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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附件1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提高用海生态门槛,引导海域开发利用布局优化和海洋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现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海域等别调整

根据沿海地区行政区划变化以及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全国海域等别调整如下:

海域等别

一等:

上海:宝山区浦东新区

山东: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

福建: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

广东:广州市(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深圳市(福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

1

二等:

上海:金山区奉贤区

天津:滨海新区

辽宁: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

山东:青岛市(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

浙江:宁波市江北区温州市龙湾区

福建:泉州市丰泽区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

广东:东莞市汕头市(龙湖区金平区潮阳区)中山市珠海市(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

三等:

上海:崇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口市鲅鱼圈区

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戴河区)

山东:青岛市即墨区胶州市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龙口市蓬莱市威海市环翠区荣成市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

浙江: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鄞州区)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舟山市定海区

福建:福州市马尾区福清市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泉州市(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

2

广东:汕头市(濠江区潮南区澄海区)江门市新会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茂名市电白区惠州市惠阳区惠东县

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美兰区)三亚市(海棠区吉阳区天涯区崖州区)

四等:

辽宁:大连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瓦房店市长海县营口市(西市区老边区)盖州市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绥中县兴城市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山东:烟台市牟平区莱州市招远市海阳市威海市文登区乳山市

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

浙江:慈溪市余姚市乐清市海盐县平湖市玉环市温岭市舟山市普陀区嵊泗县

福建:福州市长乐区惠安县龙海市南安市

广东:南澳县台山市恩平市汕尾市城区阳江市江城区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

海南:儋州市

五等:

3

辽宁:大连市普兰店区庄河市东港市

河北:秦皇岛市抚宁区唐山市(丰南区曹妃甸区)滦南县乐亭县黄骅市

山东:东营市(东营区河口区)长岛县莱阳市潍坊市寒亭区

江苏:南通市通州区海安县如东县启东市海门市盐城市大丰区东台市

浙江:宁波市奉化区象山县宁海县温州市洞头区瑞安市岱山县三门县临海市

福建:连江县罗源县平潭县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漳浦县

广东:遂溪县徐闻县廉江市雷州市吴川市海丰县陆丰市阳东县阳西县饶平县揭阳市榕城区惠来县

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钦州市钦南区

海南:琼海市文昌市万宁市澄迈县乐东县陵水县

六等:

辽宁:锦州市太和区凌海市盘锦市大洼区盘山县

河北:昌黎县海兴县

山东:东营市垦利区利津县广饶县寿光市昌邑市滨州

4

市沾化区无棣县

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灌云县灌南县盐城市亭湖区响水县滨海县射阳县

浙江:平阳县苍南县

福建:仙游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宁德市蕉城区霞浦县福安市福鼎市

广西:合浦县东兴市

海南:三沙市东方市临高县昌江县

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

根据国民经济增长、资源价格变化水平,并考虑海域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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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备注:1.离大陆岸线最近距离2千米以上且最小水深大于5米(理论最低潮面)的离岸式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2. 填海造地用海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占用自然岸线的该宗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120%征收;3.建设人工鱼礁的透水构筑物用海,按照征收标准的

6

80%征收;4.地方人民政府管辖海域以外的项目用海执行国家标准,海域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等别确定。养殖用海标准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征收标准征收。

三、用海方式界定

根据海域使用特征及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用海方式界定如下:

用海方式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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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最新规定

长期以来,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保证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招标采购“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一系列举措的出台,预示着保证金制度正在加快退出历史舞台! 已经明确取消的省市 河南 近日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深圳 近日从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获悉,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时为所有注册供应商开放投标权限。 广州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穗财采﹝2019﹞226号)的规定,即日起,我中心新发出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雄安新区 据雄安发布微信公众号8月20日消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不含)以下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

务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调整的,随之调整。 北京 北京市发改委会同市规自委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知》明确: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广西 2019年4月9日,广西住建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江西 江西省住建厅在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方面提出8项要求:全面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严格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审查;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河南 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山东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浙江 早前浙江省财政厅官网发布《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宁波市不同用海类型不同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附件1 宁波市不同用海类型不同等别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单位:万元/公顷奉化宁海象 征收方式镇海北仑鄞州慈溪 山 填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1057545 海 造 一农业填海造地用海0.9 地 次用 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1209060性海 征非透水性构筑物用海906045 构收筑 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用海11.25 用 按海透水构筑物用海2.101.651.20 年港池、蓄水等用海0.450.300.21度征围 盐业用海0.0045收海 用

池塘养殖用海0.0980.0750.053 围海 海 养殖 淤涨型高涂围垦一次性 0.9 用海 养殖用海征收海 域 出 让 金开放 式养 殖用 开 放海 式 用 海海上网箱养殖用海 浅海底播养殖用海 滩涂海水养殖用海

浅海筏式养殖用海 海水增养殖用海 浴场用海 游乐场用海 专用航道、锚地等用海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其 他 用 海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取、排水口用海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0.188 0.063 0.30 1.20 0.120.15 0.052 0.21 0.81

0.09 9 4.50 0.45 4.50 0.45 0.900.113 0.041 0.15 0.51 0.06按年度征收临时参照同类型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25%计征 海域转让金按转让人所得增值价款的40%缴纳海域转让金 海域租金按出租人所得租金收入的20%缴纳海域租金 1 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 编码界定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能形成有效岸线土地,完成改变海域填海造地用海 自然属性的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建设用地用于商服、工矿仓储、住宅、11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交通运输、旅游等的用海。

海域使用论证

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答案整理(一) 一、海籍调查规范 1.术语和定义 (1)掌握宗海、界址点和界址线的概念; 3.2 宗海 指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4 界址点 指用于界定宗海及其内部单元范围和界线的拐点。 3.5 界址线 指由界址点连接而成的线。 (2)熟悉海籍、宗海内部单元的概念。 3.1 海籍 指记载各项目用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类型、用途、用海方式、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的簿册和图件。 3.3 宗海内部单元 指宗海内部按用海方式划分的海域。 2.总则 (1)掌握宗海界址界定的基本原则; 5.1 宗海界址界定的基本原则 5.1.1 尊重用海事实原则 根据用海事实,针对海域使用的排他性及安全用海需要,参照本规范所列宗海界址界定的一般流程和基本方法,界定宗海界址。 5.1.2 用海范围适度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海域所有权,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应确保国家海域的合理利用,防止海域空间资源的浪费。 5.1.3 节约岸线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岸线和近岸水域的节约利用。在界定宗海范围时应将实际无需占用的岸线和近岸水域排除在外。 5.1.4 避免权属争议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正常生产活动,避免毗连宗海之间的相互穿插和干扰,避免将宗海范围界定至公共使用的海域内,避免海域使用权属争议。 5.1.5 方便行政管理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海域使用行政管理,在保证满足实际用海需要和无权属争议的前提下,对过于复杂和琐碎的界址线应进行适当的归整处理。

(2)掌握用海类型与用海方式的界定; 5.2.2 用海类型与方式确定 按照海域使用分类相关规定,确定宗海的海域使用一级和二级类型,判定宗海内部存在的用海方式。 (3)熟悉海籍调查的内容、海籍调查的单元; 4.2 海籍调查的内容 海籍调查的内容包括权属核查、宗海界址界定、海籍测量、面积量算,以及宗海图和海籍图绘制等。 4.4 海籍调查的单元 海籍调查的单元是宗海。同一权属项目用海中的填海造地用海应独立分宗。 (4)掌握宗海内部单元划分和宗海界址界定; 5.2.3 宗海内部单元划分 在宗海内部,按不同用海方式的用海范围划分内部单元。用海方式相同但范围不相接的海域应划分为不同的内部单元。内部单元界线按照本规范5.3和5.4的要求界定。 5.2.4 宗海平面界址界定 综合宗海内部各单元所占的范围,以全部用海的最外围界线确定宗海的平面界址。 5.2.5 宗海垂向范围界定 遇特殊需要时,应根据项目用海占用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的实际情况,界定宗海的垂向使用范围。 (5)了解海籍调查的目的、海籍调查的成果。 4.1 海籍调查的目的 海籍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调查与勘测工作获取并描述宗海的位置、界址、形状、权属、面积、用途和用海方式等有关信息。 4.3 海籍调查的成果 海籍调查的成果包括海籍测量数据、海籍调查报告(含宗海图)和海籍图。 3.宗海界址界定 (1)掌握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透水构筑物用海范围界定方法; 5.3.1 填海造地用海 岸边以填海造地前的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围堰、堤坝基床或回填物倾埋水下的外缘线为界。 5.3.2 构筑物用海 5.3.2.1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非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 5.3.2.2 透水构筑物用海 安全防护要求较低的透水构筑物用海以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为界。其它透水构筑物用海在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基础上,根据安全防护要求的程度,外扩不小于10m保护距离为界。 (2)掌握港池用海范围界定方法; b)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港池,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敞式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

上期所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更新日期:2012-5-8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 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 如下: (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表一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铜、铝、锌交易保证金比例当持仓总量(X)达到 下列标准时 X≤12万5% 6.5% ≤X14万12万<8% 16万14万<X≤10% 万X>16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铅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铅交易保证金比例)达到下列标准时X当持仓总 量(8% X≤4万10% 6万4万<X≤12% >X6万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达到下列标准时当持仓总量(X7% 75万X≤8% ≤90万X75万<10% 万105≤X万< 90. 12% 万X>105 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注: 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四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线材交易保证金比当持仓总量)达到下列标准7%4X8% 万45万<X≤6010% 60万<X≤75万12% X>万75 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注:X 表五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达到下列标准时当持仓总量(X7% 万X≤168% ≤万<X20万1610% ≤24万20万<X12% 万X>24 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注: 白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六

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我省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的海域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三条海域使用者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海域使用权时,应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我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实行动态发布。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有关规定征收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受标准上限限制。 第四条海域使用金按项目用海不同,分一次性征收或按照使用年限逐年征收。 凡属一次性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项目,必须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时全额缴清海域使用金。未缴清的,不予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凡按年度征缴的,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时应缴纳当年度的海域使用金;以后年度在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延续手续时缴纳各年度应缴的海域使用金;逾年度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五条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五)国家规定的免缴海域使用金的其他项目用海。 第六条下列项目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府投资兴建公用设施用海。 (二)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直接投资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经济损失经核实达正常收益的70%以上的养殖用海。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项目用海批复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海管字[2003]110号 颁布时间:2003-3-31发文单位:国家海洋局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执业市场秩序,保证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经与国家计委协商,我局拟定了《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现下发试行。 各有关单位在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工作中,请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我局。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 目录 1、总则 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 3、海洋勘测 4、海洋生物调查 5、数学模型和数值计算 6、论证分析和报告编写 1、总则 1.1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制度之一。

1.2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的要求设立。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系指论证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大纲编制、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模拟计算及编写报告等收取的费用。 1.3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计算公式为: 海域使用论证总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数值计算费用+报告编写费用; 调查项目总费用=各单项调查费用总和; 单项调查收费=野外调查(或取样)费+测试分析费; 各单项调查、分析、计算费=收费基价×附加调整系数。 1.4 以下各项费用未列入本标准收费项目,应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具体经费额度由委托方和论证方根据各分项目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包括项目如下: 1.4.1 勘察队伍调遣费:包括仪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及人员差旅费等; 1.4.2 临时基础设施及现场准备费:勘测现场的搭建路桥、清除障碍、接通电源、水源等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与勘测有关的青苗补偿费、海上养殖赔偿费和土地占用费等; 1.4.3 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加工费及运杂费等; 1.4 4 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费; 1.4.5 租船费及其它设施的租用费; 1.4.6 专家评审会议费用。

保证金合同范本标准版本

The Legal Relationship Established By Parties To Resolve Disputes Ultimately Realizes Common Interests. The Document Has Legal Effect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Consultation.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保证金合同范本标准版本

保证金合同范本标准版本 温馨提示:本合同文件应用在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解决或预防纠纷而确立的法律关系,最终实现共同的利益,文书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保证金合同范本(一) 甲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 住所地:××市×××路 甲乙双方此前共同参与了合作开发××市 ××街以北地块的项目,并参与签订了相关的 合同文本。为保障乙方的权利,双方经过协 商,达成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乙方交

付××××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用以保证乙方在上述合作项目过程中对合作项目的借款利息和收益的收取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在上述合作过程中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否则,一旦出现乙方因此而承担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的,甲方同意乙方以上述保证金先行处理。如出现保证金不足时,则甲方继续愿意承担乙方对外承担的责任。 二、保证金的留置期限为××××年,期间,对最终因乙方没有风险而应当返还甲方的部分(下称余下保证金),由乙方按照××××的利率支付给甲方利息; 三、余下保证金的归还期限为: 四、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交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判;

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 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7月4日苏财综〔2007〕48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域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在我省管辖海域范围内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后,方可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取得海域使用权。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以及海域转让金、海域租金。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权人,并由使用权人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行为;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将其海域使用权再有偿转让与其他海域使用者的行为;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按照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不足3个月的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海域等别详见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 考虑到各地养殖用海具体情况不同,其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暂由沿海各市、县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计征海域使用金,凡属一次性计征的,应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前一次性缴清海域使用金。对于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首期缴纳不得低于总额的40%、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用海项目的施工期限。 凡按年度计征的,第一年应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前缴纳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应在每年年审海域使用权证书时缴纳。 第六条海域使用权转让由转让人按转让增值额的30%缴纳海域转让金、海域使用权出租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20%缴纳海域租金。 转让增值额是指海域使用权转让价款扣除海域使用权转让者受让该海域使用权时支付的海域使用金后的余额。以减缴、免缴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时还应当补缴海域使用金。 第七条为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海情形以外,在同一海域具有两个以上意向用海单位或个人的,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也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款确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时,招标标底、拍卖保留价、挂牌价不得低于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面积以及使用年限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第八条按照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各地海域使用金属各级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15年海域使用论证从业人员考试大纲

2015年海域使用论证从业人员考试大纲 国家海洋局 2015年6月

前言 为指导海域使用论证从业人员复习备考,国家海洋局组织编制了《2015年海域使用论证从业人员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大纲紧扣现行有效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注重考察海域使用论证从业人员的应用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大纲中对知识点的要求分为掌握、熟悉和了解三种程度,掌握是要求能够灵活运用于实际工作,熟悉是要求能够理解并简单应用,了解是要求具有海域使用论证相关的知识。本大纲是2015年海域使用论证从业人员复习备考的依据。

第一部分海域管理法律法规 考试目的 通过海域管理法律法规考试,检验海域使用论证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事海域使用论证所必需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知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海域使用论证及相关业务工作中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总则 (1)掌握海域、内水的含义; (2)掌握海域法的适用范围; (3)掌握海域所有权、使用权的规定; (4)掌握对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活动的管理要求; (5)熟悉海域使用统计制度、海域使用监督管理以及海域使用监视、监测的有关规定。 2.海洋功能区划 掌握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有关规定。 3.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掌握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的有关规定。 4.海域使用权 (1)熟悉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 (2)熟悉海域使用权获取方式的有关规定; (3)熟悉海域使用权人权益的有关规定; (4)掌握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的有关规定; (5)熟悉海域使用权期满后的有关规定; (6)了解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有关规定; (7)了解海域使用权收回的有关规定;

海域使用论证费收费标准

国海管字〔2003〕110号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执业市场秩序,保证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经与国家计委协商,我局拟定了《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现下发试行。 各有关单位在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工作中,请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我局。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 国家海洋局二○○三年三月 目录 1、总则 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 3、海洋勘测 4、海洋生物调查 5、数学模型和数值计算 6、论证分析和报告编写 1、总则 1.1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制度之一。 1.2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的要求设立。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系指论证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大纲编制、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模拟计算及编写报告等收取的费用。 1.3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计算公式为: 海域使用论证总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数值计算费用+报告编写费用; 调查项目总费用=各单项调查费用总和; 单项调查收费=野外调查(或取样)费+测试分析费; 各单项调查、分析、计算费=收费基价×附加调整系数。

1.4 以下各项费用未列入本标准收费项目,应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具体经费额度由委托方和论证方根据各分项目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包括项目如下: 1.4.1 勘察队伍调遣费:包括仪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及人员差旅费等; 1.4.2 临时基础设施及现场准备费:勘测现场的搭建路桥、清除障碍、接通电源、水源等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与勘测有关的青苗补偿费、海上养殖赔偿费和土地占用费等; 1.4.3 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加工费及运杂费等; 1.4 4 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费; 1.4.5 租船费及其它设施的租用费; 1.4.6 专家评审会议费用。 1.5 本标准未规定,但具体论证项目又涉及到的工作内容的收费标准,国家有相关收费标准的,参照执行;国家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委托方和论证方协商确定。 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 2.1 说明 指通过现场踏勘、调查访问、资料搜集等途径获取拟使用海域及周边区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地质地貌、社会经济、区位条件、区划规划、利益相关者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本项工作中的海域基础资料,系指可通过公开途径获取的一般性资料。如需购买专项资料,所需费用,不包括在本收费标准中、 2.2 收费标准 本项目收费按拟使用海域面积分级计算。 表2-1 海域使用现状调查收费价格表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履约保证金操作实例由于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没有规定,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证金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但是交付的金额与时间、有效期、退还时间有些不同。1、有些地方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2、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5%以内,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施工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规定为中标价的20%。3、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计利息退还。如采购的是货物,有些地方是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也有20个工作日内返还的。有些地方规定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之日后不计利息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的第2天,在此期间中标人出现按施工合同应对业主给付经济赔偿的情况时,业主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赔偿金额;余额由业主在有效期届满后5天内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后本息全额退还给中标人。 4、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解读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解读 海域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本月初开始施行的《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国家未作统一规定的四类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海域使用金的分成比例、征收管理办法作了详细规定,并对部分用海行为给予优惠。 那么,新的征收标准与原先的有何不同?目的何在?今后农业种植用海、工业用海、渔业用海的费用怎么计算?省海洋与渔业局海域管理处负责人为我们解读了新的征收办法。 控制过分填海行为 今年3月,国家财政部、海洋局出台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将全国所有海域分为6等,对不同海域的使用金征收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把农业填海造地用海、盐业用海、围海养殖用海和开放式养殖用海四种情况征收标准下放给省级制定。 中央的征收办法对填海采取较高标准,6种等级的海域分别征收每亩2万元至12万元不等的海域使用金,从而控制过分填海行为。过去,我省填海的海域使用金是根据临近土地价格的30%征收,但临近土地价格究竟多少难以确定。随着中央征收办法的出台,我省制定了新的《办法》,运用经济杠杆保护国有资产收益。由此,33个沿海县6个等级的海域正式执行新征收标准。 新《办法》规定,海域使用金除按国家规定的30%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则按省20%、市10%、县40%的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但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直接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缴入县级地方国库,其中应返还一部分给乡镇政府,用于基层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管理。 新征收标准有升有降 根据新《办法》,四类由我省自行制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与原先相比有升有降。

首先,农业填海造地方面。为解决我省农业用地紧缺问题,减轻围垦建设单位负担,降低围垦成本,新《办法》特别规定:填海造地用于农业耕种的,按填海型项目用海征收标准的3%一次性计征,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可全额返还项目业主;填海后改变农业耕种用途的,按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补交海域使用金。以一个6等海域为例,如果填1亩的海域用于农业耕作,按填海型项目用海征收标准每亩需收2万元,那么他要上缴的费用600元。这600元中的30%即180元上缴中央财政外,剩余420元将全部返还项目业主。但若填海是用于工业用海或建设用海,则1亩仍旧要按照2万元的标准收费。 其次,盐业用海方面,从我省制盐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食盐安全角度考虑,其征收标准由原来规定的每亩每年征收5元下降为1元。 第三,围海养殖用海方面,已建池塘(包括围海)养殖维持原有每亩每年20元标准不变;新增围海养殖的征收标准由原来的每亩每年征收20元上升为100元。 第四,开放式养殖用海方面,滩涂海水养殖、浅海筏式养殖维持原有标准不变,每年每亩按20元计征;浅海底播养殖也仍按每年每亩30-50元计征;但网箱养殖由按每口网箱占用水面面积累计计征,改为按整体实际占用水面面积计征,标准从原来每亩每年1333元降为100—200元。 三种用海有优惠 我省对渔业用海、重点项目建设用海、港湾外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还实行优惠政策。 首先,以养殖或捕捞为家庭生产经营主业,户籍所在地为沿海渔业村的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可以按每户不高于30亩的用海面积,免征海域使用金,但以企业模式经营的专业户不在免征范围内。 其次,为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省政府公布的省重点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的海域使用金减征30%。在保护海洋资源的同时,确保海西发展需要。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编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 理工作的意见》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X X公司

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这意味着国家海洋局放开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资质,原本甲乙丙等级资质限制的规定成为历史,下面是意见的详细内容。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规范〔20xx〕10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xx〕3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11号)要求,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决定 (一)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不得承接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工作,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二)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进行资质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用海申请人必须委托具有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提供海域使用论证技术服务。用海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其他单位编制。 (三)已取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的单位,其业务范围不再受资质等级限制。 (四)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的管理权限不变。 (五)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按照《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附件1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得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经济杠杆得调控作用,提高用海生态门槛,引导海域开发利用布局优化与海洋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预算法》,现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海域等别调整 根据沿海地区行政区划变化以及海域资源与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全国海域等别调整如下:? ?海域等别 一等: 上海:宝山区浦东新区 山东: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 福建: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 广东:广州市(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 深圳市(福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 二等:

上海:金山区奉贤区 天津:滨海新区 辽宁: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 山东:青岛市(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 浙江:宁波市江北区温州市龙湾区 福建:泉州市丰泽区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 广东:东莞市汕头市(龙湖区金平区潮阳区)中山市珠海市(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 三等: 上海:崇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口市鲅鱼圈区 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戴河区) 山东:青岛市即墨区胶州市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龙口市蓬莱市威海市环翠区荣成市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 浙江: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鄞州区)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舟山市定海区 福建:福州市马尾区福清市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泉州市(洛江区泉港区) 石狮市晋江市 广东:汕头市(濠江区潮南区澄海区)江门市新会区湛

江市(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 茂名市电白区惠州市惠阳区惠东县 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美兰区) 三亚市(海棠区吉阳区天涯区崖州区) 四等: 辽宁:大连市(旅顺口区金州区) 瓦房店市长海县营口市(西市区老边区) 盖州市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绥中县兴城市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山东:烟台市牟平区莱州市招远市海阳市威海市文登区乳山市 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 浙江:慈溪市余姚市乐清市海盐县平湖市玉环市温岭市舟山市普陀区嵊泗县 福建:福州市长乐区惠安县龙海市南安市 广东:南澳县台山市恩平市汕尾市城区阳江市江城区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 海南:儋州市 五等: 辽宁:大连市普兰店区庄河市东港市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

附件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 一、概述 (一)项目用海基本情况 (二)项目用海必要性 (三)论证依据 (四)论证工作等级和范围 (五)论证重点 二、项目所在海域概况及分析 (一)自然、社会概况 (二)资源、生态、环境概况及简要分析 (三)重点问题专题分析 三、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 (一)与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 (二)与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 四、项目所在海域开发利用现状及利益相关者分析 (一)海域开发利用现状 (二)利益相关者界定及影响分析 (三)项目用海对国家权益、国防安全的影响分析五、项目用海合理性分析 (一)选址合理性分析 (二)用海方式合理性分析 (三)面积合理性分析 (四)期限合理性分析 六、项目用海的主要不利影响分析 (一)项目用海的风险分析 (二)项目用海对资源、生态的损耗及影响分析七、结论、建议与对策 (一)结论与建议

(二)海域使用管理对策措施附件:资料来源说明

附件 资料来源说明 资料来源说明附件是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出现的所有数据和资料,都必须在资料来源说明附件中具体说明。 1.引用资料 对于引用的资料,要详细说明资料出处、资料形成时间等,关键数据和资料还需要提供来源说明材料。 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引用资料的先后顺序连续编码,并将顺序号置于方括号中,放右上角。在资料来源说明附件中,按引用的顺序排列,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加方括号,不用标点。 各类引用资料的编排格式如下: (1)引用的期刊文章 [序号]作者.题名.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2)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 [序号]编者.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 (3)报告 [序号]编者(或编写单位).题名.编写年.起止页码(任选). (4)电子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2. 现场勘查资料

海域使用权会计核算的探讨

海域使用权会计核算的探讨 □郜秀菊王晓东 【内容摘要】海域使用权作为海洋资源类企业依法取得的一项权力,无论海域使用金是一次性缴纳还是按年缴纳,在会计上都应将其作为一项资产进行确认、计量。本文主要分析了海域使用权能够作为资产确认的依据以及海域使用权的取 得、后续计量及转让的会计处理,旨在为海洋资源类企业海域使用权会计核算提供理论依据,以便企业更好地加强 对海洋资源的资产化管理,促进海域资源资产的可持续利用。 【关键词】海洋资源类企业;海域使用权;无形资产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8年度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海洋科学研究专项“海洋资源类企业海域使用权分析研究”(编号2018HY033)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郜秀菊,女,河北昌黎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财务与会计 王晓东,男,河北乐亭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财务与会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支配海洋的能力逐渐增强,开发海洋经济日益受到国家和企业的重视。依托“蓝色经济”的海洋资源类企业(如旅游娱乐、海洋养殖、油气勘探开采、港口建设、海洋工程、海底电缆管道等)得到迅猛发展。该类企业要利用海洋资源,首先要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一次性缴纳或者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因此企业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在会计上作为费用还是资产确认存在一定争议。由于我国目前没有针对海域资源具体的会计核算规定,而大多地方政府对海域使用权的收费采用按年缴纳的方式,许多海洋资源类企业将当年支付的海域使用金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列支,导致海域使用权这项资源资产在会计核算中未能得以体现,不利于发挥海洋资源的效能,理顺海域使用权关系。本文阐述了将海域使用权作为资产确认的理论依据及会计核算方法,旨在为海洋资源类企业管理、利用好该项资产提供参考,促进海域使用权的可持续利用,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权的会计核算。 一、海域使用权作为资产的确认依据 (一)国家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财政部与国家海洋局于1993年联合发布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初步确立了海域使用证和海域使用金制度。2002年施行的《海域使用管理法》以海域使用权制度为核心,确立了海域使用总体规划、海域有偿使用、海域使用论证等海域使用管理制度。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中确认了海域使用权,明确了它的用益物权地位。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包括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力,海域使用权作为国家的不动产权力,海洋资源类企业依法取得,即取得了该项权力的使用权,符合《物权法》对资产的认定,企业应将其作为资产看待,在会计上应该根据其权利的内容和特点,进行确认和计量。 (二)海域使用权具有时效性。海洋资源类企业,无论是从事海洋养殖还是海洋旅游、开采等业务活动,都需要对特定海域进行长期而稳定的占有和使用,我国对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按不同用途分为几种。一是养殖用海15年;二是 拆船用海20年;三是旅游、娱乐用海25年;四是盐业、矿业用海30年;五是公益事业用海40年;六是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对于海域使用权人来说,取得的是一项长期权利,该权利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会计核算上不能将其确认为费用,而应作为一项资产确认,并在资产负债表列示该项资产。 (三)符合无形资产准则的认定条件。依托旅游、养殖、海洋工程等产生的海域使用权,企业能够拥有或者控制,在持有期间可以对海域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贷款等权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的“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可辨认性”标准;依据企业每年支付的海域使用金及确定的使用年限也能计算无形资产的计量金额。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海洋资源类企业依法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确认,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海域使用权在初始确认、摊销与后续计量上的技术障碍,从理论上可以把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二、海域使用权的初始取得的核算 从会计角度分析,企业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具备了权利人能够拥有或者控制该项资源、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等特点,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标准。虽然准则中没有具体指出海域使用权的处理,但可以参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法。以海域使用金按年支付为例,在初始取得日,按未来应支付的金额总和,借记“无形资产———海域使用权”,贷记“长期应付款”。每年支付海域使用金时,借记“长期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期末,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该项资产和负债。 如果海洋资源类企业将每年支付的海域使用金直接确认为费用,则将企业一项能够长期使用的资产摒弃,不利于企业对外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也不利于企业对海域使用权的管理和使用。 三、海域使用权的后续计量 (一)按使用年限进行价值摊销。在海域使用权使用期 · 532 ·

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3〕财综字第73号)和《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字〔2000〕3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与我省毗邻的、海岸线以外的我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海域使用是指使用某一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省管辖海域范围内从事生产(作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取得海域使用权。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海域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及海域租金。 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者,并由使用者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行为;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是指海域使用者将其海域使用权再有偿转让与其他海域使用者的行为;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是指海域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其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包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条根据海域区位和环境状况及不同类型用海项目对海洋生态的影响程度,分别按下列标准计征海域使用金: (一)围海、填海工程用海 1.改变海域属性的非种植、养殖业填海工程用海,每亩一次性计征8 000元; 2.基本改变海域属性的储灰(渣、垃圾)场围海工程用海,按每年每亩500元计征; 3.半封闭或部分改变海域属性的围海工程,按每年每亩400元计征。

(二)渔业用海 1.海水网箱养殖,按每年每亩20元计征; 2.海水筏式养殖,按每年每亩10元计征; 3.海水增殖护养,按每年每亩5~10元计征; 4.海水高涂养殖,按每年每亩20元计征; 5.其他海水增养殖、海水栽培业使用海域,按每年每亩5~20元计征。 (三)盐业用海 盐业用海按每年每1 000千克1元计征。 (四)旅游用海 经营性海水浴场、海上运动场等旅游用海,按占用海域面积每年每亩50元计征; 潜水、海底观光等高收费旅游用海项目,按占用海域面积每年每亩200~500元计征。 (五)海底电缆、管道及工业、交通用海 1.海底电缆、管道,按实际长度乘以保护宽度的确定面积,按每年每亩10元计征; 2.海上采油平台或井组,按每年每亩100元计征; 3.修造船用海,按每年每亩100元计征;拆船用海按每年每亩300元计征; 4.经营性专用港口、码头,按批准使用的码头、防浪堤、其他海上固定设施及水域面积,每年每亩100元计征; 5.海上人工渔礁、离岸堤坝等人工构造物综合使用海域的,按每年每亩10~50元计征。海上人工渔礁建成三年内,免征海域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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