、拆迁安置方案及商业信誉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估。 资金来源是城中村改造的瓶颈问题。“城中村”改造费用巨大,由谁负担或如何分担?无疑是改造的重点难点。办事处勇于

探索资金筹措方式,采用引入开发商,以开发商为主,办事处适当支持的方法来筹措资金。北街居委会城中村开发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最终与北京金翰金典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引进开发商的同时也引来了开发资金,总之,改造在总体上应走资金多元化的道路,在政府—村集体—开发商协同的格局下形成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格局。 3.政策先行,统筹解决各方利益关系 城中村的改造不仅是农村、农民的事情,更是整个城市发展的大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支持完成。政府作为城市的管理者,要积极推进城中村的改造建设,要采取政策先行的措施,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这些政策要涵盖到城中村改造全过程的各部门环节:包括原房屋和土地的确权、违章建筑的处理、宅基地管理、集体经济管理、拆迁补偿安置、改造资金筹措的原则等,以及考虑鼓励投资商、开发商介入的相关政策。配套政策的核心和关键是要处理好村民的现实利益和最终出路,平衡好政府、村民、村集体和开发商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4.措施得力,解决群众后顾之忧 “城中村”的改造必然使村民失去出租物业等方面的既得利益,因此处理好各方面尤其是村民的利益,解决村民的后顾之忧是改造中的关键问题。改造过程中,首先要进行摸底与确权工作,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补偿与安置办法。对村民变市民过程中所涉及的剩余土地和集体财产的处置问题,以及村里拆迁建

西安市城中村现状及改造方案

目录 第一章、西安市城中村概况 (2) 第一节、西安市城中村简介 (2) 第二节、西安市城中村经济状况 (5) 第三节、西安市城中村社会状况 (5) 第二章、西安市城中村土地利用特征 (7) 第三章、“城中村”土地开发建设及交易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0) 第一节、开发建设中涉及的法律 (10) 第二节、“城中村”土地开发建设及交易涉及的法规 (10) 第三节、“城中村”土地开发建设及交易涉及的政策 (11) 第四章、我国各大城市城中村改造比较 (11) 第一节、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情况 (11) 第二节、深圳市城中村改造情况 (13) 第三节、珠海市城中村改造情况 (14) 第五章、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措施 (16) 第一节、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难点 (17) 第二节、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策略 (18) 第三节、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措施: (21) 1.实施城乡一体化管理 (21) 2、解决外来人口的居住问题 (22) 3、高起点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23) 4、健全城市土地供应的管理机制 (23) 5、重视村民的观念改造和技能培训 (24) 参考文献 (25) [附录1]西安市”城中村”类型划分及分布现状图 (26)

第一章、西安市城中村概况 第一节、西安市城中村简介 西安57个城中村列为第一批重点率先进行改造,年内完成“四个转变”,并将其全面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先行将市政公用、市容园林等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覆盖57个城中村,彻底改变城市管理的“二元”化现状,为今后全面改造打下基础。在城六区中每个区至少确定两个示范村,以点带面全面推开,年内全西安市完成30万平方米的城中村安置用房建设和20万平方米旧村拆除任务。 很多城中村都占据着城市中重要的地理位置,比如:西门外100米左右的西关新村,长安南路上的八里村、吴家坟,北郊把持西安北大门的张家堡,等等。城中村的村民失去了生产土地后,房租成为其主要经济来源。为了获取更加丰厚的房租,再加上相关部门疏于监督和管理,于是村民们随意搭建私房,这种由农民自建的楼房,不要说是抗七级地震,就是三四级地震都很危险。祭台村就曾发生过村民刚建好1个月的七层楼房发生严重倾斜情况,最后被迫拆了3层。 城中村内部设施配套不健全,房屋质量不安全,周边环境脏、乱、差,房租低廉,一些流窜犯、卖淫小姐等也经常在此长期定居,治安环境令人堪忧。这些丑恶现象的泛滥,对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城市经济的繁荣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城中村的现状已严重影响着西安市城市化的进程,城中村已成为现代化城市的“疮疤”,也影响了创建“西部最佳”的古都形象。由于历史原因、管理体制、居住人员结构等多种因素,城中村成为城市管理的“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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